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飞[1]2004年在《票据行为形式要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票据法作为一门极具操作性、业务性的部门法,其相较其它法域所独具的非论理性特征所演化出极强的技术性思维模式令许多人视之为学术研究的畏途。而作为支撑市场经济叁大法制之一的票据法在实务中所显示出举足轻重的地位,凸现出对其进行剖肌析理般的解析之必要性和可行性。而研究票据法的最好切入点无疑是从票据行为着手。因为票据行为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生发源,一切票据权利义务都是通过票据行为来创设的,抓住票据行为就抓住了票据法的核心。而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票据行为区别于一般法律行为的显要特征,故从票据行为要式性入手是洞悉票据法技术机理的契机。而票据行为形式要件是票据行为要式性的法理构架,是票据行为的路径指引,对票据行为形式要件进行探幽发微式的解析探讨是观仰票据法宫室之美、窥悉其堂奥之精的必由之路。全文以此为旨,对票据行为形式要件进行微观的分析挖掘,参照各国立法例,就形式要件在制度层面作了切中肯絮的研讨,重点关照了传统票据各种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同时兼析了新型票据有关形式要件方面的问题,并就我国票据法有待完善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作者综合运用法学理论和其他学科的思维原理,采用比较分析和引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阐述了票据行为形式要件的内容,解析其在制度层面的法理基础及其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全文约叁万八千余字,共分六部分:引言部分介
贾和平[2]2005年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文共包括六部分,即票据法之法理、各国票据法之沿革、契约法律冲突之历史嬗变、涉外票据法律冲突、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和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叁大课题。 1、票据法之法理,分别论述了票据的经济功能与法律性质、票据行为及特征、票据权利及其善意取得、票据抗辩与限制、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等制度,从而阐明票据法通过这些独特的制度设计,以彰显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票据之经济效用。 2、票据及票据法之演进,分别论述了票据之演进、票据法之发展及票据法之统一趋势,从而揭示出票据法律制度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和票据功能的演变而发生的历史性变迁。 3、契约的法律冲突及其发展轨迹,分别论述了每一时代的契约冲突法理论与学说,从而论证契约冲突法仅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未实现冲突法被启动运作之真实目标,它必须最终明白告诉社会,它为之启动的那个涉外利益冲突应该是什么结局,并揭示出契约法律冲突与票据法律冲突之相通性。 4、涉外票据法律冲突,分别论述了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相关之法律冲突及票据冲突之实证分析,不仅深入论述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研究之重要意义,也系统地论述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理应达到之目的。 5、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先后讨论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各国及国际公约之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对有关文献与学说之评析,从而论证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票据的有效性,以促进票据之流通应是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的首要原则;借鉴契约法律适用选择规则和法律选择方法,结合经济与法律之发展趋势,设计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规则,是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的另一原则。 6、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的叁大课题,分别论述了涉外票据行为能力、行为方式、行为效力之法律适用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深入论述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之设计——主观联系原则与客观联系相结合,扩大法律适用选择范围,以完善我国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
谢珺[3]2007年在《票据签章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票据行为的法律调整是票据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票据法律制度给予票据签章以高度的关注。各国票据法有大量的规则来规范票据签章行为,我国《票据法》及司法解释对票据签章有明确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票据的规定更是对票据签章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人们在使用票据的时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那就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票据签章,否则很可能导致签章的无效进而导致票据行为甚至票据无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更多是出于保障票据的形式以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和快捷。难道这就是票据签章制度的本源?本文通过对票据签章的法理分析,力图探究票据签章制度私法上的本来面目。同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存的票据签章制度加以评判,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分五章。第一章是票据签章制度的基本概述。对票据签章的基本作用、特征、法律意义、立法体例以及票据种类作简单介绍,认为票据签章本质上发挥的是私法上的功能。第二章为票据签章形态研究。票据法对票据签章的规制很大程度上就是票据签章形态的规制。笔者通过对票据签章法定形态和非法定形态的分析,进而界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等主体在签章时应采用的形态及法律效力。第叁章为签章的效力研究。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的组成部分,探究票据签章的效力必须将其放在票据行为中来分析。笔者通过签章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其他形式要件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票据签章在票据法上的效力。第四章为票据签章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本部分对于票据签章直接相关的签章的代理和代行制度、票据伪造制度进行分析。笔者以前叁部分对签章制度基本内容的分析为基础,对票据签章的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代行制度、票据伪造制度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进行了分析。第五章是对我国票据签章制度的立法建议。