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解决方式分析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论文,启示论文,著作权论文,图书馆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97(2010)02-0034-07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是国内外普遍遇到的现实而棘手的问题,研究国外业界在此方面的作法,有助于启发我国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解决途径的研究。本文主要分析俄罗斯电子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1 俄罗斯电子图书馆研究与建设的兴起
俄罗斯对数字图书馆的习惯表述为电子图书馆。20世纪90年代中期,俄罗斯国内的个人爱好者开始在互联网上创建电子图书馆[1]。1998年3月,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PФФИ—Poccийский Фонд Фyндaмeнтaльных Иccлeдовaний)和俄罗斯技术发展基金会启动了“俄罗斯电子图书馆(PЭБ—Pоссийскaя Элeктpоннaя Библиотeкa)”计划,资助150多个电子图书馆研究和建设项目[2],1999年6月,俄科技部、俄文化部、俄教育部、俄司法部、俄国家出版委员会、俄国家通信委员会、俄科学院、联邦档案局、PФФИ等部门联合举行电子图书馆跨部门会议,成立了由俄罗斯国立公共科技图书馆副馆长Я.Л.Шpaйбepг任组长的跨部门专家组,研究制定了“俄罗斯电子图书馆(ЭБP—Элeктpoннaя Библиoтeкя Pоссии)”计划,俄罗斯电子图书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建设进入实质阶段。1999年开始,每年举行一届全俄电子图书馆大会,研讨电子图书馆的技术和资源建设等问题,参会的有信息技术、大众传媒、出版商、图书馆等行业的代表。1999年和2001年俄罗斯国立图书馆(PГБ—Poccийcкaя Гocyдapствeннaя Библиотeкa)和俄罗斯国家图书馆(PНБ—Poccийcкaя Нaциoнaлbнaя Библиотeкa)先后制定了电子图书馆构想,建设电子图书馆,在俄文化部的支持下,2003年PГБ和PНБ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国家电子图书馆计划”,地方的电子图书馆研究与建设也全面开展。
俄罗斯电子图书馆发展呈现如下特点:①发展迅速、数量众多,短短几年时间,各类型电子图书馆超过两千个;②创建主体类型多样,个人、大众传媒、商业公司、图书馆、科研院所、大学、信息中心、管理机构、社会组织等都创建了各自意义的电子图书馆;③规模大小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电子图书馆的收藏不尽相同,有图书、期刊、报纸、档案文件等,资源数量从几百到几万份;④缺乏稳定性,电子图书馆出现和消失的速度一样快,多数电子图书馆的平均寿命为2.5年[3],除技术和资金缺乏外,著作权问题是电子图书馆不能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逐渐成为俄罗斯电子图书馆建设发展的最大阻力因素。
2 俄罗斯著作权制度对电子图书馆建设的影响
针对互联网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2004年俄国家杜马修订了《著作权与邻接权法》(1993年制定),为著作权人增加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作品的权利,即“有权允许任何人在人机交互情况下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获取和使用其作品”(第16条),这意味着作者的著作权延伸至互联网,即作者有权将作品上传至互联网进行网络传播,作品的网络使用和传播权归属作者及相关权利者。修订增添了对图书馆电子资源服务的规定:“图书馆可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费用,向用户提供馆藏文献的临时免费使用,但产生文献数字化复本的使用只限图书馆内,且产生的数字化复本能被清除”(第19条)。2006年10月,俄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民法典》(IV知识产权)(简称《民法典(IV)》),2008年1月取代《著作权与邻接权法》正式实施,《民法典(IV)》第1274条(信息、科学、学习、文化目的对作品的使用)第2款基本沿用了《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19条的规定,增加了图书馆间资源共享时产生的数字化复本限于图书馆内使用且应能被清除的规定。
依照这样的著作权制度,电子图书馆在互联网上使用和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与著作权人签订授权许可协议,否则视为侵权。著作权制度对图书馆建设电子图书馆提出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电子资源仅限于图书馆内使用,二是电子资源的使用不能产生数字化复本,进言之,图书馆建设的电子图书馆只能在图书馆使用内,在图书馆局域网外无法使用,用户只能在线浏览不能下载电子图书馆的电子文献,离线后临时使用时产生的数字化复本即被清除。显然,按照这两个条件,图书馆无法建设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图书馆,从这个角度看,著作权制度限制了电子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成为制约俄罗斯图书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电子图书馆的最重要和最复杂问题[4],有媒体直接以“禁止电子图书馆的法律出台”为标题报道《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的修订[5]。
