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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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渐进式的、重构的改革始于1986年。自此以后,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障模式选择及其政策上的体现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观点评述、评论甚至争论,虽然关于社会保障模式的定义很少见于相关论文和各类学术期刊中,但毫无疑问,关于模式选择问题体现了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战略方向,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应用方面都有重要研究价值。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虽然在机制调整和面向城镇职工、困难群体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新制度还未定型,整个社会保障政策仍处于选择阶段(郑功成,2001)。诸多问题仍然制约着制度的良性变迁,非常有必要对此做一个综述,文献检索的主要工具是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外延很广泛,因为篇幅所限,本文的综述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关于制度模式的整体思考

(一)公平与效率相权的建制理念

价值理念及政策取向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础和前提,公平、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密切相关。互助互济、保障公平是社会保障事业追求的固有特性、目标、本质和核心。而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寻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建制理念。然而实践中关于何者优先或倾向于何者的选择往往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起决定性作用。效率优先往往更加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作用,而公平的价值取向更加倾向于将社会保障制度视为最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关系到民生问题。

第一种观点,更加关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效率性,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他们提出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其一,要注重鼓励个人劳动的激励系统的有效性;其二,要强调保持较高的积累率;其三,要重视与其他社会经济改革的相互配合。周小川认为,社会保险与个人账户模式相比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和弊端,因此社会保险只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中一些产品虽然可以在规避特定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激励性不够,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发挥辅助性的职能。具体到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与方案设计时,建议应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社会保障模式,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账户模式。他强调社会保障制度与维持激励及储蓄之间的关系,其观点具有明显的效率倾向。(周小川,2001)

第二种观点则不同,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一定是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而市场经济是天然追求效率。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能过分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当确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并认为中国需要用公平与发展的理念去建设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强调责任共担、官民结合、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对于新制度的确立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郑功成,200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是我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取向(郭殿生,2003)。

但大量研究文献关于社会保障模式的建制基础更加突出效率倾向,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基础,曾一度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导原则。不过,在我国当前条件下,随着社保理论的完善以及改革实践发展,人们逐步开始强调公平的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率何者优先的问题正如西方经济学中凯恩斯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两种经济思潮的相互交替。

(二)制度建立的原则问题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李珍教授认为,中国过渡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只能适应过渡时期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在社会的过渡转型时期,政府有效地发挥作用十分关键,同时应坚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差异性和过渡性原则(李珍、万明国,2004)。

时任职于武汉大学的郑功成教授在论述制度建立原则时提到,中国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相适应;二是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与国力;三是能够在改善国民福利的同时努力避免社会保障的财务危机(郑功成,199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葛延风认为,考虑到当前体制的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期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需要、中国经济体制完善的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化的需要、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趋势,以及中国经济的现实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特点,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目标应当明确定位于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和促发展。无论是体系框架设计,还是特定保障项目的制度设计,都应遵循这一基本目标(葛延风,2004)。陈清泰也认为,模式的选择一定要确保其能够实现广覆盖、可持续并能够为改革和发展提供支持的目标(陈清泰,2000)。

还有一些观点,如适度原则、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层次性与专用性、整体性原则、动态性与开放性原则。根据以上原则建立一种包括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两大块的多元协调模式(张映芹,1999);以及法制化原则,普遍加区别原则,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以及与实际国情相结合原则(刘宇、杨胜军,2002)。

(三)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设计类型

制度模式构建的整体思考的论述一般有如下提法:第一,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强制保险为主,自由保险为辅),合理界定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权利(钟伟、葛玉良,2000)。第二,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型。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保障模式;应当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重点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是一种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形式和待遇水平的城乡衔接;应当是一种与传统特色合理结合,基于传统保障特色基础上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李迎生,2004)。还有一种类似的提法,即“附合保险型”模式,以社会保险为主,以社会福利为辅,以社会救助为补充,个人企业政府责任共担的社会保障制度。(吴施楠、季怡红等);第三,保险型+储金型社会保障模式(吴春,2004)。第四,社会保险+群众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葛寿昌,1995)。第五,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型(刘玉珂、王然,2002)。第六,自助型(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朱佳俊,2002)。第七,家庭保障+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合理选择目标应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的一种新的混合型的、现代保障与传统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传统保障所独具的精神保障功能与现代保障相互补充,所以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改革中,应当将现代保障方式(主要是指它的优越物质保障功能与实现方式)与传统保障特色(主要是指它的精神保障功能与实现方式)合理地结合起来。这不仅是鉴于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教训,更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李迎生,2003)。第八,社区社会保障模式,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项内容,并全方位发展社区教育、卫生和环境保护(刘桂芝,2002)。第九,多层次、多元协调模式。依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结合中国生产力水平差异大、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现实国情,中国应该建立多元协调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任保平,1998)。

