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伦特会议对教皇制度的矛盾态度--基于特伦特会议宗教法规汇编的分析_南非兰特论文

特兰特会议对教宗制度的矛盾态度——以《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为辨析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兰特论文,教规论文,教宗论文,公会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近代天主教会历史上,在亚平宁半岛小城特兰特(Trent)召开的、断断续续长达18年的“特兰特会议”①(1545—1563)是具有转折意义的事件,会议制定的教规教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近现代天主教会的面貌。会议之后,天主教会内部的统一格局得到明显加强,再也没有出现新的大分裂局面。②同时,由于时世变迁以及教会本身的战略定位等因素,会后的天主教会又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具有精英化色彩的“角色困境”。③特兰特会议是近现代天主教会史的研究始发点之一,只有深入了解此次会议,才能更为准确地理解近现代天主教会的变迁。④

从基本层面来说,特兰特会议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从教义和制度两个方面应对新教的质疑与挑战,以重建天主教会的权威地位。⑤就制度层面而言,教宗制度、教宗特权是新教猛烈抨击的核心内容之一,⑥因此,就这一问题做出回答理应成为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在会议期间,与会者曾围绕教宗特权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关于其是非曲直和细节,自17世纪初意大利学者保罗·萨皮(Paolo Sarpi)发表《特兰特会议史》以来,各种著作均有或详或略的描述。⑦

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按照西方学者的通常说法,特兰特会议在教宗制度问题上最终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为,在教宗制度改革问题上采取了回避态度。英国教会史专家杰兰德指出,与会者就教宗制度问题曾发生不计其数的争执,但最终都没有落实到文字层面。⑧英国学者戴维森认为,“特兰特会议根本就没有想过要对位于罗马的教宗自己的统治机器进行改革”。⑨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教授阿尔贝里格认为,“事实上,你可以看出,在特兰特会议所颁一切教令中,你几乎看不到有哪个地方提到过教宗及其权力问题”。⑩美国著名教会史学者约翰·奥玛莱甚至认为,这次会议“在教宗权力问题上连一份教令也没有制定,毫无疑问,这是特兰特会议最具讽刺意味的特征之一”。(11)

对于上述观点,有必要进行分析。从形式上看,与15、16世纪其他几次“圣公会议”不同,(12)在特兰特会议颁布的教规教令中,的确没有任何一份文献全面论述教宗或教宗制度,更没有用来阐述教宗权威与圣公会议之间的关系。然而,从参加者的成员构成可以看出,不乏教宗权威至上论的反对者。这意味着特兰特会议不可能真正彻底地回避教宗权威或教宗制度问题,会议制定的教规教令也难以完全不涉及与教宗相关的各种问题。如果把散见在这些教规教令中与教宗权威问题相关的“隐藏”信息清理出来,并加以归类分析,即可看出,在教宗权威和教宗制度问题上,特兰特会议并非通常所说的那样“毫无作为”。当然,在这一问题上,特兰特会议显示出颇为复杂的矛盾特征,对于教宗权威问题,它既有很多显性的维护,也有不少隐性的制约。

那么,应该如何解读特兰特会议的教规教令在教宗权威问题上的矛盾态度?其具体表现是什么?最终结果如何?原因又是什么?就笔者所能查阅到的相关论著来看,对于上述问题,学术界目前尚无系统梳理;而且,国内乃至西方学术界尚无利用相关文献材料对特兰特会议与教宗权威之间的关系进行定向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因此,笔者试图利用《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13)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对上述问题做一分析,以期准确理解特兰特会议以及近现代天主教会史。

一、以特兰特会议文献为基础的数据统计

如前所述,在教宗特权及教宗制度问题上,特兰特会议的确显得相当暧昧,与教宗相关的内容几乎全部隐隐约约地散落在各项教规教令之中。如果仅从会议所颁文件的标题搜寻该会议在教宗问题上的立场,其结果只能令人大失所望,(14)如果就此得出“特兰特会议与教宗制度问题无涉”的结论,我们将无法深入理解会议参加者身份的复杂性,也就无法领略在教宗权威问题上的微妙周旋。因此,要想真正弄清特兰特会议在教宗问题上的态度,就必须深入到具体条文之中寻找蛛丝马迹。基于这一设想,笔者对散见在《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的与教宗有关的文句作了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分类。对于这一检索及分类,需作几点说明。

第一,检索范围。《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除了全文收录每次全体会议上所颁教规教令以及各种通告之外,还收录有3位教宗为召开及续开特兰特会议所颁的训令,末尾还收录了会议结束之后教廷颁布的另外两份文件。本文的考察对象是特兰特会议本身在教宗问题上的立场,因此,检索范围只限于每次全体会议所颁文件,其他内容则不列入检索范围。

第二,分类标准。在检索范围内,凡是提及教宗的,不论是名词,还是代词,抑或是形容词,也不论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及的,均一并纳入统计数据之中;其中,有不少属于“中性”描述,它们既无维护色彩,又无制约含义。排除这些“中性”表述之外,余者便可明确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另一类则是制约。

第三,时段划分。特兰特会议耗时18年方告结束,其间,发起召开和下令续开特兰特会议的先后有3位教宗。因此,特兰特会议分成3个阶段,实际会期分别是22个月(1545年12月至1547年9月)、12个月(1551年5月至1552年4月)和23个月(1562年1月至1563年12月),总计约为57个月。考虑到这3个阶段的特兰特会议在教宗制度及教宗特权问题上采取的态度不尽相同,因此,笔者依据会议的实际进程,将之分3段进行统计和分类。

1.特兰特会议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的特兰特会议在教宗保罗三世(Paul III)时期召开。在将近两年里,召开过10次正式全体会议;1547年9月14日,还召开了一次非正式全体会议,宣布无限期休会。在10次正式会议中,有4次(第3、第4、第8、第10次)根本没有提及教宗权限问题,甚至连“教宗”一词都没有出现;另有2次(第1、第7次)虽提及教宗,但属于中性表述,不存在任何褒贬问题。涉及教宗权限问题的有4次全体会议(第2、第5、第6、第9次),在其颁布的各种教令中,维护性条文有9处,限制性条文有3处(详见表1)。可见,在这一阶段,特兰特会议文件虽然涉及了教宗地位及权限问题,但是,不论维护性条文还是制约性规定,其频密程度都是较低的。

2.特兰特会议第二阶段

会议中断近4年之后,在教宗尤里乌斯三世(Julius III)时期,1551年5月1日开始续开。在近一年里,先后召开6次全体会议。与第一阶段的情形类似,在教宗制度及教宗特权问题上,第二阶段的特兰特会议也非常审慎。在此阶段所颁教令中,明确论及教宗问题的语句只有5处,其中,维护性的语句有4处,制约性的语句只有1处(详见表2)。即便将第一、第二两个阶段合在一起,涉及教宗地位及权限问题的语句也总共只有17处,其中,维护性的语句为13处,制约性的语句为4处。因此,如果只看会议的前两个阶段,特兰特会议的确在尽量回避与教宗制度相关的各种问题。不过,随着特兰特会议第三阶段的到来,这种相对平静的状况发生明显改变。

3.特兰特会议第三阶段

第16次全体会议(1552年4月28日)宣布圣公会议暂停之后,特兰特会议中断了近10年。庇护四世(Pius IV)继任之后才得以继续召开,此即会议的第三阶段。1562年1月18日至1563年12月4日,先后召开9次全体会议,颁布了众多教规教令。就篇幅而言,这一阶段所颁文件超过了前两个阶段所颁文件的总和。在教宗及教宗权限问题上,第三阶段会议的前期和后期也存在天壤之别。前5次会议(第17、第18、第19、第20、第21次)完全没有涉及教宗权限问题。随后的一次全体会议(第22次)虽4次提及教宗权限问题,但均属维护性条文。然而,从第23次全体会议(1563年7月15日)开始,原先那种噤若寒蝉的局面出现转折,在这次会议所颁文件中,涉及教宗问题的语句有5处,其中维护性的语句有3处,制约性的语句有2处。在特兰特会议的最后两次全体会议所颁文件中,涉及教宗问题的语句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直线上升,而且,维护性条文与制约性规定呈现明显的胶着状态。在第24次全体会议(1563年11月11日)所颁文件中,维护性条文达19处,制约性规定达16处;在第25次全体会议(特兰特会议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1563年12月3—4日)所颁文件中,维护性条文达27处,制约性规定达15处。通观这一阶段会议文件,对教宗特权和教宗地位进行维护的条文多达53处;制约性的规定虽然相对少一些,但也达到了33处。(详见表3)

