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交易费用与银企关系的合约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约论文,费用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传统经济理论在分析银企关系时习惯于将银企之间的关系概括为融资关系。这种概括根源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对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概括,即将人们在经济中所结成的关系归结为“交往方式”或“生产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深刻性,然而,由于这种概括未免过于抽象,不能构成进一步分析的基础概念,因而很难纳入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康芒斯曾将人类的经济关系概括为交易,并将其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概念。综观制度学派的观点,交易可以定义为: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关于未来收益流权利的自愿转让、这一概念一方面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化了,另一方面将不同的交往形式一般化了,从而为经济学研究人与人之间关系提供了标准概念,鉴于这种概括的经典意义和为了对银企关系研究的规范化,我们有必要将银企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交易关系,即银企之间的货币资本的交易关系(注:王廷科(1995)曾将金融关系界定为金融交易;江春(1999)认为金融的实质实际上是财产(Property)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Intertemporal)交易活动,并以此为出发点,试图构建新制度金融学。本文作者的观点受到了他们二人的很大启发。)。
一、银企交易关系的形成机理
所谓银企交易关系的形成机理即指银企交易形成的机制和原理。制度经济学在讨论交易的形成时,肯定了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是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二是产权界定。从第一个条件看,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发展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技术进步的同时也强化了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依赖关系,表现为经济主体相互提供着产品、劳务的供给和需求,这是交易关系存在的社会条件之一。如果这一条件不存在,即人们都自己生产着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那么交易过程根本不会产生。从第二个条件来看,所谓交易或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易还是劳务的交易,说到底都是一组权利即“产权”的交易(注:所谓“产权”,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就是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力。)。既然交易是产权的交易,那么产权必须是界定清楚的。显然,如果产权没有界定清楚,就无法进行交易:一个人不能用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去进行交易,也不能用属于自己的东西去换取不知道属于准的东西。这就是说,银企交易的形成必须从货币金融领域的社会分工和产权界定中得到说明。
1、货币储蓄与实际投资功能的分离作为社会分工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或者说可以理解为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在货币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银企交易赖以存在的必要前提之一。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C·格利和爱德华·S·肖曾在其著作《金融理论中的货币》中借鉴莫里斯·科普兰等人在分部门资金流量账户方面的研究成果,把整个经济划分为盈余部门(即收入大于支出)、平衡部门(即收入与支出相等)以及亏绌部门(即支出大于收入)。他们认为在整个储蓄——投资过程中,盈余部门是储蓄者,亏绌部门是投资者,经济单位(或部门)在储蓄——投资过程中的这种“专业分工”,便是金融交易过程以及相应的组织制度如银行等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如果经济中没有储蓄与投资功能的分离,人们投资的成本需求全凭自我内部积累或内源融资方式解决,那么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交易就不可能形成和发展。
就银企交易关系而言,其产生的过程就是社会分工发展的过程。就整个银行业而言,它的最初形成在13-14世纪,最先出现在经济贸易比较发达的地区,也贸易和商业携手并进。商人的出现作为一次大的社会分工,同时促进了贸易的发展,在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一部分商人逐渐积累了大量资本,而另一些商人则随着业务的发展愈来愈感到资本不足,于是在商人中间逐渐产生了储蓄与投资功能的分离,一部人商人专门地成立了银行为另一些缺乏资金的贸易商人服务,早期的银企关系就应运而生。德国人1609年成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可看作是银企交易关系的开端。随着手工业脱离农业而成为独立的部门和社会生产逐渐走向专门化,新兴工商业逐渐兴起了,当新兴工商业依靠自身积累的力量向前发展越来越困难时,新式银行业的介入则为新兴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从此以后,银企交易关系便获得了长足发展。可见,社会部门之间以及储蓄者和投资者之间专业分工的发展,不仅决定着银企交易关系的存在,而且决定着银企交易关系的发展。
2、银行和企业产权的充分界定是银企交易关系赖以形成的基本前提之二。银企之间借贷的货币资本是一种所有权资本,因而银企交易相对于其它物品更大程度地体现了“产权”交易的内涵。其它物品的交易在形式上体现为物品与货币的换位,而作为银企交易的货币资金本身则体现了一种权利的让渡。马克思在考察借贷资本时说:“事实上,贷款上卖给资本家的,即在这次交易中发生的,不过是贷款人把货币所有权让给产业资本家一段时间,他在一定期间让渡自己的所有权,也就是产业资本家在一定期间购买这个所有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510页。)。可见,如果银行对所贷出的资金没有所有权,则银行就没有对资金进行处分的权利,从而也就没有资格和权利独立地进入市场同企业签订契约进行借贷活动。同样,如果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或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将来财产”,则就不会有银行将资金贷给这种没有偿债能力(因为财产是偿还债务的物质基础)的企业,而没有独立财产的企业所签订的借贷契约也会因没有财产作履约基础而变得完全无效。显然,市场上是不会有银行同这样的企业进行借贷活动的,真正的借贷活动是不可能产生的。同样道理,没有独立的财产的银行和企业进行的借贷活动则必然是扭曲的,肯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交易关系,这种借贷活动产生的背后原因则肯定是复杂的。从银企交易关系产生的历史进程考虑,也不难发现,产权独立的银行和企业的产生是二者发生交易关系的历史前提。
