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形成与发展_民族问题论文

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形成与发展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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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设计师的伟大气概和战略眼光,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做过一系列重要论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理论。”(注:1994年9月29 日江泽民《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民族团结》1994年第10期,第5页。 )创立了关于我国新时期民族问题的理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

一、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坚实基础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创立了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奠定了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和理论基础。作为这一领导集体重要一员的邓小平同志以他长期的革命实践为这一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为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邓小平同志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接触了民族问题,他有在广西左右江少数民族地区建设苏维埃政权、在陕北回族聚居区建设回族自治政权、在西南民族地区根据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经验,尤其是他在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期间的艰苦卓绝的工作,充分显示了其驾驭一个大战略区全面工作的高超政治水平和民族工作的杰出才能。在解决民族问题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宝贵的思想财富。他在《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的著名讲话中,深刻地阐述了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思想。一是民族工作很重要,关系到民族团结,关系到国防巩固,“单就国防问题考虑,也应该把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很高的位置。”(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1~167页。 )二是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只要我们真正按照共同纲领去做,只要我们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诚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就会把事情办好。”(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1~167页。 )三是发展民族经济,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意义重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 第161~167页。)四是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一定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在汉族地区实行的各方面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1~167页。)这些重要思想,不仅为当时成功解决西南民族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形成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经历了60多年,在这个过程中,有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飞跃,发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经过反复探索,在总结成功和失败经验的基础上找到了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把革命引向胜利。第二次飞跃,发生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建国三十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在研究国际经验和世界形势的基础上,开始找到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开辟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也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民族理论,也经历了两次历史性的飞跃。毛泽东是中国特色民族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他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运用于中国,并使这个科学理论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丰富和发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它成功地解决了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消灭民族内部的剥削制度、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民族问题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领导我们党深化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理论,把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推上了一个新台阶,形成了新时期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这一理论更加拓宽了解决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正确回答和指导了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解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如何尽快赶上先进民族的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开始,是以1979年6月15 日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为标志的。邓小平在这篇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讲话中,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明确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相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进步。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将更加巩固。”(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及其发展前景的科学概括。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完成和确立,是以1992年1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为标志的。 这次会议是建国40多年来首次直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召开的专门研究民族工作的会议。会议期间,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作了题为《加强各民族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携手前进》的重要讲话。讲话全面总结了我国40多年来的民族工作,提出了90年代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并回答了我国民族工作中提出的一系列理论问题。这些观点是我们党对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所作的科学总结和概括,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具体体现和集中表述。

三、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时代意义

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1.根据新的实际,进一步阐述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政治基础。8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政治格局中,民族问题日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一些国家的动乱、分裂、解体,多数都与民族问题密切相关。国际敌对势力也力图把挑拨,离间民族关系作为遏制、搞乱中国的突破口。党和邓小平同志敏锐地注意到民族问题的这一新特点,把我国民族问题同世界民族问题的普遍性、复杂性、敏感性作了科学的比较,深刻认识到民族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邓小平同志主持制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这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及其它一些重要文献都对我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重要性作了详尽的阐述,把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提到“关系国家命运”的高度来认识,并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的政治基础。”这是前所未有的,它体现了新的历史时期民族问题的新特点,为做好民族工作奠定了思想政治基础。

2.明确提出经济建设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中心,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开辟了正确的道路。民族问题的实质,不仅在于政治地位上的平等,更在于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少数民族经济上落后的问题。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时刻关注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敏锐地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和契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毅然抛弃“以阶段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方针,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在民族工作方面,我们党和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民族工作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指导思想。邓小平同志说:“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6页。)又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集中力量搞四个现代化着眼于振兴中华民族。”(注:《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357页。)在这一思想指导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形成了一整套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措施。包括国家帮助、兄弟民族互相支援与各少数民族艰苦创业、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从国家利益和当地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发展经济的方针和原则;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实行“对口支援”、“智力支边”等等。这些都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政策,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

3.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制制度,将民族法制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邓小平同志根据数十年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经验和对苏联教训的分析,多次强调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6~257页。)为适应新时期工作中心的转移, 邓小平同志站在历史发展的新高度适时地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观点。他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一文中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9页。)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要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邓小平的这些思想和指示精神,在1982年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还根据30多年来的教训,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给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增加了自主地发展经济和文化两项自治权,加重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区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的责任和义务。1984年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些规定把重点由保障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转向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自治权,体现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主要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综上所述,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与当代中国民族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掌握这一理论,对于我们继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收稿日期 199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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