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规则”与企业伦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规则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 一 问题的提出 当今,经济全球化正朝着纵深的方向发展并全方位地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世界,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经济全球化带给我们的不仅有便利和福祉,更有不可辩驳的基于竞争而来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压力和挑战,企业尤其是直接察觉到这种压力和挑战的一个领域。为此,国际社会企业伦理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寻求一个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纳的“合理且恒常的共同的伦理基础”①,以此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特征的企业伦理,以应对国家之间道德和法律的高度不一致性,使得具有矛盾冲突特性的地域性伦理朝向符合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公正、透明,且既具有洞察力和预见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全球化的企业伦理方向演进。 这里,首当其冲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共同的伦理基础如何可能?包括它将如何产生?以何种样态存在?其应用的合法性如何?等等。 寻求企业伦理全球化诉求的共同基础,一个不容忽略的基本事实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方面,不同国家、文化传统的个体性和独特性得到强调;另一方面,全球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的关联程度较之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得到提高。这就决定了企业伦理全球化诉求的共同基础不能基于任何具体样式的哲学或特殊的宗教世界观的先验假定,相反,它只能是深深地植根于各自的哲学或宗教文化传统内部,并得到普遍支持和广泛传播的一个道德原则。这意味着共同伦理基础必然具备两个限制性条件:一是考虑世界范围内不同社会伦理传统的多样性和价值的多元性;二是在伦理传统的多样性和价值的多元性当中具有“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即罗尔斯所谓的“交叠共识”②。当然这里的“交叠共识”概念不同于“最小公约数”概念,也有别于一个超越所有哲学和宗教传统的共同基础。“最小公约数”或许能够通过一些相互冲突而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群体来实现,超越性的共同基础意味着思想意识的初始化,而“交叠共识”尊重世界的多元性和文化的多样性,包含着共同生活的人们所必需的一套基本的规范和价值,它以道德多元主义为特征,“克服了道德帝国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危险,也避免道德怀疑主义”③。 事实上,在世界绝大多数宗教和文化传统中确存在着这样一个普遍的道德原则,如在儒家伦理传统中,其典型地表述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肯定的措辞:“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在其他文化传统中,典型地表述为“你希望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④。这表明,该原则自身具有着“人类共享的遗产”这一价值共性,同时包含着特殊文化传统的个体性(独特性)。正是这种价值上的双重属性,故而被称为“金规则”,也因之成为一个被推荐的全球伦理的基础性法则。“这应当在所有的生活领域中成为不可取消的和无条件的规则,不论是对家庭、社团、种族、国家和宗教,都是如此。应该抛弃一切形式的自我中心主义,抛弃一切形式的自私自利……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只有在不脱离人的自我责任和全球责任,就是说,不脱离对人类同伴的责任和对我们居住的地球的责任的时候,才是完全合理的。这项原则包含着我们人类必须坚持的一些十分具体的标准。”⑤ 企业伦理并非是远离我们生活世界的特殊领域,它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密切关联早已得到证明。因此,有足够的理由将一般意义上的全球伦理的基础性法则应用于企业伦理这一领域。具言之,“金规则”这一宝贵资源同样能够作为企业伦理全球化的基础性法则。