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律是实现精神文明的最高途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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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自律是精神文明的最高实现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神文明论文,道德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立足点或根本途径究竟是“他律”性的法制,还是“自律”性的道德?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见解。笔者是主张后一种见解的,即:道德自律是精神文明的最高实现方式。这种观点当然不是要排斥法制,而是要强调:法律的制定无一例外地是以一定的伦理价值体系为依托,没有道德理念的萌生和阐释,便没有法律制度的确认与推行。在现代文明国家,社会的大部分道德规范都被纳入到了法律体系之中。事实上,观念形态的法律即法律思想本身就是一种伦理学说。法律制度与道德教化从来就是互渗互补的,法制要得到卓有成效的实施,就必须把外在的强制性机制内化为人民心中的道德律令,这是一个变强制为自觉、变他律为自律的过程。此外,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它靠利益来调节人的行为,关注的是行为的外在效果而不是内在动机。因此,法制对于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造就人们的完善人格是无能为力的,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滋长。因此,那种认为法律强制高于道德教化,甚至认为法制化是健康社会的充分条件的见解,是十分片面的。

一、道德“应然”是立法的生长点

法制观念是近代以来人类最伟大的思想成果之一,它是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诸多原则的综合,包括人格独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自由平等、正义、普选、权力制衡、法律神圣等等意识。笔者认为,法制作为思想和观念,同启蒙思想家的伦理学说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洛克、孟德斯鸠、爱尔维修、卢梭等人关于法制问题的著述,同时也可以看作是关于伦理问题的著述;他们对未来美好社会的设计与描绘,与他们心中的价值判断(“应当如何”)是完全吻合的。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与道德相对的法律,指的是那种可操作的、作为已然事实的社会机制,而不是观念;不仅如此,从发生学的意义上看,法律规则的制定,必须以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伦理价值体系为依托。法律不能仅仅因为它与强力结合在一起就获得了它强制性的正当理由。其实法律的强制性,归根结底来源于道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一种内在的强制,其力量是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可见,法律的原则必须与道德律的原则相一致,换句话说,道德律构成了法律强制性的内在根据。

从历史上盾,法制原则均出自思想家的价值观。众所周知,人格独立和人格意识的根源是自由意志论,是由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首先提出的。在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那里,人权、人民主权论与社会契约说更是密切相关。让·雅克·卢梭指出,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是自由、独立和平等的,他们通过自由协商、订立契约,并严格加以遵守,这就组成了法制的国家;国家既然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那么人民就是国家当之无愧的主权者,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立法权;人民与政府及行政官吏的关系,是主权者与执行者(即公仆)的关系,人民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委托或撤换他们。权力制衡和法律神圣学说更是启蒙思想家对人性的缺陷加以透视和剖析的产物,而任何形式的人性论,毫无疑问是归属于伦理学范畴的。爱尔维修明确指出:“卢梭先生徒然不断地重复说:‘所有的人都是善良的,天性的最初行动都是正当的’。实际上人类之所以必须有法律,就证明了事实与此相反”〔1〕。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我们有一条颠扑不破的经验:凡是有权力的人,总要滥用权力,非碰到限度不能制止”〔2〕。 这两位启蒙思想家讲的是同一个意思,即人性是有弱点的,每一个人在原则上都会犯错误,从而会造成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所以,只有建立起至高无上的法律规则来约束所有的人,才能实现扬善惩恶,使社会的安宁和公众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看来,这些思想家之所以能给18世纪欧洲那种沉闷、腐朽的社会注入清新的空气,并由此引发了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就在于他们为世人描绘和展示了一幅美妙的价值理想的蓝图。这些充满了深知远见的道德学说,是一道消解剂,造成了对旧观念和旧制度的革命性的拆构;同时它们又是一付催生素,直接导致了新制度的创生。当法国的《人权宣言》庄严问世时,谁都看得出那里面凝结了这些伟大思想的精华。《人权宣言》在法国大革命的战斗洗礼中被新生的制宪会议通过,并随即成为第一部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前言,即基础理论部分。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已然”的和有形的社会机制,那么它的确立则是以一种“应然”的和无形的道德理想为基础和出发点;无论从学理的层面还是从历史事实的层面来考察,都可以看出:道德理想的阐释在先,法律制度的形成在后。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道德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例如,法律规定不得偷盗、抢劫、强奸,不得作伪证,不得侵吞公共的和他人的财物,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出身、种族等的差别而遭到歧视,等等。所有这些以强制性的法律为形式确定下来的行为规范,其前身无不是这样那样的价值判断或道德规范。在现代国家,法律所体现的总是这个国家占支配地位(或官方所倡导)的价值观,可以说,越是文明发达,越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其法律法规中的道德内涵就越多。

