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行为社会矫正制度的历史沿革_工读学校论文

我国青少年行为社会矫正制度的历史沿革_工读学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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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青少年行为矫正机构兴起的社会背景

近年来,“行走学校”以及“魔鬼集中营”之类民办的青少年行为矫正机构开始在我国出现。这种青少年行为社会矫正机构的出现有着一定的社会背景。

首先,我国青少年行为社会矫正机构的产生和突出的青少年问题有必然的联系。近些年,我国青少年(本文中“青少年”指14-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问题日益突出,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但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的特点,甚至吸毒现象成倍增长。[1](P76-79,[2](P4-14))面对突出的青少年问题,客观产生了青少年社会矫正的“市场”。而这个市场所产生的需求仅仅靠政府提供的公共供给是无法满足的。所以,出现了青少年行为矫正方面的供求不平衡状况。这是我国青少年行为社会矫正机构之所以产生的客观条件。而大众媒体中“青少年犯罪”、“青少年反社会行为”、“青少年适应不良”、“青少年不良行为”、“问题少年”等术语铺天盖地而来。这些媒体介入客观上将我国青少年行为矫正方面的供求不平衡显性化,导致一些人意识到这方面的市场的存在。

其次,我国青少年行为社会矫正机构的产生跟社会各方面对青少年问题的责任意识觉醒也是分不开的。青少年问题出现的原因不能单单归结为个人因素,家长教育目标和方式的偏颇、社会有关部门对娱乐场所管制不严、学校教育方法的不当以及学生自我人格和意志力的薄弱都会成为悲剧形成的原因。[3](P43-44,22)

其三,我国青少年行为社会矫正机构的产生跟我国的法律体制有关系。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少年司法门槛有些过高。[4]只有达到特定年龄和严重到一定危害程度的青少年,才能成为刑罚的对象。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在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上的方针是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这样的规定在限制了司法管辖范围的同时,无疑也大大增加了学校和社会对青少年矫正的责任空间。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对青少年违法的矫正除了主要采取司法手段外,社会矫正却没有被重视。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行走学校”以及“魔鬼集中营”之类民办的青少年行为矫正机构于近年开始在我国出现。这说明,青少年行为社会矫正机构的兴起是有客观社会背景的。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多层次的对不良行为青少年的矫正体系:“如对有劣迹的少年,由家庭、学校、单位、居委会、村民小组、民调会等组成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帮教小组进行帮教;对有违法行为的少年送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挽救;对违法犯罪屡教不改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少年收容劳教机关教养;对犯罪严重、判处刑罚的少年送少年犯管教所改造。”[5](P55-57)尽管如此,面对青少年问题所带来的巨大挑战,社会和教育部门仍然常常显得措手不及,事实上这令终日为应试教育忙得焦头烂额的学校和家长更加雪上加霜。

二、我国青少年矫正体制的历史沿革与行走学校的出现

早期最著名的青少年矫正机构(Juvenile Correctional Facilities)是1825年出现在美国的“纽约避难所”(The New York House of Refuge)。它专门用来收容移民子女中尚未独立的且有行为过失的孩子,这间避难所也为19世纪末出现的少年法庭运动奠定了基础。[6](P17)从历史发展来说,没有“纽约避难所”,就不会有美国后来的少年法庭运动。不过,只是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一些独立的专门用来照顾青少年的社会矫正机构才开始大量出现,这些矫正机构大多数都有私人慈善组织资助。[6](P17)因此,社会对青少年问题的介入历史应该从这个时候真正算起。

在早期的青少矫正机构中,主要的教育方式是体力劳动和体罚;但随着义务教育,进步主义教育运动,以及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工作等诸多学科的发展,原有的监控、体罚等教育措施受到了批判,转而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自我实现。[6](P17)总体说来,青少年矫正有三种模式:纪律导向模式、公共学校模式和社区导向模式。[6](P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在性质上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前者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对于具有“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我国采用的措施是“家庭性、社会性、非司法性质的预防、教育和保护性措施,国家公安权力较少介入”。[7](P92)根据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有以上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实施途径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从社会学视角,Wang(2001)将我国青少年监管分为“非正式社会控制措施”和“正式的社会控制”。[8](P492-509)“非正式社会控制措施”借助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和治保会三个委员会独立或者一起开展调解工作,通过社区帮教的方式预防犯罪以及帮助青少年违法者重新做人。在计划经济下,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也会参与。“正式的社会控制”措施主要是指工读学校、劳教所以及监狱(针对18岁以上)。随着市场经济对原有社会结构的瓦解,旧有的非正式控制措施早已失去原先强大的功能。面对旧有青少年矫正机构的乏力,2003年国家正式引入了“社区矫正”。[9](P152-153)虽然这种新措施得到普遍的肯定,但对于如何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则引发激烈的学术讨论(例如,任杨,2006[10](P104-105),有学者认为,在立法、行政及人力资源方面,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都存在很多不足。[10](P104-105)

