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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01)03-0002-04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集中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已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目标,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系统工程将建立在逐步健全完善的法制系统工程基础之上。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经济逐步进入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如何建设好我国法制系统是系统工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法制系统的结构及基本功能
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院士认为,社会系统是有别于一般系统的特殊复杂巨系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即是一项典型的复杂系统工程,法制建设是这一复杂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系统属于该社会系统内的子系统。运用系统科学思想可将我国法制系统的组成元素及结构框架概述如图1所示。
图1 法制系统结构图
我国法制系统主要由两个一级子系统组成,即法律制度系统和法律实体系统。这两个子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其中制度系统规定着实体系统的结构、功能以及系统运作方式,对实体系统实施调控。实体系统在保障制度系统功能的同时,向制度系统反馈信息,并不断促进制度系统的完善和优化。制度系统又是在宪法指导下的民法系统、刑法系统、经济法系统、诉讼法系统第二级部门法子系统组成的部门法体系。各部门法系统之间互相补充,统一于宪法系统之下,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部门可再往下划分为具体的基本法典、单行法律法规、附属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等三级、四级子系统,并最终细分为各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系统的基本组成元素。法律实体系统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四个二级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包含着各种层次的子系统。组成法律实体系统的基本元素是人(即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法律监督者)。
我国法制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的组织系统,是一种耗散结构。法制系统工程的建设要受到本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科技环境、文化环境、道德环境等社会的影响和制约,同时还要考虑国际社会的影响,解决如何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的问题。法制系统从各种环境系统中获取信息、吸收能量,经过系统内部处理后再向环境系统输出新的信息、释放能量,以能维持其有序结构。
我们又可以将法制系统分为宏观层次系统、中观层次系统和微观层次系统。在宏观层次上,我国法制系统是整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系统内的一个子系统;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逐步优化、完善的系统;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整体。在中观层次上,法制系统的两个主要子系统包括分别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和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系统的建设。在微观层次上,各部门法所包含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法律解释,实体系统包含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机关(即各级人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等微观子系统,每个微观子系统都需要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与方法进行设计、规划、组织、管理、协调、控制、优化,它们是法制系统这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整体与部分、系统与元素的关系。
系统功能是指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性质、能力和功效,是系统内部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组织秩序及时空形式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法制系统建设的目标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至上,在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下,全社会范围形成和维持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因此,我国法制系统对外部环境产生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功能。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精辟论述:“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定义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国特色,也划清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系统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制系统在功能上的原则区别。
二、法制系统的复杂性
系统复杂性科学研究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兴起以来,得到了各国系统科学家们的普遍重视,复杂性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迅速由传统的物理、化学、天文、气象等自然科学研究的系统向生态、人体、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性系统和社会系统发展,系统复杂性研究已成为系统科学发展的新阶段。复杂性是许多系统固有的属性,对于这些系统,国内外许多科学家提出过许多不同的定义,至今还有分歧。有人认为是组分众多具有层次结构的系统,或具有多样性的系统,有人认为是耦合度高的系统,也有人认为是人参与的系统,还有人认为:系统复杂性与认识主体的认识水平有关,认识水平提高了,系统复杂性就消除了或减少了。例如侦破复杂案件,案件侦破前是复杂的,破案后就简单了。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系统复杂性确有其客观性。我国科学家钱学森于1990年提出了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的概念,认为复杂性问题实际上是开放复杂巨系统的问题,并提出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的研究方法。就目前科学发展水平和认识能力看,由于各种类型的复杂系统在结构和功能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系统复杂性的表现形式也千差万别,需要运用不同的系统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
法制系统是一个特殊的复杂系统,其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系统元素的复杂性。系统中元素种类、层次越多,系统就越复杂。构成我国法制系统的元素中,即有多层次的实体系统——各种组织机构子系统,又有包含各种法律法规的法律制度系统——呈金字塔式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制系统的许多组成元素没有同一性,系统中不存在规模、结构、功能等特征完全相同的子系统,因为系统最基本的组成元素——人或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千姿百态、各具特色。所有元素中,人又是最活跃的,系统正是由于有人的参与而异常复杂。
(2)系统规模的复杂性。法制建设的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守法几大部分,法制建设的主体涉及我国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组织,这些组织的设计、管理、协调、规划、控制,组成人员的选拔、任免和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培养等等都是系统不可缺少的部分。守法主体范围更广,不仅包括所有的中国人、中国组织,还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国家法制系统的元素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堪称复杂巨系统。
(3)系统关系的复杂性。法制系统受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等社会环境的影响,环境变量作用于法制系统,其影响不是一元的、线性的,而是多元的、复杂的,甚至是滞后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层次、各部门之间存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将它们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加以研究。
(4)系统开放的复杂性。法制系统与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只是对市场经济的反映。在阶级社会,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和手段,法制是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法制与文化、道德、科技发展环境也存在非常紧密的互动关系。此外,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日益全球化,我国法制系统的建设也离不开国际法制大环境。法制系统具有极大的开放性。
