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政策选择_国企论文

利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政策选择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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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外资进行企业重组,已成为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实施外部交易型发展战略的重要方式。但这些年的实践表明,在通过这种方式利用外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同时,必须重视利用外资的成本收益比问题,要研究我们从引进外资中获取利益的同时,外资从我们这里得到了多少。这是当前利用外资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也是规范管理要着力解决的重点。

一、注意避免外资参与我企业资产重组时的额外引资成本支出

从企业发展方式看,一般分为内部管理和外部扩张两种。内部管理战略的基点是在企业现有资本结构下做文章,采取的手段主要是调整内部生产要素构成、控制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在这种发展方式中,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积累进步,其所获得的推力是极其有限的,而且由于不能通过跳跃式地发展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其对未来发展的影响是难以乐观的。因此,若要实现规模和利润的迅速增长,必须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同时,通过吸纳外部资源,包括组建合资企业、吸收外来资本,利用资本运营手段尽快扩张企业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企业经营的规模效益。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够成熟,企业筹资渠道还不通畅的情况下,利用外资无疑是一种社会成本较小、运作较为简便的选择。

一般而言,企业的发展,其所依赖的资本除自身积累外,主要靠本国资本市场的支持。但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导致资本市场的发育不能适应日益市场化的企业发展的需要。由于资本市场的发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市场交易主体、市场中介组织、交易手段、交易规模等资本市场的构成要素无一例外都要经历一个从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而国有企业通过引入外资合资经营,可以简化这一过程,降低资本市场发育不足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引进外资参与我国企业改革的有利的一面,也是一种资本利得。但由于我国引进外资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是在旧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进行的,旧体制中固有一些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相容的机制势必对此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而利用外资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交易成本高低,就成了衡量这一行为负面影响的重要标准。

利用外资,在我国有企业获得收益的同时,外资也在利用我们为其资本获取利润服务,外方的所得,也就是我们的成本支出。在这里就有个成本收益比较问题,从微观企业讲,在获取利用外资收益的同时,要尽可能降低利用外资的成本支出,从国家整体角度讲,也要尽可能减少国有经济的整体付出。

外商投资于我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讲是为获取利润,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其获取利润的方式又有所不同。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金融管制较严、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对外商直接投资也有较多限制,因此当时外资注入我国有企业的直接目的就是取得资本利润。因为我国具有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并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因此这一时期的外资进入主要是一种纯粹的资本输出。但问题不仅如此,外资出于资本追求高额利润的本性,绝不满足于只得到一般意义上的平均利润,他必然设法获取财务上的补偿,取得某种高额收益。

以中外双方合资或合作企业为例,由于我们经验上的欠缺,对这种新的资产组合方式的特性认识不深刻,导致中方在资产管理上政策滞后,财务管理不配套,使中方国有资产付出了额外的成本支出。如在双方资产组合前的双方资产作价阶段,时有中方国有资产作价偏低,中方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被低价折股甚至无偿投入合资企业的现象发生;与此对应的是,外方资产却常常是低价高报,这等于是将中方国有资产贬值,虚增了外方投资价值,直接增加了我利用外资的成本支出。合资时中方常常无视自身无形资产收益的存在,在合资或合作的资本核算中将中方国有资产的无形价值忽略不计,这实际上是压减了中方在总投资额中的比例, 中方出让的资本收益正是外方获得的利润附加。 据有关部门1996年对部分中外合资企业的调查,17万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无形资产经过法定评估的仅60多家,绝大多数合营企业中方的无形资产收益等于是无偿让合伙的外方分享了。而通过办理评估,这种中方资产的人为缩水就可以得到避免。据对1995年3305个经过评估确认的国有资产合资、合作项目的统计,国有资产帐面价值896.4 亿元,评估值1469.4亿元,增值573亿元,平均增值率达63.9%。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我们也常常缺乏资金成本概念,而我们损失的资金机会成本,也正是外资从我获取的额外的资本利润。这样做的结果是合资经营多年,参与经营的中方资产往往分文未得,国有资产成了外方获取利润的工具。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合资的目的,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对企业资产和人力资本进行分割,将企业资产中具有创利能力的优良资产,如好的场地、具有营利能力的产品、好的设备和技术骨干、青壮年工人拿出来投入到合资企业中,而将企业中不具有经营价值的厂址、破旧待报废的设备及病弱退休职工留给中方企业,至使被剥离出来的中方老企业根本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结果只好由政府对企业进行扶持,并承担这部分被剥离出来职工的社会保障,这样做中方等于是承担了资产重组中的附加成本支出,相应的是外方逃避了应负担的投资成本,获取了额外的投资收益,国有资产严重受损。

