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组织与农村民主--以浙江省萧山市建山峡村为例_农民论文

乡村组织化和乡村民主——浙江萧山市尖山下村观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村论文,浙江论文,山下论文,民主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以来,中国许多乡村地区发生了“静悄悄的革命”。(注:David S.Goodman &

Bereley,China' Quiet Revolution:new interactions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Longman Cheshire,Melbourne,1994.(案:本文是作者以浙江萧山市农村为典型对象进行研究的“村落单位与乡村发展”课题中的一部分内容。感谢“现代与传统”基金会为此项研究提供的支持))它在经验层面上昭示着,农民并非总在扮演中国现代化的累赘或受害者。生活在都市的学者,对此的最初印象,如同看到一堆仿佛耗尽能量的历史灰烬突然又发出了喷薄跳跃的火焰,一樽樽木讷沉寂的陈年泥塑居然变出一张张鲜活生动的脸孔……

乡村的变迁实际上提出了重新研究乡村和农民的任务,甚至提出了在后发展国家的意义上重新分析农民的新特质,清理农民与民主、乡村民主与国家政治的关系的任务,并且令人不能不从积极方面去检讨。展开这类研究,意义自不待言。然而,后发展国家的乡村变迁,毕竟涉及到更繁复的因素。我认为研究者不但需要在经验实证、个案分析上化细功夫,而且有必要在由个案到理论、再到关于农民和乡村的一般性理论的抽升过程中,保持审慎。特别是关于乡村民主,应注意从乡村组织化角度研究;过于拘守流行的制度主义框架,偏重于制度文本分析,可能产生过于乐观的结论。理由是,现代民主制度本来可以理解为组织运行规则,因此,对乡村民主的分析,势必要向乡村组织上去溯求。考虑到国家对中国乡村的政治生活及其组织过程和运作规则,具有强大范导力,从乡村组织状况着手分析乡村民主制度和乡村民主,理应优先于从乡村民主制度追析乡村民主。

本文集中讨论三个问题:1、在组织环境上,从考察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分析现在乡村自治组织和组织的自主性是否有足够的发展空间。2、从组织资源与组织过程,分析乡村经济及其非农化发展与乡村民主、乡村组织化过程以及乡村政治生活组织化过程,是否为简单正相关的关系。3、以1995年一些乡村进行的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为例,分析现行乡村民主制的制度效能。

一、组织环境的检讨

乡村自治组织和自治力量的形成,通常被视为乡村民主制度与民主政治生活确立的基本前提之一。在考察这个前提时,似应充分注意国家的范导力量与乡村自治力量的独特关系,或者说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中国乡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在一般情况下,这层关系近似于乡村组织的组织环境问题。但在这方面有两个基本事实:1949年以后,政党与国家的力量总体上实现并且有效地保持着对中国乡村的前所未有的高度控制;现在的乡村自治组织及主要的自治规则,则基本起源于国家力量的范导,而不是单纯的自主发展的结果。因此,对中国的乡村组织而言,国家力量甚至远远超出了一般组织环境的性质。而现行乡村自治组织和包括直接选举制在内的一套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存在,本身并不一定能单独标示乡村的自治性和自治程度。

首先从社会史的角度看,相比于清末新政以后国家权力通过种种渠道(诸如商业团体、“经纪人”、庙会组织、民间宗教、神话及象征性资源等)向乡村扩张的努力,(注:如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提供了一个区域性的案例研究。)1949年以后国家权力向乡村的延伸,显得更为自觉明确、直接了当,即在高度组织化的农村生产关系改造过程中,直接进行系统全面的基层组织建构,配合改造传统的“以役代职”,(注:中国乡村基层“官员”的身份,历来有趣。古代的乡官,由隋文帝废乡制始,渐变为乡职,而有以役代职的局面。宋以后,县成为基层行政单位,过去乡官所事,基本上都采用乡民以役代职的方式进行。)成功地实现了党务机构和行政机构在村落一级的普遍延伸,将农民直接纳入了国家设置的正式组织网络。国家不再以乡村原有血缘、地缘、业缘性组织为中介,而是予以摧毁式的改造。如果以我所考察的浙江萧山市为例,此过程主要通过设置行政机构、党务机构、生产组织机构与所谓农民群众组织三条线索来进行,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阶段:(注:《萧山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1949.5—1992.12萧山党政要事录》,浙江大学出版社1994年;萧山统计局《萧山统计资料1949—1990》。)

