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特点、影响及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国家主权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进入21世纪,国际政治经济展现了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这些特点与趋势既有经渐进演变而在新时期凸显出来的,也有因现实政治经济的互动而产生的,其中欧盟国家主权让渡当属对21世纪世界政治经济最具影响的特点之一。
战后发端的欧洲一体化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一体化的每一个重要举措都伴随着成员国国家主权在原有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让与。随着1993年11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欧洲一体化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所谓新阶段主要表现在欧洲一体化由以经济领域一体化为主扩展到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政领域的合作,两者与欧共体一起并列为欧洲联盟的第二和第三根支柱。尽管这两个支柱主要是政府间性质的,但其建立说明了欧洲一体化由“低政治”向“高政治”政策领域的突破。传统上被认为只能由主权国家管理的事务和不可让与的主权权力现在已大范围转移到欧盟的层面上,欧盟成员国的主权权力呈不断缩减和日益受到限定的趋势。很明显,欧洲的一体化实践很难沿袭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进行解释和界定,它体现了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联盟新的发展趋向,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20世纪末21世纪初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特点。
欧盟政策过程是欧盟超国家因素最直接的外在表现。本文主要从研究欧盟所介入的政策领域的广度与深度入手,比较分析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性质、影响及可能的发展趋向。
一 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特征
(一)主权让渡领域的广泛性
欧盟国家主权让渡领域的广泛性可以用欧盟政策领域的范畴来衡量。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政领域的合作作为欧盟的两个支柱的确立,使欧盟事实上介入了成员国的绝大多数政策领域。欧盟的政策领域可分为经济一体化政策、功能政策、部门政策和对外政策,每一类政策领域都涵盖了许多具体的政策部门。实际上,欧盟的政策领域之宽泛,也即欧盟所介入的政策领域之多实在可以与主权国家相媲美。经济一体化政策是欧洲一体化的基石,单一欧洲市场、货币金融政策和预算政策可以列入欧盟经济一体化政策领域;功能政策应属欧洲一体化的调节手段,竞争政策、地区政策、社会政策、司法与内政政策、能源政策、科技发展政策可划为这一范畴;部门政策是欧洲一体化的具体形式,欧盟的农业政策、环境政策和渔业政策应属此类;对外政策是欧洲一体化的外延与深化,对外经贸政策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使欧盟的政策领域从广而全的角度实现了飞跃。考察欧盟的政策领域可以发现,主权国家所拥有的一切重要政策领域欧盟几乎都有介入。即使像健康、教育、防务和社会福利这样的政策领域,欧盟也都有限地介入,欧盟不介入的政策领域实际上仅剩下了住房和公民自由这样的政策类型。因此,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广泛性通过欧盟广泛的政策领域充分体现出来。
(二)主权让渡程度日益深化
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实际上是一体化政策领域不断扩展与深化的过程。就深度而言,欧盟在某些领域,如货币政策、共同农业政策、渔业政策等,几乎完全攫取了原属成员国的政策主导权。例如,单一欧洲市场的建立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单一欧洲市场实现了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又由于自2002年1月1日起欧元在地域广阔的欧元区国家正式流通,人们已看不出欧洲统一大市场与民族国家的国内市场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从欧盟的运作机制(注:欧盟共有5个主要机构: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法院。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政府间机构,也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主要代表成员国的利益;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和咨询与监督的权力;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主要从司法角度保证欧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来看,超国家的欧洲议会权力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扩展,一些政策领域的立法创议没有欧洲议会的最后首肯就难以成为法律;欧盟委员会延续了其对欧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作为欧盟的超国家机构,其立法创议和立法执行的独特地位使其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发动机作用;欧洲理事会特定多数表决机制的运用范围呈拓展之势,成员国的主权意志受到进一步的制约;欧盟在相当的政策领域内对“违法”成员国具有法律上和机制上的结束力和强制力,“联邦”的色彩呈加强之势;欧盟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派驻了外交使团;欧盟可以缔结国际条约、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所有这些,使我们有理由将欧盟类比为一个准联邦实体。(注: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欧盟究竟在多大的程度上具备联邦的特征在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论。本文将欧盟界定为准联邦实体主要是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关系及权力主体在欧盟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而言的。由于欧盟的立法权主要是由政府间机构欧盟理事会来行使的,欧洲议会尚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立法权,故有“准”之称谓。)在国际舞台上,欧盟在相当程度上赢得了与主权国家一样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因而,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深度和量化是决定欧盟性质的指示器。
