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问题上的四大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误区论文,生产要素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目前我国的主要分配方式。但人们在对待二者的结合问题上,却存在如下四大误区。
误区之一:在讲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时,误把价值的分配当做价值的创造,把两个不同领域里的东西混为一谈,从而否定了劳动价值一元论。
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思想,必然要否定作为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观点。从这一结论出发,是否能进行这样的逻辑推理呢?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既然不创造价值,因而它们也就没有资格参与价值分配。这显然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的事实证明,否定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分配,就是不合理的分配。那么,从另一方面来说,既然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可以参与价值分配,又可否进行这样的推理呢?要素是有价格的,其价格也是其价值的货币表现,而要素的价值源于要素对生产的贡献,因而非劳动的要素也是价值的源泉。这显然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从根本上否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一元论。有的人正是从以上两个错误的逻辑推理,得出了两个错误的结论:第一,劳动创造价值,因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第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可以参与价值分配,因而,它们也能创造价值。看来,把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两个分属不同领域里的东西混为一谈,正是产生这一认识误区的根源所在。
要走出误区,首先要弄清一个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分配为什么会以价值创造的颠倒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说,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为什么又能分配到相应的价值部分呢?这就需要从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鼻祖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和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中的要素价格理论入手来剖析其价值实质。
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用现象掩盖事物的本质,歪曲资本主义社会各种收入的真正源泉——工人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从而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三位一体”公式认为资本创造利息,土地创造地租,劳动创造工资,因而这一公式可以归结为: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一公式把各种收入的源泉说成是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将利息、地租、工资说成分别是资本、土地、劳动的产物。这就否定了利息、地租、工资是一种分配关系。我们知道,利息、地租、工资,作为一种分配关系,是以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为前提的,而萨伊公式,彻底地否定了劳动价值论。“三位一体”公式的错误实质,就是颠倒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也能够创造价值。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又能分配到相应的价值部分,这就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认为价值创造同价值的分配是一回事。这种错觉发生在生产与分配的中间环节——交换过程,即市场上要素价格的虚幻形式使人们产生了错误观念。
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来不研究价值,只分析价格,他们的要素价格理论,就是他们的收入分配理论。我们试以资本、土地二要素为例,来分析其价格的虚幻形式。
先说资本的要素价格。最能代表资本运动的典型形式是借贷资本的运动,其公式是G—G'(C'=G+△G),△G即为利息,是借贷资本的价格。按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解释,利息是资本所有者“忍欲”牺牲的报酬,是资本自身带来的产物。按照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来看,利息不是资本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其价格的不合理形式。实际上,利息是借贷资本所有者贷出资本使用权以分享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其价值源泉是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再说土地的要素价格。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土地作为未经劳动过滤的自然力,本身没有价值,但却有价格。马克思说土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注:《资本论》第3卷,第703页。)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索取代价,获得地租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其价格也是地租收入的资本化。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对此分析得再清楚不过了。但是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地价理论,硬是把地价等同于价值,把价格的决定和影响因素当做创造价值的因素,从而掩盖了土地价格的价值源泉。
我们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首先是要坚持在“劳动价值”一元论的基础上的结合,要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区别开来,既要进行价值源泉分析,以免陷入价格假象的幻觉,导向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又要分析、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源泉怎样表现为要素价格,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误区之二:在讲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时,误把个人收入的分配当做国民收入的分配,从而把不同层次的两种分配相混淆,导致分配对象上的混乱。
按劳分配作为一种个人收入分配,其对象是个人消费品,此种分配显然属于国民收入分配的范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可以是国民收入,也可以是个人收入。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显然不是指国民收入分配这个层次上的结合,而是对个人收入而言。
这里首先应弄清两个概念:国民收入的分配和个人收入的分配。国民收入是指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即新生产的总价值,国民收入的分配可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包含有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其再分配中个人收入的分配属于按劳分配。对于这些问题,马克思曾作过专门论述。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个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 ”(注:《资本论》第3卷,第992页。 )即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分为工资、利润、地租三部分,这“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资本论》第3卷,第992页。)可见,在国民收入的总体分配中,国民收入本身就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不存在两种分配方式结合的问题。马克思在这里论述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若除去资本主义性质,也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经济中,马克思设想的国民收入分配也不等于个人收入的分配。在马克思的设想中,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初次分配的惟一方式,这是由他设想的生产资料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结构所决定的。但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发展不同于马克思的设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这就决定了分配方式的多元性,即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而这些收入分配并非国民收入分配,而是个人收入分配,如股息、利息收入、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凭信息、技术占有而获得的信息费、技术转让费等,按劳分配就是和这种含义上的个人收入分配的结合。
