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尔森马克思主义非道德理论的反思_历史唯物主义论文

对尼尔森的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尼尔森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712.3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历史上,关于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在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对这个问题依然有非常热烈的讨论。有关讨论可以分为欧陆和英美两个大的流派。在欧陆,像哈贝马斯与霍耐特,对交往、承认等关乎道德与政治哲学的问题有很多关注,甚至形成了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政治伦理转向。在英美,不少学者则以马克思“是否是一个道德论者”的问题为核心来展开争论。在英美国家的探讨中,艾伦·伍德(Allen W.Wood,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哲学系讲习教授,斯坦福大学荣休讲习教授)和凯·尼尔森(Kai Nielsen,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哲学系教授)的讨论影响颇大。在尼尔森看来,马克思反对将资产阶级道德普遍化,而反对这种道德,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道德或反对所有道德。本文尝试对有关研究进行回顾与反思,并以此推进马克思政治与道德哲学的研究,进而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探讨。

       一 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美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围绕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一系列争论,其中的焦点之一是马克思的道德观是否自相矛盾。简单来说,一方面,马克思指出,道德内容虚幻且服务于特定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道德与法律和宗教一样“全都是资产阶级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①;而另一方面,马克思及其他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都极富道德判断,从马克思早期作品中对奴性的憎恶,到“巴黎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异化的批判以及对共产主义的憧憬,再到《资本论》中对工厂劳动条件和剥削后果的严厉抨击,都表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了严厉的道德批判并表达了对共产主义道德理想的追求。这就是西方许多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所说的马克思道德观中的自相矛盾或“似是而非的矛盾”②。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艾伦·伍德认为,马克思是非道德论者,是“道德的批判者或反对者,不仅是虚假的道德观而是所有的道德”,马克思“对道德教化、对道德价值……甚至道德本身极端且公开的反对”是明显的③。特别是,伍德认为,具有超历史合法性的正义和权利观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根本不具有关键的合理效力。对于马克思,所有的道德“而非仅仅资产阶级的道德意识形态,都被科学且理性地以这样一种方式描述和分析,任何了解情况的人都会看到信仰道德在道理上等同于信仰上帝,信仰上帝和信仰道德都是以幻想为基础”④。作为一位著名的马克思学家,伍德的观点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

       马克思主义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或者更为具体地说,“马克思主义是否容纳和支持道德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容纳和支持怎样的道德理论”的问题,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一个重点,而且是道德研究的一个难点。虽然伍德提出马克思是非道德论者的观点并非为了攻击马克思主义,但是这种观点如果不予以澄清,必将会影响到人们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正确理解,使马克思主义者被“描绘成不讲原则的非道德论者或虚无主义者,面对专制主义理论上没有防护力”⑤。因此,需要对这种论断作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彻底澄清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的关系,从而确立马克思主义与道德之间的融贯性乃至确立一种特定的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

       凯·尼尔森并未否认马克思主义是一种非道德论,他通过对这种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论的澄清,阐明马克思主义在什么意义上是非道德论,以此来为马克思主义辩护。他认为自己“并不在意去否认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论——作为道德的批判者的马克思至少是在政治领域拒斥道德的一种观点——是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信念相一致。我关注的是给予否定那种主张以合理的根据,即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需要乃至赞成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论”⑥。尼尔森首先通过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分析来阐明,马克思所谓的意识形态只是与特定阶级的利益相关联,只有代表剥削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才具有扭曲人们认识的作用,因此,马克思并非反对所有的道德,只是反对作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道德;然后在分析作为马克思道德观来源的黑格尔道德观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出结论,即马克思在反对把抽象的道德观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指导原则的意义上是非道德论者。

       尼尔森的探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对道德论和非道德论的理解,关键是对道德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理解;其次,这个问题可能要深入到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比如意识形态的虚假和真实的关系问题。不仅如此,尼尔森的探讨在道德、政治与政治哲学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就像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如果沿着尼尔森的工作前行,就涉及到马克思主义与正义理论和权利理论的关系,那么,问题就延伸到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进一步形成有关社会正义理论的研究,从而必然要深入到马克思的道德和社会理论。⑦这样,对尼尔森的工作进行反思将很有价值。