如果说在对外合作的初期,外资参与我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谋取额外收益采用的多是前述作法的话,那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无论是国有企业自身还是政府管理部门都对外资进入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加强了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引进外资的前述不合理成本支出较过去已明显减少了。近年来,随着我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优化组合、企业重组正逐渐成为企业改革的主流,与此相应,外资与中方的合作也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合资经营转向现在纯粹意义上的资产运营,从资本输出的方式、目的看,也已从主要是为获取资本利润的纯粹资本输出,转为主要是以占有和垄断中国市场为目的的战略性输出。之所以说这种资本输出是战略性的,是因为这种投资从较短的期限看获取资本的利润已不是首要目标。因而从中方与其合作的初期看,双方合作的条件多是对等的,甚至外方的出价是优惠的,如果仅从帐面上看,外方的出价可能是高于我国有资产市场价值的。那么是否就能因此得出这种引进外资的成本支出低廉的结论呢?至少从目前看答案还是不明确的。在这方面有代表性的是外资大企业或大财团现在对我国投资已主要采取控股收购和控股经营的方式。而这种投入的目的往往不仅是为了拥有这些企业,根本的着眼点是通过对我某些国有企业的控制或拥有,为其在我国形成某种产品大量的生产能力创造一个母体,然后以其技术或产品性能上的优势逐步占领我国内市场。与以往外资对企业自身运营进行“再提高”过程不同,这种外资对我国有企业控股权的购买,只是将收购的我国有企业当作其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工具,因此这种资产重组后的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与否对外资并不是最重要的,外资最终关注的是这种购买如何转化为对中国市场的进入和垄断。从这类企业重组之后外资采取的作法就可证实这一点,外资在获得对我企业的控股权后,在技术开发上,限制中方的参与,其目的是逐渐削弱中方对企业科研和产品开发的能力;同时用外方的产品和品牌逐渐取代中方的产品和品牌,用外来品牌或新创产品来占领市场,使中方的产品和品牌逐渐从市场消失。这样,外商将投资控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作为其输出产品占领我市场的手段,这种影响对于我国有企业和民族工业的影响是深远的、战略性的。

对于这种外资参与我企业资产重组方式,我方成本支出合理与否的衡量,用以往的对单纯的纯资本输出式的外资投入的方法分析显然是不全面的,至少是不尽准确的。对于这种资本输出方式中我方成本支出的核算,如果单纯仅是从合作初始双方资产作价的合理与否和我方价值的保全程度来分析我方成本收益比,得出的结论与实际的数值肯定是有较大的差距的。在这里,必须对这种资本输出方式对我个别企业和整个工业体系的长远影响有一个整体的分析,也就是要对这种行为的结果有一个全面的评判。从对我企业的影响来讲,这种资产重组方式较之于国内资金占控制地位的资产重组方式,中方国有企业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其对未来收益的损失无疑是根本性的。一方面我对企业控制权的易手,使我对企业未来发展失去了把握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外方对企业重要环节的控制和对中方的排斥,使中方自身发展能力受到削弱,对未来发展是一种限制,从整体上而言,逐渐会使整个民族工业减弱自我发展的能力,并最终失去竞争能力。如果从这种角度看,较之我方企业获得即期发展资金和企业的营销额增长的收益,我国有企业对未来长远发展的牺牲是不可忽略不计的,应该承认这种成本支出是巨大的,从长远看,成本收益比是不合理的。而从市场对消费者影响角度看,出于占领市场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外资限制或放弃其获取利润的目标是必要的,外资在一定时期内必须用价格优惠方式来吸引市场参与者或是消费者,资本利润让出的部分,会使市场的参与者和消费者获得,并从中得到利润,但这种利得能有多大和能持续多长时间又取决于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而维持这一切最主要的因素仍然是要有足够强大的民族工业充当竞争的另一方。另一种被迫的选择是进一步开放市场,加大外资参与我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力度,使我市场的参与者迅速增多,通过市场商品供给的增加,降低市场垄断程度或推迟、减缓市场垄断的形成速度。但这有一个我们对此的控制能力和防止外资进行协议市场分割的问题,即这种选择的风险是巨大的,类似一种冒险。但在目前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产业升级阶段,企业扩张需求和资金供应紧张将是长期困扰我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在提高竞争能力扩大生产能力和出让某些现实及未来收益之间,取得某种折衷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较优选择;而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市场开放将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必然选择。面对这种外在约束,进一步开放市场将是使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同时尽可能减少利益损失的较佳作法。

二、规范外资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要有成本收益观念

分析以往对外资参与我企业资产重组管理政策的得失,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认识上存在着某些误区,即我们忽略了“利用外资成本”的存在,并因此没有用成本收益的概念来衡量各种利用外资形式的得失,也就没有能从宏观政策上和微观管理上制定相应的对策来限制外方的不合理收益和减少我方不必要的支出。事实上利用外资尤其是利用外资参与我企业资产重组也是投资行为,只不过这是以我方个别企业和部分市场的控制权作为投资资本,以获取的外方投资和因之产生的国民收入作为我方的投资利得,而易手给外方投资者的企业股权和部分市场的控制权就是我方的成本支出。用这种市场化的观点来分析和制定利用外资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管理对策,显然比单纯的限制或不加制约地放开要理智得多,也更符合现实的要求。

