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上海市投资促进机制的思考论文_王丽华

关于优化上海市投资促进机制的思考论文_王丽华

王丽华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 200040

投资促进工作在国家和城市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促进工作对上海外资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利用外资总体处于趋缓的态势,全球新产业革命加速发展,国内经济新旧动能加速转换,上海利用外资也已经进入“结构换档期”,需要一个更符合当下投资环境和企业需要的投资促进体系,提升投资促进的绩效与企业的满意度水平。笔者曾于2011年2月至2019年1月,任职于上海市外国投资中心。希望借由本文对上海市投资促进机构的机制有一个更为深入的研究,并对优化体制进行思考。

一、投资促进工作的背景

投资促进机构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形象宣传、引进投资、投资服务、政策建议等几个方面。各国都非常重视投资促进机构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中的作用,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资促进机构。由于各国或者各地区政府对投资促进机构的定位、工作机制设置的差异,导致了投资促进工作的成效以及体系所能发挥的作用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定位、机制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吸取经验,为上海市完善投资促进机构体系吸取经验,为提升上海市整体投资促进效率的机制保证提供借鉴。

二、国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现状

(一)国外投资促进机构

现在外国的投资促进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的模式:

1、政府型投资促进机构组织模式——英国、越南、泰国模式:在政府型投资促进机构组织模式下,投资促进机构被完全置于政府架构之内,受公务员制度的约束。

2、准政府型投资促进机构组织模式——科威特、捷克模式:由于政府型的投资促进机构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而投资促进业务其本身具有的贴近市场的特点,既能兼顾效率提升又能保留政府权威性的模式,准政府型投资促进机构应运而生,这其中又能细分了为两类,一是完全由政府设立,经费完全或者大部分由政府拨给,管理人员由政府人员任命;二是政府与私营联合型,政府单独或政府、私营机构出资建立,由政府和私营部门共同知道管理。

3、私营型投资促进机构组织模式——哥斯达黎加或专业服务机构模式:在国际上投资促进机构采取私营型的模式较少,由于投资促进机构承担了一部分公共服务的功能,因而通常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资助和约束。

(二)国内投资促进机构

我国政府投资促进机构分属参公类、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参公类和公益一类的投资促进机构特别比较相似,机构预算全额由政府承担,主要管理人员由组织部或上级单位任命,参公类和公益一类都属于政府型投资促进机构。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属于参公类的市政府直属的局级事业单位,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则属于公益一类处级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投资促进机构,是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投资促进事业发展。目前公益二类的投资促进机构其尚在改革初步阶段,尚没有成熟的经验。

自2010年起,社会民间投资促进机构逐步出现,完全以盈利为目标,自筹资金并吸引外部投资人,开展投资促进服务。与此同时,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所开始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成为类投资促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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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投资促进体系的现状

上海市投资促进的具体实施部门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促进处负责,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隶属于上海商务委,接受外商促进处的指导。

市商务委外商促进处负责与商务部相关的外资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并管理上海市主要的开发区的职能管理。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咨询、联络、考察等多种公共投资服务的专业机构,其主要职能为双向投资促进,在推动境外项目落户上海的同时,也帮助上海企业落实海外市场的投资项目,并通过项目的落地促进上海本地及境外当地的就业工作。各区县也相应地设立了本区域的投资促进机构,分别隶属于区政府、区商务委或经委。

但从具体的实践上来看,不论上海市商务委外商促进处、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对具体区县和开发区的工作指导性和资源支持越来越有限,充分的市场专业服务和市场专业人才,弱化了政府投资促进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由于体制和收入的局限性,政府投资促进机构面临着人员流失的问题,投资促进服务的专业化能力弱化、效率问题凸显。

由于机关财务管理的要求,政府所需要的投资促进服务不得外包给下属的事业单位,而外包了四大、律所等机构。但市场上的专业机构对政府运行的机制及体系缺乏了解度,专业机构更擅长于个性化的财务和法律服务,缺乏站在政府层面的体系性的专业知识。

社会上也有一种声音,即应该将政府的投资促进服务进行全市场化操作,以非营利组织的形式来实现其公益性和专业性。但由于经费来源、公信力以及投资促进公共服务的专业性要求,存在无法保障非营利组织人才的专业性以及运作的规范性上缺乏监督机制等问题。

四、针对优化上海投资促进工作体系的思考

投资促进服务是准公共物品,因而提供方,即政府的责任重大,必需明确政府投资促进机构的使命和相应的定位,顺应时代的新特点和市场的需求,调整新时代投资促进的理念,明确新做法和手段,并建立相适应的投资促进体系和机制,以及投资促进活动有效性的评价。

1、明确政府投资促进机构的核心定位

政府应区别于市场上专业的商务服务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作用。政府的影响力以及公共职能的作用是无法被商业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所完全取代的。

2、政府投资促进工作应专业化

政府投资促进机构的工作不仅区别于其他类别的公共服务,同时对于政府投资促进机构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较高,对语言、专业知识、客户服务的专业性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这些特殊的要求也应该体现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以及岗位设置上等。

3、推动市场化投资促进机构发展,提升服务效力

在城市营销、市场推广、数据挖掘、投资咨询等专业服务领域,借鉴海外投资推广机构的经验,与第三方伙伴开展紧密合作,借助市场的力量完善自身业务。

4、构建完整的投资促进体系

现有市级投资促进机构对区级和开发区的投资促进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但在新时代下,须进一步扩大投资促进合作的内涵,体现工作的整体性和体系性。

5、构建投资促进有效性评价相制

政府严格监测投资促进工作的有效性,建立对投资促进工作进行及时、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估体系,明确评估标准。

论文作者:王丽华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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