1、从土改运动到农业合作社:1949年5、6月中共萧山县委与人民政府相继建立后,在行政替代机构方面,按省政府《乡村政权暂行组织指示》,在原乡、保区域建立乡人民政府;随后废除保甲制,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不脱产村行政委员会,以下由15至25户建行政小组。1951年5月实施《浙江省乡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浙江省乡人民代表会议试行组织条例》,组织各乡、镇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乡、镇人民委员会;乡以下取消村长制,由选区人民代表互推1人或正副主任各1人负责村行政,其他村代表兼任行政小组长。在群众组织方面,萧山县委领导组建了萧山县农民协会,从上到下陆续筹建各乡和村的农民协会,并根据政务院《农民协会组织通则》,规定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构;在土改尚未完成以前,是农民群众反封建的战斗组织。(该组织后为合作社所替代)以上两重组织确立后,萧山从1950年10月到1951年5月,以村为单位进行了土改。政府派出了51个土改工作队,参加干部达535人。土改结束,县委即以增加生产、阻止两极分化为目的,组织农民办互助组。次年,参加农户占农户总数的54.71%。萧山县委接着开始试办第一个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54年,全县办初级社22个,其中自发社仅为2个。次年秋,贯彻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指示,年底初级社急剧发展到2247个,覆盖总农户的52.6%。1956年春,经省委批准,开始试办4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土地集体所有、按劳分配)。年底,全县共有高级社313个,初级社1163个,入社户占总农户数92.5%(高级社则占53.2%)。1957年春,有114个高级社的5000余农户要求退社。秋,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再派工作组到基层,边巩固边发展。年底,入社户已占农户总数98.1%,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显然,这一阶段的特点之一是,每一重大环节都是萧山县委、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而组织进行的,并且总是先建相应组织、依靠组织搞群众运动;一旦需要加快进度或解决下级组织办事不力之类问题时,通常还会派出拥有专项特权的工作组,直接代表上级组织来领导工作。因此,至少就组织方式而言,整个运动的自上而下成分似乎远远超过自下而上的成分,农民的抗拒力几乎不值一提。特点之二是,虽然国家政策文本都指向改变生产组织形式以至于整个生产关系,并以发展农村生产和阻止两极分化为双重目的,但是,从土改前后的农民协会到农业合作社,每个环节上都意味着同时进行了乡村基层的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的整体重建,都在用跨家族超血缘的组织形式,破坏和取代乡村社会中村落一级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集团或分散的个体状态,以实现社会体制通贯性。这两个特点也贯穿着后续两个阶段。

2、人民公社时期:1958年,毛泽东提出“人民公社好”。9月中旬,萧山兴办第一个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上一阶段还分别建构的行政组织与生产组织、官方组织与群众组织,至此合一化;而上一阶段已建立的乡村组织网络,显然为政府迅速推广人民公社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贯彻渠道。9月底,萧山县即全面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按“一大二公”要求,共设农村公社17个,下辖83个大队、1381个生产队。公社曾实施生产资料无偿调用;部分公社还一度按军事建制实行营、连、排编制;生产上进行劳力统一调配,生活上则一度推行伙食供给制、集体食堂和基本工资加奖励制度。农民纳入国家力量设置的单一的基层组织的程度,远远超过了城市居民的组织化程度。1959年中共中央郑州工作会议后,上述军事共产主义做法有所调整;后经过1961年的建区分社、1962年执行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和《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形成“三级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但是,所谓政社合一的单一组织化特点仍然得到了保持。

3、1978年以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乡村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乡村组织建构方面,开始了生产组织与行政组织适度分离、家庭成为重要生产组织单位的发展。生产组织方面,县委从1980年9月起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组织7个工作组在各区进行试点并逐渐推广。1983年,基本实现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制。次年,县委又组织60个工作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农民发放土地长期使用证。行政机构上,则根据国家1981年后陆续颁布的改变农村管理方式、加速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进行适应性改变,最终于1984年5月实行政社分设,恢复乡、社建制,取消人民公社,复名为乡,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人,副职2至4人,不设政府委员会;生产大队复名为行政村,组成村民或居民委员会,设正副村长(主任)和委员,性质明确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87年1至3月,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进入常规性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经1987年设市、1992年“撤、并、归”,形成了34乡、795个行政村。这个组织过程仍明显具有自上而下性。