当然,学者们以上归类有时并不相互排斥,只是由于角度和强调重点不同,描述亦有不同(覆盖范围、基本特征、筹资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

二、关于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模式选择

(一)城乡社保制度衔接

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长期发展目标,但需要统筹安排。通过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目前完全割裂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构建一种衔接模式,为将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樊小钢,2004)。

第一种观点,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通过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以突破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固有框架,为进一步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做好准备(李迎生,2002),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景天魁,2004)。由于中国工业化与城乡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性,目前城市实行的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与医疗保险的大病统筹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可设计为城乡共享项目,其他方面或项目则可根据城乡实际保持一定差异。目前的改革可以以社会保险制度为重点,在加快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化改革的同时,采取措施将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并使之最终与前者统一。在农村,则构建一种既和目前实际吻合,又便于未来与城市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未来在基本养老、大病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项目可实现城乡统一,而其他项目仍可保留一定的城乡差异(李迎生,2002)。这种关于过渡制度安排的类似观点还有,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卫生和大病统筹制度着手,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新体系(景天魁,2004)。

第二种观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三部曲”,即转型模式、市场模式和目标模式。转型模式就是指在各种物质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提出以家庭保障为主,根据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发展社会救助(贫困地区)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较富裕地区)的模式。市场模式就是以“家庭和福利机构”为依托,政府倡导的“个人责任”制、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主导,社会救济等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储蓄保险主导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目标模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应是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即建立以政府参与的、社会互济性强的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主导,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保险主导型社会保障模式(杨翠迎,2002)。

第三种观点,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政策。这种观点中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从长远来看是短视国策。基本不赞同在农村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政策。理由是城乡经济发展高度不平衡,统一社保在经济上不可行;在中国农业人口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向提高这些产业的人工成本并进而严重削弱中国劳动力密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另外,这也违背当前小政府、大市场的世界改革潮流(陈平,2002)。其二是,在农村建立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补救模式”仍然应当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中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加强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明确多元化的责任。(周弘,1996)

第四种观点,从“二元到三维”的目标模式。“三维模式”的基本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统一的法定的基本保障。基本保障由城乡社会福利、城乡社会救助和城乡优抚安置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成,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享受,它保障全体公民在生命波折期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二是建立省(市)级统筹的补充保障。该层次的保障水平略高,作为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障范围包括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及政府公务员。三是建立以商业性保障为主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属自愿性质,主要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的经济收入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王国军,2000)

作为城乡社保制度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也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统”或“独”。“独”派往往基于农民工与市民以及传统农民的工作、职业性质和需求的区别,建立独立于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社保模式(袁志刚、李迎生等)。而“统”派又有将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和农村社保体系之分。蔡昉认为,应该把他们纳入到城市居民的保障体系,这样有利于形成共通的社会责任感(蔡昉,2003)。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或者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具有理论和操作的可行性,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可性的办法是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杨立雄,2003)。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现有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其研究角度各有侧重:

第一个角度,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在贫困型农村应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内容的救济型社会保障体系,在温饱型农村应建立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富裕型农村应建立保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依据不同的内容设计,在管理体制、实施的突破口、筹资模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分类实施。是在城镇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还是纳入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抑或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任保平、王艳,2003)

第二个角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考虑到农村居民的分化和层化,制度设计因层化后对象的性质、需求不同而有所差别。传统农民已经分化为传统的农民和产业工人,包括各个非农行业。而农民工又可以分为三大块:一部分是已经市民化的农民工,他们的职业身份已经完全改变,需要通过制度改革把他融入城市,纳入到市民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部分就是农闲时候出来打工的季节工。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相对于已经城市化的人来讲就完全不一样。第三部分是占农民工大多数的流动打工者,他们常年流动性地在外务工,其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与前二者有所不同(郑功成,2004)。而在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现阶段农村人口中不同人群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考虑农村人口日益呈现出多样化:一部分农村人口已经在事实上实现了非农化(应该设计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通道),一部分仍然从事传统农业生产(其主要依赖土地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仍然有待于提高),还有一部分最为贫困的农村人口(他们最为需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樊小钢,2004)

第三个角度,立足于中国的经济和文化基础,认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能也不应照搬西方模式,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农村家庭保障为主线,以家族成员互助为补充,把政府、社会各方面力量结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杨复兴、赵万水,2004)

三、社会保障筹资模式——费税之争

第一种观点,社会保障税制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难点。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在于它是社会保障大厦的支柱;实行税制的实质在于促进福利型社会保障向真正社会保险模式转轨;社会保障税率同社会保障筹资模式之间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全面开征、合理开征、鼓励开征和保证开征(邓大松,1997)。这样可以真正体现基础养老金的公平原则,有利于解决当前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危机问题,有利于构建统一、规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龚秀全、黄胜开,2002)。