那么,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基础性法则应用于具有多元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伦理领域,两者的相关性如何得到合理化的证明?本文拟循着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对于该问题的客观回答,有助于客观而完整地理解“金规则”,并将之合宜性地应用于面对压力和挑战的企业伦理的全球化实践。 二 对“金规则”批评的审视及思考 客观呈现对“金规则”的批评并作出思考,是理性认识并诠释之不可或缺的前提性工作。归结起来,人们对“金规则”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价值预设的批评。批评者从“金规则”的表达式出发,指出其出发点是利己主义的,因而只能为合乎理性的利己主义服务。⑥中国学界前辈俞吾金认为,“金规则”否定的表达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味着“请不要把你不愿意做的事强加到我身上”,这体现为防御型利己主义;其肯定的表达式“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值于“己所欲,施于人”,意味着“我愿意做的事,也可强加于别人”,体现为进攻型的利己主义,这是权力意志的象征。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去理解和阐释这个命题,它只可能在两个极端之间滑动:要么是利己主义,要么是权力意志。⑦ 第二,角色颠倒的批评。批评者强调个体人格的私密性和本己价值的意向性,认为人与人之间是不可通约的,因此,一个人无法通过想象力真实地想象他者的境遇,即使能够最大限度地想象他者的境遇,也会由于个体人格的私密性和本己价值的意向性,带来自己和他者在意图、愿望、需要、利益等方面的冲突。德国哲学家尼采是这一观点的典型支持者,他指出:“我所做的某事不允许、也不可能由某个他人来做……在一种更深层的意义上,人们绝不能交换什么,因为人们是某种唯一的东西,也只做唯一的事。”⑧ 第三,“卑劣欲望”的可能性。批评者指出,“金规则”很有可能同样适用于此类情形:一种是“施予者”的卑劣欲望,如希望折磨他者的虐待狂去折磨不愿意被折磨的他者,二战期间纳粹分子疯狂地杀害犹太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种是“施予者”和“接受者”双方面的卑劣欲望,比如,双方希望在罪恶方面进行合作,从而违背了被证明具有正当性的社会规范,腐败的警察和违法者之间的肮脏交易即属于这方面的例子。 第四,康德对“金规则”的批评。康德从三方面对“金规则”提出了批评:一是它没有涵盖对于自身的义务,比如,某人不愿生活下去而决定自杀;二是它没有涵盖对于他者善的义务,比如,一个人受益于他者的关心和帮助而无感恩;三是它没有涵盖法律上强制性的义务,比如,违法者为逃避惩罚而对法官适用该原则。⑨ 表面上看,上述批评似乎充分而合理,但一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这是“金规则”自身的缺陷,还是批评者的观点值得商榷?如前文所述,“金规则”植根于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文化传统内部,内在地具有“人类共享的遗产”这一价值共性,又具有特殊文化独特性的价值个性。正是基于这一宽泛的意义,人们才有充分的理由把它当作一个被推荐的全球伦理的基础性法则。那么,人们又基于何种理由来判断批评者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呢?其实,从根本上看,问题在于人们把“金规则”简化为一个标准化的道德规范。之所以如此判断,至少有这样一些支持性的论据:其一,批评者过度强调人的独特性和个体性,而忽略了人与人之间无处不在的交流与相互依赖这一基本的社会事实。的确,忽略人的独特性是危险的,但过度强调独特性和个体性同样具有欺骗性。其二,以单一的几何学技术逻辑思维范式来考量“金规则”,将具有丰富内涵的“金规则”简化降归至一个规范化的道德公式,以此进行推理。这种“工程学的方法”⑩很可能导致的一个恶果是,牺牲“金规则”内在的道德精神,甚或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灾难式理解。由此导致其三,将“金规则”字面上的语言表达的形式简单等同于规则自身所隐含的丰富的思想内涵。由语言的作用机理可知,“语言自身既传达着思想,又限制着思想的传达”(11)。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讨论哲学命题的真伪时对此恰如其分地指出,“当一个符号或一串符号不能表达一个命题时,它就是无意义的胡说”,“因此可以有意义地讲出(即可以思想)的东西的界限看来最终是由语言和世界两者的结构以及通过‘映示’关系将两者进行联接的方式所确定的。只有当这种联系存在时,我们的符号(我们的语言表达式)才有意义”。(12)其四,尽管康德的批评论据似乎更为充分,但他在界定“幸福原则”的时候,又引入了“金规则”的解释。 无疑,上述批评增加了理解“金规则”的晦涩与复杂,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规则”自身是不可言说的。因此,努力揭示“金规则”的伦理意蕴(内核)及其结构性的伦理元素,具有理论诱惑力。 