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在当代中国的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少数民族论文,当代中国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当代中国,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都享有同等权力。少数民族占中国人口的比例虽然很小,但他们在当代中国的社会、经济与文化作用却是很大的。
一、政治作用
少数民族与中国的边防和国家的统一关系密切。中国的陆路边境线有2.1万公里,与12个国家接壤, 而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聚居于边疆地区。这二万多公里的陆路边境线中,有一万五千公里以上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聚居区。如内蒙古、新疆、西藏、黑龙江和广西等。中国有30多个少数民族,如蒙古、朝鲜、哈萨克、乌孜别克和柯尔克孜等都是跨境而居的民族,即与境外相同的民族毗邻面居。这些边疆地区,多为草原、沙漠和高山地带,自然环境比较恶劣,因此在这些地区的边防部队中,有很多当地少数民族成员,因为他们熟悉并适应当地的气候环境。另外,中国的防务,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军民联防,在所有的边疆少数民族中都建立有各级民兵组织,他们定期进行军事训练,他们与正规军队一起执行巡逻、站岗等任务,一起保卫边疆地区的安全。
事实上,依靠当地的少数民族来保卫和维持边疆地区的安全,是几千年来中国历届中央政府的政策。这个政策能够执行并且执行得好,边疆地区就安全,否则就会出现危机。
中国少数民族各级自治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63.8%,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与政治动向,直接关系到全中国的社会安定与国家的统一, 尽管在所有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 少数民族的人口只占总人口的46%,汉族人口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仍占一半以上。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在这些民族自治区域内,少数民族成员具有较多的政治权力,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构的代表和官员中,少数民族成员所占的比例一般都高于本民族人口的比例。当地的法律、政策也较多地照顾少数民族各方面的利益。
少数民族成员在中共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政府和军队中,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1986年发布的《选举法》的规定,少数民族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的比例,都高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 例如, 在1983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的代表共403人, 占代表总数的13.5%,与其总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6.7%相比, 高出了1倍。所有55个少数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 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位正副委员长中,有少数民族副委员长5人,占25%。 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和西藏五个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主任和政府主席,都是由当地的少数民族成员担任(注:《群言》1994年第7期第20页。)。
据统计,1949年全国各行业中的少数民族干部仅有4.8 万人, 到1996年已达250余万人。其中,省部级、地厅级、 县处级的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同类干部总数的11.9%、8.07%和7.39%。在国务院的各部委,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在全国政协,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人民解放军,都有大量的少数民族成员(注:《白寿彝史学论集》(上),第295页。)。根据1988年的不完全统计, 新中国建立以来,曾先后担任过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职务的有:国家副主席 1人,国务院副总理3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7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3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人,政协副主席9人。从1955年至1964年,在人民解放军中任将军的少数民族成员31人。其中大将1人(侗族)、上将2人(蒙、壮族)、中将7人(藏、维、满、 壮、土家族)。1987年恢复军衔制后, 少数民族将军数目又有增加。 根据1987年的统计,在人民解放军的中等和高等军事院校中受过培训的少数民族军官共1.8 万人,占在校学员总数的6%(注:《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册,第307—316页)。
可见,少数民族不仅在民族自治区域内,而且在中央政府中和军队中,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经济作用与发展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比较落后,但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5.3人,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22人),资源丰富, 在全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今后将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1996年,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的比例为6.3%,大大低于人口比例13.6%。其中,农业总产值占全国的比例为12.6%,粮食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13.5%,可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农业的发展水平接近于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业产值只占全国总产值的4.9%,明显落后于其它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的畜牧业在全国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根据1996年统计,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大牲畜年末总头数为7261万头,占全国大牲畜总头数的43.5%远远高于人口比例,说明畜产品自给有余。
