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体名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体论文,名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语言观是语言学的核心。各种语言学流派,归根结底都是由于语言观的不同而形成的。德·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曾说过:语言是形式(form),不是本体(substance)。这句话可以概括现代语言学和传统语言学在研究对象上的不同认识。 现代语言学着重研究语言的形式,而传统语言学则着眼于研究本体,研究语言与客观现实、与思维规律相联系的方面。现在,传统语言学的这种观念已不太被人们提起了。但是,科学发展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旧的东西不等于无用的东西,更不等于错误的东西。语言研究真的能脱离客观世界(本体)吗?在我们看来,这种脱离从来就没有做到,也不可能做到。传统语言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初级阶段,它的一些具体结论当然存在各种局限,但是,我们认为,把本体看作存在的中心,进而也看作语言的中心,是古代先人对人类语言的一种朴素而又深刻的认识,是不会过时的,并且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认知语言学是近几十年来西方语言学界新兴的一个语言学流派。这个学派否认语言符号的任意性,认为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之间有一种自然的联系,两者的结合是可以论证的。正如该学派自己所说的那样,他们的语言观是一种主观化的语言观。
如果一般地说“从认知的角度研究语法”,那么我们“本体名词中心”的语法观念,也可以称为“认知语法”。不过我们坚持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原则,从主客观一致,主观认知是客观世界的反映的立场出发,来探讨语法问题。我们认为,本体是唯一的客观存在,是人类认识的起点和中心,其他一切范畴都是依附于本体才得以存在的。因此本体名词也就必然是人类语言结构的中心。本体名词是可以在概念上独立说明的,不必依赖其他手段。因此我们认为这种语法观念比较具体而明确,具有较强的可证伪性。
本文拟就本体名词的性质及其在句子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一初步的探索。
一 有关本体的几个概念
1.本体的性质
传统语法学是以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说为重要理论基础的,而本体的观念又是这个范畴说的核心。亚氏把现实世界分为本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动作、遭受等10个范畴。他认为,在这10个范畴中,本体占有第一的、特殊的位置,它是指现实世界不依赖任何其他事物而独立存在的各种实体及其所代表的类。从意义特征上看,本体总是占据一定的空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其他范畴则是附属于本体的,非独立的,是本体的属性,或者说是本体的现象。因此,本体是存在的中心。亚氏认为语言的结构反映了现实世界的结构,所以他要“从语法中来了解哲学范畴的涵义问题”(杨寿堪 1982,35页),他说:人们又可以请问,“行、坐、健康”以及相似的其他词语是否也各自存在?这些没有一件能脱离本体而独自存在。假如有所存在,则存在的实际是那个或行、或坐、或健康的事物(人)。这些所以看来比较实在,正是因为在它们的底层存有某一确定的事物(即本体或个体)为主题,而它们则为之云谓;假如没有“这个”,我们就无从使用“好”或“坐着”这一类词语。明显地,这是由于这一范畴之为“是”,而后其他范畴也得以为“是”。所以取消一切附加的涵义,而后见到单纯的原称,则本体才是“原始实是”。(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25页)
这一段话,既反映了亚氏的本体观,也道出了他的语法观,即本体-属性的关系反映到语法上就成了主语-谓语的关系。这就是亚氏范畴说的基本点和出发点,同时也是传统语法学的基本点和出发点。
