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的一元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类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实体,也就是说,只有人类劳动才是决定商品价值的物质因素。这就是劳动价值论的一元性。长期以来,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争论甚多。诸如效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资本价值论、技术价值论、知识价值论,等等,实际上都否认劳动价值论的一元性,而认为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具有多元性。其所以如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把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作为两个不同的范畴明确区分开来,甚至将两者混为一谈。决定商品使用价值的因素的确具有多元性,如果把商品价值混同于使用价值,就会得出凡是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起作用的因素都会参与决定价值的结论。我在《科学界定商品价值的内涵和功能》(见《岭南学刊》2000年第3 期)一文中已经分析了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区别,并认为价值反映人类获得使用价值所付出的代价,实质上是一个成本范畴。本文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劳动价值论的一元性。
一、劳动作为商品价值实体的排他性
劳动作为商品价值实体并不是由谁主观规定的,而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中自发而必然地形成的。不同商品生产者只有以劳动作为价值实体来进行交换,才能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财富总量,并通过交换给各方面带来比较利益。换句话说,商品生产者在确定交换比例时必须以社会必要劳动消耗为基础,尽可能排除非劳动因素。如果不排除非劳动因素,交换各方就得不到应有的比较利益。这就是劳动作为商品价值实体和交换依据的排他性。认识这一点,有助于理解劳动价值论的一元性。
现代社会的商品生产交换关系已覆盖全世界,但它是从最早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简单的、偶然的物物交换发展而来的。为了弄清以劳动为价值实体如何给交换各方面带来比较利益,不妨以物物交换为例来加以说明。
假设甲和乙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生产者,完全利用自然资源,由自己劳动生产A和B两种产品。原来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各投入100单位劳动, 同时生产A和B,产品各为50单位A和50单位B。甲乙的劳动分配和产量见表1。
表1分工前的生产
劳动分配 产量
生产者商品A商品B商品A商品B
甲
50
50
50
50
乙
50
50
50
50
甲分别用50单位劳动生产A、B,产量均为50单位;乙也完全一样。这是一种自给自足式的生产。现在甲提高了A的生产技术水平,使A的产量由50单位增加到60单位,并形成优势,而B的产量不变;乙则提高了B的生产技术水平,使B的产量由50单位增加到60单位,并形成优势,而A的产量不变。假设甲有5单位A剩余,乙有5单位B剩余。由于5单位A 和5单位B包含相等的劳动,因此可以在劳动量相等的基础上交换, 这样交换后二者都有55单位A和55单位B。如果甲乙之间分工,甲专门生产A, 乙专门生产B,则在不增加劳动总量的前提下,可以使A、B 的总产量都达到120。详见表2。
表2分工后的生产
劳动分配 产量
生产者商品A商品B商品A商品B
甲100
0120 0
乙 0100
0
120
甲拿出60单位A同乙交换60单位B,双方所拥有的A、B两种商品的数量比分工前多出10单位。交换的条件是A、B两种商品使用价值不同,而发生交换的产品所包含的劳动量相等。假如不是这样,甲用60单位A 同乙只换得40单位B,那么甲用50单位劳动的产品只换得大约33.3 单位劳动的产品。这是不等价交换,使甲的利益受到损害。交换后甲只有60单位A和40单位B,而乙有60单位A和80单位B,其中B比甲多出一倍。 这种交换是不可持续的,因为甲可以拒绝不等价交换,象过去那样自己用50单位劳动生产60单位A,用另外50单位劳动生产50单位B,比通过交换获得的利益还要大。从理论上讲,只要有一方用包含较少劳动的产品换取另一方包含较多劳动的产品,后者就可以减少交换量来自己生产,以避免在交换中利益受损。如果不以劳动为价值实体,能否平等互利地进行交换呢?回答是否定的。
从表1和表2的数据来看,甲现在生产1件A平均大约要花0.83个劳动小时,过去生产1件B平均要花1个劳动小时;乙现在生产1件B 平均大约要花0.83个劳动小时,过去生产1件A平均要花1个劳动小时。 以劳动为价值实体进行等价交换,应当是1件A换1件B。为了说明问题,不妨假设根据某种非劳动因素来确定交换比例,双方用于交换的两种商品的数量无非有三种关系:(1)A的数量少于B,比如1件A换2件B, 这时乙不会同意交换,因为他用1.66小时劳动的产品去交换0.83小时劳动的产品,还不如自己少生产2件B,只需用1小时就可生产出1件A, 比交换节省0.66小时。(2)A的数量多于B,比如2件A换1件B,这时甲不会同意交换,因为他用1.66小时劳动的产品去交换0.83小时劳动的产品,还不如自己少生产2件A,只需用1小时就可生产出1件B,比交换节省0.66小时。 (3)A和B的数量相等,比如1件A换1件B。这时交换可以进行,因为1 件A和1件B包含等量劳动。综合这三种情况,可以看出,只有以劳动为价值实体,交换才能正常进行,即使在主观上不按劳动来确定交换比例的最终结果也是如此。
