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现状、成因及调查对策_黑社会论文

天津市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现状、成因及调查对策_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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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是指有组织团伙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近年来,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在大城市发展日益严重,对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已构成危胁。因此,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已成为目前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之际,我们有必要分析和研究这类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为有效的运用新的法律武器——《刑法》,控制和打击这类严重刑事犯罪作好思想理论准备。

一、有组织团伙犯罪逐渐发展为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

根据中国刑法理论,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也被认为是犯罪集团,一般是指由3人以上为了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的犯罪组织。 目前,在实践中,典型的犯罪集团不多见,但是,一般性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却在向带黑性质的犯罪严重发展。这类犯罪组织结构通常有固定的3 人以上犯罪主体;其组织形式或严密或松散;其犯罪的动机大多是为了获取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其组织成员互相勾结,有预谋地连续进行多种系列犯罪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是新的经济形势下有组织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的特点。

新修改的《刑法》在《分则》中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这一罪种的规定,全面概括了当前有组织犯罪向黑社会犯罪发展的全部特征,为公安机关打击和处理有组织犯罪提供了理论根据。

1995年和1996年,天津市公安局连续侦破了在全市有影响的“白宫酒楼”团伙杀人案和“1·11”案件,并连续打击了犯罪团伙42个, 共涉及骨干分子366人。 从这些犯罪团伙构成的因素分析有下面这些特点:

(一)犯罪成员由判过重刑的“两劳”释放人员为主体。在打击和处理的犯罪团伙的成员中,大多由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社会无业人员组成,其中多次判刑和在80年代“严打”中判过重刑者为团伙骨干,有疯狂的反社会心理和逃避打击的伎俩。具体数据是“两劳”释放人员占58.23%,其中西北地区劳改放回的占28.26%,多次判刑、劳教的占41.3%。

(二)犯罪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从破获的案件情况看,这类有组织犯罪案件不同于以往的违法犯罪团伙那种临时凑合的松散型,结构比较严密。其首领多以“大哥”、“老大”等封建旧式称谓,但无严密的宗旨和帮规。

(三)犯罪活动有比较固定的区域性。这类有组织犯罪主体通常选择在公安机关打击比较薄弱的环节——城郊结合部建立赖以生存的“根据地”,一面向市中心偷袭,另一方面向郊区乃至农村地区挺进。

(四)犯罪种类多样化,其主要目的大多是为了经济利益。这类犯罪团伙染指数种犯罪:流氓斗殴、受雇杀人、抢劫杀人、伤害无辜、轮奸妇女、绑架人质、敲榨勒索、受雇侵权、收受佣金。

(五)有一定的武器装备,其作案的交通和通讯工具日趋现代化。这类犯罪团伙不惜巨资购买枪支弹药,或自制武器。主要犯罪成员皆配备“大哥大”和“BP”机作为联络工具,使用便于隐蔽的出租汽车为交通工具,作案速战速决,其社会危害性严重于一般犯罪团伙。

(六)找政治靠山,寻求司法庇护。在侦查、控制和审查有组织犯罪成员时发现,犯罪团伙成员中非常注意从公安队伍中拉关系,找靠山,为犯罪活动寻求司法庇护。例如,侦查机关从犯罪分子的通讯录中,发现了一些基层政权组织领导干部和干警的姓名、电话和传呼号。

上述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与传统刑法理论上的犯罪集团的特征显然有一些质的区别,主要表现是:第一,组织结构比较严密,有明确的首领,且冠以旧时代的“邦会”头目的称谓;第二,虽然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侵害的客体各异,但犯罪目的都直接或间接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第三,寻找政治靠山,以求获得犯罪活动的司法庇护;第四,组织头目往往不亲自实施犯罪,而经过几道关系指示他人实施具体犯罪,并善于掩盖和毁灭证据。

