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建设_央行论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建设_央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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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转轨、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如何建设和改革?怎样达到稳定金融业,发展金融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的目的?笔者认为,必须在金融监管的建设与改革中实现几个转变:即实现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实现由现场监督检查向非现场监督检查的转变;实现由单一监管向全国监管转变;实现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只有实现了金融监管中的这几项重大转变,才有可能真正地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秩序。

一、金融监管改革与建设的客观条件分析

从经济条件上看,我国经济已摆脱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已逐渐市场化,企业正向产权明晰、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现代企业转化。政府各部门正明确职责,划分权限,以在合理的职能界限内发挥作用。社会资金供求正进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改革。整个经济的运行机制已发生重要的变化,在经济运行中,经济主体的利益机制正在发挥重大作用,市场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经济的货币化程度日益加深。同时,单一的中央政府投资主体格局基本打破,代之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并存的格局。经济环境这一系列重要变革,提供了金融监管改革与建设的市场经济总体条件。

从金融条件上分析,在经济的货币化程度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推动下,我国金融改革与建设发展很快,首先是建立和完善了中央银行制度,完备了金融体系。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系统,通过货币供给机制,运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来调节经济活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已成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其次,依据市场经济中法律的规范来实施金融调控与金融管理。近年来有关金融的几部大法的颁布施行,为市场经济中金融运行、金融调控、金融管理提供了强制性、规范性的必要条件。再次,资金供求趋向多样化,在原有唯一间接融资——银行信用的基础上发展金融市场,进行以股票、企业债券、国家债券等形式的直接融资。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商主体与行为日益复杂化,投资者的资产选择多样化,更多的企业、机关、家庭和个人参与到融资、投资的活动中。

在金融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领域的新问题:其一,在竞争中,金融业如何保持良好秩序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其二,我国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在增强,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防范金融风险也成为目前金融监管改革中的首要问题;其三,对直接融资活动的正确引导与管理也是当前金融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另外,正在发展和转化中的企业行为、政府行为和金融机构本身的行为缺乏规范性,如企业、部门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经营活动、融资活动常带有盲目性和强烈的扩张冲动,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对其约束力还相对较弱,政府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行政管理的痕迹等。

总之,在我国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无论是经济条件,还是金融领域的改革,都为我国实施规范的金融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准备了条件;另一方面,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新的体制改革还处于萌芽和发展中,其有效性、完备性都十分欠缺,一部份旧的方针、政策、手段还在或多或少地使用,不能完全放弃,必须加速改革,努力去实现金融监管的几个转变,探索新的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体制、内容以及技术手段。

二、实现金融监管改革中几个转变

(一)实现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金融监管的总体内容来看,原有的合规性监管必须向风险性监管转变,逐步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根本任务。风险逐渐增加是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特征。一是金融业经营中贷款人不能按时归还本息,银行中介或借款人要遭受损失,即信用风险。二是由于国际国内市场利率的变化给资金供需双方和筹集运用资金的信用中介机构带来损失,即利率风险。三是金融业在运用外汇、买卖外汇时,由于汇率的变动而遭受的损失,即汇率风险。这些是经常发生的金融风险。另外还有因为国家经济政策、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以及由于流动性差造成的流动性风险等。特别是当前,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给金融业的投资业务带来新的金融风险黑洞。中央银行必须强化风险监管,要在原有的合规性监管,即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日常检查的基础上,花更多的精力进行风险监督与防范。第一,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金融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主要订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加强对逾期贷款、呆帐呆滞贷款的监管。第二,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基金,要有普通风险准备金的提留比例,更要确定和用好坏帐准备,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第三,试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制度,建立由中央银行牵头,包括各商业银行作为成员的存款保险组织,依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例、资产风险比例等有关风险监管的重要比例指标来制定存款保险费用和赔偿比例。第四,要注重新型业务和新型工具的监管,注重对表外业务的检查。目前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增加了潜在的经营风险,这些潜在的风险,不是往日的合规性监管所能控制的。因此,我国风险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针对表外业务的发展,制定专门的表外业务监管办法,可搞并表监控。