另一个在青少年矫正体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矫正机构,从属性上看,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机构;它虽然有公安部门的介入,但却既不是刑事处罚,也非行政处罚。[7](P92-95)目前,工读学校也开始随着传统的矫正措施一样日益趋于萎缩状态。

在我国,最早的工读学校建立于1955年,主要借鉴的是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创办“工学团”的经验。[11](P27-30)主要目的是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矫正教育。1987年颁布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规定,工读学校招收对象为“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至3年。”[7](P92-9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也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工读学校设立的目的也是要把这类青少年与已经成年的以及犯罪程度更为恶劣的犯人分开;在措施上工读学校强调的也是教育,而不是劳动。[8](P492-509)

第一所工读学校创建于北京,而后扩展到全国各地,最多时候达到150余所。但改革开放后,工读学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80年代以来,工读学校以每年3%至4%的速度递减,到2005年,总数已经下降到67所。而且,现有的工读学校经营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打破了工读学校在原有通过计划经济控制手段(比如户籍制度、粮油关系)保证的生源格局。[11](P27-30)原有招生中的强制性变成了“三自愿原则”:“即工读生入学要经过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和学生原先所在学校三方的自愿。只要三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同意入学,招生就不能进行。”[10](P27-30),[18]除此之外,工读学校被隔绝在“优质教育”之外,视为“垃圾”学校,因而在师资和设施上与普通学校之间差距悬殊;其次,在制度上工读学校毕业生与普通教育体系的衔接也有障碍。[12](P99-101)在这种情况下,家长更不愿意把孩子送进这类学校,因为无形中会给他们贴上“问题少年”的“标签”。[11](P27-30)所以,现有的很多工读学校在招生范围和办学功能方面采用了相应的改革策略。[11](P27-30)比如,上海的“一校五部”模式,北京的“四位一体”综合治理模式,深圳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学校德育基地模式等。[12](P99-101)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尚未完善和工读学校的萎缩为私立青少年矫正学校的兴起提供了契机。

三、当前我国行走学校的效果如何评价

伴随着一个响亮的口号“择差教育”,“徐向洋教育训练工作室”在全国掀起了行走学校和各式各样训练营的旋风。[13]随后在全国多个省市都建立了类似的民办社会矫正机构。招收对象主要是“许多学校和家长管不了的、批评教育已不起作用的学生”[14],他们大都被冠以“问题学生”、“差生”这类标签。潘国廷(2006)认为,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问题学生”的产生已经不可避免,“行走学校”使用的教育手段虽有争议,但是效果良好;对于这类学生的教育,“教育效果”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教育手段”。[15](P49)但是,最近重庆市大东方行走学校的案例,透过学校学生和教师的访谈,揭开了学校内部不为人所知的残忍暴戾,令人发指。[16]教育专家们也在反思,这样的教育方法究竟能不能达到矫正的目的,或者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15](P49)这里,就非常有必要先看看行走学校的大本营——美国的情况。

最早的通过军事训练进行青少年矫正的机构出现在20世纪的纽约。[17]与其他机构相比,这类学校突出强调体力劳作、训练以及军事氛围。最早的行走学校或者训练营(boot camps)出现在1983年,但当时是针对成年人,而用于青少年问题矫正的机构则出现在90年代。截止到2002年,专供成人和青少年矫正的行走学校遍布北美30多个州,数目达到75个。[18]根据美国有关法律“一个人进入行走学校的条件是他/她在现有联邦司法法律下可被认定为青少年,且根据司法被判定为有过失;或者征得法院的同意后,虽没有被裁判有过失行为但自愿进去行走学校。”[19]换而言之,法官是唯一有权力决定青少年可否参加行走学校的人。

