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标准化建议_期货市场论文

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标准化建议_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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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期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风险过大

中国的期货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一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国内期货市场理论尚不成熟,《期货法》尚未出台,企业机制尚未根本转变,管理层缺乏对期货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经验。这些先天不足的特征,使中国的期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出现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风险问题,具体讲:

1.风险事故多且频繁出现。期货交易具有发现价格、转移风险的独特功能,同时,它本身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在过去的宣传中,理论界侧重于强调它在回避风险方面的作用,而忽略了对其本身风险的研究,事实上,期货交易风险与现货交易风险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现象。过大的期货交易风险不仅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也给现货交易带来巨大风险。我国从建立期货市场以来,风险事故此起彼伏,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995年上海“327 ”国债的违规交易,导致国债期货被取消;长春联合交易所虚开仓单,被证监会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北京商品交易所绿豆交易的多空大战;上海胶合板市场的“329”事件和天津联合交易所的红小豆事件等。

2.以过度投机引发的风险为主。期货市场中的各种风险如价格风险、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都与大户操纵、过度投机有关。过度投机是指违反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交易行为,具体表现为投机者所占市场份额过大、盲目投机、违法违规、超出心理承受能力的交易行为。过度投机引发期货市场价格风险,一是使套期保值者风险加大,因为过度投机造成价格失真,甚至与现货价格相背离,导致套期保值者被“套”;二是使投机者的风险加大,过度投机时,价格呈单边走向,看错方向的交易者平仓机会少,会蒙受巨大的风险损失;三是使期货经纪公司和交易所的风险加大,期货市场实行二级结算制,客户和会员单位的风险直接影响到经纪公司和交易所的生存。过度投机引发政策风险,为了抑制过度投机,各级主管部门频繁出台应急性法规,甚至停止一些期货品种的交易,最终结果往往是大户握手言合,小户丢盔弃甲,使交易者蒙受政策风险损失;过度投机引发违约风险,表现为交易资金或用于交割的货物不能如约交付。

3.风险制造者大都是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机构大户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某些品种上制造行情,以图操纵市场,谋取暴利。随着管理机构和各交易所交易法规的逐步完善,大户操纵的手段更隐蔽,联手、借仓及操盘技巧更加成熟,而且都是经过精心策划、仔细研究了交易规则之后才入市,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他们是中国期货市场上的风险源。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风险过大。对此常有的解释是管理法规不健全、交易者不了解期货交易、缺乏风险意识等。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有些交易风险是在管理层加强管理力度、交易所完善交易规则和交割制度之后发生的,交易者也并非不了解交易风险。可见,以往的解释已不能对现实给予很好的说明,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引发交易风险的深层原因进行探讨。客观地说,目前我国期货交易风险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宏观经济环境、管理层、交易所、经纪公司和风险主体缺位等方面的原因。

1.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游资充斥和资金短缺并存,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存在的事实。至1997年5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到42000多亿元人民币。商业银行作为企业要实现盈利目标,但由于国家对银行信贷进行严格的管理,银行找不到高利润的投资项目,同时要为居民储蓄负担很高的利息成本,加之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银行借款回收率低,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进入1994年以来,面对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形势,国家采取紧缩政策,原来吸引大量游资的股票业和房地产业陷入困境,而期货市场以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引起金融机构的兴趣,于是机构大举进入,从而期货交易规模与风险同步放大。

投资渠道少、银行机构追求超额投机利润是过度投机的原因之一,银行负盈不负亏的经营机制和法制不完善是过度投机带来巨大交易风险的更深层次的原因。银行产权是国家的,但是没有哪一个人代表国家对其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任。在期货交易中如果赢利,个人得到大笔奖金,如果亏损个人不负任何责任。现有体制的原因使金融机构大户轻装上阵、驰聘纵横各交易所,风险事故此起彼伏。此外,由于没有《期货法》,操纵市场者不负刑事责任,可以逍遥法外,也助长了过度投机的行为。

2.管理层风险监管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期货立法,对交易所数量、布局、运作缺乏规划,对经纪公司的数量、运作、组织形式等缺乏有效管理,缺少大品种等方面。期货市场作为一种特别形态的市场,需要统一健全的法律来进行约束,没有法律约束的期货市场只能成为投机者操纵市场的乐园。美国早期的期货市场中也出现过大户操纵,虽然也采取了诸如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之类的办法, 但收效不大。 1936年,政府制定并通过了期货交易法,该法将大户操纵确定为刑事犯罪。这部法律通过后,美国期货市场中的大户操纵行为大大减少。可见,期货立法在规定交易行为方面的重要性。借鉴美国的经验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需要《期货法》来抑制大户操纵行为和其它给期货市场和交易者带来巨大风险的交易行为。

