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硬实力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软硬论文,中国论文,实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1.15
一、导论
国际法具有两大维度:利益和观念。①从利益之维度来看,国际法律过程是各国之间分配利益的过程,即国家作为利己的主体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遵循的是“结果性逻辑”(工具理性),以结果是否于已有利作为行为的导向。国际法的这种理性选择模式得到了现实主义和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支持。从观念之维度来看,国际法律过程是各国实现观念的过程,遵循的是“适当性逻辑”(价值理性),即各国以适当与否作为自己是否行为的准则。国际法的这种理念选择模式得到了理想主义和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支持。应该说,任何国际法律制度都兼有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利益和观念构成国际法这块硬币的两面。
目前,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权位凌驾于各国之上的世界政府,国际权力(实力)结构必然影响国际法。按照国际关系理论,各国的实力由硬实力和软实力两大部分构成。硬实力以一国的军事、经济和科技等物质力量为主要内容,而软实力则表现为来自一国意识形态、文化观念、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发展模式、国际形象和外交方针等方面的示范力、吸引力和说服力。从软硬实力的内涵来看,与硬实力相对应的,主要是国际法的利益之维度,即硬实力直接影响的是各国间利益的分配;与软实力相联系的则主要是国际法的观念之维度,即软实力直接影响的是国际法律过程中的价值判断。
如所周知,一国实力的大小决定该国对国际法的影响程度。在改革开放之前,基于当时东西方对立和南北矛盾的现实,中国作为一个“体系外国家”,对传统的西方国际法提出了强烈的挑战,扮演着一个革命者的角色。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始成为一个“体系内国家”,虽主张对现行的国际法律秩序进行改革,但因实力有待提高,难以大有作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迅猛崛起。然而,从现状来看,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力仍然有限,与中国实力的快速提升很不相称。在国际法律过程中,面对西方国家,当下中国经常不是处于主动作为,而是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此乃一个反常的现象,就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可从软硬实力对国际法的作用机理中得到解读。
二、软硬实力大小失衡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人们通常言及一国实力对国际法的影响,其实,该语境中的实力仅指硬实力,表达的也只是硬实力对国际法利益之维度的作用。显然,这样的习惯性理解是不全面的,忽略了各国软实力对国际法中价值实现影响的另一面。按照理想主义和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仅有利益的考量,而舍弃观念之维度,国际法就会出现“偏瘫”。对于中国而言,有的外国学者指出,“晚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和言论反映了一种持续的、也许是更强烈的对权力和利益之地位的认识。……尽管这些特点表明其广泛地符合现实主义的教义,但是假如中国对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其他)关系的规范性视域消失了,那么将是异乎寻常的。现实表明并非如此。……北京部分拥戴‘亚洲价值观’和以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看待国际人权法也是一种很高的规范性语调”[1]。此类观点虽然认定中国对待国际法首先延续了追求硬实力和国家利益的现实主义做法,同时也没有置国际法之观念维度于不顾,但是并没有进一步探讨中国软实力对国际法观念之维度的具体作用问题。恰恰是在这方面,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一)总体状况
毋庸置疑,国际法需建立在各国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即国际法是各国相互合作的产物,而合作必得有剩余。然而,各国虽有共同利益(合作剩余),但仍存在着共同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按照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观点,硬实力是决定各国之间利益分配的工具;亦即,一国硬实力越大,所获的利益也越多[2]。晚近以来,中国的硬实力大增,仅以总体经济实力观之,2009年,我国GDP总量达到了4.91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2010年上半年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名列世界第二。同时,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第五大资本输出国。应该说,硬实力的增强使得中国通过利益之维度对国际法的影响程度有所增大。