三 “金规则”的伦理意蕴及其结构性元素 由于“金规则”植根于我们共同的伦理生活实践,并且从未脱离过丰富、生动的伦理生活实践而获得发展,因此,以“与伦理相关的”(13)思维范式,即包含着精神、情感、心理等多学科、多层面的人之为人更为根本的伦理逻辑来解读“金规则”,也许是一种可取的尝试。 早在公元前6世纪,在中国、希腊和以色列就出现了“金规则”的完备性思考(14),此后,对于“金规则”的研究与讨论从没停止过。儒家伦理视之为个体修养应遵循的一个准则;基督教伦理将之视作上帝之爱的表达;效果论者认为“金规则”是功利主义的完美表达;目的论者则认为“金规则”是绝对命令的产物。20世纪,分析哲学家使“金规则”获得了精确性,清晰地表达为“一以贯之”(15)。时至今日,继续检视“金规则”,发现其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地思考”的伦理视域,强调“一以贯之”地“对人的尊重”,蕴含着交互、同情、自主、开放等结构性的美德元素。 如果把“一以贯之”地“对人的尊重”这一内核奉为“金规则”的圭臬,那么,交互、同情、自主、开放等结构性元素,则是通往这一圭臬的必要支撑。这里,“角色颠倒”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角色颠倒”首先是一个思想实验的过程。也就是说,道德主体运用道德想象力“生动而准确地”想象,“当我处于受我的思想或行为影响的他者的境遇下,我希望他者怎样对待我”,然后据之而采取行动,这个过程蕴含着交互主体性的特征,是一场智力上的自我检测。 当然,这种智力上的检测并非是唯一的和纯粹的,它离不开同情这一原则的情感认同。也就是说,道德主体基于对他者善的考虑,努力超越自己当下的感受和利益,而设身处地地想象“如果我处于受我的思想或行为影响的他者的境遇下,我希望他者怎样对待我”。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角色颠倒并不意味着绝对意义上的角色完全置换,而是指在一个较为基本的层面上,道德主体在想象中努力超越本我之后产生的独立于现实中自我和他者的类似于第三方的新角色,即超我。此刻的道德主体(新角色)将会采取“公正的第三方视域”而非字面上他者的观点真诚地思考受其思想或行为影响的他者的境遇,以及对他者尊严的确认。而且,这个过程并没有假定如某些道德理论偶然但却是错误地宣称的那样:所有的角色和境遇都是无差异的对等,而是承认它们潜在的差异和多样性,如父母与孩子、法官与被告。这样一来,真正的同情则成为可能。所以,这个过程可以被看作一场社会化的情感检测。通过该检测,一切形式的自我中心主义及自私自利将自行消失,道德增长成为可能并导向道德成熟。 此外,这个角色颠倒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直线式的而是复杂曲折的,由此不能排除的是,想象当中他者境遇的不确定性,或者说他者期待的多种可能性会进入道德主体的思考视界,此时,道德主体自身的伦理信仰,或指向某一特定理论的道德忠诚将决定性地引领着他的思考和行动。这种思考和行动不是行为主义意义上的,而是自由空间下的自主裁量,即道德主体在多样性的伦理选择当中自主地作出道德判断。在这个意义上,自主性原则是“金规则”的另一重要特征。 与自主性原则相伴随的是“金规则”的开放性。一方面,它不局限于某一特殊的道德理论,也不为行动开出具体的处方或提供预制的方案,而是激发道德想象力,允许多元的道德上可以接受的选择,因而,它能被运用于任何道德哲学。另一方面,它不局限于任何一个具体的格式,而是能够根据道德主体所运用的具体推理在形式上进行重构,“超过六千个逻辑上完全正确的格式能够以自己的方式呈现金规则”(16)。不仅如此,开放性还体现在,在角色颠倒的过程中,道德主体想象的不仅是当下“如果我处于他者的境遇下,我希望他者怎样对待我”,而且涉及自己的过去,并指向未来,如对他者曾经对“你”的善充满感激,或者,不希望孩子经历自己曾经的坏经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当下的思考和行动是服务于“我”未来个人利益的手段,而是强调“金规则”的动态开放性和审慎地、伦理地行动的理由,正如甘斯勒所言,要“捕获其背后的道德精神”(17)。 不可否认,角色颠倒首先指向的是道德实践中随处存在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它并没有忽略道德得以展开的其他社会层面。以“敏感的方式”应用“金规则”,道德主体除了必须考虑直接受其思想和行为影响的眼前的他者,还必须考虑间接受其思想和行为影响的远方的他者。对此,甘斯勒提出了有意义的“金规则”的普遍化格式,“仅仅按照你希望任何他者在同样境遇下采取的行动而行动,不考虑时间和想象中人物的变动”(18)。如此一来,就没有人会把自己不愿意的事强加给他者。 四 “金规则”与企业伦理的相关性 从根本上看,“金规则”与企业伦理的相关性涉及三个接续性问题:第一,“金规则”与企业伦理的相关性是指什么?第二,两者在何种意义上以及在何种层面上相关?第三,两者如何相关,或者说,两者相关性的合理化证明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即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基础性道德法则,“金规则”能够为改善企业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提供实践智慧。