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批判哲学的启示意义--论文化主体意识的重建_哲学论文

康德批判哲学的启示意义--论文化主体意识的重建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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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文化主体意识”是指一个民族自觉到其拥有的历史传统为其所独有,并对此历史传统不断做有意识的省察,优越之处发扬光大,不足之处奋力加强,缺失之处则力求改进。也就是对自己的民族文化重新予以认识,从而接受传统,承认传统为我们所自有、独有、固有,进而批判传统、超越传统,从而创新传统。惟有确立文化主体意识,立大根大本于传统,才有真正的文化自由可言。另一方面,一旦具有文化主体意识,我们才能够以一独立自主的文化系统,与西方文明展开平等而积极的互动与对话。对于古代和近代以来的传统,我们既不轻忽,也不夸大;对于西方,我们既不盲从,也不漠视。一切都应透过具体的了解和理性的分析,如实地评估西方的各种思想与制度,进而有方向、有步骤、有重点地吸纳,而非囫囵吞枣、人云亦云地跟进。而康德的批判哲学就是我们在“思想再启蒙运动”中必须重点吸纳的对象。要了解现代西方文明,不能不研究康德哲学,因为康德哲学是近现代西方哲学的主流。此外,要了解科学与民主的真谛,也不能不研究康德哲学,因为正是经过康德哲学的淬炼,科学与民主才获得了更深刻的理论内涵与更精致的表现形式。易言之,如果想要完成一场成功的“思想再启蒙运动”,康德哲学可以引领我们避开许多误区、隐阱,不让我们重犯历史的错误,以最有效的方式直达启蒙的目标。

康德是西方最杰出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对近现代哲学的影响也最大。康德所处的时代正是启蒙运动时代,他的哲学标志着启蒙运动理智上成就的高峰。启蒙运动针对当时天主教会的教条主义与封建王权的专制主义提出了强有力的抨击,是欧陆文化史上最活跃、最具冲击力的知识分子自觉运动。他们先是摒弃了传统的束缚,在各个学术领域里运用新的研究方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继而更进一步对当时的社会、文化进行全面的反省与批判,影响所及,扭转了整个历史发展的轨迹,欧洲就是经由启蒙运动而进入近现代社会的。康德本人不仅是欧陆启蒙运动的健将,更改造并提升了整个启蒙运动的水平。

“独立思考”(Selbstdenken)是康德启蒙思想的核心概念。1784年康德发表《答复这个问题:何谓启蒙运动?》一文,其中将启蒙界定为“人要从归咎于自己的未成年状态中走出来”。所谓“未成年状态”是指若无第三者从旁指导,就无法运用自己理性的状态。至于哪一种未成年状态该“归咎于自己”呢?康德说,并不是由于心智尚未成熟,而是因为缺乏决心与勇气,致不敢独立运用自己的理性。启蒙就是鼓励每个人勇于运用自己的理性,而且是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到任何可以公开评论的事物上。只有当每个人把自己内心对公共事务的见解公开讲出来、写出来,别人才有机会针对他的见解提出评论,他也才有机会针对别人对他的见解的评论,再予以评论,这样就形成一个公开讨论问题的情境。如此一来,社会就能逐渐从封闭走向开放。一个开放的社会,就是讲理的社会,是非对错取决于公理,而不再取决于权势、甚或暴力。

所谓独立思考,就是要求人要自觉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对任何以往和现存的流行看法、主流价值或宗教信仰绝不会人云亦云地信以为真,而是要追问这些看法、价值、信仰之所以存在的依据,合理的予以保留,显然不合理的则予以扬弃,尚难判别其合理与否则继续探讨。当然每个人由于学养、阅历的不同,其独立思考能力也有优劣之别,正因为如此,启蒙才会更进一步要求人要公开地运用理性。因为如果仅只停留在独立思考的阶段,人仍然很容易成为偏见或成见的奴隶,务必要把自己独立思考的产物公开发表出来,才有机会接受他人的评论,从而降低其看法的片面性与局限。在一个公开讨论问题的情境下,各种偏见、误解、假知识将随着讨论空间的扩大(扩大到全国,甚至到全球)与讨论时间的持续(持续到与全人类历史同为悠久)而消逝,从而在理念上终将获得全人类理性彻底的解放。这就是康德从理论上大大提高了启蒙运动水平的地方,从要求每个人独立思考,鼓励每个人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从而追求全人类理性的真正解放。