党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如妇女组织、民兵组织等)在乡村基层的建构,也同时贯穿于上述乡村行政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重建过程中。以党组织为例,从1949年发展农村党员20多名开始,至1957年即已形成每个生产队(相当于后来的大队)有支部、76%的生产小队(相当于后来的生产队)有党员的规模。这样,经过四十余年的组织建构,萧山乡村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备的基层组织结构(见下图表)。(注:其中经济系统、自治组织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名称,各村有所不同。)

上述过程与《中共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总结的全国各地乡村组织变动过程,在时间、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是典型的。从中可清楚看到,1949年以来,乡村组织化基本上就是国家权力的贯彻过程与贯彻途径的调适过程,而且贯彻得相当彻底。因此,乡村自治组织特别是政治、行政组织的自治空间从来是很有限的,即便是村委会的自治性获得中央政府的《村委会组织法》的法律确认后,也是如此。突出表现是:1、为保持权力贯彻流程的通畅,村党支部不但保持建制,而且是村级组织的中心。从中央到地方极其注意加强这个“战斗堡垒”,明文把建设一个好支部作为解决一方问题的关键。(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规定:党支部要“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进步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参见《杭州日报》1994年11月24日))在一般情况下,全国80余万个村党支部的实际权力、地位大都在村委会之上。2、在文本上,村委会一级组织的合法性固然来自于制度所规定的村民选举,但实际上,这种合法性一般仍需接受乡政府的指导、介入甚至是干预,才能真正获得。甚至,村经济合作组织也需报乡政府批准后才能合法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干预并不激起村民与政府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如取消贿选产生的村领导班子、帮村落与银行打交道)通常被认为是必要的和合法的。3、国家为解决发展所需的农业剩余等问题,对村落组织仍保持一些实质上的指令计划(如粮棉种植与订购、计划生育、征兵等)。这也是乡镇政府作为计划完成的责任者,不能不特别注意对村落自治组织的控制或干预的重要原因。4、由于村委会等组织在职能方面实际承担某种政府职能,(注:村委会的性质明文规定是农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职能是负责“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从职能上说显然成为政府职能在农村的具体执行者。村委会的性质和权力来源的双重性是很显然的。)村民自治组织需要与上级政府保持紧密关系,接受干预;工作范围内的不能顺利解决的问题,则仍然习惯于“找政府”。5、在村落组织的具体人员构成上,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办企业、村经济合作组织等机构的主要领导,一般都是相互交叉或完全一体化,形成数块牌子、一套班子。村委会由民选而产生的“自治性”,不能不因此打折扣。

据此,我认为人们对农民不能成为一种与国家分享政治权力的自主力量的质疑,是有理由的。但确切说,主要是中国农民接受和被纳入国家的组织。如果把现行的基层选举制度简单判定为乡村自主制度,说它的产生全由于农民自主力量的增长,并标志着中国农村正向私性(privacy)化发展,可能有问题。首先,“农村的自主制度”是国家“给予”的,政治制度尤其如此。实质上,国家不是缩小了在农村的控驭范围,而是改变了对村落的控驭方式——至多是在改变经济控驭方式的同时,减少了对乡村社会事务的过多和过于直接的介入。国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时候随时可以管起来。(注:严格说,只是减少而非撤出。一旦政府认为需要,仍对农村社会事务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治理。例如1995—1996年,浙江省各级政府出面,对农村各地兴建的庙宇寺院以及大量的坟茔,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其次,农村基层组织的再生亦非完全是农民自主的结果,主要机构的换届选举、运作、重大决策,仍受乡、镇党政的直接指导甚至干预。最后,如本文后面将论及的,由现在农村的作业方式、核算习惯所规定,所谓的私性化也许根本不是person privacy,而应该用home privacy(原谅我生造出两个词)来表达。它与现代民主所根植的私性、自主性可能不同。

