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培养青少年的公正素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青少年论文,素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素质教育正席卷赤县神州。作为素质教育之灵魂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其灵魂又是什么?是公正素质的培养。因为,“一个没有社会公正的社会,比一个没有仁爱、没有理性的社会更为冷酷、黑暗,可怕。”(注:见《珞珈哲学论坛》第一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3页。)而且,我国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指出,“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要实现未来社会之公正,就必须在今天的青少年中大力培养公正素质。
公正(justice),又称正义,意即:“正直,不偏私”,(注:《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是协调个人与自我、他人、社会关系的指导原则与行为规范。就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而言,公正所描述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均衡状态,它坚持人们的劳动贡献同其应得酬报,社会功绩同其应得奖赏以及罪与罚等等之间的一致性或正相关关系,它要求按照同一的道德标准,“同样地对待相同的人和事,不同地对待不同的人和事”。(注:程立显:《社会公正论——当代青年的新道德观》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简而言之,公正就是平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处事待人一视同仁。青少年深切认同公正原则并自觉据之立身处世的能力与习惯,就是他们的公正素质。
一、培养公正素质,是培养“四有”新人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教育目标之一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培养“有道德”的下一代,是教育工作者的重要任务。而公正原则,是道德的核心,是东西方社会历来所倡导的德目之一。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那里,公正是“智慧、勇敢、公正、节制”四达德之一。柏拉图的经典著作《理想国》就是以争辩“什么是公正”开篇的。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履行自己的义务,做自己应该做的事和说自己应该说的话,安分守纪而不干涉别人。柏拉图强调,一个人“不论立辞或行事都永远应该着眼于公正。”(注:《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第213页。)西方伦理学的开山鼻祖亚里士多德更是在《尼可马各伦理学》中断言:“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不公正也不是种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从柏拉图到康德,公正都被大部分西方思想家们认为是道德的基础。如叔本华也认为,“一是公正,另一是仁爱;并且我称它们是元德。因为一切其他德行不仅实际上出自这两种德行,而且是能够从理论上推知的”;(注: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9页。)“公正是首要的必不可少的元德”。(注: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54页。)而到了现代,以研究公正问题而著名的罗尔斯教授早在1958年就撰文指出,“公正是整个道德的中心概念”。(注:程立显:《社会公正论——当代青年的新道德观》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在中国,支配中国人道德生活达二千多年之久并影响深远的“三纲五常”中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其中作为中国传统道德核心概念之一的“义”,受到中国人的无比推崇。据著名伦理学家周辅成先生的考证,古代的“义”,就是指“公正”,“义行”就是“公正行为”。(注:周辅成:《孔子的伦理思想》(上),载《中国文化月刊》(台湾东南大学),1989年第115期。)在翻译上,“义”通常被译为英文的justice,也就是公正。
由此可见,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道德滚滚向前发展,但作为道德核心原则和价值的公正不因时空变幻而发生改变,始终成为人们心中不朽的道德律令与追求。正如美国哲学教授J.P.蒂洛所说,“人们很难看到不关心公正的道德体系”。(注:(美)蒂洛:《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8页。)因而,为了一代“有道德”的新人的茁壮成长,培养青少年的公正素质就成了关键。
二、培养公正素质,是青少年学会正确处理与自我、他人、社会关系的核心
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珍视自我、他人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履行对他人、社会的义务,是协调个人与自我、他人、社会关系的核心所在。任何对个人权利的漠视、他人权利的践踏、应履行义务的背弃,都会使自我、他人、社会三者的关系陷入矛盾与冲突当中。而要取得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使青少年恰当地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必须时时恪守公正原则。
