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业股份合作制的思路与对策研究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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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股份合作制产生发展的时代背景及意义

(一)农业股份合作制产生发展的时代背景

经过十五年的改革开放,浙江农村已进入了一个“引导农民进市场,加快步伐奔小康”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阶段。整个农村的产业结构、农民就业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已经与八十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发展和农业经营体制都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

一是千家万户承包经营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国内外大市场不易连接。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总目标的确立,农业和农村经济市场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如何使千家万户的小规模农业家庭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相连接,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难题。

二是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与农业土地规模经营不同步配套。八十年代以来,我省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速度明显加快,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由1979年的83.8万人剧增到1990年的698.3万人,所占比重由5.63%增至34.32%。 目前全省非农产业的劳动力已逾1000万人。但是,土地集中经营的趋势却相对滞后,全省目前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上的大户还只有7万多户,经营耕地面积约160万亩,还不到全省耕地总面积的7%。

三是按农业人口和福利原则平均分包土地与按效益原则由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要求相矛盾。在经历了十多年改革开放之后,按农业人口和福利原则平均分包土地,这种方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农业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要求,种植业收入的比重已经大幅度下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正在淡化,土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作用已明显减少,导致部分农民对土地粗放经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要求农业必须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要求由市场机制按效益原则来配置土地资源,应该让土地产权自由流动和重组,达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但是,现在这种平均占有土地使用权的做法,严重地阻碍着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市场化集约化的进程。

四是山水资源开发的集约化规模经营要求与农民单家独户势单力薄的矛盾。浙江“七山一水二分田”的省情,决定了发展市场农业必须把开发山水资源作为一个战略重点,必须走集约化规模开发之路。但是目前具有山水资源优势的欠发达地区,一家一户农民势单力薄难以实行集约开发。

(二)农业股份合作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

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出现是继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伟大创新。

1、农业股份合作制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创新。 农业股份合作制坚持“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的原则。其核心是实行土地“三权分离”,即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搞活土地使用权。也就是把家庭联产承包制所规定的农户拥有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稳定地赋予给农户,并且允许农户租赁藉着这种承包权,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建农业股份合作农场企业,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2、农业股份合作制是农业投资机制的创新。 它突破了农业投资体制上原有的社区封闭性和投资渠道及投资形式的单一性,打破了城乡之间、所有制之间的界限,广泛地吸收社会主义各界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生产要素投入农业。并且农业股份合作制也体现了市场机制对农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原来各种分散的生产要素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实行优化配置,农户可以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劳力折价入股的形式,组成生产经营联合体,促进农业集约化规模经营水平的提高。

3、农业股份合作制是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 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农场、企业,初步形成出资者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对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使农业生产经营突破了传统的模式,创造一种以农户家庭为投资主体,源于家庭经营又高家庭经营的农业企业化股份合作经营新模式。

4、农业股份合作制是农业产业领域分配制度的创新。 农业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实体,一般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收益分配制度,使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这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也体现了按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量和作用大小进行合理分配的新的分配机制。

5、农业股份合作制是农业资源开发方式的创新。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资源开发功能主要转由农民家庭来承担。但是分散的农户家庭势单力薄,很难承担起较大规模的农业资源开发任务,尤其是山水资源的连片开发。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出现,使我们找到了一条依靠千家万户积极性和集体统一服务优越性,实行联合开发农业资源的好形式,从而大大加快山水资源开发速度,大幅度提高山水资源开发效益。

二、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类型及主要特点

(一)基本类型及形式

第一类:农业种植业的股份合作制。据1993年底的不完全统计,全省种植业股份合作组织有2358个,占大农业股份合作组织总数的6.24%,主要集中在水果、茶叶及其它经济特产等开发性生产领域。具体形式主要有:

1、企事业单位和涉农部门与乡、村、户之间的股份合作。 主要指投资各方以土地、资金、技术等多种要素入股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如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任桥村与区农业局联合创办的“瓯海农工贸有限公司”,规划土地经营面积1000亩,共设股份1万股,每股50元,总股本50万元。股份构成为,农田特别股、村基础设施股、个人现金股、技术股。公司经营以农为基础,二、三产业综合发展。

2、镇、村(户)之间的股份合作。 一般由乡村集体农场改组而成,也有由乡镇政府或农办牵头,合作各方以资金、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农场或公司。如绍兴县福景达合作社,其前身为福全镇办综合养殖场,1992年,该场为了加快发展,同时也为了处理好场、村、户、经营骨干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原综合养殖场改组为“福景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过资产评估,确定总股本为115万元,以500元为一股,并根据企业资产来源设置了四种股份:一是镇集体股,占总股本的36.5%;二是优待股,占8.7%;三是社团法人股,占41.2%; 四是个人现金股,占13.6%。改组后,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内部实行二级承包,统一核算,盈利按股分红。

