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整合”的两个理论问题_政治论文

关于“民主整合”的两个理论问题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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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三波”民主化开始后,后权威主义时期民主的巩固越来越成为研究政治转型的学者关注的焦点,这里对学界关于民主巩固的两个理论问题的讨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民主巩固阶段民主的涵义。

政治学家们对如何把民主理论应用于民主巩固过程的研究并没有得出成熟的结论。在权威主义向多元民主转型后,通常涉及到的规范问题是,新的政权在其所面临的特殊的历史和发展环境下,应该选择哪一种民主的模式,是直接民主还是代议民主?是精英政治还是参与型政治?是程序性民主还是实质性民主?是“弱”民主还是“强”民主?关于这方面的经典论述,例如卢梭、熊彼特、罗伯特·达尔和哈贝马斯的理论,已经难以对民主发展和巩固的丰富现实提供全面而有效的理论指导。罗伯特·达尔于1971年提出的“程序和制度的最低纲领”理论,对民主的程序和制度是这样定义的:能够自由地建立和加入社团组织;言论自由;享有投票权;有担任公职的权利;政治领导人有争取支持和竞争选票的权利;有可选择的信息;有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政府制定政策的制度是由投票和其他的偏好表达方式决定的。这一论述后来成为所有“转型学家”研究的起点,例如熊彼特的著名的“现实主义”民主理论就是以此为导向展开的。但是达尔提出的两个基本的民主范畴,即公开的竞争和政治参与的某些重要的涵义被熊彼特忽略了:按照熊彼特的狭义的理解,参与仅仅是“选举参与和担任公职的权利”。达尔的民主定义被称为是“最低纲领”或以制度为基本标准的。

林兹(Juan Linz)对达尔的民主定义进行了这样的解释:“通过基本的联系、信息和交流手段的使用,自由形成政治偏好,以使领导人实现规范的非暴力的轮替,并实现他们按规则运作的承诺。这还意味着任何由竞争产生的官职不得遭到排斥,不得禁止政治共同体的任何成员表达自己的政治偏好。”迪·珀尔马(Di Palma)甚至更为狭义地阐释了民主的定义:“转型中的政治民主要在常规的熊彼特的或代表的意义上来理解。”亚当·普热沃尔斯基(Adam Przeworski)认为,宪政的民主特性是由政治决策过程的偶然结果所构成的,进而,他把民主定义为“一种不确定的组织体制”。这一定义实际上是把民主看成是一种解决社会政治矛盾的抽象的体制规则,是由参与竞争的政治力量的行为决定的,其特点是其政治后果的不可预测性。这一点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定义有很大的不同。从另一方面来看,它也为权威主义体制的实在性和确定性提供了合理性。

一些学者认为,用熊彼特的狭义民主和达尔的最低纲领的民主定义来指导当代民主转型的研究有一定的缺陷,理由是:第一,达尔的最低纲领所设定的民主的制度和程序及其完善固然非常重要,但是这忽视了在国家制度与政党、社会团体、社会运动和媒介等表达社会利益的中介组织之间的联系机制的建立。换句话说,在政治决策与地方的和功能的利益组织之间的联系机制的构建被忽略了。这就是说,在公民和统治者之间的联系网络一定要反映在民主的定义中,而这种联系网络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那种不顾时间、空间和文化的限制来使用民主概念是脱离实际的,尤其是脱离后发展国家的实际,“使用民主巩固的概念一定要谨慎地避免用一种历史上和文化上特殊的完整形态作为标准来评估现代新生的民主制度的发展”。第二,在面临着异乎寻常的经济、社会、种族和民族矛盾以及决策者与民众之间的不协调关系造成的冲突和威胁时,使用最低纲领式的民主理论是难以解释和指导民主的巩固的,尤其是如果大多数人对民主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后果的期望值过高,那是很危险的,这必然会让人们失望,由此他们会放弃对民主的忠诚,或者至少会减弱这种忠诚。从后发现代化国家,例如东亚后权威主义和东欧后共产主义民主化的特殊性来看,就是如此。我们必须记住,民主只能更换统治者,而不能直接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历史没有给后发现代化国家像西欧资本主义那么长的时间来完成同样的历史任务。在西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才完成了政治现代化的三大主题:法制社会、民主和福利国家,而东亚和东欧新的民主政府则一开始就面临巨大的压力,它们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来完成这一任务,否则就没有立身之地。在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很难进行传统意义上的原始积累,“如果民主和资本主义是伴随着广泛的社会福利的制度化过程而产生的,那么它只能依赖稳定”,或者说在民主的巩固时期不能仅用那种制度和程序上的民主来规范政治的进程。

