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高饶事件”发生的原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因论文,发生论文,事件论文,试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8(2003)06-0062-07
“高饶事件”是党执政后所发生的第一场党内斗争。这场党内斗争不但在当时引起了国内外的极大关注,而且对后来党内反对错误倾向的斗争也产生了重大影响。1955年3月31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认为“高饶事件”的出现“是我国阶级斗争形势复杂化和深刻化的反映”,高岗、饶漱石是“资产阶级在我们党内的代理人”(注:见1955年3月31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的观点,显然不能够充分地揭示出事件发生的复杂原因。今天看来,“高饶事件”的出现既有个人责任,也有体制性因素,还与党内高层领导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不同认识紧密相连。
一、高岗追求个人权力,用宗派主义思维方式曲解党内政治生活并搞非组织活动,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1949年9月,高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1952年10月,高岗奉调进京,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主任。高岗是西北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人之一和东北解放战争的领导人之一,对陕甘宁边区的发展壮大和东北解放战争的胜利以及东北地区的经济恢复和建设都有过重要贡献,调中央工作后也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然而,这些成就的取得,既是高岗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工作的结果,也是党和人民对高岗工作业绩的认可,同时也有历史提供的机遇。如果高岗不是踩到了中国革命的“两点”上(毛泽东曾经说,陕北是红军长征的落脚点和解放全国的出发点),而且在踩到“两点”之后,又坐到了东北这把解放战争中“全国的战略后方”的特殊交椅上,高岗也未必能够取得这些成绩。但是,高岗却未能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给予的荣誉,而是居功自傲,宗派情绪滋长,甚至以宗派主义的思维方式去曲解党内的政治生活,为追求个人权力不惜搞非组织活动,破坏了党内团结,直接导致了“高饶事件”的发生。
走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中国革命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首先在一个一个的地区建立革命根据地,然后再夺取全国政权。这样,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一个的“山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时就说:“中国革命有许多山头,有许多部分,内战时期,有苏区、有白区,在苏区之内又有这个部分那个部分,这就是中国革命的实际。离开了这个实际,中国革命就看不见了。内战之后是八年抗战,抗战时期也有山头,就是说有许多抗日根据地,白区也有很多块,北方有,南方也有。这种状况好不好?我说很好,这就是中国革命的实际,没有这些就没有中国革命。所以这是好事情,不是坏事情。坏的是山头主义、宗派主义,而不是山头。”(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167页。)
确实如毛泽东所言,虽然有“山头”是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但如果热衷于“山头”,甚至搞“山头主义”,就必然破坏党内团结。虽然高岗在主政东北期间,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大刀阔斧地开展经济建设,率先开展“三反运动”,负责东北边防军的组建和承担了抗美援朝后勤保障的重任。但是,起家于黄土高坡的高岗基本上是在西北和东北这两块根据地上活动,“圈圈”、“摊摊”的概念在高岗的头脑里比较深厚。在东北工作期间,这种宗派情绪在如何对待东北局二号人物林枫时就有表现。
林枫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作为中共中央委员,与彭真等一道奔赴东北的,在东北局内是仅次于高岗的二号人物。可是,东北局的一号人物高岗却对其缺乏信任,认为林枫不但工作能力不行,而且由于林枫与刘少奇、彭真长期在北方局工作,所以林枫是刘少奇、彭真那个北方局“圈圈”里的人,必须加以提防。所以,高岗在东北工作期间,对林枫不够信任。当时在东北局内部私下里就有“组织上林、秀、远,工作上远、秀、林”之说(林、秀、远即林枫、张秀山、张明远。高岗认为张明远的工作能力要超过张秀山,所以又有远、秀、林的排列)。而且高岗在离开东北去北京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之前,曾经在私下里对东北局的其他常委说,“我走后,东北局的工作要以张明远、张秀山和郭峰、赵德尊等为核心。”这就实际上将主持东北局工作的林枫排斥在核心之外。
高岗进京后,负责权力极大的国家计划委员会。特别是在“新税制”风波后,根据政务院1953年5月15日发出的《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财政经济部门的工作领导的通知》中的规定,政务院20个部中的8个部,即重工业部、一机部、二机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地质部、轻工业部和纺织工业部,都划归国家计委主席高岗领导,确实一度使高岗负责的国家计委成了“经济内阁”。
位高权重,是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对高岗的信任,同时也意味着肩上担子的沉重,高岗理应以更加谦虚的态度和勤奋的工作来回报组织上的信任与重托。然而,高岗却以宗派主义的思维方式曲解党内的政治生活,认为毛泽东在工作中对自己的重用和对刘少奇、周恩来的某些不满是对他们的不信任,应由自己取而代之。所以,他不但在1953年财经会议上“指桑骂槐”,借批薄一波之名攻击刘少奇,而且在私下里散布一些不利于党内团结的言论,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成为“高饶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过渡形态的大区行政建制与党政军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以及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两级制”及由此带来的政务院与国家计划委员会平级的行政架构,是“高饶事件”出现的体制性因素。
