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脚架是什么时候来的??来自枣阳曾波出土的碑文_左传论文

刑鼎源于何时——由枣阳出土曾伯陭钺铭文说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枣阳论文,铭文论文,曾伯陭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旧说,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公布始于春秋末期的铸刑鼎活动。铸刑鼎在当时曾遭到很多人,包括叔向、孔子的激烈反对,其事见诸《左传》。①在法制史研究中,上述资料被各种论著反复引用,其在公布成文法方面的意义几成定论。不过就是如此常见的资料,却包含着大量的疑点,而叔向和孔子之言论亦颇令人费解。2002年末至2003年初,襄樊市考古队等单位对枣阳市东赵湖村郭家庙岗地古墓进行发掘,获“曾伯陭钺”一件,其铭文中出现了从“鼎”之“刑”字,这对于研究上古法制史而言十分重要。曾伯陭钺铭文使我们获知,早在西东周之交就有了刑鼎记载。考察相关古文字资料后,我们更是发现,刑鼎类的器物于西周时代便已存在;刑鼎之孑遗,至今仍然有迹可寻。《左传》所叙述的铸刑鼎,并非春秋末期才出现的新事物。相反,它标志着刑鼎类器物以及其代表的旧有法律模式已不在盛期,而日渐衰微。为此,笔者不揣简陋,对此试作分析,以图抛砖引玉。

一、曾伯陭钺铭文考释

曾伯陭钺的铸造时代大致为西周末到春秋早期,铭文分布在钺的正反两面,共计18字。在已刊出的曾国墓地考古发掘报告后附有黄锡全先生的考释文章一篇,②对我们理解铭文含义有很大的帮助。不过笔者的观点与黄先生不尽相同,故首先重新释读铭文如下:

曾白(伯)陭铸戚戉,用为民(刑),非历殹井(刑),用为民政。

铭文中的“曾白”,即曾伯,是曾国的国君。“陭”是曾伯的名字。“戚戉(钺)”是本钺的称谓。戚钺是钺的一种,文献中亦作“鏚钺”。《左传·昭公十五年》中说:“其后襄之二路,鏚钺秬鬯,彤弓虎贲,文公受之”,杨伯峻注曰:“赐鏚钺者,奉王命得专杀戮也。”③鏚钺乃拥有行刑权之象征。

“用为民刑”,即用为治理人民之“刑”。“刑”字在这段钺铭中两次出现,而写法并不相同。“用为民刑”之刑,写作“”,即刑下一个“鼎(贝)”字。在古文字中,贝和鼎是同一个象形字,对此黄先生的论文中已经阐明了。黄先生特别指出,刑字从鼎,是金文中首次见到,可能与铸成文法典于鼎有关,这是很有见地的。

“非历殹井(刑)”这句话最为晦涩。黄先生的观点是,殹当假借为“伊”,训为“是也”。“非……伊……”的句义为“不是……而是……”“历”似可读为“辟”,《战国策·秦策》有“横历天下”,“辟历”为连绵词,其含义和刑义近似,都既有杀伐义,又有刑范义。“非历殹井(刑)”全句是说“不是行用此钺杀伐用刑,而是以刑律治理人民”。笔者认为,黄先生这种解释较为迂回,况且辟字具有刑罚乃至于法律的义项,也是较晚的事情了。④

笔者认为,“历”当是乱的意思。《大戴礼记·子张之问官》中说“厉者,狱之所由生也”,卢辩注曰:“历,历乱也。”《大戴礼记·盛德》中有“历法妄行”一语,孔广森注曰:“历,乱也”。⑤上述文献都表明,历和乱法之间密切相关。“殹”在西周金文中出现的不多,⑥在古文献中“殹”常作“繄”,通“伊”。“伊”的意思为“是也”。不过古书中“伊”为“是”的情形中,又分化出两个义项:一为“此”字之义,二为“是非”之“是”。⑦黄先生取第二个义项,然而这虽使形式符合了“非……伊……”句型,铭文却因之变得难以卒读。黄先生的翻译其实并不能依顺序落实每个字的含义,而是变通文句以揣测其大义。笔者认为,完全不必削足适履地套用“非……伊……”句型。“伊”应当训为“此”,井,即刑,指法律。“伊井”就是此刑、此法之义。“井”与上文“”之含义差异在于,“井”是法律的通称,“”特指铸于鼎上的法律。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西周时代的“井”(刑)没有刑罚的含义,而是指规则、法度、规范。⑧“非历殹井(刑)”的意思就是不乱此刑、不乱此法。此刑、此法即指前铭之“”。