从表1、表2和表3所列数据可以看出,在会议所颁文件中,对教宗及其权威进行维护的语句共有66处,其中第一、第二阶段合计13处,第三阶段有53处;制约性的语句总共有37处,其中第一、第二阶段合计4处,第三阶段有33处。从这一总体格局可以看出,在教宗地位及权限问题上,特兰特会议是颇为矛盾的,其主要表现有二。其一,在会议临近尾声之前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即从第1次全体会议直到第22次全体会议),教宗制度及教宗特权问题总体上一直处于“被回避”状态。然而,到了最后阶段,“教宗”却骤然成了会议文件中的“显词”。其二,对于教宗权威的维护看起来是大张旗鼓的,但是,背后却暗含着种种制约。

特兰特会议在教宗问题上的态度虽然显得非常复杂且充满矛盾,但是,如果将之置于会议的大背景中进行考察,这一问题就不难理解。如前所述,新教派别曾对天主教会的内部体制发起猛烈进攻,而教宗制度便是首要目标,罗马教廷以及教宗本人对此非常清楚。在特兰特会议初期,将教宗制度列为重要议题之一并对之做出明确论断,几乎是所有与会者的共识。然而,在会议进程中,与会者在教宗制度问题上却出现了严重争执,特别是在教宗应该享有哪些特权、教宗与主教之间的关系以及教宗与圣公会议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与会者更是存在巨大分歧。有些主教虽然主张对教宗制度进行某些改革,但他们的方案遭到了教宗特使的否决;而教宗特使有时也希望对教宗制度进行一些改革,但他们却又要接受罗马教宗的遥控。正因如此,在特兰特会议中前期,与会者在教宗制度问题上虽然各有主张,但基本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种状况反映到会议文件中,就是前文所述的“回避”现象。

进入第三阶段之后,围绕教宗制度特别是教宗与主教关系(即主教权力是否直接源自上帝、主教是否需要经过教宗这一中介才可获得这一权力)的争论不仅没有消弭,反而更加激烈,最终导致最为严重的会议危机。在1562年9月之后的10个月中,会议陷入僵局,预定会议被迫暂停,不同派别甚至进行械斗。期间,教宗的两位特使又相继病逝,会议进程被打乱。在教宗新特使吉奥瓦尼·莫洛内(15)出任会议主席之后,会议才得以继续进行,与教宗制度有关的一些条文开始较多地被纳入会议文件之中。不过,即便如此,对于与会者而言,教宗制度及教宗特权依旧是非常敏感的问题。在各种相关教令中,他们一方面要高举维护教宗权威的大旗,另一方面又要对教宗特权进行某些制约。对于这一问题,可以结合会议文件从维护与制约两个层面予以剖析。

二、特兰特会议对教宗权威的显性维护

从表象上来说,特兰特会议对教宗及教廷是充满敬重之情的。在之后的数百年中,教宗及教廷也是从这一角度来对这次会议进行宣扬的。(16)特兰特会议之所以要维护教宗的权威,其原因不难理解,这次会议毕竟由罗马教宗本人发起召开,而且会议的本意就在于消除新教对天主教会造成的各种冲击,进而恢复以教宗为最高领袖的天主教会一统局面。因此,要让教宗利用自己发起的会议来“革自己的命”显然不太现实。不过,就历史的实际发展进程而言,罗马教宗的行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可能顺畅,各种复杂因素必然会对其方案产生各种影响,在教宗制度问题上出现扑朔迷离的特点也就在情理之中。

颇具戏剧色彩的是,在特兰特会议召开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深受各种问题困扰的罗马教廷对于自身是否能够主导此类会议并无多大自信。从1517年马丁·路德向天主教会发难之时起,到1545年天主教会正式召开特兰特会议为止,经历了28年之久。在此期间,尽管召开“圣公会议”的呼声不断,但是,教廷方面特别是教宗克勒蒙七世(Clermont VII)等人对此类会议一直怀有潜在的畏惧心理。虽然教廷声称“只有教宗有权召开圣公会议”,但新教方面却认为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因为不论从历史上还是从教理上,召开圣公会议的权力都不应由教宗垄断,“我们单凭圣经所说就能召开圣公会议”,而且“每一个基督徒”都“有权为圣公会议的召开竭尽全力”;同时,新教方面宣称,圣公会议的权威高于教宗,如果教宗犯错,圣公会议有权废黜之。(17)因此,教廷方面一直担心,如果圣公会议的主导权不能由教廷控制的话,圣公会议就有可能变成一次罢免教宗的大会。然而,在既有强硬手腕又有变通能力的教宗保罗三世主政之后,罗马教廷对召开圣公会议的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在保罗三世的斡旋下,天主教会最终决定于1545年在特兰特召开圣公会议,主要目的是应对新教的挑战。保罗三世之所以对召开圣公会议颇为热心,而且并不担心此次圣公会议演变成反教宗的会议,撇除其自身的宗教情结不论,就现实角度而言,其基本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罗三世对特兰特会议的议程有着自己的一套设想。虽然说新教是从教义和制度两个层面向天主教会发起进攻的,但保罗三世认为,会议的根本要务是解决由马丁·路德引发的教义问题,“要把天主教教义与改革派说教区别开来”。(18)在教会制度改革问题上,特别是在那些事关教宗制度以及罗马教廷等重要问题上,圣公会议则不必也不应投入过多精力,改革之事应由教宗本人来实施。其次,保罗三世认为自己能够通过适当方式控制会议本身。从保罗三世为召开特兰特会议而颁布的通谕可以看出,在筹备这次会议的最初几年中,保罗三世原本一直准备亲自出席并主持这次特殊的圣公会议。后来由于其他变故,他又决定先由自己委派的三位特使主持会议开幕式并负责会议初期工作,完成手头急务之后,他本人将亲赴会议地点以便“更加精确地亲自处理一切事务”。(19)然而,1545年特兰特会议召开之时,保罗三世已是78岁高龄。虽然保罗三世已经没有精力亲自与会,但他向会议派出的三位特使都是他的得力亲信(其中两人后来成为教宗)。另外,教宗及其教廷还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控制会议的议程和走向,比如,鼓励并督促那些亲罗马的主教特别是意大利地区的主教们参加会议,(20)规定按人头对会议文件进行表决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按国家进行表决,(21)如此等等。

如果按照保罗三世的思路来召开特兰特会议,操控权将完全掌握在教廷手中。但是,事情总会出现各种“意外”。在特兰特会议主要议题的选择上,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主张从制度层面上对天主教会进行严格规范。由于查理五世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他的态度对于特兰特会议能否进行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相互妥协,“制度改革”与“教义阐述”成为特兰特会议两个平行的中心议题。不过,即便如此,教廷方面在会议进程中依旧占据着相对优势。从漫长的特兰特会议进程可以看出,会议之初确定的这一模式具有恒常的效能,即便在教宗保罗三世和皇帝查理五世去世之后,第二、第三阶段的特兰特会议也都遵循着这一会议模式,直至1563年12月会议正式落幕为止,均没有出现变化。

