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富参政价值及其限度的省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限度论文,先富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08)06-0078-10
所谓先富参政,这里特指“先富能人”——即率先富裕起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种、养殖业大户积极参与村级自治选举活动,争相竞选“村官”并在不少地方频频胜出,以致构成为近年来我国乡村社会一道独特的政治生态风景。主要因相对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浙江乡村的先富参政现象更为普遍且极具代表性,并在相当程度上已促使这里的乡村治理模式发生着嬗变。因此,对该现象的分析业已成为当下我国乡村问题研究的一个焦点。但总体来看,尚见仁见智。本文据新近在浙江的相关实证调查,对先富参政的价值及其限度予以再省思。
一、先富参政的价值体现
整体来看,先富群体参政是我国私营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一种政治社会现象。当然,基于私营企业殊异的规模实力而来的企业主不同的社会影响力,其步入政治舞台的路径亦呈现出层级上的极大差异。对大多数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主来说,人大、政协和工商联等这些“上层”路径参政的机会仍可望不可及,因而更看重其所在较小区域范围内(比如市、县级)的可能参政路径,而相当一批相比之下更小的私营企业主,则以竞选中国最小的“官”——“村官”这一“下层”路径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在浙江温州、台州、金华等地一些私营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先富能人们正在制造着一场竞选村官的“时尚”。在上一届(即2005年)浙江省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由先富能人当选村主任的比例已高达60%-70%。据我们2008年3月(即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夕)在义乌市辖镇、街道范围① 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所在的行政村里,由先富能人担任村支书或村主任的高达69.2%。
这些成功当选的先富能人,通过竞选的方式走上政治前台,已初步完成了从乡村经济精英到村政核心人物的转变。那么,这种转变带给村庄以及我国的乡村治理究竟是什么?作为一种已开始呈普遍产生状的“新社会事实”,有必要从理性分析的层面予以相应解读。
基于先富能人们的实际经济社会影响力以及个性差异、其所在社区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多方面的异质性,先富参政的具体动机事实上也呈现出较明显的类型化区分。大致有三类:信念性参与,即的确出于公心希望为民办事;荣誉性参与,即谋求政治社会地位;功利性参与,即谋求经济利益。有研究者将这概括为“为民,为名,为利”②。如此,其参政意识和偏好就会不同。诚如Lazarsfeld等的研究表明“兴趣是影响政治行为的基本因素”。③ 然而,毕竟他们首先置身于基本相似的政治社会生态,所以整体看,仍可从中抽象出其基本相通的价值体现。
(一)对推动村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这主要体现在先富村官对村民私益与村庄公益的满足方面。
在历经数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目前村民们已不再简单地对待选举,能够掂量出自己手上选票的分量以及它与自身的内在关联。在投票背后烙下的是他们对村庄经济发展以及自身利益的一种迫切期待与要求。村民需要一个在社区和乡村范围内为他们提供经济活动方面的服务组织,需要有能力、有经验、有热情为农村的发展出谋划策、能带领他们致富的领头人。在这方面,村民们通常认为先富村官有其相应的优势:一是经济实力较强,有能力为村里办一些实事;二是有远见,工作思路比较清晰,脑筋活络,有可能把村集体经济搞上去,同时也给村民个人带来好处;三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关系网络较丰富,有利于为村里争取社会资源。
在我们的相关问卷调查中,村民们的回答印证了这些基本看法。
从以上两表可看到,表示“乐意”选先富能人当村官的占了近半比例,若加上“无所谓”的则达到86.1%;在愿意选先富能人当村干部的原因中,村民看重的主要就是他们带动村经济发展的能力以及因其自身较强经济实力而引致的对村集体可能更强的资源付出能力。例如,对于2002年初用10万元捐资成功竞选义乌上杨村村主任的杨保伟,一个村民就说:“那么一点钱,还收买不了我的选票,关键觉得,杨保伟是个能人,跟他干,村里发展会快起来。”④ 这些评价中包含了村民们对先富村官的私益与公益诉求。村庄公益涉及发展村级经济、安排公共福利、提供公共服务等内容;私益指的是村民的富裕程度和生活水平的提高。⑤ 这里,村民们这些诉求产生的前提是,随着传统农村的集体主义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传统上由村落集体提供的农村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却因此发生了提供者主体的断裂或缺失。这种情形下,先富能人通过个人承担村落公共物品为代价或成本而入主“村官”,事实上便成为在相当程度上至少缓解上述断裂带来的棘手问题的即时性过渡良策。