“用为民政”这句话就比较好理解了。政是政事的意思,民政,即治理人民之政事。铭文强调,铸造此钺,是为了治理人民之政事。全铭以白文翻译如次:

曾伯陭铸造这把戚钺,用以推行治民之法律(刑鼎),不得扰乱此法律,用以治理民政。

在初步疏通文义之后,笔者进一步就刑鼎及相关问题加以申述。

二、古文字中的刑鼎

古人铸刑书于鼎彝之事,绝不自春秋末期郑国子产始。曾伯陭钺铭文“”字是我们目前看到唯一的“刑”“鼎”合文字型。其实此外还有结构相似,且具有法律含义的古文字,只是学界较少关注而已,而这类字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字的性质。比如,“则”字在上古时代也是法律的意思,《尔雅·释诂》中说:“则,法也。”而“则”的写法就是从鼎从刀的。铸造于西周中期后段的段簋铭文说:

唯王十又四祀十又一月丁卯,王毕烝,⑨戊辰,曾(赠)。王蔑段历,念毕中(仲)孙子,令龏讯馈大则于段,敢对扬王休,用作簋,孙孙子子万年用享祀,孫子引。⑩

这段话的意思是,在某位周王十四年十一月丁卯那天,天子卜问毕地蒸礼之事。戊辰这天,赠予礼物。天子勉励段,念他是毕仲的孙子,命令龏讯赏赐给他“大则”。段称赞天子之休美,制作了这件簋,子子孙孙都在祭祀时使用。铭文中的“大则”,便是“大法”的意思。天子赐则,在古书中有迹可寻。《周礼·大宗伯》中说“五命赐则”,郑众对此解释道“则者,法也”,(11)是十分正确的。郭沫若用郑玄的训读,将“则”理解为土地,其说欠妥。(12)天子赏赐给段作为法律的“则”,当有特殊之意义。《左传·文公十八年》中说:

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世,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在周公的誓命中,“则”为核心的内容。破坏“则”的行为属于“贼”,对这种行为不能加以赦免,而相关规定见诸“九刑”。引文中的“则”特指和礼有关的法度、规则。周公作誓命禁止“毁则”,天子赏赐给段“大则”,都体现出“则”的重要性。而段正是周公之后。在段簋铭文中,段自称为毕仲孙子,而毕仲即毕公高,乃周公之子,位列三公,史籍中名声显赫。天子在毕公之封地卜问蒸礼,因周公重视礼则,而赏其后代以某部礼则作为勉励,自然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了。

值得注意的是,段簋中的“则”和通常铭文中的“则”字写法有所不同,如下图所示:

通常写法(录自召伯簋铭文)

段簋铭文写法

两字都是左侧写作鼎,右侧写作刀,不同之处在于通常的左侧是一个鼎,而段簋的左侧有两个鼎。对此现象,孙常叙先生曾经著文考证。孙先生从许慎《说文解字》中“则,等画物也”的论述出发,指出段簋“则”的字形表现出铸造青铜器时比照模型母器制造新器,以刀雕饰整形的图景,“则”由是成为标准器或标准的代称。(13)孙先生所举的文辞例句并不具有说服力,对此笔者曾撰文献疑。(14)不过“则”的确为以刀刻鼎之形,再以古人“则,法也”的训诂来考察字形,其结论当是则为刻铸法律在鼎上的表现。鼎有一有二,说明铸法之鼎亦可能有数个。

曾伯陭钺铭文中的“”字与“则”字之构形几乎完全相同,也是从鼎从刀。所不同的是,更增添了“井”字以确定其含义。如前文所述,西周金文中的“井”字本身即后世的刑、型,表示法律。刑、鼎合文,则特指铸于鼎上的刑书,作为会意字,其涵义较“则”字更为明确。“”、“则”这一类字的存在,充分证明了铸法律于鼎彝历史之久远,至少在西周时代已很常见。然而,为什么在现存数以万计的有铭青铜器中难以见到刑鼎原物呢?其实刑鼎之类的器物早已传世,只是人们尚未意识到他们的性质罢了。

三、刑鼎与刑器

所谓“刑鼎”,顾名思义是指将法律规范铸刻在鼎上,但古人也将法律规范铸刻在其他青铜礼器上,其性质和刑鼎是一样的。用古文献中的话来说,铸刻了法律的青铜礼器就是“刑器”,“刑器”中包含刑鼎。其相互关系可列图表示如下。