第二种观点,反对“费改税”。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相矛盾。原因是:第一,税收的公用性与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的私有性相冲突。第二是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第三,与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难以衔接,操作上难以运行(汪泽英,2002)。另外,以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收费难和融资问题,将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的境地(李绍光,2002)。

第三种观点,社会保障费改税应当缓行。理由是费改税的目标模糊、制约因素较多、存在较多技术障碍、预期效果尚不确定、与国际上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趋势不吻合(郑功成,2000)。类似的还有认为,由于我国财税制度实行的是分税制,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必须考虑事权与财权的匹配问题,这样可能性只有两个,其一是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计划只能是地方性的,地方政府需要面临很大的财务风险,其二是仍旧存在许多遗留问题的全国性养老保险计划。因此,建立政府我国尚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邓子基,2002)。

第四种观点,采取一种非指定税或准指定税的变通方式。这种观点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难以避免我国以前所采用的现收现付式的融资方式所产生的“挤出效应”,同时也无法保证能确定一个最优税率。而采用变通方式进行融资,即在总财政收入中按照一定的款项,定期划拨进入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中,这样既可以减少现收现付制对总储蓄的一部分挤出效应,而且也不妨碍在未来某个合适的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采取这种方法是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以及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现状相吻合的(成志刚,2002)。

第五种观点,未来我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模式应当是复合式的,收费与收税并非是有你没我、互相取代的关系,没有哪一种筹资方式能够独立满足社会保障巨大的资金需求收费抑或收税与社会保障的模式和项目选择有关。税费各自有其存在的依据,不能相互替代。但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收费只能是对收税的补充(王怡、刘晶,2004)。

四、基金运营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措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化,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蔡兴杨,1997)。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资仍是银行存款、国债和社保定向债券,一小部分投资于企业债券、股市及其他证券市场。在保证了安全性的同时,保值增值成了社保基金管理的面对的难点和挑战,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模式也一直是热点问题之一,涉及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营多元化、市场化、管理模式、余融工具选择等多方面问题。几个典型的观点如下:

第一种观点,养老基金应成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规模较大,投资趋于长期化,在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时能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不过养老基金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要有一个能够承担一定风险的资本规模;二是要以较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基础;三是要有专业的基金托管机构;四是养老基金应采取指数化投资政策(程宏业,2001)。

第二种观点,社会保障基金应投资于开放式基金。这种观点认为,第一,开放式基金是一种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相对较高的品种。作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它既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从国外成熟的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来看,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做法较为普遍。第二,在进行投资时,需要注意要控制额度,避免发生流动性风险,造成支付困难。第三,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价格风险,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应坚持长期投资的原则,选择收益性基金进行投资(注:这里借鉴了肖行在“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一文中的总结观点,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10))(张书源、杜爱平,2001)。

第三种观点,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是最终选择,但条件尚不成熟。这种观点认为,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全积累制的养老金计划必须成为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才能使其得到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一个稳定和繁荣的资本市场才能使养老金储蓄能够通过这条渠道转化为高效率的投资,并且分享投资的收益进而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维护经济增长的整体效率。但是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一直处于高风险状态,同时也由于没有一个完全积累的养老金基金合法而且无虑地进入资本市场,从而使它在理论上的作用也无从发挥。如果基金积累制在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中能够继续走下去并且成为一个长期性主要目标的话,那么养老金计划进入资本市场就会是一个迟早都要做出的选择。但基金适合在资本市场中运作的制度体系尚未定型,组织结构尚未形成,运行规则尚不明确(李绍光,2002)。具体到社保基金进入股市的探讨,类似的观点还有,现收现付性质的社保基金不宜匆忙进入股市,因为无论从资本市场还是从社保基金的制度条件上看,社保基金进入股市都不成熟(郑秉文,2003)。

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社保制度的基本特征、目标取向、资金管理和资本市场的现状,我国社会基金应划分为三个性质不同的基金,即储备基金(全国社保基金)、账户基金(个人账户积累)和统筹基金(社会统筹部分积累)。并成立三个独立的事业法人对其进行投资和管理。对于储备基金,应完全脱离国内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市场;账户基金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投资;统筹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和投资管理(郑秉文,2004)。

第五种观点,社会保险基金应选择货币市场作为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场所。认为社保基金进入货币市场可以增加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活跃货币市场的交易;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促进货币市场的竞争,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进而提高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运行效率。社保基金的进入还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社保基金对安全性的特殊要求需要货币市场有良好的秩序和较高的效率,客观上可以推动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水平。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化对社保基金产生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是有区别的。货币市场和社保基金的互动对一国金融市场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杨波,2005)。