而置身从制度设计看来已明显呈开放性和自主性的村委会选举,作为一心谋求从中胜出的先富能人们,要获得更多的选票,显然必须迎合这些要求。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他们一般确实也会因此尽可能去实现。对于其中信念性参与的先富能人,原本就抱着致富思源、利益大众的目的,他们对村民利益诉求的满足显然能达致较高的默契。对于其中荣誉性参与的先富能人,他们要获得的是乡邻对自己的首肯与拥戴、从而获得出人头地的社会地位,显然也只能以尽量迎合村民意愿、兑现其竞选承诺为主要路径。即便是那些功利性参与的先富能人,虽然主观上主要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参政诉求,但他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要维护和巩固其“村官”这一公共身份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同样必须争取兑现竞选时的承诺,至少在最低限度上满足村民们的期待,否则,不要说获得下届连任,即便完成当届任期都可能会有困难。他们的承诺往往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兴办村公益事业,诸如修路、通水电、办学校、建敬老院等;承诺当选期间不要任何报酬;个人掏钱增加村民福利,甚至以个人资产作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等。而通过实地观察不难发现,他们在村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效果已较为明显。在一些集体收入相对微薄的村庄,先富能人甚至起到了替代村集体经济的作用。
在我们的调查中,对这些当选者的履职情况评价,过半的被调查者持较为肯定的态度。
上表显示,村民对先富村官的履职感觉“很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有效比率达到了70.1%,显然,至少在浙江,先富能人的治村绩效已基本上得到了群众的认可。这种对于村庄公益和私益事业的不同程度满足,实际已形成了一种积极的溢出效应,即形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一种新机制:以民间的方式部分地替代了原本应当由政府完成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职能。⑥ 进而,由此也可能在一定范围内缓解当前乡村的部分尖锐矛盾。这在较大程度上也正是地方政府官员尤其是乡镇层级的官员对先富村官持赞成态度的重要原因。在这个意义上,至少在当下看来,先富能人在乡村社区自治领域的崛起确实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它既是先富群体在经济地位提升之后作为实现相应政治诉求的一个相对自主的平台,亦是地方民众与政府基于现实的理性选择。
(二)激活乡村社区的民主氛围,提升村民自治的治理水准
先富群体作为已产生社会分层的村庄场域中一个特定群体,他们参与村级选举显然并非孤立的事件,其竞选活动必然会与其它各阶层发生复杂的互动关系,从而对村庄公共政治生活产生深刻影响。
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社会秩序处于解构一重组之中,而促使这种变化的主要力量,一是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经济改革,二是以推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政治改革。在此进程中,农村社会能否保持相对有序,将成为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历史地看,我国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⑦ 中国传统社会的村庄秩序多为内生,而人民公社则是行政嵌入的典型。但进入社会转型期,国家事实上无力为所有村庄提供足够的秩序,难以为村庄居民提供完全的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村庄居民必须自己组织起来为获得村庄秩序而努力。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试行、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事实上已明白无误地表明希望通过动员村庄内部的力量,以民主的办法来达到村庄秩序。换言之,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强力渗入农村不同,当前国家在政权建设中,则希望以村庄为边界来达成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均衡互动,国家试图通过与农民结盟,来达成对日渐失去控制的基层组织的约束。⑧ 但是,村民自治要得以有效运作,显然还必须有特定的社会基础支撑,即有效的村民自治不可能完全来自外生价值驱使,还必须有相应的内生机制。这个特定的社会基础就是,村庄内部不仅存在纵向的权力分布结构,而且存在横向的权力分割结构,由此才能使村民之间保持一种有机的社会关联与必要张力,进而形成为保持村庄秩序而应具备的行动能力。
上述情况促使当下农村社会秩序发生变革的两种力量,即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推进,确实已开始使这种特定的社会基础逐步形成。如果说直至上世纪80年代因改革为时尚短,村庄的社会分层还不明显,因而村庄的权力结构仍较封闭的话,那么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入,农村社会利益分化日益显著,而这种社会分化增强着村民选举的竞争性,使村庄的权力结构才逐渐趋于开放。村民的自主意识逐渐清晰,其利益性诉求日渐强烈,同时,先富能人也已在村庄场域崭露头角,成为新生的经济精英,并逐渐表现出希望通过由体制外精英变身为体制内精英而获得地位确定性的强烈企盼。这两种诉求在直接公开的村民选举正式推开之后,终于有了得以汇合与贯通的可能。直接选举的程序民主制度安排,激活了村庄的各种社会精英,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接近权力的开放机会,使其都有平等机会进入权力的舞台。农村权力结构也由此开始呈现出动态、开放的格局,一幅多元精英竞争的动态画面正呈现在了我们面前。而村民们则因此有了选择的机会与可能,并且这种选择的结果又是如此地贴近他们的各种切身利益,于是,无论是自由的竞选,还是被动的投票,在赋予村委会权力合法性的过程中,也激发了村民的政治认同意识,让村民群众有机会表达对村庄公共权力的认同,而他们的民主素养也正是在这种民主的实践锻炼之中慢慢得以历练并提升,不同程度地促使村民的政治参与形态从长期以来的人治性、工具性、阶级性的政治转变为制度性、权利性和自主性的政治参与,甚至促使村民对村治民主参与的动机也逐渐发生改变,经济利益开始不再是唯一考量的因素,其政治权利及公共意识也处于觉醒当中。
