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瑾源于林则徐的“愿望”_林则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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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金是晚清时期推行的一项重要财税制度。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后的咸丰三年(1853年),在扬州帮办军务的雷以諴为筹集军饷,于扬州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宜陵、张网沟各镇抽收厘金。次年三月,他又上奏清廷,建议推广这一做法,得到清廷同意。雷以諴奏称,厘金系“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①但他并未说明林则徐于何时何地推行一文愿,也未提及一文愿的具体做法。因此,后世学者对此说颇多争议,迄今未有定论,主要有如下几种看法。

其一,厘金源于林则徐在新疆创设的一文愿。清代多处笔记均载,雷以諴创设厘金是接受幕僚钱江建议,而钱江又与林则徐相识。民国年间学者罗玉东据此推论,钱江被遣戍新疆期间,曾辅佐同在新疆的林则徐办理流屯,一文愿“大约即系当时林氏在新疆用以集款之法”,钱江“自当知其效用”,入雷以諴幕后遂献此策。罗玉东认为,这样可以解释雷以諴何以会仿行林则徐的办法,“否则雷以諴既未与林氏共事,而一文愿之法又非当时通用之筹款方法,雷氏从何得知其效用而采用之呢?”②据此说法,一文愿系从新疆传入江苏。此说流传甚广,被多种财政史论著沿用。③

其二,厘金源于清代会馆公所的筹款方法。与厘金类似的筹款方法其实在清代会馆公所中早已出现,于是有学者据此对厘金起源问题提出不同看法。1946年傅衣凌即指出:“清末厘金制的原生形态,就是仿自中国行会的抽厘与一文愿的成员互助鸠资方式。”并列举康熙十七年(1678年)汉口米市公所对同业抽厘,“每年贸易每千两抽厘八钱,以作公所之常费”的事例为证。④傅衣凌的观点得到一些学者的响应。黄大受认为,雷以諴的厘金系仿照“扬州仙女镇会馆旧有抽取厘金章程”;⑤何烈推断:“钱江所建议的‘厘捐制度’,与其说是仿照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倒不如说是仿照各处商埠现有的商人抽厘章程,更为切合事实。”换言之,厘金与一文愿并无实质性联系。雷以諴称厘金仿自林则徐的一文愿,不过是“借去世未久的林则徐声望作护符”而已。⑥周育民也赞同此说。⑦

其三,厘金源于道光年间水利工程中的筹款办法。俞志生根据道光十三年(1833年)湖北省光化县对商户“抽收厘金”,“每银一两,各抽银一厘;每钱一千,各抽钱一文”,以筹集水利工程经费的事例,认为此时厘金已经产生。⑧

其四,厘金起源于民间社会的“民捐民办”筹款方法。徐毅和史志宏认为,清代前期会馆公所、善堂善会与地方社会采取的各种“民捐民办”筹款方法,可视为“民间厘金”,但随着其官办色彩不断加强,“由原初的商人自愿捐厘发展到官府强制要求商人捐厘”,最终演变为厘金这一“新税种”。也就是说,清代前期民间社会采取的多种筹款办法均可视作厘金的原生形态。⑨

要而言之,学界普遍认为,厘金并非是在咸丰年间凭空出现的,而是与此前存在的筹款办法存在密切联系。这一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迄今为止,相关研究在关键问题上仍然存在缺失。既然厘金制度的创立者雷以諴明确说厘金仿自林则徐的一文愿,那就说明,至少在雷以諴心目中,林则徐的一文愿办法是其厘金制度设计的最主要参照物,因此在追溯厘金的起源时就不应该回避一文愿。问题在于,林则徐到底有没有推行一文愿?若有,是在何时何地推行的?具体形态如何?与厘金存在哪些异同?对于上述问题,既往研究或未予涉及,或语焉不详。⑩这是学界对厘金起源问题产生歧见的重要原因。在此,笔者拟就上述问题略作考证,希望可以对厘金制度形成过程有进一步的了解,并纠正以往认识的偏差。

一、道光年间扬州地区的“一文愿”

雷以諴在咸丰四年三月上奏的《商贾捐厘助饷业有成效请予推广折》中两次提到一文愿。一是奏折正文内称:“曾饬委员于附近扬城之仙女庙、邵伯、宜陵、张网沟各镇,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劝谕米行捐厘助饷”;二是折后附呈的《现在酌定里下河推广捐厘章程清单》中所说:“扬州各属逢灾赈之年,本有一文愿之法,无论绅民商贾均行出捐,以救暂时之急。”(11)从后一记载看,咸丰三年以前的扬州各属已在赈灾中推行一文愿办法了。这为追溯一文愿的源流提供了重要线索。循此提示,笔者在扬州境内发现两处用一文愿筹集赈灾经费的具体事例。