亚氏这种本体第一的世界观,“基本上是唯物主义的”。(汪子嵩 1982,25页)如果我们承认存在决定意识,那么恐怕也必须得承认存在决定语言,而作为存在的中心的本体,也就必然是语言的中心。
在我国历史上,先秦哲人也有过类似的表述。
老子《道德经》:“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万物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这段话博大精深、意义非凡。它既深刻阐明了主客观关系以及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同时还蕴涵着“名”主导一切的思想,这个思想,在认识论范畴如此,在语法范畴中也应如此。首句三个“道”,意思互有区别。“道”分为“可道”之“道”和“常道”之“道”。“可道”之“道”是指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道”之“道”是指独立于人类认识之外的原本世界。与此相应,接下来三个“名”也是这样。“可名”之“名”指人对客观世界的称说,“常名”之“名”则是指所称说的客观世界的真实面貌,即下文的“无名”。
这段话可以翻译为:一旦表达(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规律,所表达的就已经不完全是客观规律自身了;一旦称说(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真实世界,所称说的就已经不完全是真实世界自身了。真实世界原本是没有任何称说的,人们加以称说,这个称说便是人们认识范围内万事万物的源头。
老子把有关的主观和客观的对象都称为“道”称为“名”,说明他的思想中是有主客观一致的一面的,同时他又充分认识到主观和客观的区别,主观不可能完全反映客观(常道、常名)。“常道”“常名”实际就是西方哲学家康德所谓的“真实世界”或“彼岸世界”。这是伟大的智慧!老子把“有名”作为万物之母,这与西方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思想是一致的。
先秦墨家甚至还指出了“名”和“动”的关系。如:
《墨子·经说上》:“名若画俿也。① 言也,谓。言犹名致也。”②
“言犹(由)名致”就是动出自名,这与亚里士多德范畴说把“动”看作“名”的属性的思想非常相似。
道家、墨家的上述思想,后来逐渐发展成中国哲学中的体用范畴,与西方亚氏的范畴说是大体相当的。
古代西方和东方,哲人们不约而同地表述了相似的思想,这说明了相同的现实世界在人类头脑中的相同反映,进而也说明了人类语言所应共同具有的基本范畴。这是人类语言的共性。因此,研究本体这个核心范畴在语言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是语言研究的一个基本课题。
2.附属成分
依照亚氏的范畴说,我们可以把语言成分分为两种,一种是本体成分,一种是附属成分。本体成分就是本体名词,附属成分包括所有的谓词性成分和附属名词。谓词性成分作为附属成分比较好理解,下面着重谈一谈附属名词。
所谓附属名词,是指依附于本体名词的那些名词,包括方位处所词、时间词,反映本体量度等的名量结构、动量结构以及反映本体外观的名词,如模样、形状、样子等。人类具有主观精神世界,因此反映人的主观精神的名词也是附属名词,例如思想、精神、主张、意见观点、想法等等。此外,反映人的禀性的名词,如脾气、性格、习惯等也都是附属名词。
本体名词与附属名词的根本区别在于,本体名词在语义上是独立的自足的,它不依赖任何其他东西而存在。而附属名词则是依存于本体名词的,非独立的,离开了所依存的本体名词,它自身便无任何意义。例如,当有人告诉我们“这是房子”,“那是桌子”时,我们是满足的,明白的。但是如果有人说“这是观点”,我们便摸不着头脑了,因为世界上并没有一种独立的、叫做“观点”的东西。我们要知道是谁(本体)的观点才算满足。同样,孤立的“脾气不好”、“思想先进”等等也都是不知所云的话,我们一定要知道谁的脾气不好,谁的的思想先进才算完事。因为世上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叫做脾气或思想的东西。这个“谁”就是“脾气”、“思想”等附属名词所依存的本体。离开了本体,附属名词是独立不起来的。