简言之,较大程度上正是先富群体对村治民主的积极介入,使原本更多地体现为行政性嵌入的村庄政治生态发生了较显著变化。一方面,它激活了村庄场域的传统精英格局,初步型构出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传统精英与现代精英、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等多种精英并存的局面,先富群体作为参与村庄政治生活的一个新生因素,不同程度地改变着村庄原有的权力平衡格局,瓦解或强化了原有的精英联盟并且可能缔造出新的联盟。另一方面,也激活了村民对于自身作为公民的自主性意识,从没有什么政治立场,到被物质利益所左右,再到开始能够真实、明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民主的素养在不经意当中已有了明显提升。而这种意识反过来又可能成为促使先富群体的村官竞选逐渐走向规范的一个积极的内生动因。
(三)推动农村社区治理结构的改变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更是一种权利经济,它所蕴涵的基本价值观促使人们产生着政治参与的诉求。先富群体以其独立的经济实体为基础,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和社会自由活动空间,以此为后盾和驱动力参与政治生活,尽管目前他们的民主权利诉求的实现还相对有限,但却实实在在。具体表现在村庄场域,他们对农村社区治理结构的改变已经显现。
1.对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的改变。过去许多农村的权力结构是“村支两委一扇门,当家作主一个人”,村里的大事小事都由支书拍板、村长跑腿。而当国家把村委会这个组织推出来让村民选举之后,这一权力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主要由于村两委的权威生成基础不同,使得两者间出现了制度性的不协调,并使村党支部的权力生成机制遭遇挑战。根据政治学中“谁授权对谁负责”的原理,村委会的权力主要来源于村民直选而来的授权,因而服务于村民利益。村党支部的权力则主要来源于乡镇党委的授予,因而主要对乡镇党委负责。由于处在社会转型期,国家与村民间尚未形成清晰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乡镇意志的内容中必然会有大量有悖村民意志的内容。因村两委授权来源的不同,这两种意志的冲突势必表现为村两委之间的冲突。而在村民民主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村委会基于广大村民的授权从而权力地位得以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党支部的传统政治地位事实上已面临极大挑战,使其对自身权力合法性及其权威产生着越来越明显的焦虑,从而迫使党支部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亟需相应革新。村党支部只有真正“建功立业”,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确实为村民群众谋福利,才能获得村民的拥护和认同,也才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换言之,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日益自由的村民是否应该行使对党支部权力的认可权,而在于如何建立行使这种认可权的制度机制,从而使党支部能够从村民选举中、从村民的政治参与中确认自身的合法性。不然,村支书与村主任进而支委会与村代会、党员与村民之间的不协调、纷争和矛盾将难以避免。
这里,具体解决路径固然可以有许多,但从总体趋势来看,诚如有学者已指出,“毫无疑问,如果执政党真的想从基层开始刷新它的合法性基础,那就要把村党支部成员大胆地置于村民普选之中。”⑨ 而这显然就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着原先村庄场域的治理结构,其中最重要的就体现在较大程度上落实了对村民的公民赋权(empowerment for citizenry)的制度机制,从而真正开始了将纸上的公民权利变成行动的公民权利的民主化进程。
2.与上一级政府权力机构即乡镇政府的关系也发生着不同程度的改变。中国的村庄政治具有二元结构性质,而村庄社区正是国家权力与民间权威的交汇场所,即村庄组织具有双重功能:既帮国家做事,也要维护村民共同利益。由之,执行这种治理职能的村政人物,既是国家在农村的代理人,也要扮演村庄社区代言人的角色。如果说在过去主要是自上而下授权路向、农村社区尚未分层、而村民也基本上是被动政治人角色的前提下,这一双重角色还具有一定的自洽性,那么在村治民主普遍推开的当下,与上述村庄内部的治理逻辑变迁基本相似,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关系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即从过去乡村之间单一的政府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开始向多重关系并存的结构转型。