公正,历来强调对权利与义务的最恰当界定,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之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具体地说,就是要在珍视自我与他人的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偏废。首先,公正是以肯定权利为基础的。“它不取决于人们关于它究竟是什么的想法,也不取决于人们对自以为公正之事的实践,而是一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基础的”。(注:程立显:《社会公正论——当代青年的新道德观》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因而,这要求人们第一步必须审视并珍视自我与他人的权利。对自我及他人权利的漠视,往往是社会不公的开端。以我国为例,传统上,我国是一个“重义务、轻权利,甚至抹杀个人权利”的社会。虽历经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但今天中国人的教育目标与方法中传统的痕迹仍然清晰可辨。在我国,一个人从呱呱坠地那一刻起,就必须逐渐掌握两大行为规则:一是应该做什么,二是不应该做什么。他唯独不知道自己有权做什么,亦缺乏足够的提醒与冲动去了解个人权利。社会和家庭的教育目标是培养既“听话”又“乖”的孩子,至于孩子自己的各种自主权利,那是无关要紧的。在这种培养模式中发育并成熟的青年一代,其自我权利意识必然先天不足,甚至一片空白。在连自己存活天地间却茫然不知自身做人的各项权利的情况下,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免受侵犯的意识与冲动都只能是一句空话。这正如鲁迅先生针对这种育人模式所作的警醒:施以狮虎式的教育,他们就能用爪牙;施以牛羊式的教育,他们到万分危急时还会用一对可怜的角。然而,我们施的什么式的教育呢?连小小的角都不能有,则大难临头,惟有兔子似的逃跑而已。(《鲁迅全集》第4卷,第474页)连自己的权利都浑然不觉,更遑论见义勇为帮助维护他人权利了。而全体社会成员未能在任何时刻挺身维护自身或他人的权利不受侵犯,社会整体公正也就失去了基础。毕竟,“一个国家中的每个人抵抗不公正行为的力量,同这个国家所有的不公正行为的总量,恰成反比”。(注:参见(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第532页。)但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只追求自我权利最大化而不恪尽义务,或漠视他人应有的权利,都会让社会陷入一种如霍布士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困境中,这也是社会不公的表现。公正原则要求人们同时珍视并主动维护他人与自我的权利。其次,公正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公正就是为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注:程立显:《社会公正论——当代青年的新道德观》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履行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例外。要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每个人都要按公正原则处事待人。
拉法格在《思想起源论》中说:“公正的概念用毕达哥拉斯公式来表示就是:不要破坏天平盘上的平衡——天平秤自从被发明起便成了正义的形容词了”。这形象地说明,公正是要实现自我权利与他人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的“天平”。
青少年们要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取得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妥善处理好个人与自我、他人、社会的关系,公正是必备的素质。
另外,培养公正素质,有利于在青少年中发展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相互尊重是人们相处的最底线的道德要求。要相互尊重,就要相互公正以待。尊重,是对他人基本权利的承认与肯定。离开了内心牢固的自我、他人均具有凛然不可侵犯的权利的意识,谈不上任何形式的尊重,包括对他人和自己的尊重。许多人不懂得尊重人,就是因为意识中缺乏这种基本观念。“除了一些别的特点之外,对人的尊重还表现在以能被证明为正当的方式去对待人们”。(注:(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3页。)对他人及自我权利的同时肯定与尊重,建立在公正原则上。罗尔斯认为,“离开正当和正义的原则,仁慈的目标和尊重的要求就是未经肯定的”,“一旦正义观念已经形成,尊重的观念及人的尊严的观念就被赋予了一种更确定的意义,……,所以,尊重人就是承认人们是有一种基于正义基础之上的不可侵犯性,甚至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福利也不可以去践踏这种性质”。(注:(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3页。)而且只有正义原则才能使“对他人的关心和对自己的关心都不具有优先性,因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同时“正义原则保证着人们之间的平衡”。(注:(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1-472页。)相互信任,是人们相处时较高道德水平的体现。人们要做到相互信任,必须秉持公正原则行事。互信,就是社会公众普遍坚信他人在享受道德权利的同时履行道德义务。而人们惟有在公正原则指导下才能做到这一点。“如果那些置身于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之中的人们带着明显的意图坚持着它的公正(或公平的)规则,友谊和相互信任的联系就会在他们中间发展,因而坚持这些规则对这个合作系统始终有所裨益”。(注:(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7页。)反之,“在那些除非是出于自我利益和权宜之计的原因,否则就从不履行其正义义务的人们中间,不会有友谊和相互信任的联系。”(注:(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4页。)“所以,人们可以说,一个缺乏正义感的人,一个除非出于自私利益和权宜之计的考虑,否则就是从不履行正义义务的人,不仅没有友谊,情感和相互信任的联系,而且也不能体会到不满和义愤。”(注:(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98年版,第4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