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经验性与先验性——从蒯因到冯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验性论文,逻辑论文,到冯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虽然蒯因(W.V.Quine)对所谓“经验论的两个教条”进行了众所周知的批判,但其哲学立场本质上仍然是经验论的。在逻辑观上,为了证成“逻辑的可修正性”,他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关注逻辑与经验的关系。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一文中,他指出,在人类知识或信念的整体中,无论是地理学和历史学的最偶然的事件,还是原子物理学的抑或是纯数学和逻辑的最深刻的法则,都是人为的织造物。它们只是沿着边缘同经验(experience)相接触。整个科学就像是一个力场,其边界条件就是经验。①在《逻辑哲学》一书中,他进一步强调了逻辑的经验特征(empirical character):相似于自然科学中最普遍、最系统的方面,逻辑也以间接的方式为观察所支持。②如同力场外缘跟经验的冲突将导致力场内部的重新调整,当知识或信念遇到顽强不屈的经验时,某些陈述的真值就必须予以重新分配。而作为处于知识或信念整体最核心地位的陈述,逻辑法则也逃脱不了这样的命运,“没有任何陈述是不容修正的。”③
不过,对于逻辑的修正,蒯因认为必须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假使针对逻辑的如此深入的修正很少被提出来的话,其原因是相当清楚的,即最小伤害准则(maxim of minimum mutilation)。这一准则足以解释与逻辑和数学真理相伴之必然性的气派。”④基于整体主义的知识论,此所谓最小伤害,指的是对现存理论或假说的修正应该尽可能与先前信念保持一致,以不超过必要为益。这也就是一个理论或合理的假说应当具有的保守性(conservatism):为了说明那些人们提出假说来加以说明的事件,这样的假说可能不得不与人们先前的某些信念相冲突,但是这种冲突应该越少越好。⑤在他看来,最小伤害准则对于保持知识或信念整体的稳定、避免科学体系的振荡和崩塌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助于解释逻辑真理和数学真理的必然性,而且“简单性的最大化与伤害的最小化,正是科学借以证明其未来预见之正确性的准则。”⑥
诚如麦迪(Penelope Maddy)所说,蒯因的如上论述堪称经验论的或自然主义的逻辑观的典范:“逻辑位于信念之网的中心;它远离感觉经验,但凭借其在所有我们成功的理论建构中所起的作用而得到广泛确认;就像其他理论一样,逻辑是后验的(a posteriori),但考虑到最小伤害准则,它对于修正又有着最大的抵抗力;于是,逻辑从表面上看甚至在事实上又是先验的(a priori)。”⑦依笔者之见,尽管蒯因在论及逻辑的可修正性时已经触及了逻辑与经验的关系问题,并对日后的相关讨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他其实并没有给予逻辑的经验性以充分的证成,即没有具体阐明逻辑与经验发生联系的途径和方式。另一方面,他也没有深入解释当逻辑面对经验挑战时所采取的最小伤害准则何以又使得逻辑具有了一种先验性。
值得注意的是,较之蒯因的论说,冯契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经对逻辑的经验性与先验性进行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考察。这主要集中于《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与《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两部著作。本文试图在蒯因工作的基础上,重建冯契的相关论证,揭示其洞见,点明其盲点,以期有助于我们对逻辑的经验性与先验性的进一步思考。
一、概念澄清:“逻辑”的多重含义
蒯因所说的“逻辑”,即“对于逻辑真(logical truths)的系统研究”⑧,主要指演绎逻辑。作为逻辑真的载体,一个语句为真当且仅当一切具有它那种语法结构的语句都是真的,因此逻辑是真和语法的合成物。以此为前提,当蒯因在论及逻辑的可修正性或逻辑的经验特征时,“逻辑”一词主要就是指逻辑真语句集,更确切地说,主要是指基本的逻辑法则,如排中律、矛盾律等。⑨
冯契对逻辑的经验性与先验性的考察,首先表现在对“逻辑”一词在实际使用中的多重含义予以了澄清。
(1)思维的逻辑与逻辑学的区分。冯契指出,“逻辑本来也是自在之物,人们开始是自发地遵循逻辑进行思维,后来才逐渐意识到了通过‘反思’来考察逻辑学问题。”⑩作为一种自在之物,思维的逻辑是客观存在着的东西,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表现着人的思维活动的内在本质,并通过逻辑思维的各种形式、结构和规律而显现其作用。而逻辑学则是对人的思维中固有的逻辑的自觉掌握。简单地说,作为对思维逻辑的反思与研究,理论形态的逻辑研究的是思维形式及其规律。