3 俄罗斯各界对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讨论
《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修订与《民法典(IV)》实施引发多起电子图书馆侵权案,这引起俄罗斯各界对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关注和热议。大多数评论者将质疑的矛头直指《民法典(IV)》,认为《民法典(IV)》强化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在调整电子图书馆活动方面,没有促进法律关系协调、权利平等、利益平衡,破坏了权利人与图书馆用户之间利益平衡,损害公众利益。国家杜马知识产权法律协调和保护委员会专家委员A.Ceмeнов也承认:“立法严格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没有提出解决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有效机制”[6]。互联网与法律律师事务所所长A.Cepгo认为,《民法典(IV)》没有考虑电子图书馆所有者的利益,电子图书馆缺少法律概念和应有的法律调整与保护,电子图书馆建设者都可能成为侵权者,《民法典(IV)》使作家不用费力就能赢得侵权官司。К.Лeонтьeв认为,《民法典(IV)》对俄罗斯互联网用户产生三方面消极影响:责任增大、利益实现受影响、法律调整复杂性增大[7]。E.Bолынκиa认为,《民法典(IV)》使互联网从技术上为公众提供最广泛方便获取信息的可能性归于零,在当今对作品网络传播难以控制的情况下,立法者的明智之举是研究合理规则,为网上海量信息的建设与利用创造条件,而不是一味增加责任,否则只能出现更多的侵权违法,公民中产生法律虚无主义[8]。
图书馆界对著作权制度限定电子图书馆建设表示质疑与不满。在《民法典(IV)》草案起草阶段,PНБ副馆长B.P.Фиpсов等图书馆界代表提议,借鉴澳大利亚、英国、瑞典等国做法,赋予国家图书馆不经作者同意数字化其作品的权利,但未被采纳。兼任国际电子图书馆和新技术研究和使用者协会主席的Я.Л.Шpaйбepг质问:为什么对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的复制和盗版视而不见,对图书馆电子复制馆藏文献却斤斤计较?既然《民法典(IV)》的制定参照了欧美等国著作权立法精神和原则,为什么不关心读者,引入欧美等国著作权法中为科研教学和个人学习目的而设定的“合理使用”制度?B.P.Фиpсов也提出类似看法:如今著作权市场上很多问题没有依法调整,对充斥市场的盗版音像制品、游戏软件等没有采取有效的制裁手段,而对科学工作者、大学生等图书馆用户获取信息却严格限制,电子图书馆建设和服务变得举步维艰[9]。图书馆界资深专家Ю.A.Гpиxaнов教授回忆起上世纪80年代在俄罗斯一个较大科学院图书馆发生的尴尬事——馆长骄傲地领日本同行参观坐满年轻学者和老科学家的阅览室,以为能听到客人对座无虚席阅览室的赞叹,谁知客人疑问:“为什么这些人在阅览室里,国家应把图书资料送到他们家中的电脑里,他们的时间十分宝贵”,馆长惭愧答道:“我们年轻学者家中没有电脑”,并编了个理由说在俄罗斯有“集体创造研究”的传统,如今这位馆长可引用法律规定说:“因为图书资料只能在图书馆内使用”[10]。这略带戏谑的话反映出图书馆界对著作权制度无视图书馆用户利益需求的不满与无奈。
图书馆界认为著作权制度限制电子图书馆与现行法律相矛盾:首先,图书馆建设电子图书馆为公民广泛便利获取信息创造条件,是实现《俄罗斯宪法》赋予公民自由获取信息权利(第29条)的最好方式,著作权制度对电子图书馆的限制等于限制公民信息获取权,违背《俄罗斯宪法》;其次,《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第12条规定了图书馆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联邦纲要框架内建立自动化数据库的义务,第19条规定了国家支持和保障图书馆资源共享建设,以满足用户信息需求、合理利用馆藏,因此图书馆有权利和义务建设电子图书馆以实现资源共享,对电子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理应鼓励而非限制;最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信息系统拥有者(包括图书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权利与义务,电子图书馆本身就是由经有序化组织的文件和信息技术组成的信息系统。著作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图书馆建设电子图书馆的权利,影响图书馆事业发展和公民对文化知识的获取利用。
法律毕竟是法律,电子图书馆建设首先必须遵守著作权制度,同时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2005年2月,俄罗斯电子图书馆协会成立,协会主要任务之一是联合各方力量研究电子图书馆的法律问题,2005年11月,协会针对《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的修订制定了“致电子图书馆创建者和拥有者的法律建议书”,建议书结合电子图书馆建设实践,以法律视角明确了电子图书馆的有关概念、电子图书馆建设和使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遵守著作权法、电子图书馆建设者权利及与权利人关系等,表达出电子图书馆从业者尊重、保护和争取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态度和立场。协会主席A.Б.Aнтопольсκий认为,解决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首先要从法律上区分公益电子图书馆与商业电子图书馆,及各自对应的公共服务与商业服务”[11]。总体来说,俄罗斯电子图书馆因性质不同,解决著作权问题的方式亦有差异,商业性电子图书馆主要采取授权许可方式,公益性电子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还较复杂。图书馆建设电子图书馆履行两大基本社会职能:①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促进知识信息最大限度的传播与共享,为公众广泛、方便、快捷获取馆藏资源创造条件;②数字化保存馆藏文化遗产,为国家永久积累保存智力资源。这决定了图书馆建设电子图书馆既不是个人行为也不是商业行为,而是具有规划性、长期性、目的性的公益行为,其社会责任和意义远大于个人、商业机构等。因此,一般来讲,公益性电子图书馆不宜完全效仿和适用商业营利模式和个人自发模式来解决著作权问题。