交易所重复设置、规模效益低下。交易所的设立要经过管理层的审批,目前经过整顿后的试点交易所尚有14家,相对于仅存的10个交易品种而言,仍然太多。由于交易所数量过多,每个市场上的资金有限,容易被大户控制操纵。交易所过多和交易品种过少,导致各交易所为了生存不得不重复上市仅有的交易品种。这不仅导致规模效益低下,也容易发生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有的交易所为了争夺客户,放松对客户违规交易行为的管制,对大户的操纵和移仓等行为或视而不见,或姑息纵容。有的交易所甚至为了吸引投机者入市,增大交易量,勾结投机大户人为造市。所有这些都与交易所过多直接相关。

对期货公司缺乏有效的管理,不法期货公司为过大的交易风险推波助澜。首先,不法期货公司不仅在自营业务中蓄意违规,而且帮助不法投机者转移持仓、分仓或提供不实交易记录以逃避管理部门的检查,而投机者的这些行为往往造成较大的交易风险;其次,期货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不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如在信息、结算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风险隐患;第三,进行不正当交易,如诱导、欺诈客户、私下对冲、操纵市场等。此外,我国目前的期货市场上缺乏大品种,也是产生过大交易风险的原因之一。在10个正式运行、37个试运行的交易品种中,由于缺乏大品种,使大量保值者由于没有适当品种而无法进入市场,同时给投机大户操纵市场创造了便利条件。因为小品种本身流通量有限,相对于大品种,只有很少的套期保值需要,且现货市场狭小,容易导致对期货、现货两个市场的控制,控制者可随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其它交易者造成较大的风险。

3.交易所风险监控的缺陷。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正逐步完善,大户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均在各交易所实施。但是各交易所仍然风险事故频出。主要原因是风险监控和处罚力度不够。大户分仓、借仓交易,使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形同虚设。有些交易所不公开大户持仓量、仓单量,人为破坏期货市场信息公开的优势,客观上为大户操纵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

4.套期保值主体缺位。我国目前运行的10个正式交易品种中, 有7个是农产品。套期保值主体缺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主体和市场环境两个方面:从作为农产品生产者的市场主体看,大多数农产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生产规模小且分散,农民主观上不具备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观念和知识,客观上交易量太小,不能做保值交易,目前一家一户式的生产形式,产量也许还不够做一手期货市场上的保值交易。从作为加工者的市场主体看,这些企业还没有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主体,缺乏回避交易风险的动力和压力。从市场环境上看,不适合企业参与保值交易,一是缺乏大品种,把大量需要进行保值交易的企业拒之门外,二是由于过度投机,期货市场价格扭曲,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价格的关联性差,无法进行保值交易,使保值者望而却步,或退出已进行的保值交易。

三、促进中国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

过大的交易风险给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甚至关系到中国期货市场的生死存亡,规范期货市场主体及其交易行为,控制过大的交易风险已是当务之急。加强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应从交易所、期货公司、管理层几个环节入手,当前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优化交易所布局,限制其数量,确定其基本的经营模式。根据期货发达国家的经验,交易所的建立应选择规模较大的商品集散地和金融中心。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也应选择在生产、消费、交通、通讯、金融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大中城市。因为这些城市与其他地区相比较,符合集中供求、形成公正价格的原则,信息、资金也相对集中,基础设施和条件更优良,这些均有利于保证交易所的交易、交割、结算等制度的实施,使交易所正常运转。

几年的期货市场实践证明,交易所的布局切忌“遍地开花”,目前的期货交易所数量依然过多。过多的交易所、有限的品种和期货市场交易主体,造成各交易所之间的过度竞争,无论从资源配置角度和交易风险防范角度看都是不经济的。借鉴国际经验和中国在建设期货市场过程中的经验,交易所的布局要依据如下原则:

(1)经济区域性原则。 交易所的建立应考虑到经济的区域性问题。在一个经济区域的金融、贸易中心等重要城市建立交易所,建成后,可以辐射整个经济区域。如在我国的东部可以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等地的重要城市开设交易所,考虑到我国现有交易所的建设基础,结合各个交易所的运行情况,可以考虑保留的交易所有上海金属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深圳或海南交易所。

(2)产地或消费地原则。建立期货市场应考虑到商品的产销地,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商品的迂回运输,加快流通速度,提高流通效率。如在郑州可建立一个以绿豆、小麦等农产品为主的期货交易所,因为郑州是绿豆、小麦产销大省,在这里设立交易所比在其它地区更为经济合理。