(2)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之分。关于理论形态的逻辑,冯契认为有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分。在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把握世界的过程中,为了交流思想和如实反映对象,概念必须和客观对象相对应,所以思维形式有相对静止状态,逻辑思维必须遵守同一律。在相对静止状态中,撇开内容而对思维形式进行考察,这就有了形式逻辑。为了把握现实的变化发展,概念必须是对立统一的、灵活的、能动的,而密切结合认识的辩证法和现实的辩证法来考察概念的辩证运动,就有了辩证逻辑。(11)
(3)基本的逻辑原则与具体的逻辑理论之分。在蒯因那里,“逻辑法则”(logical laws)与“标准逻辑”(orthodox logic)、“变异逻辑”(deviant logics)等的所指是不同的。前者指排中律、矛盾律等,后两者则指那些基于对逻辑法则之起作用方式的不同理解而建构出来的逻辑演算系统。与此类似,冯契也对基本的逻辑原则和具体的逻辑理论进行了区分。一方面,他深入研究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原则(或同一律)、辩证逻辑“以得自现实之道还治现实”的原则等,另一方面又明确提及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在其发展过程中实际出现的不同理论形态。如黑格尔曾把19世纪的形式逻辑说成是“像用碎片拼成图画的儿戏”,但冯契认为20世纪“现代数理逻辑有了很大的发展,形式逻辑成了一个严密的系统,本身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碎片拼成的图画,决不是儿戏。”(12)
要言之,在逻辑的经验性与先验性的论题语境中,蒯因实际论说的逻辑仅仅相当于冯契所说的基本的逻辑原则,思维的逻辑与具体的逻辑理论并没有进入其论说范围。而冯契对思维的逻辑、基本逻辑原则与具体逻辑理论三者所作的明确区分,预示着他对逻辑之经验性与先验性的考察将从“逻辑”一词所指的上述三个层面上具体展开。
二、理论前提:概念的双重作用
“概念的双重作用”是冯契考察逻辑的经验性与先验性论题的理论基础,它源于金岳霖有关“意念对所与的摹状与规律”的思想。(13)冯契认为,相对于对象来说,一切概念都有摹写现实和规范现实的双重作用。所谓摹写,是指概念作为思维形式,乃是对现实对象的特性或本质的反映;所谓规范,则指概念是具体事物的规矩、尺度,即可以用概念来衡量、辨认和说明具体事物。就二者的关系说,概念的规范作用和摹写作用是不能割裂的,只有正确地摹写才能有效的规范,也只有在规范现实的过程中才能进一步更正确地摹写现实。
在此基础上,冯契借助后验性与先验性这对范畴对“概念的双重作用”作了进一步的解说。(14)从概念对所与、理论对经验的关系来说,概念和理论都具有后验性,也都具有先验性。就前者说,概念、理论(由反映概念间联系的普遍命题所表示)总有其被动性,即思维之所得正来自经验,摹写必须是对现实的如实摹写。从后者看,当人们把概念和理论作为规矩、尺度来整理经验,赋予经验以秩序时,这些概念和理论又总是先于当前的具体经验。用他自己的话说,“先验性指普遍概念独立于在其适用范围内的特殊事例、特殊时空关系。”(15)
与摹写作用、后验性相关联,概念和理论还具有内在性:“概念若是科学的,则又必然与事实经验有巩固的联系,它反映的是现实事物间的本质的联系,故也有其内在性。”(16)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具有不可否认的现实性和实在性,而现实的和实在的总有其时空秩序,因此,无论是历史法则还是自然规律,其内容都包含有时空尺度或适用的时空范围的规定。这就是说,概念和理论总是内在于事实经验,有其特殊的时空范围的限制。而与规范作用、先验性相联系,概念和理论又具有超越性。从概念和理论思维的角度看,感性认识到抽象认识的飞跃,正表现在抽象知识不受特殊时空限制,不受个体和事实的时空界限的限制。如“人”的概念不受特殊个体的时空关系的限制,古今中外的个体都可用“人”的概念加以规范。质言之,思维形式本质上具有不受特殊时空限制的超越性,因此它才能有效地规范现实。
历史地看,在概念和理论的摹写作用、后验性、内在性与规范作用、先验性、超越性这两个序列的关系问题上,经验论者对前一序列予以了较多重视,但由于片面强调知识来源于经验,对科学抽象不能做出正确解释,否认概念和理论可以摹写事物的本质,往往贬低了概念和理论的先验性与超越性,贬低了它们规范现实的作用。先验论者虽然对后一序列给予了更多关注,但由于对规范作用作了片面理解,过分强调概念和理论赋予经验以秩序,割断了它们与感觉经验的联系,往往否认概念和理论摹写现实的作用,当然也就否认了它们的后验性与内在性。见于此,冯契再三强调,“规范和摹写是统一的,先验和后验是统一的,越是正确地摹写就越能有效地规范,越是有效地规范,就越是正确地摹写,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17)
三、思维的逻辑:经验起源与自然赋予的统一