依照学者郭正林的说法,目前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体现的是党的领导原则;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体现的是村民自治原则;三是乡镇党政机关与村级组织之间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政府公共政策等事务方面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现的是依法行政原则。⑩ 在这种复杂交错的情形下,上述双重角色的统合难度显然大为增强。而又由于村庄民主的力量一旦登上直接选举的制度平台,便会按照自身逻辑重构农村权力结构,主动权也就会从乡镇政府那里逐渐转移到“表演者”手中。而鉴于前述的乡镇意志与村组织诉求之间的不尽一致,如此,就可能在现实运作中逐渐形成一种村组织对乡镇政府的“倒逼”机制,即改变传统的乡村行政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原来对村的领导变成“指导”甚而“协商”,使乡镇政权自身成为国家政权的行政“末梢”,真正形成“乡政村治”的政治格局,从而适应村民自治发展的需要。
虽然乡镇政府因惯于传统的行政方式,特别是压力型行政体制还驱使乡镇政府有着控制村委会的强烈冲动,对于上述“倒逼”显然会产生本能的排拒。但村民选举较大程度上已切断了乡镇与村庄之间的原有庇护关系,也打破了村庄内部的庇护关系网,村庄权力结构已开始从“政治挂帅”转为“经济挂帅”,一些经济能人的社会威望不断提高,精英角色结构则从过去的“阶级精英主导”转变为“多元精英结合”。村民选举引致村庄权力组织结构日趋动态和开放局面的形成,既瓦解了“局内人政治”,也清除了针对局外人的屏障,从而使乡镇政府主要因过去科层管理而来的威权明显弱化,驱使乡镇政府需要重新找寻自身合法性以及威权的有效来源。而无论是国家层面对乡镇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设定,还是面临村治民主所带来的上述“倒逼”机制,都决定了其合法性的来源事实上只能来自于对基层民主发展趋势的积极顺应。在此,以温岭“民主恳谈”为经典样本的基层民主改革路向,应该说正是直面以上现实挑战的一次积极应对,是民营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乡镇政府实现自身合法性诉求的一次漂亮转身。也只有乡镇政府与村治民主之间达成相互间有机的制度化勾联,那么,以上复杂的三重关系的梳理与贯通才可能真正实现,而不致出现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和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与原则。
总之,由先富群体竞选村官而使村治民主日显生动,并使村域政治的自主性得以增强,同时还促使村庄内部以及它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发生着嬗变,特别是还与乡镇政府之间擢升着进行对话的可能性,进而不同程度地倒逼着乡镇政府必须着力于推进自身民主化的改革,而这反过来又会促进村治民主走上更为有效的良性发展路径。
二、先富参政的价值限度及相应讨论
以上对先富参政价值的分析,主要建基于目前已体现出来的实际绩效,同时,也还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逻辑推理。换言之,真正要具备上述全部价值,还必须有相应条件支撑,不然,这些价值不仅有限,甚至逆向而动的可能性同样存在。鉴于目前无论是先富群体本身的成长性特质,还是我国乡村社区治理本身尚处于变迁之中的客观现实,都使得目前先富参政的价值存在着一定限度。
(一)因“贿选”问题而产生的对形成“黑金政治”之推想
竞争本就是一把双刃剑。在竞争带给人们更多的表现机会与选择空间的同时,如果规制缺失或不当,就极有可能落入被少数人和金钱所左右或控制的窠臼。当村官竞选中层出不穷的竞选招数被披露,而高层也已开始关注此间的“贿选”问题,甚至有观察者将之描述为“民主和监狱、黑金、喋血胶着”、先富竞逐的“魔”“道”之争时,(11) 确实很难不让人联想到“黑金政治”这一幕。正基于此,已有学者包括一些官员及媒体担忧会否因此陷入富人政治乃至黑金政治的泥潭。
对该问题的判断,本文认为应持客观辩证的方法论立场。首先,今天得以成功当选村官的先富能人们,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所谓的乡村精英的利益群体,还只是“原子式”的政治管理者,(12) 是从经济精英转过来的新的村庄政治人物而已,基本上表现为一种个体的私利性参与。
其次,援引亨廷顿的观点:在初步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中,以物质利益交换选票的现象是普遍和难以避免的。在这一阶段,要发展民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候选人以利益而不是自身的英雄气质或道德力量来吸引选民。而从另一角度看,发展民主的本意除了增强选民的公民意识和政治认同之外,更要让他们体会到做主人的感觉:未来的仆人要主动来动员我,未来的仆人要对我做出承诺。这或许正是隐匿在这些物质活动背后的精神价值。而这对于有着两千多年封建臣民历史记忆与思维惯性的国人来说,无疑极具启蒙性功效。
第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更要相信日趋理性的农民会作出他们理性的判断与选择。尤其在浙江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民,其市场意识、经济能力与实力等的提升已赋予他们日趋增强的现代理性。对于经济能人们用不同手段竞选村官,他们有着自己清醒的认识与评价。我们在调查中已发现,尽管村民对先富能人竞选村官总体说来较为宽容,但对后者过度运用经济手段的做法,村民们也清醒地并没有给予良好的社会评价,从而使那些以“贿选”方式上台的村官时常受到合法性问题的困扰。而因乡邻间较多地仍体现为熟人社会关系,所以先富能人们事实上对此也不能不有所顾忌。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不断深入,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在提升,而相关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也在持续进行中,包括对于贿选手段的制度性防范等,这些都对杜绝不公正的竞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目前先富能人以“公平竞选方式”的占到了被调查村民的一半以上,再加上认为是“以其人格魅力”当选的村民,则占到了被调查者的71.4%。这一比例已不算低,显示出贿选问题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扼制。