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林肯国际电力总裁葛皓华指出,“金规则”与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相契合,如相互性、平等互惠、公平交易等,在特定的企业伦理中,它为“我/我们应该做什么”提供了有益的指南,伦理地行动意味着合宜性地遵循“金规则”。(19) 那么,在多元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伦理境遇下,合宜性地理解“金规则”是有效遵循它的前提,也是第二个问题的要义所在。由前文可知,一般意义上,把“金规则”当作一个道德规范,已遭遇了太多的理论上的批评。在充满矛盾冲突的复杂的企业伦理境遇下,如果把“金规则”简化为一个规范化的管理工具,也将面临重重困难,这个论断已经得到详尽的检验。(20)因此,在企业伦理境遇下,“金规则”同样是一种“道德地思考”的伦理视域,在制定决策和采取行动过程中一以贯之地“尊重”多元利益相关者,道德主体思考“我/我们应该做什么”(21)。当然,这种思考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而是不同程度地渗透在企业伦理的各个层面:微观的个体层面、中观的组织层面和宏观的国家、社会层面。(22)下面,我们将基于这三个层面来阐释“金规则”与企业伦理相关性的合理化证明。这既是对第三个问题的回应,部分地也是对前述理论批评的实践反驳。 在微观的个体层面,道德主体显然是单个的个人,包括经理(雇主)、员工(雇员)、供应商、投资者、消费者等。为方便起见,这里姑且以经理和员工这一对关系为例作为探讨对象。其中,由于经理在改进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方面起着核心的作用,为此,重点探讨经理方对于“金规则”的运用。 运用“金规则”思考的经理,首先进行的是伦理角色上的置换,想象“如果我处于受我决策影响的员工的境遇下,我希望经理如何对待我”;更具体地说,“我是否同意经理的决策”。可以肯定的是,在一个具体的境遇下,基于不同视域的经理会得出不同的道德判断。美国学者哈里斯将之归结为:道德上的禁止、道德上的允许、道德上的义务和道德上的不必要。(23)但导致这种判断上的差异并非“金规则”自身而是经理的伦理视域。因为“金规则”自身无法操控这些判断中的任何一个,它所能操控的就是经理平等地运用伦理视域,由此,判断的合法性将由经理运用的视域得以说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使用“金规则”会导致道德判断上的相对主义,相反,它要求经理真诚地思考员工的境遇,是员工的而不是经理个人的利益、欲望和诉求支配着整个思考过程,由此,角色置换不再是字面上的而是包含着同情的原则。当然,员工的利益、欲望和诉求具有多样性,经理理论上恰当的做法应该是理解并因个体差异而行动,然而,这显然会使经理的工作相当复杂化,事实上经理无法把所有这些差异全部聚拢在一起并依此作出道德判断。但是,这并不能阻止经理正确地思考身边的问题,相反,在此境遇下恰当地运用“金规则”将是去追问:应该理解并慎重考虑的员工普遍的合理化欲求是什么?如果“我”是员工,“我”是否同意该决策并对由该决策产生的行动满意?尽管“金规则”并不能提供问题的具体答案或“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步骤,却提供了启发式的道德思考视域,经理自身的伦理信仰将一以贯之地主导着这种思考,涵盖过去、现在并指向未来。 同理,作为员工,运用“金规则”,他将思考的是“如果我处于决策者的位置上,我希望员工如何对待我(的决策)”。通过这样的思考,经理和员工之间的工作便是融洽的,他们之间的任何冲突便不再棘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金规则”激励着高质量的团队合作,“适用金规则是一种对于直接的混乱无序的关系的补救”(24)。 如果说,在微观的个体层面,“金规则”的适用更多强调的是直接的人际关系,由此产生的伦理责任和意义易于被感知和接受,那么,在中观的组织层面,由于受组织目标、战略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金规则”的适用变得间接而复杂。但这无异于否定“金规则”在这个层面上产生的伦理责任和意义。在中观的组织层面,道德主体包括公司、厂家、工会、消费者组织、职业联合会等。在此需重申的是,企业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是道德主体,这一命题已经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证明和认可。问题是,“金规则”如何在这一层面得到体现?在一个实际的组织中,决策层对于改进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决策层恰当地运用“金规则”,首先思考的问题将是:“如果我们处于其他组织的境遇下,我们希望其他组织怎样对待我们?”由此涉及的更深层的问题是:“利润的动机是否侵蚀了我们服务的动机而成为唯一的目标?”“我们的企业是否不仅考虑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兼顾了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否应该给予一些利益相关者比另外一些更多的特权,如果是,应当是哪些人?”换言之,“哪些企业战略是道德上允许的,哪些不是?”