关于思维逻辑的起源,经验论者倾向于在客体中寻找思维结构的根源,认为思维形式是对客体加以直观的产物。先验论者坚持主体是逻辑形式的诞生地,主张思维结构是主体固有的先天形式。黑格尔提出“行动的推理”这一概念,认为行动、实践即是逻辑的推理、逻辑的式,已经猜测到了行动本身包含逻辑的观点。列宁吸收了黑格尔思想的合理因素,进而把认识史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提出了逻辑起源于社会实践的观点。“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18)思维的逻辑既不是直观的产物,也不是主体的先天形式,而是社会实践重复积淀的结晶。
如果说列宁主要通过把社会实践导入认识论,从而在原则上科学地解决了思维逻辑的起源问题,那么皮亚杰(Jean Piaget)借助对儿童心理演变过程的实证研究,则从个体认识发生的微观角度对列宁的思想作了具体的论证。皮亚杰认为,思维逻辑的运演结构起源于主体的活动,“逻辑的根源必须从动作(包括言语行为)的一般协调中去探求”(19)。最初,儿童只能通过本能的反射来适应世界,身体的某部分直接与客体相联系,彼此缺乏联系。随着儿童活动的发展,动作之间开始有了协调,如对某些动作加以联合或分解,对它们进行归类、排序,使其发生相互关系,等等。而动作间协调的不断重复,便形成了行动的逻辑(logic of actions,也译为“动作逻辑”)。“凡能在动作中可以重复和概括的东西,我们称之为格式(scheme),……格式之间是可以互相协调起来的,因此就蕴涵着有一个总的动作的协调。这种协调便形成了一种动作逻辑”(20)。在皮亚杰看来,思维的逻辑正是起源于这种行动的逻辑。在活动中,“有一定的包含逻辑,一定的序列逻辑和一定的对应逻辑,……这些逻辑就是逻辑数理结构的基础。”(21)从动作的协调到逻辑数理结构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具体包括感知运动、前运演、具体运演、形式运演等阶段。最后,当实物性的动作结构借助符号而沉淀为逻辑运演的形式时,行动的逻辑便内化为思维的逻辑。
有见于列宁和皮亚杰的思想在论证思维逻辑的经验起源方面的重要意义,冯契明确指出,“我们不一定赞同皮亚杰的结构主义学说,但他的逻辑思维是行动逻辑的内化,而行动的逻辑在语言出现以前就已出现了这个观点,我认为是基本正确的。这就是说,具有抽象概括性质的模式、结构、逻辑,是在行动、活动中开始的,而思维的逻辑是行动的逻辑的内化,这种行动的逻辑是先于语言出现的。”(22)在他看来,先验论者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把人类的逻辑思维能力归结为先天的。归根结底,就“全人类来说,逻辑思维的范畴与运用范畴的思维能力都是从实践、行动中得来的。”(23)
不过,虽然思维逻辑是行动逻辑的内化,公理是人们亿万次实践重复才在人脑中固定下来的,但对思维逻辑的经验起源、后验性不能强调过分,否则就会倒向经验论。为此,冯契尝试援引恩格斯关于“数学公理的不言而喻源于获得性遗传”的猜想,来为个体的逻辑思维能力作为遗传下来的自然赋予的能力所具有的先验性进行辩护。
在谈到“关于现实世界中数学的无限的原型”时,恩格斯提出,由于现代科学承认获得性状的遗传,便把经验的主体从个体扩大到了类,个体的个别经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由个体的一系列祖先的经验的结果来代替。例如,一些数学公理对每个八岁的小孩来说都好像是不言自明的,用不着从经验上来证明,这完全就是“累积的遗传”的结果。(24)简言之,数学公理之所以具有独立于个体的特殊经验的性质,乃是“累积的遗传”的结果。受此启发,冯契强调逻辑思维的范畴与运用范畴的思维能力也确有其独立于个体经验的先验性,“人的头脑中并没有天赋的观念,人的头脑在生下来时确如洛克所说的白板一样,但如恩格斯所说,有一种遗传下来的自然赋予的能力,这种能力经过经验的启发,就能把握一些自明的公理(如整体大于部分)。当然,究竟是如何遗传的,还需要研究再研究。恩格斯关于获得性遗传的说法,现代遗传学家不大会同意,但有一种自然赋予的能力是可以说的。”(25)
四、逻辑原则:经验性与先验性的统一
与思维逻辑的起源问题相关联的是逻辑形式与规律的本质问题。冯契指出,把逻辑原则从思维模式、知识经验中抽象出来加以研究,很容易只注意到它独立于经验,超越于时空限制的性质,从而忽视了它与经验的联系,以为是来自心灵的先天原则,或者是出于约定。在他看来,尽管“逻辑原则有其先验性,但按其来源说,仍是后验的,因为行动模式先于思维模式。”(26)
如前所述,皮亚杰认为主体活动结构是思维逻辑之运演结构赖以发生的基础,于是进一步的问题就是:行动结构本身的根据是什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考察活动结构与客体的关系。客体本质上是有内在秩序的客观对象,如果将主体的活动结构与客体的结构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前者实质上以某种特殊的形式映射了后者。例如,活动在时空上的协调性(不同动作的相继发生及其在空间上的展开),折射了客观对象运动的次序性、顺序性;活动的重复性(以同一动作去获得同一结果),或多或少对应于客体的相对稳定的同一关系;而活动的总格式与子格式的包含关系,则与整体与部分、类与个体之间的包含关系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可以说,人的活动的格式和结构,本质上是由对象的客观结构所规定的。因此思维逻辑在内化行动逻辑同时,实质上也反映了客体的最一般的联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一方面肯定逻辑是“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的积淀,另一方面又强调“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27)。
