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怎样正确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经济论文,正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日报》1998年8月17 日发表了题为《正确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经济》一文,此文在《理论前沿》1998年第20、21期又以《认真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以下简称《理论》)为题再次发表。论文的主要论点是(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涵义相同的概念。因而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相同的概念。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三)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论文》声称:“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这才叫做完整准确地理解十五大的有关精神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才是“正确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经济”。
我不赞同这种论断和见解。它不符合事实,不应把部分人的观点说成是“人们的共识”。它也不是十五大精神,不应把个人的主观见解硬说成是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它只有抽象的论断而缺乏具体的论证与论据,缺乏理论与事实根据。因为它涉及重大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的是非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讨论。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贡献就是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与贡献
社会主义新中国是在旧中国生产力十分落后的基础上起步的。我国曾脱离国情按照本本上的成熟的社会主义模式和外国的已有模式,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即纯粹的社会主义经济,急于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经济。实践证明这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调整所有制结构,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与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改革20年来的经济成就包括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的提高,都凝聚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贡献。这已是不争的事实。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贡献,也就是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与贡献,没有必要也没有道理肯定前者而否定后者,将二者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
《理论》一文正是要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而否定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它批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不允许半点非公有制经济的东西,哪怕是资本主义尾巴都要彻底消除(这是把我国已被否定的一套“左”的东西视作“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它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低、多层次、不平衡,必然存在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直接得出结论:“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不完全等于公有制经济,……还包括处于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显然,这里存在逻辑上的“推不出”问题,即它的结论、论点与作为其论据的前提缺乏内在的联系和关系。本来,作者是要论证,“非公有制经济”不是“非社会主义经济”,而是“社会主义经济”。但它提出的根据和逻辑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非公有制的经济,所以社会主义经济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如果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我们可以提出另一种逻辑:“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存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或纯粹的社会主义经济,而我国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突破了“传统观念”,在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条件下要同时发展非社会主义经济。这个逻辑岂不是更顺理成章吗?
《理论》一文的另一个理由是:“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应是市场经济。“如果社会主义经济只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和竞争,那么也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就不能把社会主义经济仅仅看作是公有制经济,而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外。”这个理由和论证也存在问题。第一,它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前的公有制经济中,“没有真正意义的商品交换”。连斯大林还认为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存在商品交换,消费品是商品,他只是否认生产资料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而《理论》一文竟断言在实行市场经济前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商品交换,连消费品也不是商品。试问:我国改革前遍布城乡的百货商店和供销社,是否从事商品交换?广大城镇居民购买消费品是否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理论》一文则根本否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存在真正的商品交换,这等于坚持早被突破的“传统观念”。第二,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前就存在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如1953年开始实行计划经济时还存在大量个体经济和私人工商企业;改革以来在实行“计划经济为主”的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已允许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因而《理论》一文断言“计划经济与非公有制是格格不入的”不符合历史事实。第三,即使按《理论》的观点,即实行市场经济才有非公有制经济和真正意义的商品交换的存在,怎么能由此得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论断呢?二者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
二、“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两个虽有联系但不等同的概念
说两者有联系,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因此,没有社会主义经济,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说两者不能等同,是因为:第一,从社会主义的历史来看,社会主义经济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产生和存在。在社会主义国家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而否定市场经济的年代,也存在“社会主义经济”,而不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甚至在我国还没有实行计划经济,也谈不上实行市场经济的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协的《共同纲领》中就提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可见,社会主义经济的存在及其所包括的内容,既非由计划经济决定,更非由市场经济决定。在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个宪法中也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或半社会主义经济。个体农业和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受到保护。但没有也不会将其纳入“社会主义经济”之中。