礼器 其他礼器 刑器 盘、钺等刑器 刑鼎

“刑器”之名屡见于《左传》。刑,法也,刑器,即指与颁行法律相关的诸种礼器。子产铸刑书时,士文伯说此为:“作火以铸刑器”;晋国铸刑鼎时,孔子斥之为“擅作刑器”,都是其例。刑器不一定必然指刑鼎,甚至子产所铸的刑书,也不一定是在鼎上。《左传》原文只说子产铸刑书,而杜注说“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不知何据。孔疏引晋国刑鼎之事说子产之铸刑书“此亦是鼎也”,则完全出于臆断。《左传·襄公九年》中说宋国发生火灾,“使乐遄庀刑器”,《春秋左传正义》在解释这段话时同时阐明了刑器未必都是刑鼎:

书不名器,此言刑器,必载于器物。郑铸刑书而叔向责之,晋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彼铸之于鼎,以示下民,故讥其使民知之。此言刑器,必不在鼎,当书於器物,官府自掌之,不知其在何器也。或书之于版,号此版为刑器耳。

现存较为典型的记录政府法令内容的“刑器”是铸造于西周末年的兮甲盘。兮甲盘作为礼器,其功能和刑鼎更为接近。兮甲盘铭文说:

王令甲政司成周四方积,至于南淮夷。淮夷旧我帛畮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贾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命,则即井扑伐,其唯我诸侯、百姓,氒贾毋不即市,毋敢或入蛮宄贾,则亦井。兮伯吉父作盘,其眉寿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15)

兮甲盘铸造于西周晚期,记载了兮甲向南淮夷以及周人相关机构发布的命令。在铭文中,兮甲首先阐明自己享有立法权的依据何在。兮甲说,天子命令他主管征收成周(洛阳)四周诸侯的委积,(16)而所谓“四方”的范围及至南淮夷的地界,所以有权力颁布相关法令。接下来就是法令的正文。法令中说,南淮夷历来都属于当向王朝进贡的部族,所以必须缴纳纺织品和粮草。南淮夷向周人提供役力,以及从事商贸活动,必须在指定的军营或者市场上。如果不服从此命令,将要循例(井)施加扑伐。(17)周人一方的诸侯、机构和南淮夷从事贸易活动时,也必须在指定的市场,不能擅自进入淮夷的地界进行交易,否则也要循例责罚。

铸法令于盘,当和西周的礼制密切相关。西周时代制定法的合法性是通过礼制的程序体现出来的。《逸周书·尝麦》中记载了天子修订刑书的过程,而此过程散发着浓厚的礼制气息。在修订刑书前,天子行“尝麦”之礼于太祖,颁布刑书时,履行诸种礼制程序:“假于太宗、少宗、少秘于社,各牡羊一、牡豕三”,颁布刑书之后,由司法官员士师“命太宗序于天时,祠大暑;乃命少宗祠风雨百享”,最后“太史乃藏之于盟府,以为岁典。”严谨的礼制程序昭示着“刑书”的神圣与不可违背。而兮甲盘或与会盟之礼相关。

兮甲代表王朝向诸侯发布法令,当行会盟之礼。通过这种仪式,确定王朝与诸侯之间的尊卑秩序。《左传·昭公十三年》中反对郑国铸刑书的叔向曾具体陈述了会盟之功用:

是故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志业于好,讲礼于等,示威于众,昭明于神,自古以来,未之或失也。

而会盟的时候则少不了作为礼器的盘。《周礼·玉府》中说:“若合诸侯,则共珠盘,玉敦。”注曰:“古者以盘盛血,以敦盛食,合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珠盘以盛牛耳,尸盟者执之。”兮甲盘的功能相当于所谓的“珠盘”。(18)在兮甲盘铭文中提到的各方集团包括代表王朝的兮甲、周方的诸侯、百官,以及南淮夷,在诸方齐聚的会盟场合中,颁布法令,并将法令铸于歃血之盘中,表示一定恪守无违,便是礼制之法律功能的充分体现,所谓“铸刑鼎”的意义就在于此。

曾伯陭钺并非铸刻法令条文的铭彝,但是它亦属于“刑器”之一种,是和刑鼎配合使用的礼器。自古以来,斧钺就和法律密切相关。斧钺作为刑具,在古代文献里可谓史不绝书。《国语·鲁语》中就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类似的言论亦见于《汉书·刑法志》。不过斧钺并不仅指具体的刑具,它还直接被作为法律的代称。战国末文献《鹖冠子》开篇就说:“王斧非一世之器也。”陆佃注:“王斧,法制也。”(19)作为礼器的曾伯陭钺虽然不会直接作为刑戮杀人的工具,但是它在礼仪场合中体现出的威慑力量,正是法律特征的体现。正因为如此,其铭文中铸刻着捍卫刑鼎、推行法律的内容。