总体上说,这些机构可分为私立和公立两类。公立学校主要是作为一种州立的强制性矫正机构,可以替代青少年监狱;而私立的行走学校多是短期的,借以帮助“问题少年”回归正常的市民生活。有些行走学校仅仅是为了挑战学生遵守或者打破某些规则,挑战体力(被迫性的长跑和障碍课程),以及动摇学生对现实的已有感知。主要理念是打破孩子主观意志,告诉他们,他们并不是宇宙的中心。[20]同中国的行走学校一样,一些家长把他们的孩子送进这类“军事学校”,希望通过严格的纪律和惩罚让这些孩子能更好地服从学校和社会。总体说来,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运作,它们多带有军事化、半刑事色彩,通过纪律、军事化训练以及严格的体能训练“矫正”那些反叛的少年们;这样当学员们返家时,他们就成为服从权威、遵守规则,在家里和学校表现都得到提高的“好士兵”。[20]比如,在佛罗里达州,青少年行走学校(juvenile boot camps)主要由县主管治安的部门负责,州一级的部门监督。而且,学员通常都为男性。该校的管理包括安静原则(除非在特殊环境下,否则成员不可以相互交谈),个人房间,军事化风范,纪律,操练,仪式,体能训练,一段时间内安排紧凑的训练(很少或者几乎没有独立休闲时间),一天五个小时以上的教育,通过佩戴使用不用颜色的帽子表示取得进步的程度,到最后有一个转换项目,帮助学员回归正常的“市民生活”[21]。除了军事化的训练之外,这些机构还配有教育、精神健康等其他服务。

如同最近国内行走学校暴露的问题一样,美国的这类机构也不断有教官滥用刑罚、虐待的这类丑闻爆出。比如,2001年7月6日,一份报纸《Nando时报》(Nando Times)评论说,“行走学校使用军事纪律努力挽救叛逆的青年人。但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这类学校的日渐流行,有关虐待的话题、诉讼和死亡事件也在增多。”[20] Mackenzie & Rosay(1996)从心理学层面探讨了行走学校使用的这些机制,比如恐吓和惩罚,他们认为这些方式可能会对青少年造成永久性伤害。[22](P93-117)

通过对美国社会十几年中行走学校运作经验的借鉴,得出如下启示:1)关于行走学校的运作,国家亟待建立严格的法律规范,包括什么样的孩子可以送到行走学校,送到什么类型的行走学校,以及谁对这个行为具有决定权等等。2)在我国行走学校主要以民办为主。尽管关于私立和公立矫正机构孰优孰劣在国外一直争论许久并仍在继续,但基本的共识是,两种体制都各有优劣(关于私立和公立青少年矫正机构的讨论参见Armstrong et al.,2003;Culp,1998)。[23](P542-563),[24](P289-301)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办与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但国内各式各样的行走学校在教育目标、设施标准、教育措施、师资等环节上参差不齐,因此对此类矫正机构的建立设定一定标准就非常有必要。3)需要对行走学校尽快建立评估机制,以判定它们教学方法是否恰当,以及成效如何。孩子们被送进这些机构,是有了改进,还是情况更为糟糕?大东方行走学校的案例是个警钟,当青少年入学后,谁来保障他们的利益?政府在这个角色上不应该是缺失的。

四、结束语

青少年矫正以及最新出现的行走学校(训练营),在教育领域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课题,且涵盖教育、心理、法学等多个学科。遗憾的是,国内学者对这方面研究所给予的关注实在太少,迫切需要严谨的、科学的调查研究。本文也只能算是“投石问路”之作,期待教育界同仁能在将来给予更多的投入。因为这的确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对于有各式各样行为问题的青少年,谁来对他们负责?学校是否真的有能力解决所有问题?而解决问题的根本应是通过教育矫正,而非惩罚。正如席小华和金花(2005)对北京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发现,预防和矫正少年犯罪的主要手段是教育而非监管。[25](P123-125)为此提供专业服务的矫正机构的出现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具有存在的空间,而正在转变中的工读学校事实上也开始加盟,抢占着这方面的市场份额。在此方面,政府如何加强监控、管理,矫正机构又如何提高专业性,并与主流学校和社会进行更好的衔接,还需要更多的探索和不断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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