在特兰特会议的第二、第三阶段,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和庇护四世都没有亲自参加会议,而是委派自己的亲信作为教宗特使并让其担任会议主席。从某种意义上说,由教宗特使出面维护教宗的传统权威,比教宗本人亲自出面更为方便,也更为有效。因此,在特兰特会议制定并颁布的诸多教规教令中,从标题上来看,极少有直接针对教宗制度本身的,而且,在具体行文中,有很多地方是明确要求维护教宗权威的。我们可以根据“护主”条文,作一分类考察。

其一,对教宗进行常规祝福。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以及相关文件中,对教宗表示祝福和感谢的条文出现在会议初期和会议结束之日。例如,会议赋予教宗以“最神圣的主教”之地位。1546年1月7日的“关于圣公会议期间应循生活方式及其他诸事之教令”中有言:“要像圣灵那样,在使徒的教导下,为教宗这位最神圣的主教……进行恳求、祷告、代求和祝谢。如果这样,吾等就可以过上平安无事的生活,就可以享受和平,就可以看到信仰的增强。”又如,特兰特会议确认教宗是整个教会的最高首脑并对之表示祝福。在1563年12月4日闭幕式上,与会者首先对健在的教宗庇护四世进行祝福:“洛林枢机:至圣的庇护是教宗、是吾主、是神圣普世教会之宗座。敬祝至圣的庇护延年长寿,名垂青史。众父老回答:啊,教会的至圣至洁之父,上帝将确保您生年长久、延年长寿。”接着,与会者又对两位已故教宗(即特兰特会议第一、第二阶段的发起者)进行追思和祝福:“枢机:正是依靠至圣的教宗保罗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的权威,本届圣公会议才得以召开。敬祝这两位教宗的灵魂永享上帝赋予的平静与安宁,永享恒久的光荣,永享圣徒般的幸福。回答:铭记他们,祝福他们。”(22)这类祝福性的语句虽属常规且数量不多,但其定位是明确的,意在表明教宗在人们的心目中依然享有崇高的地位。

其二,认可教宗在过去制定的规章。特兰特会议对天主教会的历史传承甚为重视,而且通过对以往教宗所定规章的认可来重现教宗的权威。例如,1546年6月17日“关于改革之教令”的开篇有言:“本圣公会议忠于并接受诸任教宗……所制定的规章,同时亦要为之增添某些内容。”再如,1562年9月17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规定:“在过去的岁月中,教宗们……曾不断制定并颁布各种有益的典章制度,要求教士在生活作风、言行举止、服饰打扮以及知识学问方面严守规范,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杜绝奢华、享乐,不得跳舞、赌博,不得娱乐、消遣,不得犯有任何罪行,不得追逐世俗名利……从今以后,教宗们……制定的那些典章制度必须得到遵守……”又如,1563年12月3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规定:“对于……教宗就保护教会人士、捍卫教会自由、惩治侵权者而颁布的其他一切法令,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23)从数量上来说,这类教令也不是很多,但其体现出来的维护教宗历史形象的意图是非常明确的。

其三,在具体事项上赋予教宗以各种权威。据笔者统计,在行文涉及对教宗权威进行维护的教规教令中,约有20处属于这类情形。例如,在对地方教长进行监管方面,特兰特会议确认教宗享有最高权威。1547年1月13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规定:“如果总主教擅离职守,那么,该教省中年纪最长的教区主教……必须在三个月之内以信函或派遣信使的方式将相关情况反映到罗马教宗那里……罗马教宗将凭借其享有的最高主教教座之权威,视各位不驻寨教长在藐视法纪问题上的严重程度,对之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他还可以为各地教堂提供更为合用的圣职人员……他会知道什么样的圣职人员有益且有用。”再如,在司法裁判权方面,特兰特会议多次强调教宗的权威。1551年10月11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在事涉主教的有些案件中,根据主教被控之罪的性质,有的需要他们亲自出庭受审。这类案件将移送到教宗那里,由他做出决断。”当然,这一规定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确认教宗拥有最高司法裁判权,另一方面是为涉案主教提供适当的保护,使之免受世俗权力的侵扰。1551年11月25日的“关于至圣的告解礼和临终涂油礼之教令”中规定:“对于某些比较严重的案件”,教宗“有权保有独断审判权,他人无权干涉。”1563年11月11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如果主教事涉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或者如果主教涉及异端罪……那么,这类案件的审理权只能归教宗本人,也只能由教宗本人对之做出裁决。”又如,在各地主教的遴选方面,特兰特会议认定教宗拥有合法的权威。1563年7月15日的“关于授职礼之教规”规定:“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凭借罗马教宗之权威而被遴选出来的那些主教并不是真正且合法的主教,这种遴选工作只不过是一种人为的臆造虚妄之事。”另外,特兰特会议规定,在遇有新问题的时候,首先应听取教宗的意见。1563年12月3日的“关于对圣徒的祈求与崇敬,并论及圣骨、圣物和圣像”规定:“对于那些前所未有的新事或者那些在教会中并不常见的事情,如果事先没有征求过至圣之罗马教宗的意见,那么,(任何人)都不得对之做出决定。”除上述各种规定而外,1563年12月4日,特兰特会议决定,制定“禁书目录”、“教义问答手册”以及“弥撒经书”等工作将全部“由教宗根据自己的判断并运用其权威来完成”,“然后由教宗将结果公布出来”。(24)对于罗马教宗而言,特兰特会议的这一决定所产生的后续意义是非同寻常的,它给教宗及其教廷在会后的岁月中掌控会议成果的解释权留下了巨大的回旋余地。此外,特兰特会议还从其他诸多方面赋予教宗以至高无上的权威,限于篇幅,不能一一列举。

其四,从总体上维护教宗的最高权威。如果说以上所述的这些比较零散的规定难以完整体现特兰特会议在教宗制度问题上的总体思路的话,那么,其他一些条文则可以弥补这一不足。首先,确认教宗及其统辖下的教廷具有至上权威。1547年3月3日“关于改革之教令”的开篇序言说:“在一切事情上,要永远维护罗马教廷的权威。”1551年11月25日的“关于至圣的告解礼和临终涂油礼之教令”规定:“在普世的教会中,教宗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其次,必须一心一意地服从教宗和教廷的领导。1563年12月3日“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在本圣公会议闭幕之后各地举行的第一次教省教务会议上,他们……必须要承诺并宣誓真正服从至高无上的罗马教宗”;而且,教令还规定,“在已故教宗保罗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以及在至圣的庇护四世时期,本圣公会议就道德风尚和教会纪律改革之事颁布了一系列教令,但是,不论这些教令中有什么样的条文,也不论这些教令是如何表述的,在这些问题上,罗马教廷的权威都是不可触动的。”另外,赋予教宗对特兰特会议文件的最终裁决权。为了表示对教宗的忠心,特兰特会议在会议结束之日做出如下规定:对于特兰特会议“制定和界定的所有内容和每一项内容,会议主席以及教廷特使将以本届圣公会议的名义请求至圣的罗马教宗予以确认”。(25)可以说,有了以上原则性规定,教宗的权威形象以及教宗制度的不可动摇性已是呼之欲出。

从以上文献不难看出,虽然说特兰特会议没有单独就教宗及教宗制度问题制定明确的教令,但是,分散在各种教规教令中的与教宗及教宗制度有关的规定还是比较丰富的,如果将之进行系统的归纳总结,完全可以编制出一份比较全面的以维护教宗权威为指向的“特兰特教令”。而且,在这份“教令”中,既可以有总纲,也可以有细目。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特兰特会议召开之前,教宗及其教廷最为纠结的问题之一就是圣公会议与教宗二者的权威孰高孰低问题。随着特兰特会议的落幕,这一问题实际上就已有了明确的答案。虽然特兰特会议并没有就这个问题制定任何教规教令,但是,通过几句“附带的”条文,在特兰特召开的这次“圣公会议”已经实实在在地将自身定位为教宗的“下属”。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中,涉及教宗权威问题的表述并非只有以上所述的这些内容。在忠心耿耿、一心护主的表象之下,特兰特会议还以隐晦而曲折的方式对传统的教宗特权做出了多种多样的制约。