尽管欧盟与其成员国形成了这样一种独特的政策制定权或者说主权的转移关系,但这种关系仍是自愿的与合作的关系。任何愿意终止这种关系或者说退出欧盟的成员国都有完全的自由。然而迄今为止,就是像英国这样愿意我行我素的一体化最糟糕的伙伴,也难以割舍这座联盟大厦。有很多因素能说明这一点,其中一体化带给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和整体国家利益是维系欧盟与其成员国关系的最牢固的纽带。此外,毋庸置疑的是,欧盟的存在并未影响其成员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各成员国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而且是有强大的欧盟为背景的主权国家。
可以认为,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本质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一种高级形式,这种让渡需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发展阶段和特定的地缘环境、文化背景基础上,代表了国际政治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特定阶段。
(三)主权让渡的比较界定
首先,欧盟国家主权让渡过程是一个艰难的利益平衡过程。相对于主权国家而言,欧盟政策过程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更具多元性。欧盟政策过程有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跨国性的特点,如参与欧盟政策制定的主体除欧盟主要机构外,成员国政府、跨国性利益集团、政党联合以至成员国地方政府都极力试图影响政策过程,以求在欧盟政策发展中获取最大利益。尽管主权国家政策过程亦有多种利益集团或地方政府的影响作用,但其范围和广度远不及欧盟政策过程的这种影响。这说明欧盟政策过程比之主权国家更具复杂性,故而增加了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难度。
第二,主权让渡程度与一体化政策性质并非完全同步。在政策执行方面,主权国家主要的执行机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而欧盟则由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政府共同分担执行职责。一般而言,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成员国政府做绝大部分的“一线”工作。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角色和地位、特别是成员国政府作为欧盟政策执行主体之一,很容易由于国家利益和政策偏好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政策的执行。此外,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多样性,对政策的不同理解、不充分理解以至错误理解都使欧盟政策过程不可避免地发生“政策损耗”现象,即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错误执行以及在不同的成员国执行力度不同。这使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实质内涵打了折扣,并难以单纯根据欧盟政策本身来判定让渡的程度。
第三,主权让渡的深度和广度有诸多局限性。理论上说,主权国家享有对内最高统治权的属性使其能制定和实施一切它认为可行的对内政策。但对欧盟来说,由于成员国国家利益的不同,加之缺少权威的政策制定中心,使欧盟的政策发展困难重重,任何一项重要的一体化政策的出台都是一个艰难复杂的讨价还价过程。当然,随着一体化的发展,欧盟所介入的政策领域的范围大大拓宽,政策配套包含的内容之广泛以及由此造成的对社会生活干预的程度之深刻,远非一般国际组织所能及。但总体而言,欧盟政策领域及政策介入程度还远未达到主权国家政策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即使在一体化程度较深的政策领域如单一欧洲市场,尽管实现了四大自由流通,但其一体化程度仍是不完善的,表现为在电信、能源、运输、邮政和政府采购等关键领域的统一市场仍远未形成。而在服务领域,统一市场根本还不存在,故主权让渡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 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影响
发生在深入一体化基础上的欧盟国家主权让渡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一种全新的事物,这种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的国家主权让渡的意义早已越出欧洲的疆界并对国际政治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将这种影响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冲击了传统的主权观
历史上,西方政治思想家、哲学家对主权问题曾进行了极为详尽的阐释,这种阐释可概括为主权的四重属性,即在特定政治法律体系中所拥有的最高地位、最终的决策权力、影响一切行动的普遍性效力和不受其他任何内外机构支配的自主性。欧洲一体化实践既体现了传统主权观的要义,又对传统主权观形成挑战。
就体现传统主权观的要义而言,主要表现在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并未改变。主权的载体——国家在国际体系中仍居主导地位;尽管欧盟有其独立的法律机制并对成员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主权国家的性质并未改变;在主权是否让渡、让渡多少这一关键问题上,成员国仍把握着最后关口。成员国有致力于推进一体化的选择权,亦有退出一体化进程的自主权。如欧盟谨慎地推行“多速欧洲”战略,“马约”允许英国和丹麦享有实施经济—货币联盟的例外权,允许英国暂不实施社会宪章等,这些均体现了欧盟成员国在主权让渡问题上的主权意志并未因其欧盟成员国身份而受到减损。欧盟国家的主权仍是至高无上的。
