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对商人群体的扶持维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人论文,群体论文,张之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456(2003)02-0005-08
当中国近代史的研究者们转换研究模式、以现代化为视角审视张之洞的作为之后,无论是事实性的发掘还是价值性的评判,观感均为之一变。不过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论及张氏与中国早期现代化关系的论文及著作,绝大多数集中于张氏如何兴工厂、练新军、办学堂、派游(留)学以及推动城市建设等方面,涉及到张氏与民间商人群体关系者,只散见于冯天瑜、何晓明的《张之洞评传》及宋亚平的《湖北地方政府与社会经济建设》两书。然而无论从现代化还是社会转型的条件来看,人,尤其是新型的结成群体的人,更是社会和历史考察的重要尺度。在清末的社会转型中中国社会出现了两个在当时与此后于中国影响甚巨的新型群体,这就是新式商人与新学生,而张之洞实为这两个新式群体的重要的催生者和保护人。限于篇幅,本文只能探讨张氏与民间商人的关系。
一、对“商务”及护商的思想认识
张之洞1882年出任山西巡抚,1884年署理两广总督(先署理后实授,1886年还一度兼署广东巡抚),在粤5年,至1889年秋调补湖广总督,在直到90年代初的十余年地方官生涯中,虽然一贯“重商”、“恤商”,但其着力点主要仍在开设官办的军工和重、轻工业制造上,对于民间商工活动,只限于主张“弛铁禁”,“晓谕”山西、湖南绅民开采“佳煤”、矿石,在广东和湖北整顿厘局,查禁局卡对商船的“留难苛罚”,以及札饬湖南湖北产茶州县“讲求制茶”等,仍然是停留于一般的号召。而且在这段时间里他对于商务和商人的重要性基本上没有发表议论,反映出他的思想认识还没有越出开明官吏“劝工、恤商”的传统范围。
从1893年开始,特别是经过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张之洞的这一思想认识出现了较大发展。1895年夏张氏向朝廷上奏了《吁请修备储才折》,提出九条御侮图强之法,其中最为后人重视的是“广开学堂”和“速讲商务”这两条。关于后者,张氏扼要地指出,“中国上下之势太隔,士大夫于商务尤不考究,但有征商之政,而少护商之法。……至护商之要,不外合众商之力以厚其本,合国与民之力以济其穷。今宜于各省设商务局,令就各项商务悉举董事,随时会议,专取便商利民之举,酌剂轻重,而官为疏通之,勿使倾轧坏业,勿使作伪败名,凡能集巨资多股设一大公司者,奏请朝廷奖之;借招股坑骗者重治其罪,勿以瞻徇而宽之。并准其各派董事出洋学习,由使馆代为照料。现有之招商局,由其选任董事,速加整顿”[1](p997)。这段话言简意赅,实际上包涵了对中国的政治体制压迫商民、传统的文化思想轻视商务的批判,尤其是具体地提出了设立“商务局”,选出董事“随时会议”;官方对商界加强“疏通”、规范,奖能惩奸;并鼓励支持中国商人“出洋学习”等“护商”的具体办法。特别其中“合国与民之力以济其(指商人)穷”一语,可说大出人意之外,因为历来只有要求商人“便民”和“报国”,现在颠倒过来要国家与人民合力济商人之“穷”,虽然是过甚其词,但足以体现张氏对孵化强大新式商人群体工作的重视。
当然《吁请修备储才折》是由甲午科状元,此后成为著名实业家的张謇代拟的,故后来又以《代鄂督条陈立国自强疏》为题收进了张謇自己的文集《张季子九录·政闻录》。当时张之洞兼署两江总督,坐镇南京,而张謇在1894年中状元之后即因父丧回到江苏,办通海团练并任江宁(南京)文正书院山长,二张近在咫尺。故由张謇草拟、张之洞审阅并上奏丝毫不出人意外,而对“合国与民之力以济其穷”之语,张之洞并未视为石破天惊、乱经反常之论,否则他就会加以删改了。同年冬张之洞又奏上《创设储才学堂折》,表示拟在南京开办储才学堂,“分立交涉、农政、工艺、商务四大纲”,“工艺之学分子目四:曰化学,曰汽机,曰矿务,曰工程。商务之学分子目四:曰各国好尚,曰中国土货,曰钱币轻重,曰各国货物衰旺”。他认为工艺、商务与“交涉”、“农政”一样,“皆有益国计民生之大端,此乃修我内政,不得以喜新好异、学步外人为比”,并强调“工艺、商务之教习,宜求诸英国”[1](p1081-1082)。
