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中国经济特区前途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经济论文,特区论文,入世后论文,前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经济特区现象是中国独有吗?
第一个误区是经济特区现象“国有论”。即认为经济特区是中国一国所独有的现象,没有认识到经济特区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世界经济现象。中国的经济特区,相对于世界经济特区而言,还是一个新生儿。世界经济特区实际上从13世纪就已经诞生了。“经济特区”是中国的叫法,但并不说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没有类似的经济特区,世界经济性特区的问世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世界经济特区的产生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1)1228年至20世纪50年代,是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时期。(2)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是出口加工区在世界范围内出现和发展时期。(3)20世纪70年代末至现在,是世界经济特区向科学化、综合化和跨国化发展时期。此外,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经济特区向跨国化方向发展,如欧洲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等。
透过世界经济特区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至少可以获得以下启示:(1)经济特区的发展已经超越了自然地域范围的限制,它从西欧扩展到世界五大洲,除大洋洲以外,亚、非、欧、美都各有数以百计的各类经济特区。(2)经济特区的发展已经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无论是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欧美工业发达国家,还是韩国、新加坡、巴西、墨西哥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抑或是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印度、中国等准工业化国家,或者是经济极为落后的南太平洋岛国斐济,都设立各类经济特区,利用经济特区促进本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3)经济特区的发展已经超越了经济体制的界限,无论是欧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和市场主导体制的国家,还是像韩国、新加坡等市场比较发达和政府主导体制的国家和地区,抑或是像中国这样正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或者是像朝鲜这样完全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都设立或者正在准备设立经济特区。(4)经济特区的发展已经超越了社会经济制度的界限,20世纪70年代以前,经济特区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和带有浓厚前资本主义色彩的国家。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相继兴办了各类经济特区。
可见,经济特区本身就是一个国际经济惯例,实际上经济特区发展到现在,已成为超越世界经济特区自然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制度的风靡世界的经济现象。
二、经济特区形式只有一种吗?
第二个误区是经济特区形式“单一论”,即认为经济特区的形式只有综合型一类,相对于中国而言就只有所谓的"5+1"(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浦东)。目前,我国大多数人谈论经济特区时,想到的是"5+1",甚至相当一部分人只机械地把冠有“经济特区”名称的"5"才叫“经济特区”。其实世界经济特区的形式多种多样,中国大陆的经济特区也远不止6大综合性经济特区,具有多种形式。
所谓经济特区,是指主权国家或个别地区在其境内划出一定范围,实行特殊开放政策和特殊管理体制,以此实现特定经济目标的特殊区域。实际上经济特区在当今世界存在的形式有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贸易型经济特区。这是一种以减免关税为主要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外贸、外轮和各种商品、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以商业盈利为主要目标的经济特区,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自由边境区、对外贸易区、自由保险区和海关仓库等。这类经济特区是一种设立在港口城市、交通要道或边境地区,实行特别的关税管理制度,以促进本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经济管理模式。一般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较多。二是工贸型经济特区,这是一种以减免关税和所得税为主要优惠政策,吸引外商直接在区内投资、生产和出口各种加工制品,以生产收入为主要目标的经济特区,它把贸易型和生产型两种形式的经济特区结合起来,兼具工业生产和出口贸易两种功能。它的基本形式是出口加工区,还包括加工出口区、自由工业区、投资促进区、保税工业区等。三是科技型经济特区,这是一种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依托,通过吸引外资、外技,建立高技术出口产业,以研究、开发、生产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为主要目标的经济特区,如科学园、科学工业园区、技术城、科学城、大学园、研究园、高技术产业园区等,也有把它统称为“硅谷”。四是综合型经济特区,如巴西多瑙斯自由贸易区、中国的"5+1"等。五是跨国型,如欧洲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就整个中国而言,除了香港、澳门两个自由港和台湾高雄、楠梓、台中等加工出口区和新竹、台南等科学工业园区以外,在中国大陆实际上除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浦东等六大综合型经济特区以外,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设立的国家级的就有52个“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设立了15个国家级“保税区”。2000年国家设立了15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