第二,1992年我国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任何道理将其与“社会主义经济”等同起来。社会主义经济是与资本主义经济、封建主义经济等相对应的概念。指得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属于社会经济制度性范畴。而市场经济指得是资源配置方式,属于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范畴。两者不是同一系列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怎么社会主义一实行市场经济,一切非公有制经济就统统变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呢?第三,在社会主义实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也可以说社会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者具有一致性。但《理论》一文竟据此将二者混同起来,把“一致”当作“等同”。我们说,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决不意味着社会主义经济与商品经济或与市场经济是同一概念。否则,资本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那样,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岂不随之划等号了。讲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只是表明:它既不是自然经济,也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消除商品经济的产品交换经济,而是仍然要实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正如同我们可以说:人是生物、马是生物、树是生物,但不能单凭一个“是”字就把这些概念等同起来一样。第四,先暂撇开非公有制经济不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即使从公有制经济范围看,“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是同一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要将既有的社会主义经济即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将二者结合起来。用公式表示,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结合)市场经济。由于还存在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当代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天生的市场经济派。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也要进入,不能将其排斥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外。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延就要扩大:它=社会主义经济+(结合)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经济)。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与外延与“社会主义经济”是不同的。将两者简单等同起来,是不科学的。
三、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究竟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一切非公有制经济即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和个体经济都会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只有弄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够实事求是地弄清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真实关系。我在1993年和1994年发表的多篇论文中,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构成的, 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例如, 在1993年的北京《阵地》第6期上, 我发表了如下的见解:比起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延要更广一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从通过市场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角度讲的,那么,这种市场,不管是哪种经济成分参与的,都一样起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机制与市场体系是统一的,不能区分小商品经济市场机制还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市场机制或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机制。反过来,私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也调节公有制经济。从这个意义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是由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构成的。当然,从市场经济主体来看,依然有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差别。”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3年第8期上, 我这样讲:“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来讲,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行为,会汇合成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由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行为要服从于和从属于社会主义的总的要求,因而广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首先包括公有制参与的市场经济,其次也包括非公有制参与的市场经济。”在1994年4月11日的《太原日报》上, 我进一步说明:“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包括的范围来看,……广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就是说,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市场行为,也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畴之中。虽然从市场主体来看,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从市场机制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会形成统一的市场。市场机制没有‘社’‘资’的区分。根本不存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主义经济资源,而非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配置非社会主义经济资源问题。但为什么又统称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主体。”我在论文中还特别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积极作用。”讲三条:(一)私有制经济一开始就是市场经济,因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导;(二)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市场的发育、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健全;(三)它的存在与发展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展开和统一市场的形成,迫使公有制经济转换经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与发展。
总之,只要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自然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市场和市场经济是统一的,不会也不可能按不同所有制经济划地为牢,相互分割。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社会主义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是可以相互区分和独立存在的。即使在公私并存的混合经济中,也还有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区别。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也不会改变其自身的社会经济性质。比如外资企业,在境外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外商到中国来办独资企业,不会因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们一与这种市场经济相接触,就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硬说它变成了社会主义经济,试问:变化的契机是什么?根据是什么,它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表现在哪里?《理论》一文没有作出任何说明,而只有抽象地论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没有论证和论据的论断,是没有理论说服力的,容易流于武断。