然而,中国硬实力的飙升并不必然意味着软实力的变化,硬实力的成长是软实力提升的基础,但硬实力本身并不会自动转化为软实力[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在发展模式(如“北京共识”)、文化观念和外交方针等方面的软实力提升较快,但在世界范围内并未取得主导性地位;毋庸讳言,中国在意识形态、政治社会制度以及国际形象等方面的软实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或投射。2009年7月,45位中国顶级的国际问题专家通过投票选出未来十年中国与世界交往面临的五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加强中国软实力建设和提升中国国家形象”[4]。2011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②
与西方国家相比,现时软实力的不足使得中国难以从观念的维度有效地影响国际法。诸如,西方国家标榜民主、自由等为普世的价值观,敌视中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社会制度。缘此,中国的人权事业虽已取得巨大的进步,但在国际人权法律领域,仍然成为西方国家责难和攻讦的对象;虽然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见证了中国发展模式和经济制度的巨大成功,但是依西方的新自由主义观,中国仍然算不上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从而加剧了中国在国际经济法律领域(如反倾销、反补贴等)所受的各种不公平待遇;虽然中国拥有“和谐世界”等文化传统以及长期致力于树立和平外交的形象,但是西方国家仍然抱守大国崛起必然导致冲突乃至战争的旧思维,拒绝接受中国“和平发展”的理念,以致在“中国威胁论”等思潮的左右下,对中国开展的对外活动设置诸多法律障碍,如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以及限制对中国的高技术产品转让,等等。
如所周知,传统国际法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体现的是西方的价值观,现代国际法的主体虽已扩及世界各国,弱小国家获得了主权独立,但是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并未因全球化而消弭。借此,西方国家作为文化帝国,仍然株守其所谓的“文明使命”,在国际法领域,实际上继续复制“文明国家”与“非文明国家”的二元论[5]。也就是说,现在西方国家的软实力优势犹存,国际法仍然浸透着欧洲中心主义,承续着文化上的偏见。时至当代,“国际法虽不再以纯欧洲文化之语境来理解,但作为一种秩序化机制的国际法之理念仍然从主流文化中获取范畴,并没有脱离其继续相当程度上控制话语权的文化之语境。像维多利亚时代一样,当代国际法的辩术仍然得到主流文化观念的支持”[6]。这里所谓的“主流文化”指的就是西方文化。
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软实力的提升与硬实力的增长基本上是同步发生的,软硬实力经由利益和观念两大纬度“双管齐下”,同时影响国际法,且其中软实力的存续通常具有稳定性,哪怕硬实力绝对或相对衰退,西方国家软实力对国际法观念之维度的影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可维持。与西方国家的经历不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硬实力通过利益之维度对国际法的作用趋于加强,但软实力经由观念之维度对国际法的影响却仍然有限。
(二)具体对策
尽管有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学者相信中国文化终将统治世界③,一些西方国际法学者也对中国价值观传播,从而在将来挑战西方国际法文化的霸权主义忧心忡忡。例如,芝加哥大学的小波斯纳在论及中国崛起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在中国,“现在还没有赞美资本主义和拒绝民主的任何哲学,然而,当中国需要一种意识形态在美国的敌人中进行动员以争取国际支持时,也许这样的哲学就出来了”[7]。然而,中国要在短期内彻底改变自己软硬实力大小不平衡的状况,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在世界历史上,从未有过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在短短的30多年时间里硬实力得到如此快速的增长。然则,无论如何,软实力的提升不可能速成,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建设周期,此其一。其二,构成中国软实力因素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发展模式、民族文化以及外交方针等具有超强的稳定性,中国不可能通过改变这些因素去迎合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在保持这些软实力因素不变的前提下,要加大它们对其他国家的示范力、吸引力和说服力,即进行软实力的对外投射,并非易事。面对软硬实力大小不均衡将长期存在的现实,中国应通过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在国际法律过程中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1.软硬实力大小不平衡与中国对不同领域国际法律制度的选择问题
国际法虽兼具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但不同领域国际法律制度体现这两大成分的比重却存在差异,相应地,软硬实力的影响情形也不尽相同。其可大别为三类:一类是侧重于追求利益的国际法律制度,如国际经济法等。此类国际法律制度侧重于追求利益而不是实现观念,故硬实力对其影响比较大,软实力的影响则比较小。二类是侧重于实现观念的国际法律制度,如国际人权法等。相反,就此类国际法律制度而言,软实力的影响比较大,硬实力的影响则比较小。三类是比较平衡地反映利益和观念的国际法律制度,如国际环境法等。既然如此,对此类国际法律制度,软硬实力的影响可能难分伯仲。
