最优出口退税理论与我国的政策选择_出口退税论文

最优出口退税理论与我国的政策选择_出口退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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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消费地课税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也鼓励各国通过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办法实现自由贸易,并且强调各成员国不得将出口退税视为出口补贴。当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对出口商品退还已征的国内商品税,但是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全部退还。这就给各国处理出口商品已征的国内商品税留下了较大自由决定的空间,即各国可以自行确定退税的程度,如全部退还或部分退还,甚至还可以不退还。税收政策的目的是追求国家福利的最大化,最优出口退税理论就是研究在不违背经过国际协调的国内商品税课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多大程度的出口退税能够实现国家福利的最大化。

一、出口退税的福利影响

笔者以自由贸易下的完全出口退税为起点,分析不完全退税对福利的影响。由于不完全退税相当于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商品税,税率等于国内商品税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为了表述的方便,下面用出口征税的概念代替不完全退税进行分析。

出口征税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福利影响:

(1)消费者剩余增加。国内的消费者因更低的价格而受益。

(2)生产者剩余减少。生产者会因为价格下跌而受到损失。

(3)政府收益增加。政府通过出口征税取得了收益。

综合以上三项,可以得到出口征税净福利的等式:出口征税的净福利=政府收益+消费者收益-生产者损失。

出口征税导致的生产者损失中,一部分转移给消费者和政府。但也有一部分是国内没有任何人能得到补偿的。从经济学含义上看,这部分没有得到补偿的损失有本国的消费扭曲损失,这是由于出口征税会导致国内过多地消费该种产品造成的;有生产扭曲损失,这是由于出口征税使本国的生产资源从效率较高的部门转出,使该国的生产资源没有向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集中而造成的。出口征税增加的政府收益中,一部分是生产者转移给政府的,另一部分是出口征税提高了出口商品的价格而产生的贸易条件改善所得,是由国外消费者转移给产品出口国政府的。如果消费扭曲损失和生产扭曲损失这两部分小于贸易条件改善所得部分,则出口征税导致社会净福利增加,否则出口征税将减少社会净福利。

二、最优出口退税

通过出口退税的福利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国家征收出口商品税如果能改善贸易条件,便可以提高其社会福利水平,但同时也会导致贸易量的下降从而降低其社会福利水平。由于提高出口商品税税率(即降低出口退税率)改善贸易条件而提高福利的程度与减少贸易量而降低福利水平的程度不一致,理论上就存在一个最优出口退税,在这种退税水平下,该国的福利水平达到最高。因此,最优出口退税是指这样一种出口退税率,它使得一国贸易条件的改善抵消其贸易量减少的负面影响后的净福利最大化,即以自由贸易为起点,当一国降低其出口退税率时,该国的福利逐渐增加到最大值(最优出口退税率)。然后当出口退税率小于最优出口退税率时,其福利又逐渐下降。用经济学的边际概念来表述,最优出口退税是指当退税率变动引起的额外收益(边际收益)等于额外损失(边际成本)时的退税水平。

国际经济学根据一个国家在国际市场中的贸易规模和影响力将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区分为贸易小国和贸易大国两种。贸易大国是指这个国家出口的某种商品量很大,以至其出口与否对该商品的世界价格影响很大(比如海湾国家的石油出口)。贸易小国是指该国的出口规模在国际市场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不足以影响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是国际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当出口退税国为贸易小国时,国外市场价格保持不变,出口退税国降低出口退税无法改善其贸易条件,降低出口退税只会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因此小国的最优出口退税率为该产品在国内销售适用的征税率,即完全退税,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最有利。因为任何程度的不完全退税(贸易限制)都会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当出口退税国为贸易大国时,其最优出口退税率就不一定为征税率,小于征税率的退税率可能通过改善贸易条件而实现福利的最大化。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是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的倒数,其经济学含义在于: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越低,意味着外国消费者对出口征税引起的国际市场价格的上升反应越差,那么其需求数量变化就小,越利于出口国将出口征税转嫁给国外,这样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就越高(最优出口退税率越低)。反之,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就越低(最优出口退税率越高)。如果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无限大,本国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无法使外国消费者接受更高的价格,出口征税只能使本国的福利减少,此时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应为零(最优出口退税率为国内商品税征税率)。

三、最优出口退税理论的局限性及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为实现国家福利的最大化,笔者认为,应根据国际市场对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来确定退税率:弹性越大,退税率越高;弹性越小,退税率越低。这就是最优出口退税理论的基本结论。不过,这一结论运用于政策时,一定要考虑理论本身的局限性:(1)最优出口退税理论研究的前提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即市场不存在扭曲现象,但现实的市场中扭曲现象是普遍存在的;(2)最优出口退税理论主要从静态的角度考察出口退税对国家福利的影响,追求某一时点上的福利最大化。实际上,出口退税除了对国家福利产生静态影响外,还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动态影响。因此,最优出口退税理论应用于实践时还应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我国出口产品的性质上看,很多出口产品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需求弹性都比较大,只有部分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甚至占有垄断地位,需求弹性很小。根据最优出口退税理论,考虑行政管理和实践的可行性,确定我国出口退税程度的基本思路应是:大多数产品实行完全退税政策,对少数国外需求弹性很小的产品实行不完全退税或不退税政策。我国目前符合这类条件的产品主要有工艺品、土特产品和稀有矿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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