四、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由其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的,是一种客观规定性,不会随着政策或理论的变化而变化
社会主义经济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的经济。它首先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仅仅限于公有制。还包括按劳分配关系;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关系;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关系;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即充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关系;而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是共同富裕的关系。这种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只能存在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及混合公有制经济之中。仅就所有制的规定性来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不体现上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特点和社会主义本质,因而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不能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外资企业和国内私营经济,从其内部经济关系来看,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它以私有制为基础;雇主和劳动者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劳动者不是主人,只是出卖劳动力商品的雇佣劳动者,生产资料私有者才是主人;分配关系是以按资分配为主,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分配从属于按资分配。在这类私有制经济中不可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
个体经济存在于多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它自身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正因为如此,个体经济从来不会构成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在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体经济是小商品经济或简单商品经济,它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它是一种处在十字路口的经济,有的可以发展为私营企业,即转变为资本主义经济,有的也可以联合为集体经济,转变成社会主义经济。
当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有制经济,与旧中国或前社会主义的私有制经济相比,其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特别是其外部关系有所差别。有的私有制经济遵纪守法,尊重职工权益,并扶危济困,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从其与社会主义经济与政治的外部联系看,可以认为具有不同程度的某些社会主义因素。但也有些非公有制经济唯利是图,没有职业道德,置国家法规于不顾,严重侵犯职工权益,搞坑蒙拐骗、假冒伪劣,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发不义之财。这类现象不是个别的,新闻媒体屡有报道。例如:东莞清溪镇度铜厂,投产两年,竞有40多起工伤事故,残伤者要求赔偿时,“台湾老板的回答是棍棒和恶狠狠的咆哮:不关我的事,找你们的政府去!”“珠海市韩国女老板滥施淫威,强令数十位中国工人下跪,还拖欠工人工资数百万元和债务数千万元。她转移走大部分设备和材料后失踪了。政府不得不背起这个包袱。《深圳晚报》报道了一私企老板,让女工一天劳动近16小时,“夜间把宿舍门反锁,打工妹被围火海酿悲剧”,有的被活活烧死。《粤港信息日报》报道:深圳龙岗辉开科技开发公司的外资老板,明知用作清洗剂的包装袋上标明“吸入气体或沾及皮肤都对人体有害,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不复原的损害,”却既不采取防护措施,也不向工人说明情况,结果使许多人中毒。厂方还继续强迫和威胁要求入院检查的女工上班。报纸报道的标题是:“地方重利轻义,外商草菅人命。76位深圳打工妹中毒。”《报刊文摘》1998年7月27 日以下面的标题转载了《市场报》的一篇报道:“在广东一些非公企业里法制观念淡薄,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人们要问——王法何在,公理何在。”增城市华星水泥厂一名工人在工作中被切断8根手指,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并被赶出厂门;深圳奕达电子厂的7名工人,因厂方怀疑偷窃, 非法拘禁16小时,并遭毒打,一死六伤,事后厂方还伪造跳楼自杀现场”。非公企业侵权现象严重,“一是无偿加班加点,这在私营企业里较为普遍。有的企业让职工连续工作36小时,一年只有春节才放假。二是将拖欠克扣工资、动辄罚款作为降低成本的一种手段。罚款的理由令人啼笑皆非”。如工人无证入厕要罚款,吃饭时说话要罚款等。这是一种连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允许有的原始积累式的、野蛮的资本主义剥削行为。它连正当的、文明的资本主义都够不上,怎么能统统封之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呢?我讲这些材料,不是想贬抑非公有制经济。而是说明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性质要进行具体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即使非公有经济有这样那样的消极面甚至违法行为,但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以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这是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规范、不健全和其他主客观条件下,资本主义唯利是图本质的一种必然表现。如实地认识和把握外资和私营经济的社会性质,有利于认识和把握现象和行为,从而有利于政府有针对性地因企制宜,发挥调节功能。
五、要把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同其性质区别开来。不要用某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其性质
就非公有制经济来说,对我们重要的,是应首先确认其地位和作用,只要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占有必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即使它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乃至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都要鼓励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允许和鼓励发展非社会主义经济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表面上看是与“传统”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理论不相吻合的。但从深层次上看,归根到底它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标准和历史唯物主义观为依据作了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的状况。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不会灭亡的”。这里讲的是整个“社会形态”。但这一理论观点同样适用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一定的经济成分。只要这种经济成分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它就有其存在的必要地位,因而“是不会灭亡的”。硬要人为地去消灭它,也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最终会表现出其顽强的生命力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由历史选择的,选择的标准,就是生产力标准或“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发展多种私有制经济,但并非一切私有制经济都可以发展的。奴隶制经济和封建主义经济只能消灭,而不会允许其存在和发展,因为它们早已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过时的落后的经济。至于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在我国长时期中还有容纳生产力发展的余地,它们在发展生产、增加供给、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满足需要,增加税收以及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改革20年来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独立发展的历史阶段,又过早地跨越了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早地通过三大改造消灭了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生活带来了消极后果。