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进化博弈论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农村土地论文,制度论文,博弈论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稿日期:2013-06-08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58(2013)07-0021-07
1 引言
在中国农村,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农民仅拥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农民集体所有权权能不健全、农民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等原因,使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只能在“暗中”进行,农业规模经营受到极大限制。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剧,需要大量农村土地转为城乡建设用地,促使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亟待改革。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研究是目前学术界研究热点,多数学者都是基于农村土地变迁历史进程探寻其中规律,并对农村土地变迁中的绩效、效率和公平、农民认知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研究[1-3]。部分学者利用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研究[4-6],另有学者采用进化博弈模型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农村土地非农化收益分配进行了分析[7-8],其中运用动态进化博弈模型分析制度变迁的有效性已被充分验证过[9-11]。在已有相关研究中,学者们仅运用农村土地制度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中的三者或者其中两者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分析,本文认为除了以上3个利益主体,在农村土地制度演进过程中还应加入农民集体这个重要的利益主体,因此,本文将运用动态进化博弈模型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集体和农民4方策略关系进行研究。
2 基于进化博弈论视角的中国农村土地多元动态模型的构建
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渐进式演进过程中,中央政府作为改革方案的设计者和实施者,在计划经济中引入市场调节因素,从而扮演着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微观主体只是新制度规则的接受者,地方政府仅仅是在这种纵向制度安排中起到上通下达的作用[9];地方政府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又充当微观主体的代表;农民集体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承担着政府代理人、集体产权代理人、社区管理者相互矛盾冲突的3项职能[12],农民集体作为目前农村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农村土地真正的经营管理者,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有其独特的性质;农民在动态博弈中处于劣势,但是又具有一定的创新诉求。基于各利益关系主体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中的关系和地位,做以下假设:
2.1 基本假设
(1)模型博弈参与者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集体、农民。
(2)假定在各阶段进化过程中,各参与者具有有限理性。其中,地方政府考虑的是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而非社会利益最大化,农民看重的是土地的社会保障性质而非短期的利益最大化。
(3)中央政府在博弈中采取的博弈策略遵循收益最大化,并追求社会风险最小化,即国家稳定得到保障,考虑各微观主体对改革策略的满意。因此,中央政府的效用函数表示为:
(5)农民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弱势群体,虽然诉求表达多样,但总结起来为两方面:一是追求收益最大化;二是追求对自身的保障。因此,农民的效用函数表示为:
(6)农民集体的利益连接着地方政府和农民两方,其既是农民土地利益的代表,又常受地方政府的干预。由于中国农民集体性质的特殊性,在现实中土地所有者身份往往被“虚化”,权能部分被上级政府和农民个体“替代”[13],在博弈关系中农民集体往往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故本文模型假设在中国的制度框架内农民集体没有收益最大化诉求。因此,农民集体的效用函数表示为:
2.2 模型的构建
模型分为宏观、微观博弈两个层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属于宏观层次博弈,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属于微观层次博弈,两个层次之间以地方政府为纽带而紧密联系起来,成为一个互动的博弈整体。这个博弈框架与中国整个制度相一致,只是在微观层次的博弈中,增加了农民集体这一博弈参与者。
(1)宏观层次博弈
地方政府也要考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本地区农民利益的影响,在尽可能保证地方政府收入以及遵守中央政府政策的前提下,争取对农民有益的制度安排,赢得农民对改革的支持。所以,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可以表示为:
3.2 历史各阶段多元博弈主体策略分析
本文通过建立进化博弈模型,分析中国农村土地历史变迁各阶段的4方利益主体博弈关系(表1)。按照土地产权方式和土地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可以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分为4个阶段[14]:
但中央政府有快速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及工业化的诉求,故进一步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必然出现。
图1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中各利益主体博弈策略对比图
Fig.1 Contrast diagram of the game strategies of interest subjects in historical change of rural land system in China