有时候谓词性成分似乎可以离开本体。例如我们可以说“这是游泳”,“那是跳舞”,其实说这话时很可能正有人(本体)在游泳或跳舞,至少对话的双方是这样认定的。如果说这话是为了教小孩子认识事物,则非要有人当面游泳或跳舞不可,否则小孩子永远也不知所云。可见依旧是离不开本体。
3.个别和一般
亚氏关于本体的另一重要观念,就是区分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所谓第一本体是指单个的、具体的本体,是“这一个”。例如这个人、那匹马等。第二本体则是第一本体的抽象,是一般,如一般的人或马等。
亚氏经常将本体分为三级:个体、属、种,并认为各级别之间有本体性强弱之分,即越是个别的东西,本体性越强,外延越小;越是一般的东西,本体性越弱,外延越大。亚氏还指出:“存在于第一性实体与其他一切东西之间的关系,也同样地存在于属与种之间。”(亚里士多德《范畴篇》13页)
这就告诉我们,“个别”这一概念有一定的相对性。例如“白马”可以看作是对某一匹马(个别)的抽象,因此是“一般”,而“马”又是对包括白马在内的各种马的抽象,这时“白马”又相当于“个别”了。因此,我们认为,第一本体永远是“个别”,可以称为“绝对个别”; 而第二本体相对于不同级别的对象,有时候是一般,有时候也是个别。当第二本体充当个别时,我们称为“相对个别”。
二 相关问题的解释
1.本体名词与句子
什么是句子?到目前为止,语言学家们还没有完全一致的认识。据说外国语言学家曾经给句子下过一百多种不同的定义。中国语言学家给句子下的定义至少也有几十种,几乎是一家一说,甚至一家数说。最常见的有如下一些:
马建忠《马氏文通》:“凡字相配而辞意已全者,曰‘句’。”(上册,9页)又:“凡有起词、语词而辞意已全者,曰‘句’。”(下册,539页)
刘世儒《现代汉语语法讲义》:“句子是用词组成的能够表达一个完整意思的语言单位。”(20页)
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句’是语言的通常的独立表现单位。”(23页)
王力《中国现代语法》:“凡完整而独立的语言单位,叫做句子。”(上册,64页)
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句子是说话的单位。只要单独站得住,能够向对方传达一定意思的话,不论长短,都是一个句子。”(18页)
张志公《汉语语法常识》:“句子是表达完整意思的,语言运用的单位。”(24页)
朱德熙《语法讲义》:“句子是前后都有停顿并且带有一定的语调表示相对完整的意义的语言形式。”(21页)
上述各家定义,虽或有所不同,但在句子必须表达一个完整意义(或者说“独立表现”)这一点上,却都是相同的。其实只要“意义完整”,也就意味着可以“独立”,也就意味着前后有一定的停顿,带有一定的语调等等。所以我们认为,上述各家定义,可以简单归结为:句子就是意义完整的一段话。看来意义完整是句子的最主要的特征。然而一段话,凭什么说它意义完整或不完整?其标志是什么?就目前的解说来看,除了说因为它是(或不是)一个句子这种循环论证式的解释以外,恐怕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主语谓语齐全并不能保证句子意义完整。如上面举过的“脾气不好”之类。反之,没有主语的句子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语义不完整,如“下雨了”之类。
我们发现,任何一段意义完整的话,都至少有一个本体名词作为语义中心,这个本体名词或者直接出现在句子里,或者虽未出现,但可以明确推知。任何没有、也不能明确推知相关本体名词的一段话,都是意义不完整的,因而不能成为句子。这个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句子必须至少包含一个本体名词。
本体名词出现且作主语的句子,其中本体名词的性质和作用比较明显,不必赘述,以下主要讨论那些本体名词未出现或出现了但未作主语的句子。
本体名词未出现而语义完整的句子,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实际语境中不一定需要本体名词出现,如对话中说“请坐、喝茶”等等,本体名词往往可以不出现。这时并不是没有本体名词,恰恰相反,是本体名词十分明确,以至于不必说出。在一定的上下文中,本体名词的省略也属于这类情况。二是相关本体名词的外延极广,因此有时也不必说出。举凡一切真理性的表述、格言式的话以及人们普遍认同或至少理解的事情,本体名词往往可以不出现。例如:
(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人来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2)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对于人来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3)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对于人来说)一年三百六十五天。
(4)今天星期天。——(对于我们来说)今天星期天。
(5)游泳真好玩。——(对于我们来说)游泳真好玩。
这类句子的本体名词往往就是我们每一个人,或我们十分熟悉的某些人。因此,这类句子不是没有本体名词,而是其本体名词广泛存在,很容易推知,故可以不出现。广泛存在的东西往往使人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例如氧气,人们往往只有在缺氧的时候才感觉它的存在,其实它随时支配着我们的生命。
我们说,凡是在独立的状态下(即没有语境因素)能够站住而本体名词又没有出现的句子,其本体名词一定是外延极广的;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凡是外延极广的本体名词在句中都可以不出现。有些句子,其本体名词虽然外延极广,也必须出现。这不仅不妨碍,反而增强了我们对本体的重要性的认识。
本体名词的概念与主语的概念是不同的。没有主语的句子并不等于没有本体名词的句子,因而并不等于语义不完整的句子。反过来,主语谓语俱全的句子并不等于有本体名词的句子,因而并不等于语义完整的句子。
先说前者。例如:
A:(6)下雨了。(7)刮风了。(8)出太阳了。
B:(9)可以的。(10)好极了。(11)没有问题。
以上两组例句转引自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19页),在那里都作为“没有主语的句子”之一种。然而从表意角度看,A组出现了本体名词“雨、风、太阳”,因此我们觉得它们语义相对完整,可以理解。而B组没有本体名词,我们也无法推知与它们相关的本体, 所以语义不完整,无法使人理解。
再看后者,如“样子太糟了、意见正确”以及前面所举的“脾气不好、思想先进”等,虽然主语谓语都很完整,但语义却是不完整的,因为只出现了本体的附属名词,没有出现、也无法推知相关的本体名词。
至此,我们可以把句子定义为:句子是前后都有停顿并且带有一定的语调,至少包含一个本体名词的语言形式。这个本体名词,或者直接出现,或者可以明确推知。
传统语法强调名词是句子的中心,其实并无大错。其缺点是“名词”的概念太泛,容易引出问题。如果说本体名词是句子的中心,我认为是不错的。
2.动词的配价与本体名词
上世纪40年代,吕叔湘先生提出了“动词中心观”,认为:“句子的重心就在那个动词上,此外凡动作之所由起,所于止,以及所关涉的各方面,都是补充这个动词把句子的意义说明白,都可以称为‘补词’。”(1942,53页)差不多同时,法国学者吕西安·泰尼埃尔(Lucien Tesnière)也提出了几乎完全相同的学术见解,并明确提出了动词的“价”的概念。泰氏指出:“可以把动词比作一个带钩的原子,能根据用以钩住人物语使其处于依附状态的钩子的多少,吸引相应数目的人物语。动词所带的钩子数目,因而也就是动词所能支配的人物语的数目,就是我们所说的动词的价。”(《西方语言学名著选读》296、297页)这就是当前从属关系语法和格语法的理论基础。吕先生把动词的补词分为起词、止词、受词、关切补词、交与补词、凭借补词、时间补词,方所补词等等。他说:“可是所有的补词和动词的关系并非同样密切,起词和动词的关系最密切,止词次之,其他补词又次之,如时间补词及方所补词,和动词的关系就疏得很,有它不嫌多,无它不嫌少。但是如果没有起词,那个动词就悬在半空中,代表一个很抽象的概念,不成一个具体的动作了。止词有时也有同样的重要,所以我们才把他们另外提出来,不和其余补词一律看待。”(吕叔湘 1942,53页)泰氏则把动词的直接从属成分分为人物语和情景语。“人物词③ 指的是参与情节的人或事物,不管它以何种身分、何种方式,甚至包括配角的身分和最消极的方式参与这个过程。”“情景语表示情节过程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等环境。 ”(《西方语言学名著选读》296、297页)