基于列宁有关唯物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一致的思想以及概念摹写与规范现实的统一,冯契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基本原则的客观基础进行了考察。就前者说,他赞同金岳霖提出的基本思维规律是“最直接地反映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只有一个这样一条相当根本的客观规律的”(28),并作了发挥。在讲授逻辑思维的辩证法时,他认为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各类事物所有的质的规定性是同一律的客观基础,矛盾律和排中律作为同一律的另一种表述,“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事物相对稳定状态时质的规定性。”(29)在作“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的系列讲座时,冯契认为现实并行不悖是事实界的基本秩序之一。消极说,这一秩序是指现实世界没有不相融的事实,空间上并存、时间上相继的现实事物之间不存在逻辑矛盾。积极看,并行不悖是指一种自然的均衡或动态的平衡,这种均衡使事实界在运动变化过程中始终保持一种有序状态。“形式逻辑规律以及归纳演绎的秩序,与现实的并行不悖、自然均衡的秩序是相一致的”(30)。
事实界的另一基本秩序是矛盾发展。自然的均衡总是相对的,事物间的并行也有一定的时空范围,事实界的对象、过程本身都包含着差异、矛盾,因而现实既并行不悖又矛盾发展。冯契一再指出,只有把现实并行不悖与现实矛盾发展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表述现实原则。“现实不仅并行不悖而且是矛盾发展的,所以广义的逻辑,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有其客观基础。”(31)
逻辑原则有其客观基础,并不意味着逻辑原则就没有先验性。当然承认先验性,并不意味着就赞成先验论。冯契指出,先验论把先验原则归之于形而上学的理念世界或归结为自我固有的,是唯心论的观点,并没有超验的形而上学的逻辑原则。受到金岳霖曾论及的“同一是意义的条件,矛盾是逻辑之所舍,必然是逻辑之所取”的影响,(32)他认为,“人的思维本性既遵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原则,又遵守辩证逻辑‘以得自现实之道还治现实’的原则。这些逻辑原则是知识经验的必要条件,对于人的知识经验来说具有先验性”(33)。无论是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其基本原则都超越于、独立于经验事实,所有的经验事实都受其规范,为科学知识的普遍有效性提供了理论上的担保。(34)知识经验领域,有时空秩序,也有逻辑的联系。正因为遵循时空秩序和逻辑原则,科学知识是可证的。时空秩序与逻辑范畴相结合为思维模式,内在于经验又超越于经验。由于这种两重性,科学的普遍命题,既可以遵循逻辑联系进行论证(或驳斥),又可因其与经验的联系而得到事实的验证(证实或否证),因此科学命题的普遍有效性在理论上是有担保的,在经验上是有根据的。
前面提到,蒯因并没有深入解释当逻辑面对经验挑战时所采取的最小伤害准则何以又使得逻辑原则具有了一种先验性。至此,我们可以说,最小伤害准则所赋予逻辑的先验性,其实质就是冯契强调的逻辑原则是知识经验的必要条件;而逻辑通过伤害的最小化来确保知识或信念整体的稳定,证明科学有关未来预见的正确性,也就是逻辑原则为科学知识的普遍有效性提供理论上的担保。
五、进一步的讨论
总结本文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冯契对“逻辑”一词所包含的多重含义的区分,还是对思维逻辑之经验起源与自然赋予相统一的论证,抑或是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基本原则的经验性与先验性相统一的论证,都较之蒯因在相关论题上的论说要更为全面与深入。
尽管蒯因对多值逻辑、量子力学逻辑以及直觉主义等具体逻辑系统的可修正性进行过讨论,但这些逻辑的经验性与先验性并没有进入其理论视野。(35)与蒯因近似,冯契在这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论述。按冯契的用词法,理论的经验性与其客观基础有关,突出的是理论对现实的摹写方面;理论的先验性侧重的是理论独立于在其适用范围内的特殊事例、特殊时空关系,反映了理论对现实的规范作用。以概念和理论的摹写与规范现实的统一为前提,笔者认为,考察一个具体的逻辑理论是否体现经验性与先验性的统一,也就是为一个逻辑理论提供证成(justification),即判定一个逻辑理论是否合理、正当,是否体现了描述性与规范性的统一。