上述四种特征所表现的有组织犯罪,与现代国际社会所公认的犯罪“辛迪加”,即黑社会的特征相类似。例如,意大利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规定,黑手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是犯罪组织的恐吓力以及由此导致的使人屈从、保持沉默而实施犯罪以及管理、控制经济活动,获取经营特许、经营授权、承揽公共工程、公共合同、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或在选举中为自己或他人争取选票而阻止他人自由投票。由此可见,黑手党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1.有组织的控制力和恐吓力;2.控制经济活动,获取经济利益;3.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某些政治活动。天津市近年来所侦破的有组织犯罪或犯罪团伙的特征,与黑手党有组织犯罪的特征相比较,在组织结构的程度及力度,犯罪的手段和犯罪的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共性或相类似性。

结论:在本世纪末向下个世纪过渡的时期,天津市有组织犯罪已向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发展,其犯罪规模、组织结构、内部关系,逐渐效仿国际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尤其模仿和“引进”港、澳、台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形式、组织结构、运作方法,形成与社会对垒的局面。

二、有组织犯罪向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原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分析了我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经济所有制方面的五种经济成份。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八条规定,三资企业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本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我国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了“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继《宪法》之后,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使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初具规模。中国的国民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高速发展,令世人瞩目。中国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改革开放的决策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也密切注视到,经济在高速增长的同时,刑事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也一直在严重的发展。著名的犯罪学家李德在《犯罪与犯罪学》中引用马克思的著名论断:“经济制度是犯罪的唯一根源。”这里,马克思所说的经济制度是指基于生产资料占有状况而形成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产生犯罪的根源。所以,《共产党宣言》提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但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一大二公”的实践证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首先在经济制度上承认和肯定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成份的存在和发展,其结果出现了经济繁荣,犯罪增加。这两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像一根藤上的两个瓜,同时发生,同步增长,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特点。我们不得不承认,不断扩大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有组织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根本性原因。据国家工商管理局统计:1990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达到1329万户,从业人员已达2092万人, 注册资金397亿元。从90年代初至今,私有经济的成份仍继续扩大和发展。199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工业普查主要数据表明: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的比重逐年下降,1985年为64.9%,1990年为54.6%,1994年为37.3%,1995年为34%,国有大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891.3万人,占全部工业从业人员的26.4%。外商投资企业由1985年的282个增加到59311个;从业人员由7.8万人增加到898.3万人。见下表(1997年2月19 日《人民日报》公布):

工业经济类型结构变化情况

按资产总额计算(%)按从业人员计算(%)

19851995 1985 1995

国有企业 74.553.7 41.1 31.6

集体工业 24.023.8 49.5 39.8

私营工业

1.0

3.3

个体工业

0.5 1.9

8.9 17.5

股份制工业 5.0 1.7

其它工业

0.914.6

0.5 6.1

全部工业中

乡镇企业

12.020.3 32.9 49.7

三资工业

0.216.2 …… 6.1

按工业总产值计算(%)

1985 1995

国有工业 64.9 34.0

集体工业 32.1 36.0

私营工业2.6

个体工业

1.8 10.5

股份制工业 3.5

其它工业

1.2 12.8

全部工业中

乡镇企业 17.7 42.5

三资工业

0.3 12.1

这些数字表明:私营经济迅速在我国的发展,已构成不可忽视的重要的经济力量。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团伙却急剧增多。据公安部统计:1986年,全国查获有组织犯罪团伙30476个,成员114452人;1988 年查获犯罪团伙57229个,成员213554人;1990年查获犯罪团伙100527 个,成员368885人;1995年查获犯罪团伙14万个,成员54万人。从这些数字看出,犯罪团伙逐年呈上升趋势。(资料均来自于《中国刑事警察》)