假若某一方比如乙方控制了生产B的自然资源, 甲方却没有控制生产A的资源。乙除了生产B之外,还可以在必要时生产A;甲则只能生产A,不能再生产B,因为生产B的资源为乙所控制。此时乙似乎有可能迫使甲以多换少。但乙势必要花时间和精力来守护生产B的资源, 以阻止甲开采,这样做的成本比他专心生产B然后同甲交换的的成本还要高。 道理很浅显,甲可以在一天24小时中的任何时刻来开采资源,而乙方用24小时来守护显然是不合算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如外力干预、个人能力不足、信息不对称,等等,某一方总是吃亏,那么他的生产就会萎缩,直至破产。小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就是如此。这一方面是生产者的劳动有效性差别所致,另一方面则是交换比例受外力作用而偏离了劳动量。由于种种原因,商品交换经常会受到非劳动因素的影响,其代价是交换中某一方得不到应有的比较利益。等价交换本身要求排除非劳动因素的影响,而且这种排除越彻底,交换就越合理。
二、劳动作为商品价值实体的终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物物交换已较为少见,但是源于物物交换的以劳动为价值实体的等价交换原则却更广泛、更经常地发挥作用,只不过表现形式更复杂了。以工业生产为例。首先得通过劳动从自然界里开采矿产资源,然后冶炼成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继而进一步加工成机器设备和消费品。虽然上下游生产紧密相联,但上游产品一般包含的物化劳动较少,活劳动相对较多。这种活劳动凝结为物化劳动,通常以生产资料或中间产品形式进入下游生产,其价值转移给下游产品或最终产品,成为后者价值的组成部分。一种中间产品的价值转移给最终产品,实质上是生产中间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最终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不论一种产品经过多少加工程序和交换环节,其价值实体归根到底仍然是人类劳动。
如前所述,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取决于多种要素,即除了需要投入人力资源之外,还需要多种非人力资源。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把自己的劳动力同各种非人力资源结合起来进行劳动或工作,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可以创造出种种人间奇迹,包括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不过,对任何加工品或人造物来讲,人类本身在生产它的过程中所提供或消耗的东西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别的。由于商品价值是一个成本范畴,反映人类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因而各种非劳动因素被排除在价值实体之外。诚然,各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消耗就其对人类利益的影响来看也可以说是一种成本。但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实际上要用劳动消耗量来反映。一种资源如果不需要任何劳动就可以获得,则表明它并不稀缺,因而使用它不需要计算成本;凡是要花费一定的劳动才能获得的资源,则有一定的稀缺性,所消耗的劳动正好构成这种资源的成本。尽管在生产中各种必要的非劳动因素也会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起作用,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凡是对商品使用价值形成起作用的因素就当然会形成价值,或者要参与价值决定。
事实上,人类劳动也并不单纯因为能够创造财富或生产使用价值就一定形成价值。我们知道,劳动一方面可以创造或者参与创造财富,另一方面要消耗人的劳动力和生命力。如果一种劳动不创造或者不参与创造财富,那它就是无效劳动,或者根本就不是劳动,因而不能形成价值;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凡是创造财富的劳动就一定能形成价值。在自然经济中,小生产者生产供自己消费的产品,他的劳动虽然创造财富,但不形成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也有某些劳动发生在商品生产交换之外,可以创造某种财富,但是并不形成价值,因为其产品不是商品。可见,创造财富只是劳动形成价值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马克思是在撇开各种具体劳动的有用性之后才把价值实体界定为抽象劳动。在我看来,抽象劳动可以理解为人类在具体劳动中消耗的生命时光。劳动所以成为价值实体,是因为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消耗人的生命力。