随着中国硬实力的提升,中国在国家间利益分配过程中的信心和能力不断得到加强。从整体上而言,一项国际法律制度越侧重于利益之维度,对中国就越有利。鉴此,中国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参加此类国际法律领域的活动,并充分发挥自己在硬实力上的比较优势。例如,在WTO中,中国扮演的角色越来越积极,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时任中国常驻WTO大使孙振宇曾总结认为,从“入世”后的经历来看,“中国已从略显稚嫩的新成员一步步成为一个成熟的、负责任的重要成员,并成为WTO核心圈的一员”[8]。又如,2011年,中国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所占的份额从原来的第六位上升到了第三位,中国在这两大主要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决策权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相反,在中国软实力对国际法观念之维度的影响尚属不足的情况下,一项国际法律制度越侧重于观念的实现,对中国就越不利。例如,在西方价值观主控的国际人权法律领域,中国一直处于不断受到西方国家打压的困境。在观念主导的这些国际法律领域,中国应特别注意自身软实力的打造及发挥,以便最大限度地影响相关国际法律过程中的价值维度。另一方面,中国也要彻底揭露西方国家隐藏在其“华丽”价值观背后肮脏的利益,尽量将对自己不利的观念冲突转化为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利益对抗,进而引入自己的硬实力抗衡西方国家。例如,在西方国家打着维护人权之普世价值的旗号试图干涉中国内部事务之时,中国不但要抨击西方国家奢谈人权的虚伪性,而且要揭示其行动背后不想告人的私利,从而名正言顺地依靠硬实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利益或观念维度具有隐蔽性。因自身软实力不足而无法有效影响国际法之观念维度,故在此类国际法律制度中,中国可能仍处于不利地位。
其中的一种情形是,一些国际法律制度表面观之只重利益之维度,但实际上价值判断起着很大的作用。例如,人们通常更多地以利益之争看待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问题。实际上,就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张力。然而,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的“文明”标准之上的,在知识产权“私权论”、“人权论”等西方理念的主导下,私人利益在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得到了张扬,公共利益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压制;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义轻利”等观念恰恰具有矫正西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此等偏颇的功效。但是,由于反映西方国家软实力的法律文化帝国主义的扩张,使得国际知识产权法中这样的中国文化元素难以得到有效的体现[9]。可见,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议题,从利益维度观察,一开始就是不利于中国的;而深究其隐含的观念维度,同样对中国不利。就这种对中国有双重不利的议题,要格外警惕。一前车之鉴就是,当年发达国家通过“一揽子协议”将知识产权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形成了TRTPS协议,该协议现广泛地被认为是WTO法律体制中对发展中国家最为不利之一部。
另一种情形是,一些国际法律制度从表面上看只反映了观念之维度,但其背后实际上却隐藏着重大的利益之争。例如,对于劳工标准,人们可能首先视其为国际人权法的范畴,体现的是价值追求。然而,劳工标准的提高会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贸活动中所具之劳动力成本低的比较优势。因此,就该议题的提出,发达国家有着强烈的内在利益驱动。在中国软实力尚难以匹敌西方国家的情形下,西方价值观胜出从而导致劳工标准的过度提高,将会损及中国的经济利益,这就是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西方国家把劳工标准纳入WTO多哈回合谈判的原因。
2.软硬实力大小不平衡与中国对不同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问题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软硬实力通过利益和观念之维度影响国际法,实际上影响的是国际法律过程,具体包括国际立法过程和国际争端解决过程。在国际立法过程中,表现为哪个国家的硬实力越强,制定的国际法律规则就越能体现哪个国家的利益;以及哪个国家的软实力越强,制定的国际法律规则就越能体现哪个国家的观念。从表面上看,一旦国际法律规则得到创制,各国之间的利益和观念分配关系似乎就被这些规则所固化,在国际争端解决过程中,不再有软硬实力作用的余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国际争端有外交解决和司法解决之分,在外交解决方式中,继续充满着硬实力的较量。即便当事双方以既定的国际法律规则为依据谈判解决国际争端,但因这些国际法律规则通常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模糊性,如何适用和解释,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利益,硬实力在其间的影响仍然无法排除。更何况通过外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法律上不具有“先例效力”,因此,有时不会受到既成国际法律规则的严格限制,此时,当事各方的硬实力便依然成为决定争端解决结果的主要因素。晚近以来,随着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在国际争端的谈判解决过程中,中国越来越有能力维护本国的应有利益不受损害,哪怕谈判对手是世界上硬实力最强的美国,亦是如此。例如,近年来,美国国内一些议员屡屡施压,试图迫使人民币快速升值,但是,迄今为止,这些施压对中国均难奏效。
