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传统德治的继承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治论文,以德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世纪之初,江泽民同志不仅提出了“三个代表”的建党思想,而且提出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是我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站在时代前列,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理论的国家学说同中国传统文化精华相结合的创新成果,其理论来源首先存在于马克思主义思想主流之中,也渊源于中华智慧的思想主流之中。我们必须深刻理解、认真探讨、深入挖掘,努力开拓和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实现形式,建设一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以德治国必须特别重视挖掘本土资源
江泽民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古今中外,综合创新”的重要思想成果,把现代化的世界文明成果与中华文明优秀民族传统熔为一炉,这是中华文明21世纪现代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
早在1995年,江泽民同志就曾在一个题词中明确指出,“弘扬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和革命道德传统,吸取人类一切优秀道德成就,努力创建人类先进的精神。”(注:《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月20日第二版。)按照这个方向努力去做,我们将会看到,古老的礼仪之邦将以全新的面貌出现在全世界的面前,为人类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现代文明是全人类的共同创造和宝贵财富,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把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工程,推进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早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但全球化进程和文明的多元化共存发展并不相悖,尽管一些学者特别是西方学者主张的“全球化”烙上欧美中心主义的印记,但各国依然深深植根于各自社会和文化的独特性之中,形成法律文化和道德精神种种差异,这必将影响并决定21世纪人类文化的多元化发展。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法治和德治问题的提升,正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社会全方位改革深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对古今中外一切国家治政经验的总结和挖掘自己本土资源所作的最有权威性的论说。
从世界文明史上看,宗教是长久流传的思想。由于宗教信仰的对象化世界在彼岸不在此岸,而彼岸的诱惑始终是永恒的,因此宗教对芸芸众生的吸引力可以千古一如。那非宗教的儒学,何以能够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得以繁盛生衍,大化流行,浩浩荡荡呢?其中原委复杂众多,但主要原因就是儒学虽为非宗教形式,却有着与宗教相类似的思想内蕴,是一种世俗性的道德学问,即梁漱溟、冯友兰所称的“以道德代宗教”,或牟宗三所指的“人文教”。
中国传统德治文化的最大特征,不在于没有法治,而在于它所动用的法治手段里也充满了伦理道德内涵。这种伦理道德内涵和法律形式的结合就构成了伦理法。中国传统伦理法是合乎历史的产物,也是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已不适于今日的现代化发展,现代社会需要在形式上更加完善、独立的法律体系。但现代法治模式不应排斥传统德治文化,反而需要借鉴和吸收传统伦理法中的合理因素,尤其是其中的优良道德传统。
事实表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没有法律不行,没有道德规范也不行。我国历代和许多西方国家在注重以法来规范社会秩序、约束人们行为的同时,强调通过伦理道德对人们行为、相互关系的自我调节。在我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的政治地位,十分重视思想道德,甚至看成治国之本。敬德既是道德问题,又具有政治意义。孔子较早提出修己之说,认为修身才能正己,正己才能正人,正人才能以德齐家、以德治国,把修身同个人立身处世、治国安邦联系起来。我国历代不少政治家重视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主张,把遵从伦理道德与政治统治融为一体,作为治政的根本。而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很注意在国民中造就一种精神依托,在教化和引导民众精神方面很有自己的一套做法。如美国在1978年就制定《政府道德法》,法国有“公民道德教育”,德国有“政治养成教育”,新加坡有“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的价值观教育,日本也大力宣传“大和文化”的国民精神、伦理思想,可见他们深知这些方面的精神治理、思想宣传与进行政治统治、维护社会秩序的关系。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以及具有的政治优势,决定了比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更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更应该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社会的稳定、实现祖国的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崛起,而努力在全社会塑造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强大的精神支柱。
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提出,是着眼于面向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当前我国已迈入新世纪,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情况特别是经济结构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在面对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人们在价值取向、道德观念等方面面临着多种选择。同时,面对世界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高科技快速发展包括信息网络的发展以及各种文化相互交融激荡的趋势,我们要落实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要在12亿多人口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并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在基本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基础上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推进“十五”计划的全面落实。要牢牢抓住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解决老问题迎接新挑战,就必须以依法治国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这样才能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新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巨大的精神动力。
二、中国传统德治的“合理内核”