高岗本人不能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固然是“高饶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高岗之所以能够“把东北地区看作不受中央领导的独立王国,同中央分庭抗礼”,而且又在“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以后,自称是组织了‘经济内阁’,同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务院相对抗”(“高饶事件”出现后所揭发的高岗“十大罪状”中的两条),并非是仅仅靠其主观的意愿就能够达到的,而是与建国初期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密切相关。
(一)过渡形态的大区行政建制与党政军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易于助长“独立王国”的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成立的。按照当时的临时大宪章——《共同纲领》的规定,新中国是一个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适当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建制有大行政区、省、县、区、乡五级或大行政区、省、县、乡四级。大区行政建制则有1948年8月成立的东北人民政府和华北人民政府,1949年12月成立的华东军政委员会、中南军政委员会、西北军政委员会和西南军政委员会。
从六大行政区成立的时间和名称即可看出,大区行政建制并非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统一实行的一级地方行政建制,而是延续了革命战争时期的解放区政权体制。东北人民政府和华北人民政府诞生于新中国成立前,是东北解放区和华北解放区的最高行政机构。其他四个大区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但他们的前身也都是解放战争时期所属解放区的最高行政单位。
各大区人民政府和军政委员会根据中央统一的政策、法令,行使下列职权:(1)向所属省、市、县的人民政府转发中央的政令,转报省、市、县的人民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的请示。(2)在职权范围内颁布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府有关的执行法律、条例,但须报政务院批准或备案。(3)依法任免或提请上级批准任免所属工作人员。(4)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本区的概算或预算报请中央核准,并审核所属省、市、县的预决算报中央核准。(5)联系、统一并指导所属各部门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6)指导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设在本地区的军事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的各部门在本地区设立的机构。
由此可见,大区行政建制虽然是地方行政建制中的最高一级,但实际上具有过渡形态的性质。它的实行与中国革命所走的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特殊道路有关,但却并非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与地方的理想行政架构。大区行政建制带有浓厚的战争年代色彩,它既是权力机关又是行政机关,而且它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振出机构,又是地方一级政府,是本地区的最高行政机关,直接代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各级地方政权。因此,它不但实行地方政权的职能,而且还以中央政府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使所辖地区易于成为独立性较强的“国中国”。
而且,这种大区行政首脑的权力还只是当时所实行的党政军三位一体权力结构中的一个部分。
高岗是在1949年8月召开的东北人民代表会议上,当选为东北人民政府主席的。在此之前,高岗已于1949年3月被中共中央任命为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在此之后,高岗又于1949年11月被任命为东北军区司令员兼政委。这样,高岗就集东北地区的党、政、军大权于一身,成为名副其实的“东北王”。
考虑到高岗当选为东北人民政府主席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成立,解放战争尚在进行之中。而且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内战争也未完全结束,不久之后又爆发了抗美援朝战争。因此,当时实行党政军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是有其必然性的。但是,我们在肯定这种特定环境下的权力结构的合理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这种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权力结构,也确实为“独立王国”倾向的产生,留下了体制性的空间。
