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革命后印度土地关系的新变化_绿色革命论文

绿色革命后印度土地关系的新变化_绿色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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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35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039(2007)01-0019-04

印度在取得国家独立之后,进行了自上而下的土地改革。土地改革自20世纪40年代末开始启动,前后持续几十年,其中改革的高潮是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前半期。印度政府采取了废除中间人地主制、规范租佃制和制定土地最高限额立法等措施。土地改革高潮过后,印度农村土地关系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如中间人被废除,大部分前柴明达尔地主与土地的关系拉近了;大量佃农获得了土地所有权,成了自耕农;许多小土地所有者和无地者由于土地最高限额立法的实施而得到了期盼已久的土地。然而,与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印度土改的局限性也非常明显:一是前柴明达尔地主以“自耕”的名义保留了大量土地,许多较大的地主通过逃避封顶而保留了许多土地,他们仍实行传统的经营方式,封建式的剥削制度在印度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二是租佃制改革甚至恶化了许多原佃农的处境,体现在分成制比例大增、租佃制的无保障性增强导致的佃农的处境更加困难,等等。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印度政府仍然就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甚至在2000年印度国家农业政策(National Agriculture Policy)中也提到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如将国家实施土地最高限额措施后获得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农户和失业的年轻人,并给予启动资本;进行租佃改革,确定佃农和分成农的权利等。不过印度政府后来出台的这些土地改革措施似乎对土地制度的变化影响并不大。倒是自60年代后半期开始的绿色革命不经意间改变了印度农村的土地关系,使其向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方向发展。

60年代后半期开始的以推广高产品种为主、辅之以灌溉、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和其它现代投入的农业发展新战略使印度在不长的时间内基本实现了粮食自给,摆脱了粮荒的长期困扰,被誉为印度农业的“绿色革命”。绿色革命在解决印度的粮食问题方面成效显著,在改变印度土地制度关系方面也卓有成效。

首先,绿色革命导致了自耕趋势的加强和租佃制的减少。柴明达尔制废除以后,实行租佃制的地区在1953-1954年到1960-1961年间迅速减少,有些佃农获得了土地所有权,还有许多土地所有者由于害怕土改立法而将土地收回自耕。绿色革命启动以后,许多土地所有者发现在采用新技术和基础设施改善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的投资回报率较高,自耕有利可图,因而进一步撤佃自耕。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小麦产区,而且发生在稻米产区,不过前者表现更为明显。在旁遮普的费罗兹浦尔地区,由于收回自耕,使经营土地的集中率从0.46上升到0.49。佃耕面积迅速从1954-1955年的37%下降到1969-1970年的11.6%。在农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如坦焦浦尔,租佃制的比率逐渐下降,大农将越来越多的土地收回自耕。据统计,截止1982年,在农业较发达的旁遮普邦81%的土地属于自耕,而1953-1954年只有60%。[1] (P84)另据对西孟加拉109个村庄的调查结果显示,所有佃农都说借钱不是地主的主要职业,绝大多数佃农都认为地主的职业是自耕而不是放高利贷。所有这些情况表明,部分地主不再是以前那种靠地租过活或进行高利贷剥削而对生产投资毫无兴趣的人。

绿色革命后,印度土地关系中发生的另外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租地市场的变化以及部分租佃性质的改变。在商业化程度较高的旁遮普、古吉拉特邦,在新农业条件下,投资条件较好的大土地所有者为了扩大经营,就从缺乏资源的小所有者那里租进土地,这与传统的租佃方式(即由佃农向大土地所有者租进土地)有质的区别,属于资本主义的租佃方式。虽然还有些大土地所有者继续出租土地给小佃农耕种,但是出租者已不满足于收取单纯的约定租额,而是与佃农就投入与产出分成都做了安排,佃农必须遵守出租者的决定。

1985-1986年美国学者希拉·芭拉对安德拉邦4个区5个村庄的调查表明,佃农耕种的土地要比所有者耕种的多,前者平均为9.61英亩,而后者仅为5.95英亩。这些村庄出租土地的往往是小所有者,而租进土地的往往是资本主义型大农,他们租进土地主要是为了提高有效经营面积以获得更多利润。[2] (P219-222)1947年以前,安德拉邦大部分出租土地属于不法地主。然而独立以后特别是在绿色革命以后,该邦租地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到1980年为止,该邦大部分出租土地者属于小农,其出租土地的原因或者是遇到了经营方面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地块小、缺乏技术和资本等,或者是他们能够得到其它就业机会。这样一来,租地者和出租者从中都可以得到好处:一方面租地的大农可以通过租进土地获得规模效益;另一方面小农则可以保证能从租地者那里获得约定的地租,经营土地的风险转移给租地者,而小农又可以通过从事其它工作增加收入。该邦租地市场已从剩余土地出租转变为小农持有地的出租。[3] (P61-62)在马哈拉施特拉邦,有近65%的土地由拥有10英亩以上的大农租进。根据该邦土改评估委员会报告,在维达巴地区,80%以上的小土地所有者出租他们所有的土地,成为出租者。在中央邦,也出现了租进土地集中于大农、中农的情况。根据1976-1977年印度农业人口调查,拉贾斯坦邦75%的租佃土地也是由中农、大农经营。[4] (P10),(P71)总之,就租佃关系变化而言,80年代大部分新出租者不再是大土地所有者或者封建地主,而是小土地持有者;大部分租地者不再是维持生存的农民,而是从事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中农或大农。传统的大地主、小佃农模式逐渐减弱。有的研究者将租地市场的这种新趋向称为“向上出租”(lease up),有的则称之为“反向租佃”(reverse tenancy),这是在农业新技术条件下,由于市场力量推动,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一种方式。