一在扬州府高邮州。道光《续增高邮州志》“义赈”条载:道光十四年高邮“奉两江总督陶行知,仿照长元吴三县举行一文善愿”;道光十五年,“复奉咨行,饬捐丰备义仓”,用于积谷备荒。唯因高邮已有义仓,无须重复添设,经知州冯思澄详准,“仍仿一文善愿之例,广劝绅富,由一愿以至百愿,遴选总董铺董,按日收钱,存典生息,备灾年义赈之用”。(12)因高邮一文善愿与丰备义仓有关,所以又称“丰备善愿”或“丰备一文善愿”,道光十六年起捐后长期积存,专供本地备荒之用,咸丰二年“尚照旧饬典领运”。咸丰三年太平军进逼扬州时,高邮办理团防,“仓卒之中,劝捐不及,暂借此款支应,议俟军务告竣,即行捐还”,后因公务浩繁,“不惟不能捐还,且又叠经借拨,以致城款无存,镇款亦提”。直至光绪五年(1879年)才重新整顿,并一直延续到民国年间。(13)

二在扬州府东台县时堰镇。道光《时村记》“丰备仓”条载:“丰备仓,在静业庵,道光十六年奉宪饬行一文愿,与积善会同行。”(14)本地绅士冯道立主持了时堰丰备仓的创办事宜,在道光十六年撰成的《丰备仓条规》中记道:“本镇奉谕设立丰备仓,实因连年灾歉,贫人衣食无措”,“前次李、晏两县主均有谕单,命行日愿之例,积少成多,诚为简便,但地方褊[偏]小,难以奉行。今县主葛父台与祝老师又同发谕单,云奉各大宪意,命照丰备新例,由一文愿至二三十愿不等,挨户按写,积谷备荒,并传唤面谕,发门牌数百,促令速行”。时堰遂“遵谕写捐,择镇中店铺与有产之家,普行劝善”。在“捐事已成”后,冯道立“谨奉县谕丰备仓例,立成规条开后”。(15)可见时堰镇的一文愿也与丰备义仓有关。

由上可见,道光年间的高邮和东台都曾推行过一文愿。两地的一文愿均由官府自上而下推行,高邮明确称此举系奉“两江总督陶”即陶澍之命,东台则说是“奉各大宪意”。不仅如此,一文愿的做法在扬州及周边地区持续推行,历时颇久。如高邮州,先是道光十四年“仿照长元吴三县举行一文善愿”,后于道光十五年“复奉咨行,饬捐丰备义仓”;而东台县于道光十六年推行一文愿前,“前次李、晏两县主均有谕单,命行日愿之例”,只是尚未举办而已。所谓“日愿”就是“一文愿”的别称。另据扬州府仪征县籍官员张集馨记载,道光二十二年六月初至二十四年八月底间,他丁忧在籍守制时,见“有绅董等人,刊单挨送,跃跃欲试”,拟筹办一文愿,“以为必可从中取利,后幸杆[扞]格不行”,(16)说明仪征也有筹办一文愿之议。此外,与扬州同属江宁布政使辖区的通州如皋县,道光年间创设丰备仓时也“仿苏城一文愿劝捐,以筹其后”。(17)这些事例说明,在道光年间以后,一文愿在扬州及其周边地区确属常见之事。雷以諴“扬州各属逢灾赈之年,本有一文愿之法”的说法并非虚语。

一文愿也称一文愿捐,是清代举办慈善公益事业时经常采取的筹款方法。其起源于何时何地尚难确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早在清代前期即有推行。康熙五十四年,浙江平湖县育婴堂已开始面向“各典各布号”劝募“一文会”;乾隆二十三年再度劝募“一文钱会”,号召民众“每日输钱一文”资助育婴堂。(18)至嘉道年间,一文愿在江浙一带已广为流行。周育民列举过两个举办一文愿的实例:一是嘉庆二年(1797年),在上海的宁波绅商发起一文愿捐,筹集建造四明公所的经费;二是青浦县曲水园以一文愿筹集维修经费。(19)另据笔者所见,道光二年的苏州府周庄镇为重整惜字局,曾“纠一文愿”;(20)道光十八年创办的松江府张泽镇作善堂募集“长生愿”,“每年以三百六十文为一愿”;(21)道光十九年的海宁州袁花镇崇善堂“募集一文愿捐”,“每愿岁捐钱三百六十,自一愿至数十愿不等”。(22)概言之,一文愿以每人每日捐钱一文、捐满一年为一愿,捐款者可自主决定捐数多寡。其劝捐面向社会,门槛很低,容易成事。因一文愿采取按日捐钱的方法,所以也称日愿。为了解慈善公益事业中一文愿的具体形态,下文先以资料较为充分的上海县育婴堂为例,略作介绍。

上海县育婴堂始建于康熙四十九年,因经费支绌,道光十六年育婴堂司事发布《募捐积福愿启》,劝募一文愿。具体做法是:育婴堂事先广泛散发“愿票”,有意捐助者在“愿票”上填写个人信息和捐款数额,“或一人而书数愿,或数人凑合一愿,或一家内外并书数愿,或亲戚友朋转募数愿;自一愿以至数十百千愿,各随愿力”。散票后一个月左右,育婴堂收回“愿票”,再根据“愿票”上填写的信息,定期向捐助者收款。(23)育婴堂散放的“愿票”又称“愿单”,格式如图1所示。

图1 上海县育婴堂一文愿“愿单”式

资料来源:《上海育婴堂征信录》,第35页b。

说明:图中空白处英文字母为笔者所加,A处填写捐助者住址,B处填写捐助者姓名,C和D处填写捐助金额,E和F处填写日期。

由此可见,上海育婴堂的一文愿以每人日捐一文、捐足一年共计360文为一愿。捐助者可自行决定捐数,少者可数人合捐一愿,多者可捐“自一愿以至数十百千愿”;捐助期限也由捐款者自主决定。总之,捐款应出于自愿,“各发愿心,并不勉强”。那么,高邮和东台推行的一文愿是怎样的呢?