历史事实说明,在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和个体经济,尽管它们是非公有制经济或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它们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占有相当比重的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回事,它们的社会性质是另一回事。不必也不应因其地位和作用的重要,便给它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有如香港回归祖国,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但它依然是资本主义的香港,如果硬要将其定性为社会主义的,是悖理的和违反事实的,反而不利于香港的繁荣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我国理论界和政治界,似乎由于历史的沉淀,形成一种惯性式的思维方式。在过去20多年“左”的错误下,大批资本主义,什么事情都要往资本主义拉。连个体经济本不姓“资”,也要当作资本主义,斩尽杀绝。商品经济、副业、自留地,也要视作资本主义温床或“资本主义尾巴”,限制之,“割掉”之。连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也要作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予以限制和批判。通过拨乱反正否定了“左”的一套后,事情又倒了过来,什么事情都要往社会主义靠。把本不姓“社”姓“资”的个体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连原本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外资企业和私营经济也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前一种思维方式是根据定性而定取舍:对某些事物,先定性为资本主义,后予以限制、否定和批判;后一种思维方式是根据取舍而定性质,或以定位而搞定性。只要肯定某一事物的现存地位和作用,就定性为社会主义。这两种思维方式表现形式相反,但在思维倾向上又有其共同点,即都是把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同其性质混淆在一起。一个是用姓“资”的帽子(定性)否定其地位和作用;另一个是用肯定其地位和作用送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定性)。
六、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社会性质,并不是一个概念的争论问题。而是涉及怎样全面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是涉及要不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问题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就必须建立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因为有公有制经济才有社会主义经济。科学社会主义不能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只能是主体,又必须是主体。因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有了这个主体才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存在,才能保证我们国家和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正因为这样,江泽民总书记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问题》中强调指出:“任何动摇、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作法,都会脱离社会主义方向。”
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而把非公有制经济定性为非社会主义经济,这是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创始人到毛泽东,到邓小平,到江泽民和中央文件的一贯理论思想。远的不谈,就从毛泽东、邓小平等的有关论述来看,对问题认识是统一的和一以贯之的。例如,在1954年,毛泽东就修改我国宪法草案的说明中讲: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则是“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注:《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
有人会认为,毛泽东的这个论述已经过时,不应再引用了。《理论》一文一开头就讲:“邓小平同志讲,要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包括要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表明作者是在按邓小平的理论指导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的。然而,在邓小平的全部著作中,绝对找不到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论断。他要我们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主要是指,应弄清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弄清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弄清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弄清“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弄清“三个是否有利于”是检验改革开放和一切工作得失成败的主要标准;弄清计划和市场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标志。然而,无论怎样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怎样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邓小平没有也不可能把资本主义经济认识和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请学习一下邓小平同志自己的有关论述:他既讲“我们的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又讲“我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172,65页。 )可见他把“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是作为涵义相同的概念使用。也就是说,他把非公有制经济认定为非社会主义经济。在《邓小平文选》中没有提及“私营经济”概念,但他明确指出:“外资是资产主义经济”。他认为非公有制经济虽然是非社会主义经济,但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他说“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注:《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138页。)有位广东省委党校的教师, 竟然根据邓小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的提法,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注:《理论前沿》1998年第22期。)这种对理论逻辑的理解令人咋舌。按此理解,过去讲,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就等于说,“非公有制经济”就是“公有制经济”了。显然是悖理的。根据邓小平的理论指导,党的十三大报告也是既讲“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又讲外资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说:“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这与邓小平的理论思想是完全一致的。《理论》一文对邓小平的上述明确的重要理论思想避而讳言,却硬说根据邓小平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的思想,一切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令人难解的是,《理论》一文的作者曾发表过一篇有较大影响的有关利用资本主义的论文,按他现在的观点,所存在的都是社会主义,还有什么利用资本主义的问题呢?
如果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那么,邓小平和党中央一直强调的“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就不能成立了。既然公有私有都是社会主义经济,还有什么主体非主体之分呢?原来讲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是因为还有处于非主体地位的非社会主义经济存在。如果根本不存在非社会主义经济,讲“主体”,岂不于理不通了。既然“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不能成立了,“公有制为主体”自然也就不能成立了。因为二者本来就是在相同涵义上使用的。而公有制为主体不存在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会存在?