康德对启蒙运动之所以能予以改造并提升其水平,基本上归功于他所发展出来的“先验哲学”(Transzendentalphilosopie)或“批判哲学”(kritische Philosophie)。 当时大多数启蒙运动的领袖们都患了盲目乐观主义的错误,以为理性无所不能,以为人类社会将随着启蒙运动的推展而永续进步。康德则于1781年发表其不朽名著《纯粹理性批判》,针对理性本身的认识能力展开严谨的审查。

人类的理性,就其本质而言,被迫要面对一系列问题的挑战。理性必须就吾人所观察或经验到的杂多,依据普遍法则,予以理解为一相关的整体,而非一团混乱。自然科学就是在探讨自然现象的因果法则。形而上学则要求追根究底,要深入现象的背后,亦即要探讨那些不再受其他原则制约的最后原则,或是在一系列因果关系中不再要求其他原因的第一因。在形而上学的论证中,一方面有充足的理由支持“世界有一个开端”的主张,但另一方面也有同样充足的理由支持完全相反的主张。到底哪一种主张才是正确,困惑着理性。

争论中的一方是理性主义的形而上学,其代表人物是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沃尔夫等人。他们认为经验固然是知识的来源,但却深信只有经由纯粹思维(blosses Denken )或纯粹理性(reineVernunft)才能获得与经验有关的知识。康德称这种论点为“独断论”,因为未经理性批判,他们就将灵魂不朽等基本假定强加于吾人身上。另一方面则是经验主义的形而上学,其代表人物是洛克与休谟。洛克抨击笛卡尔的“天赋理念”学说,主张所有的知识最后都得还原到内在或外在经验,反对知识有严格独立于经验之外的基础。康德称这种论点为“怀疑论”,因为它将损坏一切客观知识的根基。

紧随着独断论与怀疑论,康德宣称形而上学的第三个步骤就是批判论。“批判”意谓着理性对其自身认识能力的严格审查。因为独断论与怀疑论在形而上学的战场上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设立法庭,受理独断论与怀疑论的争议。在法庭中由理性本身担任法官,严格依照诉讼程序(Prozess)审理双方的争议。 一方面确保理性正当的主张,另一方面对于理性的无理诉求,则依法严予驳斥,这就是批判。经由批判,形而上学作为由纯粹概念组成的纯粹理性知识才能成为严谨的学问。

康德将理性批判所带来的成果称为“哥白尼式的革命”。对于康德而言,哥白尼提出地动说的意义并不在于他推翻了传统的天文学理论,而在于他颠覆了常识性的观点,揭露“太阳绕着地球旋转”是个假象,从而指出真理存在于一个新的、不再是常识性的观点之中。同样地,纯粹理性批判不只是驳斥独断论与怀疑论的缺失而已,它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知识不再由对象所决定,而是对象由我们的认识能力所决定。这种主客关系由常识性的观点来看,毋宁是荒谬的。因为每当吾人提及“客观”知识(objektive Erkenntnis)时,似乎意味着“客体”(Objekt)是独立于主体(Subjekt)之外而存在着的。 康德藉着理性批判所推动的“思维方式的革命”则要求,人类的理性要从常识性的成见中解放出来。客观知识的两个认识特征——必然性与普遍性——并非源自客体,而是来自“认知主体”。如果没有经过认识能力的处理,客体将无异于混乱的杂多而已。客体只有在被认知主体感受后,经由知性将其转化为概念、判断或原则,最后再由理性将之纳入思维的最高统一,亦即使各种概念、判断、原则皆不互相矛盾,如此经验才成为可能,才有所谓的“客观”知识。康德就是采用批判的方法,揭露经验之所以可能的先天条件,而这些先天条件在逻辑上(而不是在时间上)先于经验,却又决定了经验,因此也称为“先验”(transzendental)。经由先验哲学,探寻客观知识之所以可能的先天条件,科学的客观性才能获得确保。