独立以后,由于各种因素(如人口的大量增长、印度教继承制度、联合家庭制度的解体、手工业和乡村工业的衰退等)的影响,印度农村的土地持有趋于碎化,而且这种分割和破碎的过程还有可能继续扩大,从而使每一块土地变得极为细小。根据马哈拉施特拉邦一农村研究者的论述,在对一块小于半英亩的持有地进行测量时,发现其分割成各自孤立的20个小块。土地分割和破碎的盛行是印度农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它妨碍优良种子、化肥、先进农具等的充分有效使用,也妨碍修建管井、改造排洪系统及防治病虫害等工作的有效进行。“反向租佃”的产生和日益增多为更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找到了一条途径。

租地市场的这种新变化,也使佃农构成发生变化:纯佃农剧减,自耕兼租佃的混合农增多。美国学者桑都和格里沃尔1987年研究发现,旁遮普邦纯佃农的数量从1970-1971年的179,000个下降到1980-1981年的16,000个。相应地,纯佃农租进土地的比重也有大幅度下降。1970-1971年纯佃农占租进土地的71%,1980-1981年混合农完全控制了租地市场,占全部租进土地的90%。中、大土地所有者通过租地迅速增加了他们的土地经营面积。他们发现,70年代初,旁遮普地区就发生了租进土地从纯佃农手中转移到混合农手中的情况。与此相伴随的,还有大量土地收回自耕。另一位美国学者J·桑雅尔1977年对租佃制的研究也表明,纯佃农数量的减少经常与混合农持有土地的增加相伴随,这在印度是普遍现象。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纯佃农多为小农,势力较弱,在获得信贷和投入方面远不如混合农,而获得信贷和投入是在农业新技术条件下发展农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美国学者贝尔称:“混合农肯定是正在形成中的农业资本家。”[4] (P10)

纯佃农在印度农村大量存在,而且在人数上多于混合农,其中分成农又占主要地位。他们因受剥削严重、贫困潦倒而无力进行新技术投入,因而影响了印度农业的发展。土改以后,分成租佃制(又称无权租佃制)所占比重不仅未见减少,反而有增加的趋势:从1961年的38%上升到1971年的47%。分成制下佃耕地的绝对数量也从1961年的1340万英亩增加到1971年的1610万英亩。一般来讲,分成制在种植水稻和小麦的东部和西北部地区最为普遍:在西孟加拉和比哈尔邦占91%,在奥里萨邦占100%,在查谟-克什米尔邦占83%,在哈里亚那和北方邦占54%,在旁遮普邦占45%。由于分成农在印度许多地区大量存在,因此他们经营农业的方式对于印度很多地区的农业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绿色革命的波及和农业新技术的采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利润的驱动使得该地区分成制向着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方向改变。农业经济学家认为,在分成制下地主只要做下列事情就可以防止低效率:一是与佃农订立非常详细的契约,对佃农应该投入的劳动做出详细的规定;二是同意分担生产费用,包括新投入的费用,并按分摊的比例分成;三是只签很短的契约,并在这段时间内对佃农的劳动和产出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可以再续签。

1975-1976年学者们对西孟加拉邦、比哈尔邦、北方邦和奥里萨邦实地调研,发现情况非常令人鼓舞。首先是分担投入费用的情况普遍增加。在西孟加拉邦和北方邦2/3的被调查者反映地主分担费用,比哈尔比例为58%,只有奥里萨邦未过半数,为48%。这种现象在拥有管井和水泵,使用化肥和高产良种的“先进”村庄尤为明显。不仅如此,分担费用的范围和模式还得到进一步深化。在传统分成制下,地主只凭着土地对半收取收获物。随着新投入、新作物和新灌溉设施的引进,产生了新的费用分担模式。地主与佃农往往对半分担化肥费用以及高产种子和机耕费用。在西孟加拉,甚至出现了根据分担化肥费用的比例划分稻秆的现象。还有不少地主向佃农提供生产信贷。调查表明,地主是佃农贷款的一个主要渠道。西孟加拉邦43%、奥里萨邦59%、北方邦35%及比哈尔邦29%的地主给佃农提供贷款,以满足生产所需的种子、化肥等。[5] 在西孟加拉邦和奥里萨邦,有一半被调查的佃农说地主提供的贷款是无息的。费用分担和提供生产性贷款等情况的出现都清楚地表明了地主对投资农业生产有强烈的兴趣。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成农无力采用新技术和新投入的弊端。