从微观的具体企业而言,首先国家要在宏观上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制度。只有建立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特点并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才能使企业的自身经营行为理性化,而这是确保企业各种投资、尤其是资本运营合理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基础上与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工作,企业才能够在心中有帐的情况下与外商进行资产的价值估算,也才有可能作到谈判有的放矢。回顾以往与外资合作中中方国有企业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各种不得力现象,除了我们对这种资产运营方式陌生导致的对策失误之外,更深层更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有企业对自身权益的把握上的模糊,正因为不能确切把握自己与国家二者之间权、责、利的划分,所以也就谈不上对自身权益的有力维护了。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是今后更经济地利用外资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制度基础。

在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必须对国有资产的权益保障从管理上进行规范,以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管理上的漏洞与外商进行交易。在企业与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之前,首先要规范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和确认进行最终的审批,并对外方投入的资产进行最终的价值审定。而且这种资产评估工作要逐渐市场化、社会化,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和程序,由社会化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具体的价值审定,凡未经规范的评估确认的国有企业,一律不得与外资进行资产重组,而对于违反规定漏评、对国有资产高价低估或对外资低价高估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国有企业在完成了资产评估工作并获批准成立新的企业后,中方企业必须向财政机关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以此作为注册会计师对中方企业出让股权时核验中方资产的依据;中方企业在办理完财产转移手续后,不得随意增减、转移、转让投入的财产,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要强化对外资控股企业的监督工作,在逐步推行国民待遇的同时完善监管体制。以往对外资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外资更多的是将其作为一种政治性的行为来对待,而没有一般性地将其作为一个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尤其是当前对外资控股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外资最根本的需求是对我市场进入和垄断这一事实。对于外资控股企业,强调简政放权的多,而对其实施规范化的监管却多避而不谈。而事实上接受投资所在国的普遍性行政监管是国际惯例,是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对这种权利的放弃往往会导致某些合理权益不受控制地流失。从这个意义讲,对外资管理的国民待遇也就是可行而且必要的。这里有几项工作要强化,一是要完善政府监管体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要依法对所拥有的产权及其一切派生权益进行监督和维护,同时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要对各类企业包括外资控股企业进行行政监督,要逐步建立和实施对外资控股企业的联合年检制度。二是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功能,在整个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在完善政府对企业尤其是外资控股企业监管的同时,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通常作法,主要依靠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将政府对企业实施监管的基础性、技术性工作规范化为一种市场化的企业行为,通过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评审,通过社会中介来使政府监督具体化、制度化,从而实现监督的规范和无差别。三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尤其是外资控股企业,中方在企业资产中仍占有相当比例,发挥中方管理者和企业职工的作用,以他们为主体对企业实施内部监督,是各种监管形式中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一种。通过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三者的有机结合,可以逐步遏制当前外资控股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现象。

另一个急需规范和重视的工作,是加强对外商控股及国有资产股权增资扩股管理,这是在外资参股和控股企业中中方国有资产权益流失的又一隐性渠道,也是我们在日常管理中常常忽视的成本支出。由于我们管理阶层和企业自身对外资控股都有一定程度的心理防范,因此相对于外资居从属地位的一般性参股,外资控股的成本支出要高得多。因此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外资在合作的初始阶段,如果取得对中方国有企业控股的地位非常困难或者成本较高的话,外资宁愿先选择参股的作法,即企业仍由中方处于控制地位。而股份制企业规定,投资各方可以追加资本,扩大企业规模。如果说参股合资经营的初期,我们对外资的控制和监管还是较严的话,那么在经营过程中,对中外合股经营的监管往往较之于国内企业更少,如果外商要求将分得的利润注入合资企业扩股或采取纯粹的增资扩股,中方管理机构一般不会阻止,而中方企业由于资金短缺往往不能与外资同等配股,外商通过这种后续投入的优势逐渐取得对我企业的控股权,较之于直接购买其成本也更为低廉。由于这种方式较之于外资直接投资更为间接,因此也不易引起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但就中方对企业控股权易手而言,其结果是一样的,而且外方的收购成本也少了许多。相对应的,是中方的资产出让收益减少,也就是说中方整个合资成本加大。所以,对此加以控制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当合资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等重大产权变动时,应规定中方所派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作出产权变动报告意见,经中方研究后,再参加企业董事会表决;若产权变动数额较大,或影响中方控股地位的,应规定中方必须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在中方实在无力与外资同步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应限制或禁止外方的扩股行为,或要求股权转债权,将外资单方的增资作为合资企业对其的借贷,以保持中方的控制权。

应该承认,在当今资本日益国际化的情况下,资本的国别色彩日益淡薄,政治因素日见减少,因此追求利润(占有市场从长远讲也是为获取超额利润)已越来越成为资本流动的主要动因。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外资和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对其获取利润方式的有效管理应该是政府监管的重点。所谓利用外资效果的好坏,除了外资对一国经济的渗透已达到垄断一国经济命脉的程度外,正常的情况下衡量的基本标准依然是成本收益比,也即是外资注入国的引资成本的高低。因此,我们制定管理外资的对策,也主要应从这一角度出发,以求实现国家收益的最大化和付出成本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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