众所周知,在中国历史上,许多思想家、政治家甚至帝王将相都非常关注政治及国家治理问题,提出了丰富多彩、内容各异的政治主张和治国方略,如老庄的“无为而治”,以及包括以法治国、以力治国、以智治国和仁政德治的有为政治等。其中,仁政德治作为中国传统德治,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所竭力推崇的治国方略,它十分重视道德的力量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和道德教化在国家政治活动及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地位。自汉代以来,儒家德治开始真正进入实践领域,对近两千年的中国历史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是具有鲜明“趋善求治”特征的伦理政治型文化,其基本精神价值(尤其是制度形式的文化)难有与我国社会主义治国方略要求直接对应的内容,这恐怕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是说中国传统文化毫无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因素。如果不能创造性地发挥和应用这些文化因素,那中国德治建设和整个社会主义建设就谈不上真正的成功。
1.中庸之道所蕴含的宽容理念。儒家的治国方略甚至一切治国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社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为起点与归宿的。与“天人合一”相一致,社会政治上主张“中庸”、“中和”,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要以“和为贵”的立场和“仁”的原则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实现个人和社会、个人和国家的和谐与统一。
2.“民本”思想所具有的民主要求。周公在总结夏、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告诫周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注:《尚书·蔡仲之命》。)要周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这蕴涵着以德治理国家、保持国家长治久安重要思想。“民贵君轻”,“立君”的目的在于“利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注:《论语集注》卷一。)在价值导向上,道家无为是任自然,“无不为”;儒家无为是任人为,不生事扰民。
3.德主刑辅所推崇的德治精神。孔子进一步提出了“德治”学说和治国方略,明确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论语·为政》。)的主张。宋代大儒朱熹继承了孔子德刑并举,以德为重的思想,又提出了“为政以德”、“为政以刑”的为政主张。他对孔子的“德治”思想做了这样的诠释:“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注:《论语集注》卷一。)“政刑能使民远罪”而无羞耻之心,德礼可以“使民曰迁善”,不仅遵法,而且有羞耻心。德礼与政刑互相依存,相互终始,互补互济,不离不杂。“为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为政,亦不是诀然全无所作为,但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注:《朱子语类》卷二十三。)即为政者正人之不正,人自归仰,“躬行其实,以为民先”,先身率人,修德感化。“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观感得深厚固然为善,观感得浅薄需辅之礼的制约,使之善。德与礼的价值目标,是达到善的境界。“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德礼与刑政应当兼施并用,德主刑辅,德先刑后,礼不齐刑齐之,刑以补德礼之不齐;无德礼而专持政刑不可,专讲德礼而无政刑,社会也就无序。两者互相依存,互相礼齐。“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有德礼则刑政在其中者,意则甚善”(注:《朱子语类》卷二十三。),即德治与法治兼施并用,才能营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4.“富而好礼”所体现的整体文明观。“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认为百姓物质生活的贫富程度决定其道德水平的高低,因此,为政者对待民众要“富之”而后“教之”,“富则仁生,赡则争止”。“为政以德”的基础是“爱民”。君应为民着想,从民出发,养民为本,“爱民如子”。一是“理财以养民为本”,即国家财政经济制度、政策、赋税等,应以养育人民为根本;二是国务以“爱养民力”为务,限制徭役,应“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之中”,“认百姓是自家百姓”,(注:《朱子语类》卷二十三。)要像爱护自家人一样爱护百姓;三是在“民力之未裕”时,更应克去私心,以“平易近民,为政之本”。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道德与法不可偏废的道理,在我国历史中有极好的证明。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曾有过一场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大争论。这场争论从理论到实践,在广阔的领域里展开,延续了数百年。孔子主张“为政以德”,以道德教化为为政治国的基础;法家则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厉行法治,完全忽视道德教化。在当时列强争霸的形势下,各国君主多采用法家政策,儒家德治的主张没有得到当权者的采用。其结果虽取得了一时的富国强兵之效,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却不能持久,秦王朝只存在15年就短命夭亡。汉代总结了秦亡的教训,转而接受儒家的主张,以德教为主。以后的历代王朝,都把道德教化当做治国的根本要务,由此而形成了重视道德教化的传统。这种传统对于维持社会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也为我们赢得了礼仪之邦的美誉。社会道德风气对于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意义,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得到充分的证明。但是,在漫长的宗法社会里,真正体现中国传统法治特点的是法律关系的道德化,法治的儒家化。具体地说,是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甚至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为一,正是因为儒家伦理观念深深渗入法律之中,从而使伦理法未能走向独立法,最终走上了一条“德主刑辅”、法律德化的德治主义的道路。
所以,古代的“德治”的偏颇在于过分地强调了道德教化,忽视了法制,甚至以为“有治人无治法”,治乱全赖于在位者的道德修养,导致“人治”。这种“人治”的传统,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对其影响应予重视克服。
三、德治创新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我们认为以德治国必须特别重视挖掘本土资源,并初步分析了中国传统德治的“合理内核”,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今天提出的“以德治国”,决不是古代民族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富于时代精神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因此,我们还应重点思考传统德治能否创新、如何创新的问题,这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课题,我们起码要深入考虑这些问题:传统德治理想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实践的积弊顽疾与传统德治是何关系?百年中国社会的困局究竟是因为传统德治的“丧失”,还是由于它的“顽强”而阻挠了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作为传统德治必要“扬弃”的以德治国,又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实现形式的创建中科学定位并有效作为?