我们看到,两位学者都不约而同地在与动词相关的各种成分中,把时间、地点、方式等等放在次要位置,而突出人物语(或起词、止词)。泰氏更是直接把动词所能“钩住”的人物语的数目,定义为动词的“价”。从上文亚里士多德的诸范畴可以看出,除去时间、地点,方式、数量以及其他可以概括为述谓性的动作遭受、性质等等,剩下的几乎只有“本体”了。据此我们认为,两位学者虽然没有涉及模样、思想、脾气这一类附属名词,但在他们的观念中,使动词得以成为中心的“补词”或“人物语”,应该主要指名词中最基本的、最能代表名词特色的部分,即本体名词。我们认为,所谓动词的配价,首先是就动词与本体名词的制约关系而言的,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根据进入这个关系系统的本体名词所能充当的语义角色的数目,确定该动词的价的数目。由此看来,所谓“动词中心”与我们所说的“本体名词中心”,实际上是同一件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动词中心,主要是指在句法关系上,一句话里动词同时和一个以上的本体名词发生句法关系;名词中心,是指在语义上这个动词是说明所联系的本体名词的,或者说本体名词总是被说明的对象。在只有一个本体名词和一个动词的句子里,本体名词之为语义中心最为明显。
当代一些学者对动词配价问题的研究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印证我们的看法。王玲玲(1995)认为只有与动词共现的必用论元的数目才是动词的“向”,而时间、处所则不是必用论元。但同时她又承认,什么是必用论元,“语义上的限制就模糊了”。我们认为,不妨把必用论元的语义特点理解为具有本体性,而所谓动词的价,就是一个动词联系的本体名词所能充当的语义角色的数目。周国光(1995)则指出:“我们对谓词的价的定义如下:‘VP的’表转指,且可以指称若干语义成分C,则成分C是V的配价成分,成分C的个数是V的价(向)。”而我们的研究(姚振武,1996)恰恰表明,“VP的”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指称本体名词。二者正好互相证明。
指出动词必用论元的语义特点是具有本体性,还可以成为澄清某些问题的重要依据。例如,工具格在汉语句法结构中是不是核心格?对此,学者们是有分歧的。袁毓林(1995)否定,而周国光(1997)则肯定,周先生举了“烧饭的(树叶)、削耳朵的(刀)”、“喝酒的(杯子)”等例,指出这些工具成分不仅能受相关“VP的”的指称,而且能作主、宾语,因此是核心格。我们的意见正好可以印证周先生的观点。因为这些工具成分都是明显的本体名词,作为核心格(亦即所谓动词的必用论元)是无可怀疑的。但是,我们又认为, 并不是所有的工具成分都天然是句法上的核心格。当它们是非本体名词时、就不宜看作核心格。如“用历史的观点分析问题”这句话,充当工具成分的“历史的观点”不是本体名词,不能受相关“VP的”的指称(“分析问题的”只能指称相关的人(本体),而不能指称“历史的观点”),用“只有提取核心格的‘VP的’才有独立的称代功能”(袁毓林(1995)这一标准来衡量,显然不是核心格。
周国光(1997)还认为“处所成分是同附着动词关系密切的语义格”,这就不仅与我们的观点,而且也与一般的看法不一致了。在我们看来,处所成分是典型的附属成分,不能受“VP的”的独立指称,因此不是与动词关系密切的语义格。周先生举了如下两组例子:
A:屋里堆化肥 化肥堆屋里
书架上放杂志杂志放书架上
橱窗里摆样品样品摆橱窗里
箱子里装旧书旧书装箱子里
B:这间屋子堆化肥的│这个橱窗摆样品的│这个书架放杂志的│这个箱子装旧书的│这间屋子公社堆化肥的│这个橱窗商店摆样品的│这个书架系里放杂志的│这个箱子老张装旧书的
周先生认为A组是处所成分做附着动词构成的述宾结构的主语,B组则是相应的述宾结构转指该处所成分。这就是周先生观点的主要事实根据。
我们认为,周先生对B组的认识似有偏差。一般说,处所成分是不排斥与方位词结合的,这是区别处所与非处所的一个标志。A组的主语(或宾语)包含方位词“里”“上”,确实是处所成分;但B组的主语里没有、也加不进方位词,把它当作处所成分就有问题了。B组的主语,如这间屋子、这个书架等等是典型的本体名词,这才是它们可以受相关“VP的”指称的真正原因。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真正的处所成分绝对不能受“VP的”的单独指称,或者反过来说,受“VP的”单独指称的本体名词,绝不能同时又加上方位词变为处所成分。于是形成这样一个局面:A组作主语的处所成分,绝不能由谓语加上名词化标记“的”来指称。而B组作主语的本体名词因已经受到谓语加名词化标记“的”的指称了,就绝不能再加上方位词变为处所成分。这同一道理的两个方面共同体现在以下例子中(“=”表示可以指称;“≠”则表示不可以指称):