四、子禾子釜与子产铸刑书

除了兮甲盘以外,还有一件青铜器上镌刻了官方之法令,这就是铸造于战国初年的子禾子釜。子禾子釜虽非礼器,但其制作年代距离郑国晋国铸刑书并不遥远,而其内容则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了解春秋末铸刑鼎争论的相关背景。子禾子釜是齐国官方制作的标准量器,上面记载了齐国国君,也就是田齐太公颁布的法令。其铭文性质和书写格式都不见于春秋或更早时代的青铜器。其文曰:

(禝)月丙午,子禾子□□内者御梠(莒)市,□命誜陈得:左关釜节于廪釜,关()节于廪半,关人筑杆戚釜,闭料于□外,釜而车人制之,而以发退汝关人,不用命则寅之,御关人□□其事,中刑斤惩,赎以金半钧,□□其贿,厥辟□惩,赎以□犀,□命者,于其事区夫,丘关之釜。(20)

由于铭文残泐严重,所以部分内容目前仍然无法准确理解。本铭大意是说,在立事岁禝月丙午这天,齐太公子禾子之内者奉命往告于陈得:左关釜之量制要受节制于官方仓禀之釜,关之量制要以官方禀釜为标准。如果关人不执行此命令,则依照法令惩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关于惩处方面的表述用语,已经和秦律非常接近了。在同一条款中,违法行为和处罚方式均已具备,且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铭文说凡是“中刑”者,赎以金半均。本文已经说过,刑的含义是规则、法度之义,而“中刑”,即前铭所列举的“不用命”的种种行为。以往诸家通常将“中刑”之刑解释为刑罚、用刑,这是不准确的。“中刑”一词常见于西周金文,比如四十三年佐鼎铭文中,天子告诫佐,在审讯时,禁止“不明不中不刑”;牧簋铭文中,天子同样告诫牧在审讯时,禁止“不中不刑”。中和刑都有规范的含义,清华简《保训》中记录了审判活动中要以“中”为依据的事例。(21)子禾子釜的后文说在处理“其贿”之时,要依据“氒(厥)辟”以惩罚,赎以某物。因字残,无法断言赎以何物,但其义与上文相同。辟是法律的意思,氒(厥)辟意即此法,这和“中刑”概念是一致的。

子禾子釜中说,违反“氒辟”将有确定的刑罚,这不由令人想到子产铸刑书时叔向的言论来。根据《左传·昭公六年》的记载,叔向致书信给子产,云: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成之,弗可为矣。

通常的理解是,子产首次公布成文法,(22)叔向加以反对。叔向认为如果人民知道法律,就不再敬重上级,而俱怀争夺之心,要侥幸成功,更无法治理了。就字面来看,如此理解并没有错。但从叔向信中还说,夏、商、周都曾经颁布过刑书,殆为“叔世”,即末世的行为,不足效仿。我们据此得知,当时的人普遍认为前代有颁布刑书之事,子产之铸刑书并非首例。(23)那叔向此番言论的用意到底是什么呢?结合子禾子釜来看,可能有两种情形较为合理。

首先,战国初年成文的子禾子釜铭文是我们见到较早的罪刑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从子禾子釜铭文中看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复存在。不过司法实践中到底如何操作这一条款,现在还不得而知。从较早的资料,如西周金文铭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某种行为施以“鞭千”之处罚的记载,如散氏盘说:

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鞭千罚千,传弃之。

这是由当事人之约定而形成的具有束缚力的条款,此类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在金文中比较常见。从形式上看,此类条款具有罪刑相对应的特征。但考察匜铭文我们又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其惩罚方式可以大幅变通。这篇铭文告诉我们,由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法官遂将鞭千及墨刑减至鞭五百和缴纳罚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大。虽然西周的法官断案必须要依据“中”与“刑”的规范,而非完全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但其与较晚的资料中的审判模式截然不同。在睡虎地秦简中可看出,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条文定罪量刑,否则会有“失刑罪”之虞。(24)子产铸刑书之意义,不在于首先公布成文法,而在于其法律内容体现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转变。由此导致的“锥刀之末,将尽争之”现象,正为叔向所忧虑。