不仅如此,经验事实还表明,不光是由于上述组织过程、既成格局和历史惯性,更由于国家现行的农村发展战略及其矛盾,国家权力明显地将对乡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自治力和自治过程,保持直接的框约力。具体说,这种农村发展战略围绕着发展农村经济,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尽可能减轻或解除国家在农村发展方面的负担。事实上,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两个阶段的乡村政治重建和组织重建,在经济上就与1953年后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及其基本指标的实现有关,与国家主要从农业上支持工业发展所需资金和原料有关。这种长期的缚鸡取卵,使得国家在获利的同时,直接背上了负责乡村经济的负担。国家在改革以来的一大转变,正是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方式卸下这一包袱。主要实施办法就是通过改变对乡村的控驭方式而“让渡”给农民一定的自主谋生空间,并在组织方式、政策及宣传上宽容和鼓励乡村自行发展乡镇工业、自行积累财富。另一个,则是仍然需要让乡村在稳定状态中继续为城市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提供粮食作物、部分工业品和工业原材料、以及限量的廉价劳动力。国家因此极其重视粮食作物生产和控制乡村人口流动问题,并且仍然通过下达计划而不是主要依靠市场价格来保证农业在农村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保障粮食生产和供应的基础,同时通过户籍制度限制农民从职业身份改变走向摆脱区域附属关系和户籍身份。(注:樊平、王晓毅的《1995年农民基本状况》对用户籍身份代替职业身份,提出了异议。(《社会蓝皮书·1995-199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97页)但我相信这一状况与国家农村战略有关,因而在短期内不会改变。)显然,这一发展战略不仅在内在的一端上需要保持国家对乡村基层组织的政策控制,而且在保持贯彻途径和控制内在矛盾意义上,也需要以保持国家对乡村基层组织的政治控制作为基本保障。乡村和农民的稳定以及国家力量在乡村的影响,一而再地被放置到国家政治安定、政权稳固的高度,原因即在于兹。

上述问题,在早期的“无工不富、无农不稳”口号,现在的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与保持对市场的调控和干预的具体做法中,都有鲜明的体现。这里如果套用“分权”概念,则显然国家分权远不是交权;经济上的分权,在上述情况下倒有可能格外需要政治控驭的加强和相应的组织配合。对乡村组织而言,其结果是,不仅是乡、镇政府而且也包括村级组织的中心,实际上都不能不被赋予了发展经济和基层政权的双重职能。乡、镇的政府机构一端固然是文本的、法定的政府基层,但是一方面,乡、镇的党委和政府可以单独或与村落合作,兴办企业,充任企业所有者或股份持有者,并充分利用政府效能在企业筹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环节上获得便利。另一方面,为落实税收、种植等各项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更需要直接介入村落一级的经济。相对于乡政府和乡干部直接介入农村家庭,通过村落组织或与之建立变相而密切的上下级组织关系——可称之为体制外组织关系或第二组织体制,则是更为通常的、有效的办法。作者在对萧山市的戴村、云石、宁围等乡镇领导的访谈与工作观察中发现,这种现象极为普遍。而村落组织的一端,则不仅处于实际权力中心的党支部与乡、镇党委保持着党内制度规定的紧密的被领导与领导的组织联系,而且,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实际上也有责任和义务接受乡、镇政府的领导,执行并完成经乡、镇政府下达的有关国家政策任务。正是通过这样的职能的双重化,乡、村两级组织形成了组织通贯性,村干部则是在民选程序中产生“以役代职”的角色。可以说,无论在我个人的实地调查结果上,还是在逻辑上,都无从设想村委会之类的村落一级自治组织在政治上的自治性、行政过程上的充分自治性。

因此,在政治运作意义上,乡村自治与乡村民主的体制空间和制度空间还很有限;基于国家与乡村组织的历史、现实关系,农民在接受这种自治限制上一般并没有抗拒性。

二、组织资源、组织过程的影响

在国家一端,农民接受国家权力对乡村组织的调整与选举村委会等制度安排,几乎与改革前接受对乡村的安排一样顺利或更顺利。在农民一端,这种接受是否超出了接受一种制度文本、制度形式的意义?它与改革前农民承受国家的乡村组织建构和制度安排有质的差别否?这样追问村委会等在何种意义上是乡村民主的制度表达,是有理由的。这里可举出一个有趣例子:据报章披露,在1995年底至1996年初进行的乡村两级换届选举中,全国各地出现了一些贿选。贿选成本有的较高,有的低到拉一张村长选票仅需一、二元。在本文,这除了说明农民的政治意识不均衡,或选举制度和乡村民主对不同区域的乡村社会成员具有不同意义,还表明农民在乡村组织化过程形成的阶级意识及其特定内涵,也是乡村民主制度产生效能与民主政治生活确立的内在前提。本节要讨论的问题是,乡村组织的组织目的、组织资源等,可能会通过制约乡村组织的结构与功能,而影响农民形成何种阶级意识,特别是影响政治意识在这种阶级意识中的地位。