少数民族地区最突出的优势是它辽阔的地域和较丰富的森林、水利和草原等自然资源。根据1996年统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地面积为61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64.3%;耕地面积1805万公顷,占全国的26.9%;森林面积4787万公顷,占全国的38.4%;林木畜积量52亿立方米,占全国的57.4%;淡水面积408万公顷,占全国的24.5%; 水力资源蕴藏量35477万千瓦,占全国的52.5%;草原面积3 亿公顷, 占全国的75%。另外,这些自治地区还有十分丰富的石油、煤炭和各种金属矿藏。
中国汉族地区人口密度大,资源开发和利用较早,很多种资源蕴藏量逐年都有明显地下降。今后,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将更多地依赖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自然资源。
另外,因为中国的陆路边境线多在少数民族地区,所以对于中国的对外贸易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与蒙古、俄罗斯、中亚等独联体国家的贸易,主要是经少数民族地区的边境通商口岸进行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与国外的贸易额近年来也增长很快。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虽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却有着较高的发展速度,与其它地区的差距正在逐渐缩小。以下就1996年对1986年的增长额作一说明。1996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为7805亿元(人民币),十年间,年均增长11.41%,粮食总产量年均增长11.16%,大牲畜年均增长8.86%,钢产量年均增长25.44%,原煤产量年均增长14.88%,原油产量年均增长17.63%,发电量年均增长25.87%, 铁路通车里程年均增长7.14%,公路通车里程年均增长7.41%。1996年,少数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幅度达到10.25%,实现了第5年连续两位数增长,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
少数民族地区各种产品的产量不仅绝对数字有很大的增长,人均数字也有很明显的增加。以下就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1986年与1996年的人均数字作一对比介绍(注:《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97》,第四部分)。
1986年1996年
人均农业总产值 264元1010元
人均粮食产量
295公斤
426公斤
人均棉花 1.63公斤 5.95公斤
人均大牲畜0.36头0.46头
农民人均纯收入 282元1300元
从业人员年均工资 1320元5268元
四十余年来,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虽然发展很快,但经济发展水平仍普遍较低,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经济基础薄弱,企业效益低下,资金短缺,交通运输困难。
三、社会作用
中国的五十六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不管这种特点是基于地域的不同、宗教的不同、价值观念的不同或生活方式的不同,都同样受到尊重。使得中国的文化丰富多彩。一个具有多元文化的社会,就会更开放、更民主、更有生气。
新中国建立40余年来,五十五个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都受到了保护并有所发展。这是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能够始终保持健康、协调和生机的一个重要条件。
中国的五十五个少数民族都比较能歌善舞。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歌曲、舞蹈、诗歌、戏剧、绘画,自己独特的服装、食品、建筑,自己独特的礼节和风俗习惯。多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学校等部门中,都对少数民族的文化进行保护、宣传和传播。
单一文化的社会容易造成僵滞、封闭的现象和狭隘的心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在中国这个多元文化的社会中,各民族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会促成一种宽容民主活跃的气氛。每个民族都在发展本民族文化的同时,欣赏和学习其他民族的文化以丰富自己,这就是民族融合。少数民族文化在中国社会中的这种作用,是少数民族在当代中国的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少数民族的发展
在旧中国,政府歧视少数民族,对于有些少数民族,政府甚至不承认他们是独立的民族而仅仅是与汉族“同一血统的大小宗支”。例如,回族就长期得不到承认(注:民族问题研究会编《回回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0年版,第67页)。大多数少数民族处于很落后的状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约3500万,除散居的600多万人口外, 他们的社会制度基本上处于以下四种情况(注:马寅主编《中国少数民族》绪言,民族出版社,1981年):
(一)、大约有2300万人口,约30多个民族的社会结构和汉族地区相同或基本相同,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社会主要划分为封建地主和无地、少地的农民两个阶级。例如在西北回族地区,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占有约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苦农民,却只占有20—30%的土地。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农民平均四五家才有头耕牛,七八家一张犁,两家一个砍土曼。绝大部分的土地、水源和生产工具都属于巴依(地主)。
(二)、大约有400万人口,主要为藏、傣、哈尼三个民族, 保持着封建农奴制度。封建领主和农奴是主要的两个阶级。西藏的封建领主,是由地方政府、寺院和贵族三部分组成,共约6万人左右。 占西藏总人口的5%,他们占有全部土地和大量牲畜。 领主拥有庄园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农奴,还有一部分家内奴隶。农奴没有人身自由,世代遭受缴纳地租和无偿劳役的剥削。
(三)、大约有110万人口,还保持着奴隶制度。 这主要是在四川省境内的彝族区,直到1950年,还保持着奴隶制度。 奴隶主占人口的5%,占有70%以上的土地和大量牲畜。约占人口50%的农奴,占有少量土地,但人身隶属于奴隶主,不能搬出主人的辖区。占人口43%的奴隶,人身完全被奴隶主占有,可以任意买卖和杀死(注:林耀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