(5)系统建模的复杂性。由于法制系统内部各元素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系统受环境因素影响的复杂性,至今运用系统方法对法制系统问题进行精确的定量研究仍存在很大困难。困难有二:一是建立系统的数学模型难,二是系统的许多变量难以数量化,如政治因素、道德因素、文化因素和人的情感、偏好、动机等主观因素。
(6)系统状态的复杂性。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实践中,可以说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社会变革,法制建设既要为这种变革服务,又要以法的形式保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维持社会的稳定性。为适应这种变化的需要,我国法制系统的内容、结构和功能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系统始终处于动态活动之中的非平衡稳定态。
(7)系统演变的复杂性。法制系统通过系统的自组织运动,和外界环境的相互作用而演变发展,从无序到有序,再从一种有序向另一种有序演变。系统在涨落深化的过程中,因各种外界因素和内部非确定因素的影响,系统涨落的时间、规模和程度都无法准确预测和估计。
三、我国法制系统工程建设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基于这一系统工程的复杂性,应当运用系统科学思想和系统工程方法,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理论和方法指导。
(1)正确处理我国法制系统各种复杂关系是法制系统工程的关键。系统复杂性包括组成元素的复杂性和关系的复杂性,法制系统中关系复杂是系统复杂的关键。宏观层次上,首先要正确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我国是一个政治氛围特别浓厚的国家,政治环境与法制系统相互交叉,这与中国的政体、国体和社会制度密不可分。依法治国要在党的领导下实施。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不仅要看到政治与法律的联系,还要看到政治与法律的界限,不能用政治代替法律。其次要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任何人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均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是在法律的监控之下。权力缺乏监督制约,权大于法,就会导致腐败。权力要服从于法律,受法律的约束,不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再次,要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民主、依法治国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等关系。微观层次上,一要处理好部门法与宪法的关系,以及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制的有序性(统一性)和法制系统整体最优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部门法应以宪法为依据,不能与之相抵触;各部门法之间应互相补充,既要避免法律真空,又要避免重复立法,互相矛盾。二要处理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守法之间的关系,特别要处理好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建设我国法制系统。
(2)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制系统工程的前提条件。法律制度体系简称法制体系或部门体系,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法制体系是法制系统的一级子系统,该子系统又分解为许多二级、三级子系统等,具有严格的层次性和相关性。系统科学揭示了系统层次性规律,为我国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理论分析工具。有法可依是实行法治的前提,这里的法是指科学的、完善的法制体系。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虽有法律但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为这些法律体系中以皇帝的命令、手谕为最高效力,皇帝“口含天宪”,处于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其次,以道德教化为主、法律规范为辅的思想是我国古代帝王的传统治国策略,历史上曾有过“春秋决狱”、“德主刑辅”、“三纲五常”的法制思想。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互相交织、混合,法律体系与伦理道德系统的边界难以区分,法制体系实质上与伦理道德体系混合为一体。没有科学的法制体系,自然无从谈论依法治国问题。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就必须讲求立法的科学性,使立法工作符合法制系统自身固有的发展规律。首先,要确立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制定我国立法工作规划,变被动立法为主动立法,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立法规划。其次,要加快立法进程,及时补充、完善法律空缺,修改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的法律。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电子邮件、电子货币、网上支付、电子政府、网络虚拟等电子商务形式,网络经济时代已初见端倪。传统法制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制定适合网络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再次,应加强立法系统内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立法系统与执法、司法等系统间的信息交流,加快信息反馈,及时掌握执法效果,不断充分完善法制系统。
(3)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是法制系统工程的重要内容。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认识的程度,社会法律强弱反映了社会法治化水平的高低。中国社会素来有道德意识很强,而法律意识很弱的传统,这种重德轻法的思想已经泛化为人们的思维定式。现实生活中,人们解决矛盾和纠纷的途径不是找法律而是找“关系”,这种思维定式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最大障碍。因此,增强人们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促使人们知法、守法、重法,是法治系统工程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面,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开展全民普法教育,组成由学校、机关、厂矿、企业、社区等全社会范围的普法宣传网络,将全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与法律意识的提高摆在同一战略地位予以重视。另一方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法律监督,提高法治观念,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
(4)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集成研究方法是法制系统工程的基本途径。法制系统研究是一个多科学的复杂课题,研究这样的复杂课题,仅采用思辨的、定性的传统研究方法,不能全面揭示系统内在的客观规律性;采用纯定量研究方法,实践证明是不现实的,同样也是不科学的。对于社会系统工程的建设,钱学森曾提出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Meta-synthesis)(1990)。并提出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研究体系(Hall for workshop of meta-syntheticengineering)(1992)。对复杂系统的研究,成思危教授提出“四结合”,即定性判断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综合相结合、还原论与整体论相结合、科学推理与哲学思辨相结合。顾继发教授等学者提出了物理-事理-人理(W-S-R)的系统研究方法等等。这些系统科学理论方法的提出,为复杂性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提供了理论指导,在我国社会经济复杂系统工程的建设中是切实可行的。在建设我国法制系统工程实践中,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集成方法,可在各个子系统中建立专家咨询组、智囊团,充分利用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高手的智慧;加强法制系统内定量研究方法和各种系统变量的量化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5)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是法制系统工程建设的必备手段。一方面,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可以进行图像、痕迹、笔迹、文字、声纹等多种证据处理,开展网上法制宣传、法制信息查询、网上举报、通辑追捕逃犯等。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违法犯罪形式也向隐蔽化、科技化、智能化发展。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犯罪的案件已大量出现,网络的跨国性又加大了这种犯罪的侦破难度,这在客观上要求提高执法人员的科技素质和科技装备水平。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就不可能建设适应现代化发展的法治系统工程。法制信息网络系统,是系统内部信息交流、反馈的重要渠道,是法制系统工程的技术保障设施。计算机通讯技术的应用能加快法治系统中信息传递速度,信息反馈和系统控制功能,提高系统对外部环境的响应速度。我们可以预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实现法制系统工程的人机一体化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趋势。
收稿日期:200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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