不可否认,在对这些问题探讨的过程中,持不同视域的决策者可能会产生冲突和争议。但并不是“金规则”导致决策者之间的冲突和争议,而是决策者自身的视域。而且,决策者内部的差异和冲突并不能阻止决策层作为一个整体超越当下的自我利益而以开放的姿态思考其他组织(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需要,满足社会的期待。这隐含着组织对于伦理责任的自主裁量和动态的开放。基于此,组织之间诚实、公平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不再遥不可及。 同样,作为人类基本道德原则的“金规则”还可以有意义地应用于企业伦理的宏观层面。宏观层面包括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政策以及塑造企业活动的其他经济环境。在这个层面上,适用“金规则”带来的思考是:“受该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影响的各级政府、经济机构以及个人,在最低限度的意义上,希望得到怎样的对待?”显然,这关涉更为深远的伦理和法律意义,引发对如下问题的具体思考:“财富和权力的极端不平等是否能够被容忍?”“有限的财富能否带来责任,如何使财富的使用同时服务于共同的福利?”“如何区分必要的和奢侈的消费?如何区分对社会有益的和无益的财产使用?如何区分仅仅追求利润的与对社会和环境有利的市场经济?”更进一步,“如何建立公正、平等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经济制度和政策的安排是否既有效地受到最低限度的普遍的标准的保护,又能够促进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去充分实现其作为人的潜能——阿马蒂亚·森称之为‘人类可行能力’(25)的发展,马克思称之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回应,将有助于提升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服务,导向对于社会平等的承诺。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层面的经济环境正成为塑造企业活动另一个不容忽略的宏观环境。在这一层面上,关于“金规则”的思考主要渗透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以及文化交流项目当中,表现为一以贯之地对于“人的权利”、“人类可行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关注。如1999年制定的国际企业伦理宣言,以及同年的企业考克斯圆桌原则。当然,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理解具有地区上的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矛盾冲突,而是意味着必要的多元补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金规则”的开放性激励着伦理创新(ethical innovation),提出了“或许被采纳的初始性的标准”(26)。这对于建立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平等的经贸合作伙伴关系,尤其具有前瞻性意义。 还必须指出的是,把“金规则”应用于复杂的经济体系并不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任何道德理想主义和道德狂热主义都会破坏“金规则”,自满的保守主义和巨变式的社会转型也同样被证明是自我毁坏。循序渐进和合宜性的进化路径,是“金规则”所提供的通往更高理想的智慧。 从根本上看,“金规则”是一种启发式的导向利他的伦理视域。它引导我们“道德地思考”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日益被物化的伦理世界,寻回被掏空和摧毁的伦理与精神价值;引导我们在探索实现善的道路上,一以贯之地“尊重”他者,尊重公平的精神以及位于道德核心的其他关切,检视我们能够期待的不同于他者的自己的视域。在全球化的今天,它引导我们一以贯之地理解世界范围内文化传统的多样性,遵守我们用于他者的规则的意愿性。这不仅是一个道德地思考的开端,也是一个伦理地行动的坚实基础。不过,它并不为某个行动开出正确或错误的处方,也不为一个社会提供具体的模式或为某一代人提供通往理想之路的具体步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不是一个标准化的道德规范,或者说,不是一个具体的路线图。(27) 对“金规则”提出的那些批评,实际上是将“金规则”简化降归至一个标准化的伦理规范,这必然将具有特殊价值的伦理原则错误地视为可普遍化的共同的道德基础。把原本属于价值的讨论裹挟进视域的框架里,势必会引起争议并伤及讨论。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向具有不同诉求、不同利益和需要的多元利益相关者,以“金规则”为共同基础来呼吁“一种全球的企业伦理”,意味着在企业伦理的各个层面,反思“我/我们应该做什么”,以改进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只有这样,本真的利他主义才成为可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不再是外在的强加,而是内在的必然”(28)。