4 俄罗斯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方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俄罗斯结合图书馆事业发展,探索出解决公益性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做法,对我们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因为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中俄两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相似性:时间上——都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2000年之后研究和建设呈现一定规模,在2001年和2004年各自修订著作权法、强化对权利人保护之后,遭遇著作权问题;环境背景方面——都是在各自国家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中俄两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都遭到欧美国家的指责,成为入世障碍,为入世,俄罗斯成立了由俄总理领导的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委员会,既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又要加快国家信息资源建设。中俄两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知识产权压力,有相互学习借鉴的可能和必要。以下结合俄罗斯针对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思路与措施,并以此为启示,试图对我国应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
4.1 国家在宏观上应高度重视数字图书馆建设及其著作问题的解决
随着经济的复苏和建设公民社会、信息社会、国家复兴的需要,俄罗斯近几年对图书馆及其电子图书馆建设高度重视,国家在政策、法律、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推动了电子图书馆建设及其著作权问题的解决。
2006年10月,俄国家杜马倡议成立了由杜马主席Б.В.Гpызлов任主席的促进俄罗斯图书馆事业发展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五个专家组,图书馆著作权问题和信息技术立法组主要研究图书馆利用信息技术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权利人与公共图书馆用户间利益平衡——建设公民社会和实现公民获取信息的宪法权利的必要条件;建立电子图书馆保障公民获取信息(包括偏远地区)——消除全俄信息不平等的手段之一;著作权管理集体组织与图书馆关系——解决著作权问题、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可行方法;解决图书馆用户获取电子资源的法律、经费、技术问题——保障公民获取知识信息权利中的最重要战略任务。可见,对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和认识上升到了国家的高度,委员会成员包括众多的政府官员、立法议员,因此研究成果直接作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参考资料。
2007年4月,俄总统普京在年度国情咨文中首次提出在新技术、新基础上振兴图书馆事业的号召,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现代化图书馆,加入世界数字图书馆为未来目标。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数字化、网络化发展由此迈向新阶段。2007年6月,普京发布“建立叶利钦总统图书馆”总统令,成立了由俄总统事务管理局局长任主席,国家权力机关及相关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总统图书馆建设委员会。2009年5月27日,总统图书馆在俄罗斯图书馆日这一天正式开放,梅德韦杰夫总统为开馆仪式剪彩,亲身体验了该馆的数字化服务,并成为第一位拥有该馆电子阅览证的用户。总统图书馆的馆藏均为电子文献,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上提出建立的电子图书馆,被誉为俄罗斯的国家电子图书馆。按照总统令,各联邦主体都建立总统图书馆分馆,逐步形成覆盖全俄的电子图书馆网络。2008-2010年俄政府为此投入建设资金50亿卢布,修补“俄罗斯文化(2006-2010年)”联邦专项纲要,增加以总统图书馆建设为核心的国家电子图书馆计划。总统图书馆网的建设是俄罗斯电子图书馆全面发展的标志,其著作权问题也备受关注,在2009年9月1日的“知识日”当天,国家图书馆委员会在总统图书馆举行著作权问题与馆际合作协调会,研讨信息空间构建中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