三、特兰特会议对教宗特权的隐性制约

处于内外交困的16世纪天主教会毕竟不同于中世纪鼎盛期的那一挥斥方遒的天主教会,中世纪晚期以来的罗马教宗毕竟不能与中世纪鼎盛期那些颐指气使的教宗同日而语,在这种情形下召开的特兰特会议实际上也就不可能对教宗及教宗制度进行无条件的颂扬。在这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上,有几个因素尤为值得关注。

首先,教宗制度本身长期以来便已遭到各种诟病。自中世纪晚期开始,罗马教宗的形象就已江河日下,在天主教会内部以及整个西欧社会,以教宗为批判和讽刺对象的各种出版物不断涌现,对教宗滥用特权的谴责以及对教宗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26)因此,对于参加特兰特会议的那些主教和神学家而言,即便没有读过马丁·路德等人对教宗制度进行讨伐的言论,他们也不可能对教宗制度的流弊一无所知或无动于衷。(27)

其次,圣公会议参加者的多元性决定了特兰特会议不可能完全按照教宗设想的“一元化”道路一路高歌。至少从表面上说,特兰特会议是整个天主教世界的一次“全会”,而这类会议的一个惯例就是与会者有权“畅所欲言”。而且信奉“圣公会议至上”、主张教宗权威位于圣公会议之下者一直不乏其人。罗马教宗可以尽量发动自己的支持者参加会议,但对于天主教世界内部有资格参加会议的异议人士,他又无权阻止他们参会。同时,为了免于遭到内部反对派的指责,教宗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中庸”之形象。(28)正是由于这种微妙而复杂的局面,在参加者中,出现了一批对教宗权威持不同意见的反对派,其中主要是来自西班牙和法国的代表。(29)从会议的实际进程也可看出,在讨论和表决会议文件特别是那些事涉主教与教宗权力关系文件的时候,往往有反对意见和反对票出现。(30)

再次,在地方教会的管理上,各地主教希望获得较大程度的自主权。在天主教会“圣统制”之下,教宗及教廷不仅在主教叙任方面握有绝对权威,而且对各地教会的具体事务也拥有巨大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对于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新教方面曾给予猛烈抨击,天主教会内部也多有不满,而特兰特会议恰好为主教们排遣这种不满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与会者们开始以比较隐晦的方式对教宗滥用特权现象进行批判,而且试图以多种方式对教宗的权力进行制约,甚至用颇为“体面”的方法对教宗权力实施“分权”,进而将相关条文融进了这次会议所颁的教规教令之中。为了明辨其中的奥妙曲折,我们可以对分散在特兰特会议教规教令中的有关制约教宗权力的条文作一分类梳理。

其一,以比较和缓的方式指出教宗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以劝谏的方式提出建议。例如,在主教和枢机的人选及选举问题上,教宗拥有特殊的权力,而且教宗还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将这种权力授予他人。很明显,这种缺乏制约的权力机制很难保证用人的准确有度。1563年11月11日,第24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改革之教令”,其中的第1章“主教与枢机的选举程序准则”对这种状况进行了批评:“在对相关之人进行擢升并将之委任为教堂主管这样的事情中,有这么一些人,他们从罗马教廷那里获得某些权利,从而可以在上述擢升之事中发挥某种决定作用……考虑到目前的形势,本圣公会议对这种状况无法作任何的改变。但是,对于所有这些人以及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本圣公会议还是要进行敦促和告诫……他们所能做的最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尽心竭力地把有能力管理教会的优秀人物擢升到牧者职位上来。”从教令的言词用语中可以看出,与会者对教宗及教廷在用人问题上的弊端是有清醒认识的,但又明确表明无力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只能作无可奈何的规劝。随后,该教令又就枢机选举问题对教宗提出了忠告:“本圣公会议在其他一些场合还制定过其他各种各样的条款,对拟被擢升为主教者的生活作风、年龄、学识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条件作了规定。本圣公会议规定,在选举神圣罗马教会枢机(即便所选出的枢机在圣职级别上仅是助祭)过程中,同样必须要遵循以上所述的所有条款;如果至圣的罗马教宗能够在基督教世界各国中发现合适的枢机人选,那么,他就应该尽其所能地从基督教世界中的所有国家中遴选枢机。”该教令的末尾写道:“教会面临着许许多多非常严重的痛苦不堪之事,在这些苦恼之事的震动之下,本圣公会议不由自主地想起,对于上帝的教会而言,没有什么比下述这件事更加必需了,即:神圣的罗马教宗应该心系普世教会,这是其应尽之职责;他应该以一种非常特别的方式施展其挂念之情,只挑选那些最为杰出之人出任枢机并与之密切合作;还应该把那些最为正直、最有能力的牧者委派到每一个(地方)教会。”(31)在这里,教令反复使用“应该”一词,规劝教宗在任人用人方面必须遵循某些原则,从中也不难感受到,与会者对教宗在任命枢机问题上是非常不满的。又如,同样是在1563年11月11日,特兰特会议还公布了另外一份教令,请求教宗在修道院的规范管理问题上恪尽职守:“本圣公会议首先要向至圣至洁的罗马教宗提出希望,即,出于自身的虔诚与审慎,罗马教宗必须将下述之事作为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即,对于那些在目前处于代管状态的修道院(32)以及那些女修院而言,在向之委派主管问题上,一旦教宗认为时局许可,就应该挑选具备下述资格的圣职人员作为那些修院的主管,即:必须(与上述修院)同属一个修会,必须已在该修会中公开发愿,而且要具备带领并管理属下羊群之能力。”(33)在这里,教令同样反复使用“应该”之类的词语,一方面对教宗在修道院管理问题上的失职表达不满,另一方面又对教宗提出了明确的履行职责之要求。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中,劝谏性的条文虽然不多且不像正规条文那样具有“强制性”,但其言辞依然比较激烈,对教宗职权的期望和定位也是非常明确的。

其二,以具体的条文规定教宗在某些事项上的权限及行为准则,或取消教宗的某些传统特权。例如,1563年11月11日“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事涉主教的严重案件只能由教宗审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教宗可以委托专员来审理,但是,教令对教宗的委托事宜做出了严格规定,即,“教宗赋予那些专员们的权力绝对不能超出以下限度,即,他们只是根据事实收集相关信息材料,草拟诉讼程序,然后迅速将之呈交给罗马教宗”。(34)这就对教宗滥用权力进行权力再分配现象作了明确限制。再如,1563年12月3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直接要求教宗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自己对相关大学的监管职责,规定“有些大学是受教宗直接保护的,对这些大学的巡访(35)工作也是由教宗负责的,对于这些大学,教宗必须要委派代表,由他们按照前文所述的方式并按照教宗本人认为最恰当的方式对之进行有益的巡访和改革”。(36)另外,从传统上来说,教宗可以利用其特权向自己中意的人选颁发应急擢升委任状或预先委任状,对于这一极易滋生腐败的做法,特兰特会议于1563年11月11日明确予以废止,规定诸如此类的委任状“均不得再被授予任何人,即便是以教宗特权之名义做出的……;不论何人,如果继续使用此前颁予的这类委任状,都将是非法行为。因此,不论是那些真意保留书,(37)还是与有俸圣职在未来出缺之事相关的那些恩惠,抑或是与他人之教堂有关或与修道院相关的那些教宗特权,均不得授予任何人,甚至不得被授予神圣罗马教会的枢机;在此之前所授予的那些真意保留、恩惠或特权将被视为已被废止”。(38)在委任具有继承权的助理(39)主教问题上,1563年12月3日的教令也对教宗的权限做出了限制,规定:“在委任这类有继承权的助理之前,至圣至洁的罗马教宗首先要对相关事由做出认真的审查,而且还要确保相关人选在所有资格条件上都必须符合法律以及本圣公会议对主教和其他各种教长所定的资格要求;如果不按以上规定行事,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做出的那些特许都将被视为诡秘行为。”(40)与前面所述的那些劝谏性条文相比,这类条文显然具有强制性特征,此前饱受诟病的由教宗把持的某些特权要么被明令取消,要么受到严格限制。