回到政治学说,现代民主乃是旨在以制度化方式保障个体私性的平等的、合程序的表达,保障社会成员在政治参与上的机会公正。基于前一节的讨论,我的一个大胆说法是,中国的乡村民主中,通过基层选举、村落自治谋求与国家力量抗衡的可能性和内容都微乎其微;农民与国家的政治关系仍不构成现时中国农民阶级意识的主要内容;至少,由于农民是改革以来在经济上的主要受惠阶层之一,某些被认为可能导致国家与农民政治对抗的利益因素,并不是人们想像的那么严重。(注:农民是改革以来的主要受惠阶级,由于土地占用优势的扩大,这种受惠程度还在继续增长。如农民向城市流动问题,被视为影响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大原因。但据有关研究,1995年农民对城乡流动的兴趣大为改观。原因不仅在于就业结构基本上和城镇户口脱节,更在于土地(宅基地和耕地)除继续作为农村社区的身份资格标志外,还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稀缺性获利资源。尤其在城市郊区,由于土地集约化经营和城市扩张的影响,土地在农民收入的贡献份额已超过20%,通过保持农民户籍来获取农民身份资格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收益,则成为相当多农民的优先选择。(出处同上))农民当下的“阶级意识”主要的相对于乡村社会内部;对农民而言,乡村民主如果有意义,是否主要指向乡村内部的层化问题、私性问题?在此意义上讲,乡村接受国家改革以来的组织、制度安排,才有可能与改革前的接受在结果上形成质的差别。这样,我们关于农民阶级意识问题的考察,可以暂时集中到讨论农民的私性究竟是什么。

我的观察是:农民的私性受组织资源和乡村经济类型的规定,显得很特殊;在许多乡村区域,这种私性的保障尚未指向大规模地寻求政治保护特别是相应的制度凝固。

毫无疑问,农民的“私性”和农民个体在乡村组织单位中的地位、利益结算方式等相关。在这方面,国内外一些研究常常误将宗族视为现在乡村组织的普遍的、关键的单元,不够注意现行乡村单位的确切构成,忽略了家庭单位的存在及其规模、功能改变;(注:章治文编著《中国农村家庭经营》,经济管理出版社1989年;王雅林、张汝立《农村家庭功能与家庭形式》,《社会学研究》1995年1期;[美]Gary S.Becker,A

Treatise on the Famil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忽略了村落地位的上升——在某些乡村类型中甚至出现了村落单位现象。(注:Edward