藉着思维方式的“哥白尼革命”,康德建立了全新的主客关系,也凸显了主体的能动性。马克思之所以重视德国古典哲学(其奠基人乃是康德),就是因为它强调主体的能动性。意识不仅认识世界,而且改造世界,这条原理就起源于康德。经由理性批判,康德也消解了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长期的争论。不仅在知识论的领域,康德哲学也对伦理学、法权哲学、历史哲学、宗教哲学的发展予以根本的改变。近两百年来,西方各种哲学流派,不论其赞成康德与否,皆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康德的影响。

今日中国要实现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首先必须重建文化主体意识。一个具有文化主体意识的民族,才懂得“洋为中用”而不致流于崇洋媚外。其次,既然要进行全方位的开放,就不能再固步自封、自以为是。我们要扬弃极“左”的教条主义,不宜认为所有的真理都包含在马列的著作之中。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持续发展的任何外国思想体系,都应该勇于吸收,勇于借鉴。无可讳言,资本主义对世界走向现代化起了关键的作用。今天我们已经认识到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更加全面、细致、深刻地总结资本主义社会的经验与教训,才有可能持续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因为历史发展的规律是辩证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不可能全面否定前一个历史阶段而能健全发展。无可否认地,今天的发达国家绝大多数都经过早期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历史阶段。但是,现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仍然停留在《共产党宣言》发表时的那个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阶段。劳工的困境在马克思之后已经因为社会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劳工教育水平的提高及各种照顾劳工的政策与法律,而发生了某种改变。此外,在自动化技术普及之后,白领阶级从数量上看已经超过蓝领阶级。这些都是在二战之后才出现的社会新形势。尤其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更为复杂而特殊。不仅要建立新的市场竞争秩序,也要改造原有公有制与分配制的缺失,整顿国有企业与解决职工下岗的问题,又要因应随着自动化科技所带来的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因此,中国更需要大胆吸收、借鉴各项有利于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工业先进国家的思想、理论与经验。

我们决不能再像极“左”风潮的年代,给康德简单地贴上“资产阶级哲学家”就完事大吉。固然康德总结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经验,但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要求废除三级会议,要求保障人权,主张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专制王权等等诉求,无不代表当时进步的力量。易言之,康德是站在推动历史进步的一边。此外,康德和绝大多数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的哲学家也有根本的不同。后者后来多成为右派政权或新兴殖民主义的拥护者。他们一方面为新建立的资产阶级政权提供理论依据,建构意识形态,并打压自主劳工运动的发展。这使他们愈来愈站到新兴社会主义运动的对立面,从原本是进步的社会力量,蜕变为保守、甚或反动的社会力量。另外一方面,他们对竞争白热化的殖民地争夺战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各式各样的民族主义迅速崛起,最极端的形式莫如将非西方世界譬喻为“白种人的负担”,公然倡言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主义”。他们目睹殖民政权在各洲对当地土著进行残忍的屠杀,非但不予以人道的谴责,甚至还诩为加速物竞天择的进程。其结果就是酿成两次世界大战的悲剧。

康德与他们不同,就像他与一般启蒙哲学家不同。一般启蒙哲学家均带有盲目乐观主义的倾向,深信理性万能,康德则不然,他毅然着手探讨理性的本质,理清理性的根源,确定其适用的范围、方式与界限,从而建立其批判哲学。康德在知识论领域完成理性批判后,随即将批判方法运用到伦理学、法权哲学与国家哲学的领域,以便探讨个人的内心立意或行为决定之所以普遍且必然有效的最后依据,即纯粹实践理性。它不能从经验中分析出来,因为人并不仅只存在于经验世界而已,人也有超感的一面。就人是理性的载体而言,每个人都有至高无上的尊严。所谓“尊严”(Wuerde)乃相对于“价格”(Preis)而言。 康德认为,事物的价值可区别为相对的价值和绝对的价值。前者乃“价格”,是可以替换的,后者即“尊严”,具有绝对的价值,既不能替代,也不能让与。因此,道德律要求我们必须始终把每个人(无论自己或别人)视为“目的”,而不能只当作“工具”来利用。就社会是由作为“目的自身”(Zweck an sich selbst)的人所组成的来看,人类社会就是一个“目的王国”(Reich der Zwecke)。在“目的王国”里,每个人既是道德律的制定者,同时自己又服从道德律,亦即每个人都是绝对的道德主体,因此每个人都是平等地自由,不因性别、出身、职业、财富等经验条件而有所差别。