五、管理模式——政府作用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突出特征就在于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运转中的主导地位。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模式不同,直接决定并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自社会保障改革开始后,管理模式经历了企业分散管理——政府分散管理——政府集中管理这样的过程。在改革初期,关于管理模式的争论大多集中在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统一或分块负责的角度。比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这种管理方式越来越无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由现行的多部门管理转变为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田家官,1997)。坚决扭转“五龙治水”条块分割的局面,实行统一管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离、政经分开、行政管理和监督分开,政府管理部门不管经营只管政策和监督检查(冯兰瑞,1994、1996)。关于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中具体充当什么角色,归纳起来有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自治管理。认为我国应建立集散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行自治管理,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保险机构的最高领导权属于代表大会,雇主和雇员各占一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根据各项社会保险管理要求上的差异,把共性较强的那部分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把特殊性较突出的若干项目单列,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积极推行一体化的保障制度,在职责分明的原则上有利于建立起高效、精干的社会保障管理网络(孙久鹏,1996)。

第二种观点,主张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另外,基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项目的不同特点,管理模式应不尽相同。中国社会保险的管理模式应当由政府集权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化,成立政府、雇主代表、劳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3+1模式),实行自治管理(郑功成,2004)。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向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各种保障措施,具有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公共产品”性质,具有一定的财政特征。因此财政主导型应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马蔡琛,1999)。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应以政府主导、直接管理为宜。原因有二,其一从历史文化传统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政府管理体制,政府具有较高的权威力,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认同度也较高,由政府来推行和发展社会保障阻力较少,效率较高;其二从现实国情来看,我国政府规模比较庞大,由政府来负责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成本也较低。在短时期内为适应制度转轨的需要,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干预力度。同时,与政府的主导作用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中市场发挥的是补充作用(宋文斌、张强,2004)。这一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

第三种观点,混合型管理模式。认为,我国政府应对公共社会保障计划承担全面的直接管理的责任,而对基金制的社会保障计划主要承担外部监管的责任,并对不同社会保障计划进行协调。政府的长期目标应是发展竞争性的社会保障基金,而近期政府应承担公共社会保障计划的主导责任,应通过立法来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责任,并建立有效科学可行的资金筹集制度(李绍光,2002)。

关于政府在社会保障作用国际上还有这样的模式,即主要通过市场来进行间接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仪式,政府仅作为立法者与监督者。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少有类似观点。

六、综合评价

事实上,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到今天,制度框架建设已经基本完成,但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中仍存在大量理论问题有待研究和探讨,实践上城镇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也有大量有待建设和完善之处。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仍在争论中尚未确定。总结文献可以发现,多数学者能够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多样化发展规律和趋势出发,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以下是由于这个原因,关于框架选择和具体模式选择的文献非常众多。但另一方向也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偏重于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忽视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跨学科研究(丁建定,2003)。社会保障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领域,尤其是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问题,更受到多种因素(包括经济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而大部分文献在研究社保模式选择问题上学科角度较单一。

第二,研究解决实务性问题较多,基础性和理论性问题研究较少,尤其是关于建制理念的研究更少。比如,偏重于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构成与基金运营的研究,忽视社会保障中责权关系的研究(丁建定,2003)。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常常会摇摆不定,有时不免会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盲目现象。

第三,“就事论事”(单独研究模式)的单一性研究较多,综合性、系统性的研究较少。比如,关于基金筹集模式,许多文献探讨费应该改税的原因和必要性,但较少有关于我国当前情况下费改税的制约因素、可行性以及如何保证效果等方面的分析。

第四,注重必要性研究和分析,忽视充分性和可行性论证,理论性、系统性和综合性分析不够。往往不能充分论证所述观点或对辩驳相反观点,可谓是形成了“百家”而不能形成“争鸣”的局面。

第五,在介绍国际经验(如基金运营模式、管理模式、筹集模式等方面)的基础上,注重静态研究,忽视动态研究(如制度、模式演进规律及影响因素等);注重在国外普遍性和有效性,未能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国外与国内在制度基础、背景等方面的差别。另外,重视对当代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现状的研究,忽视对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演进的研究。

结合国际关于社会保障领域的研究主题(注:这里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会议提出的研究规划。),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的研究应当侧重以下几个主题方向:第一,我国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的有效性分析;第二,人口老龄化、城镇化趋势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的影响分析;第三,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与劳动力市场(城乡劳动力市场)、就业市场的关系问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社会保障模式概念的外延、研究角度较为宽泛,研究文献十分众多,因此,以上观点综述很难面面俱到,甚至会有遗漏,还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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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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