3、村村合作。主要是各村以土地、 资金等要素入股而建立的股份合作农场, 收益大多按比例分配。 武义县“武阳联合板栗场”就是于1992年10月由武阳镇的南缸窑等6个村联合组建的股份合作农场。 为了集中连片、规模开发1000亩板栗基地,自愿商定,土地每亩折1股, 共计 1100股;投入资金每100元为1股,各村平均500股,股份合作期限30年。收益分配办法,农场纯收入中的80%按资金股分配,20%按土地股分配。

4、村户之间的股份合作。主要是各自以土地、资金、 劳动投入等要素折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武义县履坦镇王古村,通过村户合作形式发展良种板栗基地,具体做法是:集体以资金和山地所有权入股,农户以劳务投入和承包山地的经营权入股。待有收益后,50%按集体投入的资金分配,10%按山地所有权分配,20%按农户劳务投入分配,20%按山地经营权分配。

5、农户之间的股份合作。主要是由种田大户或经营能手牵头, 农户各自以资金、土地等要素入股而联办的经济实体。如乐清海昌实业公司,就是由种粮大户南士木牵头,联合15个农民入股17股而组建的股份合作制的农业企业。该公司总投资300万元,前期开发1200亩, 包括优质米、蔬菜、水果、淡水鱼等基地,以及改造低产田和海涂养殖,实行农工贸相结合的综合开发。

第二类,林业股份合作制。据1993年底统计,全省38个山区县的林业股份合作制组织达5199个,占整个农业股份合作组织总数的13.75 %。具体形式与农业种植业股份合作制基本相同,但在以下二方面表现出明显的特色:

一是在与乡、村、户的合作中,县市林业局及其所属的营林公司、木材公司、林业站、国营林场凭借其资金、技术优势,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以丽水地区为例,1993年全区58.16 万亩股份合作经营的山林中,有51.26万亩为林业部门直接投资并参与经营管理, 而其它部门参与的只有1万亩左右。在这种形式的合作中, 有的林场以林业部门为主投资、投劳、出技术,直接经营管理,乡村集体和农户分别以山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入股。纯收入分配,林业部门占60—70%,乡、村、 户占30—40%。有些林场则以乡、村农户为主投山、投劳,林业部门每亩投入20—100元不等的资金,收益分配,林业部门得纯收入的10—30%, 或每亩以0.7—1立方米的木材偿还。

二是集体山林经营管理上的折股联营。基本含义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部山林折股到户,按人分股,统一管理,专业经营,收益按股分配。这种形式以淳安、桐庐等县居多,淳安县在149 万多亩股份合作经营的山林中,有58.97万亩属这种形式。其具体做法, 以淳安县潭头乡为例,就是“坚持二不变,实行三统一”,即坚持原核算单位不变,坚持原来的承包权不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伐,统一出售木材。

第三类,渔业股份合作制。在整个大农业中,起步最早,发展较快,分布面广。据1993年的统计,全省各种渔业股份合作组织达30258 个,占全省总数的80.01%。从渔业内部来看, 海洋捕捞业基本上实行了股份合作经营,浅海和滩涂养殖也有较快发展,到1994年底,全省沿海捕捞渔村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台州、温州两地达100%,舟山市达98.5 %。相比之下,目前淡水养殖方面的股份合作发展还比较缓慢。由于海洋捕捞作业与水产养殖业各具不同的特点,因而在股份合作的具体方式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海洋捕捞业的股份合作,最早是在渔业实行“大包干”、“对船核算”责任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几年来,又有新的发展,大多采用船老大组阁制的方式,即由船老大和主要职务船员为股东,同时雇请一批渔(农)民,实行“以船核算,劳股结合,股份经营”。这是目前海洋捕捞业经营体制的主要形式。以嵊泗县为例,具体合作分配方式主要有:一是以劳带股,一劳一股,等额入股,平均分配。股金不计息,渔船网具股东所有,共同使用,共担风险。收益分配按股结算,并在年终生产结束时一次性付给船老大一定奖励。二是以劳带股,一劳一股,先平均投资,待收回投资后,再按职务工分分配,以后劳力进出按职务工分带资。三是以劳带股,评定职务工分,按职务工分投资,收益按劳分配为主,股金分红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四是生产资料、渔船部分股份合作,由若干基本股东投资,财产归股东所有。劳力不够的用雇工,付给定额工资,其余收益主要按股分配。

水产养殖业股份合作制,淡水养殖方面主要集中在名贵水产品的养殖中。海水、滩涂养殖业则比较普遍。如台州市1994年海水滩涂股份合作养殖面积就达23.5万亩。股份合作的方式,大多表现为农户之间主要是亲戚朋友或有技术专长者的股份合作。股份设置上,主要骨干适当多入股,或所有股东均等入股,股金按需筹集,收益按股分配。