把康德哲学用来处理劳资问题,则劳工与资本家是同样地平等、自由,资本家绝不可以只把劳工当做为其创造利润的工具而已。劳工为了争取合理的待遇,要求调整劳资关系,以便健全发展其人格,这是一个实践理性的载体所应享有的正当权利。难怪十九世纪末有不少知名的康德学者,如福连德(Karl Vorlaender)、阿德勒(Max Adler),相继投入社会主义劳工运动的行列,而杰出的社会主义领袖中也不难找到康德的信徒,譬如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创建人伯恩斯坦(Eduard Bernstein)和联邦德国前总理施密特(Helmut Schmidt)。 这些例子鲜明地凸显康德哲学超越时代局限性的一面,康德不但完成了自由主义最核心问题(人的自由、自律,人的尊严以及自由律)的理论架构,还为新兴劳工解放运动提供了最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把康德哲学用来处理殖民地争夺战问题,康德无疑是那个时代欧洲知识界的良心。非西方世界的人与西方世界的人是同样的自由、平等,殖民政权绝不能只把非西方世界的人民当作其创造财富的工具而已,而毫不尊重“只要是人,其本身就是目的”这个理性要求。康德厌恶侵略战争,尤其是为了争夺殖民地所发动的贪得无厌的战争。1795年,康德发表《论永久和平》一书,其中对此有极为愤慨的指责:

“让我们拿这(指应以普遍的友好为国家间交往的条件——引者)来对比一下我们世界这部分已经开化、而尤其是从事贸易的那些国家的‘不友好’行为吧;他们‘访问’异国和异族(在他们,这和进行‘征服’等于是一回事)所表现的不正义性竟达到了惊人的地步。美洲、黑人大陆、香料群岛、好望角等等,自从一经发现就被他们认为是不属于任何别人的地方,因为他们把这里的居民当作是无物。在东印度(印度斯坦),他们以纯拟建立贸易站为借口带进来外国军队,但却用于进一步造成对土著居民的压迫、对这里各个国家燎原战争的挑拨、饥馑、暴乱、背叛以及像一串祷告文一样的各式各样压榨着人类的罪恶。……这些列强干了许多事情来表示自己的虔诚,并且愿意被人当作是正统信仰的特选者,而同时却酗饮着不正义就像饮水一样。”

这段文字乃是康德以其批判哲学,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对当时欧洲的贸易强权所做的最深刻批判。

总而言之,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的哲学家在劳工、非西方国家与少数民族等问题上都站在剥削者、掠夺者或迫害者的立场上讲话,而唯独康德能站在人道的立场,维护被剥削者、被掠夺者与被迫害者的权利,批判那些贪婪无厌、不把人当人看的政权,这都得归功于他的批判哲学。康德倡导的自由主义是理性自由主义,其核心是人格的自由、自律和自主,这不同于西方近代流行的基于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所发展起来的放任自由主义。中国要对外面的世界开放,要挣脱出极“左”教条主义的束缚,就需要引进对自由主义的理论建构有着重大贡献的、对社会主义的诉求有广大包容力的、对非西方国家与少数民族的文化自主权和利益能有足够尊重的康德哲学。康德的自由主义是同社会主义价值观相通的,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我们看到支配近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这两个思想流派竟能融合为一体。