一些学者提出在当代民主化国家中要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把此看成是民主巩固的前提条件,这是一种实用目的较强的对传统的民主规范的调整。这种观点隐含着民主巩固时期要以实现基本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为主要任务,在此情况下,某些民主的选择和措施实际上不是必不可少的,而权威的手段可能是更有效的。这种社会安全措施是否能够得到加强,即在现实中能否通过宪政实现基本的国家发展目标还有待观察。在自由派看来这将导致民主选择的局限性,即民主将借助于非民主的手段在自我破坏中得到拯救。这一思想显然超出了熊彼特和达尔的最低纲领的民主思想。但有人指出,这种研究民主转型和巩固的实用主义分析方法仍然是以熊彼特的精英主义最低纲领的民主思想为基础的,并没有解决民主理论中的悖论,因此,尽管这似乎也是一个正确的起点,但用它来评估民主巩固过程中的具体的发展阶段、进展、风险、机会和展望时,却是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分析框架。

2.如何界定巩固的民主。

比界定民主涵义争论更多的是民主巩固的界定。就民主巩固的界定而言,争论点首先是关于后权威主义民主体制发展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巩固的,这个巩固需要多长时间。研究转型的学者一般都认为在一个民主体制及其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足以应付可能爆发的危机之前,它不能算是巩固的。其次,对于哪一种路径更便于达到民主的巩固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关于哪一种制度安排、大众和精英持有的哪一种价值、态度和行为有利于民主的巩固,哪些会阻碍民主的巩固,这些相关因素和情景的讨论仍在继续之中。

迄今为止,菲力浦·施密特(Philippe Schmitter)对制度转型阶段的划分仍然是最有影响的。他把从权威主义向民主制度的过渡划分为自由化、民主化和巩固三个阶段。当然这是在理想的状态上划分的,实际上不可能严格地把这三个阶段区分开,例如,在研究具体的民主转型时,我们常常苦于难以区分民主化的结束与民主巩固的开始。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理想化地区分两者之间的分离:当行为模式在制度变迁中发展并在新制度中形成了新的稳固的结构时,当过去的反对新民主体制的政治行为者同意进入体制、并且政治决策过程是按照已经建立的合法的程序运作时,这就标志着民主转型的结束,接踵而来的巩固的路径如何,它将花费多长时间,是否能够成功地完成,这些都取决于一系列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影响。最重要的内在因素是:前权威主义经历了哪些可以对转型施加影响的民主实验?亨廷顿认为,“过去的民主经验比没有这种经验更有助于第三波民主国家的稳定”,“具有较长的和较近的民主经验对民主的巩固比较短的和较早的民主经验更为有利”。