第四类,社区型的股份合作制。目前,这种类型的股份合作组织为数还不多,全省只有20来个村进行尝试,其中多数村以经营二、三产业为主。社区型股份合作的主要做法有三:一是把原社区集体财产划出一定比例,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作为企业完成各项扣除后分配利润的依据。但这种股份不能提取、抵押、买卖、馈赠和继承。二是社区成员都可以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现金股。三是社区集体资产量化到人的股份,社区成员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配股,否则就不能享有分红权。

(二)农业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特点

1、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社区性。 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中最基本的要素——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为国有外,均属社区范围内的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本制度下,各地大都通过“明确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搞活土地使用权”这种“三权分离”方式来实现农业的股份合作。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凭借对资源的所有权,实现资源向资产的转换,并使集体经济管理模式由实物形态管理转向价值形态管理,从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展壮大农村公有制经济找到了具有广泛适应性的现实途径。作为社区成员的农民,一方面可享有共同所有权带来的间接受益权和直接收益权,另一方面还享有对集体资源的优先承包权和有偿转让使用权,从而在财产制度上理顺了农户个人与社区集体的关系,各自的权益也更为直接、明确。

2、股权分配的平等性。这主要表现在社区型的股份合作制中, 实质是由社区农户的户籍决定的一种“天赋”股权。这种股权的基本含义是指股权的取得不是通过市场机制,而是“先天而就”的,主要表现为:(1)股权分配范围只限于户口在本社区内的农业人口, 凡持有户口的农户就能自然得到社区集体资产的股权,户口迁出或者人员去世,便自动失去股权。(2)股权分配数量,开始是按年龄、人劳平均分配, 后逐步改为按劳动贡献大小,差别分配。(3)天赋股的封闭性。 由于这种股权带有较强的福利性,各地都规定不能赠送、转让、买卖。为了克服天赋股权给股东只带来福利而不带来风险的弊端,不少地方还规定,社区成员要取得这份股权,必须交纳一定的现金配股,以利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股权分配平等性的好处在于,有利缩小社区农民之间收入差距,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为消除脱离土地农户后顾之忧,促进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了条件。

3、折股要素的多样性。与目前农村二、 三产业股份合作制的股权构成显著不同的是,农业股份合作组织险资金入股外,还包括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及其经营使用权的折价入股,以及劳动投入、其它生产资料投入折股等多种要素,而且往往在资本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正是这一特点,使得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农业严重存在的缺资金、少技术、信息不灵等难题得以大大缓解,而且,通过股份合作,加速了农业潜在的资源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农业资源的配置趋于优化。同时也为在广大农村如何管好用活集体资产,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新路子,这已在近几年来我省开发性农业、“一优两高”农业取得显著成效的实践中得到充分印证。

三、发展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宣传发动和领导的力度,进一步提高认识。

在宣传舆论方面,既要宣传当前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这项改革的认识,增强他们的主动参与意识;又要宣传典型经验与操作办法,让农民了解股份合作制的内涵与好处,引导农民积极发展农业股份合作经济。在组织领导方面,主要是抓好干部培训,搞好改革试点,制订政策措施。各级领导,首先要带头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熟悉并掌握有关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方面的知识,了解操作要求,以掌握工作主动权。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搞好试点,以点带面,在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正确把握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则。

1、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则。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 是党在农村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不能违背这一基本政策,必须在坚持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并通过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办法,实现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股份合作。所谓明确所有权,就是对农村集体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明确其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因为搞股份合作制而模糊了集体土地的所有制性质;所谓稳定承包权,就是对已经承包到农户经营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要稳定农户已经获得的合法承包权,不要轻易变动;所谓搞活使用权,就是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入股或转让的形式,使之流动起来。

2、自愿入股,加强引导的原则。 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必须坚持入股自愿的原则,农业经营者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通过土地、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入股,自愿组合成农户之间的股份合作体,或农户与乡村集体、与国有企业单位等各方的股份合作企业。在这些股份合作实体中,合股各方都是平等的,都有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各方都要“有利可图,有利可得”,这样才有生命力。在推行中,政府既不能强迫农民搞“拉郎配”,也不能放弃领导,无所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走股份合作的路子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又要做好服务工作,使股份合作经济健康发展。

3、形式多样的原则。形式要因地、因业制宜,不能生搬硬套。 一般来说,能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就是一种好的形式。如林业股份合作制中,中幼林培育宜搞折股联营,实行统一管护,统一抚育,林木统一采伐销售,收益按股分红;荒山开发宜搞合股经营,农户以荒山承包权入股,乡村或其他经营单位以资金技术入股,统一规划,共同开发,风险和利益共担共享。土地的股份合作经营,宜在稳定承包权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把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块土地集中起来,由大户或联户实行规模经营,从而进一步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业的经济效益。