       二 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的澄清

       伍德的一个主要论点是,如果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对划时代历史变革的正确的科学阐释,那么道德就不会有合理的基础,因为历史唯物主义明确了道德信仰和观念是意识形态的,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表现:“经过意识形态的变形镜,道德表现为一种阶级意识形态,表面上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方式来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但它们只能是道德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的观念必然会为了某些阶级的支配权而扭曲我们对自身和我们的阶级处境的认识。它们不会使我们从压迫中解放出来,却会把我们束缚于这种压迫。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给我们揭示了,为什么道德观念不能适用于任何对立的事物,以及为什么它们一定是阶级利益、通常是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⑧伍德认为马克思持非道德论的原因在于历史唯物主义和意识形态理论的确立。由于马克思认为道德是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是对客观现实的虚幻的、颠倒的认识,是掩盖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因而道德必然是虚假的。因此,历史唯物主义摧毁了道德的基础。

       针对伍德的结论,尼尔森强调,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中并不存在致力于拒斥道德的内容,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意识形态理论并未确立任何这样的思想,而只是向我们表明了“道德在阶级社会通常如何发挥作用,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如何对人们的生活具有重大且普遍的影响”⑨。尼尔森认为马克思不反对道德本身,而反对在阶级社会中把道德理解成普遍性的东西,反对那些具有普遍性外表而实质上只是满足特定阶级利益的虚假的道德观。总体上看,马克思及其追随者对于道德的阐述是对道德的社会学解释,只说明了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里产生的原因及作用,因此,“不应当认为他们是在给出一种目前被称作‘元伦理的概念论述’的东西,或是一种针对客观伦理理念的虚无主义批判,或是某种关于道德必然是什么的语义学主线,或是某种关于我们何以知道对错的认识论断言,他们应当被认为是在担任一种有关道德在阶级社会中通常如何发挥功能(它的社会功能是什么)的道德社会学主张”⑩。这就解释了马克思在谈到道德问题时存在所谓自相矛盾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种道德社会学的观点,为何马克思主义者说道德是意识形态,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和其他马克思主义者谴责资本主义的压迫和不人道,而且,特别是在私人通信中还时常谈到人的普遍尊严和社会主义义务所要求的东西,还谈到一个真正人的社会所可能出现的状况。”(11)因此,尼尔森认为,我们不能将马克思以及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对道德说教和意识形态道德的批判曲解为对所有道德的批判和拒斥。

       为了进一步阐述这一点,尼尔森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念作了进一步的澄清。在一些人对马克思意识形态观念的理解中,把意识形态理解为产生于阶级社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而把代表其自身利益的理论或信念说成是具有普遍性、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社会意识,因此,它具有虚幻性和蒙蔽性,是虚假的社会意识。这种对意识形态的认识似乎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找到根据。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呈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12);恩格斯也曾说过:“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13)有些理解认为,意识形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似乎完全是贬义的、否定意义上的词语。尼尔森明确反对这种对意识形态的单纯否定意义的理解,他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应当定义为:“一个关于观点、理论、信仰、态度、规范和社会实践的系统,它(a)是阶级社会的特征,或是阶级社会中某个阶级或其他主要社会集团的特征,而且(b)它一般服务于某个阶级的利益,尤其是这类社会中某个阶级或其他主要社会集团的利益,尽管它至少通常会把自己表现为是对社会全体利益的回应。”(14)这种定义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方面,根据这种定义,意识形态只是意味着与特定的阶级利益直接相关,并非必然歪曲了我们对社会现实的理解。我们只能说代表、符合特定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存在掩盖、歪曲人们正确理解现实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其本身是否具有贬损的否定意义,取决于这种意识形态代表、符合哪个阶级的利益。意识形态存在的社会一定是多元的,存在利益彼此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各个阶级。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的统治,必须使确立自己统治制度的思想观念和原则即意识形态被社会各个群体、阶级普遍认可和接受。这就要求意识形态必须要有广泛的感召力,使社会据此整合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代表、符合特定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就存在掩盖、扭曲人们正确理解现实的可能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如果一种意识形态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并由于这种利益与作为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根本上是对立的,则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往往采取蒙蔽或欺骗的方式来说明其统治的合法性,把自身标榜为代表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形态便具有贬损的否定意义。但是,即使是作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当资产阶级处于历史的上升阶段时,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依然具有进步意义,这种情况下的意识形态并非仅仅具有扭曲性和欺骗性。我们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来认识意识形态,才能够理解列宁在阐述意识形态时,使用“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划分而不会出现自相矛盾,避免“使意识形态成为某种一定是以一种被掩盖的或隐晦的方式,来歪曲我们对自身和我们世界理解的政治宣传形式的东西”(15)。尼尔森认为在谈论道德时同样可以运用这样的逻辑。