2007年俄文化部制定了《2015年前俄罗斯图书馆事业发展构想》,把修改《民法典(IV)》中影响电子图书馆建设的条款作为未来一项长期重要工作,2007年11月,俄文化部部长A.C.Cоκолов在俄政府作的图书馆事业发展报告中指出,修改《民法典(IV)》是完善图书馆事业发展法制基础的基本内容。2008年1月,Б.В.Гpызлoв在促进俄罗斯图书馆事业发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对图书馆界专家的调查显示,《民法典(IV)》是最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干预、严重影响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法律之一,杜马议员将着手对此进行研究”[12]。
相比之下,我国政府虽也重视数字图书馆发展,但力度逊于俄罗斯。为此,中央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价值定位和为推进其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的责任,政府的重视有助于改善我国数字图书馆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不均衡和整体水平不高的状况,定位和共识数字图书馆在实现公民平等获取信息、消除数字鸿沟、建设和谐信息社会等方面的社会价值意义,从国家层面上营造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的社会大环境,良好的环境氛围对我们认识和探讨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解决的法律途径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大益。目前的俄罗斯基本做到了这一点,我们要制定促进和支持数字图书馆建设及其著作权问题解决的具体政策、计划等,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贯彻落实,而非宣言式的口号。
4.2 制定和实施图书馆法为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以总统图书馆建设为契机,俄图书馆界提出修订《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以突破著作权制度对电子图书馆建设的限制。2008年6月,为确立总统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其电子资源建设,俄国家杜马一审通过了《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修订草案,修订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赋予总统图书馆以国家图书馆地位,二是国家图书馆为保存藏书,可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费用而对按《俄罗斯文献呈缴法》规定接收的文献呈缴本在入馆两年后进行数字化。由于一些作家在互联网上联名致信总统梅德韦杰夫的反对[13],2008年10月,二审删除了草案中国家图书馆可对入馆两年后的文献呈缴本数字化的规定,最终确定为“为保存俄罗斯图书馆馆藏文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国家图书馆可对如下文献进行数字化复制:陈旧、破损、有瑕疵的文献,借阅流通时可能导致损坏和丢失的孤本、善本、手稿等珍贵文献,有科学和教育意义与价值的文献,制作和向用户提供文献的电子复本时,应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按《民法典(Ⅳ)》的规定进行”。
《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的修订虽未能达到图书馆界希望电子图书馆彻底摆脱著作权法束缚的预期,但还是在《民法典(Ⅳ)》规定的基础有所突破,毕竟首次在图书馆立法中加入了著作权的元素,首先使国家图书馆拥有了数字化馆藏文献的权利,这种“有限的合理使用”有限地解决了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是令人欣慰的。PГБ馆长В.Фeдopов认为修改对图书馆数字化馆藏文献的规定是双重的:一方面允许,一方面又要求须经作者同意,没有引进欧美等国著作权法中‘图书馆例外’的规定,即图书馆为实现公民获取信息的宪法权利有权不经版权人同意而对馆藏版权作品数字化的特殊权利,这是遗憾之处”[14]。从修订《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入手,解决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活动才刚开始,接下来将以存在的遗憾为新起点和动力,结合对《民法典(Ⅳ)》修改建议继续进行。俄科学院国家与法律研究所В.Mонaхов接受采访时指出,2009年修订《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时将扩充图书馆的定义,加入“图书馆是保障用户获取知识信息的宪法权利的机构”的法律表述[15]。
我国图书馆立法的滞后已影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制定实施图书馆法对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图书馆法作为公众信息获取权利的保障法,对著作权法表现出的强化著作权保护挤压公众利益的趋势进行法律力量上的制约,实现保护权利人和公众利益方面法律的平衡,此为其一;其二,图书馆法明确图书馆及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与性质、职能、权利与义务等涉及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基本内容,填补现行法律在这些方面规定上的缺失与空白;其三,图书馆法与著作权法在平衡权利人与公众利益方面相互制约,在追求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与公众普遍利用的目标上又高度一致,这种相互关系有助于我国信息法律体系建设与实践运行,为数字图书馆发展创造适宜的法律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要将著作权法与图书馆法结合在一起研究,图书馆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图书馆活动的著作权问题。我国2006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七条规定与《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2008年修订内容相似,为此,我们认为将该条内容纳入图书馆法之中,使之成为图书馆建设数字图书馆时拥有的法定权利是可行和必要的。