逻辑理论的证成问题在当代逻辑实践转向(the practical turn in logic)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十年来,作为一种推理理论,标准逻辑或者说经典逻辑主要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质疑和批判,其一是计算机科学,包括人工智能的研究;其二是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和论辩理论(argumentation theory)。前者认为很难从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中获得似真的人工智能模式,后者认为标准逻辑并没有为分析和评估真实生活中的推理提供足够的工具。(36)鉴于逻辑理论的证成,既涉及一个逻辑理论是否有其客观基础,也关乎这个理论对真实推理的规范是否有效,盖贝(Dov M.Gabbay)和伍兹(John Woods)认为,要深刻把握实践转向的实质与意义,就必须对推理理论的描述的充分性(descriptive adequacy)与规范的合法性(normative legitimacy)之间的关系等进行深入的考察。(37)
依笔者之见,冯契提出的“概念的双重作用”的理论,已经为科学地回答逻辑理论的描述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如何可能指明了方向。简单地说,要证成一个逻辑理论,逻辑学家应当遵循如下的工作程序:
(1)随着人们逻辑思维和认知实践的发展以及逻辑研究的深入,现有的逻辑理论或者不能有效描述、分析和评估人们的逻辑思维与认知实践,或者与其他的理论存在着不一致。
(2)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逻辑思维与认知实践的相关方面、环节、过程或领域展开预备性的经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的分析与提炼,以建构相应的假说。
(3)从逻辑技术、认识论证成与实际效果等方面对假说进行多方面的、反复的验证和修改,使其能够转化为逻辑理论。在此过程中,如果假说是以演算系统为表现形态,那么技术方面的考量就是要为这些系统提供以可靠性与完全性为核心的元逻辑证成。由于可靠性和完全性仅仅是证成一个逻辑系统的必要条件,对于逻辑系统以及更多不以演算系统为表现形态的假说来说,还必须从认识论的角度检查它们是否与人们的逻辑思维与认知实践相吻合,有无严重抵触甚至违背人们日常语言直观和常识的情形出现。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去看这些假说是否成功地解决了最初的问题,即有效地描述、分析和评估了相应的逻辑思维与认知实践,消除了与其他的理论之间的不一致,等等。
(4)在这种描述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的往复运动中,由最初的假说转化而来的逻辑理论将逐步拥有冯契所强调的“以得自现实之道还治现实之身”的本性,实现理论的摹写与规范、经验性与先验性、描述性与规范性的统一。
注释:
①参见W.V.Quine,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second edition,New York:Harp Torch Books,1963,p.42。
②参见W.V.Quine,Philosophy of Logic,second editi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100。
③W.V.Quine,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p.43.
④W.V.Quine,Philosophy of Logic,p.100.
⑤参见 W.V.Quine and J.S.Ullian,The Web of Belief,second edition,New York:McGraw-Hill Inc.,1978,p.66。
⑥W.V.Quine,Pursuit of Truth,revised editi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p.15.
⑦Penelope Maddy,"A Naturalistic Look at Logic",in 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in the APA,76:2,pp.61—90.
⑧W.V.Quine,Philosophy of Logic,p.vii.
⑨参见 W.V.Quine,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p.43,以及 Philosophy of Logic,pp.80—94。
⑩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6页。
(11)参见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第227页。