对于工业与商业的地位及关系,张之洞的认识有一个变化过程。众所周知,早期洋务派的代表人物如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都是注重制造业(即工业)而相对轻视商业的,所以批判他们的郑观应特意提出“商战”和“以商立国”的号召。张之洞作为洋务派的殿军(或称后期洋务派),开始就承袭了曾、左、李等人重点抓制造业的现代化模式;再加上他又受到主张“以工立国”的张謇的影响,所以在那篇可视为反映两人共识的《吁请修备储才折》中带有重工轻商的倾向,“世人皆言外洋以商务立国,此皮毛之论也。不知外洋富民强国之本,实在于工,讲格致,通化学,用机器,精制造,化粗为精,化贱为贵,而后商贾有懋迁之资,有倍蓰之利”。然而仅仅一年之后,张之洞即修正了自己的看法,称“商务为富国第一义,内保利权,外筹抵制,居今更不容缓”[2](p10229)。强调应该高度重视“商务”。
到1898年,张之洞在那篇著名的《劝学篇》中全面、辩证、深刻地论证了工商关系。他说:“工者,农、商之枢纽也。内兴农利,外增商业,皆非工不为功。工有二道,一曰工师,专以讲明机器学、理化学为事,悟新理,变新式,非读书士人不能为,所谓智者创物也。一曰匠首,习其器,守其法,心能解,目能明,指能运,所谓巧者述之也”。那么“商”指什么呢?张氏说:“夫精会计,权子母,此商之末,非商之本也。外国工、商两业相因而成,工有成器,然后商有贩运,是工为体、商为用也,此易知者也。其精于商术者,则商先谋之,工后作之。先察如何器利用,何货易销,何物宜变新式,何法可轻成本,何国喜用何物,何术可与他国争胜,然后命工师思新法,创新器,以供商之取求,是商为主,工为使也。此罕知者也。”[2](p9756-9757)其基调是重视“工”(包括加工、制造、发明等),但更强调“商”的调查、谋划的指导作用,精于“商学”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最大效益。
二张的区别基本上属于概念划分之不同。张謇把“商”限定为“运商”、“铺商”,即只限于收购、运输、销售的商业活动,而把谋划、投资、经营管理工业生产的人都划为“工”,故认为没有农业生产和工业的加工制造,商人自然无货物可运销,因此“工”比“商”重要。但张之洞此时把“工”限于“工师”和“匠首”,即科学技术人员和从事生产的工人;把“精会计,权子母”的运商和铺商也仅看成“商之末”,而将洞悉中外商情,了解市场需要,并且注重“思新法,创新器”的策划者、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看成“精于商术者”,这不但大大开扩了“商务”的范围,同时也提高了对“商人”的要求,是一种新型的“大商务”观念。
所以张之洞认为,养成强大的新式商人群体,进行有效的商务活动,不仅会有如传统认识的“便民”、“助农”、“裕课”之效,而在中国工业化起步的阶段,不仅要有商业的铺助配合,甚至要接受市场和商业规律的指导,“货畅路快,运商多,则业此工者自多,制此货者日精,故必商学既博则工艺自盛。若无运商,无销路,则工亦安以劝哉”?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能代替市场,“官不能劝工,惟商乃能劝工耳”[2](p10328)。尤其是甲午之战、八国联军之战一再证明,中国在军事武装力量不可能反败为胜,而且此时列强的商业势力与经济侵略更空前扩大,致使张之洞感到“日后中国岂能以兵存,仍是以商存耳”[3](p8235)。所以他对“于鄂省商人一方面劝导,一方面奖进,而其要归,在期望商人破除旧习,具有世界之眼光,发挥商战之能力,俾能挽回利权,地方益臻繁盛”[4](p33)。可以说,1901年之后的张之洞思想深处,实际存在一个深谋远虑:即以“大商务”带动农、工业生产,发展经济,不仅挽回利权,而且厚植国本,最终达到富国强兵,御侮独立的目的[5](p190-191)。而仅从“劝工”和“挽回利权”这两个出发点来看,张氏的重商思想就已不属传统范畴,而具有时代性与世界性的意义。
但张之洞深知,中国无论是传统商贾还是晚近萌生的新式商人,即使是“合国与民之力”也难担此重任。原因一是洋商实力强大,且仗恃条约造成的特权及有利地位,已经抢占先机;二是如他前面所说的“中国上下之势太隔,士大夫于商务尤不考究,但有征商之政,而少护商之法”;三是中国商人自身存在众多致命弱点。此处仅着重考察张氏对中国商人弱点的分析。
