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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将于今年12月20日回到祖国怀抱。回归后,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将按照“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继续实行独立的财政、税收和金融制度。
独立自主的财政制度
《澳门组织章程》第4章“财政”第54 条规定:澳门地区有本身的资产负债,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对其行为及合同所引致的债务与义务负责,总督有处置其财产与收入的权限。这就规定了澳门政府独立自主的财政制度。
1.每年编制收支预算册
澳门的财政年度为日历年,由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按照《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澳门政府须每年编制收支预算册,作为整个政府未来一年的财政方针,预算提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施政方针、投资与发展以及收支计划、澳门地区经济及金融展望分析等。当局在编制预算草案时,要遵循平衡性、年度性、单一性、概括性、分类性、非固定用途性(法定或核准的固定用途除外)以及非抵消性等原则。
在1983年以前,澳门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方案经财政司编制后呈交澳门总督,最后通过有关机构的咨询和审核。自1983年起,当时的总督授权各政务司根据本身管辖范围的发展情况,拟定翌年预算。每年6 月,各政府部门在上年度的财政收支基础上,订出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9月,总督会同各政务司编订出来年的预算册草案。 总督先将预算册草案提交咨询会讨论,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并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翌年预算册草案提交立法会讨论,立法会通过后才算最后定案。预算编制分收入预算案及开支预算案。收入预算案由财政司负责协调,并在适度提前的情况下咨询各个对个别收入有监管的政府部门(例如博彩监察及协调司、经济司、土地司、工务及运输司等),目的是由其提供有关来年收入的预测数据。以此为基础,财政司即可根据掌握的数据编制有关的预算表并呈交社会事务及预算政务司进行评估。编制开支预算时,首先参与的是各公共部门。此等部门首先指明及分析其各类需要,然后编制其预算案并呈交财政司,同时需附上一些解释文件以陈述一些与当年金额有较大差距的预算开支项目。在编制开支预算案之前,通常财政司会致函通知各部门一系列经由政务司批准的指示。每年5、6月间,澳门总督都会通过刊登批示来拟定各非自治机关、自治机构及各市政厅在参与预算案编制时的时间表,表中也同时表明了政府投资及发展计划。该批示根据过去数年的情况而制定了一些控制公共开支增长的规则和指导意见。
预算册经批准通过后即进入执行阶段,由澳督依法执行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预算就是按照预定的项目、金额取得收入,支付不得超过原先预算金额的各项费用。收益方面,凡未适当地记录在预算上的收益,即使是合法的,行政当局也不能收纳。费用方面,明确禁止支付在总预算内并没有登记的费用,明确禁止费用超出原先预定的金额,并严格按照十二分之一的制度拨款。在预算执行中,若出现收支不平衡,总督会采取适当的削减或扩大开支措施,以实现预算案制定的收支平衡的财政目标。
2.博彩税收成主要来源
澳门政府的财政收入形式和来源分为经常性收入(一般收益)、非经常性收入(财务收益)和其他收入。经常性收入包括直接税、间接税、专利税、产业收益、转移收入、服务费、罚款、租金及其他收费。非经常性收入包括出售物产收入、银行利息和债务人还款等其他财务收益。其他收入主要是自治机构收益。所有的收入中,以一般收益所占比重最大,占总收入7至8成;其次是自治机构收益,约占1至2成。一般收益中,向以专利税所占比重最大,占一般收益的4至5成。原因是其中包括的博彩税收,是澳门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占政府财政收入的3至4成以上。受旅游业和地产业等的带动,政府总财政收入在1995年前一直稳步上升,由1988年的30亿元增至1995年的162亿元,增幅5倍。1996年开始随整个经济滑落放缓,首次出现跌幅,1996年政府总收入150亿元, 相对1995年下跌7.4个百分点。
3.大型基建项目增开支
澳门政府的财政支出形式可分为经常性支出(一般支出)、非经常性支出(财务支出)及地区自治机构支出。一般支出包括政府部门日常支出和添置器材设备、公务员薪金、退休金、福利等项目。财务支出以“公共投资及发展开支计划”为主,如基建机械设备维修、配置等。三部分政府支出中,以一般支出比例最大,约占6成,其中人员支出约占1/3。作为政府基建投入的财务开支,变化相当大。如80年代末、90 年代初政府大兴土木,推出多项大型基建项目,如改造医院、兴建跨海大桥和垃圾焚化炉等,财务开支增幅便显著上升,1990年政府决算册财务开支增幅高达6成。从1994年开始,随着多项大型基建项目的落成, 有关开支增幅亦放缓。但1997、1998两年,政府为了扶助疲软的经济,有意识增加财务开支中“公共投资及发展开支计划”的投放。1998年政府在“公共投资及发展开支计划”方面投放19亿元,相对1996年增长近2.7成,改变了政府长期以来不以财政辅助经济的惯例。