经济特区在中国大陆的发展,从形式上看,不止综合型一种类型,至少包括综合型经济特区、科技型经济特区、加工贸易型经济特区等三种形式;从地域上看,经济特区已不止仅仅分布在东部沿海比较发达地区,而且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也有布点,在中国大陆30个省、市、自治区都分布有经济特区。如果把中国经济特区形式仅仅归结为"5+1"综合型经济特区一种形式,把经济特区仅仅看成是东部沿海地区的个别现象,显然有失偏颇。这无益于我们全面地认识和把握经济特区。
三、经济特区是在搞特权吗?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经济特区的经济是“特权经济”,是与市场经济原则相违背的。
经济特区,顾名思义就是要有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机制,实行特事特办。但是有些人却把经济特区的做法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认为经济特区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是“特权经济”。其实,经济特区与市场经济是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范畴,经济特区是一种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形式,是区域政策的产物,而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是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实际上经济特区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可以实行。一般来说,欧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济特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如美国的硅谷,政府一般不太参与,而日本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特区是政府计划的产物,如日本的筑波、台湾的新竹等。中国的经济特区也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的产物。但是无论如何也与“特权经济”划不上等号。如果按照某些人的观点和逻辑,把经济特区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看成是“特权经济”,那么,中国有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也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许多优惠政策,是不是高新技术产业也是“特权产业”?西部开发,国家也实行了某些特殊政策,是不是未来的西部经济也是“特权经济”?显然不是。
市场经济原则是WTO最核心和最高的原则。同样,经济特区的发展不违背WTO市场经济这个原则,理由有:(1)几乎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设有经济特区(形式有多样),经济特区的发展并没有阻碍这些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2)几乎所有WTO成员国家和地区都设有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发展并没有妨碍各成员国家和地区对WTO原则和规则的遵循和执行,WTO对于各类经济特区的设立和发展,也没有提出过任何限制原则和措施;(3)中国经济特区是中国市场经济发育和与国际经济接轨最好的区域,无论经济自由度和对外开放度,还是体制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国际化程度属全国最高地区之一。
四、经济特区政策是违背WTO吗?
第四个误区是经济特区政策的“违规论”。即认为经济特区的政策与WTO的规则不相符,中国入世,经济特区自然就应不存在了。这是对WTO规则的严重误解,其实经济特区与WTO规则可以并行不悖。
第一,经济特区的设立符合WTO的宗旨。WTO的目标就是要维护贸易市场的公正、自由、公开的贸易秩序,实现世界贸易的自由化。世界各类经济特区的设立和发展,是符合WTO宗旨的。中国设立经济特区,不仅实现经济特区自身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加快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促进了中国与国际经济的接轨,推动了中国对外贸易和整体经济的发展,增加了中国居民的就业机会,这些与WTO的宗旨是一致的。此外,经济特区实现更加开放的体制和一系列优惠措施,与WTO的实现世界自由贸易、降低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消除非关税壁垒的宗旨也是相吻合的。
第二,经济特区的存在符合WTO的规则。无歧视原则是WTO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WTO允许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个例外,它们可以为自己的成员制定更优惠的贸易政策。无论是国内人还是国外人,一旦进入经济特区就平等地享有经济特区的优惠待遇,因而它比跨国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更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既然WTO允许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存在,就必然允许其他经济特区的存在。只要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是公平的,并公开地给予本国人和外国人,就不违背国民待遇的原则。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之间的差异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政策的使然,是不违背WTO的原则的。
第三,经济特区的政策与WTO规则并不冲突。优惠政策是经济特区的生命线和核心内涵。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和地区的经济特区均为特殊优惠政策的产物。WTO是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但并不限制其成员设立经济特区,实施特殊优惠政策,实行经济特区内和外的差别待遇。那种把中国入世后,经济特区就自然该取消的看法,既是对经济特区的误解,也是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误解。
五、经济特区发展过时了吗?