其一是一般意义的批评华商固守旧习,缺乏新知,势弱而分散,识与力均不足。他说,“华商不出于商学,其趋利也近则明,远则暗;其谋事也私则明,公则暗”,“故见自封,识力均不足”。一般只管“独善其身,莫肯舍近图远”[1](p1187)。与实力强大且一意开拓进取的洋商相比,“华商最散,不筹巨本,是以拘守旧法,坐弃万物之菁华,不究阜财之大用”[1](p1230-1232);“中国之商惟听其自然而已,所冀者亿中之利,如博塞求赢,但凭时运。所分者坐贾之余,如刮毛龟背,所得不多。虽有货积如阜,日赢千金,犹为西商役也”[2](p9756-9757)。
其二是指出不少商人承袭旧式奸商与官吏胥目“勾串”的作法,“垄断把持,目无法纪”,通过“包揽”市场或“囤积居奇”的手法,“以遂其牟利营私之计”[6](p1573)。在与洋商打交道或运用新法集股开办公司的过程中,缺乏诚信的行为屡见不鲜,故虽然“亦思依仿新式”,但“办运新货而偷工减料,货质全非,以假乱真,以劣搀优,种种欺诈,以致外人割价全退,甚至无人过问,其货真价实之商反为所累。甚至有招集股份意存讹骗,事未办成,资已用罄,遂至人人畏避,公司难集。商务莫兴,实缘于此”[1](p1238)。
其三是认为由于华商不敌洋商,且难以得到中国政府和法律的保护,因而有部分华商“或附洋行股份,略分余利;或雇(外国)无赖流氓为护符,假冒洋商”[1](p1442)。这样将会造成中国企业在“招股”之时名为华商入股,实为“影射洋股”(洋股在暗中被吸纳进来),从而形成利权被洋商把持的局面。
张氏对华商的弱点谈得很多,对其长处却很少言及。但即令如此,他却未曾因此贱视或轻视商人。相反,从19世纪90年代以后,他一贯强调要“重商”、“恤商”、“护商”。当然他的“护商”也不是曲意迎合乃至偏袒,这从下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来。
二、护商的理论与行动
在张之洞最后十余年的仕宦生涯中,其维护扶持民间商人的言论和实际行动甚多,具体事例更不胜枚举,以下将其言行归纳为数项,并略加申论。
第一,运用政府的职能,甚至动用政府掌控的资金,帮助华商开拓市场,或者支持有眼光有能力的经营者创业。
两湖为重要的茶叶产区,茶叶历来是中国的大宗出口货物。但19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印度、日本等国茶叶的数量和质量迅猛提升,中国的茶叶出口开始萎缩。张氏1894年为了整顿“茶务”,拨借官款三万两在汉口设立茶商公所。同时为了扭转中国“茶商为洋商多方勒抑,以致亏累”的局面,指导茶商“分两批选办上等红茶数百箱”,“分运俄境水陆两路试销”。在此过程中张之洞取得了当时出使俄国大臣的支持,江汉关道奉命与顺丰洋行及多位俄商交涉,并动用“洋例银七千二百八十九两三钱二分,……暂由茶厘项下借拨垫用,俟销茶后归款”。此次“官为提倡”设法把中国货直销境外而不“操纵由人”的尝试取得了成功,“以利合本,略有盈余”,张氏借机鼓励“商为之继”,“自造茶船,自立公司,于俄境自行设栈销售,收回利权”[1](p926-927,1225-1226)。他以封疆大吏而直接操办茶叶直销的微末之事,体现出重视商务的务实作风。
1895年张之洞在署理两江总督任上,力图繁荣当地商务,“劝谕商民集股购船”,经营航运、制造等商务,并表示“遇有为难之时,必须官为保护”[1](p1144)。他还认识到“空言劝导终恐无益,必须官助以本,方易集事”,于是请示总理衙门,将前之“息借商款”226万两拨借给苏州商务局,准许向“凡有愿开办机器仿制洋货者”,尤其是经营内河小火轮船、缫丝、纺纱织布的商民“借给公款,至多不得过十万”,“年息六厘,分十年归还”[6](p2082-2085)。促使当地迅速出现了一批小型新式企业,如“是年无锡商人集资请开茧行者四十余家”。当然此举有点近乎拔苗助长,也有些平均用力,故未见大效。更有商人盲目借款而经营不善,导致亏累,如“苏商祝承桂领商务局款开办纱厂,庚子之警,积亏甚巨。官追缴息金甚急”,张氏援之以手,“令免息缴本,另招新商接办”。但亏损就落到了商务局头上。
当然资金支持也有成功的例子。1895年张之洞“招商设纱厂于通州”,“以在鄂所订购之纱机,价凡六十余万两……属张修撰謇集股开办。张氏嫌机贵本重,难招商股。旋作价五十万两,与盛京卿宣怀各认其半,上海、通州各设一厂,设通州者曰大生。世皆知张氏为实业大家,不知实肇始于此”[7](卷3,卷5)。可以说没有张之洞的支持和资金通融,张謇的事业就难以起步。另外一个突出的事例是对在汉口开办燮昌火柴厂和既济水电公司的宋炜臣,张之洞对其产品给予专利保护,1906年宋氏等人集股300万元创办水电公司时,张之洞还拨官款30万元助其股本。水电公司的发电量仅次于上海和广州,也使汉口成了首先使用自来水的城市。