经济与犯罪几乎成比例同步增长,对此,国家已提出: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笔者认为,这是减少和预防有组织犯罪发生的根本途径。因为有组织犯罪的存在,有它的一定的社会基础,需要从社会的多方面和各个层次削弱它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并改造它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一书中指出:“既然人是从感性世界和感性世界中的经验世界中的经验中吸取自己的一切知识、感觉等等,那就必须这样安排周围的世界,使人在其中能认识和领会真正合乎人性的东西,使人能认识到自己是人。……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生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而对于他的天性的力量的判断,也不应当以单个个人的力量为准绳,而应当以整个社会的力量为准绳。”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人的性格是由一定的社会环境造成的,个人的反社会的犯罪行为也是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环境。这是研究犯罪的基本出发点。那么,既然人总是受到一定的社会环境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就表明人是不自由的,个别人的犯罪行为也反映人的不自由状况,社会必须创造一种必要的社会活动场所,使人在其中能认识和领会真正合乎人性的东西,认识到自己是人,自己的利益必须符合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利益。犯罪行为是个人对社会的一种对抗形式,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一种表现。因而,要消灭犯罪行为,就应当消灭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根源,使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谐、协调。从马克思的学说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印象,人是社会的人;个人反抗社会的原因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环境。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这个观点,我们分析现存的社会条件。在私营和个体经济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中国出现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失业的社会现象。失业人员来自这样几个层面:首先,来自农村剩余劳动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增加,在乡镇企业又尚未发展的地方,农村难以消化这些剩余的劳动力。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调查,现在我国农村隐性失业人口已超过一亿多,而且在本世纪内,每年还要以872万人的速度递增;其次, 来自城市破产企业和下岗的工人;再次,来自“两劳”释放人员;第四,还有部分破产的投机商人和各种原因辍学的青少年。这样一支成份复杂的失业大军,构成了当前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基础。尤其是这支失业队伍中有一批为数不少的“两劳”释放人员,具有很强的反社会性,事实上已成为有组织犯罪的骨干力量。因此,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结构方面所作的变革,一方面加快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失业的经济现象构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现阶段的各类失业人员已成为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基础。

在这个社会环境背景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政府机构,其运行机制基本是计划经济的原则和方式。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地发挥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实施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是一个十分复杂和困难的问题。由于私有经济成份扩大和市场经济中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已导致他们之间矛盾的激化而引起社会关系的紊乱。而政府如何协调各个经济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则显得力不从心。更为严重的是,在地方主义的保护下,有的地方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地方割据”,自成一体的“国中国”、“土围子”,这些地方已成为或将成为培养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天然港湾。例如,已打掉的天津静海县大丘庄禹作敏犯罪集团,这是在中国农村逐渐演变形成的一个“土围子”。在这个“土围子”里,弥漫着浓厚的封建社会的气息。在“土围子”里,人与人之间不仅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且宫禄的分享也以血缘关系的远近为根据。首犯禹作敏的住宅,其围墙仿效皇家庭院的建筑,高高的砖墙,涂清一色的朱红,大门的前檐挂一面镜子,名曰:照妖镜。门口站一溜保膘,骂骂咧咧,其气势不亚于过去的地主恶霸家。皇权意识加小农意识且大字不识的农民,掌管着一方水土的权力,又生长在自己经营的经济土壤和政治土壤上,地方政府对他束手无策还往往有求于他,那么,这些当代“土围子”的恶霸和“国中国”的“国王”,并营造一个可操纵的稳定的社会结构——犯罪组织,就成为必然。

费孝通先生在解放前的《乡土本色》一文中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土字的基本意义是指泥土。乡下人离不开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费先生的这一结论,至今仍有意义。虽然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搞了近半个世纪,但是,中国的社会本性并没有改变,仍然是“乡土性”的。城市里的人依然和乡村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乡村的剩余劳动力来到陌生的城市打工,几经周转找不到工作之后,就千方百计找亲戚和老乡。亲戚是血缘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老乡是地缘意义上的社会关系;没有血缘和地缘关系就找“学缘”和“军缘”,也就是同学关系和战友关系。这就是中国社会的本性,根深蒂固。“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是不分离的。“学缘”、“军缘”、“乡缘”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还有“两劳”人员就要寻找“狱缘”。总而言之,都是为了找社会归宿。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在这个维系着私人道德关系的中国传统文化社会里,打工的农民,下岗的工人,大西北回来的无业人员,以及各种成份组成的失业队伍,为了生存下去,必然要按照固有的传统文化心理,在“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中,寻求自己的生存关系;在城市组成新的“差序格局”,并心甘情愿地遵循在这个格局建立的私人道德准则。因此,破坏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组织的滋生就已成为一种必然。

