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与文化公司合作的著作权风险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著作权论文,风险防范论文,出版社论文,文化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业界分工协作的纵深发展、走专业化道路是出版业市场化进程的必然选择。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出版社与文化公司的合作。这种合作为出版社的发展提供了丰富内容之源,提高了出版社的专业化运作水平,对出版社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文化公司在业务、管理、资信等方面的资质参差不齐,部分出版社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经验不足,也为出版社的发展带来不少著作权方面的潜在风险,常常给出版社带来巨大的损失。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曾进行过多家出版社与文化公司、作者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协调与处理。通过对有关案件的梳理与总结,我们发现:在很多案例中,基本上都是出版社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出版社在与文化公司的合作中,非常注意显性经营风险,如印制、加工投资责任等的防范,但对合作中的隐性著作权等风险防范不够,从而成为出版社蒙受巨大损失的主要原因。出版社与文化公司的合作,实质上是著作权人经文化公司这一中介转让、许可使用作品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著作权风险与陷阱。一般来讲,防范各种隐性著作权风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认真把握:
1.审查文化公司提交稿件的著作权权利源及权利类别、地域、文种、载体形式等限制条件。文化公司提交的稿件,一般都是文化公司根据其组稿出版计划向有关作者约稿或从市场上购得,也有文化公司互相转让稿件的情况。无论文化公司的稿件来源如何,其本身一般是不会直接创作作品的,与出版社的合作都是著作权人的间接许可或者转让许可。这时,出版社与文化公司合作,首先就要对与文化公司拟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权利源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要看文化公司的稿件是直接委托作者创作,即组稿,还是在市场上购买,或者文化公司之间的相互转让取得等。如果是直接组稿,则需要审查组稿合同对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如果是购买,则需要审查购买合同对著作权的约定;如果是文化公司之间的互相转让,则要审查文化公司之间的许可、转让合同、出卖方文化公司的稿件著作权来源等。在著作权权利源均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这个环节的审查才算完成。其次,审查权利类别及其限制条件。著作权包括四项人身权与十三项使用财产权。不同的权利又分别受到地域、文种、载体形式等严格限制。出版社与文化公司的合同,必须符合原权利人对作品使用的权利种类及其各种限制条件,超过了这些限制条件使用作品,就会使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往往要由出版社承担。第三,审查文化公司是否有转授权的权利。如有该项权利,则可以直接与文化公司签订出版合同,否则,应当提请文化公司补交转授权的相关手续及作者相关身份证明。这是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重要环节。
2.审查作品性质,明确著作权风险责任。作品分为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如翻译、汇编等演绎作品的出版,不仅要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如北方某出版社与文化公司合作出版的散文集,就是仅取得了汇编作品的许可,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从而引发了数十位著名作家提起侵权诉讼并支付原作者数十万元巨额赔偿款的经典案例。南方某出版社出版的《围城》校注本,也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
3.审查同类作品的出版情况,防范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北方某出版社出版了一套《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实用手册》(以下简称上案),侵犯了中原某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双方经协商,北方某出版社赔偿中原某出版社15万元实现和解。在本书出版过程中,北方某出版社承担了巨大的著作权风险损失。这种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文化公司的不规范操作,为出版社有意设置了陷阱。该文化公司将中原某出版社出版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一套丛书几乎一字不动地整合为一套大型工具书,以虚假作者的名义授权北方某出版社出版。二是北方某出版社未审查了解同类图书的出版情况,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实,只要出版社进行同类图书查重与内容的简单对比,就很容易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避免巨大损失。
4.审查作者资信,防范虚假作者信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上案中文化公司就设计了一个虚假的作者授权出版委托书,为出版社设置了著作权陷阱——该授权人根本就不是作者,不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授权是无效的。出版社防范虚假作者信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对作者资信进行审查。其实,本案授权“作者”只是一个24岁非本专业的在校学生,凭其资历是不可能创作出约250 万字非本专业的并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学术与实用价值的巨著!本案的虚假作者信息,只要编辑具有起码的常识即可发现,从而避免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作者资信的审查,需要重点把握这样几点:其一,作者(包括主编、副主编及其相关作者)的职称、职务及其与合作出版的作品专业关联性。同时,应警惕与拟出版作品专业性无关联的作者的所谓授权;警惕低职称、低职务人员主编的大型作品的授权;警惕署名为文化公司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任主编的作品出版。其二,审查相关作者,特别是主要作者、主编、副主编在相关行业的学术著作、论文的出版发行情况及其在学术界的影响,警惕在相关行业无建树的人员出版的相关作品。其三,对于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人亲笔签字,并留身份证明或复印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原则上要求拟出版作品的所有作者都要亲笔签字授权,如有个别作者(特别是主要作者)不能现场亲笔签字,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确认,防范虚假授权和著作权陷阱。
5.审查公司资信情况,防范潜在经济风险。著作权风险,归根到底是一种停止销售、侵权赔偿等的经济风险与赔礼道歉的社会效益风险。为防范著作权的经济风险,特别需要对合作公司的资信进行审查。有不少出版社因未尽对文化公司资信的注意与审查义务,尽管与公司签订了风险承担方式与责任的合同条款,但因为合作方无力承担对出版社的赔偿责任,最终承担赔偿责任与风险的还是出版社。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教训深刻。对公司资信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审查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主要是对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工商局进行查档。重点把握注册资金数额、年检情况。对注册资金数额很少的公司,要慎重合作;对未进行年检的公司原则上不要考虑合作。其二,审查公司成立时间长短。如成立时间很短,其资信状况难以把握,应慎重合作;对于成立时间较长的公司,一般资信会较好,可选择性进行合作。其三,审查公司以往与其他出版社合作出版的作品情况。对于与其他出版社有合作关系的公司,一般有一定选题经验,可选择性进行合作;对于经常更换与出版社合作的文化公司和没有与其他出版社合作经历的文化公司,要慎重合作。其四,对拟进行合作文化公司与以往合作的出版社的合作经历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了解该公司合作中操作的规范性、是否存在著作权纠纷等情况。对于操作不规范的公司,一般要避免合作;对于曾涉及著作权纠纷的文化公司,要根据纠纷的性质,文化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态度、积极性等方面进行考察,有选择地进行合作。
6.签订正式出版合同,约定明晰的权利义务责任。上案中出版社还有一个重要失误是没有签订出版合同,对著作权侵权风险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使出版社与文化公司在合作中出现的著作权风险无法规避。另外,该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因涉嫌买卖书号问题,为了规避行政处罚的风险,仅与文化公司签订了一个“租型协议”,该协议本身就使合作出版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将侵权责任完全归责到了出版社一方。以租型代替、掩盖书号买卖,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租型协议表明了出版者与文化公司是出版者与租型者的关系,租型者不对其承租作品的著作权承担侵权责。但这就导致该社无法根据该协议向真正的侵权者主张权利。其实,买卖书号与出版合同所明确的经济责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买卖书号合同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并不能免除合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同样,“租型协议”虽然改变了合作关系的性质,但也不能避免“买卖书号”的嫌疑、规避行政处罚的风险和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的后果——因为向无出版权的单位租型也是违背《出版管理条例》的。所以,出版社只有规范操作,签订责任明确的出版合同,杜绝买卖书号才是防范此种风险的根本途径。
7.遇到纠纷,及时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或著作权代理机构进行处理,是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的重要选择。上案以赔偿15万元实现和解。这个赔偿方案作为双方合意,他人不便评说。其实,从有关证据来看,北方某出版社出版本书并未给中原某出版社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但如果出现纠纷,及时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或有经验的著作权代理机构参与进行调解,则可能会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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