澳门回归后,将继续实行独立自主的财政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和决算由特别行政区自行编制,除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外,不需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受国家财政部门领导,不与中央财政体制发生联系,其财政收入全部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这些规定体现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财政方面的高度自治权。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将继续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以保证澳门财政及社会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
简单的税制和低税政策
澳门地区的税务年度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在此期间营业的店号,税项均由开业的月份至年底计算。该年度制由澳门政府通过税制做硬性规定,各企业必须遵守。
澳门共开征17个税种。从税收性质区分,可归纳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直接税类包括营业税、职业税、房屋税(业钞)、所得补充税、博彩税、专利税、遗产及赠予税、物业转移税等;间接税类包括印花税、旅游税、消费税以及多项签发证明、法务行政、稽查收费等。
澳门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政策,在税制结构上,澳门的特殊之处还在于专利税收入是澳门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专利税是澳门政府向部分特别获准经营专营事业的公司或团体征收的一种特别税,以合约形式来征税,分为博彩专利税和其他专利税。90年代以来,专利税收占澳门地区一般收益的比重在40%至60%之间。专利税收中,来自赌场的博彩专营收益占据主导地位, 近年来博彩税收在澳门财政总收益所占比例在3成以上。
营业税。凡任何人士拟在澳门经营工商业活动必须先作营业税登记。登记要在店号开业前30天向财税处递交申报书。财税处于两天内计算应缴之税款,纳税人应于计算后8天内交纳。在缴付首期营业税款后, 纳税人可以进行其申请的工商业活动。由纳税人开始经营日起60天内,财政司稽查部门将派员实地确定有关申报书上所载的资料是否属实。除第一次开业缴纳营业税之外,每年的营业税应于2、3月间一次缴纳。
职业税。职业税是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的税项,无论是定期或额外的收益, 直接或间接的金钱或实物收入都属于职业税的范围。 从1996年开始,澳门职业税的免税额为8.5万元。
房屋税(业钞)。房屋税是以本地区房屋的收益为课征对象的一项直接税,税率10%。政府、地方自治机构、公益行政团体、教会、学校、工业团体自用工业楼宇、经济房屋均可享受免纳房屋税的优惠。
所得补充税。所得补充税又称纯利税,此税项设立的目的,是为着使税务更公平和均等,以更符合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征收对象是所有个人或团体,不论其住所或总行设在何处,在本地区从事工商业或工作所取得的总收益。所得补充税在每年9月及11月分两期缴交, 如纳税人认为评定不确,可在收到评税通知书后20天内提出申驳。
物业转移税。物业转移税是在房屋或土地业权作转移时所课征的一项税款,按政府评估该物业的市价或买卖双方申报的成交价,取两者中较高的值来课税。根据澳门政府于1982年颁布的物业转移税税例,规定税率本澳为7%,离岛为5%。1988年6月,立法会通过法例, 将物业转移税减低1%,新的物业转移税税率,本澳为6%,离岛为4%。
按照《基本法》第104条和10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不与中央的税制发生联系,不受中央税收部门的领导。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收、税率、税收宽免及其他税务事项。
高度自由的金融制度
澳门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开始为华人经营的钱庄、银号,主要业务是融资、信托、找换货币、转账过户等。60年代前后,大批东南亚货币迁入,刺激了澳门房地产业、手工业、本地工业的发展,也活跃了金融业的存放款业务,多家银行在这一时期建立。金融体系主要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及以提供买卖外地(主要是香港)股票、外汇、黄金和票据等金融服务为主的投资公司。澳门是一个没有外汇管制的地区,居民可直接到银行或兑换店以澳门币换外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澳门外汇业务的发展。
1.货币显现多元化
澳门金融体系内的货币种类较多,但以澳门元和港币为主,辅以小额的其他币种。澳门币最早于1905年9月发行, 由于澳门是不设中央银行的地区,澳门政府虽然拥有发行货币的权利,但以委托或指定代理行的方式具体印制和发行货币。以往,根据澳门政府与大西洋银行的协议,澳门发钞权交由大西洋银行全权代理,现由澳门政府直接授权特定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于1995年10月16日加入发钞行列)进行发钞工作。澳门币原来与葡萄牙货币挂钩,1977年后正式宣布脱钩,改与港币挂钩。为了保证澳门币的对外兑换能力,澳门政府规定银行必须有贵金属、有价证券和外汇作百分之百的储备。