交易所的数量要根据不同的交易品种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对于全国性的品种,如有色产品,应该是一个品种,一个交易所。集中到哪个交易所要根据有色金属的生产、消费和已存交易所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决定。对于区域性产品,如粮油产品,因为它在现货交易中形成了自己的流通半径,所以应视现货交易的半径来确定交易所的数量。不过,也应考虑到规模经济效益问题,同一品种的交易所不能超过两家,否则将造成资金量分散和过度竞争,容易给不法投机大户操纵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总之,交易所的建立应少而精,因为交易所少,交易集中,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规模经济效益。相反,交易所过多,交易量分散,不利于期货市场发挥其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功能,同时,由于每个交易所流动的资金量有限,容易被大户操纵、垄断。因此,我们要限制期货交易所的数量,鼓励同一市场内的价格竞争,避免不同交易所为争夺客户而进行的过度竞争。

选择合理的经营模式对于保证期货交易的公正、公开性也十分重要。世界上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不外乎两种,即会员制和公司制。虽然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不同,但是在经营上却有着相同的模式,即不以盈利为目的,会员是交易所的主人。我国的交易所也曾采用这两种组织形式,但运行情况刚好相反,即以盈利为目的,会员不是主人。有些交易所出于盈利的需要,擅自提高会员的手续费,有的为了多收取手续费,规定会员的最低交易量;有的为了增加交易量,不顾实际条件,争先设计上市新品种;有的做出一些有利于投机大户操作的规定,或对投机者的违规行为纵容迁就,放松对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这些都是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将窒息我国刚刚起步的期货产业。

关于会员是交易所主人的问题,虽然每个交易所的章程中都明确规定了会员和会员大会的诸多权利,但执行中,诸多条款不过是一纸空文。许多会员认为,每年一次的会员大会不过是走形式而已,他们根本感受不到自己是交易所的主人。实际上,在交易过程中,股东会员与非股东会员的不公平竞争时常发生。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交易所由地方或部门审批,由行政机关合股经营,许多交易所筹建初始就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在经营过程中不可能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指导思想;交易所负责人由参与组建的行政部门任命,所以,交易的公正性无法在制度上得到保证。特别是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把交易量的大小作为评价行政领导工作业绩的指标,受业绩冲动的影响,交易所自然片面追求交易量,而置风险控制于不顾;行政权力渗入交易所经营。有些会员单位就是交易所的组建单位,即是股东会员。有些会员虽不是股东,但过去与交易所的组建单位是行政隶属关系,这些特殊会员与交易所在经济上或行政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同一般会员相比享有特权,如可放宽资格审查条件,可以少交或迟交保证金,可以得到一些内幕消息等。

鉴于以上分析,我认为,中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与交易所经营模式的正确选择密切相关。目前必须解决交易所以盈利为目的和会员不是主人这两大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加大改革力度,作到政企分开,实行真正的会员制,从而实现会员之间的平等竞争。

2.优化期货公司布局,严格对期货公司的管理。严格期货公司的管理是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期货公司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网络,把期货市场与投资者联系起来,为众多的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服务。从“网络”这个意义上讲,期货经纪机构越多越好,它的布局应是全国范围的。但是,不必在全国各地都成立独立的期货公司。这是因为期货公司的布局应体现效率的原则,这是我们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都应该遵循的原则。在规模较大的期货公司设立若干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便可实现优化布局、提高效率的目标。

在期货公司中设立分支机构,首先,可共享信息、人才、技术、经验等资源,从而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其次,有规范的、资本力量雄厚的、商业信誉良好的期货总公司作后盾,给客户以信任感,避免由于资金和信誉问题而发生的交易风险,有利于吸引客户参加期货交易,从而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再次,在国家监控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国家监管期货总公司,从而达到监管整个期货经纪业的目的。国家—期货总公司—期货分支机构,管理层次分明,覆盖面广,减少因国家管理力量不足而造成的真空地带,从而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减少交易风险的目的。

至于应把期货总公司分布在哪些地方,并非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因为经纪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自己有权对分支机构的设置地点作出决定,总的来说,企业要视各地的自然、经济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和通讯设施等方面的条件而定。但是,管理层并不是对经纪公司的设立不进行管理,不过管理主要是数量上的管理。因为过多的期货公司相对于过少的客户,势必造成过度竞争,浪费大量社会资源,造成过大的交易风险。我国在1996年,各种规范期货交易的政策出台,有效地抑制了过度投机的势头,但是也造成了交易量的下降,1996年总成交量8.4万亿元,比1995年的9.2万亿元下降了8.7%。交易量的下降给经纪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困难。自1994年以来,国家对经纪公司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330多家公司获得了许可证,到1996年全国已有2800 多家期货公司及分支机构,从目前情况看超出了实际需求。因为,已有80%以上的公司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经纪公司是期货市场的中介,也是交易所分散风险的重要一环,它的经营状况,关系到广大客户的资金安全。大量的经纪公司亏损,这说明目前整个期货市场的风险是很大的。所以国家应适当控制期货公司的数量,以减少不正当竞争和违规及其它机会主义行为给期货市场带来的风险。