或许,正如有学者认为的,能人治理和能人政治只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过渡性产物,而在现时期,能人治理确实在总体上更好地促成了社区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由能人治理下的社区有可能比其他社区更快地实现向法治型治理模式的转换。(13)
按照传统精英理论观点,精英政治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政治现象。米歇尔斯就宣称:“凡是有组织、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权力精英”,“在平民政治和精英政治之间的抉择是虚构的,任何政治都是精英政治。”(14) 诚然,成也精英,败也精英。传统精英理论因而也早发现,任何权力精英都有沦为专制者的倾向,而这种倾向会否变成现实,就要看与这些精英搭配的制度是什么。早期精英理论清醒地指出:“自由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不在于前者无精英,后者有精英,而在于权力精英是否受到制约。”(15) 直言之,决定社会好坏的不在于是否存在权力精英,也不在于精英良心和德行好坏,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能有效节制精英权力的制度。所以,郭正林就认为,通过程序性民主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从“能人治理”滑向“能人独裁”,从而有可能将精英政治与民主政治协调起来,并且民主的制度化程度越高,那么精英治理蜕变成强人专断的可能性越小,治理的效果也就越有保证。(16)
从理论上说,竞争性的民主选举是无法预测结果的,谁也无法保证每一届村委会选举都能选出既有能力又有公心的精英人物。何况,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制度,虽有村民自发作用的因素,但更多地是国家权力自上而下推动产生的。这样一项总体上外生性的制度,如何能真正嵌入情况千变万化的不同村域,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里,我们显然不应当把因制度本身的缺陷所带来的可能问题作为限制甚至阻止先富群体对基层政治积极介入的理由。我们在此更应该关注或设问的是:能人治理、经济精英转为政治管理者这种现象会对地方治理(local governance)有什么样的影响?怎样才能将其纳入应有的轨道?也就是说,需讨论的议题不在于“应不应参与”的意识形态争论,也不在于“如何参与”的对策性研究,真正关键的在于社会成员权利的均衡配置与依法保护,在于建立与完善利益组织化机制,在于重建政治社会生活的制度化。
(二)先富群体会否成为当代的乡绅阶层
如前述,首肯先富群体竞选村官,其中一定程度上内含着执政党期冀借助其经济精英之力,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对乡村社会治理的目的。村治精英的角色因而既是村庄保护者又是某种意义上的国家“经纪人”(17) 这样的双重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承继的是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一个传统,即“官民共治”。之所以“官民共治”被历朝历代所沿袭,原因就在于,对于以农为本的政治统治者来说,国家必须从乡村社会获取财政和人力资源。为此,国家权力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入乡村,保证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统治。然而,囿于行政成本,国家不可能在幅员广阔的各个村庄建立官守机器,必须依托村庄内生的民间权威,在村庄内部确立一个国家代理人集团,凭借这个代理人集团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在农业社会,这些代理人主要来自地主和乡绅阶层,村庄的治理权力也就把持在他们手中。而国家在农村设立的保甲组织又与宗法家族扭在一起,政权与族权相互借用,由此建构了中国农村传统的二元权力结构。
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以后,迅速瓦解了传统的农村权力结构。但此后直至改革开放之前,农村社会发展在告别传统的现代化道路上起伏跌宕,历尽沧桑。如果说实行村民直选以前的“村委会”,其实不过是换了块牌子,那么,民主选举制度的导入,则不仅刷新了这块招牌,并且赋予它民主、自治、服务等实质内涵,国家权力则开始在相当大程度上退出了农村日常生活领域。而村委会的权威地位也因村民选举而明显提高。尤其是一些先富村官当选后,不管他们可能出自怎样的不同目标诉求,但如上文所述,确实大都已为改变村庄面貌作出了不同程度的积极努力,也由此进一步赢得了其在村民中的威信。至少从表象上看,这种地位某种意义上说堪比传统乡村中的乡绅阶层。若事实果真如此,倒也值得庆幸。毕竟在现代社会规模和技术条件限制下,直接民主仍然不可欲,民主治理也要由间接的方式实现。“对于广大公众来说,人民的统治很少是指人民应当实际掌权,它只意味着人民的愿望和需要的满足。”(18) 尤其在公益范围内,村民们更是乐意委托代表或村官来治理。而如前所述,基层官员对先富村官的支持当中,至少也有相当部分原因来自对于他们在农村公共品供给方面进而对整个乡村面貌改观方面的能力期许。如此,问题也就转换为:先富村官真的有扎根乡村、成为当代乡绅阶层的意愿与能力吗?