七、“公有制为主体”与“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是区分不开的
有的学者想把“公有制为主体”同“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区分开来,承认前者而否认后者。认为在公有制为主体下,非公有制经济就成为社会主义经济。还提出一个理论根据,即马克思的“普照的光”的理论。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1972年5月第1 版, 第109页。)近些年来, 许多人引证这段话来论证这样一种观点:在一切社会制度中,都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其中有一种占主体地位,它是一种普照的光,在它的照耀下,其他经济成分都改变了特点,具有与普照的光相同的性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就是普照的光,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便被掩盖了自己的原有色彩,具有了社会主义性质。应该说,这完全是一种没有理论和事实根据的误解。弄错了马克思的话的原意。马克思的任何著作中都没有讲过一切社会制度中都存在多种经济成分。难道原始社会的两三百万年中存在公有、私有多种经济成分?难道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会有公有、私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他曾认为,即使在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会有多种私有制经济。马克思关于“普照的光”的那段话根本没有涉及这类问题。那段话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中讲的。它论述的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学的体系结构如何安排的问题。所谓“在一切社会形式中”,不是指被人们误解为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或“社会制度”中。而是专指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切社会形式”,即工业资本、工业利润、商业资本、商业利润、借贷资本、利息、土地所有制、地租,等等。这些经济范畴都表示一种“社会形式”即社会关系的形式,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应从哪种经济范畴开始?马克思说明:从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因为人口是“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但仔细想来“这是错误的”。因为人口是由阶级构成的,而离开构成阶级的因素如雇佣劳动和资本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从地租和土地所有制开始,似乎是再自然不过的。因为它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但这样安排也是错误的。究竟应从什么范畴开始呢?马克思接着讲了普照的光的那段话。就是说,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应从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起普照的光的作用的范畴开始,马克思确定了工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普照的光。因此,政治经济学体系便从工业资本开始。依次研究了资本与雇佣劳动,剩余价值与利润,商业资本与商业利润……直到土地所有制与地租等。本来,商业资本、借贷资本、土地所有制及商业利润、利息、地租等,在资本主义前就存在,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们都依存或从属于工业资本这一普照的光,并都具有了资本主义的特点和性质。资本主义之所以成为资本主义,正是取决于工业资本的产生和存在。这决定了它的普照的光的地位。可见,马克思讲普照的光的问题,是着眼于资本主义所有制内部的各层面的关系,不是指不同的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和特点,主要由其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而不能由占主体地位所有制经济决定。例如,封建社会末期,产生和逐步发展了资本主义经济,即使封建主义经济仍占统治地位,但不会改变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资本主义就是资本主义,不会成为封建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样,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是不同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决定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倒是应澄清对马克思关于普照的光的那段话的根本性误解。
八、究竟怎样理解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理论》一文据此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因而非公有制经济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其基础。它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阶段。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与完善。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初级阶段的特点,它意味着不适用于社会主义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如果它是适用于社会主义一切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讲“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多余的和不合理的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也就表明我们已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包括公有经济制度、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人的制度、消灭剥削和压迫的制度、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等。不过,这种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是还不成熟和完善;二是还不能覆盖全社会,只能是处于主体地位的经济制度。既然还存在和发展着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即多种私有制经济,私有制也是一种经济制度。在私有制度基础上还建立了与其相适应的劳动制度、分配制度等。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便不会是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只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主体的混合型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十五大报告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前面加了“一项”二字,表明这只是就所有制这项制度而言的。因为基本经济制度,除所有制度外,还包括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分配制度等。如果概括地来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私有制经济制度。
《理论》一文不去实事求是地对待这一问题。竟提出一些完全不合逻辑和没有道理的推理和批评。它认为,谁不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等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谁就是否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进而说,“否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实际上就是否认初级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这种论断是纯主观的和歪曲性质的,与以往“大批判”式的逻辑似有共同之处。《理论》的作者怎么会提出这样的逻辑和得出这样的结论呢?我们看看他的质问和理由:
质问之一:“这个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同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究竟是属于社会发展哪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呢?……显然它不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可能是社会主义中级阶段或高级阶段上的基本经济制度。人们不禁要问,今天,正当我们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时,脱离实际地、抽象地提出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而只有在遥远将来才可能实现的东西,有何现实意义呢?”