堆化肥的=这间房子≠屋里
摆样品的=这个橱窗≠橱窗里
放杂志的=这个书架≠书架上
装旧书的=这个箱子≠箱子里
本体与以本体为坐标的空间范围(处所)是不同的。前者可以受相关“VP”的单独指称,后者则不行。拙作(1996)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周先生以只属于本体名词的有关语法现象来解释处所的性质,所以出现了偏差。
有时本体名词也可以当作处所成分来用。例如“这间屋子正在开会”,从表面上看,这里的“这间屋子”与B类中的“这间屋子”是一样的,其实不然。第一,它不可受相应“VP”的指称(“正在开会的”只能指称人而不能指称屋子),不符合本体的语法特征。(见下文)第二,它后面可以加上方位词而句子意思不变(“这间屋子里正在开会”)。这说明它不过是“这间屋子里”的省略而已,因此也不影响我们关于本体名词的意义特征的认识。
由此可见,判断一个名词性成分是不是与某一动词性成分关系密切的核心格(或说必用论元),是否本体名词是一个重要的语义参考项。
3.本体名词与谓词性成分的转指
3.1.本体名词在语法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必然可以受到体现它属性的“VP”的指称(转指)。这一点,拙作(1996)已专门讨论。现在我们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重点是解释一些更为复杂的现象。
3.2.动词与动词性结构的转指规律
我们知道,在“S—V—O”(S、O均为本体名词)这个语义框架内,单独的“V”与“的”结合而成的“V的”既可以指称S,也可以指称O。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是一种“定义式”的指称方式。所谓定义,“就是把某一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④ 例如, 当我们用“吃的”来指称“馒头”时,正是用一个包含馒头在内的,比馒头更广泛的事物类来指称它。显然,相对于S或O,“V的”只能指称“一般”。那么,相应的“个别”(绝对个别和相对个别)如何指称呢?据我们观察,不外乎以下四种办法:
A.用专有名词。如张三、李四等,这种方式只能指称绝对个别。
B.用指示代词“这”、“那”。这种方式指称的对象包括绝对个别和相对个别。例如这只鸡、那只鸡(绝对个别),这种鸡、那种鸡(相对个别)。可以说,指示代词是专门指代个别的。它的任务就是把个别(绝对个别和相对个别)从一般中分离出来。或者扩大点说,把部分从全体中分离出来。
C.采取上述“V的”这种定义式的指称方式,这种方式必须依靠语境,在一定的语境中往往可以确定单纯的“V的”究竟是指哪一个或哪一种、哪一些。这种方式也是兼指绝对个别和相对个别的。
D.采取“SV的”或“VO的”的形式。
本体名词(S、O)的加入,使指称的的范围相应缩小,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下面着重讨论。以“SV的”为例,“他吃的”、“他用的”就只指与他相关的那个或那些对象,从而成为“个别”了。可见,在“SV的O”中,S与O之间有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即一方的本体性越强(外延小),另一方的本体性也必然越强(外延小);一方的本体性越弱(外延大),另一方的本体性也必然越弱(外延大)。例如,相对于“吃的”这个外延很大的“一般”,人吃的、孩子吃的、婴儿吃的、这个婴儿吃的,随着S的外延一步步缩小,O(SV的)的外延也相应一步步缩小。在这里,“V的”与“SV的”(或“VO的”)的区别是很重要的,前者指称一般,后者指称相对于这个一般的个别(绝对个别和相对个别)。
因为相对于“V的”,“SV的”与“VO的”都是指称个别的,所以可在它们所指称的对象前面加上指示代词而意思不变。例如“我吃的(这个/那个馒头)”,“吃馒头的(这些/那些人)”。⑤
其实上述第三种方式有时候与第四方式是相通的,即在一定的语境中我们知道了特定的S或O,那么也就确定了相应O或S。