然而,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和人们对主权使用效率的日益关注,随着全球性问题的日益增多以及非国家行为体日趋活跃,主权的内涵和形式都有所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
第一,主权不可让渡观念的动摇。欧盟国家的一体化实践确立了大范围、深层次国家主权让渡的先例。但这里应注意的是,这种形式的主权让渡并非将主权让与第三方行使,而自身完全丧失所让渡的主权。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欧盟成员国让渡给欧盟的部分主权是在平等基础上的对等让与。实际上,成员国是在欧盟层次上集体行使这种让渡出来的集合主权。例如,虽然欧洲货币联盟的建立及欧元的正式流通使欧元区个体国家丧失了货币政策制定权,但欧盟统一货币政策的制定权是由成员国集体行使的,也即每个成员国都可在欧盟层次上就欧盟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表意见和施加影响。由于欧盟政策制定权仍主要掌握在政府间机构部长理事会手中,大政方针由欧洲理事会定夺,故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实际上是主权从个体成员国手中让渡到集体成员国手中,可以视为是一种集合主权的共享。因而,尽管可以说欧盟国家的一体化实践动摇了主权不可让渡的传统观念,但这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所谓的“有限主权论”观点。“有限主权论”的提出意在限制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为大国的强权政治提供理论依据。而迄今为止,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不管如何史无前例,如何大范围、深层次,都是在完全自愿基础上的。可让与,也可以收回;既没有让与第三国,也没有让与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且都没有超出成员国的控制范围。
第二,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自主权的界限趋于模糊。国家主权对内与对外的权限在传统上往往界限分明,并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但在现代,随着全球化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往往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全球性问题的日益增多使这一点愈趋明显,而全球问题的有效解决有赖于各国的通力合作。因而,原属一国内部事务的问题因其溢出国界的影响而往往受到外部势力的干预或需国际化的解决方法。参与国际组织、缔结国际协定都是以一定的国内政治外部化、让渡部分主权为前提的。而从欧盟政策过程来看,欧盟实行的超国家管理和这种管理的机制化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明确区分何为对内最高统治权,何为对外独立自主权。尽管这并不意味着这两个概念的消失或融合,但欧盟的主权让渡实践在相当的程度上对主权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自主权提出了挑战。
第三,领土和疆域观念的变化。欧洲一体化实践冲破了国家疆域的地理界限,为资本的流通和市场的扩大铺平了道路。对于多为中小国家的欧盟成员国来说,高度发达而地域狭小所产生的发展困境因一体化而消弭。在国际政治经济民主化日益发达的今天,通过武力扩大领土主权在可能性和必要性两方面都极大地弱化,欧盟国家间不再警惕对方可能的军事入侵导致领土主权的丧失,而更看重彼此地域的互利因素,如市场、劳务等要素。尽管土地在现代仍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地缘政治在国家间关系中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它们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有不断下降的趋势。人们日益看重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源对经济政治发展的作用,领土范畴对一国综合国力的影响有减弱之势。单一欧洲市场的建立和《申根协定》的签署,使人们的国家疆域观念进一步淡化。
(二)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
首先,传统法理是以维护民族国家的主权为核心的,认为国际法不能以限制缔约国的主权来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而必须在缔约国的主权限制下对缔约国产生一定程度的义务约束。显然,欧盟法律的历史发展以及欧盟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已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国际法的上述传统法理界定。
欧盟法律构建了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赋予成员国以权利和相应的法律义务,并限定成员国的国家主权。该体系有三个主要支柱:欧盟法律的直接适用、直接影响和首要地位。(注:Nugent N.,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theEuropean Union,London:Macmillan Press,1999.p.260.)从直接适用来看,当欧盟法律在成员国实施不需要成员国采取措施以保证其约束力作用时,欧盟法律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直接影响是指欧盟法律的某些条款可以授予权利或施加义务于个人,即直接作用于成员国公民。成员国法院有义务承认并执行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确立于1963年,此后欧洲法院在一系列司法判例中逐步强化并扩展了直接影响原则的适用范围,现在这一原则已应用于多数二次立法。许多条约条款也确立了直接影响原则。就首要地位而言,欧盟条约并没有明确提及欧盟法律高于成员国法律。但很明显,欧盟法律要切实有效运作就需要确立这一原则。如果成员国有权废止欧盟法律,采用国家法律或国家法律有优先权,欧盟法律秩序就将失去一致性与连贯性,即当欧盟法律不合成员国的口味或成员国感到不适宜时,成员国就会采用国家法律。因而,在一体化早期,欧洲法院就积极地确立了欧盟法律的首要地位原则——成员国法院必须优先适用欧盟法律。当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相抵触时,即使成员国的这种抵触法律是其宪法的一部分,也应以欧盟法律优先。