相反,在国际争端的司法裁判解决过程中,由于裁判者是独立的第三方,当事各方无法以硬实力对他们施压。然而,因既成国际法律规则往往存有弹性,故国际裁判者的观念可能会通过价值之维度影响这些规则的适用和解释,这就为西方国家发挥软实力优势留下了空间。因此,与外交解决方式不同,对国际争端司法解决起作用的因素更多的是软实力。应当看到,现行的许多国际法律规则体现的是西方价值观,而国际裁判者又大多来自西方国家或在西方接受法学教育,西方国家软实力对他们的影响无疑要远大于中国软实力的作用。虽然有关国际条约都规定国际争端的裁判者应保持司法独立,即使这些裁判者也愿意如此践行,但是他们的价值观实际上无法达到中立。例如,研究表明,文化差异影响国际法院法官对国际法的解释[10]。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来自西方国家之法官占据多数的国际法院往往难以取得它们的信任[11]。那些秉承西方价值观的国际裁判者因为对中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等存在漠视、不解、误读乃至偏见等,都有可能导致他们做出对中国不利的裁决。
可见,从总体上看,对于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国软硬实力大小的不平衡可能会造成外交谈判比之司法裁判更有利的结果。因此,在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中国往往偏好外交谈判而不是司法裁判,这并不单纯是中国“忌诉”、“厌诉”之传统文化使然,其本身就是中国的一种理性选择。有的学者主张,从中国更大程度地融入国际法律体系的需要出发,对于国际争端的解决,不应基于“实用主义”过于从外交便利考虑,而应更多地接受国际司法解决方式[12]。我们认为,鉴于中国软硬实力大小不平衡的状况,中国不应轻言放弃外交解决方式而盲从国际司法解决。例如,当下在南海问题上,菲律宾之类的国家主张将之提交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中国应坚决予以反对。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软实力主要是通过国际法的观念之维度起作用,当一项国际法律制度侧重于追求利益而不是实现观念时,即使国际争端的裁判者所持的观念对中国不利,因这些观念可用武之地很小,对中国接受此类国际法律领域争端的司法裁判方式不会构成大碍。例如,WTO协定总体上侧重于利益,体现观念的成分比较小,因此,中国因软实力不占优势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不会太严重。
相反,如果一项国际法律制度侧重于观念,那么,西方的价值观就会获得更大的机会通过裁判者输入法律解释和适用过程,以致对中国造成大不利的结果。例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属于国际人权法,中国一贯在原则上支持惩治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然而,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们在具体解释该规约条款时,所秉持的多是西方的理念,从而可能导致对该规约的滥用,对此中国不能不防,或许这已成为中国接受该规约的最大一个障碍。现在不断有学者主张中国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从人权领域软实力欠缺之根本考虑,中国应慎之又慎。
三、软硬实力发挥受限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中国对国际法影响程度不足的原因除有软硬实力的大小不均衡外,还源于中国软硬实力发挥受限之层面。具体言之,西方国家不仅在软硬实力的构成上对中国占有优势,而且在软硬实力发挥之行动上也容易比中国更为有效。
(一)硬实力的发挥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晚近中国的快速崛起带来了硬实力的大增,这本该意味着中国通过利益之维度对国际法的影响力也会得到很大的提升。然而,事实上,此等态势并未充分显现出来,这与在多边场合中国硬实力发挥受到限制密切相关。在全球化时代,国际法律过程越来越趋于多边化,其间,一个国家的硬实力再强,如果仅仅是“单打独斗”或“孤军奋战”,不是以“集团化”的方式行动,也难有胜算。
近代西方世界具有分裂性,主要表现为各个列强都通过瓜分殖民地来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以及战胜国将战败国排除在体系之外等。然而,二战之后建立的国际法律体制以多边性为基本特征之一,且西方国家将战败的德国和日本等统合在内,形成了一个以美国为中心的强权联盟,协同发挥硬实力[13]。
毫无疑义,传统上,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可以团结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发挥集体的力量,争取和维护共同的利益。但即便如此,发达国家集团的硬实力毕竟仍要大于发展中国家集团;而且发展中国家因数量多,在对外采取一致行动时,存在着“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因此,中国依托发展中国家集团发挥硬实力可能自始就难以在与发达国家集团的抗衡中占据优势地位。
