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成人教育立法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人教育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教育,教育的发达离不开对成人教育的重视。我国是穷国、大国办教育。成人教育所具有的在职、投入少、产出多、针对性强、灵活性大的特点决定在我国不仅当前,而且今后成人教育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无可替代的地位。但是我国目前成人教育的立法状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成人教育立法。我们在分析国内外成人教育及成人教育立法情况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调整成人教育的成人教育法,而且认为制定成人教育法的条件已成熟。
关键词:成人教育 市场经济体制 立法 现状 可行性 借鉴
我国是否要制定成人教育法,目前还存在着分歧,有的强烈要求制定,有的则认为没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我们在进行了专门的调查、研究之后,认为制定成人教育法势在必行。
一、我国成人教育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成人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解放初期的工农教育。其主要任务和目的是对在旧中国没有受教育机会的广大工农群众进行扫盲,使他们掌握一些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文化知识。第二阶段是在大规模扫盲运动之后,对从业人员进行文化基础知识的补习与提高,并进行有关职业技术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从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成人教育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成人教育的更大发展是从80年代改革、开放后开始的。这是成人教育发展的第三阶段。
成人教育发展到现在,与前两个阶段相比,已形成了以下特点。
首先,成人教育的形式、层次和内容发生了深刻变化。形式上除了传统的夜校、短期培训学校外,又有函授教学、电视教学、广播学校以及各行业的全日制专门学校,层次上由原来补习文化,必要的职业技术基础知识学习发展到主要对受完了基础教育,为进一步获得专业学历的人和已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进行教育;内容上不断扩大,几乎所有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内容和专业在成人教育中都已具有。
其次,成人教育中的高等教育和岗位培训发展特别迅速。由于成人教育对象的素质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各行各业都大力推动、支持成教,使成教几乎与同一层次的普通教育并驾齐驱(见表1,表2)。
表1 湖南省1984—1993年普通高校与成人高校在校生对比情况单位:万人
类型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普高5.82 7.13 7.82 8.34 8.73
成高4.72 7.38 8.07 8.12 9.13
类型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普高9.11 8.82 8.86 9.54 11.1
成高10.6 9.92 7.07 7.74 9.78
表2 湖南省1984—1993年普通中专与成人中专在校生对比情况单位:万人
类型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普中专 5.89
6.70
7.29
7.71 9.29
成中专 6.57
5.41
9.35
15.03 9.82
类型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普中专 10.21
9.93
9.85
10.66 12.89
成中专 9.63
9.70
19.62 13.93 15.10
第三、成教正朝着规范化发展,摆脱了过去那种因陋就简的困境和依附地位,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现今的成人教育已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独立的教育机关、专任的教职人员和反映自己特色的教学内容、教育制度、教育设施。一切已开始走上正常运转的轨道,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教育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成员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这已为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崛起也说明了这一点。正因为如此,成教在我国也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其地位和作用更显重要。这是因为,一方面普通高校培养的人才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学习的内容也有局限;另一方面成教的特点更适合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要求。
首先,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财力有限,成教投入少、产出多的特点正好弥补了财力有限的缺限(见表3)。
表3 1993年湖南省四类学校教师、校舍、学生数量比较表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
专任教师(人) 14541
2581
9492 6107
校舍面积(m的平方) 4377861 8091693559412 1708421
在校学生(人)111036
79352 128908 150974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 普通高校的专任教师与在校生的比例为1:7.6,成人高校则为1.30.7;普通高校在校生所占校舍人均为39M的平方。成人高校则为10.2M 的平方;普通中专专任教师与在校生之比为1:13.4,成人中专为1:24.7,校舍普通中专人均28.1M的平方,成人中专则为113M的平方。
其次,成教周期短、针对性强、能在短期内针对市场的需要培养、培训社会急需的人才。
再次,成教有很强的灵活性。从方式说,可以是脱产学习,也可以是在职学习;可以短期培训,也可以较长时期学习。从内容上讲,有文化补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休闲教育等,涉及到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终生教育等各个方面。
成人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雄辩地证明了成教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二、实行成人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1.落实成教战略地位、发挥成教作用需要法律的保障。
成教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并没有被全社会所有的人所认识,有的即使认识到了,但却没有付诸实现。“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和随意撤销成教机构,调走老师、占用校舍、减少经费的做法经常发生。如据《中国成人教育信息报》报道,仅1993年企业关停并转之后留下的职工教育机构只有原来的1/4或1/3。有的主张成人教育是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附属和补充,可以纳入这“三教”之中,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等等。这些轻视和反对成教的思想和行为,对成教的发展是很不利的。要保证成教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成教的作用,改变单位领导人重视,成教就搞得好,领导人不重视,成教就开展不起来的“人治”状况,有赖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