第五个误区是经济特区发展“过时论”。即认为中国现在全面实行市场经济和全面实行对外开放,特别是中国入世后,使经济特区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凤凰周刊》2001年第39期发表署名文章认为:“现在,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局部试验性的阶段向普遍改革推进的时代。搞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与国家市场接轨,已经成为全中国的要求,不能再把优惠局限于几个特殊的区域。而这意味着,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经济特区正在越来越失去其特殊性。尽管每一个经济特区都不愿放弃其特殊性,但它们仍然不能不接受一个越来越明显的现实:经济特区在中国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固然,经济特区发展存在阶段性,一般经过15~20年就必须转型与升级,甚至有些经济特区由于办得不成功而逐渐衰退。我们尤其不能因为个别经济特区建设成效不理想,就完全否定经济特区这一世界普遍运用的发展形式,经济特区仍然在中国大有作为。
1.经济特区在量上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目前,经济特区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形式已越来越受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和运用,经济特区在世界上正方兴未艾,数量越来越多。特别是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举办经济特区的数量越来越多。中国沿海地区的实践证明,经济特区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中西部开发应该借鉴和运用这一形式。
2.经济特区在质上有进一步提升的可能。中国经济特区不仅要在量上进行扩张,而且在质上要进一步提升。原有的经济特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提高,即由过去以吸引外资为主转变为现在以吸引外智为主,在“四个提高”上做文章:一是要提高技术水平;二是要提高管理水平;三是要提高知识水平;四是要提高政策水平,通过改革,使经济特区的政策、法规更好地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特别要根据WTO的规则要求,全面清理和优化深圳的有关体制、政策和法规,实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使经济活动有更大的方便度、开放度和自由度,使经济特区的对外开放水平上一新台阶。
3.入世为经济特区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入世后国内政策调整对经济特区有一定的影响。过去中国基于保护国内产业而对外来货物或投资,多有限制规定,有许多与WTO规定不相符合。例如,中国对外来投资鼓励外销(出口补贴和退税),限制内销等限制措施有可能构成可控诉补贴而遭受其他WTO成员的质疑。国家有关这一政策的调整,对经济特区吸引外资和加工贸易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当然,经济特区是中国经济外向程度和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也会从中国入世中获得许多正面影响。那么,对于入世后原有经济特区是否应该“更特”,我认为,优惠经济政策现在主要是向中西部地区或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特区倾斜,东部经济特区不大可能会得到更优惠的政策。但是东部经济特区,中央应该给予更大的改革权和开放权,让东部经济特区在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走得更快。原有经济特区只要能够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和发展,相信经济特区将会提高一个层次,会有更大的作为。
4.积极参与并推动跨国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目前,中国已正式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议题。这表明中国已从一国境内经济特区的建立,开始走向参与多国跨境经济特区的建设。如果10年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可能形成的话,那么中国经济特区几乎具有多种形式。目前国内学术界正在探讨在正式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前先建立深港自由贸易区的问题。笔者认为正式建立深港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建立深港自由贸易区必然会影响香港、澳门独特的自由港地位。这也就是当年邓小平为什么说厦门经济特区可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而没有说深圳、珠海两经济特区可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的原因所在。实际上,建立深港自由贸易区,有可能使深圳得不偿失,使自己原有的优势丧失。深圳相对于港澳而言,就在于它与内地联系更紧密。如果建立深港自由贸易区,二线实行全封闭管理,就会割断深圳与内地的自然联系和市场联系,不利于深圳与内地的人流、物流。这势必造成前面与国际联系比不上香港,后面与内地的联系又割断了,前后受“敌”。深圳未来发展目标是国际化的大都市,现在如果仅仅用经济特区范畴来筹划深圳的未来是不够的,需要从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内涵和目标来重新对深圳进行定位和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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