(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两级制”及由此带来的政务院与国家计划委员会平级的行政架构,是“经济内阁”出现的体制性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行政管理实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下辖的政务院两级制政府体制。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与《共同纲领》同一天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作为国家政权最高机关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秘书长1人组成,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等,都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新中国成立之初,实行中央人民政府暂行国家最高权力,国家行政管理暂行中央两级制政府体制这种特殊的权力结构,是由当时的客观形势所决定的。但是,这种特殊的权力配置状况与当时执掌权力的具体人员交织在一起,就出现了上下级关系不清,部门职责重叠的复杂状况。
高岗当时不但集东北区的党政军大权于一身,更是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因此,当他于1952年10月奉调进京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时,由国家副主席高岗担任主席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与周恩来担任总理的政务院是一种什么关系?就成了一道很难摆平的课题。
按照1952年11月15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的决定,新成立的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职责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国家长期和年度的国民经济计划,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也就是说,国家计划委员会并不归政务院领导,它实际上是同政务院平起平坐的国家经济建设的最高执行机关,这从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中也可以得到证明。这次会议同时任命高岗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主任;邓子恢、李富春、贾拓夫任副主席、副主任;陈云、彭德怀、林彪、邓小平、饶漱石、薄一波、彭真、李富春、习仲勋、黄克诚、刘澜涛、张玺、安志文、马洪、薛暮桥等为国家计划委员会委员。
新中国成立之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只组织国家最高政务执行机关政务院、国家最高军事统辖机关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国家最高审判及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人民检查署,并没有组织国家经济建设最高执行机关的规定,领导国家经济建设的职责实际上是由政务院担任。政务院下设财政经济委员会等4个委员会和30几个部、委、署、院,有关经济建设的部委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如果不是实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其下辖的政务院两级政府管理体制,而是政务院享有后来成立的国务院拥有的职权,如果高岗不是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而是同邓小平、邓子恢、饶漱石、习仲勋等一样,只是各大区的负责人,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就非常有可能设在政务院内,不会成为与政务院平行的机构,所谓的“经济内阁”自然也就无法成立。
也正是因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不归政务院管辖,实际上是国家经济建设的最高执行机关,才有了在“新税制”风波后的政务院与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权力调整,才出现了政务院20个部中主管经济的8个部,划归国家计委主席高岗领导。
因此,如果说高岗在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以后同自己任副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相对抗”有些牵强的话,说他组织了“经济内阁”与政务院“相对抗”,还是有体制性因素的。
由此可见,虽然“高饶事件”起因复杂,但在大解放区基础上产生的大区行政建制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两级制”,为“高饶事件”的出现留下了体制上的空间,是产生“高饶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党内高层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不同理解和由此导致的意见分歧是事件发生的认识上的原因。
虽然建国初期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助长了高岗的个人权力欲,但高岗的个人权力欲如果没有一定的共鸣和权威支持也不可能如此急剧地膨胀。
1980年3月19日,邓小平在与中共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说:“毛主席提出中央分一线、二线之后,高岗活动得非常积极。他首先得到林彪的支持,也得到了彭德怀同志的支持,才敢于放手这么搞。那时候六个大区,他得到四个大区的支持,东北是他自己,中南是林彪,华东是饶漱石,西北是彭德怀同志。华北是高所反对的。对西南,他用拉拢的办法,正式和我谈判,说刘少奇不成熟,要争取我和他一起拱倒少奇同志。我明确表示态度,这是历史形成的,从总的方面讲,少奇同志是好的,改变这样一种历史形成的地位不适当。高岗又转过来进行试探,说把恩来同志推上来好不好?我说,恩来同志我很熟悉,但两个人比较,还是少奇同志合适。高岗也找陈云同志谈判,说搞几个副主席,你一个,我一个。这样一来,陈云同志和我才觉得问题严重,立即向毛主席反映,引起毛主席的注意。”“高岗敢于那样出来活动,老人家也有责任。老人家解放初期就对少奇同志、总理有意见,而对高岗抬得比较高,组织‘经济内阁’,也就是计划委员会,几个大区的头头都是委员,权力很大,把政务院管经济的大权都拿出去了,高岗又从毛主席那里探了消息,摸了气候,好像老人家重用他,又有四个大区的支持,因此晕头转向。”(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3页。)