3、相对于分散的个体的借贷活动而言,银企交易关系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这是银企交易关系产生不可或缺的前提。当社会分工造成了产权独立的两个部门(资金盈余部门和资金亏绌部门)之后,它们之间为什么不直接进行资金信用交易活动呢?为什么在两部门中间会产生一个中介呢?这一点可用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学说来解释。交易费用,即从事金融交易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是那些有余钱要贷的人面临的主要问题。社会分工尤其是储蓄和投资功能的分离形成了经济中的资金盈余部门和亏绌部门,两部门之间在产权独立的情况下,当直接进行交易的交易成本太高而使交易无法进行时,具有专业化降低交易成本的银行便应运而生了,银企交易关系的产生过程正是遵循上述逻辑演进的。
二、银企交易费用与合约安排的存在
综述各个学派的观点,我们从合约运作的角度可将交易费用的意蕴界定为:交易费用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合约行为(Contracting)所需费用的一种统称,它包括了合约当事人必须相互寻找交易对象,双方必须搜集、传达和交换信息的成本;将交易的商品或劳务必须要描述、检查及度量的成本;合约谈判、合约起草、合约签订以及合约履行的成本。合约当事人所面临的交易成本有两种形式:一是当事人所拥有的资源(包括时间)的投入;一是当事人在市场或组织交易中就同一商品所发现的买卖价格之间的差价。
银行和企业作为不同经济利益的市场主体,两者的交易同样存在上述交易费用。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和效益,对付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及市场不确定性而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就需要通过订立交易合同等形式防止欺诈行为,并通过监督等手段惩罚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谈判、执行和监督自然需要支付费用,为了对付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企业机会主义行为,银行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有关企业的信息,这同样需要成本,银行之间为了争取客户而进行的竞争也要支付相应的摩擦成本。企业寻找开户银行也要支付代理成本等交易费用。所以银行与企业双方的资金交易是有成本的。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到交易成本包括了衡量交易事物之价值成份及权利、监督与履行合约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是合约安排出现的根源(注:Niehans,J.(1971),Money and Barter in General Equilibrium with Transaction Cost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1(5),P.773-783.)。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任何合约安排对资源配置效率没有影响,有效率的结果总是可以通过无成本的市场价格机制或无成本的企业组织运作来达到。但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里,人们就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来减少交易费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分配。因此,合约安排在正交易费用的世界中应运而生。
对于银企交易关系而言,为了减少银行和企业的交易费用,银行和企业的交易也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如当分散的中小企业占优势时,银行作为一般的中介人只能充当社会范围的公共簿记,为工商企业办理放款和结算业务。那时,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贷款一般是分散的、小额的和短期的,所以信贷联系也是不固定的。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时,一些商业银行会对企业发放浮动利率贷款,同时又为企业安排套期,帮助企业规避利率风险;对外贸企业则进一步安排掉期,为其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服务;银行同时为企业提供保险箱服务,而企业也愿意与这些银行保持较为固定的交易关系;随着银行集中化和企业大型化,有的银行凭借自身的信息及资金优势帮助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直接拥有企业的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银企交易关系中出现了股权交易。以上这些不同银企交易合约出现的目的,都是为了降低银企交易中的交易费用。这里,银企合约安排是指有关规定银企在交易过程中资金权利流转关系的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它通过提供这些规则和组织安排界定银行和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选择空间,约束和激励银行和企业的经济行为,降低银企之间的交易费用和竞争中不确定性所引致的金融风险,进而保护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促进银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银企交易关系的合约安排和交易费用的关系可参见图1-1。
图1-1 银企交易关系的合约安排与交易费用
注:这里的环境既包括有关银企交易的技术环境,如道路的开通、运输工具的发展、通讯手段的进步和数字数据处理技术的创新,也包括经济中与银企交易关系合约安排互补或替代的合约安排,关于这一点,我们会在下面有关银企关系的比较制度分析中论述;政府,主要指政策,这里主要是指金融政策。
三、银企交易关系的合约选择
威廉姆森认为,“在可识的意义上,如果有效的和可观察到的合约关系出现时,交易协调方式(它包括的并不仅于法律结构)必须与交易方式相匹配。”(注:Williamson,O.E.(1979),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22P.233.)也就是说,什么样的交易在哪种合约安排下完全会带来交易成本的节约,这也就是交易方式与合约安排相匹配的问题。”(注:Williamson,O.E.(1981),The Modem Corporation:Origins,Evolution and Attributes,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19(4),P.1537-1568.)当交易成本的方法广泛地应用到合约行为的研究中,人们的行为动机特征与交易条件的状况都能清楚地呈现出来。这样,在可识的意义上,如果有效的和可见的合约关系出现时,合约安排必须与交易方式相匹配。
