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帛文献释读札记三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札记论文,文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上世纪初叶以来,地不覆宝,大量简牍帛书陆续出土,为文献学、历史学、语言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提供了崭新、真实性的“同时资料”或“准同时资料”。一个世纪以来的简帛出土文献研究,业已取得了辉煌成就。但由于残篇断简及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简帛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仍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笔者在研读简帛文献过程中,管见三则,以就教于方家。
1 曾侯乙墓简所见之合文“”
《曾侯乙墓简》129:“晶(参)漆甲,黄纺之縢。”“”字,整理者注194:“‘’亦见于曾姬无恤壶,从马匹声,即马匹之‘匹’的专字。”[1][p523]按,简文中的“”并非“马匹”之“匹”的专字,而是“匹马”之合文而省略了合文符。《曾侯乙墓简》中该字共出现6例,其中3例后面有合文符:
(1)简130:“(匹马)索(素)甲,紫市之縢。”
(2)简131-132:“(匹马)甲,黄纺之縢。”
(3)简210:“七大夫所大宰(匹马),大尹两马,宫厩尹一马,少师两马。”
3 例没有合文符,除上列简129外,其它2例为:
(4)简131:“三画甲,玄市之縢。”
(5)简141:“□所造卅之甲。大凡八十马甲又六马之甲。”
有合文符的3例为“匹马”之合文无疑,而没有合文符号的3例中,“”字位于“数词++(之)+甲”的语法框架中,但汉语史上“马匹”之“匹”没有称量“甲”的语法功能,《曾侯乙墓简》中称量“甲”的专属量词为“真”,凡18见。
如果将其理解为省略了符号的合文,“数词+匹”组成数量结构,修饰限定“马”;“匹”为“马”的专属单位量词上古多见,《尚书·文侯之命》:“马四匹。”“数+量+名”结构共同来修饰中心词“甲”,既合乎语法,也更文从字顺。
因此,《曾侯乙墓简》中所见“”字均为“匹马”之合文,只是当时书写者漏写了合文符。“合文”这一特殊文字现象早在甲骨文、金文中就已广泛应用,但在当时并没有合文符,春秋晚期合文符的出现使合文更易于识读,但另外一些不使用这一符号的合文则有时不易判断。[2][p397]而这种漏写合文符的情况在简帛文献中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包山楚简》中合文使用非常普遍,绝大多数都有合文符,但“夫(一夫)”则一般都不用合文符号。
2楚简所见之量词“真”
《曾侯乙墓简》61:“二真吴甲,紫滕。”整理者注130:“简文‘真’是‘甲’的量词,或疑当读为‘领’,但字音未能密切,待考。”[1](p518)此类“真”字,《曾侯乙墓简》中凡19见,均处在量词的语法位置上,例如:
(6)简138:“一真吴甲,繏縢;胄,帏。一真吴甲,紪(紫)组之縢;胄,帏,(櫜)。”
(7)简140:“□所(造)十真=(又五)真。大凡=(六十)又亖(四)真。”
简文中的“真”用作“甲”的量词是确切无疑的。从传世上古文献看,汉语史上“真”未见量词用例,而“领”用作“甲”的量词却是习见的,因此整理者认为“或当读为‘领’”,然“字音未能密切”。从语音上看,“领”为来母耕部,“真”为照三真部,来母字同照母字语音相差甚远;从形体上看,“真”、“领”二字相差亦远。关键的是,从汉语词汇史的角度来看,量词“领”的产生时代本身也是较晚的,按《汉语大词典》所引初始例为汉末荀悦《汉纪·宣帝纪》,《汉语大字典》所引初始例为南宋陆游诗,全面考察目前已经公布的全部先秦两汉简帛文献,量词“领”先秦简帛未见,最早用例见于《居延汉简》、《敦煌汉简》等汉代简牍文献。