Fredman,Paul G.Pickowicz,Mark Selden With Kay Ann Johnson,“Chinese Village,Socialist State”,Yale University Press,1991.)而这两点对农民私性的影响,十分重大。再具体一点说,导致乡村单位这样构成的重大力量主要来自两方面:首先是改革前乡村组织化的整个进程,在保存了家庭单位存在的同时,着重提升了村落地位,打击了家庭与村落之间的宗族单元。因此,不是宗族而是家庭、村落构成了改革后乡村单位建构的合法性资源。(注:村落地位的合法性上升,在组织资源的意义上,不仅使得改革以来的宗族重建难以获得合法性,而且至少使建国前因移民等因素而产生、建国后因大规模农业基本建设等因素而扩大的宗族势力不均衡分布,事实上也很难在改革开始后自然转变为宗族势力的普遍复兴。)其次,也是更关键的,是改革以来的一些区域经济类型要求相应的乡村单位建构。费孝通曾经指出,在全国性的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共同基础上,80年代中期以前的江南一带,大致基于原先相对较好的社队工业基础、联产承包制实行后家庭积累了一部分资金(但又不够充分)、地方风俗方面的经营习惯、以及国家提倡兴办乡村工业就地消化农村劳动力等等,相当多的村落以集体集资、一户一工的方式,大力兴办工业企业,以工求富、以工补农,解决农业家庭经营中的劳动力过剩问题,形成了所谓的“苏南模式”。萧山市的乡村工业发展初期也属此类型。据我观察,这一模式在当时就有明显的壮大村落集体的经济实力、提高村落单元的地位、以及控制农村家庭规模扩大和功能泛化的作用。更值得注意的是,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萧山市围绕乡村工业上规模上档次以及农业规模经营而进行的“第二轮创业”,不仅在经济效益上使萧山市连续8年成为全国十大财神县、连续三届成为全国百强县(均为省内第二名),在经济结构上形成农业为基础、乡村工业为主体,工业产值占据萧山国民总产值的94.9%(其中,国营工业仅占2.7%);(注:参见《今日萧山》,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三届全国百强县(浙江)评比指标》,《钱江晚报》1996年2月13日;萧山市统计局统计公报(94-96)。)而且使得乡村单位构成方式以家庭和村落为基点,进一步分化为具有村落共同体的特征的三种类型。接近省会城市和萧山市府所在地的北片、中片,有少量的家庭经济和家庭单位为主,较强大的村落集体经济和村落共同体为辅的类型;更多的是前者为辅,村落集体经济特别是村落集体工业大规模发展,甚至形成跨村落联合的集团式经营——近乎超级村落——的类型。而在当地相对后发展的南片地区,除上两种类型外,还出现了一些十分有趣的村落单位类型,主要特点是:1、在起源上,自然生态资源恶劣、土地资源奇缺,农、林、副业发展困难;地处僻远,以个体或家庭为单位进入其他生态环境的交通成本过高;经济基础和积累薄弱,发展大面积的家庭工业缺乏原始资本;改革前有少量的村集体工业和经营能人。因此,以村落为单位兴办集体工业成为当然的优选。2、在组织结构上,村落企业与村落建制及村落正式组织本身发生交叉或重叠关系,村民大多承当村落成员与企业成员双重角色,角色之间相互作用明显。(见后图)3、在性质和主要功能上,地处村落而有城市“单位”的特色,是单位又有乡土气息。表现在:A.它是共同的生产单位,村内绝大多数劳动力在企业上班,绝大多数家庭的主要收入也来自企业。即,家庭经营在农民纯收入中不占主导地位,家庭农(副)业经营仅起工余辅助作用,主要的农(副)业经营也由村里组织农业车间进行,使用共同的生产设施,享受共同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同时,核心家庭仍是习惯上的利益单元和收入比较单元,工余的家庭经营和少量的村办企业外的家庭工业不仅存在,而且与村办企业形成村落内产业分工。因此,村落呈现为核心家庭基础上和分工基础上的业缘共同体。B.它是土地公共占有、统筹使用基础上的地缘共同体,单位成员一般是村落居民,新增成员则通过婚姻、亲子关系才能进入。外来技术、经营人员则具有临时性,也不完全为村民所认同。姻、亲关系于此进一步融入地缘关系,强化了村落公益事业的观念。另一方面,由于村办企业的效益影响每个家庭,也关系到全村公益事业的好坏,村民也开始宽容企业向外扩张、涵容外村劳动力和技术、经营人员。C.它是维系村民共同价值的社区。村落采取统一建房制度,女性考虑经济效益好、减少外嫁而增加的村内通婚,相似的就业机会和工厂作业方式等等,进一步消解了宗族种性的意义,在职业共同性基础上增强了绝大多数核心家庭的相似性。这与原先的村落规模不大、乡里乡亲、人际交往和人际传播率较高的乡土特征配合,使村落具有核心家庭基础上的新社区色彩。D.企业领导和村党、政干部重合交叉,形成新的精英阶层和精英评价标准。村民尊重精英不可替代性,首先注重精英的经营能力,其次才是其公正性和其他人格评价,对他们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容忍。精英层的决策和行为,通常也考虑村民的可能评价。(注:参见洪雅英编撰《尖山下村志》,团结出版社1993年8月;《云石乡尖山下村(综览)》(1993-1995)。)

