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责任监督”的招聘培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为例_人才选拔机制论文

国外“责任监督”的招聘培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为例_人才选拔机制论文

国外“责任督学”招聘培训概述及对我国的启示——以英、法、美、日等国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督学论文,为例论文,等国论文,启示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责任督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受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派,持证上岗,对指定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专业人员。“责任督学”这样一个新名词看似陌生,但是根据它的定义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本质上“责任督学”就是地方督学或地方上的教育督导人员。英、法、美、日这四个国家相对我国来说有较健全的教育督导制度,而我国正在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道路上不断作出努力。2014年年初,教育部颁发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工作目标:督政方面,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引导地方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督学方面,完善督学队伍管理,实行督学责任制,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专业化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科学、系统、权威的评估监测。因此,如何选拔优秀的“责任督学”的问题也就成了我们关注的焦点。此外,省、市或县所颁布的具体施行办法都没有明确而具体的实施要求,所以这也需要我们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对于什么样的人才能当“责任督学”,英、法、美、日等国有几个共同的特点,可以总结为10个字:“高标准、严选拔、动态发展”。

       一、英、法、美、日等国“责任督学”的招聘与培训概述

       (一)高标准的申请资格

       “责任督学”的申请资格,或者说是任职条件,通常包括:学历与学位、工作经验、知识与能力、个人品德等方面。英、法、美、日等国在这四方面都是有高标准要求的。

       第一,从学位或学历的要求上来看,英国和日本要求大学学历,法国和美国则要求学士或硕士学位。

       第二,从教学经验的要求上来看,英国要求要有中小学教学经验,年龄在30~49岁之间。美国和日本以教龄来衡量教学经验,美国要求有2~10年的教龄,日本则要求有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法国根据不同学位和不同年龄的申请者有不同的教龄规定:至少受过3年高等教育,年龄在26岁以上,要求有3年教龄;具有初中普通课教师证书,且年满28岁,有5年教龄;通过专门预考的小学教师或持有大学第一阶段结业文凭,且满30岁,有7年教龄。以上三种人员都可以报考,但有个共同要求是必须在公立教育部门任教,年龄不得超过45岁。[1]123

       第三,从知识、技能与能力的要求上来看,英国要求有多方面的专长,规划和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强,且思维活跃。美国的地方督学需要持有督导人员证书并需掌握以下知识与能力:要有教育督导、教学方法、教育心理学、课程设计及测量等方面的知识;熟知学校开设的各类课程;熟知州、学区和学校的组织结构,对学校财政、教育法令、社区联系等的基本知识了如指掌;掌握丰富的教法知识和技能,可以教好中小学一两门常规课程;清楚在何处可获得教学材料和现代化教学设备;能够帮助教师分析新教材的优劣,能够指导教师备课,编写教学指南;会用多种现代手段,熟悉测量与评估原理、方法和程序;懂得教育研究方法;知道如何组织教师在职培训活动。[1]116-117日本也要求地方督学有广博的知识:有对课程和教学法、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青年心理学的研究;有对学生个性差异的理解与评价,以及适当的教育措施等教育理论知识;除此之外,还要掌握教育法律、规章制度等知识。在能力方面则要求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善于运用丰富的资料与统计方法;能从事教学研究,了解教师的教学是否能充分促进学生的发展;能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来评估教育;能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实践;能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目的、方法和结果作出评估;与教育督导对象合作解决问题;能集思广益,发挥群体的聪明才智;引导教师自我评估,促使其不断地重新认识自己。[2]87

       第四,从个人品德的要求上看,美国要求地方督学要待人热情、友好、耐心,有奉献和服务于他人的精神[3]。日本要求地方督学有高尚的品质,具体要求是对人真诚友好、能够理解人的问题和情感、乐于助人、不计个人得失、宽容他人的观点和工作、能尊重所有的人等。[3]

       (二)严格的选拔程序

       常见的选拔“责任督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另一种是推荐+面试。英、法、美、日由于不同国情选择了不同的选拔方式,但总的来说,选择考试择优的国家会通过公开招聘,或增加考试的次数来确保选拔的严格;选择推荐的国家会通过推荐者与任命者的权威性来确保选拔的庄重与严格。所以说,这四国选拔“责任督学”的程序是严格的。