首先来看高邮。道光十五年高邮奉令筹办一文愿时曾拟定《条议》呈报布政司。由《条议》可见,一文愿最初只在“城厢各铺”举行,劝捐对象是当地“绅富”,所得款项称“城款”。至咸丰三年以前,高邮一文愿已有“城款”和“镇款”之分,说明州属各镇也曾仿照办理。

一文愿收捐事宜由“总董”和“铺董”负责。《条议》中又称总董和铺董为“绅董”,可见其身份应为地方绅士。铺董雇人每5日向各户收捐1次,收得钱款由铺董暂存半月后汇交总董。当钱款总额达100千文后,总董应“不拘时日”,立即将钱款缴往州衙,由知州“饬传”典当领存生息。收捐过程中产生的“买用钱串”、“帐簿折扣”、“运力”及收捐者的“饭食钱”等杂费可照章列支。

一文愿要求捐款者日捐一文,这只是最低标准,实际情况是每人(户)往往认捐多愿,所谓“由一愿以至百愿”。具体数额“听铺董具禀,由总董复核”,根据出资者的“家道消长”和“店面开歇”情况随时增减。收捐期限原定九年,灾年暂停,待丰年接捐,目标是积满10000千文。所得钱款专供城区灾荒赈济,其他公事不得挪借,遇灾时直接散钱,“听民买食”。可能是因为州属各镇也相继仿行或收捐期限有所延长的缘故,高邮一文愿积累的资金数额后已超过原定目标,自道光十六年起捐后,至道光三十年共存本息钱16000余千文,且二十八年遇灾动用之款尚不在内。(24)

再看东台县时堰镇。由冯道立制定的《丰备仓条规》可见,时堰镇一文愿的募捐对象是“镇中店铺与有产之家”。收捐事宜由当地慈善组织积善会的董事负责,董事每五日派人“挨户收钱,盖戳核数”。董事不领薪水,书算和收捐者可酌情取酬,相关杂费也可从捐款中列支。

时堰镇的一文愿从道光十六年四月初一日起捐,每年正月、腊月不收,只收十个月,逢小月可减收一日。捐助者姓名和捐款数目写定“花户清册”,每年向县衙报告两次,其他账目载明《捐簿》,每两月公布一次,“贴本局门首,以便有目共睹”。收捐数额“遵县谕日愿章程,每一文为一愿,镇中有每日出一文者即为一愿,出二十文者即为二十愿”,(25)捐数多少“皆系随缘乐助”,即应凭自愿。冯道立曾说:“此局每年不下三百余金”,(26)即时堰镇一文愿每年至少可收得银300余两。

一文愿所得款项专供丰备仓积谷,其他公事不准挪用。收得钱款暂存本镇店铺,积至数千文后立即买谷,“绝不存留闲钱”,免生“挪移之弊”。为便于堆放积谷,丰备仓曾提钱60千文向静业庵典置房屋。(27)道光二十一年,义仓又提银300余两购置房屋,用于储存谷物和出租取息。(28)

由上可见,高邮和东台两地一文愿在形式上与上海育婴堂的做法大致相同,均以日出一文、捐满一年(东台为十个月)为一愿,并事先确定捐助数额,然后再定期向捐助者收捐。但其由官府自上而下推动,具有一定强制性,并非民间自发自愿的行为。这在高邮一地表现得最为明显。高邮一文愿的收愿数额“听铺董具禀,由总董复核”,根据出资者的经济状况决定,捐款期限也定以九年。即,捐助者并不能自主决定捐款的数额和期限,收得钱款也交由州衙处理。这说明一文愿已带有官府强制摊派的色彩。东台时堰镇一文愿虽然号称捐款多寡“皆系随缘乐助”,但也是官府“传唤面谕,发门牌数百,促令速行”的结果,收捐情况要定期向知县报告,说明其同样受到官府的强力推动和严密监管。就此而言,道光年间扬州各属的一文愿大多带有程度不一的摊派色彩,目的是为了筹集救灾备荒的经费。

二、林则徐与一文愿的关系

据雷以諴奏称,厘金系“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但据明确记载,高邮一地要求推行一文愿的官员是两江总督陶澍。陶澍推行的一文愿在扬州影响很大,直到光绪十三年,扬州绅士为筹设冬季赈济饥民的粥厂,还曾经“拟仿陶文毅公章程,创设一文愿,延请司事向各铺户劝募”。(29)那么,此事与林则徐有无关联呢?前述各例虽均未明示,但种种迹象表明,此事与林则徐密切相关。