由于S对O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使某些充当O的附属成分在一定条件下也能由“SV的”来指称。例如:
(13)他提出的(意见)大家都同意。
(14)他提倡的(精神)是对的。
(15)他赞成的(观点)没有人响应。
(16)他主张的就要实现了。
例(13)-(15)括号里是“SV的”所指称的可以不出现的附属名词;例(16)的“SV的”指称的则是谓词性成分。⑥
造成这种现象有一个必要条件。即作为本体的S必须出现或至少可以明确推知。只有如此,附属成分才有存在的基础。如果以上各句把S(他)去掉,也没有一定的语境,则显得不完整,因为无法推知其本体名词。所谓“一定的语境”无非就是让读者感到S(本体)的存在。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则“V的”就只能指称S(本体),这样句子才站得住。例如:
(17)提出的是他。 (18)提倡的是我们几个。
(19)赞成的占一半。(20)主张的是他。
以下两例,S(本体名词)虽然没有出现,但是可以明确推知,因此句子照样站得住:
(21)(他们)会上提出的是这么一个问题。
(22)(人们)设想的和实际有偏差。
括号里是虽没出现,却可以推知并补出的S(本体)。这种句子,与例(1)-(5)所示的本体外延十分广泛的句子,实际上是同一种类型。
并不是所有的“SV的”都可以随意指称相应的附属名词。例如:
(23)他有一种习惯。≠他有的(习惯)。
(24)他在发脾气。≠他发的(脾气)。
这显然跟S与O的语义搭配有关,这种搭配是通过动词V实现的。这个问题需要专门研究,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指出的是,凡是附属成分受“VP的”的指称,其所依附的本体必须在“VP”中出现,或者至少可以明确推知。这是附属成分与本体的依存关系所决定的。
相关本体的出现使它们的附属成分获得了个别性、具体性。一般的、抽象的意见、观点、精神等是不成其为物的,而个别的、具体的意见观点、精神却成其为物,因为他们所依存的、并与它们共现的本体名词是物。这就是个别的、具体的依附成分可以受到“VP的”(SV的)指称的原因。
“SV的”指称附属成分,这一现象实际上出现得很少,人们总是倾向于选择更明确的表达,如例(13)-(15)就不如不省去附属成分,例(16)则不如说成“他的主张”。虽然如此,作为一种类型,它还是值得注意的。
“VP”可以指称附属成分这一现象是拙作(1996)没有讨论的。以上讨论丰富和深化了我们对本体名词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现在,我们可以把汉语谓词性成分名词化(转指)的规律完整陈述如下:在一般情况下,“VP”只可能指称与它相关的本体名词。有时候它也可以指称某些附属成分,但有一个必要条件,即该附属成分所依存的本体名词必须在“VP”中出现或至少可以推知。
总之,如果把句法-语义现象比作海面上流动不居的船只,那么本体名词就是在海面之下牵系着这船只的不变的锚碇。句法-语义现象可以变化无穷,但万变不离其宗,它始终要受到本体名词或隐或现的控制。
以上只是一些初步思考。有关本体名词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还有更深的内涵等待挖掘。
附注:
① 此“名”原作“民”,孙诒让《墨子间诂》:“‘民’疑亦‘名’之误。……毕云:‘俿’,‘虎’字异文。”孙说为学界普遍接受。
② 此“名”原作“石”,孙诒让《墨子间诂》:“‘石’疑‘名’之误。‘犹’与‘由’通,谓言因名以致之。”孙说为学界普遍接受。
③ 原文如此。疑当为“人物语”。
④ 列宁语。转引自诸葛殷同、张家龙等《形式逻辑原理》第52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
⑤ 这话有两个意思。以“我吃的那个馒头”为例,第一个意思,“我吃的”和“那个馒头”二者是等同关系,“那个”不重读;第二个意思二者则是包含关系,即“我吃的”大于“那个馒头”,“那个”要重读。这里是指第一个意思。就第二个意思而言,“我吃的”又成为“一般”了,这时如果还要以“VP的”来指称“那个馒头”,则又需要加些限制,如“我昨天吃的、我刚才吃的”等等,道理还是一样的。
⑥ 因为“主张”一般只能带谓词性宾语。例如“他主张实现和平”,则“他主张的”就指“实现和平”这个谓词性成分,虽然这个谓词性成分已经指称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