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来分配个人收入,对我国来说不仅是全新的东西,而且有着积极的意义。过去劳动者只有工资收入和少量的存款利息收入,今天,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了。十五大报告中讲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指的正是这种情况。因为十五大报告中讲二者的结合,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而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无须为主体,也不可能为主体,因为同按劳分配的个人收入形式相比,利税等国家集中的收入分配形式不可能是次要的分配形式。
误区之三:在讲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时,误把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混淆了两种分配所体现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依据生产要素来分配个人收入是一般市场经济的分配关系。市场经济有共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运行规则上具有相通性。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相似。有人就此认为,既然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分配实践上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劳动又是其中一个生产要素,按劳分配就包含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中了,那还提按劳分配干什么呢?这种提法,不仅否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而且也抹杀了按劳分配体现的社会性质和关系,这是用市场经济的一般性来代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经济上来说,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分配问题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首先要体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按劳分配作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一种分配方式,必然要求在各种收入分配方式中占居主体地位。同时,从按劳分配的适用性来看,它也是一种最普遍的分配方式,全国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这种途径获得的收入构成了他们个人收入的主要部分。当然,就单个人而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可能多于按劳分配的收入,这是允许的,但从整个社会来说,这并不能否定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然是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那怎么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把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中呢?让我们进一步来分析,按劳分配中的“劳动”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劳动”之间的差别。我们知道,按劳分配中的“劳动”是指生产物质产品的活劳动,是劳动者的体力和脑力在生产活动中的体现,具有“质”和“量”之分。劳动的“量”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劳动的“质”则由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所决定。按劳分配的原则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把劳动报酬同劳动成果挂起钩来。按生产要素分配中作为要素之一的“劳动”,应是指劳动力,因为在市场上买卖的,不可能是劳动,劳动只存在于生产过程之中。按生产要素分配时劳动者所得到的工资收入是劳动力的价格。劳动力的价格是由劳动力市场上供求现状决定的,即便是一个劳动能力很强的人,假若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如果他愿意工作的话,那他也得接受一个很低的价格。
误区之四:在讲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时,误把与两种分配方式相适应的具体分配形式同其他各种类型的个人收入相混淆,从而导致分配领域里的混乱。
改革开放以前,同高度公有化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我们一直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现阶段,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局面。我们正在推行的股份制经济,它的所有者和投资主体都是多元化的,不论是谁控股、参股,也不论是法人持股和职工持股,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必然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股份合作制经济,特别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劳动者既可以取得按劳分配的收入,又可以取得按资分红的收入。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取得的其他个人收入,就更加丰富多彩了。例如,债权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股息分红和债券、股票交易收入;出租土地、房屋和利用级差地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凭借对技术、信息的占有而取得的技术、信息费等,这些收入分配方式的出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当前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在分配领域内,某些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获得的个人收入同以其他各种手段获得的个人收入混为一谈,认为它们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种错误认识正是目前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发生混乱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发展了,各种收入分配方式多样化了,但我们要严格区分哪些是合理收入,哪些是不合理收入,哪些是非法收入。我们上面所讲的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适应的各种收入分配都是合理的,要依法保护。而对于那些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的额外收入,应予以纠正和整顿。例如,某些地方和部门,凭借特权,以政府行为,通过收费、摊派、集资等手段,取得高于规定标准的额外收入,这些收入又转化为个人收入,就是不合法的。从实质上来讲,这些额外收入属于寻租行为,是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而产生的不合理现象;对于侵吞公有财产、利用偷税逃税、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手段获取的个人收入,属非法收入,要依法惩处。总之,判断一种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合法,一定要依据“三个有利于”标准,凡是不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就是不合理的;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就是合理的,就要坚持,用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