一般说来,要成为一个乡绅至少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济资源上的优势地位,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经济基础介入社会事务,二是具有较强的社会动员力,保证他们对社会事务的处理能力,能够成为村庄利益的代言人。这两者结合起来,才使得乡绅阶层在农村社会事务中具有“合法化”的生成能力。从即时的、村庄场域的微观层面进行考察,目前的先富能人们总体说来显然符合这些条件。所以,已有学者断言,“从目前的情况看,先富群体正是农村新一代乡绅最合理的候选人,而先富群体参政的过程也正是其‘合法化’过程的具体形式之一,其在经济资源上的优势地位和社会责任意识将随着这种‘合法化’的生成过程而逐渐形成一种力量,由其来辅助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逐渐完成得以完善的政府对农村发展的统筹力量,最终推动我国农村走向良性发展。”(19) 然而,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来审视,他们的“能力”却尚不具备足够的自主性。因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治理成本达到足够高时,国家以推开村治民主的方式从这里撤离了,但却并未给村庄留下多少有用的政治遗产,国家仍保留着对农村的政治控制作为必要的载体,使村庄政治依然与国家政治脐带血脉相连。有学者就指出,“当代中国宏观上的治道变革表现为国家政权的部分退出和资源汲取能力的增强,在质的层面上社区政治精英尚依附于行政权力,其力量还无法作为市民社会公域代表与国家和政党的村级象征性代表抗衡,其政治活动的主要空间是在国家制度安排内操作的特殊个体的策略。”(20) 简言之,村官目前所拥有的“自主性”不过是在国家所让渡的相对有限空间之内的自主性。更何况,严格说来,对于中国农村,其实既不能从主流政治的立场把它简单地界定为国家权力基层组织,也不能从纯行政区域的眼光看待其空间组合,而要从历史文化变迁、人文地理状况等多方面进行深入的关联性考察。所以,事实上,“现阶段的乡村政治活动,对于国家权威的仲裁需求和文化意义上的依赖需求广泛地存在。”(21) 当村庄的根本性政治资源(基本制度及大政方针)、经济制度(主要包括对集体土地及其它主要资源的占有、使用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乃至社会文化资源等仍然不同程度地掌控在国家手里时,先富村官即便志在成为现代乡绅,但相比传统农业社会,其所能动员的资源及能力还是相当有限的。
而真正的问题还在于,如今的先富群体,愿意成为村官,但却并不太愿意真正成为乡绅阶层。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乡绅扎根于乡土之中,除了出仕为官之外,通常没有其它离开乡村向上流动的渠道,因而,代表地方利益是他们获得村民认同,进而积累和扩展其文化资本与社会声望的关键和主要途径。然而,今天在现代化和市场化社会背景下,特别在不平等的城乡关系下,当代农村新式精英事实上早已没有扎根农村的动力。尤其是先富村官,他们的一个理想的社会流动途径就是:“通过在乡村治理的舞台上积累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而逐步为离开农村创造条件,直至通过向城市的流动实现社会地位的提升和生活处境的改善。”(22) 也就是说,如果说历史上的乡绅虽在本质上与国家权力合一,但形式上还有一定分歧的话,那么,在今天,乡村精英很大程度上其实已被官方所吸纳。有别于传统社会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的大致均衡状态,如今则主要只有自上而下的单轨制,基层权威相当程度上已服从于国家权威了,更直白地说,今天乡村精英的目的不是要脱离官方,反而是要进入其中。所以有学者观察到,在村民自治中,其实到处可发现,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并不对村民负责,而对乡镇负责。因为村委会对乡镇负责可得到很多体制内外的好处,而对村民负责,可能什么也得不到。“以个人为基础的大范围内的直选,类似一次性博弈,博弈双方的行为都会短期化”,“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权力,往往倾向于挥霍性地使用权力”。(23) 从上面我们对先富村官目标追求的类型分析中也不难看到,其实质性目的还在于改变和提升自身的经济和政治社会地位,而当他们发现村官的舞台事实上远不足以真正实现其初衷时,就会找寻其它的替代路径,从而弃离乡村。因此,农村精英其实并不能(至少并不完全能)代表农村和农民的利益。当此情形下,农村精英和“能人政治”在乡村崛起的结果极可能是:国家所退出的领域不是为广大农民群众所享有,而是被新式精英所占据。村民自治并没有真正提升农民的力量,反而成为农村资源合法流向城市的社会机制,从而削弱农村的社会团结和农民集体行动的能力,未能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转机,农村政治改革所塑造的新型国家与农民关系在现代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反而沦为城乡关系的附属物,致使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若果如是,那么,乡村精英与民众之间不但构不成相互支持的良性格局,甚至极可能带来的是精英阶层与民众的二元对立。
也正因此,本文认为,今天的先富村官并没有能够成为当代的乡绅阶层,至少这还是一个不能完全自足的命题,若要成为现实,还必须有来自国家、社会等多层面的相应条件的支持。
(三)对推进村级治理作用的相对有限
