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促进了资产评估行业的不断进步,资产评估行业的兴起对于保障资产的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在资产评估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资产评估中几种资格并存,而且对于资产评估的管理力度也不够,这些因素都严重阻碍了评估行业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就针对资产评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几点解决措施。
关键词:资产评估立法;问题;有效措施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调节范围
(一)评估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应属于国务院的职能部门。这些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并对国家和地方的国资委的大型项目实施核准制度,对于其他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备案制度。此外,中国证监会也可以对资产评估的项目进行相关的管理,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主管部门的责任,而且也没有相关的约束机制,导致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有些人员经常出现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样更不利于责任的明确。
(二)评估报告使用者
通常,我们所说的项目的委托方也就是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员,但是使用评估报告的人员却不仅仅只有委托方,还有所有的相关利益责任人。我国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初期,没有对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员提起足够的重视,而且,我国的资产评估一直以来都是使用结果确定制度,导致评估结果确认部门的地位直线上升,此外,进行资产评估的目标也为了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这样就导致评估人员和机构只关注评估的规定,甚至希望能够直接将评估参数等重要指标进行量化。然而这种方法在无形中也导致评估不够专业,也使评估师和相关部门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损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利益。
(三)委托方
进行资产评估的时候,首先要求委托单位要一觉准确、可靠的相关资料,资产评估的责任并不能由委托单位来承担或者免除。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委托方的责任,关于其违反法律之后的需要承担的后果和惩罚措施并没有规定,因此,委托单位并没有足够的重视这些规定,所以,这些相关的法律条款也就变成了一种形式。
二 资产评估立法中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
现阶段,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越来越快,评估行业的相关资格也很多,包括: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徒弟估价师等几种,而且很分别由建设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基于这种行业资格和管理制度,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被分割开。而且这样也会直接加大资产评估的成本,也会加重相关部门管理的效果,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这些问题都会严重影响资产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资产评估中,不同的评估资格,也不同的管理部门,相应的其管理模式也就不同。从管理的实际来看,有些管理部门是直接对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并不对评估人员进行管理,还有些人员直接将管理机构和人员交由相关协会管理。而且,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在不用的部门与专业之下,其各成一套体系,这显然加剧了监督管理的难度。而且由于管理模式不同,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也不同,对于评估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也不能有效的管理,这也导致了评估行业的管理混乱。
(三)缺乏良好的评估环境
资产评估行业现在是买方市场,这也在无形之中加大了评估机构间的竞争力度。要想保证评估机构长期发展,就要看其招揽业务的能力。目前,对于资产的评估主要分为法定和非法定两种性质,而且大部分的资源都是由有关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掌握的。这样在评估机构进行业务招揽的时候,掌握着资源的某些人难免会收取回扣或者分成。此外,对于这种行为,一些政府部门更是采取随意放任的态度。
三 关于评估准则的规范
准则是以公共职业为获取社会出众的信任和提高职业的工作质量而制定成延溯的、得到全行业公认的、通过行业的内在约束力来贯彻实施的行为规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辞海》中对准则的注释为“法式、标准”等含义,意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所有的职业均受着各自从业人员所公认的准则的指导。评估准则是评估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提高资产评估行业职业水平、界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责任的重要依据。准则可以分为许多种类,但最为公众接受的是强制性准则和自愿性准则。强制性(或规章性)准则通常由政府部门或代理机构制定,通过立法加以保证,以确保其被执行。自愿性(或推荐性)准则由非政府组织和专业社团组织制定,它们没有政府立法的支持,它们仅仅在得到非常广泛同意被现有准则的用户和受益者接受时才是有效的。有时,当政府组织在立法和规章中规定时,这些准则成为强制性准则。
四 资产评估立法的若干思考
(一)规范行为管理秩序
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涉及到评估中的各个方面,包括:准入制度、法律责任、管理体制以及执业环境等等。在进行评估法的起草时,首先必须解决这类问题,此外,还要认识到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等,如何妥善的解决上述问题,不仅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更需要集思广益,统筹兼顾,既尊重历史,又着眼长远,既结合中国国情,又能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争取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资产评估法。
(二)关于法定评估的具体立法建议
首先,在设定资产评估条件和范围的时候应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灵活性。不管是国有资产,就算是政府和公共资产进行产权的转换时也要进行资产的评估,如俄罗斯联邦评估法就有此规定。但为避免法定评估成为僵化的程序负担,还可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例外规定,或者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小于一定规模的资产价值可以不进行第三方评估。”其次,建立好的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一段时间以后,也应该进行分析、评价,交由专门的监管部门从实施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然后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或者立法的建议,保证在评估过程中不造成资产的流失,促进形成稳定合理资产价值的功能。
(三)建立资产评估立法机构
为适应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和加强资产评估立法的需要,在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机关下设专职资产评估法规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主要行使下列职责:1.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资产评估行业法制化管理的设想,负责制定资产评估立法的规划和计划,并争取国务院法制局等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2.负责资产评估立法的牵头组织工作,包括立法人员的组织召集,立法的调查、研究、起草、讨论、协调、修改、征求意见直至送审等立法全过程各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3.负责了解和掌握各国家机关有关的立法情况,代表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的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与各有关机关之间的关系。4.负责搜集、掌握、提供交流全国范围内有关资产评估立法及法制化管理方面的信息。
(四)资产评估复评估制度
福评估制度主要用于评估中的纠错。在评估时如果当事人认为其评估结果存在问题,就可以想相关的部门进行复评估的申请。也别是对无形的资产进行评估,这种资产的评估弹性很大,更适合使用复评估制度。进行复评估的时候,应按照资产的类型,选择合理的评估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如果有足够的条件,还可以选择多个评估办法同时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最终确定最准确的结果。实施复评估制度,能够有效的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也能够房防止资产的流失,保护委托方的切身利益。
(五)加快评估立法过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资产评估立法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将所有的问题都一起解决,这些问题可以等到法律实施以后,按照指定的法律法规的条款,结合目前行业的特点,提出合理的改善意见。如果没有专门的评估法规,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地位就会逐渐下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也不能得到保证,甚至有可能造成资产的流失。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许可都是由国务院进行审批颁发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应尽快制定法律或法规,只有尽快出台评估法,评估行政许可才有法律保障。
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资产评估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从《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且立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是非常多。本文认为做好资产评估的立法工作首先要清楚“谁来评估”的问题,然后还要明白具体需要评估的内容,最后针对资产评估的有效的措施进了探讨。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需要有效的协调先关各部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样才能保证资产评估立法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潘学模.资产评估风险类别分析[J].中国资产评估,2000,03:17-19+46.
论文作者:朱松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4
标签:资产评估论文; 行业论文; 资产论文; 准则论文; 人员论文; 责任论文; 相关部门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