所谓生命力,是指人生存、发展、消费和劳动等各方面能力的总和,包括新陈代谢能力、生殖能力、学习能力、消费能力和劳动能力等。它是人最宝贵的财富。其中劳动能力或劳动力又包括体力和智力,是人在生产和其他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具有创造性的特殊能力。现代人的平均寿命在70岁左右,并随着生活质量和卫生保健水平的提高而呈现明显的延长趋势。其中大部分时间消耗在生长发育、生活消费、休闲娱乐和养老之中,只有少部分时间用于劳动。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一般不会牺牲人的生命,但却会慢慢地消耗有限的生命力和劳动力。在适当的限度之内,劳动力消耗之后经过休息和补充又能得到恢复。但人所付出的生命时光,即在劳动中已经流逝的那部分寿命却永远不可能挽回了。由于时间的一维性,谁也无法使光阴倒转,谁也不能归还人们已经消耗的生命时光——这正是人们为生产各种商品或提供各种服务所付出的真正成本和代价。劳动作为商品价值实体的终极性,正是指人类在劳动中消耗的生命力构成生产商品的终极成本。
当然,人的生命力既可以在劳动中消耗,也可以在休息和其他活动中消耗,只有在劳动中消耗的生命力(劳动力)才形成价值。因此说劳动是价值实体,而不能笼统地说人的生命力是价值实体。只要把商品价值理解为一个成本范畴,那么劳动作为这种价值实体的终极性就不难理解。
三、劳动作为商品价值实体对于合理利用稀缺资源的必要性
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认为,劳动价值论只讲劳动形成价值,不承认其他要素也创造价值,不利于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其实正好相反,按劳动价值论办事有利于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确切地说,在商品生产交换中,以劳动作为价值实体是合理利用稀缺资源的一个必要条件。
在短期内静态地看,一种资源的稀缺性表现为它同人类需要相比的差额和缺口。在长期内动态地看,资源稀缺性会随着人类需要和劳动能力的变化而变化。绝大多数资源所以具有稀缺性,与其说是它们在自然界的存量不足,不如说是因为人类获取和利用它们的能力同自己的需要相比而有限。宇宙中的资源无限多不必说,就是地球上的许多资源在适当的技术条件下也是可供无限循环利用的。问题在于人类需要的增长大大超过了自身能力的提高,目前和可以预见的将来还难以全面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人类只有消耗或多或少的劳动力,才能获得所需要的资源。从长远来看,人类消耗在各种资源开发和利用上的劳动量的多少,正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不需要任何劳动就可获得的资源是不稀缺的;需要消耗一定劳动才能获得的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且消耗的劳动越多就越稀缺;无论消耗多少劳动都不能获得的资源可谓极度稀缺。有些资源如富矿在初期开采时可能只需花较少的劳动即可获得,价格较低;但如果不注意节约、保护和合理开采利用,当储量减少乃至逐步耗竭,就要花越来越多的劳动才能开采出来,价格必将上涨。不能根据初期只花较少劳动就可大量开采而断定这种资源不稀缺。相反,有些资源在初期开采时因技术落后而要花大量劳动,价格较高;后来因新技术的发明应用而大大减少劳动消耗量,价格下降。也不能只根据某个短期的劳动消耗来评价资源稀缺性。总之,根据劳动消耗量来评价资源的稀缺性,不能局限于某个短期,而应当从较长的时期来考察。
自然资源和一般商品存在重大的产权归属差异:商品及其价值属于生产者所有;纯天然资源从理论上讲应当属于包括子孙后代在内的全人类共同所有,某一代人(不用说某一个人)只拥有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而没有永久的所有权。尽管地球上的各种自然资源事实上为不同国家、集团和个人所瓜分,但这种占用关系部分是在历史上自然形成的,部分是用暴力和非暴力手段重新分割的结果,不应把属于人类共同所有的自然资源消耗无偿计为某一部分人或某一个人生产商品所支付的成本。对商品生产者来讲,交换的基本依据只应是他们在生产中以劳动形式正常消耗的生命时光。只有以劳动为价值实体,才能反映人们在生产中付出的生命力代价,使之通过交换得到应有的补偿;只有以劳动为价值实体,才能鼓励人们积极劳动,创造财富,并刻苦学习锻炼,提高自身劳动力素质。假如不是这样,而把各种自然资源和其他非劳动因素也作为价值实体,那势必会鼓励人们设法抢占和争夺资源,通过非劳动手段谋求财富,而不是积极劳动创造。尽管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世界上大量存在这种现象,但它毕竟不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内在要求,并且也不利于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
众所周知,价值规律具有促使生产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优胜劣汰的作用。这也正是劳动价值论的积极意义。按劳动价值论办事,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市场价格的变化就会反映资源稀缺程度,调节其供给和需求。不仅如此,政府还可以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征收资源占用税,自觉调节某些稀缺资源的价格。如对开采某些富矿征收级差地租,对开采某些贫矿给予补贴,以防止采富弃贫,浪费资源。至于现实中存在各种浪费资源的现象,决不是劳动价值论的过错,相反是违反劳动价值论和价值规律的结果。坚持、发展和完善劳动价值论,并用于指导实践,对于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无疑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