虽然欧盟法律只是适用于欧盟国家的区域性法律体系,但它确立的上述3个主要支柱客观地反映了高度一体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方面的重大变革,开创了区域法高于国内法的先例。由于欧盟的法律实践具有广泛性和典型性,故而对相关国际法的影响也就最大。
其次,关于国际法主体的资格问题。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或权力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能力;是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国际社会成员。作为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的创新性在于它独特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欧盟能独立地承担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欧盟在世界135个国家和地区派驻了欧盟外交使团;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进行对外(国事)活动;欧盟有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先生;在西方八国年度峰会上,除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俄罗斯和美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外,欧盟委员会主席和部长理事会主席国的政府首脑也出席会议。(注:指部长理事会主席国不是由英、法、德或意大利担任的情况下。)然而,欧盟的这类国际法主体资格并未影响成员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各成员国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欧盟成员国既拥有独立的主权权力,又是欧盟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载体。这种独特的现象表明欧盟不同于一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征,为传统国际法增添了新的研究范畴。
(三)加强了欧盟的国际地位,为维护区域和世界和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欧盟国家主权的深度让与加强了欧盟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使其在世界格局中“一极”的地位凸显。《欧洲联盟条约》确定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司法与内政领域的合作,构成了欧盟的第二和第三根支柱,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越出了经济领域开始向政治、社会和内政领域扩展,欧盟的超国家色彩愈益浓重,在国际舞台上日益确立起其明显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通过《洛美协定》对非加太等落后国家的发展援助,通过致力于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力促世界范围环保事业的发展,欧盟确立了其有别于美、日的整体形象。通过建立和加强与区域外国家和集团的经贸联系,通过对其竞争政策要义的域外适用及在WTO体制下对国际贸易规则施加积极的影响,欧盟在全球化进程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正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欧元历经考验并成为举世公认的世界第二大货币,与美元、日元一起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削弱了美元的霸权地位,加强了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系数。所有这些,都使欧盟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大为加强,并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一支重要主导力量。
其次,在深度主权让渡基础上的欧洲一体化消弭了在欧洲爆发战争的隐患。一体化客观上促进了欧盟国家的相互依存,不仅消除了国家间军事上和战略上的相互猜忌,而且欧盟成员国在防务上的合作乃至一体化建设,使以发动战争作为猎取他国资源的手段变得近乎不可能。从此意义上说,一体化引起的主权让渡为消除战争隐患、实现区域稳定和世界和平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途径。
三 主权让渡的诠释与发展趋势
(一)主权让渡的界定
欧洲一体化实践对传统主权观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土壤。民族国家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现存民族国家具有主权、居民和地理疆界等主要特征,而社会化大生产无限扩展的趋势客观上要求克服国家属性下的一切束缚因素,从而要求主权国家的自我调整,以克服现存国家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羁绊和在调整生产关系方面的局限性。主权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受到的制约在欧洲的一体化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人们对这种大规模一体化实践发生的原因曾给予诸多解释,其中历史上联邦主义理想的根基,战后特定政治环境的反应以及资本主义大生产对市场的需求和对资源合理配置的需求等均可视为欧洲一体化发展的动力因素。但毋庸置疑的是,民族国家对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约束并不是二战后才发生的,只是殖民扩张甚或世界性大战都无法解决这种约束时,人们才有可能或不得不转而寻求超越民族国家的一体化之路——让渡部分国家主权,进而获取最大的主权利益。因而,可以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最终改造了欧洲的地缘政治经济,从而部分克服了民族国家或主权国家的局限性。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国家垄断联盟的一种特有形式。