目前,澳门金融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澳门货币及汇兑管理署,主要负责统筹和监管货币金融事务。该署于1989年由澳门发行机构改组而成,职能重点如下:(1)建议及辅助总督制定及实施货币、 金融、外汇、保险等政策;(2)根据规范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活动的法规, 指导、统筹及监察上述市场,确保其正常运作,并对该等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管;(3)监察货币的内部稳定及其对外的偿还能力, 以确保本地货币的可兑换性;(4 )行使中央储备库职能及外汇与其他对外支付工具的管理人职能;(5)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虽然改组后的澳门货币及汇兑监理署具有类似中央银行的职能,但由于它并非真正的发钞机构,没有发行国家债券以及协助政府筹集资金等功能,故不能把该机构视为澳门的中央银行,只能当着是澳门的准中央银行。
2.银行体系具有相当的特殊性
澳门目前有正式牌照的银行22家,大部分澳门居民的存款集中在几家中资或华资银行手中,个别葡资和海外著名的银行也有一定量的存款业务。据统计,1984年澳门居民存款为30.65亿元,到1996 年已上升为886亿元,其中保持50%以上以港币存入。 存款的利率随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而波动。澳门银行业在推动澳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贯以保持传统性业务为主,稳中求变,对本地区整体金融制度基本上起配合发展的作用,并具有如下特点:
(1)银行资本与银行业务高度国际化。在22家商业银行中, 澳门本地银行共9家,其余则来自中国内地、葡萄牙、英国、法国、 德国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由于这些银行大多隶属于国际著名的大银行,故澳门的商业银行业务国际化程度很高,资金的国际流动方便自由。
(2)商业银行网点密集。22家商业银行有138间下属分行,平均每3000人拥有一家银行,密度颇高。商业银行业务十分广泛。近年,银行自动化发展很快,全澳共有自动柜员机174台,个别银行开设24 小时银行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极大的方便。
(3)对香港金融业的依赖性较强。 由于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存在对香港的依附性,形成澳门的工业、商业、银行、保险、旅游等与香港存在密切关系。澳门市场汇率盯住港币,银行利率对香港银行利率亦步亦趋。香港和澳门都是自由港,两地资金往来高度相通。澳门银行的黄金、外汇、股票等投资活动均通过香港市场进行,银行的存贷款也以港币比重最大。澳门作为香港最重要的离岸港元市场之一,对香港经济活动中的信用短缺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4)对外高度开放。澳门长期实行自由政策, 经济的对外开放度很高,没有外汇管制,资金、人员可自由进出。在大宗经贸金融活动中,一般以港元作计价交易货币。银行业可根据本地经济活动的实际需要,或通过海外业务关系引进外资用于澳门的经济建设,或者把本地相对剩余的资金调往外地作投资与信贷。
澳门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除传统的存贷款、结算以外,还有外汇、保险、信托、证券、租赁、投资及金银珠宝等。存款业务有本币、多种外币及离岸业务,部分银行还发行存款证。贷款业务主要有楼宇按揭、工商业贷款、贸易融资、项目贷款等。此外,澳门商业银行近年除了电脑化程度高外,并积极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包括代客投资、基金及股票买卖,查询账户结余及缴费服务等等。
3.人寿保险业务显著发展
澳门的保险市场主要是由经营人寿保险和经营非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构成。截至目前,获准在澳门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有21家, 其中4家专营人寿保险,其余经营非人寿保险。
过去5年里,澳门的人寿保险保费都保持两位数的增幅。 主要原因在于:(1)保险公司采取多劳多得的佣金制,吸引经纪人努力推介, 发掘购买潜力;(2)居民对人寿保险的认识加深, 相信通过购买人寿保险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3)澳门经济发展的同时, 社会福利及医疗方面的保障没有跟上,暴露了社会保障不足的危机致使部分收入较多的人士期以购买人寿保险为家人的未来带来保障;(4 )保险公司的业务推广技术有所改善,险种多样化,保费丰俭由人,走大众化路线;(5)政府对保险业活动各方面都作出了立法规定, 保障了市场运作和相对的安全性,提高了居民对购买保险的信心。
然而,近年来非人寿保险的发展却不如人寿保险理想,主要是因为澳门经济于1993年下半年开始放缓,地产业、零售及饮食业等市道趋淡,到1997年由于澳门经济继续下滑,加上亚洲金融风暴对澳门多种行业的影响,致使非人寿保险出现了负增长。
为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经济发展,《基本法》规定,澳门回归后,由特区政府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管理其金融和货币,不受中央人民政府干预。特区政府采取少干预的政策保障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同时要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同时规定,澳门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特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代理发行澳门货币。《基本法》还规定了澳门货币的发行须有100%的准备金,不实行外汇管制,澳门元自由兑换, 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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