2.成教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成教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遇到了不少困难。如宏观调控不够,体制不完备,办学自主权未得到充分保证,成教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发展,及时提供直接有效服务的机制尚未形成;教育结构和体制还有待完善,特别是面向广大农村和乡镇企业服务的成教严重不足,岗位培训的主要地位还未真正落实。教学上的成人特色体现还不够,教学质量有待提高,办学与需要、教学与实际、学习与使用的“三脱节”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办学效益还有待发掘;教师队伍素质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亟待改善等。就拿岗位培训说,据《文汇报》1995年5月2日报道,上海乡镇企业职工有150万人,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总人数的0.2%,90%的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人数的1.8%。这还是在经济、文化发达的上海地区,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情况更严重。当记者问及职櫎培训为何步履艰难时,不少企业主坦言:我只要求职工出产品,培训是以后的事,也不是我个人的事,管不了。而职工们对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缺乏热情,认为只要有熟人、有力气就能找到活干。如此的认识与市场经济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的需求极不适用应,长此下去,势必给经济的发展带来隐患。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光靠政策的指导,口头的宣传、舆论的批评监督是远远不行的,立法才是最终的办法。
3.成教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
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成教活动。
成教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这对成教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例如成人教育管理体制问题。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8 号文件对职工教育的管理体制是这样规定的:“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设立了全国性的机构,地方也设立相应的机构。中央统一发号施令,地方各级按令办事。这在当时实践起来很顺当。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成教再由中央统起来的做法不妥。于是在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规定:“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与普通教育有所不同。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和基层单位,给予充分的主动权。”于是撤销了职工教育最高领导机构,职责分散到有关部门。这有利于极大地调动各部门,地方的积极性。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1994年欪务院关于《纲要》实施的意见中规定: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由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以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业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这样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既把握了宏观调控,又调动了各级各部门各地方的积极性,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及时地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就理顺了成教的管理体制,保证成教管理的规范化。
三、现有的成人教育规范不适应成人教育发展的要求
成教的蓬勃发展,使原有的调整成教的政策、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显得力不从心。政策缺乏普遍的约束力,严密的规范性,无强有力的执行保障和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的特点,决定了成教应有更高层次的规范来调整,这有赖于成人教育法!成人教育交给地方办的体制,注定了成教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但共有的原则,通用的规范有待于统一。统一于什么?统一于成人教育法!
现有的有关成教的规范,绝大部分都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分散,相互之间冲突。修改是必定的。与其小打小敲的修修补补,不如来一次大手术,一步到位,制定成教法。
已有的教育法规不能替代成教法。《义务教育法》是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属于基础教育,与成教有着很大的区别。《教师法》只涉及到成教中教师的规定,成教中的其他很多问题没有涉及。《教育法》是教育的基本法,主要是对教育中的全局性问题作出规定,不可能全面地较为具体的规范成人教育。
即将出台的《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不可否认,会包含有关成教的内容,如成教中的高等教育、岗位培训等,但它们只是涉及了成教中的部分问题,无法涵盖全部成教。
虽然,已有的和即将有的法律,对成教中的教师、高等教育、岗位培训作出了规定,但成教的其他领域,如社会成员的文化与生活教育、继续教育、休闲教育等仍是法律的荒芜区。而这些领域的重要性会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更显重要。法律不能忘了它们。而且,各个法律所站的角度不同,难以体现成教的特点。况且,把成教法律规范分散在各个法律中,是不利于成教发展的。法律规范的交叉是难免的。不能因为这种交叉,而牺牲一部法律。
从完善教育法体系的角度说,制定成教法也是必须的。基础教育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有《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法》,教育“四大块”中唯独没有成人教育法,这无疑是一大缺陷。
四、制定成人教育法的可行性
1.制定成人教育法的法律、政策依据。