这些单位构成方式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跟本文主题相关的是,尽管萧山乡村基层行政机构的选举同样采取了按居住区或村民小组划分的“选区”方式,不考虑家庭、亲属划分,从而在客观上定期向农民暗示其个体权利和个体性,但是,受家庭单位、村落甚至是村落单位的制约,农民在意识上首先关注的是家庭单元和村落单元,首先关注自己作为家庭成员或村落单位成员的意义,而非作为社区个体的意义。因此,“私”的边界通常定在家庭层次以及村落层次,很不同于以个体为首要边界的私性。换句话说,第一、上述单位构成过程和构成方式,本身表明农民的私性至今仍以获取经济收益为主要内容。第二、规模趋小、亲缘关系特别密切的大量核心家庭,首先发挥了阻断农民个体私性超家庭膨胀的功能。第三、村落内部在经济运作过程中虽然具备层化条件,并已初步发生层化,特别是最后一种类型,比一般因收入两极化而产生的自然分化更容易形成决策层、管理层、普通员工层的分化。然而,由于村落特别是村落单位对内具有实际的经济共同体意义,对外具有在市场中竞争的地域实体的意义,村落和村落单位只宽容有限的层化,从而使层化促进个体的阶层认同和私性阶层化发展的作用受到遏制,也使因层化过度而产生的从政治权力上寻求阶层保护的趋势受到遏制。第四、乡村单位构成方式不仅具体规定农民私性的边界,而且影响着私性的表达和保障方式。在村民,行政制度的合选举程序性本身,在处理层化、保障实利增长上并无独立的权威意义;重要的是能否在国家给定的选举制度框架上,保证选出来的人切实增长村落成员的经济实利。而经济能人则能比较顺利地把才干转化为经营权利、行政权力,同时承担以权力保障一方经济利益的无形责任。即,精英的权威取得,实质上是基于才干而非基于选举合法性;选举起的是合法性追认的作用。这样,行政职位受经营能力参数影响,尚缺乏形成有独立意义的地方公职的条件。第五、由于村落企业的历史地位和既有规模,以及市场竞争等等因素,上述类型中经济发展并未表现出家庭或个体企业迅猛扩大的趋势,经济利益增长和公平分配问题,主要趋向用乡村股份制来解决。

就是说,相对于农民私性,乡村基层行政机构的选举及其制度内涵的政治运作要求,目前还具有很大的外在“粘贴”性。农民在接受此组织机构和制度而不拒绝的意义上,确无保守顽固性可言,更不构成阻力。然而,这跟基于个体私性表达和保障的需要,主动创建民主制度,并自觉从政治上寻求制度保障效能,还不是一码事。

三、企业转制与乡村民主的制度效能

农民的私性与私性保障方式,表明农民极其讲究经济利益的实惠,对实惠结果的器重目前还甚于对实惠取得和保障方式是否制度化的关心。这除了使人必须考虑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在乡村的实际比重问题外,还不能不考虑已有乡村民主制度的制度效能。限于篇幅,本节只简略地从乡村企业转制观察一下乡村民主制度的制度效能问题。

1995年始,萧山市委、市政府由试点到推开,组织了较大规模的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市政府为此下达地方性的文件,提供指导原则和框架约束;各乡镇的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一般都直接参予了各乡(镇)办企业以及辖区内村办企业的转制。由于国营企业在萧山的规模小、所占份额少,转制工作较为顺利。据我个人观察,转制于政府一端,旨在解决规模较大的各乡办、村办集体企业在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试图从根本体制上增强企业后劲。它主要包括:1、在所有制上明确企业资产和收益的私有化程度、以及私有资产与集体资产的合作搭配程度,以既保持集体资产和利益、又使农民私利分化和增长合法化的方式,来保障乡村原有的利益共同体的继续存在,解决原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显在或隐存的“人人有份又人人无份”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企业成员创业冲动不足问题、内部创业冲动不足和外部市场压力增大所激发的企业风险问题。2、以体制改变促机制转换,保证企业成员的责、权、利关系的明确化,一方面解决集体企业管理中的权威与权限不足,另一方面解决集体企业的权力阶层的滥用权力、化公为私。3、用体制转换推动企业管理的制度化建设,通过利益分割明确化,在用工、管理等环节上最大限度减少原乡办、村办企业中乡亲、亲情等制度干扰因素,试探某种法理型、制度化的管理模式。4、不少企业仍重视与外商合资、合作,外方通常要求中方企业有相适应的体制,以解决责任人明确、风险共担、以及在用工与管理制度上与外方企业并轨等问题。