其三,以“不让步”的方式间接取消教宗的诸多特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教宗凭借自身的独断权威向不同的个人或团体赐予各种各样的特权,而这类特权的泛滥最终成为教会秩序的严重祸害。因此,取消这类特权就成为特兰特会议着力解决的问题。据笔者统计,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中,共有21处涉及这一问题,而且这类条文全部出现在特兰特会议第三阶段。例如,关于圣职授予的程序问题,1563年7月15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在同一天之内,不得(向同一个人)授予两个品级的圣职……不论是什么样的教宗特恩,也不论这些教宗特恩是颁给谁的,凡是与本规定相左者,均属无效。”在1563年11月11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有着更多的此类条文。例如,在圣职买卖问题上规定:“不论是谁,不论他是以何种方式违反本教令所规定之事项的,都将被视为买卖圣职者而招致以上所述的那些处罚;不论是什么样的条例、规章或习俗……即便是经教宗批准认可的,只要是与本教令相左的,均属无效。”在1563年12月3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此类条文多达10条。例如,关于外人出入女修院问题,规定:“只有在遇有迫不得已之事时,主教或修会上司才可批准他人进入女修院;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这样的批准……即便他曾经获得教宗颁发的特权,那他也不得凭借这些权力和特权而批准他人进入女修院;今后,即使他获得这些权力和特权,也同样不得凭借之而批准他人进入女修院。”再如,关于教会出租自身权益问题,规定:“不论是出租教会司法管辖权,还是出租对属灵事务副手的任命权或委派权,都将是非法的;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他们行使上述这种租借而来的权力……其行为也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违反规定而给予他人以这类承租权,那么,即便作此决定的是罗马教廷,其行为也都将被视作诡秘之举。”又如,关于“葬礼四一捐”(41)问题,规定:“从今以后……这种捐税一律要交给主教座堂或堂区教堂……不论是什么样的授权、恩典、特惠(即便是被称为‘海洋’(42)的由教宗颁予的特权)……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43)以上条文从名义上说是针对那些从教宗那里获得特权之人的,但是,获得特权者与颁发特权者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依据这些条文,罗马教宗的传统权力也就相应受到了制约,天主教会内部的社会秩序也将得到相应的规范。

其四,赋予各地主教以“教宗代表”或“教廷代表”的身份,以此分解教宗对地方教会的控制力度。从教阶制的本原来说,教宗与各地主教处于同一级别;但是,随着圣统制的确立,教宗逐渐取得了凌驾于其他主教之上的特殊权威。作为参加特兰特会议的主力阵容,各地主教对自身的权力格外关注。虽然他们不可能像新教那样明确提出“各自为政”的理念,但也不愿承认自己是“教宗的副手”,他们希望扩大地方教会的自主权。参加特兰特会议的主教们借“教宗代表”或“教廷代表”的身份,强调在所辖地区拥有自主行事的权力,甚至提出主教在各自辖区拥有“教宗权威”这种说法。例如,1546年6月17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如果布道员……宣扬异端邪说,即便他声称自己根据某一总体特权或某一具体特权而享有豁免权,主教也将依据法律规定或当地的习惯法对之进行处置。在处理这类事情时,主教拥有教宗的权威,主教就是罗马教宗的代表。”再如,1551年11月25日的“关于至圣的告解礼和临终涂油礼之教令”规定:“在各自的教区内,所有的主教都被赋予对其臣民的权威,而且这种权威要高于其他级别较低的神父,主教们可按照(与教宗)同样的方式依法行事。”又如,1563年11月11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规定:“在对属民的道德教化进行惩戒和规劝的一切事务上……作为罗马教廷的代表,主教……有权发布命令、有权进行监管、有权进行惩处、有权贯彻实施,这是主教的权利,也是主教的权力。”另外,1563年12月3日的“关于修士与修女”的有关表述更是直接取消了教宗在相关事务上的传统权利,而将之转归各地主教:“直接隶属于罗马教廷的那些女修院以及被冠以‘圣彼得修团’或‘圣约翰修团’或其他诸如此类名称的那些女修院都将由主教——罗马教廷的代表——负责监管,至于其他一切规定,只要是与本教令相左的,一律无效”。(44)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兰特会议期间,围绕教宗与主教的关系问题,既有许多神学上的争执,也有许多现实利益的争吵,不论双方是如何妥协的,基本事实就是,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既对主教提出了诸多严格要求,同时也赋予主教以更多、更广、更明确的权力,与此相应,教宗对地方教会的实控权则受到一定的制约。

纵观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其中涉及对教宗制度进行改革或对教宗滥用特权现象进行制约的地方多达数十处。虽然这些条文基本上都是穿插在以其他内容为主题的教规教令之中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并不会真正影响我们对特兰特会议在教宗制度问题上的基本判断,即,对于教宗制度问题,特兰特会议既无法真正回避,也没有真正回避,会议之前西欧社会对教宗特权及其流弊所提出的各种批判意见,有许多都能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中找到相应的答案。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将相关的条文全部梳理出来并对之进行归类组合,同样可以得到一份比较系统的“关于改革教宗制度之教令”。然而,教令本身与教令的实施结果毕竟不是同一回事,历史过程的诡异性在这个问题上彰显无遗。随着特兰特会议的落幕,这次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中的那些涉及教宗制度改革的条文最终还是成了镜花水月。

四、隐性制约的流产与显性维护的张扬

可见,特兰特会议(特别是会议的第三阶段)对于教宗特权以及教宗制度还是比较关注的,但是,其态度及处理方式却明显处于矛盾境地。一方面,会议明确宣称“在一切事情上,要永远维护罗马教廷的权威”,而且,会议所颁的一切教规教令都需得到教宗认可方为有效;另一方面,与会者们又通过多种方式把制约教宗权力的各种条文融进了特兰特会议教规教令之中。这种欲说还休的状况恰恰体现了特兰特会议的天主教“正统”性质。(45)对于绝大多数参加者而言,从心理层面上来说,他们之所以听从罗马教宗的号召而前往特兰特开会,之所以克服重重困难并长期居留在特兰特以讨论各种问题,其基本原因就在于他们依旧在相当程度上认可教宗的权威,但是,出于对教宗特权所带来的各种积弊的忧虑以及对加强自身权力的渴望,他们又必然要对教宗的绝对权威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腐败做出相应的反应。然而,由于身在体制之内,加之整个会议进程一直受到罗马教宗的强力遥控,他们终究无法将自己的想法和盘托出,而只能通过比较隐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主张。至于会议代表中的那些“异见人士”,其有关论点对于教规教令的具体表述的确会产生某些影响,但是,他们终究不可能左右会议的总体走向。

即便在教宗制度问题上的表述已经比较谨慎,在会议进入尾声阶段,很多与会者还是产生各种各样的担心,认为如果会议制定的教规教令得不到教宗的批准,他们所做的一切都将付诸东流。事态发展也的确表明并非杞人忧天。在会议结束之际,有些人公开动议,要求教宗推迟批准会议文件,或者要求教宗对会议文件进行删减和修正。(46)教宗庇护四世本人对特兰特会议的所有文件是非常熟悉的,而且,对于某些内容也是有着很大的保留意见。