首先,道光十四年陶澍要求推行的一文愿,系“仿照长元吴三县”成例。“长元吴”指苏州府属长洲、元和、吴这三个与苏州府同城而治的“首县”。如皋县创设丰备仓时也“仿苏城一文愿劝捐”,此处苏城亦指苏州。由此看来,早在道光十四年前,苏州已经推行一文愿。而当时驻守苏州的最高长官正是江苏巡抚林则徐。既然驻守江宁的两江总督陶澍能够得知苏州推行一文愿的情况,并要求扬州等地仿行,林则徐没有理由不知情。考虑到陶澍和林则徐“志同道合,相得无间”的关系,(30)一文愿的办法极有可能就是林则徐转告陶澍的。

其次,高邮、东台、如皋等处事例都提到,一文愿被用于筹设丰备义仓。丰备义仓原是陶澍在安徽巡抚任内的创举。至道光十四年,已升任两江总督的陶澍鉴于辖区屡受重灾,又发布告示,在江苏、安徽和江西三省推行丰备义仓建设,积谷备荒。(31)其中,江苏的丰备义仓建设得到时任江苏巡抚林则徐的积极参与,如两人会衔上奏所称:“臣等往返札商,亟思捐置义仓,以为歉年之备。”(32)道光十五年二月,林则徐亲自主持在江苏巡抚衙门内创办苏州长元吴丰备义仓。(33)同年四月十四日和十一月初四日,陶澍和林则徐先后两次会衔上奏,向清廷汇报苏州、江宁两地的丰备义仓建设情况。(34)由此可见,江苏的丰备义仓建设是由陶澍和林则徐二人联合推动的。(35)此外,道光十五年年底至十六年期间,林则徐还曾两次署理两江总督。(36)东台县建设丰备义仓时推行一文愿,曾称此举是奉“各大宪意”,就上述情况看,此处“各大宪”显然包括陶澍和林则徐二人在内。

最后,林则徐的同僚张集馨曾忆及林则徐在苏州办理一文愿之事。同治三年(1864年)十一月,在甘肃镇压回民起义的张集馨接到候选知县童炳宸呈送的《筹项节略》,节略提出两种筹款办法,“一系一文愿,引林少穆先生在苏办理之法”。张集馨在日记中写道“此事余深知之”,但认为不宜举行。其中提到:“少翁(即林则徐——引者按)在苏,系专为铺户而言,并不累及户口人丁。苏州富商大贾,百货云集,铺面如恒河沙数,劝行尚且不能持久;议虽有人,而少翁旋擢他省,议亦中止。”(37)由此来看,林则徐的确在苏州推行过一文愿。

张集馨的记载应是可靠的。如前所述,他亲见道光年间仪征举办一文愿的情况,应该了解相关背景。道光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任陕西督粮道和署理陕西按察使时,张集馨又与时任陕西巡抚的林则徐共事,与林则徐交往颇多,曾受林则徐大力提携。(38)与此有关,张集馨对林则徐极为感佩,即使在日记中提及林则徐时也加以“少翁”之类的敬语。张集馨对一文愿的做法并不认同,仪征一文愿在他看来便属绅董意图“从中取利”之举,未能举行乃是幸事。童炳宸建议的一文愿在张集馨眼中更属于“赋外抽丁钱”,是“大违令典”和“琐碎扰民”的恶政。(39)因此,若非林则徐的确推行过一文愿,张集馨应该是不会提及此类有碍林则徐清誉之事的。事实上,张集馨“议虽有人,而少翁旋擢他省,议亦中止”之语,已在努力为林则徐开脱干系,显有回护之意,而这正可证明确有此事。

综合各种情况看,在道光十四年之前,林则徐在苏州推行过一文愿,具体做法虽难以确知,从张集馨转述的“少翁在苏,系专为铺户而言”看,应是以城中店铺商户为劝捐对象;“劝行尚且不能持久”一语则说明举行时间不长。从高邮、东台等地的仿行情况看,苏州一文愿应同样由官府自上而下推动,带有强制摊派色彩。

但《陶澍全集》和《林则徐全集》并无两人推行一文愿的任何记录。这一现象似不能简单用“全集不全”的理由解释,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众所周知,“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令自康熙五十一年颁行以来,成为清廷长期奉行的“祖制”。而陶澍和林则徐推行的一文愿,已涉嫌加赋勒派,有违祖制。一旦宣扬此事,恐会招来非议。道光十三年给事中金应麟曾向清廷指陈各地办赈中“派累商人、抑勒铺户令其帮助者”和“将纸张、饭食、车马派累保正作为摊捐者”等弊,道光帝要求各督抚“访查各弊,不得稍事姑容”。林则徐复奏时称:“该给事中所奏,或系从前旧弊,而非近来事归核实之情形也。”(40)即不承认辖区内存在这类违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林则徐等自然不会留下一文愿的确凿证据,授人口实。这应是文集中并无两人推行一文愿之事文字记载的重要原因。

不过由文集仍可看出,陶澍、林则徐在办赈过程中确曾采取一些有强制摊派色彩的筹款办法。既有研究显示,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道光年间江苏屡遭重灾。(41)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不但极大地影响了民众生活,对地方财政也造成沉重压力。一方面,官府需要在救灾备荒方面投入更多财力,导致开支激增;另一方面,由于灾区赋税难以征收,财政收入随之锐减。开支增加和收入减少之间的矛盾,迫使陶澍和林则徐等封疆大吏不得不另辟蹊径,努力从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其主要的筹资办法之一为举办捐赈,劝谕地方绅富出资救灾。林则徐留存的公牍中有着大量关于举办捐赈的记录,以至光绪年间曾任江苏布政使的黄彭年阅读林则徐“抚吴诸疏”时,一度有“但言集绅劝输,煮粥送赈”的印象。(42)