第二,注重商学。通过办学、办报以及鼓励商人出洋考察游历,力求尽快开扩商人的眼光,并派学生留学“习商”,使华人“商智日开”。
1890年张之洞开办两湖书院,就专门录取商人子弟40人,以示爱护商人并为之培养后继者。1893年开办自强学堂,四门专业中就有一门“商务”。此外农务学堂、工艺学堂也有涉及“大商务”的教学内容。张氏署理两江总督期间,在南京筹办储才学堂,也把商务列为与交涉、农政、工艺并重的“四大纲”之一。1902年农历九月“劝汉口各商创设商务学堂”。1899年农历三月在汉口开办《商务报》,并一贯重视商务局、商会公所交流讯息、开扩商人眼光思路的作用。而且张之洞早在1895年上奏的《吁请修备储才折》中就提出“令就各项商务悉举董事,随时会议。……并准其各派董事出洋学习”。到1903年更在复商部的公函中首先强调“讲商学”,并提出办法一是“开办农工商实业学堂”,让商人和学生“自学之于中国”;一是多派学生数十人,分至东西洋,入其商业学堂,……学之于外国者也”[2](p10328)。1898年张氏在汉口商务公所陈列本省物产、工艺制作诸物,1902年在武昌开办商品展览性质的两湖劝业场,也是为了开商智、鼓商情。
第三,把“恤商情”落实到从制度上革除苛虐商人的“陈规”、“新章”,启动各种“便商”、“利商”的机制以“轻商负”。
张之洞1898年春奏请《缓办铺户等捐》。1904年夏“除免省城小户房捐”。1905年夏在湖北推行“裁并百货厘卡,改征统税”,“裁厘局二十有九,留二十局。货自外省来者,征之于入境第一卡。产自本省者征之于由产地运出内河第一卡,计其指运之地沿途各卡所征之数,合并征收。本省销售落地之货,征之于最大市镇”。“又以省城为四方表率,改原有落地、厘金归各商认缴”。通过减少关卡,惩治留难勒索和胥吏、厘卡人员的贪污中饱,既方便了货运,减轻了商负,政府还增加了收入,“行之一年,(税厘)增十万缗”[7](卷3.卷5)。他在江苏为支持民间工商业,不仅动用200余万两的官控“息借商款”,还为新办厂商要求“减税免厘”,但后一条请求被总理衙门驳回,“所请完税免厘金,万不能准”[6](p2085)。
1897年朝廷采纳总税务司赫德的建议,准备“对中外机器制造货物一齐加税,以免洋商借口”,并且为了“杜绝透露”,要将华商用机器制造的所有出厂货物,先“一律存储关栈俟拨”。张之洞立即上疏,称此举貌似“谋国裕课,统筹中外”,实则正合洋商“百般阻抑”新兴华商之意,因为华商“智虑初开,行销未广”,且本小力微,“尤为惴惴”,岂能一开始就承受与对待洋商一样的加税?再加上“市场瞬息变易”,“商情乐简而恶繁”,华商制货时力图产地销地接近,甚至是“前店后厂”。而现在规定产品一律先运关栈存储,既耗时间又费运力,还有笨重或危险货物,如机器制砖、机制水泥、煤油、火柴等物,增加进出关栈一环实无必要。他认为“加税”、“存栈”“明明力窒华商之生机,而暗畅洋商之销路”,必然导致华商“已成者歇业,未开者绝响”,使中国商机“尽为洋商垄断”,因此,要求对此章程“重改”[1](p1230-1232)。
从90年代中至20世纪初年,张之洞陆续把官办或官商合办的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布纱丝麻四局、湖北造纸厂、毡呢厂、制革厂、大冶水泥厂改为“招商承办”。这一改革固然在其主观上未始不是因为官府已无此财力填补无休止的亏空,但在客观上确有壮大商人力量的作用。而且这些企业改为招商承办之后,张之洞仍在税厘方面尽力争取为商人减负。1896年汉阳铁厂由盛宣怀招商承办后,朝廷要执行“凡机器制造货物,不论华商洋商,统计每值百两征银十两”的税法,张之洞上奏称“炼铁与制造货物有别,仍准查照原请,优免税厘十年”[1](p1195-1196)。1906年张氏又奏请为机器制麻免除税厘,因制麻工艺复杂而成本较高,但朝廷以“物有精粗即价有贵贱”为由拒绝[7](卷6)。1907年程祖福集股银30万两,请于黄石台子港开办水泥厂,并表示30年后机器厂物全数报效归官。张之洞表示本人意在提倡实业,畅销土货,报效之事“应勿庸议”,并且及时“奏请暂免大冶商办水泥厂税厘”[4](p33).[7](卷6)。