村级民主治理是一项涵盖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多个环节的综合性乡村民主改革,同时它也与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等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先富参政”基本还只是局限于民主选举这一最基础环节。民主选举确实为村庄建立一个善治结构提供了制度基础,使村庄的自主性得以增强。但选举毕竟是一次性的。民主制度的绩效,不仅体现在能够把优秀的人才选举出来,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取向的治理绩效上面。村民在选举中的精英取向,归根到底也是期望他们的村庄能够建立起一个好的治理结构,从而有效地满足他们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若仅是民主选举做得好,而其它三项民主跟不上甚至完全缺失,那么,单兵突进的民主选举往往增强的只是少数人的支配权,而没有促进权利向公共领域扩散和分布,如此,就会使“选票”贬值,令群众感觉不到民主权利的价值,从而也就为贿选培育了土壤,民主的制度绩效则无从谈起。
村级民主治理绩效的有限性不仅在于以上制度本身的相对缺失,而且还在于工具理性的思维模式其实仍支配着社会各阶层,致使“发展民主”至少还不会成为先富村官的优先目标,(24) 即实施较充分民主的内驱力并不足。首先,在许多村庄,民主治理相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并非一个紧迫的问题。调查中发现,村民们选择富人当村官的原因主要考虑的是经济因素,而这些人作风民主与否则并非主要因素,在调查中只有4.5%的人关注这个问题。其次,民主治理的绩效并不像经济发展或公共产品供给那样可直观或量化地体现,有限的任期下也就对先富村官缺乏实质性激励。再次,民主治理与决策效率之间有一定张力,要在村务决策过程中引入村民代表、普通群众参与协商等程序,不可避免会损耗一部分决策效率,所以,村干部对此也并不一定支持。最后,民主治理的实施成本问题。许多村庄按惯例要给到会的村干部、党员和村民发放误工补贴,一些村庄即便连一次性的选举环节的费用承担已显困难,要在日常的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按此惯例行事,随着开会次数增多,必然增加村集体经济的负担,甚至不堪重负。
当然,在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惯习流传的中国广大乡村,能够“后来者居上”,成为显然比它有着更高文明内涵的城市的民主表率,无论如何其积极意义都不应被低估。郭正林对这一问题就有着积极的期许。他认为,“如果每一个当选的精英人物,他们发展农村经济的成功经验、他们在村庄民主治理中形成的风格,他们集中群众智慧而形成的制度创新等等,能够一点一滴地积累起来并且制度化的话,那么村民直选对民主治村的贡献也就一点一滴地积累起来了。这种积累式的制度化,既是村民选举的民主成果的积累式保护,也是建构好的村庄治理结构的基本路径。”(25)
基于我们调查的结果及在此基础上的相应分析,本文认为在确保这种制度化积累方面可以达成共识的至少有这样几点:
一是,民主选举是实现善治的首要一环。
二是,村政精英要获得双重支持。既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更离不开村民的拥护。
三是,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民主,民主与精英可以结合起来。精英与民主本身事实上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正如孟德斯鸠所预见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6) 对于经济精英的政治态度,有学者更犀利地指出:“资产阶级最喜爱的东西是‘钱’,而不是‘民主’。事实证明,如果专制制度能够比民主制度带来更多的利润,那么他们将毫不犹豫的选择专制。”(27) 先富村官兼有农村“经济”与“政治”精英双重身份,这两种社会角色引导他们产生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目标追求,且往往还会相互干扰。例如“经济人”的思路就有可能阻碍先富村官给民主治理注入新的动力。此时,外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就可能在其中起到较有效的矫正或规制作用。这就是制度化的程序民主。只要民主的制度化程度越高,那么精英治理蜕变成强人专断的可能性就越小,治理的效果也就越有保证。
由上可见,若仅仅依靠先富能人积极竞选村官,从而指望村治民主因此“一选即灵”,无疑是相当偏颇的。就选举层面而言,先富村官对于村治民主的推动作用固然不可否认,置于当下中国特殊背景下,甚至还可能十分耀眼;但如果没有其它相应程序化制度的适时跟进,其效果显然有限,不能许以脱离条件的过高评估。由于迄今为止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始终表现为强大的政治力量,当下仍然处于主要由政府主导的转型背景下,先富群体影响力或功能发挥的最终程度,应该说,它不仅是个自变量,更是一个因变量。正如白鲁恂(Lucian Pye)和斯科特(James C.Scott)曾说过的,中国社会与国家之间总有一种“半推半就、若即若离的葛藤情结”。(28) 也就是说,先富群体对推进村治民主方面的影响究竟会有多大,其主动权或者说决定因素主要在执政党手上而不在他们自身,更多地取决于执政党对其接纳的程度。当执政党以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们,以完善的政策引导它们,以完备的法律约束他们时,他们就会成为党执政的强大的经济物质基础,就有可能限制和杜绝其经济劣根性;反之,则可能成为异己力量、甚至是反对力量。(29)
亨廷顿曾提出一个著名的政治公式:社会参与的程度越高,参与的意愿越高,而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越低,则政治就越不稳定。“现代政体区别于传统政体的关键乃在其民众政治意识和政治介入的幅度”,“传统政体的制度只需要组织社会上少数人的参与,而现代政体却必须组织广大民众的参与。”(30)