一般而言,捐赈应由地方绅富自愿出资,官府会根据捐助数额的多寡给予其一定奖励。但地方绅富同样受到灾害打击,财力有所不济;道光年间捐赈举办又过于频繁,使得绅富的捐助积极性有所消退,如林则徐所言:“惟频年以来屡劝捐输,即绅富之家实亦力疲难继。”(43)若凭绅富自愿捐款,易致捐数太少,不济所需。因此,地方官开始强令绅富捐款,使得本应出于自愿的捐款开始向强制摊派转变。道光四年,署理江苏布政使林则徐发布《劝谕捐赈告示》,称:“夫劝助一事,原因未捐而劝之捐,又因捐少而劝之多,醇良者固不失为乐输,刁健者即可目为苛派,事关拯救民命,安能尽避此名?”若有人意图抗捐,“假一二讼师之技,架词挟制,在本司惟有不惑不惧,恐尔等亦未必得计,后悔之日正长也!”明令“已捐者速交,未捐者速捐。各宜懔遵,毋稍观望”。(44)可见,从“拯救民命”的正当目的出发,林则徐已不避“苛派”之嫌,强令民众捐资赈灾。道光十四年陶澍颁行《劝设丰备义仓告示章程》,要求民众应“各量力之盈绌,捐谷存仓,出者毋吝,劝者毋勒”,按此说法,捐助应属自愿。但他最后又特别强调:“至若悭吝之徒,难与图使,必当曲为开导。俾知有备无患,安贫即所以保富。倘有匪徒借端肆闹,无知逞臆刁难,则本部堂此示,即可录存捐谷簿册之首,以为凭信。国法森严,弗任扰累。”(45)可见不愿捐助者在陶澍眼中属于“悭吝之徒”,不但要“曲为开导”,甚至有可能被视作“匪徒”和“无知”,受到“国法”查办。由此可见,道光年间陶澍、林则徐推行的捐赈大多具有一定强制性,性质介于自愿捐款和强制摊派之间。而采取一文愿之类做法,恰恰可以自愿捐款之名,冲淡强制摊派之实,表现出陶澍、林则徐二人的施政技巧。

灾赈过程中有摊派色彩的筹款方法,并非只有一文愿一种。按经营规模收捐也是办法之一。道光十五年,东台县角斜场奉陶澍之命建设丰备义仓时,为筹集资金,该场大使闵贡甫举办劝捐,“其捐钱也,商人以引计,灶户以桶计,数多寡不等,合计之岁可得数十万钱”。(46)捐款要“以引计”和“以桶计”,显然并非完全自愿。亦有按亩摊捐者。道光十八年七月,陶澍上奏为句容县义仓建设中出力的官绅请奖,其中提到:为充实义仓积谷,句容拟“嗣后于丰稔之年,业田一亩捐谷二斤,可期日渐充裕。俟积贮已盈,即行停止”。道光帝阅后觉得不妥,特将此语摘出,令户部“妥议具奏”。户部议称,义仓积谷应“听其乐输”,而每亩捐谷二斤已是“着[著]为定额”;且“按亩征租,即与正供无异,一经假手胥吏,或且浮收勒折,致滋流弊,事属勒派加征,与例不符”。建议“此后续添积贮,仍令遵照定例,听该商、富各自量力乐输,随时贮仓,以申好义之忱,而杜抑勒之弊,较为妥善”。户部的批驳意见得到道光帝同意。(47)从句容义仓办法被批驳的事例可知,陶澍和林则徐采取的有摊派色彩的筹资办法,严格来说是违规的,一旦公开宣扬,容易招来非议和责难。这或者也有助于理解,为何二人文集中并无任何文字提及一文愿之事。

三、一文愿与厘金的比较

林则徐推行的一文愿与雷以諴创办的厘金有何异同呢?为便于对比,笔者根据高邮举办一文善愿时的《条议》和雷以諴附呈的《现在酌定里下河推广捐厘章程清单》,将二者相关情况列表比照如下。

由表可见,高邮的一文愿和初创时期的厘金在许多方面高度相似,二者均在城镇举办,由官员推行,带有强制性,收款多少要根据筹款对象的经济或营业状况而定,地方绅士参与其事,二者均宣称此举是临时措施等。所以,雷以諴厘金系“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的说法,难免有“借去世未久的林则徐声望作护符”或“扯着林则徐的旗帜为自己开征厘金张本”之意,(48)但亦属言之有据,厘金的确沿袭了一文愿的许多做法。

高邮的一文愿和初创时期的厘金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一是名称不同。这应如各位前贤所言,厘金借鉴了会馆公所的“抽厘”办法。雷以諴创办厘金时亦提及:“各行铺户平常多有抽厘办公之举,相沿已久,并非始自今日。”(49)厘金采取按交易额抽厘的办法,同样应是借鉴了会馆公所的成例。(50)