其实,传世先秦文献中“真”有“身”义,如《庄子·山木》:“见利而忘其真。”陆德明释文曰:“司马云:‘真,身也。’”《淮南子·本经》“神明藏于无形,精神反于至真。”高诱注:“真,身也。”由“身”义引申虚化为表示“甲”的单位量词也是合情合理的,而不必读为“领”。后世文献乃至现代汉语中,“身”也常用作称量衣物、铠甲的量词。《包山楚简》中也有一例:
(8)简270:“馯(驭—御)右二(贞)(甲),皆首(胄),紪(紫)(縢)。”
“贞”当同“真”。从形体上看,上古“贞”、“真”二字形体很相近;从读音上看,“贞”为端母耕部,“真”为照三真部,上古音照三和端母相近,真部和耕部字音关系密切;从语法上看,也恰恰处在量词的语法位置上,文从字顺。
综合考察上古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真”用作称量“铠甲”的量词仅见于楚简,可见“真”的这种用法发源于楚地,但最终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并流传后世,而是被量词“身”、“领”等替代。这也启示我们出土文献中还有众多词汇是传世文献所未见的。
3汉简所见之“通”与“完”
“通”用作量词,先秦简帛文献未见,两汉简帛中既可以用作物量词,也可以用作动量词。《说文·辵部》:“通,达也。”用作“书信”的单位量词可能由此引申而来,例如:
(9)《居延汉简》3.25:“札五通,凡九通,以箧封,遣鄣卒杜霸持诣□。”
传世两汉文献亦可见,如《汉书·刘歆传》:“……皆古文旧书,多者二十余通,藏于秘府。”刘世儒先生认为:“‘通’作为量词是从‘通括’‘通彻’义转来的。如宋释道挻《阿毗昙婆沙论序》:‘请令传译理味,……至丁卯岁七月上旬都讫,通一百卷。’‘书一通’的‘通’正就是由这样的用法引申出来的。”[3](p162)《孟子·告子上》:“奕秋,通国之善奕者也。”可见“通”之“通括”义产生甚早。但从早期用例看,“通”作物量词最早是称“书信”、“文书”等物品,而书信文书是送达对方的,与“通括”义联系较少,故我们认为“通”的物量词义可能来源于其本义“到达”之义。
由本义“到达”义亦可引申为表示动作行为次数的动量词,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动量词“遍”或“次”。刘世儒先生认为:“‘通’作动量,大约在东汉期间就已经萌芽。”[4][p259]但没有确切例证,所举最早例证为曹操《船战令》。其实,动量词“通”早在西汉就已经萌芽,如刘向《说苑·正谏》:“宾客谏之百通,则不听也。”“谏之百通”即“谏之百次”、“谏之百遍”之意。但有学者认为:“刘向此书原为二十卷,散佚剩五卷,后经宋曾巩搜辑,复为二十卷,所以此书能否代表西汉语言,尚有疑问。”[4][p25]从两汉简帛文献看,动量词“通”已经产生了。
两汉简帛文献中量词“通”非常常见,但由于断简残文以及对简文文意理解的不同等诸多原因,学者们对量词“通”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或认为是物量词,或认为是动量词。如《额济纳汉简》凡3见:
(10)《额济纳汉简》2000ES7SH1:4:“界亭常月十日、廿日、晦日夜举苣火各一通。”
(11)又,2000ES9S:14:“□□□三日复举苣火二通。”
(12)又,2002ESCSF1:18A:“下一苣火一通。八月庚戌。”
《居延新简》凡5见:
(13)《居延新简》EPT608:“苣火二通,如时付临桐。”
(14)又,EPT53.104A:“□行,夜举苣火二通。即昼见虏三四百骑以下,”