       英国的地方督学选拔程序一般为:①在全国性或教育性报刊刊登招聘广告(公开选拔);②督学团队负责招聘工作;③选拔委员会对可能录用者进行面试,面试内容有:个人的历史情况,参加教育督导的工作动机,对教育领域的兴趣和观点,学科和专业知识;④评分按A、B、C、D、E,只要有一评委打D或E,就给予否定,C以上分数才给予考虑,每一级又分三级,如A+,A,A-,最后凭分数情况录取。[2]92-93英国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来彰显地方督学选拔是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的。法国则是通过增加考试次数的方式来确保选拔的严格性,不是“一考定终身”,而是多轮选拔。法国国民教育省总督学要经历预考(初考)、正式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预考由教育部长公布聘任条件,规定报名时间和考试日期,审批并公布考生名单;学区组织报名和考试;考试时间为5个小时,内容为普通文化知识;一般出两个题目,分别涉及科学、经济、技术和文学、哲学、艺术两大领域,由考生选择一个回答,教育部长任命一个阅卷委员会,由一名总督学负责。通过预考的人员,便可参加正式考试。正式考试和初试一样也由教育部长规定报名时间、考试日期、审批考生名单;学区组织考试;考试分初试(笔试)和复试(口试),笔试为5个小时,内容为分析一份或一组关于教育教学问题的资料,满分为20分,得10分以上者可以参加口试;口试有两个部分:一是考生可选一个关于中小学或学前教育问题谈自己的见解,二是考生回答考试委员会的问题。[3]

       美国的地方督学先由地方教育局长推荐,再由教育董事会任命。日本的地方督学由教育委员会推荐和同意之后,最后由教育长任命,因为日本的地方督学属于公务员,所以任命也需要除了依照《地方教育行政法》和《教育公务员特例法》[2]86-95,还要依照《地方公务员法》。教育局长、教育董事会、教育委员会、教育长的权威性高,他们推荐、任命地方督学更有社会说服力。

       (三)动态发展的培训转正

       通过招聘的督学还不是真正的督学,仍然需要通过理论培训、实习等一系列动态发展的方式,促使其不断提高。

       首先,培训后考核不合格仍需淘汰。有一定的淘汰率,才能促使准督学在录取之后仍然注重自身的提高与发展,从而确保督学的实际效果。在英国,通过面试答辩后的候选人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和见习。培训内容是教育督导及其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入门学习后成为见习督学,然后在地区主任督学的负责下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期,之后由地区主任督学向高级主任督学写报告,作出最后的选择。英国新督学也必须经过短期培训,将负责职业技术教育视导的新督学还要到工厂学习两个月,然后通过一年的见习试用,最后只有十分之一的人才能在第二年被晋升为正式督学。[2]93美国则是通过定期举行督导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方式,来淘汰发展停滞的地方督学,因为美国地方督学的选拔,要求只有持有督导人员证书的人才有可能被任命为督导人员。证书有一定的期限,一般为3~6年,要继续做就要换新证[3],通过考证来进一步删选督导人员,确保质量。

       其次,多轮实习考核合格方能转正,录取后为了能够成为合格的正式地方督学,需要通过多次的实习,促使准督学将丰富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中。法国的国民教育省督学选拔经过考试之后被录取的人员还要经过两年的培训(学习和见习交替进行),通过考试后获得能力证书者才能成为实习督学。再经过一年的实习,通过总督学的同意,最后方能成为正式的国民教育省督学。[3]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以“多德多才”的中青年为主,促进督导行为的高效性

       我国各省已出台了“责任督学”的工作规程。例如,《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也对“责任督学”资格条件作了规定:责任督学要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等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胜任责任督学的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无违纪违法记录。

       江苏省内的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也以此作为基准选拔责任督学,从中可以看出一些问题。

       1.学位和学历要求低,只要求大专以上学历。“责任督学”是要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的,如果学历或学位要求低则很难树立“责任督学”的权威,会导致被督导者内心的不服气与抵触。这一点上可以借鉴英、法、美、日等国的标准,要求“责任督学”至少是大学学历、大学学位或更高一点的硕士学位,学历学位可以间接地反映学习的经历和学术的水平,高学历学位要求可以确保“责任督学”的素质,使得指导和评价更有说服力。

