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法律思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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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法理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论文,警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8)01-0040-04

警察人性化执法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改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以人为本,实现执法公正的一项专门活动。它要求警察的全部执法活动,从执法理念到执法实践,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它是对粗暴执法和野蛮执法的否定,是执法思想革命的本质要求,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表达了人类对自身命运的关怀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科学发展观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

一、警察人性化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

法律是具有人性的。法律自古以来就是建立在尊重人性、敬畏生命的理念之上。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起源于西方。在西方国家,法治历史最为悠久的是英国。起初,为了限制英国国王随便向民众发号施令、滥征捐税,避免民众“像野兽一样受到强制”,英国人才制定了法律。当法律逐渐完善起来之后,国王就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像对待牲畜一样对待民众了。因为,这时候的民众都认为“国王应在法律之下”、“是法律创造了国王,而不是国王创造了法律”。从中可知,法律从它产生起,就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平与正义为己任,它的使命就在于惩罚那些以非人性的方式对待他人的人或集团。当今世界,各国之所以实行法治,就是对历史上各种非人道统治方式的摒弃。法律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最为安全和广阔的空间。可见,人性乃法律自身原有之意![1] 相反,法律如果没有人性,那是立法者的悲哀。

法律必须具有人性。社会是由人构成的,法律是关于人与人的事业,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定纷止争的职能。法律要想真正处理好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发挥其职能,就必须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因此,满足人的需要始终是法律追求的主题。人是法律的本源,法律的目的,而不是法律实现的手段与工具。国家制定法律,并不是为了让人们成为法律的奴仆,而是为了让人们在法律的庇护之下,更好地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幸福。霍姆斯曾说过,法律“根植于人类的心性之中……法律的最大正当性,乃在于其与人类最为深沉之天性契合无间”[2]。相反,法律如果一旦没有人性,就如同法西斯德国那样,人就不具有“人性”,法律也就不是法律了。“恶法非法”就是人类从法西斯德国的法律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哲理。因而有学者就直接提出人本法律观[3] 或法律人性化的观点。[4]

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本质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党所代表的在社会主义中国当家作主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其他的法律形式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也都是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宪法的授权,并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5] 因而,我国绝大多数法律也是充满人性的。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对人权保障倾注了必要的关怀,如增设了无罪推定原则和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以及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等规定。1999年4月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大意义。2004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我国已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充满人性的;而警察的执法就是执行人民的意志,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必然且必须实行“人性化”。

二、警察人性化执法,是解决我国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国家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部分刑事司法权力,对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已做出了突出贡献,不愧为“坚强的共和国之盾”。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执法缺乏人性,令人触目惊心。

1.人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部分民警始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越凶狠越正确,对管理对象越严厉越合法,因而在执法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或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事件就屡见不鲜。如未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故意设置障碍;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辩解和申诉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本来应告知当事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原因,反而责问当事人“你知道为什么把你叫到派出所吗”?[6]

2.刑讯逼供严重。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首要工作。《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尽管都分别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部分民警对刑讯逼供依然还存在深深的眷恋,认为刑讯是逼取证据的便捷有利途径。他们为了获得证据,尽快结案,往往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如有的只准犯罪嫌疑人站而不准其坐,有的只准犯罪嫌疑人席地准站立,有的只准犯罪嫌疑人蹲着,等等。

3.服务意识较差。2004年2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而公安机关是人民看得见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落实到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就是要建设服务型警务。但在警察的执法活动中,部分民警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待来访的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四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严重;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故意刁难,无故拖延。更有甚者,有些民警态度蛮横,不讲文明礼貌,耍特权、抖威风,颐指气使,作威作福,甚至乱用警械、武器,体罚、虐待当事人。

凡此种种,都直接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背离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掣肘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针对警察执法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就迫切要求警察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实行人性化执法。