此部分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票据制度的规范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刘红霞[4]2004年在《论票据法中的外观主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票据是商品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而票据产生后,又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票据与人们经济活动的关系极为密切,它不仅在一国境内适用,而且成为国际贸易交往中的重要手段。与货币一样,票据是人类智慧的又一次伟大发明和创造。而一部完善的票据法,能以其独有的规则调节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则已为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所认可和遵行。正因为如此,才有现代日益发达的各国间的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这些规则是不能否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过程中,票据运用的历史不长。票据法颁行虽不到十年,但其缺漏已日渐显现。要弥补这些缺漏,完善票据立法,我们必须对票据及票据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现代各国票据法立法的共同价值趋向突出体现在注重票据流通,促进交易安全,对当事人,特别是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上。外观主义,又称法外观理论。它是德国私法学者在本世纪初创立的。外观主义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因此,被广泛地适用于民商法的许多领域。而最能淋漓尽致地体现外观理论的,还应首推票据法。外观主义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对于以促进流通为基本理念的票据法而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国外立法例虽然没有在全部票据法领域承认外观主义,各国在空白票据制度中,都已经明文承认。将物权法中的权利外观理论引入票据法中,是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需要和结果。商品所有权的让渡,反映在票据法上也就表现为票据的流转,票据权利的转让。票据具有其他商品无法比拟的流通性,因此对流通中的动态安全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出现了诸如票据行为的形式性、文义性、票据善意取得、票据表见代理等需要外观理论来支撑的规则。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周黎明, 宋艳丽[5]2003年在《论涉外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介绍了涉外法律行为的冲突表现,总结了国际社会常见的解决办法,尤其是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准据法的选择,并结合其在物权处分方式、合同形式、票据行为方式、结婚形式、遗嘱继承形式等常见领域中的具体适用及最新立法趋势,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完善进行了评析。
杨宏[6]2007年在《票据法上的外观主义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外观主义又称法外观理论,它萌芽于19世纪初,由德国学者在20世纪初创立。外观主义是对行为相对人信赖的交易中重要事项的外在表现形式给予保护的理论,它的核心在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进而保护交易安全。就目前关于外观主义与票据法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外观主义只是在票据欠缺交付时,为保护善意第叁人的利益而创造的一种补充性的理论;另一种观点则是主张在票据法中全面引入外观主义理论。笔者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之后,认为外观主义与票据法追求的精神实质是契合的,外观主义在票据法当中处于法理基础的地位,所以应当在票据法中全面引入外观主义理论。
尚可[7]2014年在《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及其效力》文中研究说明票据代理系由民事代理衍生而来的一项重要的票据法制度,与民事代理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票据行为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各国票据法为实现票据流通与交易安全两大任务,特别赋予了票据行为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因而票据代理的规则也应当有其特殊性。但我国有关票据代理的立法尚不完善,《票据法》第5条仅两款的规定远不能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层出不穷的票据纠纷与问题。票据代理制度具有极强的经济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票据法》第5条虽然规定了票据代理,但其条文内容极具原则性,规定的空间过大甚至有些空洞化,严重地威胁了票据代理制度的生存。因此,在票据立法方面,我们面临着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设计票据代理规则的课题。票据代理是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代理虽属于一种特殊形态的民事代理,但由于受票据法的调整,因此,其富有自身的特点。于是,研究票据代理问题,便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我国自1995年颁布《票据法》以来,《票据法》对保证票据的支付,确保票据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今,代理行为越来越频繁,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制度也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我国票据法颁布的时间较晚,在很大程度上又借鉴了日内瓦法系等国家的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无论从立法还是票据实务角度而言,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例如,对于无权代理中的代理权问题,我国票据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关于票据无权代理是否允许本人的追认,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及越权情形下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效力认定问题等问题都需要一一厘清。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与文本研究的方法,以票据代理制度和票据行为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同我国现行的票据立法进行比较,对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制度作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介绍。以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入手,介绍了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需要哪些要件,由于其欠缺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代理权而构成无权代理。