鉴于上述,要实现先富参政功效的最大化,尽量扼制其可能的负面影响,从根本上说,必要的路径选择只能是:
增加我国现行社会政治体制的有效弹性,为包括先富群体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开通参与政治的制度化合法渠道,并保持此间的开放性与流动性,消除人为壁垒;同时依法规范参政的程序和机制,建立起真正的程序性民主制度,从而才可能杜绝暗箱操作空间,实现精英政治与民主政治的协调,使所有公民也包括各种利益集团,都能在民主制度的框架内拥有一个影响国家政治的“平等竞争”的环境。当且仅当在这种制度设计之下,那么,因时下政治资源相对稀缺而诱致的对于资源本身过于看重从而不惜代价博取的激烈状态将会大大和缓,因为政治市场的日益开放性而使富人政治以至寡头政治较大程度上得以避免。进一步看,这甚至也正是政府对自己的一次有意义的合法性救赎。国家将其自身的某些权力逐渐让渡给社会,寻求在必要的“规制”与“放权”两者之间新的平衡,从而才有可能达成国家力量与社会自主性之间的调谐。
注释:
① 义乌市已全部撤乡设立镇与街道,现共有6镇7街道。我们的本次问卷调查于2008年3-4月间进行。此次问卷内容主要针对义乌农村发展状况展开,在其所辖的镇范围进行。问卷发放共计320份,实际回收有效问卷223份,有效回收率为69.7%。
② 王信川:《义乌老板们的村官仕途》,载《经济月刊》2003年第11期。
③ 转引自顾正喜:《我国农村先富群体参政的激励结构及规范之道》,载《探索》2004年第1期。
④ 章敬平:《浙江发生了什么:转轨时期的民主生活》,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71页。
⑤ 2005年浙江省重大招标课题《浙江基层民主建设的理性思考》。
⑥ 曹荣庆、王芳:《先富群体参政的效应分析》,载《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⑦ 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⑧ 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⑨ 郭正林:《中国农村权力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⑩ 郭正林:《中国农村权力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158页。
(11) 章敬平:《浙江发生了什么:转轨时期的民主生活》,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5年版,第27页。
(12) 郎友兴、郎友根:《从经济精英到村主任:中国村民选举与村级领导的继替》,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13) 徐勇:《由能人到法治: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转换——以若干个案为例兼析能人政治现象》,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4期。
(14) [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80页。
(15)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页。
(16) 郭正林:《卷入民主化的农村精英:案例研究》,载《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1期。
(17) “经纪人”概念源于杜赞奇对中国华北农村的相关研究。详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8)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19) 曹荣庆、王芳:《先富群体参政的效应分析》,载《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20) 杨建华主编,萧楼等著:《经验中国:以浙江七村为个案》第二编:《村落的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21)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
(22) 陆汉文、岂晓宇:《当代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与反贫困工作——基于城乡关系与制度变迁过程的分析》,载《江汉论坛》2006年第10期。
(23) 贺雪峰:《新农村建设若干观点的辩正》,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2期。
(24) 这一观点及相关阐述引鉴于2005年浙江省重大招标课题《浙江基层民主建设的理性思考》。
(25) 郭正林:《中国农村权力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2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页。
(27) 康晓光:《论合作主义国家》,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5期。
(28) 赵勤:《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及其与中国法制发展的关系》,载《开放时代》2003年第3期。
(29) 胡承槐:《政治、经济双重视角下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再审视》,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
(30)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