为什么六个大区中有四个大区的负责人支持高岗的活动?毛泽东为什么在解放初期对刘少奇、周恩来有意见,而对高岗抬得比较高?根本的原因并不在于高岗有多么高明,而是源于党内高层对于如何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
早在高岗进京之前的1950年春,高岗与刘少奇就围绕着东北富农问题有过一次争论。
1949年12月5日至7日,东北局和东北人民政府召集了东北地区比较大的县份的县长、县委书记以及各省的办公室主任,座谈农村工作问题。高岗于10日作了会议总结发言。他在发言中说:“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在一方面,应该是奖励农民生产发家,勤劳致富,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另一方面,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在向集体方向发展的过程中,不但需要在生产劳动方面发展变工互助,而且需要在供给工具、种籽、原料和运销农产品方面,普遍地、有系统地建立供销合作社,以促进农民生产的发展,使农民由少受以至不受商人的剥削。这就是说,我们在领导农业经济的发展时,一方面必须反对各种各样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与好吃懒做、安于贫穷、以贫穷为光荣的糊涂思想作斗争;另一方面,又必须反对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放弃无产阶级的领导、主张完全的自由竞争、让其自流发展的资本主义的路线。新民主主义的农业经济的发展道路,应该是逐步地——起初是在供销及生产互助方面,然后是在农产品集体生产方面——引向合作社方向发展的道路。”
12月31日,东北局组织部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作出了《农村支部工作指示》,并报送中央组织部请求答复意见。
1950年1月23日晚上,刘少奇与安子文谈了他对东北农村土改后出现新富农等问题的意见,提出:“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要防止急性病。正因为是两个阶段,所以不能混为一谈,转变得早了,是不对的。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业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我们现在的变工互助、供销合作社,具有培育农民的集体观念的作用。将来加上机器工具的条件,才能够领导实行集体农庄。”(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52~155页。)
刘少奇还论述了他在富农雇工、党员单干等问题上与东北局的不同意见。根据刘少奇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复函东北局,提出了批评意见。
毛泽东对这场争论持何态度?据薄一波回忆:“据高岗说,他收到少奇同志谈话记录后,在北京面交毛主席,毛主席批给陈伯达看,对少奇同志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198页。)
1951年4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华北局写了一份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这也不是说,目前已经发展了多少富农,而是说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因此,“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而“把‘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这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逐步地增强,它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95~196页。)
然而,作为山西省委上级的华北局并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5月4日,华北局批复山西省委的报告并报中央,明确提出:“你们提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93页。)
接到华北局批转山西省委的报告后,刘少奇又听取了华北局负责人薄一波、刘澜涛等有关同志的情况汇报,于7月3日对山西省委《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作了如下批语:“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的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92页。)
7月5日,刘少奇在春耦斋讲话时又对山西省委报告中的观点进行了批评。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央呈送了经刘少奇修改过的《关于华北局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但是,毛泽东并不同意刘少奇的意见。据薄一波回忆:“随后,毛主席找刘少奇同志、刘澜波同志和我谈话,明确表示他不能支持我们,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少奇同志还通过范若愚同志向马列学院一班学员收回7月5日下午在春藕斋发给他们的材料。这场争论就这样结束了。”(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191页。)
然而,这场争论实际上并没有结束。10月14日,高岗写了一份关于东北农村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报告给毛泽东。高岗在报告中列举了东北农村在开展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做法和成就,概括了互助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表示要“继续坚持贯彻毛主席屡次指示的方针,即根据群众的自愿与需要,加以积极扶助与发展,并逐步由低级引向较高级的形式”。
