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合并破产的新规定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合并破产的新规定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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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七月三十日电 记者朱剑红从正在召开的全国试点城市兼并破产工作研讨会上获悉,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该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就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通知要求,对有挽救希望的濒临破产企业,应充分尊重主要债权人意见,尽可能采取兼并、合并、代管、分立等方式予以挽救。其中实行分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债务,并订立分立协议,否则分立无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企业破产预案和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时,必须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代表参加。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的代表。

通知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

关于企业兼并,通知要求严禁“拉郎配”。凡已清产核资的企业进行兼并,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免收。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暂不征收。

通知说,为做好呆帐、坏帐冲销工作,各级银行和财政要有专人负责,并尽量简化冲销手续。国家对破产企业呆帐核销实行总量控制,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银行共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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