(15)又,EPF22.392:“虏犯入塞,随河下行,夜举火二通。”
(16)又,EPC36:“四月庚戌平旦,众骑,亭举地表下一苣火再通,日中复举地二单表一通,通府。谓不侵候长辅等,推辟界中,具言”
《居延汉简》凡14见,例如:
(17)《居延汉简》13.2:“到北界,举坞上旁蓬一通。夜,坞上”
(18)又,39.20:“出坞上苣火一通,元延二年七月辛未”
(19)又,332.5:“乐昌隧长己,戊申日西中时受并山坞上表再通,夜人定时苣火三通,己酉日□”
(20)又,332.13:“午日下餔时,受居延蓬一通,夜食时,堠上苣火一通,居延苣火”
(21)又,428.6:“二十日、晦日举堠上一苣火一通,乃中三十井□”
(221)又,486.49:“出堠二苣火一通。”
(23)又,126.40、536.4:“临莫长留人戊申日西中时受止虏隧坞上表再通、坞上苣火三通”
(24)又,43.11:“八月三日丁未,日餔时,表二通。”
(25)又,170.4:“九月乙酉日出五分,北一表一通,又蚤食尽北连表一通,受卒同”
(26)又,349.11:“坞上旁蓬一通,同时付并山。丙辰日入时,”
(27)又,349.29、536.3:“火一通,人定时受坞上苣火一。”
简文中的“通”,陈练军[5]、陈近朱[6]均认为是动量词,但未做考释;黄盛璋先生则认为“旁蓬一通”中的“通”为物量词[7],魏兆惠、华学诚也认为:“居延汉简中出现的‘举火一通’,‘举旁蓬一通’等中的‘通’均为物量词,其实就是指燃烧火把的数量,不同‘通’数预示的敌情不同。”[8]
从汉简用例看,汉代实行三烽三苣制,正如陈梦家先生所云:“同一个烽台须同时放三烽、三苣,则必同时具三架烽表(烽火架)。”又:“汉简一苣火,二苣火,乃指放烽多少之数,至苣火、烽火、烽表之一通、再通、三通则有两种可能:一或指所放指时间,一通相当于一时;二或指应灭之次数,唐《烽式》‘凡放烽告贼者三应三灭,报平安者两应两灭’,一通似应即灭,二通、三通乃二应灭与三应灭。”[9](p160)按,“通”表示“时间”无论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献均未见用例,而作量词西汉已见,这里“通”也应看作量词为好,“一通”即应、灭一次。
从汉简简文看,燃烧火把的数量可以用“一苣火”、“二苣火”表示,如例(21):“二十日、晦日举堠上一苣火一通。”“一”是“苣火”的数量,“通”则是称量动词“举”的动量词,即在二十日、晦日堠上举一个苣火,应灭一次。又,例(22):“出堠二苣火一通。”即出堠两个苣火,应灭一次。例(25):“北一表一通。”即北方举一表一次。如将这些例句中的“通”视为物量词,则同名词“苣火”、“表”前的修饰语数词“一”、“二”文意复重,亦不合乎语法。从两汉简帛文献看,动量词“通”所称量的动作有“举”、“出”、“受”等,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可见“通”作为动量词的用法在汉代已经泛化,刘世儒先生认为“‘通’的一般用法是南北朝以后的事”,其实不然。
又,刘世儒先生又云:“在汉代‘通’也可以说‘完’,……对照来看,就可知‘通’的作为量词确是由‘通括’义转来的。‘通’指通体一贯,‘完’指完整无缺。两者在词义上本来就是可以互通的。”[4][p163]所举例证为《居延汉简》:“具木蓬一完”、“八月甲子买赤白缯蓬一完”、“出槀矢铜鍭二百完”、“具弩一完”、“兰冠一完”、“革甲廿完”等,并认为:“‘完’指完整,只要重在完整,适用范围可以是多方面的;看中心词义类的多样性可知。但这样用同‘具’字的部分用法实是重复,所以到了南北朝就只用‘具’,不用‘完’了。”[4](p72)但我们认为,《居延汉简》等“名+数+完”结构中的“完”并非量词,而是形容词“完整”、“完在”义。
首先,“完”在汉简中往往可以同“残破”义类词汇配合适用,如:
(28)《居延新简》EPT51.212A:“次吞熙卒高当,四月乙酉,入一,破耳。驷朢卒梁循一,破耳。四月乙酉,付第七卒冯忘一。伐胡卒任林一,完。止北卒孟轲一,完。第七卒冯忘一,完。武成卒赵通期一,破耳。第十四卒司马满一,破耳。吞北卒孙侥微一,亡籍。司马满亡。四月乙酉付□□出。”
(29)又,58.75:“稾矢五十,其四十六完,四毋茎。”毋茎,即无茎,箭杆缺失。
(30)又,48.17:“弩一,完。稾矢铜鍭五十,其十二呼,卅八完。”呼,或隶定为“斥呼”,即是坼罅。《集韵·陌韵》:“坼,《说文》:‘裂也。’亦作斥。”《集韵·祃韵》:“罅,或作呼。”《说文》:“罅,裂也。”故斥呼大约指箭身有破损、破裂,下同。
(31)《居延汉简》283.12:“稾矢铜鍭三百,其八十六呼、二百一十四完。”
(32)又,582.16:“其六十五两折伤,卅二两完。”
(33)又,498.9:“今余鐅二百五,其百五十破伤,不可用;五十五完。”
例(28)中的“”、“破耳”者与“完”者相对,例(29)中的矢“毋茎”者与“完”者相对而言,显然这里的“完”均为“完整”义,并非量词。
其次,在“名+数+完”结构中,数词和“完”之间往往还可以有其它量词,如:
(34)《居延新简》EPT51.90:“受六月余石硙二合,完。毋出入。”
(35)又,EPT2,58:“□□□皁复袍一领,完。”
量词“合”、“领”用来称量前面的事物,而“完”则是描述物品保存状况完好。数词和“完”之司也可以有其它描述性词汇,例如:
(36)《居延汉简》283.12:“六石具弩四,丝弦纬,完;五石具弩二,丝弦纬,完。”
由此可见,“名+数”结构和“完”之间没有直接语法关系。
再次,“名+数+完”结构中的名词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如矢、甲、兰、兰冠、服、弩、铜鍭、丝弦、丝纬、青绳、科、弦、梳、刀、盾、索等等。结合传世文献来看,两汉时期只有一个泛指量词“枚”,并不存在泛指量词“完”。例如:
(37)《居延汉简》10.5:“陷坚矢二百,完。”矢,王国维认为是短矢。《方言》卷九云箭镞“其三镰长尺六者,谓之飞。”镰通廉,《广雅·释言》:“廉,棱也。”古者箭杆长三尺,飞长尺六,可见确系短矢。[10](p175)
(38)又,14.22:“革甲廿,完。”
(39)又,26.33:“一,完。兰一,完。五十,完。兰冠一,完。”《说文·竹部》:“籣,所以盛弩矢,人所负也。”
(40)又,38.39:“稾矢铜鍭五十,完。兰、兰冠各一,完,毋勒。本受姑臧,完s丝弦一,完,毋勒。丝纬一,完,毋勒。”
(41)又,49.4:“第廿四靳干一,完。”靳干,靳通旗,旗干即旗杆。[11](p95)
(42)《敦煌汉简》827:“立徼枲把弦一,完。白丝承弦八,完。梳四,完。”
(43)又,1566:“杜【充】,□刀一,完。鼻缘,刃丽厉不硁,神爵四年缮。盾一,完。元康三年,南阳工官造。”
(44)《额济纳汉简》14A:“第七隧蓬承十丈索一完”
(45)又,14B:“第七隧承索十丈一完。”
两汉时期,泛指性量词“枚”已经发展成熟,使用频率也已相当高,[12]因此两汉并不存在一个泛指性量词“完”。
与“完”处在同一语法位置上的还有“见”字,例如:
(46)《居延新简》EPF8.2、8.3:“第十八:铁铠、鍉鍪各亖,见。丝承弦六,见。米糒三斛。六石具弩二,见。枲长弦三,见。兰□□稾矢铜鍭百,见。六石具弩二,见。弩三,见。矢铜鍭二百,在部。幡三,见。靳干在部。”
这里的“见”同“完”一样,显然也是“见在”义,而非量词,如《居延新简》EPT22.176:“第三部。弦亖十亖。囊矢三千五十,见二千二百五十五。侯长言簿出桼百九十五。矢二千五百五十,见千九百六十六,少。今簿出矢二百八十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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