中国文化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政治与伦理的一体化,因而在中国,礼(即道德理想)与法(即法规制度)的联系就更为密切和直接。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纲常之礼既是各种法、典、律、令的支撑点,更是其最基本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在对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进行说明时,也表述了法律以价值理想为基础的思想。他指出,在宪法中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是为了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晰、明确、正确的道路可走。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是近代以来无数志士仁人为拯救民族危亡而长期摸索、历经磨难后得出的历史结论,是中国共产党人为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和废除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经过血与火的奋斗而实现的崇高价值理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变型的新时期,这是一个思想观念(尤其是道德观念)的大变革时期,与之相适应,它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法规迅速建立和健全的时期。市场经济空前强有力地催生和强化了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规制度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涵盖了合同自由、责任自负、公平竞争、经济民主、诚实信用等道德内容。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当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面逐渐暴露出来的时候,社会中既存的道德观念又要求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等关系,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了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利义观念,形成了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正是在这些道德观念的指导下,全国人大才通过或修订了相应的法规。 比如, 《刑法》第140 条至231条,具体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金融诈骗罪及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处罚措施;在此之前,还专门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显然,无论在受东方文明浸润的国度,还是在受西方文明熏染的社会,伦理价值体系都起着为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导航的作用。舍此,社会就会变成一叶没有航标、漂泊不定的孤舟,法律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二、他律只有转化为自律才能发挥最佳功能

有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道德的作用不如法制的作用那么可信和有效。其最有力的一个论据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不管人们怎样倡导和弘扬那些崇高、美好的道德品行,结果却是:具有这些道德品行的人们几乎总是吃亏碰壁;相反,那些心术不正、行为不轨的人却如愿以偿。乍看起来,这个理由的确很能说服人。它实际上是对康德提出的道德“二律背反”的一种复述。康德讲:真正道德的行为,必须是那些完全超乎外在功利的纯自觉行为;如果一个人做好事只是希图回报(不论是物质的回报还是精神的回报),那么他就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康德接着又指出,虽然一个纯洁的人不应当将个人幸福作为追求的目标,可是,纯洁的人(即“好人”)却无论如何不该吃苦,事实上,恰恰是“好人”最应当享受幸福生活。康德曾为这种矛盾感到困惑不己。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将超功利与功利、将自律与他律绝对对立起来了,其结果必然是:要做好人,就只好吃苦,而要得到幸福,就不得不做坏人。这两个极端的结论显然都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其实,强调道德自觉,并不等于倡导超功利主义甚至禁欲主义。自律与他律虽然是一对矛盾,却并非不相容。我们今天强调道德自律,恰恰必须承认法制、规章的颁行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应当看到,道德规范具有层次性,它对普通民众的要求与对先进分子的要求是不可能相同的,因此道德应当而且必须与社会现实相联系,相匹配。但是不管怎么说,法制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性规范,只有通过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即变逼迫遵守为自愿遵守,才能发挥最佳效果;否则,任何法律都可能流于表面形式。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然而法律关心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不追究导致这种行为和后果的深层原因甚至间接原因;道德则不然,它塑造人的灵魂,建构外在行为的内在根据和自觉信念。法律从外部强制性地约束人的行为,道德则唤起人内心的自我约束。面对一个纯粹外在的权威(无论这个权威是神、人还是某种社会机制),人们多有恐惧而少有责任心;当他们发现这个权威也存在弱点时,便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其弱点来逃避惩罚,权威也奈何不得他们。真正的责任感出自道德自律。人们干任何一件事情,只要不是精神失常,都是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的,即具有决定和选择的自由: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惟其如此,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才负有道德上的责任。如果一个人认定:他曾经做过的事情和他正在做的事情对于他来说是无可避免的和唯一可能的事情,那么他就不能理解,他怎么可以由于自己的品行及其后果,而成为善人或恶人,从而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赞扬或谴责。一个有道德责任的人之所以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非是指,他本来可以避免他的某一种行为,这就是说,他是自由的。自由与责任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只有在充分自决的条件下,人才会萌发出真正的责任心。这就是道德自律,它是人的尊严的重要标志,是人的生命意义的重要内涵。