三、警察人性化执法,是公安机关回归其角色定位的理性选择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政府行政基本上处于管理型行政模式。该模式强调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缺乏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长期受这种行政模式的影响,我国对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也不准确。20世纪50至60年代中期,公安机关定位为“武装性质的半军事单位”,要求其向军队靠拢,导致军警难以区分;70至80年代中期,公安机关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工具和刀把子”,主要强调其国家机器的暴力属性,淡化其服务功能;90年代以来,公安机关尽管定位为“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强调和突出了公安机关的司法性质,但仍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机构职能和性质的区别[7]。建国之初,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保卫新政权,镇反和清匪,这一时期把公安机关定位为“专政工具”和“刀把子”应比较贴切。但新时期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已经结束,阶级斗争已不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我国已经走上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的新阶段,所有国家机关都以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落实为主旨。在这种形势下,再把公安机关定位为“专政工具”和“刀把子”,就失之偏颇。公安机关角色定位不准确,必然就会模糊警察的地位、身份和责任。警察总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是代表法律的,是管人的人。警察的执法地位也就成了霸权地位,自己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就是牧羊人与羊群的关系,其中的交流只有羊鞭和呵斥。

“警察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它一开始就是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服务群众为己任,以执行社会职能为基础,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治安管理权、刑事处罚权,无不以服务性为突出特点。”[8](p147) 1995年10月15日江泽民为济南交警的题词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胡锦涛在2003年的“七一”讲话中也提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并提出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去”,“落实到关心群众生活的工作中去”。这些实际上已导出了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它是一个执法机关,更是一个服务部门。那公安机关为谁执法?对谁服务?“人民公安为人民”就是最好的答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作为根据人民的授权具体执掌执法权的警察是人民的警察。因此,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就必须实行人性化,为人民群众掌好权,用好权,以此来服务人民群众,造福人民群众。

四、警察人性化执法,是借鉴历史经验,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产物

从法制史的发展历程看,我国的执法活动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夏朝。为了适应阶级统治的需要,自西周以来,历代王朝都先后确立了“明德慎刑”、“刑本德用”、“明法省刑”等立法指导思想,主张用刑宽缓,注重教化。但不能以此就认为我国古代的执法就已经具有“人性化”思想。因为其所谓的“德教”实为以纲常伦理为本的愚民和忠君之教,其立法和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服从和服务于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9]。百姓上了堂,打屁股挨棍子是司空见惯的,整人的办法五花八门,非人的刑具一套又一套,把人整得死去活来还不准叫冤。“游街示众”作为一种公共景观,依然清晰地印在中国人的“集体记忆”之中。法制史已充分证明,通过残忍的执法和刑罚不但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相反,缺乏人性的执法和刑罚,还会使人变得凶残,使人的道德趋于恶化,造成犯罪的泛滥和猖獗。正因为此,我国历史上一直不乏主张人性化执法的先哲们。

我国人性化执法的思想,源远流长,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的文库中。儒家就主张“以德治国”,提倡“礼治与法治相结合”,认为治国者必先安民,而要安民就必须教之以礼,施之以仁,导之以德,济之以刑。墨子则站在民众的立场上,指出当时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其原因皆起于天下人“不相爱”,希望统治者与百姓“兼爱”或“兼相爱,交相利”。与此同时,我国古代也涌现出一大批颇有见地实行人性化执法的先辈们。据记载,隋文帝杨坚在位时,曾以人性执法而著名[10]。又据记载,“醉翁”欧阳修在安徽滁州执政时,也大力加强施政改革,简政以宽,亲民爱民,处处体现以人为本,从而实现了经济繁荣、社会太平、百姓欢乐的和谐社会。

1949年10月,公安机关自诞生之日起,名称前面就冠以“人民”两字。“人民公安为人民”,是公安机关的宗旨。广大公安民警本着这一宗旨,在生与死、血与火的考验中形成了密切的警民关系,也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人性化执法的典型人物和事例。20世纪50年代,一首“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的歌,就深刻反映了当时和谐的警民关系;60年代一部《今天我休息》的电影,成功塑造了警察马天民亲民爱民为民的形象。[11] 同年代的“枫桥经验”至今令人难以忘怀。1963年,浙江枫桥因创造总结出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曾得到毛泽东的肯定。改革开放后,进一步形成了“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枫桥经验新内涵。如今的枫桥,社区警务实行人性化执法,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群众能够从警务工作中得到切实的实惠,警民关系非常融洽[12]。

但在“十年内乱”期间,我国政法机关遭到了严重破坏,公安机关的人性化执法也无从谈起。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犯罪问题相当严重,公安机关只好采取“严打”这一强制性的手段,以扭转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于是,一仗接一仗的“严打”专项斗争、专项行动接踵而至,一些地方还经常运用诸如“零点行动”、“地毯式”清查等运动式手段,毫无目标地开展打击整治行动。民警的专政意识强化了,服务意识和人权保障观念却淡化了,警民关系也紧张了。不少民警习惯于冲冲杀杀,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被群众称之为“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的“一介武夫”。