在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等绿色革命开展较早和取得很高成就的地区,分成农或者被定租农取代,或者成为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混合农下面依赖工资生存的无地工人。哈里亚纳邦残存的分成制也发生了与东部诸邦类似的变化,即分成制往往依据情况不同作出相宜的安排。

因而,有充分证据表明,分成租佃制的内容已开始发生变化,开始向着适应增加投入和增产需要的方向发展,这对土地所有者和佃农来讲都是有益的,对印度未来的农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绿色革命后,印度农村租佃制发生的第四种变化就是租佃合同趋向于短期化,一般为一年或一季。有迹象表明,针对某种特定作物签订合同或以一季为期的合同呈上升趋势。因为短期租佃被地主作为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方法。地主可以而且确实能驱逐产量低的佃农,保留产量高的佃农。美国学者詹姆斯·K·伯伊斯对西孟加拉邦的调查表明,租期变短往往与更高效率的化肥使用联系在一起,说明地主以租佃的不确定性为工具,迫使佃农做更多的投入。而且,地主越来越多地参与佃农生产的决策。他们或单独决策,或与佃农共同决策种哪种作物以及采用什么投入等。那种只管收租,不参与任何决策的地主已经逐渐减少,只有在比哈尔邦还较多存在。而此前,地主即使参与,也只是局限于跟自己利益攸关的收获管理方面。

租佃制(包括分成制)原是一种封建剥削形式,但在农业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它成为推动资源有效配置以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过渡手段。由于土地最高限额立法的实施,印度的土地兼并受到抑制,其结果是土地买卖市场萎缩,买卖土地很少。出卖的土地或者是由于卖地者陷入财政困境,或者是由于转就它业,或者是离家太远,耕种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租佃市场的发展和租佃制内容的改变不失为一种调节土地经营规模的工具。租进土地可使有潜力的大中土地持有者扩大生产规模,不受土地限额限制。他们还可以广泛利用分成制,以分散经营的形式谋取增加投入、增加收益的实效。

在新形势下,新型租佃关系成为一种间接的土地调整形式,有利于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租佃制的改变,使新技术能够被引进、采用和推广,佃农也能得到必要的回报,因而它成为了农业发展的一种形式。印度学者巴丹和鲁德拉认为这一制度正逐渐适应出现的新形势和新情况。[4] (P71)

绿色革命对土地关系产生的各种影响,不管是自耕趋势的加强,还是租佃制的减少,抑或是租地市场的变化以及租佃性质的改变等,都从不同侧面推动了印度农业经营制度的改变。以往的土地改革主要属于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改革,土地的经营方式变化不大。前柴明达尔收回土地“自耕”大多是名义上的,实际上仍然通过传统的分成制进行土地经营。实行绿色革命以后,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采用生物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产技术的引进和拓展要求土地经营方式做出相应改变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结果,在绿色革命波及的地区,原来许多名义上的自耕逐渐转化为实际意义上的自耕;原来只知墨守成规的人,现在正积极采用新技术;原来不参与土地经营与管理的封建地主不同程度地开始与分成农分担土地经营管理的责任,其自身所具有的封建性逐渐让位于资本主义性质。

绿色革命后印度土地关系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正在形成中的农业资本家”——大自耕农和混合农力量的壮大。它们既有原来的地主,也有在土改中得到土地所有权的富裕农民。这种大、中土地经营者采用生物技术投入和一定程度的机耕,雇佣工人劳作,有的还直接到市场出售产品。这种完全以市场为取向,以利润为驱动力的经营方式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经营,只不过规模一般不大,常常是集中和分散经营兼有,集中经营程度还不太高。这种土地关系变化体现了印度土地经营方式变化的新趋势。它是在现有土地关系的条件下实现规模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代表着印度农村土地关系的未来发展方向。关于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在印度农业中的数量,因缺乏统计资料,学者们估计各不相同,国内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但它在印度农业发展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扩大是有目共睹的事实。2000年印度国家农业政策提出的“根据西北邦模式进行土地整理,发展租地市场,提高土地经营规模”,就是对印度农村租地市场发生的有利于农业发展趋势的一种鼓励与引导。

由此可见,绿色革命后印度土地关系和土地经营方式适应了农业生产力的革命性变化,自身做出积极应变,部分弥补了土地改革本身的局限性,为印度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不过,这种趋势并非在印度农村所有地区出现,在绿色革命成效小或尚未波及的地区,带有封建性的土地关系和土地经营方式依然盛行。另外土地经营方式的改变并未解决在小农、边际农和农业工人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失业和潜在失业问题。土改后虽然发生一些变化,但边际农、小农持有土地规模过小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土地关系对印度农业发展造成的瓶颈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关注。

由于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私有财产再分配的敏感问题,导致现在印度政府推进土地改革方面的力度仍然有限。2000年印度国家农业政策提出,农村贫困群体应在潘查亚特自治机构、志愿组织、社会活动家和社团领导人的帮助下更多地参与土地改革的实施。这显然把改革土地制度的责任推给了民间和自助行动。可以预见,印度未来土地关系的变化仍然更多有赖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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