在村落成员和村办企业一方,村落民主制在转制过程中的效能、以及转制实现对乡村民主制的影响问题,大致可以从三端观察到:1、村落成员对村办企业转制的态度。忽略村办企业转制中常见的资产低评、尽量使资产与负债相抵等问题不计,还有一些具体做法也是超常规的。例如,原企业的商标等资产,按规定可按总折价的30%左右计奖励给原来的主要经营者作为个人股份;主要经营者的个人股份不仅可以占51%以上,而且可以不成文地通过取得当地国家银行贷款来解决,或者将集体股份租借给个人,等等。对此,村民普遍有一些不满,但又考虑到在股份企业中个人工资收入可能不减反升;村集体一块并不直接到个人,而且往往规定村一块的分红基本保障线,“旱涝保收”、过线则按实际赢余分红等办法;企业因不转制而垮台的风险更大等等,因而通常对转制表示理解或容忍。2、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在转制上的影响力。按程序,村办企业转制以及具体的股份构成方案、董事长人选等,均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报“上级”批准。然而,在技术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企业的资、债评估,难以施加影响。乡镇领导则必定出席会议,虽然无法定表决权,但实际上参与具体方案的出台与审议,并具有批复权。审议过程以转制为肯定性前提,讨价还价通常围绕确定的董事长人选(通常是原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兼村落主要领导)展开,董事长人选与整个村民会议一方几乎享有对等或占优的讨价权;而董事会由数人组成,规模偏小,董事则通常由村委会干部署理,一般不暇顾及今后换届的村委与董事的制度关系,转制后企业与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关系则更是在模糊状态中趋于脱钩。3、转制的实际效应。转制客观上有利于原企业主要经营者的隐性收入公开化、合法化,改任董事长、董事或大股东后,在心理上一般不愿再承担村落党、政公职及其相应的责任,不愿在自主经营的同时由角色重叠再接受村民代表大会和选举制度的一重约束。原来党、政公职本身所具备的吸引力趋于下降,纯粹以个人财富和经济成就扮演乡村精英的意识趋于上升。换句话说,村办企业转制得以实现,仍基于农民注重实惠结果;乡村民主制在村办企业转制中的制度效能偏低;在逻辑上,转制提供的,至少暂时是有利于经济能人权威、收益合法化的环境,通过选举获得合法性追认的村级行政机构和行政主管,则由于对村落经济事务的决定权和影响力减弱而全面降低地位,这倒过来进一步减弱选举制度对村落成员的意义。

综上所述,我个人的总体印象是,尽管从国家政策文本和村级基层组织形式上说,中国乡村已经普遍具备了人们所注意的一套民主制度(例如选举制度),但是在乡村既有的组织化进程中,政治生活组织化所占的比重、实质性效能并不是很高;而且,既有的政治组织、民主制度框架既不纯粹是乡村自治的结果,也并不总是乡村自治程度和乡村民主格局的指标;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发生的乡村政治权威更不总是我们想像的现代民主社会中的法理型权威。至少,在本文提出讨论的乡村类型中,贤人、能人很可能是乡村社会成员在行政方面的现实选择,而这种贤人政治、能人政治的性质如何,特别是在村办企业股份化以后与以直接选举制为特征的一套行政制度框架将如何匹配的,与整个乡村民主又是什么关系,则是亟待研究的问题。因此,我很难同意农民是保守、顽固的笼统说法,它根本经不起实证检验。但另一方面,我确信由肯定当下农民在乡村组织化和乡村经济生活中所表现出的巨大活力,由肯定农民对乡村选举制的接受,到预计乡村民主的整个进程并上升到农民与民主的一般肯定性理论,这之间一定还需有更细致的研究环节。

可以这么说,尽管乡村在民主选举制方面已先行于城市,在理论上乡村民主建设对整个国家政治进程应该有强大推动,但更为突出的现实情况是,国家力量仍对乡村生活、乡村民主构成强大作用,几乎无法设想在国家政治进程之外,乡村民主能完全形成或已经形成独立的发展系列。这两重现象合一,正构成中国政治进程矛盾的乡村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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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组织与农村民主--以浙江省萧山市建山峡村为例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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