晚近以来,随着中国的崛起,就硬实力而言,如以经济“总量”计,中国已越来越接近发达经济体。然而,目前中国人均GDP只有约3 600美元,仍排在世界第100名左右,即从“人均”的意义来看,中国尚属一个发展中国家。于是,到底是从总量上判定中国为富国,还是从人均上继续视中国为穷国,已成为近来备受国际关注的一个如何定位中国的问题[14]。当下中国仍然从人均的角度认同自己为发展中国家,而不愿从总量的角度考虑与发达国家为伍;换言之,中国不可能借助发达国家集团发挥自己的硬实力。
当然,随着硬实力的快速提升,中国客观上将越来越接近成为一个发达的大国。这就意味着,中国在总体上与其他一般发展中国家之利益的非相合性将会逐渐加大,相应地,中国依托发展中国家集团发挥硬实力的有效性可能会降低。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作为一个由发展中经济体向发达经济体快速转型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一般发展中国家级差的出现和拉大,客观上可能会给发达国家在多边国际法律过程中实行孤立中国的策略以可乘之机。
例如,在WTO法律体制内,已经出现了依发展程度不同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级”的倾向。在多哈回合中,就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议题的谈判,发达国家主张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区别对待,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应承担更多的义务;而某些发展中国家亦认为,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不应与他们享有同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分级”会加速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分化,从而损害发展中国家集团内部的团结[15]。对中国硬实力的运用而言,更是面临着发展中国家集团利益分化带来的威胁。在2008年7月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中,中国积极推动和参与其中,并给予其他发展中国家以最大的支持,争取创造一个“共赢”的结局。然而,最后就农产品补贴问题,美国采取分化策略,对比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做出了一些妥协,但是拒绝就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大国的正当关切做出应有的回应,从而导致谈判无果而终。为此,一些认为可从美国的让步中获益的发展中国家,将谈判失败的责任归咎于印度和中国的不合作[16]。
又如,在2009年12月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一些西方国家明确提出将发展中国家划分为“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和“最脆弱的国家”,并将中国归入前者,试图通过操弄概念,把中国挤出发展中国家的阵营。不可否认的是,在这次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诉求的分歧确实更多地暴露出来,“77国集团”加上中国的谈判模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增加了中国与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协调谈判立场的难度[17]。
面对西方国家分化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关系的图谋,中国更加需要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努力与发展中国家共进退,协同发挥硬实力,否则,中国就会陷入“高不成,低不就”的被动窘境,沦为西方国家所称的历史上“最孤独的大国”。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阵营内部,因发展水平级差的客观存在,当中国硬实力的运用确实无法得到更多的一般发展中国家策应时,中国可以联合利益与自己相近的其他新兴国家,共同影响多边国际法律过程。例如,2009年以来,金砖国家领导人已经举行了三次峰会,共谋在国际关系中的话语权。又如,2009年12月,由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四个新兴大国组成的“基础四国”,互相支持,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上演了一场配合默契的“男声小合唱”,显示了巨大的影响力。
另者,在多边国际法律过程中,如果中国无法有效地整合集团的力量发挥自己的硬实力,应积极拓展在双边和区域层面施为的空间。显然,较之于多边场合,在“一对一”的双边情形下,更能发挥中国硬实力的效用。在双边国际法律过程中,中国已经相当强势,有能力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例如,在与发达国家谈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过程中,中国就有效地固守住了自己立场的底线。又如,在南海问题上,中国不但反对像菲律宾这样的国家昭示的以国际司法方式解决之意图,而且反对将之诉诸多边外交场合,主张采取双边的方式解决,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与此同时,在区域范围内,中国也有更大的可能发挥自己硬实力的比较优势。例如,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中国的影响力得到了应有的显现。又如,近年来,中国大力开展对外谈判缔结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活动,成效显著,与相关国家实现了“共赢”的目标。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现行的多边国际制度统合了西方国家的整体实力,即便中国崛起,日后硬实力超越美国,也无法推翻西方国家主导的既有多边国际制度。但是,为了防止中国建立自己的联盟,应该让中国接受多边国际制度的约束,并抑制中国发展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制度[13]34-35。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恰恰从反面印证了中国积极利用双边和区域性途径发挥硬实力的必要性。
