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自由生产力的意义与操作指南_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自由生产力的意义与操作指南_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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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F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01)02-0100-05

一、“初级阶段”的民主自由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的新型交往关系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结论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精神,概括地指明了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程度和方向。第一、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第二、这种社会主义在我国正处在初级阶段;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它既指明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性质,又表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今天所进行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即是为实现此项目标的战略措施,而抓住发展生产力这个中心任务是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虽然现在生产力发展了,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了,但似乎人们的意见更多了,甚至于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社会震荡。那么是回到超稳定的政治结构中去,恢复过去那种单一所有制下的铁的秩序,还是坚持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通过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社会生活,应该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提出的交往关系理论,交往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生产的交往,表现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社会关系生产的交往,表现人与人的关系。两者之间互相联系,人类的历史即是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而精神生产的交往就包括在上述二者之中,是其发展的高级形式。交往关系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一致,交往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构成社会生产力,它们的相互作用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每一社会的交往形式都是它之前社会交往形式发展作用的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提出了“有联系的交往形式序列”的思想,旧的交往形式运用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被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新的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变成桎梏并为更新的交往形式所代替。所以,“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1]他们认为“购成历史发展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是“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自由,体现了人的现实存在状态,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过程。在维护现有经济基础、现有社会基本制度的同时,它能避免社会生活纯经济化,变成纯经济关系,使人对物的依赖性得到合理的限制,调节好各种利益关系,推动人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自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新型交往关系的制度化表现,它应该是一种体制和机制。它承认任何人都以平等一员的身份以不同的形式参与社会生活,利用社会现有各种机构和管理设备、技术等,通过某种程序参加对国家和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广大劳动者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条件下进行和平劳动,而这都已具备了现实基础。

这种新型交往关系,还表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参与程度的不断扩大,从而完全区别于随机性的“清官政治”。在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有一种误解,就是脱离政治运行谈论民主与法律的关系,自由与纪律的关系,似乎民主自由就是奉公守法,反之,则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高兴时,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高兴时,即使被冤枉也没有申辩、申诉,更遑论反批评的权利,这一极端不正常的现象,只能通过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来解决。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自由就是要在社会内部确立起一种制衡作用的、新的社会规则,避免专断意志的危机,引导社会走常态改革之路。如果我们不徒托空言,真正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回到市场关系中来,完善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完善政府中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对社会主义民主自由要求予以法律指引,就一定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制裁各种侵害社会的行为,避免社会愤懑情绪的消极迁移,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初级阶段”民主自由的生产力意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自由的生产力意义是什么呢?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自由有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加速现代化建设。因为这个民主自由的实质就是积极探索和把握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促进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和谐,达到人的解放和生产力发展的统一。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国家政权体现的是理性责任,使人民群众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中逐步获得越来越多的实惠。政府用政权凌架在社会之上只是一种形式,它的基本内容是管理、服务,在相互理解中履行管理职责。在民主政治的自由条件之下,神权、君权的专制秩序被公民参与的民主秩序所代替,法律成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运转的总指示器。各种矛盾、隔阂乃至冲突,只认同于法律裁决。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权利义务高于一切,当事人都不得不以法律维护者的角色出现。法律培育着社会成员健康的主体意识,它一方面强化政权运作的效率,约束强权政治,另一方面扩大了人们的思想和劳动空间,同时也会纠正和减少无政府主义。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自由有助于市场经济中的游戏规则的建立。市场经济的实行,使一个10多亿人口的农业国家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自由职业、自由劳动、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竞争这样一种自由生存、发展的环境。这时,就业、升职、竞争压力出现并且迅速加剧,同时强制分工现象将逐步消失,阶层歧视、行业(职业)歧视、所有制歧视逐步被淡化,并最终不仅从法律上,而且从人们的观念上消失。在科学技术进步、文化、教育发达的今天,社会群体利益急剧变动,产生了新的竞争,即由身份社会、财富社会逐步向学历社会、业绩社会的竞争。新的历史条件要求新的国家政策导向,新的法律内容,要求法律必须弱化镇压职能,突出保护职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准则落实、确定到每个阶层、团体、组织、个人的权利义务上,落实到保障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公正、文明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规划、规则上,落实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公民个人安全利益与发展利益的立法、执法上。