又对欠缺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的相关概念——票据行为的代行做了简单介绍,企图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判定一票据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时,除了其需要具备票据行为代理的形式要件之外,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代理权的有无问题。笔者从叁个角度分别论述了代理权的问题,依次是作为实质要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以及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代理权问题。代理权的有无并不能从票据上表现出来,那么作为注重行为形式性的票据行为,由票据形式之外的原因关系决定票据的记载效力,是出于何种考虑?笔者认为此乃出于对被代理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的角度进行规定的。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代理权有无的举证问题,打破了民法体系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体系,由代理人自行举证。代理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出于对善意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交易相对人可根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偿债能力的强弱,来选择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现阶段我国票据法理论界对于越权代理效力认定的问题的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此问题上可以区分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具体讨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也承认了无权代理追认的效力,并且分析了承认的理由,经追认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成立自始有权代理,并为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的追认设计出一个合理的模式。笔者认为经追认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成立不可撤销,并从票据法的宗旨、禁反言原则以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论述,被代理人经追认后不得撤销其追认的理由。
郝鹏飞[8]2005年在《票据流通中的风险承担规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结算、支付、融资、信用等功能,票据的这些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如何,取决于票据是否能够被普遍使用,人们是否愿意使用和接受票据,而这一点,除了与票据债务人的信用程度有关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票据流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如何承担。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票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票据使用实务和票据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以票据的流通为主线,从票据流通有效要件入手,对不同情形下的票据风险及风险承担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为票据流通与风险承担的概述,将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于基于票据行为转让票据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第二、叁、四章则以票据行为效力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分别分析了票据行为在欠缺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欠缺交付时,票据流通风险的承担问题。票据作为要式证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票据没有任何瑕疵的情况下,该权利才表现出充分的法律效力,持票人才能圆满地实现票据权利。票据行为有效要件欠缺将导致票据行为无效,不同于民事行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还可能使票据无效。持票人在主张票据上的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就会根据所存在的瑕疵,针对持票人提出法律赋予的抗辩理由,权利人就面临票据权利难以实现的风险。文章就此分析了不同情形下的风险承担问题。第五章是票据伪造、变造的风险承担问题。票据伪造、变造是影响票据流通及票据信用的违法行为。关于票据伪造,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美票据法具有相通的地方,亦有较大的差别,直接导致了票据伪造风险承担的不同。通过比较,指出两大法系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及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伪造的规定相对简单,且相应的司法解释存在与票据法直接对立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票据变造,本文着重探讨了变造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情况下的风险承担。
何志红[9]2004年在《票据保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票据法以追求票据流通便捷与流通安全为其立法宗旨。票据保证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增加票据信用,保障票据安全,从而促进票据流通,因而研究票据保证制度的意义就显得十分重大。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集中对其进行了阐述,全文约3万字。 第一部分为票据保证制度概述。本部分为本文略写部分,简要介绍了票据保证的含义、保证行为的特征、票据保证的双方当事人、票据保证的类型、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票据保证适用的范围及票据保证在票据法体系中的重大意义,以期给大家留下票据保证的总体印象。 第二部分为票据保证与民法上保证及相关票据制度之差异分析。票据保证制度由于脱胎于民法上的保证制度,因而在很多方面极其相似,容易混淆,但两者毕竟有区别,必须加以厘清。本文首先对此加以了论述。认为票据保证制度与民法上的保证制度存在差异的根源在于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及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接着从二者的法律性质、行为形式、独立性的强弱、抗辩权等七个方面具体说明了二者的主要区别,以期使大家对二者差异有更为详尽的了解。票据保证与票据背书也有极大的相似性,都具有较强的担保功能,被分别称为显存的保证与隐存的保证。然而二者在行为目的、担保的责任范围、行为主体及是否有连续性要求方面不一样,本文对此加以了论述。须要说明的是支票据付制度和票据保证制度也有可比性,因而对其也加以了论述。 第叁部分为票据保证构成要件。票据保证属于票据行为之一种,因而其构成要件也相应地可以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加以论述。在实质要件方面,本文主要从票据保证主体要件、保证人意思表示要件及行为合法性叁方面进行了分析,着重探讨了票据保证行为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下是否导致票据保证无效这一颇有争议性的问题。