在有的学者看来,巩固过程的持续首先取决于什么是巩固的民主制度,其定义如何。例如,普热沃尔斯基认为,当一个制度“成为城市中唯一的游戏规则”时,这就是民主的巩固。这意味着在那里所有相关的行为者的行为都是按照民主的规则运行,这还意味着那些失去了政治权力的人如果想要重新获得权力,也只能按照合法的民主规则来运作。按照这一观点,人们的行为,尤其是政治精英的行为,成为民主巩固的决定性因素。这是行为主义理论在民主巩固中的典型应用。尽管行为主义理论也承认在诸如制度、准则和经济限制等结构与政治行为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但是其关于行为是民主巩固的决定性因素这一观点是与后者不同并且非常明确的。另一位行为主义学者杰弗里·普里德姆(Geoffrey Pridham)使用了“消极的巩固”这一术语来判定民主的巩固。“消极的巩固”是指精英和相关的行为者由于在所处的特殊的历史环境中看不到任何可供选择的民主模式,所以其行为总是避免破坏西方的或“普世的”民主规则和制度,按照已有的理论行事,这可能与后发现代化国家尤其是“第三波”国家的现实有很大的脱节。与“消极的巩固”定义相对的是“积极的巩固”,普里德姆把“积极的巩固”定义为整个体制的秩序、信任和合法性的确立。他没有把民主巩固的定义局限在精英的行为上,而是在判断民主巩固的程度时把制度和公众的态度包括在内。“积极的巩固”的定义通过把政治制度、精英行为和公共决策模式都包括在内而扩展了界定民主巩固和研究的范围。要取得或判定这种后权威主义民主的“积极的巩固”或稳定预期显然要比只把精英行为的转变作为民主巩固标志的“消极的巩固”或稳定预期要花费更多的时间。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处于制度和行为这两极之间的巩固模式的观点。他们认为,当所有的政治组织都把核心的政治制度作为唯一合法的竞争政治权力的场所时,民主的巩固就完成了。这个观点主要是把政治制度的范式和行为准则都作为判断一种制度是否形成或民主巩固的标准,统一了在民主巩固问题上制度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分歧。但它还是没有把公民的政治文化模式作为分析因子,而这在亨廷顿看来是民主巩固的核心。亨廷顿指出,民主只是通过选举更换政府,而不是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他说:“当人民明白民主是解决专制的一种方案,而不解决其他问题时,民主就巩固了。”这就是说,在一定意义上民众对民主的认识比制度和精英行为的转化更为重要,民众的价值观不发生向民主的转变,正在巩固的民主就很难稳定下来。民众改变观念的过程当然要比精英适应民主程序的过程所需要的时间更长一些,但这才在根本上决定着民主制度的巩固。

因此,亨廷顿设定的民主的巩固比最低纲领主要在制度上设定的民主的巩固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根据他的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和日本的民主改革并没有完成民主的巩固,而是要到1945年以后成长起来的政治领导人接管了政权和1945年后出生的民众成为社会的多数时才能完成。他认为,对精英和民众来说,一个重要的巩固的标志是政府的两次交替。首先,这表明国家的两个最重要的政治集团接受了通过选举交出权力的方式和现实。其次,这表明了人民想要一个新的政府,而不是一个非民主的制度。按照这个标准,联邦德国直到1982年才完成了民主的巩固,而日本或许直到1993年才能说是巩固的。但也有人持不同观点,认为虽然意大利在1994年通过了政权两次易手的考验,但此后它的政府是不稳定的,还有极右翼政治势力的挑战,因此很难说达到了民主的巩固。但实际上,那里的民主制度是基本稳固的,只是政府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不够稳定。极右势力的挑战是由于已经巩固的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处理和适应复杂的社会政治矛盾而丧失了合法性而致,而这是所有的已经巩固的民主制度都可能遇到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从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的情况来看,亨廷顿的标准不能完全解决民主巩固过程中的复杂问题,因而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实际上,我们从20世纪末东亚发生的政治转型来看,亨廷顿的民主巩固理论确实有待完善。在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甚至泰国,政府在以民主方式更替了多次之后仍是不稳定的,反民主的力量仍然很强,致使民主的政权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向权威主义后退。

从政治转型和民主巩固的实践出发,林兹和斯蒂芬提出应该从三个层面对民主巩固是否完成进行评价:精英的行为、公众的态度和宪政结构。在精英行为层面上,当能够动员反民主的资源、造成严峻形势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精英消失或不再具有这种能力时,民主的巩固才可能是现实的。在公众态度的层面上,只有当多数人口认为民主的制度和程序是“一个社会中管理集体生活的最好方式”并主导着社会行为时,民主的巩固才能成为现实。在宪政层面上,只有在权威政治遗产不再对民主制度构成威胁时,即像军队、教会、大地主、金融和商业寡头这样的传统的权势阶层和集团以及政治决策者的行为不再能超出民主的宪政规则所限定的范围的时候,民主制度才能说是巩固的。按照这一分析框架,当代很多经过民主选举而使政权两次易手的制度都不能说是巩固的,因而它直接挑战了亨廷顿的民主巩固的标准。林兹和斯蒂芬的这一系统的分析方法敏锐地指出了在民主巩固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层面之间的区别,这是它的独到之处和贡献,但它并没有详细地阐明和论证这一过程中的偶然和必然因素对巩固的影响,也没有明确指出不同层面或领域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因此,它对民主巩固过程的分析的普遍指导意义并不高。只有在阐释政治制度、精英行为和公众的态度模式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的基础上来论证民主的巩固,才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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