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新发展的研究_职工代表大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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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1年7月13日《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颁布到今天,我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20年来,职代会制度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在实行民主决策、加强企业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职代会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对职代会制度新发展的研究,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健全职代会制度、落实职代会职权、发挥职代会作用,使之真正成为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

一、作为行之有效的企业民主决策与管理制度,职代会应该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20年来的实践表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尤其是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一制度一直执行得比较好。湖北省将近85%的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比较健全。但由于目前职代会条例仍限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已经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不相符合,与多种所有制并存条件下的各个经济单位发展的要求不相符合。如果不扩大职代会的适用范围,势必使职代会制度萎缩在传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这必然会影响职代会作用的发挥,影响到广大职工积极性的调动与发挥。因此,扩大职代会的适用范围,使之成为规范我国境内所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扩大职代会适用范围有着客观的必然性。第一,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不但是对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建设的要求,也为扩大职代会的适用范围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和政策依据。第二,是由职工在国家和企业的地位所决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因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制度来保障他们的政治地位。第三,是企业实行民主决策和加强管理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真正进入市场,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经营。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需要职代会制度来保证企业正确决策,真正做到合理组织生产经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需要通过职代会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第四,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凡是有劳动关系的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实践证明,职代会作为企业劳动(资)关系双方认可的沟通渠道,符合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实际。同时,《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规定,又为非公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五,是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从人的需要来讲,马斯洛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人提出的五个层次的需求,是对人性一般规律的总结,参与企业管理是不同所有制企业劳动者的高层次需求。总之,职代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从协调劳动关系,合理组织生产的角度讲,工厂制企业可以用,公司制企业也可以用;公有制企业可以用,非公有制企业同样可以用。因此,应该修订或重新制定面向所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并逐步创造条件,使之成为国家正式法律。

二、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职代会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稳定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日趋企业化、市场化、契约化;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进一步突出,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同时,由于少数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民主意识不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协调好劳动关系,创造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经过20年的实践,已经取得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共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民主性,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发展与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企业改制改组的形式不断增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化的趋势加快,劳动关系出现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改革的步伐。据调查,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在企业改制改组中没有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所致。同时,从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看,国有企业的广大职工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将自身的智慧、创造力甚至青春年华都献给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且除获得自身劳动力再生产能力所需的物质资料外,将剩余价值全部留给了国家和企业。因此,当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各项改革措施都有可能牵涉到职工的利益时,为了既保证企业改制改组的顺利进行,又保证直工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必须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使之成为维护企业改革的稳定器。

近年来,我们从湖北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出发,在这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主要趋势是民营化,采取的改革形式主要是“两个买断”,即企业“买断国有资产”、“职工买断国有身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地方和企业由于不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改制方案不通过职代会或者在职代会上走过场,造成了劳动关系矛遁的加剧。对此,我们强调企业改制要做到“四个必须”,即所有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通过,经工会盖章后,才能批准实施;改制企业经营者的选择,必须经过职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能确定;所有改制企业不论改制后的所友制性质,必须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实行厂务公开;所有改制企业必须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同时,我们还实行了“三项改革”,一是改革审议程序,在做好会中酝酿审议的基础上,加强会前的讨论与协商;二是改革表决办法,由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投票;三是改革经营者选择形式,无论国有还是集体企业,在改制时一律实行民主选择经营者。这样做,不仅保证了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而且增强了职工的民主意识,调动了经营者和职工双方的积极性。有的职代会讨论改制方案时,职工代表反复征求职工意见;有的企业改制方案被职代会多次否决,经反复修改后才获通过;有的职工代表为参加职代会从外地坐飞机赶回厂;有的下岗职工、退休职工也争着旁听职代会,形成了一个职工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局面。如我省黄石市在国有中小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中,由于高度重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全市541家改制企业没有发生一起集体上访事件。

三、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应该具备更完善的制度体系

改革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了许多新机遇。改革越深化,职代会制度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越多,广大干部群众的探索精神就越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越来越完善。这是因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基层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形式,已经在推进基层政治民主化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政领导、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都有了共同的感受。同时,这种形式又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每当企业改革中出现某种需要规范的行为和现象时,职代会就成为各方的共识。因而,其体系也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备。

一是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目前,企业民主管理已经跳出了计划经济时期召开职代会的单一形式,向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多种形式发展。如,建立了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厂务分开制度等,许多股份制企业还建立了职工持股会。目前,我省公司制企业有70%建立了职工董事制度,有74%建立了职工监事制度;有89%的企业实行了厂务公开。

二是进一步完善职代会自身的各项制度。截至2000年9月,我省有12424个公有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据对全省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的调查,有97家试点企业把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写进了公司章程。在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的同时,许多多企业还建立健全了车间和班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各专门小组民主议事制度;有的企业还建立了职工代表检查制度、值班厂长制度、厂长意见箱、网上意见箱等。这些制度和形式与职代会制度互相配合,相得益彰,形成了完整的、科学的职工民主管理体系。

三是进一步丰富职代会内容。比如,将企业改革方案和下岗分流再就业方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这是职代会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内容的丰富和延伸;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交由职代会选举,这是职代会选举权内容的丰富和延伸;建立职代会对企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测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等制度,都是对职代会内容的丰富和发展。

四是作为建立和完善中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职代会制度的新发展应该在法律上得到保障。要坚持有法必依,在依法健全职代会制度上求得新发展。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在党的八大上得到确立。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1986年9月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使职代会制度成为正式的法规。1988年1月,经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法》,又用法律对职代会的地位和职权给予了明确界定,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并明确规定了职代会的职权。之后,国家颁布的《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职代会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修改完善职代会制度的法律法规,将人民群众在实践中的新发展变成法律,更好地规范企业的管理与监督行为。比如,1986年颁布的《职代会条例》和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中关于职代会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应条例规范的企业形态已经减少,占企业大多数的公司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没有法律规范。条例所规范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不断发展的民主管理实践中,也暴露出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根据新形势要求,充实职代会内容势在必行。比如,在审议建议权中,应该增加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的报告等内容;在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权中,应该增加企业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企业兼并实施方案、企业拍卖实施方案、企业合资经营实施方案、基建招标投标、职工下岗分流再就业实施方案、集体合同及其实施细则、平等协商决定工资的实施办法等内容;在审议决定权中,应该增加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企业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内容;在推荐选举权中应加进选举职工董事和监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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