应当看到,人性中存在偏见和其他缺陷,所以需要借法制去加以防范;人性中又有向善的倾向,所以能够用道德来予以教化。法制与道德、他律与自律同为规范人的行为的手段,在内容上有交叉和重合的方面,在形式上也可以相互转化,因此两者不能截然分离。法律法规不仅要实际地发挥作用,以达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的目的,而且还要长期地和持之以恒地对人们进行教育,使之逐渐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律令。人是可塑的、理性的动物,他能够通过感化与修养来摆脱自己的丑陋、欠缺和低级趣味,从而实现自我提升和自我超越。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法律法规不仅是一道禁令,而且是一部教材,从中他们了解了立法的意义,懂得了借助法制,社会得以安宁,个人得以受益,并进而懂得了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他们就会自觉自愿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其实我们的先辈早就了解这一点,并创造出了一套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成功经验: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防范于先,以法惩治于后;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至仁政,以法渲染治世达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懔人的权威。撇开其中的封建内容不谈,这套治国经验对于我们今天的立法者,领导者和管理者仍然具有十分现实的启迪作用。

三、道德“应然”使人的生存具有意义

将法治看作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的那种观点,有一个基本的理由:伦理文明(即所谓“伦理本位”)是造成中国落后的根源之一,所以法制文明才代表了先进的和高级的社会形态,它必然要取代伦理文明。笔者认为,把法制与伦理分割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这种做法势必造成用法制贬抑伦理和排斥伦理的后果,这是一种视西方近现代畸形社会发展模式为中国的必由之路的思路。简单地把中国落后的根源说成是“伦理文明”,是很浅薄的,因为给伦理价值体系定位同这一体系本身所蕴涵的实质性内容并不是一回事。中国封建道德的核心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观念。毫无疑问,它严重地禁锢和窒息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当今的中国人永远也不应忘记那段“礼教吃人”的黑暗历史。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本位更确切地说是以宗法等级观念为本位,这当然是一种最落后最腐朽的东西,必须坚决摒弃。造成中国落后的另一个原因是重刑轻民,重人治而轻法治。如果说中国封建社会也存在某种法制的话,那么这种法制是完全不具有神圣性的。即是说,皇帝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他的行为完全不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不仅如此,皇帝的意志和言论就是法律,或具有法律的效力。在古代中国、只有刑法而无民法,普通百姓只有服从的义务,绝无正当的权利和权益。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追究,为什么在旧时代的中国人眼中,法律不是一种神圣权威,而只不过是君主手中的工具,为什么在中国历史上只有针对民众的刑律,却没有用以保护民众的民法?结论只能是,在那个漫长、黑暗的年代,中国从来不具备合适的土壤,来培植那些可最终转化为神圣法律的伦理思想或道德理念。