然而,在“对相关内容”“深思熟虑”并听取“诸位可敬的枢机兄弟”的意见之后,教宗庇护四世还是毫不犹豫地“批准”了多有龃龉且对教宗制度做出诸多限制的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47)1564年1月26日,即在教宗特使从特兰特城返回罗马之后不久,庇护四世便召开御前会议听取特使们的汇报,然后直接做出决定:“对于在已故教宗保罗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以及在朕当政时期由此次圣公会议制定和阐论的所有教令和每一份教令,一律予以批准确认;朕下令,所有基督信徒都必须接受并毫不亵渎地遵守这些教令”。(48)如果单从这份简短的确认令来看,特兰特会议对教宗制度所作的各种修正或限制似乎都将得到“毫不亵渎”的执行,天主教系统内的地方教会(或者说民族教会)(49)的自主权也将获得新的生机。

不过,与这种“全盘认可”的做法相映成趣的是,1564年1月26日,亦即在庇护四世对特兰特会议文件做出“全部批准”的决定之日,罗马教廷又另行公布了大异其趣的“依天意而为教宗的吾等至圣之主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兰特圣公会议所颁之谕令”。在该谕令中,庇护四世虽然也要求所有天主教徒必须遵守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但是,其真正主旨却如该谕令所言:“为了让所有人都能够对这一决定有一更清楚的了解,朕特意通过目前这份谕函之中所述内容来对那些教令予以批准确认,并通过目前这份谕函之中所述内容来对一切人等做出规定,要求他们必须接受并遵守那些教令。”(50)很显然,这份谕令之中的“所述内容”才是理解和执行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的基石,任何人都不能偏离这一谕令去理解“特兰特”。实际上,教宗的这份谕令已经成为凌驾于特兰特会议所颁一切教规教令之上的最高指示,其根本用意在于垄断对特兰特会议教规教令的解释权。庇护四世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达此目的。

其一,强调特兰特会议赋予教宗的特权。如前所述,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中,与教宗特权和教宗制度有关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杂糅性。然而,在1564年1月26日颁布的这份谕令中,教宗闭口不谈特兰特会议对教宗制度所作的各种制约,相反,他却将注意力完全集中在特兰特会议对教宗的“尊崇”方面。谕令写道:“在一次公开的全体会议上,此次圣公会议本身制定了一份教令,请求朕对此次圣公会议在朕当政时期以及朕的两位前任当政时期制定的所有教令予以批准确认;这种做法既是此次圣公会议对教廷的尊重,同时也是在因循古代圣公会议的传统做法。”然后,谕令又以明确的口吻规定只有罗马教廷才有权对特兰特会议的文件进行解释,而且再次强调这一权力也是特兰特会议本身赋予教宗及教廷的:“不论何人,如果他认为此次圣公会议所颁教令在某些地方存在表述不清、界定模糊之类的问题,而且,基于这一缘由,如果他认为需要对之做出某些阐释或决断的话,那么……要让他前往教廷那里以求解决之道,教廷乃是所有信徒的女主人,对于其权威,此次圣公会议亦以非常敬重的方式予以了承认……在那些教令问题上,如果出现什么难题或争议,其解释权和决断权悉归于朕,这一点也是此次圣公会议本身所明确规定了的。”另外,谕令还依据特兰特会议的某些规定而将天主教会的一切事务笼而统之地纳入教宗及教廷的掌控之中,关于这一点,谕令是这样表述的:“此次圣公会议还非常恰当地将以下事情委托给朕,即,对于所有教省而言,如果出现各种急需解决的问题,朕都将依据自己的判断,随时为之提供最为合适的解决办法;与此同时,朕宣布,在以上这些问题上,不论有人试图做出什么样的举动,不论做出这些举动的是什么样的权威,也不论其行为是故意的还是无心的,只要是与以上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

其二,严禁他人对特兰特会议成果擅自进行阐释。这是与教廷垄断会议文件解释权相辅相成的规定。首先,谕令阐释了作此规定的缘由:“假如允许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对此次圣公会议所颁教令发表自己的评论和解释,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歪曲和混乱现象。”其次,阐明了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对于所有人而言……如果未经朕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对此次圣公会议所颁教令发表任何形式的评论、注解、评注、附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阐释,不得以任何名义就这些教令问题做出任何决定,不得以某某做法能进一步加强人们对这些教令的信仰或某某做法将有助于这些教令的贯彻实施为借口而做出任何决定,也不得打着任何其他的幌子或以其他任何借口就这些教令问题做出任何决定。”为了保证这一规定能够得到遵守,谕令对违反者施以严厉的处罚:“如果违规者是高级教士,那么,他将被禁止进入教会;至于其他人,不论其拥有什么样的身份,都将依其行为本身而被处以绝罚。”

从庇护四世的这份谕令可以明显看出,此前对会议文件所作的“全盘认可”只是战略上的权宜之计。在充分利用会议赋予教宗各种权力的前提下,庇护四世已经将那些有可能令教宗及教廷陷入尴尬的条文推到了幕后。不仅如此,在教宗的这份谕令中,特兰特会议已经摇身一变,其原本颇为复杂的多面形象已经转而演变为全面支持罗马教宗、赋予罗马教宗以一切权力的一次会议。在以后的岁月中,罗马教廷虽然遇到了地方主教以及世俗力量的抵制,但它却在“特兰特大旗”的护卫下逐步稳住阵脚,进而将天主教会的圣统制发展到了极致。

根据以上所述,不难对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做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回答。在教宗特权及教宗制度问题上,特兰特会议虽然比较谨慎,但也并非如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无所作为。在这个问题上,特兰特会议之所以给人以无所作为的印象,其重要原因在于罗马教廷迅速控制了对特兰特会议文件的解释权,而且,对于一切存有争议的问题,罗马教廷几乎毫无例外地通过采取“不予讨论”的做法而予以搁置。(51)在这种绝对权威的绝对控制下,人们也就只能随着罗马教廷的解释而人云亦云。不过,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对于处在教宗版本的“特兰特体系”笼罩之下的近现代社会而言,对特兰特会议的本原缺乏完整的认识,似乎情有可原。然而,随着20世纪60年代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简称“梵二会议”)的召开,绵延400年之久的“特兰特体系”在天主教世界已经基本瓦解,人们已经可以自由地对特兰特会议文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解读。(5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特兰特会议的认识还停留在原有层面,那只能说明我们尚未真正走进特兰特会议文件的深处,尚未真正理解当年特兰特会议参加者在成分上的复杂性以及他们在教宗制度上的矛盾心态。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对特兰特会议的理解就仍将处于误读状态,对近现代天主教会史的理解也就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误差。

*匿名评审专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笔者的合作导师、英国伯明翰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罗伯特·斯旺森(Robert Swanson)教授亦提供了许多具体指导和帮助,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责任编审:姚玉民

注释:

①即天主教会所说的“特兰特圣公会议”(the Sacred Oecumenical and General Council of Trent)。特兰特(标准意大利语写作Trento,但意大利的不少方言都将之写成Trent;其拉丁文名称写作Tridentum),又译特兰托、特伦托、特利腾、脱利腾、天特,等等。

②A.D.Wright,The Early Modern Papacy:From the Council of Trent to the French Revolution,1564-1789,Essex: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00,pp.1-2.

