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21世纪税收协定_经合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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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它自1923年出现以来,对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世界各国间以协定范本为基础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已达2000多个,成为国际经贸和投资活动的重要法律保障。21世纪,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国际税收协定的职能、原则等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21世纪税收协定应承担何种职能

首先,税收协定的诞生是源于消除双重征税的需要,其目的在于消除各国由于交叉实行属地和属人税收管辖权而产生的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同时在协定条款中,还包括避免双重不征税和防止歧视等内容。但到目前为止,税收协定的职能还很狭窄,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税收协定的职能能否进一步拓宽,税收协定能否负担起其他一些国际税收的职能呢?例如:

一、国际所得和财富的再分配。经济全球化实现了国际间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使社会平均生产率提高,全球总财富增大。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从全球化进程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均衡的。为了保证各国能够持续、协调和健康地发展,不使富国越富,穷国被边缘化,能否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实现收入的再分配?

二、促进各国税制的趋同和一体化。WTO等世界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的原则对各国国内税制产生了趋同化的压力。为规范所得税的征收,有些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列有费用的扣除规定,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否应该在这方面走得更远一点,制定统一的所得征税办法框架?

三、消除影响资本、货物、人员和技术自由流动的税收政策障碍。双重征税仅仅是影响各经济要素自由流动的一个障碍,而各国不同的税制,不同的优惠政策,都是构成经济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障碍。新世纪税收协定能否把消除这一障碍作为宗旨,把规范对象全面扩大到国内税制?

四、反对以直接税形式进行补贴,特别是对服务行业的补贴。税收形式的补贴是税收歧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也会对市场经济产生扭曲。WTO的补贴和反倾销原则是针对货物贸易的,不适用于服务贸易。随着服务业在世界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的加大,税收协定是否应该把反歧视扩大到服务业?

建立更具代表性和决策效率的税收协定范本制订机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建立更权威、更具代表性同时又有决策效率的税收协定范本制订机构日益显得重要。

目前国际上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并存,一个是经合组织(OECD)范本,一个是联合国范本。应该说,在税收协定范本的制定方面,OECD起了主导作用。第一部OECD范本的公布要比第一部联合国范本的公布早九年,联合国范本在篇章结构方面沿用了OECD的结构。在修改的频度方面,联合国范本经过二十年才做了第一次修改,而OECD范本已经进行四次大的修改,而且采用活页版面,便于随时增补删节,而联合国范本到2000年才决定采用活页形式。但OECD只代表35个发达国家,其范本较多地反映了资本输出国的利益。

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税收协定谈签的行列中,这些国家发现,OECD范本的一些原则不能代表他们的利益。但如果使用联合国范本,其代表性虽然扩大了,但同时也带来一些机制上的缺陷。

首先,发展中国家数量庞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其中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国家,例如中国,在与欠发达国家谈签协定时,就会被对方摆在发达国家的位置,使其已习惯了的谈判立场发生180度的大转变。显然,与发展中国家谈签协定,无论用联合国范本还是用OECD范本都不能被双方接受。那么,是否应该考虑再制订一个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范本呢?

其次,联合国有180多个成员国,如果为了广泛的代表性而让所有的成员国都参与税收协定的制定工作,那么意见的统一和决策的制定及效率都将是问题。现在,OECD正在通过扩大与非成员国的对话等方式提高其代表性,联合国则在酝酿成立国际税收组织(ITO)。总之,提升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工作机构的地位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该机构应该吸取OECD和联合国的长处,真正成为一个更权威、更具代表性同时又有工作效率的国际税收决策机构。

重新审视国际税收权限划分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的调节对象是来源国和居民国的税收权限,为保证双方公平合理地划分跨国经济活动的税收权限,税收协定中划分税收权限的原则就必须是中性的,公平的。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税收协定现有的各项原则已越来越受到质疑,到了必须重新审议的时候。

居民全面纳税原则、所得分类原则、常设机构原则和独立企业原则是支撑国际税收协定的理论支柱,但这些原则将会在21世纪遇到更大的挑战。居民纳税原则将使跨国交易活动产生的税基更多地划规给纳税人为其居民的国家,限制了来源国对此类税基的合理分享,明显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所得分类原则是依据不同的所得类别设定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门槛值,但在复杂多变和不断创新的现代经济生活中,纳税人完全可以把实质相同的交易活动运作成不同的所得形式,以进行避税。常设机构原则也因为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准以确定常设机构的物理存在而变得不再适用。独立企业原则因无法确定关联企业间的独立成交价格,对跨国公司避税无能为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际税权划分的扭曲。这些都是国际税务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已有80年的历史,对维护各主权国家的税收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进入21世纪后,国际经济活动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现行税收协定中惯用的原则和概念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的经济活动,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为税收协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使国际税收协定走入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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