第四,注意从基础条件上为商务的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在“硬”的设施方面,张之洞注重开辟道路,治理河流,市政及通讯的建设。90年代初期,即“勘修峡路”,计划沿长江自巫山到宜昌四百三十里,建成宽八九尺,“可容轿马并行,纤路高低皆便”的道路,以便商旅通行[7](p卷1)。90年代后期极力促成修建芦汉铁路,并于1905年全线通车,此后又筹划粤汉铁路和川汉铁路。在武汉筑江堤,填湖洼,辟马路,开市场,支持民间集资开设内河轮船公司。又以“电线为方今要政,最为有益于地方民生商务之举”,较早开通了湖北境内有线电报,1900年又在武昌、汉口开通了电话。此后电话业务日增,张之洞准许商人集股经营,由大商人刘歆生出任商办电话公司董事,成为全国商营电话的开端[8](p135)。
“软”环境方面除前述有关增商力、开商智、鼓商情、减商负的地方法规、章程等等之外,还有重要的一条是开放和培植资金市场。19世纪60年代之后,湖北地区所流行的通货既有元宝、银两,又有各省所铸规格、成色、重量不一的银元,还有墨西哥“鹰洋”,市面小型买卖则用“制钱”(铜钱),此外还有各种钱票,货币混乱,信用极差,兑换为难,时而银贵铜贱,时而银贱铜贵,“商民益形艰困”。为了改变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张之洞于1894年设立湖北银元局,共铸造大小银币9种,其成色优良,整齐划一,在省内省外均受欢迎。1902年又成立铜币局,制造精美制钱,缓解市场上制钱不足的困局。为了建立自己的金融体系,张氏于1896年成立湖北官钱局,在省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发行“官钱票”、“银元票”、“银两票”等,并兼理公私存款、商业信贷和承转汇兑等金融业务。这不仅为商业流通带来了便利,更为工商企业的资产投资和周转资金的筹措提供了支持,湖北官钱局“10年间先后向一些工商企业押放了各种货款109万两”[9](p125)。张之洞同时加强对民间的钱庄、票号、典当等旧式金融机构进行整顿,强化这些行业在开业、定率、资金流转等方面的管理。由于湖北商业的繁荣和金融秩序的相对稳定,所以从19世纪后期到1911年共有中国通商银行、中央户部银行、交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信成银行、信义银行、广西银行等在湖北设立分支机构,使得湖北的金融市场更活跃。
第五,设法动员组组商人群体,并支持商人的“自组织”活动。
甲午战争期间朝廷准许在各地设立“商务局”,张之洞积极响应筹办,上海、苏州、汉口等地的商务局率先成立,张氏还在“汉口试办商务局酌议办法”中详拟了“启发”、“合力”、“保护”、“体恤”、“奖励”等具体内容。对于商人的“自组织行动”,张之洞也极力支持,他在一篇奏折中说:“至商会公所,本不过筹议公司之事。西商在沪无多,尚有商会。而华商涣散,处处吃亏。故银行各商董请设公所,以联商情,别无他意”,强调对于商人的自组织“既无中止之理,即宜力筹护持之方”[1](p1253)。他在汉口支持成立了“茶商公所”。张氏在前述“试办商务局酌议办法”中再次谈到“商会”,称“商会系由本局商董邀集各省各帮大商入局定立……以期联络协助,力厚气旺”,又说对“捐资兴办商报、商会、商学及在外洋学成工艺回华可资实用者,奏明请奖”[1](p1238)。可知在开设官办“商务局”的同时,张氏也在思考对商人自办的“公所”、“商会”给予支持。所以20世纪初年武汉得以成为“商会”较早出现的地方。
第六,提出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保护商务,借鉴西方以抵御西方经济侵略。1901年张之洞说:“欧美商律最为详明,其国家又多方护持,是以商务日兴”,而“中国素轻商贾,不讲商律,于是市井之徒苟图私利,彼此相欺,巧者亏逃,拙者受累,以故视集股为畏途,遂不能与洋商争衡。况凡遇商务讼案,华欠洋商则领事任意要索;洋欠华商则领事每多偏袒。……若再不急加维持,势必至华商尽为洋商之役而后已。必中国定有商律,则华商有恃无恐,贩运之大公司可成,制造之大工厂可设,假冒之洋行可杜。华商情形较熟,工价较轻,费用较省,十年之后华商即可自立,骎骎乎并可与洋商相角矣”[1](p1442)。张氏是清末封疆大吏中最早提出以立法来规范商人行动,承认商业活动及商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用法律来保护华商与洋商竞争的人,其识见与意义远超出同时的重商论者。