4、逐步完善的原则。既不能套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规范, 也不能照搬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操作办法。必须坚持实践的观点,从农林牧渔各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尽量减少失误,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制订一定的工作规范,尽量完善各方面的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

1、合理界定农村地权。 地权是与土地直接相关的多项权利的复合体。目前农村地权包括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它的承担载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户的权利,反映农户向集体承包使用土地的关系。

2、科学划分和设置股权。在土地股权设置上,要力求股权明晰, 划分合理。既要考虑到土地的社会保障福利功能,又要考虑到土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既要考虑社员对集体所作贡献的大小程度,又要考虑社员家庭人口的变化;既要保护农民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在股权配置上,要按照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需要,合理确定集体股和社员个人股的比例,以达到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3、建立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土地评估制度。凡是需要流转的农村集体土地,都要经过专门的土地评估组织评估,确定地权价值。二是建立土地中介机构。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吸收公证、司法和土地管理部门参加,组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中介、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出让合同的公证、鉴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三是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程序。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时,必须经过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土地评估,按照统一时间和地点组织出让,签订合同,履行鉴证和公证手续等程序。为便于综合协调,这项工作可由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牵头,会同农业、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股份化运作过程中的各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

(四)根据农业各产业的特点,分层次推进股份合作制。

1、积极推行开发农业股份合作制。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山区、 半山区,利用股份合作制开发各种农业自然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几年,我省武义、丽水、衢州等地都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目前,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以推广。开发农业的股份合作制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选择不同的方式推进:

乡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可以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集中开发,集体出资金,农户出土地、出劳力,乡、村、户股份合作,收益按股分红。

乡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弱,而农户拥有资金较多的地区,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统管资源,吸收农户的资金入股,由集体和农户合股开发。

集体和个人资金都比较缺乏的贫困地区,可以通过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外地的经济技术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前来共同开发,实行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股份合作。

2、全面推进林业股份合作制。我省在荒山造林、中幼林管理、 经济林开发等方面有不少股份合作经营的成功典型。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股份合作机制引入到乡村集体林场和集体统管山的经营管理中。对农户分散经营有困难的经济林、用材林基地等,要继续引导群众折股联营,规模经营,统一管理。条件具备的国有林场、营林公司、森工企业,只要生产发展需要,也可以逐步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或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要为推行林业股份合作制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广泛吸引社会各界投资开发林业。

3、完善发展渔业股份合作制。 我省渔业特别是海洋渔业的股份合作制已经比较普及,下一步要继续做好完善、发展工作。首先,对那些有一定经营规模、综合配套设施齐全、经济实力雄厚、群众基础较好、管理力量较强的集体渔业公司和渔业村(社),主要是做好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要在保持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引入股份合作制,使集体渔业企业增强新的活力。其次,要采取鼓励政策,引导渔区新办的养殖、捕捞、加工企业和其它二、三产业,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进行组建;同时引导个体、私营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走股份合作的路子。第三,对于那些规模小、基础差、班子弱、收入低的集体渔业企业和渔业村(社),可以大胆采取集体资产折价下放或拍卖形式,放手发展个体、联合体经营。但在集体资产拍卖或下放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好三条:一是坚持集体资产有偿下放原则,不能无偿瓜分;二是对需要拍卖的集体资产要合理评估,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三是要加强对资产拍卖工作的管理,实行公开招标,防止营私舞弊。第四,要结合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鼓励城市有关部门直接到渔区投资参股,建立城市水产品供应基地。

(五)建立健全农业股份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1、订立有关股份合作的合同和协议。在农业股份合作经营中, 必须具备以下合同和协议:(1)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股份合作经营的前提是农户以土地等生产要素入股,而确认农户是否拥有对入股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其主要依据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因此,农业承包合同是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合法的有效证明。(2 )股份合作经营协议。无论是农户与农户之间的股份合作经营,还是乡、村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合股经营,都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好股份合作经营的协议,明确合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利益分配关系,共同遵守。(3)股权证书。股份合作实体一经建立, 就要按实际入股股份,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以确认股权。

2、制订股份合作章程。 股份合作章程是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行为规范,应由参股各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认真制订。股份合作制章程内容一般应包括: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期限,入股原则,股权确认和分配政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设置,经营方式与经营机构等。此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的审计审核等,也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3、明确企业经营方式。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一般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董事会委托经营,即由董事会聘请场(厂)长、会计、出纳,聘请生产技术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具体经营由场(厂)长负责。另一种是承包经营,可以由一个股东或一部分股东承包经营,也可以承包给非股东经营,董事会与经营者订立承包合同,确定上交利润基数和农业企业的保值增值要求,生产经营由承包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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