其次就是礼制问题。叔向说,子产铸刑书,人民将“弃礼而征于书”,何谓“弃礼而征于书”呢?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准确理解“礼”的概念。在以往的研究中,“礼”常被笼统地解释为习惯法或类似性质的规范,(25)以与作为制定法的“刑书”相对应,这是不确切的。先秦的“礼”,主要指礼典仪式,通过繁琐的程序彰显规范的神圣,正如前文分析兮甲盘之论述那样。从曾伯陭钺铭文可知,刑鼎之事早已有之,亦未见引发什么争论。何故叔向、孔子要反对铸刑书呢?问题当出在刑书铸于礼器上。子禾子虽然铸法令于铭彝,但釜为量器而非礼器,故不会发生子产铸刑书,或者晋国铸刑鼎那样巨大的政治波澜。对此问题,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的言论更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五、孔子与铸刑鼎

由于叔向、孔子都反对铸刑书,所以后世学者往往将其相提并论。其实审读《左传》,我们发现两人的反对理由并不相同。孔子的反对理由丝毫不涉及是否确定法定刑的内容,为了便于分析,笔者从《左传·昭公二十九》中录其言论如下: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

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所著的刑书铸造在铁鼎之上,这是目前所见传世文献中明确说铸刑书于鼎的最早记载。孔子感叹道“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所谓度,是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的。依照孔子的观点,度的要求是“贵贱不愆”,而贵贱不愆的表现是只有“贵者”,亦即具备相当身份的人才能立法。如晋国的开国始祖唐叔立法,这是其度;春秋前期的晋文公在大搜礼上作被庐之法,修订爵秩官阶,符合其身份,亦是其度。(26)而荀寅身为下卿,不具备“贵”的身份,居然也制作刑鼎,则属于“弃是度也”。过去的学者认为孔子言论中的贵贱,是说贵族和人民,其实这是误解。依照上下文,孔子所谓的贵贱,乃分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君、高级贵族和不具有立法权的低级贵族。不具有立法权的大夫制作了刑鼎,而人民又察看了这样的刑鼎,(27)对国君将不再尊重。这种现象将导致“贵者”,亦即国君无法守其家业,如此贵贱无序的国家,亦难以长久维持。

以上言论是孔子针对铸造刑鼎之事所发的议论,接下来孔子又说范宣子所作的刑书,本身就属于乱制。范宣子作刑书见于《左传·文公六年》,这次刑书的颁布,亦是在大搜礼上,与晋文公颁布被庐之法的场合相同。按,先秦法律颁布、生效均有赖于礼制。前文举《逸周书·尝麦》例,阐明西周刑书之修订,必须倚仗礼制程序步骤无误;此处东周之例也是如此。大搜礼的功能之一就是制定与颁布法律。(28)然而范宣子在此次大搜礼上三易中军帅,贾季等人遂作乱。礼制程序有阙,则所颁布法律之效力减弱。孔子说“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其意图就在这里。蔡史墨总结说,作为下卿的荀寅,擅作“刑器”以为国法,乃是法律的罪人,这代表了当时人的一般看法,即制作刑器并没有错,错在由谁来制作刑器。

刑鼎是礼器,礼器用于礼仪程序,礼仪程序又和政令的合法性密切相关,故铸刑书于鼎的意义已经和其内容无关,而牵涉到立法权的归属了。《左传·成公二年》中有一段孔子的言论,可作为铸刑鼎的注脚。孔子曰:

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若以假人,与人政也。政亡,则国家从之,弗可止也已。

引文中的“器”指礼器,名指名号。这是孔子针对卫国赏赐其大夫仲叔于奚以礼器而发出的议论。仲叔于奚因有功,而获赐城邑。但是他不要城邑,而请求得到僭越其身份的礼器,其请求获得准许。在孔子看来,君主绝不能将礼器和名号假手他人,因为礼器中蕴藏着礼制的原则,只有遵循礼制方能推行道义,进而获得利益,并以此治理人民。这是事关政权存亡的大问题,政权没了,国家也就跟着丢了。晋国的下卿越俎代庖,铸造僭越其身份的礼器——刑鼎,就是对现有政权的挑战。孔子对此深恶痛绝,自然不难理解了。