(二)实现由现场监督检查向非现场监督检查的转变。传统的监管方式中侧重于现场监管,主要是金融管理人员到有关金融机构实地进行检查,有定期的和不定期的。这种监督检查办法的优势在于以被检查单位的第一手材料为客观基础,易于查清问题,但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检查受时间、空间的制约,一时一地金融监督检查又缺乏全面性,具体操作中还可能带有片面性、滞后性,监管弹性太大。在当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主要发展的是非现场监督检查,不须直接到某个金融机构,而是按一定的程序,通过传送报表、资料、规范定期报告,建立信息网络等办法进行大量、全面的检查。它的优势在于成本低,检查及时,不滞后,检查全面,不受时空的制约,可以形成规范性、制度性监督项目。在我国要大力发展非现场监督检查,第一,尽快制定一整套定期报送制度,要求各金融机构定期、定项目、定格式向中央银行提供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贷款规模、贷款结构、存款准备金及备付金的缴存、银行财务状况、银行管理行为等。集中注意那些需要注意的新情况并及时发出预警。第二,运用电子技术,建立监管的信息网络,系统地将银行各类报表按时按量输入计算机,建立金融监管的系统参数,利用参数进行比较,从中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报告。第三,可由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比率表格,进行非现场的检查比率分析,在各金融机构定期报送标准表格的基础上,有关部门通过比较分析达到监管的目的。

(三)实现由单一监管向全面监管的转变。这是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与形式上来改革和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从形式上主要侧重于现场的检查监督,从内容上侧重于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规范业务范围等,形式与内容都比较单调,不适应当前金融业的发展。由于金融业务不断拓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风险不断增加,金融监管的方式应趋向多元化,金融监管的内容要趋向全面化。主要是:第一,全面发展中央银行监管的内容。以监管对象划分,要有对银行机构的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还要有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和对金融从业人员的监管。以金融监管技术划分,要有预防性监管内容,如市场准入与合并、注册登记、资本充足比率管理、清偿能力管制、银行管理水平监测、业务经营、贷款风险管理;要有存款保险内容,如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确定划分存款保险职责与范围、存款保险额度与赔偿;还要有在银行业面临风险、面临亏损破产时“抢救援助”内容,注重平时监督与紧急情况到来之时的纠正、调整监管,对紧急状态中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支持、破产清算、全面接管等方式的处理,将金融风险以及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的程度。第二,金融监管内容还必须包括制定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各类规章细则,赋予金融监管全面的法律权限与法律责任,保证依法监管。第三,全面监管还要构建完备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要有完备的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还要建立金融机构内部监控机构。同时要与社会审计、国家其他审计机构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对金融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第四,改革原有现场检查简单、滞后的检查方法,发展多种监督、检查方式。

(四)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的转变。已有的金融监管活动大多数停留在对已完成的业务、项目的事后检查,并且侧重于对已出现了的漏洞或突出的问题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状况下,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主动性和超前性,将金融业可能发生的失误、漏洞、风险防患于未然。主动性的监管主要表现在:第一,依据金融监管的规律,事先设计和制定规范的监管指标考核体系,将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清偿能力、风险度、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进行量化,定期定项目进行常规性量化考评,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发挥监管的公开性、公正性、常规性的特殊作用。第二,建立预警跟踪制度,由中央银行设计出规范格式的报表和比率指标体系,无论业务工作是否完成,无论经营中是否出现问题,各金融机构都必须逐月逐季向中央银行报送固定格式的报表和比率指标,中央银行一方面对这些报送材料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跟踪监督,限期纠正;另一方面可以以此作为中央银行实施调控的信息基础,由众多微观监督检查转化为宏观调控措施。第三,主动性监督还表现在调动各金融机构内部监控的积极性,由各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监督稽核,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将极大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主动监管应该是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控制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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