二是筹款目的不同。一文愿专为备荒之用,厘金则是为了筹集军饷。但这并非实质性差别。归根结底,一文愿只是一种筹款方法,筹款目的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实际上,咸丰年间一文愿已用于筹集军饷。如前所述,咸丰三年高邮一文愿积款就曾被直接挪作团防经费。另据《咸同广陵史稿》载:咸丰四年正月,扬州绅士设立筹防局时,为筹集经费,“命各店有一伙,出一钱;各家有一人,出一钱。名为‘一文愿’,又名为‘人头钱’,每日一收,贮局筹防”。(51)可见扬州也曾用一文愿办法筹集军饷。这些事例表明,在太平天国战争爆发后,一文愿的筹款目的已从备荒向供应军需转变。这正是雷以諴将一文愿视作厘金仿照对象的重要原因。

三是筹款对象不同。高邮一文愿的筹款对象是地方绅富,对象较为宽泛;厘金初创时期则专门针对商户,且典商被排除在外。这是雷以諴改进的结果。他认为,一文愿本是“无论绅民商贾均行出捐”,现因“各乡绅富大约皆捐过军需,各村镇自行团练,防堵所费又属不少,为时过久,未便再令续捐。今拟只捐大行铺户,不令住户捐厘,以纾民力”;不征典商是因为“各处典商均已捐过军需,且民团惟典商出钱最多,而当物者大半皆系穷民,此次自应免其零捐”。(52)

四是推行力度和影响不同。一文愿原属自愿捐款,道光年间由地方官府通令推行后,强制性有所增强,但仍属临时性、局部性的筹款办法,性质介于自愿捐款和强制摊派之间,影响较小。与一文愿相比,厘金则从创始之日起便属于强制摊派,后又得到清廷批准,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推行,各项规定日益细化,其强制性、长期性和影响的广泛性都远远超过一文愿。在性质上已然属于一种新的税收。从一文愿到厘金这一变化过程表明,在财政日益困窘的背景下,随着官府筹款力度的不断加强,清廷“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祖制”被逐步突破,日渐成为一纸空文。这也预示着晚清时期各种新的捐税杂派即将登上历史舞台。

综上所述,一文愿本是清代民间举办慈善公益事业时经常采取的筹资办法,性质属于自愿捐款。在道光十四年或之前,为筹集赈灾资金,江苏巡抚林则徐在苏州面向店铺商户举办一文愿。道光十四年,两江总督陶澍下令扬州等处仿行苏州做法,其后在丰备义仓建设中,一文愿又得到进一步推广,并一直延续到咸丰年间。由于官府行政力量的参与,一文愿的性质逐渐发生变化,开始由自愿捐款向强制摊派转变。这是雷以諴创设厘金时的直接仿照对象。雷以諴所说“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和“扬州各属逢灾赈之年,本有一文愿之法”,均指此举。可见,两者并不能割裂开来看待。

所谓林则徐曾在新疆创设一文愿的说法,只是罗玉东在不了解一文愿具体形态的前提下进行的推测,显然是不可靠的。迄今为止,学界并未发现林则徐在新疆推行一文愿的任何证据。而揆诸情理,一文愿在人口稠密、城镇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才有推行可能,地广人稀、城镇工商业相对落后的新疆并不具备推行一文愿的基本条件。以林则徐在新疆时的“罪臣”身份,他恐怕不会愿意也没有能力去推行有违规之嫌的一文愿。退一步说,即便林则徐真的在新疆推行过一文愿,也只是沿用其在江苏任职期间的做法,雷以諴根本不必舍近求远,放弃扬州本地成例不用,转而模仿新疆的办法。由此可见,林则徐在苏州推行的一文愿办法,的确可视作厘金的主要源头。

两位匿名评审专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谨致谢忱。

①《雷以諴奏陈商贾捐厘助饷业有成效请予推广折》,咸丰四年三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305页。

②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4—25页。

③沿用罗玉东之说的财政史论著为数甚多,如殷崇浩主编:《中国税收通史》,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1年,第360页;孙文学、齐海鹏编:《中国财政史》,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9页;陈光焱:《中国财政通史·清代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第233页;王文素主编:《财政百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第87页;等等。此外,罗玉东此说在流传中还衍生出新的内容,即林则徐在新疆推行的一文愿采取每一升米收一文钱的做法。参见国家税务局编著:《中国工商税收史(夏商周—清)》,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347页;吴申元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5页;马东玉主编:《清朝通史·咸丰同治朝分卷》,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第25页。但以上论著均未注出此内容的资料来源。