另外在一些意外偶发的事件上,张之洞也尽力保护商人。如1896年湖北籍御史张仲炘密告沪商叶成忠(澄衷)、何端棠“运粮济寇”,朝廷“密旨严拿惩办”。张氏上疏言叶、何“素有身家,且或为各路军营、或为台湾后路粮台委以采办军米重任”,“为各该军营人等所深信”,并说“臣遴选司道大员三次详查密访,不能得其影射私售之实证”,故主张不能“以展转流传之词率兴大狱,株累商民,应请勿庸置议”。结果“此事保全甚众,沪商不知也”[7](卷3)。在此还有必要指出,近十余年对张之洞研究较多的冯天瑜、何晓明、谢放等人,都认为张之洞“官声尚好”,甚至可说“清廉”。因此张氏之护持商人不能视为官商勾结的“利益输送”,至少目前还没有资料证明张氏是借此谋取一己一家之私利。
三、在错综复杂的权利纠葛之中
任何一个社会都既是各种群体互相依赖,彼此以其他群体的存在作为自己生存发展条件的关联体,但各种群体各种力量又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政府或官员的职能之一,也表现在协调和解决这种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
张之洞莅鄂之始,见“武汉当息皆三分”,高于全国城市。通过了解他发现原因在于官府公家“发当生息之款”过多,索取的利息过重,而且当商还要承担多种“捐输”。于是他规定把公家发当生息之款“减为五厘,并免当商各项捐输十年”,同时规定把当息“减为常年二分”以“便民”[7](卷3)。这是典型的抑制官府不当得利而恤商便民的让步举措。类似的情况还不止于此。张氏创办两湖书院之始,曾劝令两湖茶商捐助经费,同时应茶商之请降低了茶捐,通计“大率……每售价二十两仅捐银六分五厘”,“每年不过一万余金”,“合之价值千分取一”,所得“仅敷南省士子膏奖盘费之用”,而且书院“课额二百名外另立商籍课额四十名”,应该说给茶商所加负担不重,且以增加商籍课额作了回报。但少数湖南茶商仍不乐意,把事情反映到了朝廷,朝廷下旨裁撤此项茶商捐输。张氏鉴于已颁谕旨,而且“茶叶销路不畅”,“茶商赔累”[1](p788-792,848),一年多之后停止了这项捐输,但两湖书院仍保留了商籍课额。
对于商人勾结胥吏,垄断市场而谋取暴利的情形,张氏则主张坚决打击。19世纪末20世纪初,朝廷为扶持轮船招商局,让其“承运漕米,但应专司装运,不应干预采办”。但上海奸商王子才、吴子和与招商局员司勾结,“于州县自办之米多方挑剔,务使尽为其包揽”,“采办漕米之时,非王子才等定价,米市不敢开盘,垄断把持,目无法纪,……害及苏属全省州县,苦累小民生计,实为漕务中积年巨害”。为此张氏向朝廷建议,“嗣后各州县采办漕米,应令各州县自行采购,不准招商局及奸商包揽代办,其验收粮米系粮道专责”,并对王子和等严加惩处[6](p1573)。对于少数商人的欺诈行为,张氏主张通过制定“公司法”和“商律”来惩治和防范。
对于不正当的竞争和地区保护,张之洞也力图加以制止。“汉口燮昌公司火柴行肖各埠。湖南和丰公司制火柴牌式相类。两公司争执于官,湖南商务局判以分界行销,燮昌不准上溢湖南,和丰不得下灌湖北,违者议罚”。张之洞认为,“商货宜流通。湘商当自立牌号,讲求精进,不宜创立限制,饬(湖南商务)局更正销案”,即不容许冒牌和实行地区封锁。1896年湖南绅商开办内河轮船公司,要通行湘鄂两省,巡抚陈三立贸然批准。张氏忙致函湘抚,称“湘轮如行入鄂境,直达汉口,其间于鄂省民情、商情、厘税是否无碍,似亦须商明鄂省中丞,会同酌定”[2](p10242-10245)。他主张商货流通,尤重视河运和铁道对发展商贸的作用,对发展商务中各群体、各地区的利益冲突,则希望以公平竞争和彼此协商来加以解决。
当然在紧急时刻,或是朝廷严旨切责的情况下,张之洞也会向商民下手搜刮。如甲午战争当年,尽管“淮销疲滞,捐输重叠,……商力迥不如前”,但因朝廷命令和“江南本省海防紧要”,依然向淮(南北)盐商劝捐助饷100万两。同年冬又“奉旨准江南息借商款二百三十一万两”。当然这后一笔息借商款后来转入商务局,借给江苏各地新开办的厂商。1899年又因兵饷无着,张氏令湖北“各县设筹饷局,加收烟酒糖出产、落地各税”,又“议于宜昌关加征土药税”。1903年,朝廷在北京设“全国督练(兵)处”,向各省摊派经费,湖北承担50万两,经费来源则是抽收烟酒税、整顿田房税契、海关加税和举办印花税等。为此不少人上疏力争,甚至称为“莽、卓之祸复见今日”,而张氏却只敢在给户部尚书鹿传霖(字滋轩,为张氏姐夫或妹夫)信中“具言利害”[7](卷3,卷4,卷5),且最终还是忠实执行了朝廷命令。