把西方的近现代发展简单归结为“法治文明”的产物,同样是肤浅的。事实上,对西方近现代社会造成巨大影响的是两种思想观念,即规范化、制度化、世俗化的生活理念(所谓的“工具理性”)和对人的存在本身及生命意义的终极性关怀(所谓的“价值理性”)。这两者都源于文艺复兴后期,特别是宗教改革之后逐渐兴起的新教伦理,那正是资本主义制度创立与初期发展的思想催化剂。新教伦理在两位美国早期思想家的阐释和发挥下,变成了两种对立的精神风格。乔纳森·爱德华兹对人类的坠落和宗教意识的淡化忧心忡忡,对人的自我反省和精神超越十分关切,对上帝救赎热烈向往。他的思想被拉尔弗·爱默生传承下来并发扬光大,进而演变成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与之相反,本杰明·富兰克林却是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化身。富兰克林在强调人的真诚和公正品质的同时,更加注重成就与利益。在他眼里,俭省、勤奋、真诚、正派等等,不过是赢得更大成功的必备品质。可见,爱默生代表的是一种高远和超逸的精神,它玄虚而无形,却能立足于彼岸来关照现实人生,从而起到净化人心的作用;富兰克林代表的则是一种低调和世俗的文化,它严谨而理智,便于操作,从而衍生出一个注重科技和物质进步、倡导制度化管理的现实社会。如果说这些美国早期思想家力图将两种价值观截然分隔、对立起来的话,那么与他们同时代的德国大哲学家康德却试图实现这两者的二元互补。康德通过对科学与非科学的严格划界,为宗教、伦理及形而上学保留了一席之地。他指出,这些学说无法由经验检验,无所谓真假对错,因而它们讨论的问题不属于知识论问题,也不能作为一种工具性和技术性的手段来进入操作和制度的层面。然而,它们却具有与科学同样重要和不可或缺的意义,因为它们关注人和人的生命意义,追求至善至美的境界,代表了一种理想,指明了一种应然价值度,人们可以借此寻找自己灵魂的栖息地,即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长期以来,我们在看待西方世界时,常常被它在物质功利方面的成就弄得头晕目眩、惊羡不己,于是在自觉不自觉中以它为楷模。其实我们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在资本主义早期,西方的社会生活被划分成了两个彼此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层面:一个是世俗的、日常的物质生活世界,一个是超越的、伦理的精神理念世界。从政教分离中获得新生的新教伦理,尤其是其中对现实社会的超越性观照和对生命终极意义的形上关切,不仅使社会朝气蓬勃,充满活力,而且使个人形神安秦。只不过,资本主义在其达到了稳固和成熟之后,却逐步走入了歧途。伴随着商业文明的巨大冲击波,大众的消费需求一再地被刺激起来。于是,享乐主义像瘟疫一样滋长、蔓延开来,人们原先所具有的那种灵魂的归属感和超越感被金钱和商品肢解、消蚀了,变得不复存在了,价值失范、精神贫血和物俗横流成为这个物质丰裕和科技发达的社会难以医治的病症。不可否认,当今的西方社会是一个法制比较完善的社会,但它显然不是一个健全的、美好的社会。丹尼尔·贝尔指出:“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清教的约束和新教伦理扼制了经济冲动力的任意行事。……当新教伦理被资本主义所抛弃之后,剩下的便只是享乐主义了”〔3〕。 除了欲求的膨胀、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匮乏以外,“现代主义的真正问题是信仰问题。用不时兴的语言来说,它就是一种精神危机,因为这种新生的稳定意识本身充满了空幻,而旧的信念又不复存在了。如此局势将我们带回到虚无。由于既无过去又无将来,我们正面临一片空白”〔4〕。 西方社会的畸形发展模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正在走向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清醒意识和高度警惕的,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江泽民同志才一再告诫我们,决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当然,倡导任何一种道德都必须与社会现实相联系,否则就只能是乌邦式的田园牧歌,那种强求甚至拔高大众道德水准的做法,是既不明智也行不通的。然而,向大众指明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让社会中先进分子作出表率,从而起到净化世风的作用,则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正因如此,六中全会《决议》再次强调了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方针,并提出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总而言之,如果说法律是功利性的,那么,道德则是超功利性的;如果说法律能起到约束人的外在行为的作用,那么道德则可以起到触及人的灵魂的作用;如果说法律是从消极的方面用“不应该”来制止人们做某些事,那么道德则是从积极的方面用“应该”来引导人们做某些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自律是精神文明的最高实现方式。

注释:

〔1〕《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66 页。

〔2〕《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4 页。

〔3 〕〔4 〕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 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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