这也许是对企业伦理全球化的恰当回应。 幸运的是,我们已经有了信仰与生活、思想与行动的共同基础,这种基础将得到真实生活的充实,因而,一个既具有说服力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全球性的企业伦理终将是可预见并值得期待的。 注释: ①Georges Enderle,"Five Views o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thics:An Introduction",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7(3),1997,pp.1~4. ②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387~388. ③(24)Georges Enderle,"Rediscovering the Golden Rule for a Globalizing World",ed,Tze-Wan Kwan,Responsibility and Commitment,Edition GORZ,2008,pp.1~15. ④⑤孔汉思、库舍尔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何光沪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第15页;第15页。 ⑥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石冲白译,商务印书馆,2010,第711页。 ⑦俞吾金:《黄金律令,还是权力意志?》,《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5期。 ⑧尼采:《权力意志》(下卷),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736页。 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第82页。 ⑩(13)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译,商务印书馆,2003,第10页;第10页。 (11)理查德·麦尔文·黑尔:《道德语言》,万俊人译,商务印书馆,1999,第7页。 (12)A.C.格雷林:《维特根斯坦与哲学》,张金言译,译林出版社,2013,第37页。 (14)Jeffrey Wattles,The Golden Rul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165. (15)(16)(17)(18)H.J.Gensler,Formal Ethics,Routledge,1996,p.98,p.97,p.170,p.98. (19)H.C.Handlin,"The Company Built upon the Golden Rule:Lincoln Electric",Journal of Organization Behavior Management,12,1992,pp.151~163. (20)美国学者布莱恩·凯·伯顿(Brain K.Buton)等在《金规则与企业伦理》一文中用著名的“默克与河盲”案例详尽地论证了这一观点。 (21)在一般意义上,这避免了轻率地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的情形。 (22)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高国希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第9页。 (23)Jr C.E.Harris,Applying Moral Ethics,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7,p.73. (25)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于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291页。 (26)Becker,C.Lawrence,Reciprocit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p.38. (27)中国学者王晓朝认为“金规则是一种道德信仰”。参见王晓朝:《金规则是一种道德信仰》,《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 (28)孙丰云:《企业社会责任合理性的内在依据》,《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金律”与企业伦理_企业伦理论文
“金律”与企业伦理_企业伦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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