④傅衣凌:《清末厘金制起源新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80页。(该文原载《社会科学》1946年第2卷第1、2期)值得一提的是,晚清时期便有厘金起于会馆抽厘旧制的说法。时人多认为厘金承袭前代征商之遗意,如毛鸿宾、郭嵩焘说:“厘金之制,盖缘始《周官》之廛布、絘布”,与“汉之算缗、唐之除官钱、宋之经制头子钱”名异实同;李元度说:“自军兴以来,司计者仿汉唐算缗、率贷,宋经、总制钱遗法,榷税助军需,号曰厘金”;王闿运认为,捐输与厘金“二者皆起于战国、秦汉之时”;陈其元认为:“厘捐之法,实肇于宋陈亨伯之经制钱、增酒价、添商税及公家出纳每千收二十三文”,“厘捐实祖其意”。在我们看来,这类说法只是就厘金征商的特征而言,并非指厘金与古制存在实际的制度继承关系。但也有人认为,厘金沿袭了咸丰朝前会馆的抽厘成规。如郭嵩焘又曾说:“厘捐之起,本由乾隆以后商人营建会馆,筹画公款,取之甚约而不劳,积之甚厚而有继,自顷军兴,遂用其法以筹饷,为历古未有之创举。”杜文澜认为,雷以諴的厘金之法是“因江都之仙女镇各会馆旧有抽收厘金章程”。分见毛鸿宾:《详陈抽厘济饷源流利弊折》,《毛尚书(鸿宾)奏稿》卷14,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影印本,第602册,第1419—1420页;郭嵩焘:《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侍郎奏疏》卷5,《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第10辑第3册,第597页上栏;李元度:《〈平江县志〉例言》,《天岳山馆文钞》卷39,《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影印本,第1549册,第602页上栏;王闿运:《湘军志·筹饷篇第十六》,长沙:岳麓书社,1983年,第164页;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12,《续修四库全书》,第1142册,第191页下栏;郭嵩焘:《致瞿子玖》,《养知书屋文集》卷13,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52册,第683—684页;杜文澜:《平定粤匪纪略》卷2,《续修四库全书》,第413册,第23页下栏。

⑤黄大受:《中国近代史》上册,台北:大中国图书公司,1953年,第596页,转引自何烈:《厘金制度新探》,台北: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6页。

⑥何烈:《厘金制度新探》,第7页。

⑦(19)参见周育民:《关于清代厘金创始的考订》,《清史研究》2006年第3期。

⑧俞志生:《晚清“厘金”起源新探》,《学术研究》1992年第6期。

⑨徐毅:《晚清厘金制度起源路径新论》,《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史志宏、徐毅:《晚清财政:1851-1894》,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6页。

⑩除罗玉东推测林则徐曾在新疆推行一文愿外,周育民、徐毅和史志宏曾观察到咸丰朝以前江苏推行一文愿的先例,但未探究其具体形态,也未发现其与林则徐的直接联系,只是估计林则徐在新疆推行的一文愿可能是仿行这类做法。(周育民:《关于清代厘金创始的考订》,《清史研究》2006年第3期;史志宏、徐毅:《晚清财政:1851-1894》,第105页;徐毅:《晚清厘金制度起源路径新论》,《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1)《雷以諴奏陈商贾捐厘助饷业有成效请予推广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305—306页。

(12)道光《续增高邮州志》第6册《善举》,道光二十三年刻本,第2页a。

(13)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7《善举志》,光绪九年刻本,第35页b—36页a;民国《三续高邮州志》卷1《食货志》,1922年刻本,第86页b—91页b。

(14)道光《时村记》卷16《尚义》,《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第17册,第128页下栏。

(15)冯道立:《丰备仓条规》,道光十六年,《营巢轩文稿》二集,上海图书馆藏清抄本。

(16)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58页。此处只说是丁忧守制期间所见之事,未载明时间。据张集馨年谱可见,其丁忧守制一共有两次。一是道光二十二年三月至二十四年九月,此次系回仪征守制,道光二十二年六月六日到家,道光二十四年八月底启程赴京。二是咸丰八年四月至次年五月,因受太平天国及捻军战事所阻,未回仪征,只是退职在京居住。所以此处记载当为第一次守制期间发生之事。(参见《道咸宦海见闻录》,第69—77、242、481、485页)

(17)道光《如皋县续志》卷1《建置》,道光十七年刻本,第2页b。

(18)《平湖县育婴堂志》卷3《艺文》,上海图书馆藏清抄本,第18页b—19页a、24页a—b。

(20)光绪《周庄镇志》卷2《公署》,光绪八年刻本,第17页a。

(21)《作善堂征信录》卷首“启”,道光三十年刻本,无页码。

(22)民国《海宁州志稿》卷6《恤政》,1922年铅印本,第10页a。

(23)《募捐积福愿启》,《上海育婴堂征信录》,约道光二十三年刻本,第34页a—35页a。

(24)道光《续增高邮州志》第6册《善举》,第2页a—3页b;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7《善举志》,第35页b—39页a。

(25)冯道立:《丰备仓条规》,《营巢轩文稿》二集。此处只说日捐一文为一愿,未说明捐款期限,但结合条规中每年正月、腊月不收,只收十月的规定看,时堰一文愿亦应有捐款期限要求,即以日捐一文、捐满十个月为一愿。

(26)冯道立:《丰备仓结帐示同局诸公》,道光《时村记》卷16《尚义》,《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29页上栏。

(27)冯道立:《丰备仓条规》,《营巢轩文稿》二集。

(28)冯道立:《丰备仓置义产》,道光二十一年,《营巢轩文稿》二集。

(29)《维扬新谚》,《申报》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四日(1887年5月26日),第1页。

(30)魏源:《皇清诰授荣禄大夫太子少保晋赠太子太保敕祀贤良祠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江南江西总督管理盐政谥文毅陶公行状》,陈蒲清主编:《陶澍全集》第8册,长沙:岳麓书社,2010年,第354页。