(二)软实力的发挥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中国软实力通过观念维度影响国际法,不但存在着软实力不足的问题,而且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软实力之对外投射效用在客观上也仍不及西方国家。
其一,在国家层面,中国软实力对国际法之观念维度的影响尚难摆脱西方强势文化的集体压迫。
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国内制度、文化传统等具有相当大的同质性,相互之间在软实力上能够形成一体,合力打造影响国际法之观念;亦即,西方国家立基于“基督教文明”,往往可以做到合创、同守和共促国际法的价值观。
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必须依托文化普世主义,实际上就是主张西方文化应在国际法中独领风骚;而发展中国家学者普遍支持文化相对主义,强调弱小国家的文化在国际法中也应占有一席之地[18]。在面对西方国际法文化帝国主义侵袭时,处于各种弱势文化的发展中国家因有着共同的被压迫命运,会群起共御。由此,如属这样的情形,中国软实力的发挥往往可以争得其他发展中国家之襄助。例如,上世纪90年代之后,在原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中,中国曾十余次挫败西方国家的反华提案,依靠的就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然而,由于非西方文化的多样性,许多发展中国家分属不同种类的文明,社会历史传统等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而且“事实上,发展中国家近年来正加速呈现‘大分化’态势。除‘历史经历大体相同’和‘多数国家经济和政治上仍处于弱势地位’两大因素外,发展中国家的共性在减少,差异性增多”[17]。就中国而言,意识形态、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等无不具有中国特色,中华文化的传承和性格也相当独特,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具体价值观上的非相合性客观存在。因而,在国际法律过程中,中国如果不只是消极地抵御西方的价值观,而是要积极地以自身的价值观塑造国际法时,可能就会处于势单力薄的状态。
在国际法律过程中,虽然有时发展中国家也能集体发挥软实力,合成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念,联合构建集团的法律文化,但这方面的作为仍然是有限度的。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并强调集体人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关注个人权利和政治、公民权利的西方人权观相对垒。尽管如此,中国与非洲国家、伊斯兰教国家等之间在人权文化上的差异仍然存在[19]。例如,中国企业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投资,出于工期紧等原因,往往要求当地雇员加班工作,即使给予额外的报酬,仍然容易引发劳资纠纷,从深层次上分析,这反映了中国与其他有关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劳工标准上的理念分歧。
对于仍然充满着西方单一文化的国际法,有的发展中国家学者不是像上世纪50-60年代发展中国家革命时期那样主张与西方文化的对抗,而是主张跨文化对话,将反映世界各大文明的文化多样性输入国际法,从而推动国际法的“普遍化”过程。⑤应该说,通过文化渗透这种温和的方式逐步加大发展中国家弱势文化对国际法的影响,其本身对中国是有利的。但是,这种改良方式的倡导者并未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路径,而且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长期的作用过程,在这期间,国际法仍然是一个缺乏多种文化营养的慢性病体。
即使以激进自由主义为根基的西方国家之“华盛顿共识”也已告失败,但是作为中国的一种成功发展道路——“北京共识”能否最终被发展中国家广泛接受和吸收,以聚合此等软实力影响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还有待观察。有的外国学者认为,中国的发展道路“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社会的诸多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点……也正因如此,中国模式很难输出”[20]。例如中国过度强调“中国模式”的投射,“强人所难”,未必对自己有利。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所述,随着中国的迅猛崛起,在国际法律过程中,就利益之维度,中国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非相合性可能会加大。由此,容易引发人们对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长远关系的担忧。