3.抑制过度投机。过度投机给交易者带来巨大交易风险,抑制过度投机是期货市场风险监控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建立期货市场的目的,是为了发挥期货市场回避风险和发现价格等经济功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而不是发展投机市场。诚然,没有投机者就无法回避风险,但是,如果投机者超过了一定数量,则会加剧交易风险,特别是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过大的交易风险对期货市场的运行和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负作用,甚至会导致期货市场的失败。另外,过度投机还对社会产生许多不利影响,如浪费大量资金,损害社会公平,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等,所以抑制过度投机一直是期货监管的主要任务。抑制过度投机是可以做到的。抑制过度投机的办法有许多种,如大户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但我认为,在抑制过度投机的诸多办法中,关键在于解决“逼仓”问题。逼仓可分为“多逼空”和“空逼多”,并多以“多逼空”形式出现,逼空者之所以能屡屡得手,首先在于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制度使期货市场的交易量远远超过现货市场,在期货市场上客观上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其次,在多空竞争中,“空头”天然处于劣势,因为空头不仅要在期货市场上与“多头”一样交纳足额的保证金,还要在现货市场上购买、储备货物以备交割,从而占压更多的资金;此外,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做空比做多更容易违约。我认为解决逼仓问题特别是逼空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临近交割月的持仓问题。如果持仓适中,逼仓不会成功。具体说有两点,一是规定每个会员的最高持仓份额,以防大户操纵。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大户分仓交易情况,交易所和经纪公司应与开户银行合作,规定交易商提供的委托交易合同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支票上的名称相一致,这样就可减少分仓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二是规定交割月未平仓合约的总量,不得高出定点仓库库存量的若干倍。交易所应根据定点仓库的实际库存情况,限定交割月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如比实际库存多一倍的未平仓额为最高限额,或者未平仓额与实际库存相等,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以逼仓形式出现的过度投机给交易者带来的巨大交易风险。

4.加快期货立法。期货市场是法治市场,期货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通过期货立法,可明确期货市场参与者的权力和义务,使不法交易的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从而使交易者更加理性地从事交易活动,利人而利己,达到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保证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有效发挥。很难想象,在没有起码法律限制的条件下,交易者都能具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思想境界,或者都能以利人利己的公平交易的传统商业道德来约束自己,确保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实践证明,在没有起码的法律、法规约束下的期货交易,往往同欺诈、操纵等行为联系在一起。从控制风险的角度看,期货立法十分重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世界各国共同的立法过程看,主要走过两条路:其一,先发展,后规范。以美国为例,在这个产生世界上第一家现代期货市场的国度,早在1848年即以商会的面目开创了芝加哥交易所,1851年即引进了远期合约交易,19世纪60年代形成了以标准化合约为主要特征的期货交易,但是在立法方面却是滞后的。虽然各交易所在发展过程中都设立了一些交易制度,但却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直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政府才意识到,单靠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来进行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1923年国会才通过了第一个期货交易法案——《联邦谷物期货法》,规定了政府在监管谷物期货交易方面的权力,该法规定任何交易所开业必须有政府颁发的执照。1936年通过了商品交易法案,成立了商品交易所委员会。1974年通过了比较严密的商品期货管理委员会法案。相对于美国期货交易的快速发展,期货立法则是滞后的,但是美国期货交易却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有独立的风险承担主体,各交易主体从自身利益考虑,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交易行为相对更理智;二是交易所是会员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为会员服务为宗旨,不断出台规范交易行为的管理条例,对能造成较大风险的交易行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其二,先规范,后发展。以香港为例,1975年8月,香港立法局通过了《商品交易条例》, 之后才着手筹备成立期货交易所。由于香港在期货立法方面享有后发性利益,所以走出了一条先立法、后发展的道路,实践证明,效果是较好的。香港用了两年时间就办起了具有世界水平的期货市场。

中国在期货市场立法方面,实际上一样可以享有后发性利益。但由于我国期货市场是在试点阶段,所以目前仍没有统一立法。中国在期货市场的管理过程中, 实际上走出了一条边发展、 边规范的路子。 从1988年开始期货市场试点以来,管理部门颁布的法规有:1993年4 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6 月4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1993年11月4 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等。特别是在1996年,国家为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出台了许多规定,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请示》、《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定的通知》等。这些法规和规定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交易者的行为。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期货立法,交易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都很不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和期货纠纷的处理也十分困难。实践中,在处理一些期货纠纷案件时,出现行政机关认定不一,司法机关也难断是非的局面,使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不能高效进行。所以,要保证中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控制期货市场风险,必须加快立法,使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早日步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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