       另一方面,尼尔森认为按照这种定义来理解意识形态,就不会使科学和意识形态发生可能的排他性冲突,即如果一种信仰是意识形态就不可能同时是真正的科学。“如果《资本论》成功地以一种成体系的、清晰的方式如其所是地讨论问题,那么它就能够同时既是好的科学,又是好的意识形态。类似地,有些东西也可以在回应阶级利益的同时,至少就其概念可能性而言,仍然对我们做事情的应有方式予以不偏不倚的规定,而不会在其中扭曲我们关于自己、社会或我们的阶级立场和前景的理解。”(16)也就是说,一种意识形态无论是否符合特定的阶级利益,也并非必然是非科学的。尼尔森认为类似的逻辑同样可以用于道德观念:“‘资本主义掠夺工人’的道德信念可能符合工人阶级的利益而成为工人阶级意识形态,但依然是一种合理的道德信念。”(17)根据这种理解,意识形态只是意味着它与特定的阶级利益相关,而不是说它必然歪曲了我们对社会现实的理解,“意识形态的标志——即,那种使其成为意识形态的东西——在于它对阶级利益的回应,而不是像马克思主义学界通常认为的那样,在于它的扭曲性。我承认,意识形态具有歪曲的倾向,但它们并不必然扭曲”(18)。在尼尔森看来,即使在马克思的语境中,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绝非仅仅是贬义的,关键在于这种意识形态背后所支撑的阶级利益是什么。在这种理解下,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和挑战阶级的意识形态都可能存在,“如果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存在非意识形态的社会科学、理论或表述,如果我们甚至不能将那些可以算作非意识形态的社会思想予以概念化处理,那么,我们甚至就不能将任何社会思想体系等同于意识形态的,而‘意识形态的’也就不能用来刻画思想,或者说,至少不能用来刻画关于社会的思想”(19)。在这一点上,尼尔森强调,要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进行非认识论式的功能解读,“我们必须注意,不要把意识形态和道德刻画成,我们最后使道德在无阶级社会的存在在逻辑上不可能……我们能够,以对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观念的同样忠诚,来对道德是意识形态的观点予以社会学上的理解,而不是那种使它类似于猫就是猫科动物的观点的认识论理解。这种社会学的解释是一种对社会功能或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经验性解释,有时也是一种对道德的起源的解释”(20)。在尼尔森看来,“这种社会学的解释理解了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意思。它避免了自相矛盾并且与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一致”(21)。

       三 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是非道德论者?

       伍德认为,马克思的非道德论是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信念相符合的,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汲取道德观念,不过按照他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做了某种修正”(22)。他断言,如果接受历史唯物主义,就会找到“马克思是非道德论者”的根据,“我认为,坚持黑格尔主义的道德观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关系中自由和合理透明度予以关注的人,会对道德具有相当强烈的保留意见,强烈到足以激发非道德主张,我们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可以找到这些主张”(23)。尼尔森认为,既然伍德认为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汲取道德观念,就需要对黑格尔的道德观作出必要的阐释,以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道德观。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到两种道德观念,即作为道德的道德观(Morality as Moralit

t,以下简称道德)和作为伦理的道德观(Morality as Sittlichkeit,以下简称伦理)。道德是寻求实现自主或主观自由的行为主体的反思态度:“是这样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意志的这种在自身中的反思和它的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相反于意志的自在存在和直接性以及意志在这一阶段发展起来的各种规定性,而把人规定为主体”(24);而“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25)。黑格尔认为伦理是“普遍和特殊的统一”的概念,它不是对个体性的否定和压制,它与普遍性、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和谐关系:“伦理的自我意识,由于它的自我的普遍性的缘故,是直接与本质合而为一的。”(26)伦理的普遍和特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蕴含着个体应该是什么的理性观念与来自个体自发行为的一种直接的或感觉欲望的关系。这里的普遍指一系列理性的社会制度、习俗以及通过遵循它们而获得的共同的善;特殊是指个体的善,是主观自由和主体每一行为目的的主观满足,个体的理性能力通过与普遍相和谐的特殊欲望自发地表达了它自身。如果从伦理的立场看,这是任何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但如果只从道德的立场来看待行为,就会仅从个体主观性的角度把两者作为彼此分离和漠不相关的方面。(27)这种道德性立场假设了两者关系的彼此对抗,其结果就是,经验欲望被视为是反对理性的东西,因此它们一定会受到反抗和限制,致使感性自然与理性的不相容。在黑格尔看来,有效的行为一定在情感、感性欲望的所有层面呈现了我们的本质。因此,如果把理性和偏好看作漠不相关甚至彼此敌对,那么道德就会导致其自身成为空洞的“应该”,不能够使其自身成为现实或在行为的程度上提出它的内容。这种情况下的道德就是伪善,总是发布命令而不去遵循。从伦理性立场看,自由和理性行为的可能性同样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只有作为理性社会秩序中的一员,一个人才能自由、自主地行动。但是,伦理本身却需要在个体不断实现的理性自主和自我掌控中得到巩固和完善,“代替抽象的善的那客观伦理,通过作为无限形式的主观性而成为具体的实体。具体的实体因而在自己内部设定了差别,从而这些差别都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由于这些差别,伦理就有了固定的内容。这种内容是自为地必然的,并且超出主观意见和偏好而存在的。这些差别就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28)。这样的理性社会秩序中包含着合理性自身的存在,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相互渗透。