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即从传统人治社会转向现代法治社会,从计划经济社会转向市场经济社会,从权力主宰一切的社会转向权利主导一切的社会。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抓住机遇,明确作出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英明决策,强调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精髓。党的十六召开后,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学习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活动。在学习讨论活动中,公安机关明确提出了要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2003年公安部强调要做到四个“坚决”:坚决杜绝再次发生伤天害理、激起民愤的恶性案件;坚决纠正一切严重侵占群众利益的滥收滥罚的政策和指标;坚决停止滥用侵犯人权、侮辱人格的强制措施;坚决撤出参与经营的娱乐场所。同年6月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代替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年8月7日公安部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户籍、交通、出入境和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推出30项便民措施;同年8月26日又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对遏制刑讯逼供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提高,人们渴求对正义的维护和对人权的保障,由过去注重义务到现在注重权利,人民群众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要求警察改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警察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警察执法工作的标准。从此,警察人性化执法就成为我国社会的主流话语之一。

五、警察人性化执法,是域外经验的现实借鉴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西方就提出“我是一个人”的口号,并提出许多原则,如尊重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强调意志自由、弘扬人性解放、用“人性”代替“神性”、用“人权”代替“神权”、用“人道”代替“神道”等等,从而实现人的精神世界的飞跃。也就是说,人文主义学者对人和人道的颂扬,对神道和封建特权的讨伐,就已经蕴涵着人性化执法的思想。近代启蒙思想家将人文主义思想发扬光大,他们以人性为出发点,以人权(自然权利)作为探讨国家和政府的基础,以理性作为审核一切事物存在的依据——“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做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13](p719)。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性化执法的影响不断扩大,逐渐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55年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待遇或刑罚。”第9条又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第39/46号决议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也有关于对犯罪嫌疑人人道待遇的规定,包括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证被告人的身体待遇和完整、有病得到及时救治、改良监狱、保障被告人的基本生活、减少和控制死刑的适用、不得法外定罪和法外用刑、在合理期限内受到审判或者释放,等等。此外,《欧洲人权公约》、《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执法人员使用武器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联合国非法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等,都为人性化执法提供了国际性法律保障。

同时,在西方国家,也出现了许多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典型案例,值得我们借鉴仿效。哥本哈根的“温情罚单”就是其中的典型之一。一天早晨,一位叫斯卡斯代尔的十五六岁的学生野马般地骑着自行车冲了过来,一位在街上巡逻的警察下意识地拿出测速仪,他测出的速度竟然超过了汽车!警察拦下他,告诉他违反了交通规则,要罚款。学生说:他要赶去上学,不然要迟到了。这位警察了解了他的学校和家庭住址后,要他先去上学,以后再与他联系。结果这位警察把斯卡斯代尔推荐到哥本哈根最著名的自行车运动俱乐部。四年后,斯卡斯代尔在奥运会上拿到了金牌。假如这位警察只知处罚而没有“人性化”意识,世界上恐怕又少了一位奥运冠军。据《东方体育日报》2004年6月15日报道,2004年欧锦赛主办国葡萄牙的警察在大赛期间摆脱了过去的模式,处处以微笑示人,以人性化的方式执行安保任务,使他们与球迷相处得非常融洽,大大降低了执行任务的难度。相反,2000年欧锦赛荷兰与比利时警方在执法时采取强硬态度,效果就很不理想,多次与球迷发生口角并发生身体接触,进而引发冲突。又据报道,韩国警察与公众的关系过去非常僵硬,以执法粗暴著名,“警察”甚至成为劝阻小孩啼哭的常用词。但自从警察实行人性化执法,并通过一系列改进警民关系的活动以来,警察就成为小孩喜欢的社会人物。由此,警务工作也就获得了大量信息线索和公众支持,警察也不再是孤独的执法者,警察的职业心理压力也得到有效的降低,警察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执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提出,正好是顺应时代潮流。要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必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但只要广大公安民警持之以恒,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事”[14],警察人性化执法就一定会实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影响必将不断扩大,逐渐成为世界性潮流,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

收稿日期: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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