在对待外国经济势力即洋商的态度上,张之洞做到了有理有节,从深远处谋虑抵御和防范。张氏在甲午之后即认识到,由于中国战败所签订下的“开放”条约,使得“各国银行接踵而来”,辛丑“和议成后,各国公司更必接踵而至,各省利权将为尽夺”。“抵制之术”,不是(也无法做到)“阻其不来”,而只能一方面对华商“多方护持”,包括制定“商律”、“路律”、“矿律”、“税则”及“交涉刑律”,在制律过程中要克服一味追求国家税收的错误倾向,以“抵制洋货,广兴农工商实业”为宗旨,以“区区税项为末,民生实业为先”。另一方面在与外国签订或新订“商约”时,应坚持自主立场,“中国与各国所订税则,系专指洋商运货出口入口之税,并无华商税则亦与外人订约之事,亦无各国不许我优待本国商民免税之理”,强调“国家提倡实业,免税为自有之权”,对洋商和各国外交官的借口干涉不能迁就[1](p1441-1442),[6](p1758-1759)。1902年清政府与英、美、日等国重订“商约”,宗旨是“加税免厘”,中国与英、美先谈判,对英、美的索求有允有拒,但迫使英、美接受了出入口货税加至百分之十二点五的税率。但日本不肯接受英、美同样的条件,声称进出口货税只能“值百抽十”,并要求“由日本运进中国之煤炭、棉纱及一切棉货概不加税”。朝廷将此棘手交涉委于张之洞,而张氏在谈判地点、程序、内容上都坚持自己的原则,延时一年,最终使日本接受了与英、美同样的标准,“一律照输无异”[6](p1587-1590)。
还有几件交涉也能体现张氏抵制洋商、保护华商的态度。“汉口沿江十里上下,华商船只停泊之界仅得里许,其余皆属各国租界,不准华船停泊”,1895年日本大阪轮船公司在汉口日本租界划定之前,曾“借华界安设趸船”,并表示“一二年内租界开定即可迁移”,不料六、七年后,尽管日本租界早已划定,大阪轮船公司的趸船仍不迁移。张之洞为此屡次派人与该公司及日本驻汉领事交涉,称“此事既于中国民命、商务均有大害,断断不能永不迁移”,产曾亲与日本公使“辩论利害,几至决裂”。1902年德商亦仿日商要求在华界安设趸船,被张之洞拒绝[2](p10317),[7](卷4,5)。1897年湖南矿务委员陈季同在上海与洋商戴玛德订立合同,议定衡州府水口山矿所产黑白铅砂“概归(戴玛德)承买,每担价银一两一钱”。张氏闻知后急致函湘抚,指出该合同不仅授人以柄,将导致“华人出资出力,而洋人坐收全利”;而“此筹大事,并无地方大员”“作主”,不合体制。并举例说“湖北办矿不许洋商入股”。在张氏的强力干预下,“合同旋废”[2](p10243-10245),[7](卷3)。故不能说张氏维护“国权”、“商利”仅限于空言。
张之洞重视铁路建设,认为铁路不仅“利于用兵”,“尤以开通土货为急”。从19世纪80年代末开始,他就极力鼓吹先修“腹省干路”。在张氏的大力促成、筹划之下,芦汉(后称京汉)铁路于1905年全线通车。在计划该路之始,张氏即提出成立铁路总公司,“萃四方之商力”,向国内商人和南洋侨商招股七百万两,南北洋地方官库提款三百万两,国库提款一千万两,即内资共二千万两,再借洋款二千万两。但由于官款无着,招商也得不到踊跃响应,只好在1898年向比利时借款一亿一千二百五十万法郎来修筑。而比利时在俄、法等国支持下,仍然获取了诸如“调度经理、行车生利”的部分路权。
在筹划芦汉铁路的同时,粤、湘、鄂三省绅商提出自行集股,修筑粤汉铁路。张之洞认为三省绅商没有足够财力,故主张官督商办。但1900年铁路督办大臣盛宣怀与美国合兴公司签订合同,借款四百万英镑,同意合兴公司派员勘探、筑路并“照管驶车等事”,还规定五十年后中国还清债款方可收回铁路全部管理之权。合同签订之后,粤、湘、鄂三省绅民大为不满,加上合兴公司拖延执行合同,并违约将三分之一公司股票卖与比利时。从而引起三省商民强烈反对,要求废除合同,收回路权,由三省筹款自办。张之洞支持废约,并向朝廷建议“必须袒美者不与闻,免横生枝节”。朝廷责成由张之洞、梁诚经办此事,通过艰苦交涉,1904年中国终以六百七十五万美元的偿价赎回路权。1905年张之洞奉旨督办粤汉铁路,其先他曾同意三省“各筹各款,各修各路”。但到1906年冬又提出铁路“商办窒碍难行,应定为官督商办”,不再支持铁路完全商办。到1909年5月他死前不久,更与德、英、法三国银行团签订“湖广铁路借款合同”,以年息五厘借款五百五十万英镑来修筑该路。此事激起大规模的反抗浪潮,三省股民、民众及革命者无不指斥张之洞“卖路”,《东方杂志》上的文章也批评其“以官办压商办,以外资压内资”[8](p131-132,321-322)。