1.传统德治与德治创新的关系问题。在传统与创新的关系问题上,人们很容易陷入思维上的困惑:一方面,创新首先得突破传统,只有在批判传统的基础上才可能创新。事实上,社会的每一个进步——特别是重大进步——都是对传统的一种否定;另一方面,创新绝非无中生有,一切创新都是在传统基础上的创新。如此看来,社会变革时期都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旧的论争,而且双方似乎都在理。不幸的是,历史上的统治者们常常利用这一点,每当要推行自己的一套时,就大谈反传统,而当面临新东西挑战时,则高喊捍卫传统、维护秩序。当然,统治者的本性决定他们更多的和最终的是用旧的反对新的,用死的拖住活的。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传统,而是能否在正确理解传统的基础上以发展的要求对待传统。就德治而言,继承传统是必要前提,但决不能因此阻挠创新,创新是目的,所以我们必须以创新的战略眼光深刻理解和完善落实以德治国。
2.德治传统创新的民族性与世界性问题。从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眼光看,传统既是民族性的,又是世界性的。在传统的封闭社会,人们和外来文化的交往与接触总体上是非常有限的,传统的民族性是主要的。而在现代的开放社会,特别是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传统的世界性则是主要的,各民族的文化成果不再仅仅是本民族的,而是整个人类文化宝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古代各民族在封闭状况所创造的文化成果,也已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财富。因此,我们今天思考和解决德治传统创新的民族性与世界性问题,不仅要有厚重的历史眼光,还要有博大的世界眼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社会主义以德治国的巨大能量。
3.德治与法治的相互整合问题。中国封建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之上的,国家关系、君臣(民)关系是家庭关系、父子关系的延伸。人们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伦理关系中生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都完全情感化、伦理化。这种社会心理的长期积淀,使人们陶然于伦理亲情,钟情并满足于把握现实人际关系,难于从彼岸世界去寻求精神慰藉而超越现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问题的根本主要不是“德治”或“礼治”,而是道德的政治化、泛化,道德判断标准已等同、僭越事实判断及其他价值标准,政治又不仅取代道德,也否定法律,造成内在道德人格和外在政治人格的分离,社会道德被严重扭曲、虚伪化。人欲横流、损人利己主义泛滥、传统美德丧失、伪善大行其道等等,充分暴露了泛道德政治的虚伪性。因此,对于“德治”或“礼治”,可祛其“人治”温情面纱,予以“法治”实质内容。法律本身就是一种使人根据以往经验作出反应、预测和选择的生活规则,如果法治建设一味地同社会现实和道德准则相脱离或抵牾,不去积极主动寻求传统文化的支持与革故鼎新,使法治理念真正成为中国人精神情感认同,那就可能会给正处于急剧转型时期的人生及文化造成不堪重负,使民众难以培植应有的法律忠诚与信仰,甚至导致对于法律规范与秩序的幻灭。
法治和德治都是一切社会的共有现象,而一个社会到底主要采取法治或德治的方式,人的主观愿望固然重要,但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的基本结构状况。一方面,现代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现代法治社会内在要求一种程序道德观,往往以时代的道德观念作为法的精神来追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集中体现了法治化和传统道德的紧张,凸显了建立一个与现代法律高度协调达到道德体系的紧迫性。法律只有反映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应有功能。这也正是法律不仅具有制约和规范行为的功能,而且还具有道义风化作用的原因所在,因此,中国的法治化必须使法律充分体现出应有的道德性,从而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价值前提及基础。从另一方面看,与法律高度整合的道德,即法律化道德,比自发的道德更能规范和影响人们的行为。我们要使法律在规范形式和技术手段上与道德分离,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领域和界限,同时要建立起既出自人类理想,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道德价值体系,使法律完善所必须依赖的德性价值目标更科学、更合理、更现实,使法律和伦理道德既保持内在契合,又保持外在张力,既有彼此的独立形式,又有相互的内在联系,从而建立起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调控作用的社会治理模式。
4.德治创新的“大众性”和“主旋律”关系问题。有些人特别是一些新儒家认为,共产主义在中国的实践,是中华民族的大灾难、大祸害,其根源在于对儒学传统的破坏与背离,共产党是反传统的,如果没有“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国就不会出现共产党,也就不会有几十年历史进程的重挫。这种看法也许是出于文化传承的良好愿望,但其最明显的错误,正在于没能清醒看到或承认,造成中国历史难以健康发展的根本内因,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是封建的东西,儒家的东西。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德治创新中的强调“大众性”和突出“主旋律”不仅不应该对立,反而应该是德治创新重要的方向性的原则。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的性质、宗旨、根本任务作出的高度、凝练的概括,是共产主义思想、道德的具体化。我们只有以“三个代表”的思想指导、规范和细化“德治”措施,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在“公德”方面,还要在“私德”即个人生活方面发挥垂范作用,那么中国的德治建设定会真正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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