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生产力的发展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阶级社会中,一切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3]从生产者个人来说,生产力就是他在一定的社会分工部门和一定的生产关系中运用一定的劳动资料和生产技术从事物质生产的“自主活动”的个人力量,这些个人力量通过一定的生产关系形成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总和。所以,他们每个个人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每个个人力量一旦得到适当组织,社会生产力必然获得发展。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自由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步骤发展的一种良性循环。是对小农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公民意识逐渐生成的社会转型时期人们从心理上接受新秩序的反映,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促成人们(劳动者)当家作主、相互合作、遵守规则并推及政府遵守规则(自然规则、科学规则、法律规则)的条件。恩格斯曾经教导人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因为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就人与社会关系而言,恩格斯曾经分析指出国家(之于经济)的3种作用,我们自己曾经过分陶醉于革命战争(军事)上的胜利和道义上的胜利,不也遭受了沉重的惩罚吗?不管什么社会,如果漠视和拒绝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进行调整和变革,或只用一种手段、一种模式进行调整和变革,其后果必然是社会生机窒息,生产力停滞不前,社会混乱甚至解体。再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自由是广大工人阶级和农民及其知识分子,以国家主人翁的实际地位,共同通过劳动摆脱贫困,在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的相互依存中,跨入富裕、文明、自由的新境界。就是说,生产力的成果既为广大劳动者所创造,又为广大劳动者所享有,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予以公平分配,譬如得利多的人以多缴税由国家使用于得利少的人的福利救助;贪赃枉法者被剥夺公务员资格,并处没收非法所得财产等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自由之于生产力的意义,最终在于确立市场经济中的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市场经济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事权、职权、权限等等,在国家的导向下,有秩序、有步骤地逐步达到人们所期望的既富裕而又相对安全、文明(自由发展)的新境界。我们的全部体制和机制的价值,就在于利用人民群众个体的主动性、创造性、智慧和能力等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为社会发展提供不竭的源泉。而促进生产力更顺利、更快地发展,又把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以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落置于广大劳动者身上,这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物质文明)的归宿性意义,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精神文明)的归宿性意义。所以,邓小平同志十分明确地强调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

三、“初级阶段”民主自由的操作指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自由的生产力意义的实现,关键在于实际生活中必须克服政策的膨胀和泛化,推动政策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使公民的民主自由进入操作状态,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那么,在社会生活中普遍运用以下三项原则则是符合逻辑的。

(一)自由权利平等。近代意义的自由权利,包括个性解放、政治自由、贸易自由、思想言论出版自由等具体内容。它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而产生的革命要求。自然学派的创始人格劳修斯把自由看作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斯宾诺莎认为,思想和言论自由是每个人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是任何政府都不能剥夺的;政治绝不是把人从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和创造精神。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地把保障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天赋人权作为革命的纲领。“不自由,毋宁死”曾经是法国大革命中深入人心的口号。所有这一切,对于鼓舞人民与封建主义作斗争,消灭中世纪的人身依附和思想禁锢,解放生产力起到了极其巨大的革命作用。自由权利本身是一种平等的权利,而它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条件下才能逐步实现。这时,人是权利的主体,不论民族、性别、文化程度、阶层、身份、地位,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可根据法律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他人不得干涉,不允许任何机关或个人任意设置障碍。与此相联系,自由权利平等否认特权,不允许因人废法和以言废法。自由权利平等地施之于一切公民,承认和允许个人愿望、个人爱好、个人个性及一切相关的个人利益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承认独特的价值观念,承认和允许个人独立地思考,可以与人互相研讨,就社会的利弊得失,提出意见。作为公民支持现政权,并不等于也不需要放弃自己的思想自由和批评自由。譬如在杂志上开辟专栏,发表议论针砭时弊等,都是公民(作者)政治权利的表现。在决定或影响与己有关的重大问题上,个人选择和决定不受他人左右,有了解自己权利的权利,应该而且必须为自己利益和社会利益运用这些权利。对于自由,凡是为法律所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自由权利平等,还包括个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时,可以“自由地表示同意”,同时适用在团体、组织中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两者不可偏差。如果压制少数人的发言权,一旦成了惯例则会出现维护家长制的虚假多数的现象。