质问之二:“同抽象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同的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然不是社会主义,那是否是一种‘中性’的经济制度呢?……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中性的,那就只能是资本主义的。……他的观点会引起思想混乱。”
偏见会远离事实和真理!上述质问全是虚构出来的。是作者自己否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确有点“脱离实际”。难道我国目前不存在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按劳分配制度、劳动人民作主人的制度以及其他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经济制度吗?难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不包括这样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吗?再说,我国三大改造以后直到改革开放以前,基本上消灭了非公有制经济,那时的经济制度是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怎么一加进非公有制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不存在了呢?明明是《理论》一文的作者自己否认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区别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存在,却反说别人否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存在。是“脱离实际地、抽象地提出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的制度。甚至上纲上线地讲:不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看作就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把它看作“只能是资本主义的”。这种理论逻辑真令人惊异!这里除了理论逻辑上的“思想混乱”外,难道有什么内在的逻辑关系和科学道理吗?
九、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究竟是什么
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是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理论》一文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试问:邓小平所定性的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外资,怎么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呢?基础者,根基也。如果把外资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私有制经济都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那就是认为,没有多种私有制经济这个基础,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这个理论难以认同。第一,改革开放以前的20多年中,没有多种私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难道没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难道没有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并在这个范围内没有剥削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存在?如果没有这个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存在,何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前者的存在是后者存在的前提。《理论》的作者承论在社会主义中级或高级阶段,可能有不存在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那岂不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必要基础?没有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不管有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即可以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这个道理不是可以看出,公有制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经济基础么?
第二,十五大报告也是分别使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两个不同概念,用以说明不同问题的。它在论述为什么要实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时,首先指出,之所以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里使用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概念,这是适用于社会主义一切阶段的概念。而且明确指出,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至于要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取决于“初级阶段的国情”,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可见,两个坚定不移的根据或决定性原因是不同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要坚定不移的根据或决定性原因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坚定不移的根据或决定性原因则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公有私有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十五大报告就不会这样分别论述其根据了。其实,早在1982年颁布的我国的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1999年人代会修宪也未修改这一条。无论十五大报告还是我国宪法,都明明白白地写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而《理论》一文却反其道而言之,硬说各种私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说这是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为了处理自己的论断同十五大报告和宪法中有关论断的明显矛盾,它对这些重要的有关论断作了背离原意的解释。它说:十五大报告和宪法中讲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里的“基础”,“应理解为是主体”。然而,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的“基础”同“主体”难道是相同的概念吗?“基础”是说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大厦借以奠立的根基。“基础”动摇了,垮掉了,社会主义制度大厦也就随之动摇了,垮掉了。讲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内部公有制与其他环节之间的关系。而“主体”,是说公有制经济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地位和比重,是表明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两者所表明的问题是根本不同的,怎样能随意改变中央文件和根本大法中的重要论断的提法和原意,以适应自己的需要呢?