第3阶段在国家的强制性因素主导下,分别经历了“初级社—高级社”的集体所有及经营管理,但由于此项改革并没有改善任何利益主体的收益(a,e,k),尤其是严重忽略了农民的诉求,结果造成了各主体效用的下降,造成制度变迁极大不均衡的出现。后因为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倒退加之3年自然灾害等制度环境影响,中央政府不得不考虑农民的诉求,最终选择了“三级核算,队为基础”折中制度安排,缓解了当时宏观和微观主体的矛盾,但远没有实现进化安定均衡。在制度内外,农民都有自己制度创新的诉求。
第4阶段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来自农民制度外创新,后经中央政府认可,地方政府和农民集体的推广,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很大贡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施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农民的利益被充分重视,效益和保障(k,l)都得到极大改善,进而又改善了中央政府的效益(a)和国家稳定(b),地方政府的收益(e)也得到改善,各个利益主体的效用都有很大改善,这种制度安排在这个时期也是最好的选择,可以说实现了宏观和微观主体的收益最大化,即暂时实现了进化安定均衡。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制度缺陷也不断暴露出来,而如果制度不随之改革,就会出现地方政府、农民集体、农民等利益主体制度外创新诉求,甚至在中央政府的制度不健全情况下,出现了许多土地违法现象。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是以中央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
通过前文运用进化博弈模型对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分析,可得不同历史阶段各利益主体的策略对比图(图1)。中央政府的策略在整个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进化博弈过程中一直占绝对优势地位,但从表1得知,中央政府的策略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各利益主体的效益最大化,甚至有时一个不科学策略的实施还会带来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所有利益主体的效用降低,这样只会造成博弈关系的进一步不均衡,造成微观主体的创新策略需求的加剧,这就导致农村土地制度的诱致性变迁的出现。
4.2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一个由强制性向诱致性过渡的历史过程
通过分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进化博弈关系以及演进过程,得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是一个由强制性向诱致性过渡的历史过程。这与中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杨瑞龙所提出的中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3阶段假说不谋而合。他指出:“中国的制度变迁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进化的过程。在进化过程中,中央政府的强制性变迁方式起着决定性作用,并因为在中国的制度进化过程中地方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历史变迁一定阶段的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逐渐过渡到需求引导型制度变迁方式。”[9]这是得到学术界很多人赞同的制度变迁假说。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正处于宏观主体(中央政府)和微观主体(地方政府、农民和农民集体)博弈策略相抗衡阶段,以后发展变迁中,中央政府将进一步退出主导的角色地位,因此,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赋予其更充分的权利,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创新能力。
4.3 农民集体的角色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中中央政府策略选择不完全的产物
农民集体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短时间内进行农村土地集体化后的产物,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中中央政府策略选择不完全的产物,历史上并没有科学论证,盲目确定了其农村土地所有者身份,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上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中央政府制定政策,通过地方政府将策略表达出来,最终由农民集体执行,而农民是此政策最终反馈者。根据农村土地制度进化博弈微观层次策略模型(式14和式16),得知农民集体既非行政组织也非法人组织,其不具有要求整个集体利益最大化的能力和诉求,农民集体在农民和地方政府的博弈中是一种依附关系,它一般会附会到实力较强的一方。现实中,地方政府强势的情况下,会出现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中少数当权者勾结,导致地方政府向农民集体寻租,这时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就会联合起来侵犯农民的利益(图1中策略S[,1]所表示),这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效率,并使得农民的创新策略无法诉求,使农民利益受到侵害;而另一种情况下,在改革开放后,中国东、南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也出现过农民集体带领农民在农村土地制度外进行创新,而改善农民和农民集体的收益的情况,如在北京的郑各庄、河南的南街村、广东南海等地,这时就会出现农民和农民集体占有地方政府的一部分土地收益的情况(图1中策略S[,2]所表示)。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该针对农民集体权能缺失这个制度缺陷,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农民土地使用权权能,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制度的“一元化”,最终使得城乡土地制度具有良好统筹规划和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