       伍德认为,以这种黑格尔主义的道德观为开端的人,一旦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信念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就会得出非道德论的结论。因为,历史唯物主义者不是把社会秩序作为一种精神形式来构想,而把它作为一种交往或生产方式来构想。以往的社会历史,几乎根本上都是由压迫或剥削关系来确定敌对阶级的历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客观的道德规范体现了现存社会秩序的要求,那么,这种道德规范在根本上就体现了占优势的生产方式的需要。这种道德规范要求每一个个体的行为与这种生产方式相符合,进而,它要求所有个体的行为总体上对统治和剥削阶级有利。如果黑格尔的伦理观是正确的,那么资产阶级社会的道德必然如同《共产党宣言》所说的,只是掩盖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偏见。因此,伍德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必然得出非道德论的结论。

       针对伍德的结论,尼尔森强调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承认黑格尔对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区分做了重要的阐述,却没必要承认马克思主义是黑格尔的伦理学的理性主义的、政治上的幼稚表达”(29)。尼尔森认为,马克思主义者需要在保持黑格尔道德观的洞察力的同时,去除其神秘化,即去除其“客观的规范”和“理性的”成分:“马克思主义者,按其核心理论的本质方面是经验性的社会学阐述,把黑格尔这种理性的社会秩序和客观规范的论调作为资产阶级社会迷惑人的意识形态来揭露。阶级社会的道德,作为社会制度系列,根本上且普遍是起着破坏那些接受它的人的自我认识的作用,无论他们的阶级立场怎么样。”(30)这种去除神秘化后的伦理就应该是:“由习俗所认可的制度和根深蒂固的文化规范的集合,其社会秩序的成员通过这种规范来实现他们所从属的社会整体的要求。”(31)尼尔森认为,“以这种伦理为根据的历史唯物主义者,不应该承认由伦理所认可的社会秩序就是理性的社会秩序,马克思主义者反而揭露其非理性、压迫性和不人道。它是否是非理性的在于它是否是一种阶级社会,而且,如果是阶级社会,则在于哪个阶级支配且这种支配如何运行。在社会主义的早期阶段由工人所支配的社会里,这个社会依然是一个阶级社会并具有独特的伦理,但却有希望是一种理性的伦理”(32)。尼尔森认为,这种对伦理去神秘化的描述才真正体现了其关键的社会作用,而这是在任何社会秩序中不可消除的,包括无阶级的社会:“在无阶级社会——即使在这种转变的共产主义终点的无阶级社会——将依然存在伦理。……道德,尽管不再是道德意识形态,在无阶级社会依然会完整地存在……在无阶级社会道德仍然从习俗规范中——社会的共识判断中获得大量的内容。道德并非仅仅是我们的地位及其责任。在具有物质极大丰富的无阶级社会,所达到的将是一种致力于满足需要的生产方式,并且将达到一种不再分裂为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弱势阶级而有利益对抗的社会。我们将至少实现了有利于个体达到自主和自我管理的物质条件。在这种环境下,他们中有人将成功地利用文化上适宜的条件来达到自主,并且在历史上首次取得普遍的人的解放,但作为伦理的道德还将是一种适当起作用的、一种公正的道德存在,尽管其要素可能变得不再显著。”(33)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论,或者说,马克思主义在什么意义上是非道德论?尼尔森认为,马克思固然对资本主义制度作了大量的道德谴责,但在他看来,重要的不是向工人阶级灌输那种直接对资产阶级的道德谴责,而是使他们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同资产阶级利益的对立。因此,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者应当知道所采取的路线和步骤,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道德和宗教在何种意义上只是遮蔽资产阶级利益的偏见。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依然居于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把资本主义的批判建立在道德观念的基础上或者试图构建一种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它只能停留在空想的观念上,对于实践,特别是无产阶级革命只能起误导的作用。“憎恨和谴责资本主义是一回事,而把针对它的谴责转化为一种道德谴责则是另一回事。在一个由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统治的世界中,马克思希望他们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持续而有效的;他希望他的批判能够成为劳动阶级及其盟友在争取解放斗争中所能掌握的真正工具,并且,他有理由相信,由于《资本论》要成为这样一本书,因此,它必须完完全全是科学性的。”(34)尼尔森认为:“我的道德化的马克思主义不是一种只局限于道德的马克思主义”(35),因为接受一种符合道德观的马克思主义并不需要放弃阶级利益的论点。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者并不需要构建一种道德理论来加强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也不需要结束做历史唯物主义者,并成为通过道德教化而在思想中作出根本改变的历史唯心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尽管依然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并坚持道德观,同样应该成为马克思主义的反道德主义者,嘲讽或揭露唯心主义者和那种认为我们能够通过得到正确的道德观并以明确的、系统的和充满魅力的方式来展现这种道德观来改变世界的乌托邦观点。马克思始终对这种道德主义强烈藐视:把我们的信仰建立在这样的乌托邦主义之中存在太多的危险。”(36)马克思正是在反对把抽象的道德观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指导原则的意义上是非道德论者。