在形式要件方面,由于票据行为十分重视其外观性状,而外观性状主要体现在其记载事项方面,故笔者主要对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及记载不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在分析了票据保证行为两方面要件后,本文接着对票据保证无效诸种情形及法律后果加以了论述。 第四部分为票据保证的效力。此部分为本文重点论述部分。票据保证一旦成立,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这种效力又主要体现在票据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及享有的权利上。由于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首位的,因而本文首先对其进行了论述。对保证人责任的论述主要从保证人责任特征、票据共同保证责任的特殊胜及责任时效叁方面进行,着重阐述了票据保证责任的叁大特征:从属性、独立性及连带性。后又重点分析了票据保证人责任时效与被保证人责任时效在中止、中断情况下是否互相影响的诸种情形。在保证人权利方面,主要分析了将保证人置于票据债务人位置所享有的抗辩权及其为清偿后作为持票人角色所享有的追索权两方面进行了论述。对票据保证人抗辩权的论述是本部分的重点。本文从传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权分类出发,分另U对票据保证人单独的抗辩权及可援用被证人的抗辩权两方面进行论述,大致列清了各种抗辩权的种类及其发生原因,进一步凸显了票据保证人享有权利的另一面(相对其追索权而言)。对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本文讨论了其权利性质及其行使的特殊之处,此为略写。 在结语处,本文认为由于我国《票据法》是在我国商业信用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制定的,因而定更加偏重于保障票据的流通安全,而不太关注票据的流通便捷。在此种情况下,票据保证制度也带有此种色彩,故有些方面规定得相对严格,不够灵活。本文列出了几点,以求在以后票据立法中能得到关注。
胡伟[10]2007年在《票据代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票据代理系由民事代理派生而来的一项重要的票据法制度。它可以充分弥补无票据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缺陷;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扩张完全票据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代理制度具有极强的经济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了票据代理,但其条文内容极具原则性,规则空间过大甚至空洞化,严重地威胁了票据代理制度的生存。因此,在票据立法方面,我们面临着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设计票据代理规则的课题。票据代理是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代理虽属于一种特殊形念的民事代理,但由于受票据法的调整,因此,其富有自身的特点。于是,研究票据代理问题,便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可见,票据代理制度具有实践、立法和理论叁重价值。缘于此,笔者认为,票据代理问题应该成为票据法学界重点研究的对象。遗憾的是,与票据法其他领域相比,票据代理问题的研究者较少,并且研究成果也少的可怜。当然,国内外也有一些学者对票据代理问题作过研究,并且其相关研究成果卓着,引起了理论界的瞩目。笔者认为,对票据代理制度的研究,只有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才能真正地完善票据代理理论,推动票据代理方面的相关立法,进而指导票据实务。正基于此,笔者写作了此文,以期抛砖引玉;同时,斗胆奢望本论文能带给人们一点不同的启示。本论文采用法解释学、历史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票据代理制度的理论、立法与实践,对票据代理及其瑕疵问题作了深入而具体的探讨,并且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而且,比较分析了各种理论学说的优劣,深刻检讨了我国现行票据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法律完善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建议。本论文在结构上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票据代理的概述。该部分介绍了票据代理制度的理论渊源,界定了票据代理的概念,区别了与票据代理类似的几种常见法律行为,并划分了票据代理的种类。第二部分为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该部分详细阐述了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有利于对票据代理的司法认定和实践操作。第叁部分为票据代理瑕疵。该部分首先明确了票据代理瑕疵的定义,然后主要分析了形式瑕疵问题。第四部分为票据无权代理问题。该部分对票据无权代理的定义、性质、种类、代理权瑕疵、法律效力及其发生程序、追认权问题作了探讨。在追认权问题方面,笔者在比较分析了英美票据法系国家和我国的不同做法及其利弊后,认为承认追认代理更具合理性,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第五部分为票据越权代理问题。该部分界定了票据越权代理的概念,介绍了其常见形态,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并阐述了其法律效力。笔者在分析了票据越权代理责任的众多学说和世界两大票据法系的做法后,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设计方案,具有新颖性。第六部分为票据表见代理问题。该部分介绍了票据表见代理的概念、适用范围、常见形态、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并明确提出了票据立法确认表见代理的建议。综上所述,票据代理制度理论体系自成一体,在现代票据法和代理法理论中均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票据代理制度看起来简单,但其中蕴涵着人类伟大的智慧,是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和精巧高超的商法技术的结晶体。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规制如此简单、粗糙,十分不利于票据代理的行使。因此,笔者建议,增加其应用性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以适应票据发展的社会现实,方便司法操作。
参考文献:
[1]. 票据行为形式要件研究[D]. 袁飞.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D]. 贾和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3]. 票据签章法律问题研究[D]. 谢珺.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论票据法中的外观主义[D]. 刘红霞.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5]. 论涉外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J]. 周黎明, 宋艳丽.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3
[6]. 票据法上的外观主义研究[D]. 杨宏. 黑龙江大学. 2007
[7]. 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及其效力[D]. 尚可. 吉林大学. 2014
[8]. 票据流通中的风险承担规则[D]. 郝鹏飞. 北京工商大学. 2005
[9]. 票据保证制度研究[D]. 何志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10]. 票据代理制度研究[D]. 胡伟. 山东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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