张之洞为何不允许铁路完全商办,而且要去借外债呢?这里既是客观条件使然,也有他主观认识的原因。归纳起来不外如下几点。
其一,张氏认为铁路“虽系便商之要策,生财之大宗,然与别项商业不同,实关系全国之脉络,政令之迟速,兵机之利钝,民食之盈虚”,“若统归商办则利权固嫌下移……况一切购买地基,商迁庐墓,弹压地方,以后常年巡护,事关十数州县,仍非官为出力不可,若竟使官独为其难而商独享其利”,固然不行,商人因不相信有此等好事也不敢投资;“若统归官办,则经费较巨筹款不易,且无以慰商人欣羡之情”,所以铁路只能“官商合办”。合办时“国家所宜与商民公之者利”,即获益由官股、商股均分;“所不能听商民专之者权”,即官权商权应划分清楚,“用人、用财及一切买地、购料、雇工、凡计费、筹款、管理、出内之事,皆以股东公议为定,此商之权也”,“官之权皆治理安危之事也”,“商权官断不侵,官权商亦不抗”。路成通车之后,“国家既有保护维持之大惠,则应如何纳税,东西洋各国自有通例,断不格外苛征。”[1](p1126-1127),[6](p1751-1755)这是张氏主张铁路由官商合办的一贯立场,其中的合理性不言而喻。
其二,由津芦、芦汉等铁路筹款的先例,已证实华商或因担心政策变化,或因胆识与实力不足,无法承担全部投资。天津至芦沟桥一段短短铁路,尽力招商股仅得四十万两,仍靠户部和北洋筹款二百万两才修成。芦汉铁路预计需款三四千万两,朝廷曾谕令集股在千万两以上者,准其设立公司自行兴办,结果仅三四人申报,经考察或资金不足,或暗含洋商股金。迁延数年毫无着落,最后仍是向比利时借债筑成。而1905年后拟商办粤汉铁路的三省,除广东已集股金五成之外,两湖所集股金仅为十之一二,商人内部又存在分歧争攘,公司管理不善,未曾开工已耗费不少,股东迭有怨言。加上各省招股章程内容不一,广东、湖北答允“担任赎路之款,且自行保息付息”;湖南的章程却“于赎路还款全未筹及,且权利全须旧商,而所招之股反欲官为筹款保息”。这样不仅归还赎路官款毫无着落,而且铁路无把握建成,大小股东的投资也可能全付东流。张之洞身负督办粤汉铁路之责,不能不虑及这点。
其三,在官款、商款均不可恃的情况下,借洋债成了唯一选择。但张氏坚持了“以不入洋股为要义”,即明确洋债不是洋股,中国在约定时间内付息还本,债权人不干预路事路权。政府以所借洋债折为官股先期投入铁路建设,借此鼓励商人集股投资,再用商股之款陆续偿还洋债[1](p1187)。所以平允地说,张之洞并没有“卖路”,也没有排除商人的投资收利权益。当然事情未能尽如张氏设想,洋商和外国政府不会满足于仅仅借债生利,必然借机攘夺更多利权。张氏一贯厌恶“民权”故强调“国家所宜与商民公之者利,所不能听商民专之者权”,因而主张官府与商民在铁路问题上划分权责;但到张氏死后,穷凶恶极的清王朝以“铁路国有”为名,不仅向外国出卖路权,而且要吞没大多数商股本息,这更非张氏始料所及。
张之洞于铁路建设和管理上应由国家“总持大纲”的主张,与后来清政府的“铁路国有”、排斥并侵夺商利不同,他只是不允许铁路完全商办,但鼓励商民投资,并设法维护其利益。他曾上奏说,“铁路股本,臣向持官民各半之议”,虽然“粤汉、川汉铁路款项决意由官借款兴修,以期速效”,但仍应“准本省商民永远附股一半,藉为利用厚生之资”,而且对商民投股应“迟早任便,不必迫以年限,以恤民隐”[6](p1825,1831-1832)。所以说张氏关于铁路利权分配的设想,并未完全背离他一贯维护商民的态度。
清末武汉的商业有长足发展。从1896年到1905年,汉口的对内对外贸易额增长一倍多。1906年,汉口港进出口贸易占全国贸易额的12.04%,略逊于上海。在其后两三年中,汉口的贸易额每年均在一亿三千万两左右,“观察者艳称为东洋之芝加哥”。在此期间,武汉地区民营工矿业也迅速发展,据统计,1895-1913年,本地有民营厂矿28家,比上海的83家要少,但多于天津(17家)和广州(16家);资本总额1724万元,仅次于上海(2387万元),多于广州(579万元)和天津(421万元)[8](p135,133),工商业发达状况均位居全国第二。对于武汉历史上的这一段辉煌,过度夸大张之洞的作用固然肤浅偏颇,但完全否认这种因素也有失于客观公正。
收稿日期:200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