(二)自由机会平等。自由机会平等,系指有效地保障公民在社会组织、经济生活中自由的选择,平等的参与竞争。萨特利主张把机会平等分为平等的利用与平等的起点两个方面,他说:“平等利用就是在进取和升迁方面没有歧视,为平等的能力提供平等的进入机会……平等起点的概念则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基本问题,即如何平等地发展个人潜力。”[5]美国学者布里德曼在其《自由选择》一书中指出:“机会均等不能完全按照字面来理解。它的真正含义的最好表达也许是法国大革命时的一句话:‘前程为人人开放’(下划线为原文所有)。任何专制障碍都无法阻止人们达到与其才能相称的,而且其品质引导他们去谋求的地位。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或任何其他无关的东西都不能决定对一个人开放的机会,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决定是否利用所得到的机会。”

自由机会平等是一种由于自由资源利用的权力平等。但这种权利首先并非政治或经济等具体权利,而是获得这些具体权利的机会。其次这种权利仅仅是自由竞争而不是基本权利本身——主要是社会的职务和地位、权力和财富——之机会,而不是竞争基本权利之机会,因为基本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从机会来源看,机会分为社会提供的机会与非社会提供的机会两类。社会提供的机会属于公共权利,是全社会人人均享有的“人权和幸福”(杰弗逊语)。根据基本权利、人权应该为人人完全平等地享有的原则,这些机会包括平等享有受教育、做出贡献、竞争权力和财富、职务和地位等。非社会提供的机会比较复杂,主要包括家庭、天资、运气提供的机会。这些机会尚属私人权利,是机会享有者的个人权利。这些机会带有先天性,所以它首先自然而然地不平等,社会和他人都无法干预。根据补偿原则,由于享有这些机会的幸运者较多地利用了共同资源即“社会合作”而获得了较多的权利,因而应补偿给机会较少者以应有的权利,这才符合机会平等的原则。在现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封建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各项基本制度的不完备,在选择就业、担任公职、享受社会福利、出国留学等方面还不可能很快、很好地做到真正机会平等。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很长的过程。

(三)自由责任平等。责任是自由的限度,个人自由与个人自由意志一致,个人自由、个人意志与个人责任一致。个人在选择自由的限度内负有责任,不得与社会责任相违背。即是说,个人要负责任的只是他在客观上能够、并在主观上应该选择而又在行动中使其实现的东西。选择的可能性、能力以及义务决定负责任的限度。所以自由并非随心所欲,自由同时包含着责任。责任平等,是用义务、纪律、责任与权利、价值相对应,来解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同个人利益的关系均衡问题。如果说,自由权利平等和自由机会平等属于民主政治中的人人参与监督,那么,自由责任平等则属于与之一致的人人被监督。它作为一种政治运行方式,反对和防止绝对自由的侵淫,使整个社会和谐有序。

在民主政治中,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同义,人身权利与人身自由一致。所以,近代西方法律给自由所下的定义是:“自由就是属于各个人得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的权利”。除此之外的自由则是自由的异化,是非法的自由。自由责任平等调整自由合法性的问题,自由责任平等要求任何人都一样地承担个人行为的后果。凡属合法行为,无论是政府官吏还是平民百姓,无论是职务性的还是非职务性的,都应该排除干扰。在个人决定与社会有关的行为时,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任何人都不得滥用权利而规避法律,都必须负载相应的记功、表彰或者剥夺某项荣誉、人身自由或并处赔偿等责任。一方面是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运用自由权利,不得滥施惩罚,另一方面不得随心所欲,肆意妄为。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上的自由既是选择,创造,又是约束和责任。由此,我们可以明白,自由权利平等是平等的自然和法定的条件,自由机会平等是平等的实际内容,自由责任平等是平等的实践结果。

[收稿日期]200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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