高岗的报告受到了毛泽东的高度重视。10月17日,毛泽东在为转发高岗的报告起草的中央批语中说:“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和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477页。)至此,这场发端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由山西省委关于互助组织的报告再次挑起,最后以毛泽东对高岗等人的明确支持而宣告结束。
纵观这场争论可以看出,逐步引导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早已确定的奋斗目标。但在建国初期就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问题上,争论双方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刘少奇与毛泽东、高岗在关于对东北富农问题上的不同意见,主要在于“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在关于华北地区互助合作问题上的争论,主要在于“何时把互助组织升级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刘少奇认为现在不应当动摇互助组织的私有基础,要等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再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而毛泽东、高岗等则认为,现在就可以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建立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由此可见,这场争论虽然是围绕着把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而展开,但实际上涉及到新中国成立后,何时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大问题。
不过,此时的毛泽东还没有向“新税制”风波发生后那样,把分歧的焦点公开挑明。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新税制颁布后,商业部调整了部分商品的价格。但在新税制公布的同时,商品流通税的各项施行细则并未及时公布,商人们对各种税率如何调整及纳税手续不甚了解,商业部调整牌价的通知又未及时下达,致使一些私商纷纷提款购物存货,导致市场发生混乱,尤其是华东和中南地区,出现了涨价、抢购、停业的混乱局面。
税制改革引发的混乱引起了毛泽东的极大关注,1953年1月15日,毛泽东在给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副总理邓小平、副总理兼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的信中,对新税制提出了严厉批评:“新税制事,中央既未讨论,对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亦未下达通知,匆率发表,毫无准备。此事似已在全国引起波动,不但上海、北京两处而已,究应如何处理,请你们研究告我。此事我看报始知,我看了亦不大懂,无怪向明等人不大懂。究竟新税制与旧税制比较利害如何?何以因税制而引起物价如此波动?请令主管机关条举告我。”(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27页。)
接毛泽东的信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立即按照周恩来的部署,派出若干个小组分赴各大中城市检查,并就修正税制的目的、新税制对物价的影响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向毛泽东和中央政治局作了汇报。
毛泽东听后则更为尖锐地批评说:“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违背了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
毛泽东不但对新税制的实行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而且批评了周恩来负责的政务院,认为政务院犯了“分散主义”的错误,并且在组织上对中央政府进行了重大改组,把政务院20个部中的6个部划归国家计委主席高岗领导。
毛泽东为什么要在如此关键时期作如此重大的调整?难道仅仅是对实行新税制的不满吗?
如果就新税制来谈新税制,很难理解毛泽东为何将其定性为“右倾机会主义”错误,更无法认识毛泽东在新税制风波后对政务院机构和周恩来、高岗之间领导权限的调整。但是,如果我们回到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1953年,联想到高岗在进京之前与刘少奇发生的几次争论和毛泽东对争论双方的态度,就会发现,无论是关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还是围绕山西省委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歧以及这次对新税制的批评,毛泽东的一个基本观点不变,那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应当触动私有财产,逐步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所以,他对刘少奇关于党员雇工与否的谈话“不满,形于颜色”,他明确表示不能支持刘少奇等人在互助合作问题上的意见,他认为周恩来领导下施行的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
可以说,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毛泽东在推行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进程中,是认事不认人的。至少在发生新税制风波的1953年初,毛泽东对刘少奇以及周恩来的某些言行是不满意的,而对基本上能够跟得上自己思路的高岗则是比较欣赏的。然而,不久就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很快就让毛泽东失望了。高岗自认为有了毛泽东对自己的信任,别人统统不在话下了,并且他还要借用这杆大旗的威力来谋取更大的权力,甚至不惜搞小动作破坏党内团结。这就必然要干扰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而这恰恰是毛泽东所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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