       尼尔森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并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对伍德关于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论作出了澄清。我们可以看到,尼尔森并非完全反对伍德提出的马克思是非道德论者的结论,但是他通过对这一命题的深入剖析使之限定在特定的意义上,而不是从马克思反对道德的表述中得出马克思反对一切道德观的结论,从而消除马克思在道德观上可能遭受的误解。他强调马克思并非反对所有的道德,只是反对阶级社会代表剥削和统治阶级利益却声称代表人类普遍利益的规范体系的虚假图像和作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道德。尼尔森通过为马克思的道德观作出辩护,强调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论实质上是通过揭露道德在阶级社会的真正意图来“打破全部道德的权杖”,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意识形态的认识,确信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同法律和宗教等一样,只不过是掩盖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偏见。接受这种道德就是没有认识到其阶级社会的本质,而这在阶级斗争的状态下就是对无产阶级利益的背叛。

       我们还可以看到,尼尔森在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辩护过程中,并没有固守马克思的具体论断,而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得出新的论断,如在共产主义阶段道德将依然存在,等等。不仅如此,尼尔森受到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别原则的启发,即作为公平的正义对社会的最少受惠阶层以最大的关怀是正当的,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者能够证明对无产阶级以差别关怀的正当性,因为无产阶级是最受压迫和遭遇非人化对待的阶级,是能够通过其自身的解放而实现全人类的解放的阶级:一个无阶级的社会能够形成,这个社会中人们的行动原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从而尽可能公平地满足所有人的个性需要,并因此每一个人作为终极王国的成员受到平等对待”(37)。尼尔森强调,马克思主义致力于构建一种根本上超越意识形态作用的道德,这种道德强调所有人的需要都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得到满足,并且与类似的所有人的独特需要的满足相容,“马克思主义者能够条理分明且前后一致地做出跨历史的道德判断”(38)。毫无疑问,尼尔森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辩护,为我们深化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和知识资源,具有开创性价值。当然,必须强调的是,尼尔森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辩护主要是围绕“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的观点进行的,他并没有在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具体内容上作更多的探讨;而缺少了这一关键内容,使得他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辩护具有空泛之嫌。这一点无疑是尼尔森的欠缺之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2页。

       ②史蒂文·卢克斯:《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袁聚录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1页。

       ③④(22)(23)Allen Wood,“Marx's Immoralism”,in Chavance,Bernard(ed.),Marx en Perspective,Editions de I'Ecole des Haute Etudes en Sciences Sociales,1985,pp.682~683,p.682,p.686,p.686.

       ⑤⑥⑧⑨(11)(15)(17)(20)(21)(29)(30)(31)(32)(33)(35)(36)(37)(38)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Rejection of Morality”,Theoria 54(2),1988,p.123,p.109,p.110,p.110,p.111,p.112,p.112,p.113,p.114,p.116,p.121,p.116,p.117,p.120,p.125,p.125,p.126,p.126.

       ⑦R.G.Peffer,Marxism,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22.

       ⑩(14)(16)(18)(19)(34)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和道德观念》,李义天译,人民出版社,2014,第133页;第118~119页;第149页;第6~7页;第135页;第16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84页。

       (24)(25)(27)(2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110页;第164页;第110~117、132~136页;第164页。

       (2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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