对交易活动研究有价值的一种分类,是康芒斯提出的。他将交易分为三类:(1)买卖的交易(Bargaining transaction),表现为平等的人之间的自愿交换关系;(2)管理的交易(Managerial transaction),表现为长期契约规定的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关系;(3)配额的交易(Rationing transaction),表现为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政府对公民之间的关系(注: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译本,第74-93页。)。这三种交易也可以分别称为市场交易、企业内交易和政府交易。它们分别对应于现代社会中的三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市场、企业和政府。康芒斯这里所指的三类交易活动从现代合约经济学的观点看,实质上也是三种不同的合约安排。威廉姆森在康芒斯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合约关系及其对应的类型”的理论进行了发展,他在《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制》中(注:奥利弗·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则》,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首先介绍了麦克耐尔(Macneil,1974,1978)对合同法的三种分类,然后对三种合同类型提出了自己的交易成本经济学解释,这三种合同类型是:(1)古典合同及其对应的交易;(2)新古典合同及其对应的交易:(3)关系合同。然后根据描述交易的主要维度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他认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者会选择使交易费用最小的交易合约安排,而哪种交易合约安排使交易费用最小,则要视交易的主要维度而定,尤其要视资产专用性而定:(1)如果资产的专用性程度低,无论是否存在确定性或交易频率大小,只要采取古典合约就可以了;(2)当资产的专用性或不确定性较高但不是很高,可以采用不同的关系或合约,例如,双头式、三头式、以及等级式合约,至于实际上采取哪种还要看交易频率;(3)当资产专用性与不确定性非常高时,一般会采用关系式合约。
现在我们就运用威廉姆森等人发展起来的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框架,来分析什么样的合约安排将会使银企之间交易费用最小。威廉姆森(1975,1979,1980)认为,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究竟选择哪种合约安排,取决于不同交易的特征及每种组织形式相应的交易费用。他用资产专用性、交易所涉及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来描绘交易的特性及其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其中又以资产专用性起最重要的作用。资产专用性是指为某一特定的交易而作出的持久性投资,它一旦形成便难以改作他用。专用性资产主要用于满足特殊的需求,一旦合约关系中止,资产的价值就很小,投资的一方将蒙受损失。显然,资产的专用性越强,交易双方维持交易持续性的愿望越强烈,客观上就要求建立能保障双方维持交易关系的管理机构(如企业)。交易的不确定性是指外部环境或交易双方的投机行为对交易的干扰。不确定性的存在要求不同的交易选择相应的经济组织形式,以提高对不确定性的适应能力,如果资产通用性很强,交易双方一旦中止合约,很容易在市场上找到交易伙伴,不确定性对这种交易并没有很大影响。反之,如果资产的专用性很强,则不确定性很高,交易双方就希望建立某种管理机构,以增强对干扰作出有效反应的内在能力。交易频率是指交易的重复程度,建立管理机构并使之有效运行是有成本的。交易频率越高,这种管理机构给交易双方带来的收益就越能抵销管理成本。在资产专用性强,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交易频率越高,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就越经济。
对银企交易关系而言,他们之间交易的对象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资产——资金。所以我们就紧紧围绕“资金”这一特殊资产来分析一下银企交易的主要维度。就资产专用性而言,资金属耐久性资产,但它并未表现出高度的专用性,因为很难把它限定在某种具体用途上,因为资金具有资产通用性的特点,作为需求方的企业能非常容易地转移他所选择的需求对象,而作为供给方的银行也能够有目的和没有困难地把他的产品(资金)由一个买者转移到另一个买者,也就是说,作为交易双方的银行和企业都可以随时低成本地将自己的资产移作他用。由于资金具有通用性,作为一种能够匿名买卖的同质商品,银企之间的交易可以制定和买卖标准化的合同,在单位合同之间存在替代性,在相互间达成的交易中银行和企业作为交易参与者的身份对交易条件品标准化影响不大,一个银行的同类贷款合同的条款之所以变化不大,就在于此。对于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来说,对银企交易的影响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当银企之间的交易重复进行时,市场治理会有效,因为双方在决定是否继续双方的交易关系或者花费极小的转移费用另找伙伴时只需要参考自己的经验。由于是标准化的交易,所以其他的需求和供给对象也容易获得。对银企之间偶而进行的交易,银行和企业虽然不能完全根据自己的经验防范机会主义的交易,但是,评估机构或资金的其他买主(企业)和卖主(银行)的经验可供借鉴,这样的经验评估,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措施,将激励银行和企业选择负责的行为方式。
综上所述,由于银企交易关系中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低,银企交易采用由市场治理的合约安排应是使交易费用最小的合约安排,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企业都能够根据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容易地、低成本地寻找自己的交易伙伴,达成各自交易;银行和企业也都可以随时低成本地将自己的资产移作他用。即使这种交易是长期进行的,这种长期关系仍可以当作一系列短合约来做,因为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地防止任意一方占另一方太多便宜。同样,银企交易过程中有很多参考系降低了不确定性,这样,银行和企业就能较容易地把与资金借贷相关的情况写入合约的条款中,从而使交易在市场中能顺利地达成。在这样的合约安排中,银行和企业身份并不十分重要,实质性的内容由合同的正式条款规定,法律规则适用。诉讼一般严格限制于解决银企之间的所有权争端;刻意地维持关系的努力并不需要,因为这种关系本身价值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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