然而,应当看到,决定这种关系的不完全是利益的考量,还有观念的维度。虽然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难以普遍地形成统一的具体价值观,但在基本价值观上往往并无二致,尤其是在共同抵御强势西方文化试图主宰国际法的过程中,共同合作和相互支持将是长期的和可靠的。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观念将会在整体上影响利益的取向。在如何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问题上,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中国都不可能膜拜见利忘义的纯理性选择模式,罔顾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是会以自己特有的“利以义生”、“见利思义”等固有价值观来约束自己利益的取得。
其二,在社会层面,中国软实力对国际法之观念维度的影响受到了市民社会不发达的制约。
软硬实力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在于,硬实力的发挥基本上为国家所垄断,而软实力的推进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有社会力量的广泛介入,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西方国家软实力对国际法律过程的影响不仅经由政府,来自西方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软实力对外投射载体。据统计,国际非政府组织已从1972年的3 733个,发展到2003年的49 471个[21],其中大部分分布在西方世界。这些非政府组织虽然标榜、因循普世的理念,但是实际上侧重显现的是西方的理念,而不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价值。例如,非政府组织会通过游说乃至社会运动的方式力挺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等社会议题进入WTO,而这些社会议题一旦“入世”,非政府组织又会通过“法庭之友”等途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有关纠纷的裁决。事实上,无论是在WTO的立法过程之中,还是在WTO的司法过程之中,许多非政府组织都存在着过度代表西方价值观的倾向。在国际经济法律领域尚且如此,遑论在观念占据主导地位的国际人权等法律领域,诸多非政府组织往往成为西方国家对弱小国家实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推手。
目前,在软实力的对外投射方面,中国基本上仍由政府主导,尚未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两条腿”走路此等更为有效的机制。尤其是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还不发达,向世界传播中国价值观的社会声音相当微弱,对国际法律过程几无影响。这可能与中国历来认为“外交无小事”的传统观念有关,以致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过程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其实,有时以政府为主体来推行软实力,更为敏感,甚至可能产生干涉别国内部事务之嫌疑,而经由非政府组织对外投射软实力,因它们号称代表的是普世的价值观,更容易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和接受[22]。2011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共同维护文化多样性。创新对外宣传方式方法,增强国际话语权……”
鉴此,中国应重视培育和发挥民间力量对软实力的推进作用[23]。长期以来,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中国被认为是政府主导型的,西方国家在处理与中国的国际法律事务时,通常只把焦点聚集在中国政府。然而,中国有13亿人口,如能充分显示民间力量对中国意识形态、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发展模式以及外交方针等软实力构成因素的普遍认同和支持,则可以在国际法律过程中,通过观念的维度对西方国家形成强大的压力。例如,在2009年底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天津会议上,60多家环保领域的中国非政府组织首次亮相国际舞台,共同发布立场,呼吁各国直面气候变化挑战,尽快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在2个月后的坎昆世界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的这些非政府组织再次活跃于会场内外,与中国政府、媒体及企业一道,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各阶层的低碳实践,加深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低碳发展状况的了解,以自己的方式更深、更广地参与到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
四、结论
晚近以来,中国迅猛崛起,但是中国对国际法影响力的提升速度远滞后于中国整体实力的增长速度。造成这种反常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从软硬实力的构成和发挥上判断,中国仍然只是一个“大国”,尚难以称得上是一个“强国”。具体而言:
一是软硬实力大小的失衡使得中国无法有效地影响国际法的观念维度。要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有待于中国软实力的大幅提升,但这绝非一日之功而能成就。虽然如此,在国际法律过程中,中国仍然可以根据软硬实力作用的机理,通过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包括要注意分清哪些是硬实力起主要作用的、倾向于追求利益的国际法律领域(如国际经济法)和哪些是软实力起主要作用的、倾向于实现观念的国际法律领域(如国际人权法),以使自己的行动更加有的放矢。此外,中国应更多地选择可有效运用硬实力的外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而不是盲目地扩大使用受软实力影响的国际司法解决方式,等等。
二是软硬实力发挥的受限制约着中国通过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影响国际法。在多边场合,总量上富国和人均上穷国之混合身份可能使得中国难以“一边倒”地依靠集团的力量运用硬实力对国际法律过程产生影响。鉴此,中国应重视以“中间人”之角色发挥硬实力的独特方式。同时,中国应尽量拓展可增强硬实力发挥效用的双边和区域性空间。在软实力的发挥上,中国可以依靠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抵御西方的国际法文化帝国主义,但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主动地以自己的价值观塑造国际法律规则时,可能会面临发展中国家集团软实力难以聚合的问题,“强人所难”,有时未必于己有利。在社会层面,中国需重视培育和发挥国内民间力量来对外投射中国的软实力,在国际法律过程中与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影响相抗衡。
收稿日期:2011-11-05
注释:
①对于国际法之利益和观念(价值观)两种维度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参见:K.W.Abbott & D.Snidal.Value and Interests:International Legalization in the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J].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2,31(2):141-178.
②2011年10月15日,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苦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李长春也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谁占据了文化发展制高点,谁拥有了强大文化软实力,谁就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的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思想文化领域国际斗争主动权,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③例如,在2009年出版的《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的崛起与西方世界的衰弱》一书中,英国学者马丁·雅克给出了这样的逻辑:中国崛起指日可待,从而以一种迥异于西方文明模式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并必然导致西方文明的衰弱与终结,整个世界将不得不按中国的文化进行重组,最终会形成“中国文化霸权”的人类文明格局。雅氏反复指出:“中国最有可能实现霸权的领域还是文化。”“中国崛起为世界大国后,很可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在文化等方面完全改写世界秩序。”“认为中国对世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实在有些过时,中国的政治和文化可能也会产生无比深远的影响。中国未来给世界带来的影响,将可与20世纪的美国媲美,甚至有可能超越美国。”(参见:马丁·雅克,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的崛起与西方世界的衰弱[M].张莉,刘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923,13.)又如,金舜权、戴维·菲德勒和苏米特·甘他古利也撰文指出,实力固然重要,但国家间政治还涉及理念的竞争。随着中国及印度作为大国崛起,东方理念有不断输出亚洲之外国家(如非洲)的趋势,可能会最终取代西方主导的、延续数百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后威斯特伐利亚”之普世价值,形成新的“东方利亚体系”。(参见:S.W.Kim,D.P.Fidler & S.Ganguly.Eastphalia Rising? Asian Influence and the Fate of Human Security[J].World Policy Journal,2009,26(2):53-64.)
④参见:C.G.Weeramantry.Universalising International Law [M].Bost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4:1-31.作者为斯里兰卡籍国际法院大法官。
⑤例如,2009年12月9日,李君如、赵启正、施雪华、邱耕田等四位重量级作者分别在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第515期上撰文,主张慎提“中国模式”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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