六、结语

总而言之,曾伯陭钺属于古书中所说的“刑器”,其铭文表明,刑鼎的出现要远早于春秋末期的晋国范宣子之铸刑书,在西周时代,刑鼎就已经存在。刑鼎亦刑器,刑器之名,古籍中多次提到,“刑”的含义是“法也”,即法律规范。曾伯陭钺铭文显示,该钺是配合刑鼎使用的刑器。上古铸刑书,不一定必在鼎上,与鼎类似的其他礼器,都有镌刻刑书的可能,而其性质是一样的。西周时期铸造的兮甲盘,铭文内容是王朝针对南淮夷地区发布的法令,其性质与刑鼎无异;而战国初期铸造的子禾子釜,虽然亦铸刻有内容完整的法律条款,但因为它不是礼器,所以性质就和刑鼎不同了。

既然刑鼎早已有之,那么叔向和孔子为何要反对铸刑书呢?这是因为在礼制昌明的西周时代,铸刑书于礼器是一件大事,它昭示着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归属又为是否拥有国家政权的体现。而在礼崩乐坏的东周时代,礼乐征伐不再自天子出,无论是郑国还是晋国,其铸造刑书的行为都乖违礼制。“擅作刑器”的话题,在春秋末期极为敏感,所以讲求春秋大义的《左传》会连篇累牍地详加记录。同时,我们从叔向言论中可以体察到他对法律规范确定性趋势的忧虑,这种忧虑的背后乃是东周时代立法者和司法者权力趋于分离,程序性礼制的法律功能减弱、条文化律令模式登上舞台,法官职业专业化、技术化特征愈发鲜明等诸多社会现象的产生。对此问题,笔者将另撰文以述之。

本文之写作,受益于“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陈昭容教授之启发,在此特致谢意。

注释:

①参见《左传·昭公六年》、《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②参见黄锡全:《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出土铜器铭文考释》,载襄樊市考古队等编著:《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372页。

④参见王沛:《〈尔雅·释诂〉与上古法律形式》,载杨一凡主编:《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1~63页。

⑤参见方向东:《大戴礼记汇校集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832页。

⑥倗生簋铭文中有“殹”字,但是学者们或认为该字是作为人名出现的,或认为该字通“伊”。参见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册,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144页;谭戒甫:《〈格伯簋铭〉综合研究》,《光明日报》1962年8月30日第2版。

⑦参见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218页。

⑧参见王沛:《〈论语〉法观念的再认识:结合出土文献的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字释为“真”,即“贞”字,是卜问的意思。该字还见于寓鼎铭文。郭沫若先生认为此字应当释为“在”,但这两个字的字形差异过大。参见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图录大系考释》(下),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⑩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3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406页。

(11)孙诒让:《周礼正义》第5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373页。

(12)同前注⑨,郭沫若书,第50~51页。郑玄举王莽时以二十五成为则,方五十里,更是较晚时代的事情了。

(13)参见孙常叙:《则、灋度量、则誓三事试解》,载《古文字研究》第7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7~24页。

(14)同前注④,王沛文。

(1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7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483页。

(16)“凡贮聚竹禾米薪刍之属,通谓之委积。”参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大司徒》,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67页。

(17)关于“井扑伐”的解释,参见王沛:《西周的“井”与“誓”:以兮甲盘和鸟形盉铭文为主的研究》,《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

(18)当然,盘还可用作盛水器,在盥礼中使用。古人在祭拜前,要行沃盥之礼,以洁净其身心。《周易·观卦》王弼注:“宗庙之可观者,莫盛于盥也。”无论是盛水还是盛血,盘在宣示神圣方面的功能和性质是一样的。

(19)《鹖冠子·博选》。

(20)同前注(1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书,第5592~5593页。

(21)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保训〉释文》,《文物》2009年第6期。

(22)童叔业先生在1941年出版的《春秋史》中说这段话证明古代刑法是藏在贵族匣子里,而不对外公布,即为此种观点之代表。以后法制史学界对此观点虽不乏质疑者,但主流观点大抵如此。参见童叔业:《春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23)其他古代文献对上古公布法律之事也多有记载。如《周礼》之“悬法象魏”、善夫山鼎铭文中的“作宪”等。

(24)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16页。

(25)同前注⑧,王沛文。

(26)过去曾有学者认为孔子这番言论是反对公布成文法,其实《左传》明确说,孔子所称道的被庐之法,目的就在于使“民听不惑”。参见《左传·昭公二十七年》。

(27)“民在鼎矣”之“在”读为察,谓民察鼎以知刑。同前注③,杨伯峻书,第1504页。

(28)参见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08~709页。

标签:;  ;  ;  ;  ;  ;  ;  ;  ;  

三脚架是什么时候来的??来自枣阳曾波出土的碑文_左传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