       2.对于“责任督学”应具备的知识、能力要求单一,表述含糊且缺乏技能的要求。只要求“责任督学”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具体哪些专业知识并没有指明,仅用“相应”两字概括。能力只强调了组织协调能力。“责任督学”的工作内容涉及学校招生、管理、课程设置、师德建设、监督、评价、指导、受理举报投诉、汇报意见等内容,涉及范围很广,所以对其知识、技能、能力的要求也应该是多样的。可以借鉴英、法、美、日等国的做法,“责任督学”主要的知识、技能、能力的要求可以总结为:知识,包括教育基本理论知识(重点是教育督导基本的专业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管理学知识;技能,包括教学技能、研究技能、评价技能、课程设计技能、现代化教学设备运用技能;能力,包括规划能力、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实际问题解决能力、洞察力、判断能力、指导能力。这样多样性的知识、技能、能力的要求才能确保“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准确、高效地解决问题。

       3.年龄太大。“责任督学”对学校的招生、管理、课程设置、师德建设以及学生减负问题进行经常性的督导,经常性督导的要求是一所学校至少每月一次督导,每位督学负责3~5所学校,也就是说每位督学一个月最少有3次督导的工作量。可见“责任督学”的工作量是很大的,如果“责任督学”年纪大,则精力有限,且工作的热情与干劲会低于中青年人,最终会使得督学的效果大打折扣。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英、法的做法,英国规定年龄要在30~49岁,这样可以保证“责任督学”有一定的学识经验,同时年龄适中。法国则规定不得超过45岁,最年轻的也要26岁以上。相比于我国规定的不得超过65岁,教育工作经验不得少于10年,粗略计算年龄范围是33~65岁之间,其上限太大,在我国退休年龄规定女性50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也就是说“责任督学”中会存在退休人员督导的情况,虽然说退休人员的经历经验丰富,但是退休后返聘的工作状态是缺乏热情的,身体条件是难以承受“责任督学”的工作量的。所以“责任督学”的队伍还应该以中青年为主,建议年龄规定在33~50岁之间,既可以保证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又可以避开退休人员。

       4.品德要求单一、不具体。仅用“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概括,不能从中得知具体要求怎样才算品行端正、廉洁自律。这一点可以借鉴美、日的做法,他们列举出具体的品德要求,比如说,待人热情、真诚、友好、耐心,有奉献和服务于他人的精神、能够理解人的问题和情感、乐于助人、不计个人得失、宽容他人的观点和工作、能尊重所有的人,明确表述了作为“责任督学”应该怎么做才能达到品行端正。这样多样化、具体化的品德要求再加上前面多样性的知识、技能、能力以及精力旺盛的中青年的要求,使得“责任督学”队伍真正成为可敬可亲、实力与精力并存的为人民服务的高效督导团队。

       (二)考试、任命相结合,确保选拔的权威性

       我国的“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以及近期退休的教育行政和科研人员、校长和教师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择优任命或聘任;对所任命或聘任的“责任督学”颁发相应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责任督学”的任命或聘任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如江苏省的“责任督学”上岗前须签订《履职责任书》,《履职责任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从中可以看出几个问题。

       1.招聘形式是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对象仅限于在职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以及近期退休的教育行政和科研人员、校长和教师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非透明化选拔,多属于内部推荐,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低。在这一点上可以同时借鉴英、法两国的做法,既需要像英国那样以公开招聘的方式在全国性或教育性报刊刊登招聘信息,也需要像法国那样有多轮考试(预考、笔试、面试),这样就可以扩大招聘对象的范围,选拔出更多、更优秀的“责任督学”。

       2.“责任督学”上任所要经历的环节简单。仅仅是遴选后颁发证书、签订《履职责任书》就可以正式上任了。“责任督学”缺少了庄重严肃的任命环节会影响其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此外还要选择权威性高的组织、机构代表来推荐、同意、任命,才能使众人信服。美、日选择教育局长、教育董事会、教育委员会、教育长等权威性高的代表来任命“责任督学”,这点值得我国借鉴。

       (三)国家定期资格考核,促进督学提升发展

       《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年度对“责任督学”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免职或解聘。从中可以看出几个问题。

       1.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全面考核权威性低,缺乏国家定期资格考核。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定期设立督导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并且证书有一定的期限,过了期限,如果仍要继续工作需要重新考试获得新证书。既可以让“责任督学”的队伍不断涌入新鲜的血液,又可以保证“责任督学”的质量。

       2.正式入职后免职或解聘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重新组织招聘“责任督学”,又回到了原点,更坏的预想是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就是总是要免职或解聘一些不合格的“责任督学”。这一点上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不要急着让被录取的“准责任督学”正式入职,让其再经过(理论)培训和多轮实习工作后再考核其是否能够胜任,最后才正式确立责任督学人员,如果实习考核后不合格就直接淘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有合理的退出和淘汰机制安排退出人员的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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