冷战后,伴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迅速发展、民族国家的自我超越,民族分离主义浪潮亦来势汹涌,并导致了一些民族国家的解体。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现实的民族国家仍处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发达国家作为一个群体,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市民社会充分发展,国家政治体系完备,法律机制健全,社会政治经济运作有序,因而在特定的环境下可以实现高度一体化和主权的部分让渡。而众多的民族国家或正经历着经济政治体制的转轨时期,或尚处于主权国家的发展阶段,市民社会尚不成熟,国家政治经济体系也有待完善,特别是国际强权政治的存在使这些国家不得不防范其主权可能受到的侵害。强化国家主权和政府权威是这些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因此,主权原则仍是当前国际社会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对民族分裂和一体化现象应做具体分析,盲目提倡民族自决和主权让渡,“不是落后的,便是超前的”。(注:参见黄志祥、李宝俊:《论欧盟的主权实践及对亚太经合的启示》,载《太平洋学报》,1997年第4期,第49页。)
(二)主权让渡的发展趋势
第一,在欧盟政策过程中主权国家将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欧盟政策过程与主权国家政策过程参与主体所起的作用不同。在主权国家,议会是主要的立法机关,政策实施则主要依赖于行政部门。在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实行三权分立,尽管行政部门有攫取立法部门权限之嫌,但3个部门之间有相对明确的三权之分工。与主权国家不同,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不是欧洲议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欧洲议会只是一个咨询和监督机构,欧洲议会参与立法权力的扩大主要是近几年的事情。部长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作为政府间机构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这说明,尽管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甚或欧洲法院这些欧盟超国家机构在推进欧洲一体化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和贡献,但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主动权主要还是掌握在成员国手中的,欧盟超国家机构权力的“溢出效应”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政府间机构的制约,这就使敏感政策领域的发展颇多困难,进而使任何超越现行水平的国家主权的进一步让渡有遭遇成员国顽强抵制的可能。
第二,在“高政治”政策领域仍将难以建立有效的政策实施保障机制。一般而言,在介入程度较深的经济政策领域,欧盟在政策实施方面的保障机制也较有力。但应看到,欧盟在外交和安全政策领域主要还是政府间性质,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机制。由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实施必然要求成员国进一步让渡国家主权,加强超国家机构的权力,而外交和防务体现了民族国家最根本的主权,加之成员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它们大多不愿放弃对本国外交和安全事务的控制权,故欧盟在这一领域的政策发展是极其困难的。2003年3月20日爆发的美英联军对伊拉克的战争表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没能经受住重大国际事件的考验,“高政治”政策领域的法制化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无疑加剧了欧盟政策发展和政策适用的不平衡性,并直接影响到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现实基础和效能。
第三,主权的进一步让渡将是更为艰难的过程。由于国家利益与欧盟整体利益的矛盾在东扩问题上将进一步显现,一体化进程步履维艰。《尼斯条约》的批准在爱尔兰首遇挫折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点。尽管《尼斯条约》的批准在爱尔兰受挫不会最终影响欧盟的东扩计划,但还有其他问题捆扰欧盟的一体化政策,如扩大后欧盟的结构基金政策和共同农业政策的财政开支承受能力问题、东扩引发的有关国家利益得失问题和利益重新分配问题等都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影响一体化政策的深入发展,成员国数目的增多、特别是发展水平差异的扩大预示着主权的进一步让渡困难重重。
第四,主权让渡难以超越邦联的模式。欧盟未来的发展模式问题实际上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政体类型问题,它与成员国在欧盟中的地位以及切实的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国家利益的考虑是决定欧盟成员国主权让渡程度的根本性因素,故欧盟的建设模式与成员国主权让渡问题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很明显,业已达到一定深度的欧盟国家主权让渡预示着一种临界点,当进一步的主权让渡可能使欧盟发生质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将触及成员国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利益时,将会遭遇让渡主体——民族国家的坚决抵制。正如今天政治一体化可以为欧盟成员国所接受,而半个世纪前则难以形成政治联盟条约一样,政治发展不能超越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欧盟国家无论政治经济体制及发展水平如何接近,要完全超越民族共同体的樊篱建成大一统的联邦制国家,如果不是难以实现的,也将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这其中语言、文化等因素也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欧盟国家如此大规模、深层次的主权让渡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一种全新的事情,是具有全球性影响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新趋向,是应予以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的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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