③陈文海:《近代西方天主教会的“角色困境”——以亚文化之间的认知差异为视角》,《历史研究》2008年第4期。

④特兰特会议之后,在罗马教廷的主导下,围绕这次会议出现了诸多演绎。因此,在考察近现代天主教会史之时,应注意最初的“特兰特会议”与经过演绎后的“特兰特体系”之间的关联与差别。(参见陈文海:《近代天主教“特兰特体系”虚实考论——以〈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为考察基点》,《学术研究》2010年第8期)

⑤关于天主教会召开特兰特会议的动机,最近几十年来西方学术界提出不少新的看法,其主要观点在于强调天主教会对自身进行改革的连续性,并尽力淡化天主教会与新教之间的矛盾与分歧。正是基于“教会合一运动”这一新的社会思潮之需要,西方不少学者提出,应以“天主教会改革”(the Catholic Reformation或the Catholic Reform)这一提法来取代由德国著名史学家兰克(L.von Ranke,1795-1886)19世纪30年代开始推广使用的“反宗教改革”(the Counter-Reformation)这一传统概念。(参见R.Pochia Hsia,The World of Catholic Renewal,1540-177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1-4)“天主教会改革”这一概念的提出,拓宽了人们的研究视野,也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不少中国学者支持西方学者的上述观点。(参见孙立新:《试论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教改革概念》,《世界历史》1994年第4期;王新中:《对欧洲中世纪晚期天主教改革性质的理论思考》,《山西师大学报》2001年第2期;刘林海:《西方史学界宗教改革研究中的新理论探究》,《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付亮:《历史学术语之争——以“反宗教改革”为例》,《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增刊)笔者对上述新观点持保留意见。实际上,从罗马教廷为召开或续开特兰特会议所颁发的各种文件可以看出,天主教会之所以16世纪中叶掀起声势浩大的自我“改革”运动,与新教派别的崛起和挑战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正视天主教会与新教派别这段剧烈的碰撞和争斗,并不会影响现代西方社会中基督教各派别之间的和解与统一;相反,却能够让人们更清楚地认识近代以来西方社会为这一争斗所付出的沉重代价,更好地发挥历史的警示功能。笔者在《〈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译注》(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译者序言“关于特兰特会议及会议成果的几个问题”中有较为详细的分析。

⑥关于新教对教宗特权及教宗制度的抨击,可详见马丁·路德的几篇檄文,Jaroslav Pelikan and Helmut T.Lehmann,eds.,Luther's Works,Philadelphia:Fortress Press,1970,vol.39,pp.55-104,247-299; 1966,vol.41,pp.263-376.另可参阅Hubert Jedin,A History of the Council of Trent,vol.I,trans.Ernest Graf,London:Thomas Nelson and Sons,1957,pp.166-196;托马斯·马丁·林赛:《宗教改革史》上册,孔祥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00-216页。

⑦萨皮是最早展开特兰特会议史研究的教会学者之一,见Paolo Sarpi,The History of the Council of Trent,trans.Nathaniel Brent,London:Printed by Robert Barker and John Bill,1620(此书是萨皮著作的早期英译本,语言风格及文字拼读与现代英语存在较多差异),但是,这部著作具有颇为浓烈的“神学论战”色彩。19世纪中叶以后,以注重客观记述为重要特征的兰克学派兴起,多种新版本“特兰特会议史”先后面世,如Theodore Alois Buckley,A History of the Council of Trent,Compiled from a Comparison of Various Writers,with a Chronological Summary,London:George Routledge and Co.,1852; Richard Frederick Littledale,A Short History of the Council of Trent,London:Society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Knowledge,1888.20世纪中叶前后,西方学术界对特兰特会议史的研究也曾取得颇为出色的成果,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德国著名史学家胡贝尔·叶丁(Hubert Jedin)所著的4卷本《特兰特会议史》(Geschichte des Konzils von Trient,Freiburg:Herder,1947,1957,1970,1975),不过,只有前两卷被译成英文,即Hubert Jedin,A History of the Council of Trent,vol.I,1957; vol.II,1961.近年来,在特兰特会议史研究领域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法国年轻史家阿兰·塔隆(Alain Tallon),其主要作品有La France et le Concile de Trente,1518-1563,Rome: de Rome,1997以及Le Concile de Trente,Paris,.du Cerf,2000.

⑧Trevor Gervase Jalland,The Church and the Papacy:A Historical Study,London:Society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Knowledge,1944,pp.445-455.

⑨N.S.Davidson,The Counter-Reformation,Oxford:Basil Blackwell Ltd.,1987,p.23.

⑩Giuseppe Alberigo,"The Council of Trent," in John W.O' Malley,ed.,Catholicism in Early Modern History,Missouri,St.Louis:Center for Reformation Research,1988,p.218.

(11)John W.O' Malley,"The Council of Trent:Myths,Misunderstandings,and Misinformation," in Thomas M.Lueas,ed.,Spirit,Style,Story,Chicago:Loyola Press,2002,pp.214,218-219.

(12)例如,康斯坦斯会议(Council of Constance,1414-1418)、巴塞尔—费拉拉—佛罗伦萨—罗马会议(Council of Basel-Ferrara-Florence-Rome,1431-1445)以及第五次拉特兰会议(Fifth Lateran Council,1512-1517)都曾就圣公会议与教宗的关系、教宗的选举以及教廷的改革等制定过专门教令。详见Norman P.Tanner,ed.,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London and Washington D.C.:Sheed & Ward Limited and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0,pp.407-410,438-439,466,600-603,614-625.

(13)《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有多种文字的版本,最早的是特兰特会议结束后的第二年(1564年)由威尼斯学者兼印刷商保罗·马努蒂乌斯(Paul Manutius,1512-1574)负责编辑并经由教宗庇护四世(Pius IV)批准的拉丁文版本(Paul Manutius,Canones et Decreta Oecum.et Generalis Conc.Tridentini,Rome,1564)。18世纪末,著名天主教学者、鲁汶大学(今属比利时)神学与教会法教授勒普拉(Le Plat)以1564年版本为基础编辑完成新版的《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Concilii Tridentini Canones et Decreta,Antwerp,1779; Madrid,1786)。1848年,英国学者沃特沃斯(J.Waterworth)将勒普拉的拉丁文本译为英文(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London:Burns and Oates,Ld.,1848),在此之后的一个多世纪中,该译本一直是英语世界中最为流行的版本。当然,后来也出现过其他英文译本,比如宗教学者施罗德翻译的《特兰特会议教规教令集》(H.J.Schroeder,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Council of Trent,Rockford,Illinois:TAN Books and Publishers,Inc.,1941年第1版,1978年第2版)。不过,施罗德的英译本所依据的是1859年的那不勒斯拉丁文版(Neapolitan edition),而那不勒斯版则是从1834年罗马教廷发布的“罗马版”(Roman edition)复制过来的。从内容上来说,1834年的拉丁文本比1564年的拉丁文本多出两章(见施罗德英译本第259 267、273-278页)。从用词上来说,1834年的拉丁文本和1564年拉丁文本相比也有一些调整。另外,20世纪70年代,诺曼·泰纳主编了一套完整的《历次圣公会议教令集》(Norman P.Tanner,ed.,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意大利文版本,Bologna:Instituto per le Scienze Religiose,1972;英译本,London and Washington D.C.:Sheed & Ward Limited,and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0)。在这部教令集中,特兰特会议文献放在第2卷的开篇,其底本是1853年的“莱比锡版”(Leipzig edition)拉丁文本(Canones et Decreta Concilii Tridentini),而这个拉丁文本是由李希特(E.L.Richter)和舒尔特(J.F.Schulte)合作编辑完成的。不论从内容还是从编排方式来说,泰纳的这个版本都与最初的版本有较大差别,特别是其内容被精简了不少。泰纳团队或许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在英文版本中又将16世纪中叶马努蒂乌斯版本中的某些内容附注在行文之中。因此,从贴近原始文献这一角度而言,不论是施罗德版本、还是泰纳版本,都不如沃特沃斯版本。鉴于这部文献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笔者以沃特沃斯英文版为底本,将之完整地翻译为中文并对其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注释(中文本《〈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译注》总字数约为40万字)。

(14)从标题来看,在特兰特会议颁布的众多教规教令中,明确提及教宗权力问题的只有一处,即第13次会议(1551年10月11日)公布的“关于改革之教令”,其中,第8章的标题是“牵涉主教的那些重大案件将由教宗审理”。从标题即可看出,这章内容是以维护教宗特权的面貌出现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章的标题与教宗特权问题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即第24次会议(1563年11月11日)“关于改革之教令”第19章,其标题是“那些应急擢升委任状、预先委任状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委任状均被废止”。这个标题本身并没有提及“教宗”一词,但是,标题中所说的那些委任状都是特指由教宗签发的委任状。可以看出,这章内容是以隐性方式对教宗特权进行限制的。另外,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的小标题中,还有几处涉及“教廷”的权威问题,其中最为重要且有决定意义的是第25次会议(1563年12月3-4日)“关于改革之教令”第21章,其标题是“在一切事情上,罗马教廷的权威都将保持完好无损”。详见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89,228,277.