十、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
外资企业和私营经济,总体上来说,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它比个体经济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对待这个问题不必躲躲闪闪、掩掩盖盖。我国曾过早地实现三大改造,过早地急于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经济。特别在20几年“左”的错误下,脱离我国国情,提出要在中国大陆“让资本主义绝种”,后来又大搞“兴无灭资”,大批资本主义,大“割资本主义尾巴”,大抓“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凡与“资”沾边或被当作与“资”有关的东西,都在遭禁忌受挞伐之列。私有制、资本主义,成为绝对坏的东西。造成了谈“资”变色的“恐资病”。“左”的一套理论与政策,阻碍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损害了社会主义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抛弃了“左”的一套,多种私有制经济“春风吹又生”,发展起来了。但改革20多年了,还有人在讳言“资本主义”,甚至反对和批判别人将外资企业和私营经济视作资本主义性质即还其本来面目。有人认为将非公有制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是突破了传统观念,是理论的发展。否则,就是拘守传统观念,是保守,甚至是“左”的流毒。其实,对“传统”概念应有具体分析和如实的把握。并不是一讲“传统”,就意味着过时、保守,应予否定。有些传统的东西是封建落后的,应予以摒弃;有的是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需要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但有的传统则需要继承和弘扬。比如,祖国的“传统文化”,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革命先辈们的“传统精神”,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包括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传统思想,等等。有的同志指“资”为“社”,其实并非突破过时的传统观念,恰恰是在拘守社会主义阶段不允许任何非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存在的传统观念。本本上否定在社会主义社会有任何资本主义因素存在,20多年“左”的错误将此推向了极端。现在,如果在理论上还只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而否定和不允许非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存在,既是违反实际,又是拘守已被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突破了的传统观点。至于将外资和私营经济视作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如果说这是一种“传统观念”,那么,它是正确的、科学的、符合实际的“传统观念”。不应当用过时的、不符合实际的传统观念,去突破和批评科学的、符合实际的传统观念。
毛泽东在转向“左”的理论和实践前,曾对民族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党对它的态度,提出过正确的指导思想。实际上已突破了本本上的传统理论。他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七届二中全会讲话以及其他论著中,对党领导的中国革命胜利后怎样认识和对待资本主义,作了系统的、深刻的、实事求是的论述。其主要理论思想是:(一)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因为肃清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的障碍,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这是经济落后的中国在民主革命胜利后不可避免的结果。同时又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即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和共产党的领导,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前途。(二)共产党人不但不怕资本主义,反而在一定条件下提倡它的发展。发展资本主义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或者说更有利于无产阶级。中国不是多了一个本国的资本主义,相反地,我们的资本主义是太少了。(三)中国私人资本工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资本主义的积极性。新中国“在发展工业的方向上,有些糊涂的同志认为主要地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或者反过来,认为只要注意国营企业就够了,私营企业无足轻重的了。我们必须批判这些糊涂思想。”(注:《毛泽东选集》1991年版,第1427页。)(四)、应克服“左”倾错误,包括“强调限制资本主义,而不强调一切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在目前及今后一个长时期的进步性、建设性与必要性”。(注:毛泽东和刘少奇以中央名义于1949年5 月给东北局的电报。载《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264页。 )(五)1950年4月, 毛泽东在一个批语中讲:“在目前阶段国营经济不可能无限制地发展,必须同时利用私人资本”(注:《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278页。)
毛泽东关于新中国要利用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思想,自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事实上随着新民主主义的过早超越,毛泽东的原有正确思想没有实现。我国改革以来,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继而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现阶段依然具有进步性、建设性与必要性。只要还它以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就可以也应当还它以应有的本来面目。因此,与其指“资”为“社”,不如为“资”正名。
列宁在俄国实行新经济政策、存在多种经济成分的背景下,曾经批评说:“直到现在还常常爱这样议论:‘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但这种议论是不对的。”列宁认为,同封建制度、同小生产者的涣散性和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有可能通过私人资本主义(更不用说国家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10、514页。)列宁的这段话,讲的多么尖锐、实在而又深刻。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同样可以利用资本主义作为提高生产的手段和途径来促进社会主义么?在我国人口多、资金缺,又受20多年“左”的错误的严重损害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的条件下,利用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必要性不是更为迫切么?也可以说,在我国现阶段,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仍具有进步性、建设性和必要性。肯定这一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利用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为什么一定要讳言资本主义,一定要指“资”为“社”,甚至不允许别人讲外资和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一讲就批评为“否定社会主义方向”呢?
如果有的学者只讲其自己的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事实上这种观点多年前就有了),本着百家争鸣、学术自由的精神,可以作为一家之言进行探讨。多年来我也未对此观点发表过不同意见。问题是,现在有的学者硬说这是十五大和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并要求将全国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他理解的这种观点上来,还批评甚至歪曲不赞同这种理解的观点,我就不得不本着一个理论工作者的责任心,公开进行讨论,力求澄清一些理论是非了。鸣呼!予非好辩,乃不得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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