在“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社会中,反社会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继续与现存社会相抗衡,必然要通过一根根私人关系向政权机关渗透,寻找权力和司法庇护。在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很多手中握有权力的人缴械投降,开始了权钱交易,以致成为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他们向黑社会成员通风报信,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使公安机关的锋芒受挫,黑社会的犯罪活动更加疯狂。好人受气、坏人猖獗的社会风气,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发生了怀疑。

作为精神领域的我国现存的文化网络中,也出现了不可低估的“病毒”。尤其是那些地方自办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和狭街辟巷贩卖的黄色书刊,更为黑社会提供了精神毒源。封建色彩的梁山泊“英雄好汉”的“哥们义气”,再加上资本主义的最肮脏的“金钱拜物教”,产生了一种精神混合物——“灰色文化”,成为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精神支柱,同时,也污染了青少年的精神世界。

所以,传统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有它的经济根源、社会基础,同时,也有政府机制运行失调,民族糟粕文化心理,西方腐朽文化,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失调等诸多方面因素所形成的综合性社会原因。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三、侦查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策略

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与公安机关的对垒和较量是在一条无形的战线上展开的,侦查机关往往要在绝对秘密的条件下,还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正确运用侦查策略,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获取犯罪的证据,破获有组织犯罪,是侦查机关对策的核心。总结天津市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有效的策略是:

(一)构建情报网络,实施攻心谋略。构建情报网络就是公安侦查机关做到情报路径形成“树状网络”系统,使情报来源全面、充分、快捷、通畅;有效地分析和利用情报。自古就有“能攻心则反则自消”的谋略,在反黑斗争中,这也是一项有效策略。情报路径的构建,主要是指构建由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包括新闻媒介和秘密力量所组成的公开的、秘密的、全方位、立体的网络系统,使侦查机关耳聪目明,思路通畅。利用这个网络,有目的的发出策略性信息,或欲擒故纵,或打草惊蛇,或政策攻心,或法律威慑,使其内部分裂,有利于公安机关各个击破。

(二)加强秘密侦查。由于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所以,反黑侦查工作必须树立“长期经营”的观念。为了揭开黑社会的内幕,必须加强秘密侦察,深入虎穴,在黑道人物经常涉足的部门、行业、场所摸清其内部组织结构、规模、成员分布、“经营”的内容及违法犯罪的情况,适时予以摧毁。

(三)有步骤的开展专项斗争。专项斗争是近年来公、检、法、司协同作战,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有效形式。由于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成员多,犯罪波及面广,再加上其组织内部聚集力强,对社会有一定的恐怖性,行踪诡秘,调查取证又较困难,给侦查、起诉、审判都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公、检、法、司各个部门应协同作战,开展“反黑除恶”的专项打击,造成全社会反黑的社会氛围,形成有利于威慑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法制力量。

(四)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国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尚处于刍型阶段,公安机关要坚持相信和依靠群众的思想路线,工作做深做细,使人民群众了解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政策,并能够支持公安机关的反黑工作。同时,学好、用好新修定的《刑法》,严格执法。政府机构要切实从社会环境方面研究如何减少乃至消灭促成黑恶势力产生的条件和土壤,实施再就业和教育、文化、道德等多方面的全面治理的工程。一方面发展经济创造丰富的物资财富,另一方面,创造丰富的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使绝大多数的人能享有其为人的生存环境和社会环境。同时,强化社会主义法制手段,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使人民群众相信和拥护国家政府。如果我们能够这样去坚持,那么,黑恶势力的有组织犯罪必将失去任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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