(12)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第235页。
(13)参见金岳霖:《知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354—416页。
(14)从字面含义看,“后验”指的是后于经验;就其理论实质,后验性强调的是概念、理论以现实本身为依据,离不开实践经验。笔者在本文中对“后验性”与“经验性”这两个术语不作区分。
(15)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10页。
(16)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188页。
(17)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166页。
(18)列宁:《列宁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5卷,第186页。“逻辑的式”,旧译为“逻辑的格”。
(19)皮亚杰、海尔德:《儿童心理学》,吴福元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69页。
(20)左任侠、李其维主编:《皮亚杰发生认识论文选》,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78页。
(21)左任侠、李其维主编:《皮亚杰发生认识论文选》,第79页。
(22)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第56页。
(23)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194页。
(2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卷,第365页。
(25)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第246—247页。格普尼克(M.Gopnik)等人对一个具有语言缺陷病史的K家族的病史研究表明,该家族特殊语言缺陷的遗传树图完全符合遗传规律,从而证明了乔姆斯基关于人类语言能力是由基因遗传的预言。受此启发,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思维的逻辑也应该具有基因遗传的、心理构造的特征和形式。参见M.Gopnik,"Impairments of Tense in a Familial Language Disorder",in Journal of Neurolinguistics,1994:08,p.112; N.Smith,Chomsky:Ideas and Ideals,second edi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132;蔡曙山:《逻辑、心理与认知——后弗雷格时代的逻辑学发展》,《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3期。
(26)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211页。
(27)列宁:《列宁全集》,第55卷,第151页。
(28)金岳霖:《金岳霖学术论文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636页。
(29)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第240—242页。
(30)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325页。
(31)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327页。
(32)参见金岳霖:《逻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第258—259页。
(33)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186页。
(34)参见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215页。
(35)参见W.V.Quine,Philosophy of Logic,pp.80—94。
(36)参见晋荣东:《“概念的双重作用”与逻辑理论的证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37)Dov M.Gabbay and John Woods:" The Practical Turn in Logic",in D.M.Gabbay and F.Guenthner(ed.):Handbook of Philosophical Logic,second edition,Dordrecht:Springer,2005,vol.13,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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