(15)吉奥瓦尼·莫洛内(Giovanni Morone),罗马枢机主教。1557年,教宗保罗四世怀疑他信仰异端而将之囚禁于罗马。1559年保罗四世死后,莫洛内获释,教宗庇护四世宣布他无罪。1563年,莫洛内被任命为特兰特会议主席。

(16)参见Giuseppe Alberigo,"From the Council of Trent to 'Tridentinism,'" in Raymond F.Bulman and Frederick J.Parrella,eds.,From Trent to Vatican II:Historical and Theological Investigation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p.19-37.

(17)详见Hubert Jedin,A History of the Council of Trent,vol.I,1957,pp.166-196;另见托马斯·马丁·林赛:《宗教改革史》上册,第二编,第214页。

(18)Hubert Jedin,Papal Legate at the Council of Trent:Cardinal Seripando,trans.Frederic C.Eckhoff,St.Louis and London:B.Herder Book Co.,1947,p.179.

(19)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4.

(20)有学者做过统计,在整个特兰特会议期间,先后有270位主教参加会议,其中,意大利人187位,西班牙人31位,法国人26位,德意志人只有2位。在最终文件上签署姓名的总共有255位教会人士,其中,至少有189位是意大利人。来自意大利的这些会议代表在经济上大都不是非常富裕,他们对教皇的依赖程度较大。详见A.G.Dickens,The Counter Reformation,London:Thames and Hudson,1968,p.109.

(21)在15世纪的康斯坦斯圣公会议上,投票表决是以国家为单位进行的,而且,所有参会的主教、修道院院长以及神学家均有权参加投票。特兰特会议则改回古代的传统做法,即采取一人一票制,而且只有主教及主教以上的圣职人员以及几大修会的会长才有投票权。参见A.G.Dickens,The Counter Reformation,p.109.

(22)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14,282.

(23)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24,162,276.

(24)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51,89,101,212,175,236,279.

(25)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58,101,255,276,281.

(26)详见A.G.Dickens,The Counter Reformation,pp.9-18.

(27)参见Michael A.Mullett,The Catholic Reformation,London:Routledge,1999,pp.1-28.

(28)A.G.Dickens,The Counter Reformation,pp.107-108.

(29)参阅Kenneth Scott Latourette,A History of Christianity,vol.2,New York: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1975,pp.866-873.

(30)参见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1-253.在该书的“史论部分”,作者详尽描述了会议进程及其间的各种争执,并详细交代了每份会议文件的表决结果。

(31)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58,101,255,276,204-207.

(32)处于代管状态的修道院(commendatory monasteries)。代管,拉丁文写作“in commendam”,按照中世纪及近代前期的教会法,如果某一有俸圣职出缺,那么,在委任新的持有人之前,该圣职由某一圣职人员(通常为主教)代为管理,而且代管人享有与该圣职相关的各种收益。1836年,天主教会取消了这一做法。

(33)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251.

(34)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212.

(35)巡访(visitation),亦称“巡视”、“视察”,有“纠偏”或“惩治”之意。依据教会法的规定,教会上层领导每年均要在一定时期内察访辖区内的各个堂区和相关机构,而且要对这些堂区或机构的圣职人员的品行进行考核。对于教会上层领导而言,巡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6)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256.

(37)真意保留(mental reservation),亦称“意中保留”或“心中保留”,指说话者或写作者的原意与其表面意思不尽相同;在这里是指教宗通过委婉的方式将某个有俸圣职或其他职位指派给某人的那种隐晦做法。

(38)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228-229.

(39)有继承权的助理(coadjutor),通常是指助理主教(coadjutor-bishop),这是由教宗任命的一种领衔主教,协助当任主教管理教区,并享有主教职位继承权。

(40)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262.

(41)在古代及中世纪时期,主持丧葬礼仪之所得一直是教区或堂区额外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近代早期,这一规则一度弛废,但特兰特会议对之进行了修正。不过,在现代天主教会中,由教区收取丧葬费用的做法已经消失,相关收入及相关权利已完全归属堂区神父。简单而言,在这个问题上,堂区神父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如果堂区居民死后安葬在本堂区,其本堂神父则有权享有与此相关的捐赠。其二,如果堂区居民死后安葬在本堂区以外的地方,’死者家属仍须向本堂神父缴纳四一捐(a fourth of the dues,拉丁文称作quarta funeralis或quarta funeralium,丧葬费用四分之一的额度)。按照天主教会的说法,收取这类费用是合法的,这是因为堂区居民与堂区神父之间存在着一套权利义务关系,即:神父为死者生前的一生付出漫长的属灵劳动,而付出劳动就应有所收获;同样道理,死者曾从神父那里获得过诸多照应,因此理当以合理的报酬向神父表示谢意。

(42)“海洋”(mare magnum),中世纪及近代西方对教宗谕令的一种通俗称谓,意指教宗给予人们的恩惠有如海洋之浩瀚。

(43)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184,222,240,268,270.

(44)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29,101,215,243.

(45)从参会人员的宗教派别来看,特兰特会议实际上就是天主教徒的一次集体会议,东正教会并无代表参加会议。至于新教徒,特兰特会议曾呼吁他们参加会议,并多次颁布名曰“给予抗议宗教徒的通行许可”之教令,其中不仅承诺给予新教徒以安全保证,而且给予他们以各种各样的“自由”,例如,“可以自由交换意见,自由提出建议,自由讨论本圣公会议准备讨论的那些事情;可以自由且安全地前来参加这次基督教圣公会议,可以在那里停留和暂居;可以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提交建议,而且想提多少条建议就可以提多少条;可以与教父们进行协商,也可以与由本圣公会议选派的人士进行讨论,而且,在与他们进行辩论的时候,不得有任何的谩骂和侮辱行为;不论何时,只要他们有意,可随时离会”。详见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91.不过,这份“通行许可”中最为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它只赋予新教徒“聆听”权和讨论权,而闭口不谈新教徒在审议有关教规教令时的投票权和表决权。因此,虽然在特兰特会议第二阶段期间有几位新教徒代表到达了特兰特会议现场,但这丝毫不能改变特兰特会议的“纯天主教”性质。至于会议期间出现的各种争执,则都是在天主教这一基本框架之中产生的。也正因如此,后世的各新教派别一直不承认特兰特会议是“圣公会议”。

(46)参见Theodore Alois Buckley,A History of the Council of Trent,Compiled from a Comparison of Various Writers,with a Chronological Summary,pp.502-518.

(47)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284.

(48)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284-285.

(49)参见A.G.Dickens,The Counter Reformation,pp.121-122.

(50)庇护四世的谕令详见J.Waterworth,ed.and trans.,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pp.285-289.本段文字后所引该教令中其他内容,不再一一注明。

(51)参见Giuseppe Alberigo,"The Council of Trent," in John W.O' Malley,ed.,Catholicism in Early Modern History:A Guide to Research,St.Louis,Mo.:Center for Reformation Research,1988,pp.219-223.

(52)特兰特会议本身以及后世逐步演绎形成的“特兰特体系”的确具有深远的影响,即便在“梵二会议”之后的当代社会,天主教会也没有完全走出特兰特会议的影子。但是,在此之后,对特兰特会议文献的研究和解读已不再成为禁忌。参见Joseph A.Komonchak,"The Council of Trent at the Second Vatican Council," in Raymond F.Bulman and Frederick J.Parrella,eds.,From Trent to Vatican II:Historical and Theological Investigation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p.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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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伦特会议对教皇制度的矛盾态度--基于特伦特会议宗教法规汇编的分析_南非兰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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