此外,康德对革命的精辟见解,也有助于提升我们对改革的认识水平,深化当今改革事业的理论内涵。康德认为,每个人基于“原始契约”都有服从国家的义务,任何一个事实上的统治者,不得由其被统治者经由暴力予以废除。除非国家滥用权力,致使其国民不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自由的人——即道德的主体,则原来对现实存在的国家的服从义务马上中止,并转化成为不服从的义务。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形下,康德还是反对使用暴力,而是主张,每个人均负有义务——纵使对自身有危险——去散播废除这种国家权力的必要性的见解,以促成现存的国家失去一切自愿的支持。亦即以思维方式的革命代替暴力革命,鼓励每个人独立思考,公开运用理性,来推动经济、社会与政治改革。康德说:“经由革命,个人的专制以及贪婪心和权势欲的压迫固然可以一扫而空,但绝不会出现思维方式的真正改革,而是新的成见将和旧的一样,成为驾驭没有思想的广大人群的助行带”(按:助行带原文为Leitband,即指提携幼童学步之布条——引者)(引自《答复这个问题:何谓启蒙运动?》)。对康德来说,激情意味着“对人类理性界限的破坏”。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理性指导激情,启蒙才有可能,改革才能成功。当今中国的改革事业正属于康德所倡导的循序渐进的改革,而非康德所反对的一夕变天的革命。那种一夕变天的革命或使用暴力改变现状的行径,到头来,只能将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推向动乱的深渊。从事改革还必须对现状充分了解和适度尊重,才不会犯下唯心论的错误,以为依照自己凭空想像的蓝图就能改造社会。从事改革也必须对理想有所坚持,才能抵挡同时来自保守与激进势力的夹击,才不致半途而废,功亏一篑。康德所提倡的以思维方式的革命代替暴力革命,亦即以理性批判推动经济、社会与政治的改革,对中国刻正进行的改革事业无疑地具有重大的启发。

经济改革的重点在于引进市场经济,使资源的配置更为合理有效,而这正是古典自由主义所倡导的。社会改革的重点在于建立一套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欠发达地区与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并为其子女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而这正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中国的改革不能仅止于此,还应包括政治改革,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政治改革重要的一环。邓小平曾说:“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康德晚年关于法权哲学及国家哲学的论著正为中国当前从事政治改革、建立法治国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参考材料。这包括《论俗语:在理论上可能是对的,但在实践上却不适用》(1793年),《论永久和平》(1795年)及其毕生最后的巨著《道德形而上学》(1797年)。

康德的法权哲学与国家哲学是他对实践理性进行深入探讨后的成果与结晶。康德坚持,人作为理性的载体,属于睿智界的一份子,不能被别人只当作工具来利用,每个人本身就是目的。所有的人,不论其出身背景、宗教信仰、职业、种族、性别等经验条件何其千殊万别,皆同样地自由,也同样地平等。每个人都享有某些与人的本质——理性的载体,亦即道德行为的主体——不可分离的天赋权利。国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让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自己的人格。

康德是法治国家(Rechtsstaat)的理论先驱, 他是历史上第一个以法律界定国家的思想家。康德认为国家是一群生活在法律规范下的人的共同体。人是社会的动物,不能离群而索居,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发展其人格。人活在社会之中,就有服从该社会的风俗、习惯与法律的义务。而法律就其具有强制性而言,与风俗、习惯不同,一违背法律就会伴随着强制性的制裁。就我们未曾参与法律的制定来说,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他人的意志,也就是“他律”。然而,人作为理性的载体,必然要求“人格的自由、自律和自主”。“自律”意味着人只服从自己的或自己与他人共同决定的行为律则。只有如此,人才是自由、自主的。康德主张以“纯粹共和”(reine Republik)的形式,也就是现今所谓的代议民主制度来解决此一“他律现实”与“自律要求”相矛盾的困境。人民藉着定期的选举,推出代表,组成国会,依多数决定之原则议决法律。每项法律案的通过实无异于“国民意志”(Volkswille)的宣示。就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人民是被统治者。然而就法律的根源来说,人民所服从的法律原来是人民所选出的代表间接为他们订定的,服从法律其实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藉着民主制度,“他律现实”与“自律要求”双双得到满足,这就是“法治国家”的精义所在。这种理路也正是力图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民主政治的中国所亟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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