(四)、大约有70万人口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在这些社区中,基本保持着土地和劳动工具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实行共同生产、平均分配的原始公社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后,从1950年开始,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行了民主改革。这种改革是在政府的领导下,主要依靠各少数民族人民和少数民族干部,采取比较和缓的方式,分步骤进行的。这项工作经历了11年时间,到1961年全部完成。通过民主改革,原来少数民族地区的奴隶制、农奴制和封建剥削压迫制度完全废除了,所有人民在政治上都获得了平等的公民权,在经济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牧者有牲畜。
此外,政府还对存在于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喇嘛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进行了改革。1949年占全国少数民族1/3以上的人口约1500万左右,共十几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这些宗教的寺庙和上层僧侣,大多占有大量土地、牲畜和高利贷资本。例如在西藏,喇嘛教寺庙占有1/3以上的土地和大量牲畜及农奴。他们还利用宗教名义对人民征收钱财和摊派劳役。在这些民族中,人民的宗教负担一般高达全年收入的30—50%。寺庙还往往是少数民族地区政教合一的统治中心,寺庙可以私设法庭、监狱,甚至任意残害人民。
1958年以后,政府在改革中废除了宗教寺庙和僧侣的封建特权,其中包括寺庙私设法庭、监狱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权力。废除了寺庙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寺庙不得强迫人民当喇嘛,不得强迫儿童学经文。
为了使所有的少数民族都获得民族平等的权利和自治权利,政府在全国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有各级少数民族自治地区159个,生活着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中的76.7 %为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在中国宪法中有多项有关规定。198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机关可根据本地方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当地少数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地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机构,要使用当地民族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地方企业、单位优先招收少数民族成员。自治机关可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可管理和保持本地方的自然资源。自治地方可自主地发展本民族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国家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低于其它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可优先受教育,上中学和大学。
在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主席、州长、县长均由当地少数民族成员担任。据1988年的统计,在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4 个自治区,少数民族局级和正处级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内蒙古分别为46%和24.6%;新疆分别为43.6%和21.5%;广西分别为21.2%和19.5%;宁夏分别为24%和12.5%。在西藏,藏族干部在自治区级和县级干部中的比例为72%和61%(注:《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册,第307—316页)。
在民族自治地方及其它地方的中共各级组织中,也都有少数民族干部。如担任过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的乌兰夫(内蒙)、韦国清(广西)、杨静仁(宁夏)、赛福鼎(新疆)。此外,担任自治州、县党委书记的,也多为少数民族干部。
中国政府在全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般的汉族家庭,提倡一对夫妇只要一个孩子。但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少数民族夫妇都可以要2 个或2个以上的孩子。例如在新疆,城市中的少数民族夫妇可要2个孩子,农村的可要3个孩子,牧区的可要4个孩子。另外,由于少数民族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中国少数民族的人口增长速度大大高于全国人口平均增长速度。这可以从1953年和1990年的几个人口统计数字来作比较和说明(注:《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97》,第四部分)
1953年1990年
少数民族人口 35,320,360人
91,323,090人
汉族人口547,283,057人1,039,187,548人
蒙 古 族 1,462,956人4,802,407人
回族 3,559,350人8,612,001人
藏族 2,775,622人4,593,072人
维族 3,640,125人7,207,024人
从1982年至1990年,少数民族人口平均每年增长3.87%,汉族人口平均每年增长1.29%,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已由1982年的6.67%上升为1990年的8.04 %(注: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编《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
由于医疗卫生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少数民族人口的平均寿命有了很大提高。1990年,中国少数民族的人口平均寿命65.16岁。 这个数字虽然低于全国人口平均寿命(69.49岁), 但高于世界人口平均寿命(63岁),其中的回族(69.58岁)和满族(70.77岁)的平均寿命超过了全国平均值。在少数民族中平均寿命比较低的藏族(63.67岁), 也比四十年前的35.5岁提高了28岁(注: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编《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并参考马戎《西藏的人口与社会》,同心出版社,1996年)。少数民族人口和人均寿命的较快增长,是少数民族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反映。
综上所述,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的少数民族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已彻底摆脱了落后的农奴制度和奴隶制度,获得了民族自治的权力和与汉族平等的各项政治权力。他们的生活水平、人口素质和教育水平都有很大的提高,他们的传统文化也得到了保护和发展。但是,他们在经济、教育、健康等很多方面仍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今后,他们必须做出更大努力,加快发展速度,才能在不远的将来全面赶上汉族的发展水平,并且进一步赶上世界发达民族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