(31)陶澍:《劝设丰备义仓告示章程》,道光十四年,陈蒲清主编:《陶澍全集》第6册,第319—322页。

(32)陶澍、林则徐:《苏州捐置义仓并绅士韩范捐田入仓折》,道光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1册,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447页。

(33)林则徐:《己未日记》,道光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条,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9册,第210—211页。

(34)陶澍、林则徐:《苏州捐置义仓并绅士韩范捐田入仓折》,道光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1册,第446—448页;陶澍、林则徐:《江宁省垣购设丰备义仓折》,道光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2册,第115—116页。

(35)需要说明的是,在清代大部分时间内,江苏分设江宁、江苏二布政使,分驻江宁和苏州两省城,江宁布政使管辖江宁、淮安、扬州、徐州四府和通、海二直隶州。江苏布政使管辖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和太仓直隶州。江宁布政使的直接上级是同城的两江总督,江苏布政使的直接上级是同城的江苏巡抚。一般而言,江宁布政使辖区的民政事务由两江总督最终负责,江苏布政使辖区的民政事务由江苏巡抚最终负责。但从理论上说,两江总督对江苏、安徽、江西三省均有管辖之责,江苏巡抚也需对江苏全省的事务负责。因此,在督抚关系比较和谐的情况下,江苏省内的重大事项通常由两江总督和江苏巡抚协商和会衔处置。

(36)道光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十六年二月,陶澍入京觐见,两江总督一职由林则徐署理;道光十六年七月至十一月二十六日,陶澍至安徽、江西校阅营伍,后又回湖南扫墓探亲,两江总督一职再由林则徐署理。(参见来新夏编著:《林则徐年谱》,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67—170页;石彦陶、陶用舒:《陶澍年谱》,《益阳师专学报》1984年增刊,第106—107页)

(37)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358—359页。

(38)据张集馨所记,道光二十六年林则徐曾与其商量停征钱粮和兴修水利事宜。林对张较为赏识,道光二十七年四月林升任云贵总督时,同人馈赠概辞不收,只收张赠送的燕窝、高丽参等物,并回赠坐马一匹、《五经》一部。叙别时林对张说:“足下早晚必迁,至迟不到中秋也。去年密考,余曾切实言之矣。”又说:“荐贤系为国家,并非朋友私情也。”张听后发出“议论正大,愧余非其人耳”的感慨。当年六月,张果然升任四川按察使,可见林“年终密保”之事属实。(参见《道咸宦海见闻录》,第83—85页)

(39)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358—359页。需要说明的是,按张集馨所记,童炳宸建议采取的一文愿办法与林则徐的成例并不完全相同,童炳宸建议的办法是“按丁输钱”,林则徐则是“专为铺户而言,并不累及户口人丁”,但二者显然均有变相加赋之嫌。

(40)林则徐:《复奏查办灾赈情形折》,约道光十三年年末至十四年年初,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1册,第288—291页。

(41)李伯重:《“道光萧条”与“癸未大水”——经济衰退、气候剧变及19世纪的危机在松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42)黄彭年:《跋林文忠公手札》,《陶楼文钞》卷11,《续修四库全书》,第1553册,第108页下栏。

(43)林则徐:《江苏阴雨连绵田稻歉收情形片》,道光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1册,第283页。

(44)林则徐:《劝谕捐赈告示》,道光四年,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5册,第43—44页。

(45)陶澍:《劝设丰备义仓告示章程》,陈蒲清主编:《陶澍全集》第6册,第320、322页。

(46)丁桂:《角斜场丰备仓记》,光绪《东台县志稿》(又名《东台采访见闻录》)卷4《艺文》,国家图书馆藏抄本,第2页a—b。

(47)陶澍、陈銮:《署句容县劝捐义仓,出力官绅暨捐户请奖折子》,道光十八年七月十三日,陈蒲清主编:《陶澍全集》第4册,第402—404页。

(48)何烈:《厘金制度新探》,第7页;周育民:《关于清代厘金创始的考订》,《清史研究》2006年第3期。另外,雷以諴筹饷时还可能借鉴了江苏原有的其他一些筹款方法。如雷以諴曾在里下河地区推行按亩征钱的“亩捐”(史志宏、徐毅:《晚清财政:1851—1894》,第95页),而如前所述,道光年间的句容县已采取“业田一亩捐谷二斤”的方法筹集义仓积谷了。

(49)《雷以諴奏陈商贾捐厘助饷业有成效请予推广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307页。

(50)一文愿在收款额度方面的原则是有力者多捐,无力者少捐或不捐。厘金采取按照交易额抽厘的办法显然也是秉承这一原则,通常来说,商户的财力大小与交易额成正比。对商户而言,按交易额抽厘的办法也更容易操作一些,清代的会馆公所便常常采取这种做法筹集公用经费。(参见徐毅:《晚清厘金制度起源路径新论》,《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51)佚名:《咸同广陵史稿》卷上,许卫平、吴善中点校,扬州:广陵书社,2004年,第29页。

(52)《雷以諴奏陈商贾捐厘助饷业有成效请予推广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306—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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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瑾源于林则徐的“愿望”_林则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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