4.3 图书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约,授权许可建立数字图书馆
俄罗斯图书馆在建设电子图书馆时,无法与每个作者逐一签订授权许可,因此,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成为解决著作权问题的一种选择。俄罗斯Koпиpyc著作权协会(英文意为CopyRus)和俄罗斯多媒体和数字网络协会(POMC—Pоссийсκоe Общeство Мyльтимeдиa и циФpовых Ceтeй)是按《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44-47条“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定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得到俄国家权力机关及政府委员会等的支持,并允许冠用“俄罗斯”名称。Koпиpyc成立于2002年末,与俄罗斯图书联盟、连续出版物出版者行会、俄罗斯图书出版协会、俄罗斯创作者联盟等签订协议,2004年Koпиpyc成为IFRRO(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zation)全权会员。POMC是2000年由俄罗斯一些知名作家、记者、画家、出版社等提议创办的。这两个机构都将图书馆、大学、科技信息中心等作为主要的授权对象。
PГБ在1999年建立的“开放俄罗斯电子图书馆”由于缺少授权而关闭了。2005年1月,PГБ分别与Koпиpyc和POMC签订协议,按协议,PГБ可数字化馆藏文献,将复制服务收入的5%和出售电子资源收入的2%分别交付Koпиpyc和POMC[16]。PГБ是首批与这两个组织签订协议的机构,引起俄国家杜马、俄文化部、俄联邦出版和大众交际署、俄科学与教育部、IFRRO等的关注,派代表参加为签约举行的圆桌会,与会者认为这是俄罗斯实施保护著作权领域国家政策迈出的重要一步,IFRRO的代表盛赞协议是重大成就,是俄罗斯在新领域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开始,POMC的专家指出,PГБ此举是适时和创新的,将使俄罗斯著作权市场交易额很快就能达到2亿美元。PГБ信息化部主任A.Виcлый指出,签约的意义在于,首次尝试用法律解决图书馆与出版社合作问题,俄罗斯国立科技公共图书馆馆长助理A.И.Зeмсκов认为,加强图书馆、出版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紧密合作是解决著作权问题的主要途径,与修订法律一样重要。
签约授权后,PГБ首先重点建设“学位论文电子图书馆(ЭБД—Элeκтpоннaя библиотeκa Диccepтaций)”,目的不为营利,只为履行PГБ的社会职能,用其法定特藏满足社会对有科学价值信息的需要,促进知识传播与共享。为使ЭБД能为公众广泛使用,PГБ与图书馆及设有图书馆的机构(目的是确保科学研究的个人使用)签订付费使用协议,付费主要用于支付给POMC费用,因为ЭБД的建设资金由PГБ自筹,签约机构通过安装PГБ的“虚拟阅览室”系统远程使用ЭБД,到馆用户只能在“PГБ-LG电子图书馆厅”、“PГБ学位论文部”内使用。针对社会质疑俄罗斯网上非法贸易来自PГБ的学位论文,PГБ在ЭБД界面,公示著作权法律条款,提示用户遵守,禁止用户商业性的数字化复制、传播、使用,只能出于科学研究、评论、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图书馆制定使用守则,尽到了告知义务,避免第三方连带责任。可以说,PГБ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子图书馆的授权问题。
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广泛而深入,基本上形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数字图书馆海量作品授权及付酬问题最有效方式、最佳模式选择”的共识。2005年3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施行,2008年10月,国内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简称文著协)成立,对数字化制作和网络传播使用的文字作品进行版权管理属于文著协的业务职责。应当说,将我们的研究共识付诸于实践的条件具备了。但目前看来,图书馆界与文著协之间在数字资源版权签约问题上还缺乏共识和交流,比如2009年5月21日的《科学时报》上名为“国家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突围’”报道[17],引用了国图业务管理处副处长申晓娟的话;“文字作品也应有类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著作权集体代理机构,版权征集操作可能会更便捷”,以及国图数字资源部主任王志庚的“我国目前文字作品版权集体代理机制缺失”的观点。在文著协成立半年有余,还有这样的认识、看法,令人疑惑,这说明当前文著协还没有明确将图书馆作为重要授权对象,图书馆界在理论研究之后也缺乏实质性的操作。国家图书馆于2008年5月向社会公开征集数字版权,现登录国图网站,仍可看到页面上“版权征集启事”,如今成立了文著协,应当说,使我们看到了解决国图海量授权问题的希望。从另一方面说,在网上中文信息资源建设及中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进程中,文著协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