《宪法》、《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成教法立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二款:“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第四款:“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纲要》是中共中央、国务院90年代乃至下个世纪初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是建立中国教育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对立法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对成教,它规定:成教要“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从业人员的实际需要,积极发展。”“要本着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意实效的原则,把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重点,重视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成人学历教育要加强和普通学校的联合与合作,努力办出成人特色。”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
善,为成教法的制定提供了适宜的外部环境。
中国共产党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一方面给成教、成教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又为成教立法提供了良机。因为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它要求一切重要的活动都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我国的法制建设注入了兴奋剂,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我国又迎来了一个法制建设的春天。这是成教法出台的温床。
党和国家的领导者、立法者对教育有足够的重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于1985年、1994年召开了两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教育法》颁布后,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发出了学习和宣传《教育法》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国家教委将围绕《教育法》的实施,抓紧制定与它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人教育法作为调整成人教育的法律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这些无疑对成教法的制定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3.我国成人教育的实践活动为成教法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
内部条件。
成教的蓬勃发展,首先使成教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明确,清晰。成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实践活动,与其他教育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但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活动,成教的基本特点已日趋明显,那就是:成人性、在职性、短期性、多次性、社会性、灵活性等。它主要调整对从业成人劳动者进行的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教育活动。受教育者广及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教育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业务各个方面。受教育的时间从就业后一直到终身。
其次,成教活动中的成功经验、教训,为成教法的制定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材料。据不完全统计,从1980年到1994年,中央、地方颁布的成教方针、政策文件达150个左右〔1〕,对成教的地位、作用、目的、体制、管理、教学、经费以及成人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成人高校、中专、干部教育、职工教育、农民教育、社会力量办学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它们中有些可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有了这些材料,成教法的立法进程可大大缩短。
五、国外成人教育立法的借鉴
有组织的成人教育在主要发达国家已有数百年历史。成教立法是20世纪初开始的。当时,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发生了经济危机,资本家同工人的矛盾加剧。资本家为了提高生产力和“驯化”工人,比较注意对工人的教育,而工人争取生存和提高生活水平,也需要通过学习来掌握、提高科技水平。在这种政治、经济背景下,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把成教纳入了法制轨道。美国在1914年的《史密斯·利伐法》中就规定:联邦政府对州立大学开设的以自耕农为对象的农业公开讲座给予半费补助。英国在1924年制定了《成人教育规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进入科技高度发展阶段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更重视成人教育,成教与成教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日本在1958年制定了《职业训练法》,《社会教育法》,美国在1965年制定了《成人教育法案》,后于1970年、1974年、1978年进行了补充。联邦德国1969年通过了《职业训练法》。法国1971年通过了《继续教育组织法》,并于1978年、1984年进行了修订、补充。此外,瑞典、葡萄牙、墨西哥、巴西等都有比较完整的成教法案。广大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了成教的重要性,已经或正开始进行成教立法活动。
纵观世界形势,不难看出:一切经济发达国家,教育必发达,而教育的发达无不与成教的相应发展有关。谁重视教育、重视成教,谁就会在国际大舞台上立下脚。19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统治了全世界,这之后美国成了最大的产业国压倒了英国。日本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一跃成为经济大国,成为当前能与美国抗衡的一方,原因何在?韩国的报纸作了这样的分析,美国崛起时,其劳动力有90%受过教育和训练,而当时英国受过教育的劳动力只占70%。到1988年,美国的教育率下降到不到80%,日本则高达95%〔2〕。这组数字就是成教在国家中地位和作用的雄辩证明。
外国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成教可以立法,成教必须立法。
综上所述,我国成人教育法的制定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那些反对成教立法、用其他法规代替成教立法,等待观望的态度是极不利于我国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抓住时机,把握机遇,尽快制定成人教育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在文章撰写过程中,参考了长沙电力学院余晓波老师的资料,在此致谢。
*本文系湖南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研究协会成人教育立法研究小组的课题内容之一。
注释:
〔1〕1994年《智力世界》第6期
〔2〕《中国成人教育》199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